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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日積月累   2008-10-26 23:08   閱讀2975   評論0   字號: 大大  中中  小小 1 總 則1.0.1 為了防止和減少火災對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的危害,保護人身和財產的安全,制定本規范。1.0.2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擴建和改建的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以下統稱車庫防火設計,不適用于消防站的車庫防火設計。1.0.3 車庫的防火設計,必須從全局出發,做到安全適用、技術先進、經濟合理。1.0.4 車庫的防火設計除應執行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

2、家現行的有關設計 標準和規范的要求。2 術 語2.0.1. 汽車庫garage停放由內燃機驅動且無軌道的客車、貨車、工程車等汽車的建筑物。2.0.2修車庫motor repair shop保養、修理由內燃機驅動且無軌道的客車、貨車、工程車等汽車的建(構)筑物。2.0.3 停車場parking area停放由內燃機驅動且無軌道的客車、貨車、工程車等汽車的露天場地和構筑物。2.0.4 地下汽車庫under ground garage室內地坪面低于室外地坪面高度超過該層車庫凈高一半的汽車庫。2.0.5 高層汽車庫high rise garage建筑高度超過24m的汽車庫或設在高層建筑內地面以上樓層的

3、汽車庫。2.0.6 機械式立體汽車庫mechanical and stereoscopic garage室內無車道且無人員停留的、采用機械設備進行垂直或水平移動等形式停放汽車的汽車庫。2.0.7 復式汽車庫compound garage室內有車道、有人員停留的,同時采用機械設備傳送,在一個建筑層里疊23層存放車輛的汽車庫。2.0.8 敞開式汽車庫存open garage每層車庫外墻敞開面積超過該層四周墻體總面積的25%的汽車庫。3 防火分類和耐火等級3.0.1 車庫的防火分類應分為四類,并應符合表3.0.1的規定。車庫的防火分類表 3.0.1  類別 數量 名稱汽車庫>300輛

4、151300輛51150輛50輛修車庫>15車位615車位35車位2車位停車場>400輛251400輛101250輛100輛  注:汽車庫的屋面亦停放汽車時,其停車數量應計算在汽車庫的總車輛數內。3.0.2 汽車庫、修車庫的耐火等級應分為三級。各級耐火等級建筑物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均不應低于表3.0.2的規定。3.0.3 地下汽車庫的耐火等級應為一級。甲、乙類物品運輸車的汽車庫、修車庫和、類的汽車庫、修車庫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類汽車庫、修車庫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三級。注:甲、乙類物品的火災危險性分類應按現行的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執行。各級耐火等級建筑物構件

5、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表3.0.2  燃燒性能和耐火 極限(h)構件名稱耐火等級一級二級三級墻防火墻不燃燒體3.00不燃燒體3.00不燃燒體3.00承重墻、樓梯間的墻、防火隔墻不燃燒體2.00不燃燒體2.00不燃燒體2.00隔墻、框架填充墻不燃燒體0.75不燃燒體0.50不燃燒體0.50柱支承多層的柱不燃燒體3.00不燃燒體2.50不燃燒體2.50支承單層的柱不燃燒體2.50不燃燒體2.00不燃燒體2.00梁不燃燒體2.00不燃燒體1.50不燃燒體1.00樓板不燃燒體1.50不燃燒體1.00不燃燒體0.50疏散樓梯、坡道不燃燒體1.50不燃燒體1.00不燃燒體1.00屋頂承重構件不燃燒

6、體1.50不燃燒體0.50燃燒體吊項(包括吊頂擱柵)不燃燒體0.25不燃燒體0.25難燃燒體0.15  注:預制鋼筋混凝土構件的節點縫隙或金屬承重構件的外露部位應加設防火保護層,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本表相應構件的規定。4 總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4.1一般規定4.1.1 車庫不應布置在易燃、可燃液體或可燃氣體的生產裝置區和貯存區內。4.1.2 汽車庫不應與甲、乙類生產廠房、庫房以及托兒所、幼兒園、養老院組合建造;當病房樓與汽車庫有完全的防火分隔時,病房樓的地下可設置汽車庫。4.1.3 甲、乙類物品運輸車的汽車庫、修車庫應為單層、獨立建造。當停車數量不超過3輛時,可與一、二級耐火等級的類汽車

7、庫貼鄰建造,但應采用防火墻隔開。4.1.4 類修車庫應單獨建造;、類修車庫可設置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物的首層或與其貼鄰建造,但不得與甲、乙類生產廠房、庫房、明火作業的車間或托兒所、幼兒園、養老院、病房樓及人員密集的公共活動場所組合或貼鄰建造。4.1.5. 為車庫服務的下列附屬建筑,可與汽車庫、修車庫貼鄰建造,但應采用防火墻隔開,并應設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4.1.5.1 貯存量不超過1.0t的甲類物品庫房;4.1.5.2 總安裝容量不超過5.0m3/h的乙炔發生器間和貯存量不超過5個標準鋼瓶的乙炔氣瓶庫;4.1.5.3 一個車位的噴漆間;4.1.5.4 面積不超過50m2的充電間和其他甲類

8、生產的房間。4.1.6 地下汽車庫內不應設置修理車位、噴漆間、充電間、乙炔間和甲、乙類物品貯存室。4.1.7 汽車庫和修車庫內不應設置汽油罐、加油機。4.1.8 停放易燃液體、液化石油氣罐車的汽車庫內,嚴禁設置地下室和地溝。4.1.9 、類汽車庫、停車場宜設置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的消防器材間。4.1.10 車庫區內的加油站、甲類危險物品倉庫、乙炔發生器間不應布置在架空電力線的下面。4.2 防火間距4.2.1 車庫之間以及車庫與除甲類物品庫房外的其他建筑物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4.2.1的規定。車庫之間以及車庫與除甲類物品的庫房外的其他建筑物之間的防火間距 表4.2.1  防火間距(m

9、) 車庫名稱和耐火等級汽車庫、修車庫、廠房、庫房、民用建筑耐火等級一、二級三級四級汽車庫一、二級101214修車庫三級121416停車場6810  注:防火間距應按相鄰建筑物外墻的最近距離算起,如外墻有凸出的可燃物構件時,則應從其凸出部分邊緣算起。高層汽車庫其他建筑物之間,汽車庫、修車庫與高層工業、民用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表規定值增加3m。汽車庫、修車庫與甲類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表規定值增加2m。4.2.2 兩座建筑物相鄰較高一面外墻為不開設門、窗、洞口的防火墻或當較高一面外墻比較低建筑高15m及以下范圍內的墻為不開門、窗、洞口的防火墻時,其防火間距可不限。當較高一面外墻上,

10、同較低建筑等高的以下范圍內的墻為不開設門、窗、洞口的防火墻時,其防火間距可按本規范表4.2.1的規定值減小50%。4.2.3 相鄰的兩座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不較高一面處墻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墻上開口部位設有甲級防火門、窗或防火卷簾、水幕等防火設施時,其防火間距可減小,但不宜小于4m。4.2.4 相鄰的兩座一、二級耐火等極建筑,當較低一座的屋頂不設天窗,屋頂承重構件的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且較低一面外墻為防火墻時,其防火間距可減小,但不宜小于m。4.2.5 甲、乙類物品運輸車的車庫與民用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25m,與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50m。甲類物品運輸車的車庫與明

11、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30m,與廠房、庫房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規范表4.2.1的規定值增加2m。4.2.6 車庫與易燃、可燃液體儲罐,液化石油氣儲罐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4.2.6車庫與易燃、可燃液體儲罐,可燃氣體儲罐, 液化石油氣儲罐的防火間距 表4.2.6  總貯量(m3) 名稱 防火間距 (m)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一、二級三級易燃液體儲罐150 51200 2011000 1001500012 15 20 2515 20 25 3012 15 20 25可燃液體儲罐5250 2511000 10015000 50012500012 15 20 2515 20

12、25 3012 15 20 25水槽式可燃氣體儲罐1000 100110000 >1000012 15 2015 20 2512 15 20液化石油氣儲罐130 31200 201500 >50018 20 25 3020 25 30 4018 20 25 30  注:防火間距應從距車庫最近的儲罐外壁算起,但設有防火堤的儲罐,其 防火堤外側基腳線距車庫的距離不應小于10m。計算易燃、可燃液體儲罐區總貯量時,1m的易燃液體按m 的可燃液體計算。干式可燃氣體儲罐與車庫的防火間距按本表規定值增加25%。4.2.7 小于1m3的易燃液體儲罐或小于5m的可燃液體儲罐與車庫之間的防火

13、間距,當采用防火墻隔開時,其間距可不限。4.2.8 車庫與甲類物品庫房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4.2.8的規定。車庫與甲類物品庫房的防火間距 表4.2.8  總貯量 (t) 名稱防火間距 (m)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一、二級三級 甲 類 物 品 庫 房3、5項5 >515 2020 2515 201、2、5、6項10 >1012 1515 2012 15  注:甲類物品的分項應按現行的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執行。4.2.9 車庫與可燃材料露天、關露天堆場的防火間距不 應小于表4.2.9的規定。汽車庫與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場的防火間距 表4.2.9  

14、;總貯量 (t) 名稱防火間距 (m)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一、二級三級稻草、麥秸、蘆葦等105000 500110000 100012000015 20 2520 25 3015 20 25棉麻、毛、化纖、百貨10500 5011000 1001500010 15 2015 20 2510 15 20煤和焦炭10005000 >50006 88 106 8 糧食筒倉105000 50012000010 1515 2010 15席穴囤105000 50012000015 2020 2515 20木材等可燃材料501000m3 100110000m310 1515 2010 15 

15、 4.2.10 車庫與煤氣調壓站之間,車庫與液化石油氣的瓶裝供應站之間的防火間距,應按現行的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的規定執行。4.2.11 車庫與石油庫、小型石油庫、汽車加油站的防火間距應按現行國家標準石油庫設計規范、小型石油庫及汽車加油站設計規范的規定執行。4.2.12 停車場的汽車宜分組停放,每組停車的數量不宜超過50輛,組與組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 6m。 4.3 消防車道4.3.1 汽車庫、修車庫周圍應設環形車道,當設環形車道有困難時,可沿建筑物的一個長邊和另一邊設置消防車道,消防車道宜利用交通道路。4.3.2 消防車道的寬度不應小于 4m,盡頭式消防車道應設回車道或回車場,回車場不

16、宜小于 12m× 12m。4.3.3 穿過車庫的消防車道,其凈空高度的凈寬均不應小于4m,當消防車道上空遇有障礙物時,路面與障礙物之間的凈空不應小于 4m。 5 防火分隔和建筑構造5.1防火分隔5.1.1 汽車庫應設防火墻劃分防火分區。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應符合表5.1.1的規定。汽車庫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m2) 表5.1.1 耐火等級單層汽車庫多層汽車庫地下汽車庫或高層汽車庫一、二級300025002000三級1000注:敞開式、錯層式、斜樓板式的汽車庫的上下連通層面積應疊加計算,其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可按本表規定值增加一倍。室內地坪低于室外地坪面高度超過該層汽

17、車庫凈高1/3且不超過凈高1/2的汽車庫,或設在建筑物首層的汽車庫的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不應超過25000m2。復式汽車庫的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應按本表規定值減少35%、5.1.2 汽車庫內設有自動滅火系統時,其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可按本規范表 5.1.1的規定增加一倍。5.1.3 機械式立體汽車車庫的停車數超過50輛時,應設防火墻或防火隔墻進行分隔。5.1.4 甲、乙類物品運輸車的汽車庫、修車庫,其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不應超過500m2。5.1.5 修車庫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不應超過2000m2,當修車部位與相鄰的使用有機溶劑的清洗和噴漆工段采用防火墻分隔時,其防火分區

18、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不應超過4000m2。設有自動滅火系統的修車庫,其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可增加1倍。5.1.6 汽車庫、修車庫貼鄰其他建筑物時,必須采用防火墻隔開。設在其他建筑內的汽車庫(包括屋頂的汽車庫)、修車庫與其他部分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燒體隔墻和2.00h的不燃燒體樓板分隔,汽車庫、修車庫的外墻門、窗、洞口的上方應設置不燃燒體的防火挑檐。外墻的上、下窗間墻高度不應小于1.2m。防火挑檐的寬度不應小于1m,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0h。5.1.7 汽車庫內設置修理車位時,停車部位與修車部位之間應設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燒體隔墻和2.00h的不燃燒體樓板分隔。5.1

19、.8 修車庫內,其使用有機溶劑清洗和噴漆的工段,當超過3個車位時,均應采取防火分隔措施。5.1.9. 燃油、燃氣鍋爐、可燃油油浸電力變壓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和多油開關不宜設置在汽車庫、修車庫內。當受條件限制時,除液化石油氣作燃料的鍋爐以外的上述設備,需要布置在汽車庫、修車庫內時,應符合下列規定:5.1.9.1 鍋爐的總蒸發量不應超過6t/h,且單臺鍋爐蒸發量不應超過2t/h;油浸電力變壓器不應超過1260kV稟,且單臺容量不應超過630 kV稟;5.1.9.2 鍋爐房、變壓器室應布置在首層或地下一層靠外墻部位,并設有直接對外的安全出口,外墻開口部位的上方應設置寬度不小于1m且耐火極限不低

20、于1.00h的不燃燒體防火挑檐;5.1.9.3 變壓器室、高壓電容器室、多油開關室、鍋爐房應采用防火隔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5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隔開。5.1.9.4 變壓器室下面應設有儲存變壓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儲油設施,變壓器室、多油開關室、高壓電容器室、燃油鍋爐房的日用油箱室應設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設施。5.1.10 自動滅火系統的設備室、消防水泵房應采用防火隔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燒體樓板與相鄰部位分隔。 5.2 防火墻和防火隔墻5.2.1 防火墻應直接砌在汽車庫、修車庫的基礎或鋼筋混凝土的框架上。防火隔墻可砌筑在不燃燒體地面或鋼筋混凝土梁上,防火墻、防火隔墻均應砌至梁、板的底部。

21、5.2.2 當汽車庫、修車庫的屋蓋為耐火極限不低于0.50h的不燃燒體時,防火墻、防火隔墻可砌至屋面基層的底部。5.2.3 防火墻、防火隔墻應截斷三級耐火等級的汽車庫、修車庫的屋頂結構,并應高出其不燃燒體屋面且不應小于0.4m;高出燃燒體或難燃燒體屋面不應小于0.5m。5.2.4 防火墻不宜設在汽車庫、修車庫的內轉角處。當設在轉角處時,內轉角處兩側墻墻上的門、窗、洞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4m。防火墻兩側的門、窗、洞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2m。當防火墻兩側的采光窗裝有耐火極限不低于0.90h的不燃燒體固定窗扇時,可不受距離的限制。5.2.5 防火墻或防火隔墻上下應設置通風孔道,也不宜穿過其他

22、管道(線);當管道(線)穿過防火墻時,應采用不燃燒材料將孔洞周圍的空隙緊密填塞。5.2.6 防火墻或防火隔墻上不宜開設門、窗、洞口,當必須開設時,應設置甲級防火門、窗或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簾。5.3 電梯井、管道井和其他防火構造5.3.1 電梯井、管道井、電纜井和樓梯間應分開設置。管道井、電纜井的井壁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燒體。電梯井的井壁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燒體。5.3.2 電纜井、管道井應每隔23層在樓板處采用相當于樓板耐火極限的不燃燒體作防火分隔,井壁上的檢查門應采用丙級防火門。5.3.3 除敞開式汽車庫、斜樓板式汽車庫以外的多層、高層、地下汽車

23、庫,汽車坡道兩側應用防火墻與停車區隔開,坡道的出入口應采用水幕、防火卷簾或設置甲級防火門等措施與停車區隔開。當汽車庫和汽車坡道上均沒有自動滅火系統時,可不受此限。6 安全疏散6.0.1 汽車庫、修車庫的人員安全出口和汽車疏散出口應分開設置。設在工業與民用建筑內的汽車庫,其車輛疏散出口應與其他部分的人員安全出口分開設置。6.0.2 汽車庫、修車庫的每個防火分區內,其人員安全出口不應小于兩個,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設一個:6.0.2.1 同一時間的人數不超過25人;6.0.2.2 類汽車庫。6.0.3 汽車庫、修車庫的室內疏散樓梯應設置封閉樓梯間。建筑高度超過32m的高層汽車庫的室內疏散樓梯應設置防煙樓梯間,樓梯間和前室的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地下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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