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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 121 號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已經20 0 9年8月2 8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 0 9年12月1日起施行。2006年2月27日國家質量監 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布的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管理規定 同 時廢止。局長二九年十月十三日1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的監督管理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 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及其實施細 則等有關法律法規 , 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機

2、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 ( 以下簡稱“安檢機構” ) 開展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以及對安檢機構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 守本辦法。本辦法所稱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 , 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 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 , 按照機動車國家安全技 術標準等要求, 對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進行檢驗檢測的活動, 包 括機動車注冊登記時的初次安全技術檢驗和登記后的定期安全 技術檢驗。本辦法所稱安檢機構 , 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根據中 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 , 按照機動 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等要求 , 對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進行檢驗, 并向社會出具公證數據的檢驗機構。第三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

3、檢疫總局 ( 以下簡稱“國家 質檢總局”)對全國安檢機構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安檢機構的監 督管理工作。 市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 本行政區域內安檢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遵循科學、 公正、 廉 潔、高效的原則,依法對安檢機構實施監督管理。第五條 安檢機構應當嚴格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 按 照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和有關規定對機動車實施檢驗, 并對 檢驗結果負責。第二章 安檢機構資格許可第六條 安檢機構的設置, 應當遵循統籌規劃、 合理布局、 方便檢測的原則。第七條 國家對安檢機構實行資格管理和計量認證管理

4、。安檢機構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取得計量認 證、檢驗資格許可后, 方可在批準的檢驗范圍內承擔機動車安全 技術檢驗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安檢機構檢 驗資格許可申請的受理、審查、決定和發證。第八條 安檢機構的計量認證管理依照計量有關法律法規 的規定執行第九條 安檢機構計量認證、檢驗資格許可的申請及其受 理、現場審查、發證應當一并辦理。第十條 申請取得安檢機構檢驗資格許可 , 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一 )具有法人資格;(二 )具有滿足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工作需要的 , 并經省級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考核合格的從事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工作的 技術人員;(三 )有完善的工作管理

5、制度 , 有齊全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 驗標準等技術規范文件資料;( 四)具有申請檢測車輛類型和項目所需的機動車安全技術 檢驗的設備及其校準設備;( 五)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設備應當通過合法有效的型式認 定,在用計量器具應當依法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授權的計量技術 機構計量檢定合格或校準 , 并在檢定或校準有效期內;(六) 具有滿足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的設施、 工作場所和工 作環境 ;( 七)其他應當具備的條件。第十一條 申請安檢機構檢驗資格許可,應當向所在地省 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交以下申請材料:(一)申請書 ;( 二)法人證明及復印件 ;( 三)檢驗人員考核合格證書及復印件 ;(四)計量器具檢定或校準

6、證書及復印件;(五)檢測線配置明細以及檢測、校準設備清單 ;(六)地理位置、 場地及廠房平面圖, 相應的所有權或合法使用權證明及復印件;( 七)其他有關合法證明材料。第十二條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接到申請后 , 應當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關于許可受理的規定 , 根據申請 不同情況,分別做出處理 .第十三條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受理申請后,應當及 時組織審查人員對申請人進行審查 , 審查包括資料審查和現場核 查.審查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實踐工作經驗。第十四條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申請人進行審查后, 應 當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關于許可審查和決定的程 序、期限等規定

7、, 作出是否批準檢驗資格許可的決定。第十五條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及時向獲得檢驗資 格許可的申請人頒發安檢機構檢驗資格許可證書和檢驗專用印 章。安檢機構檢驗資格許可證書的式樣、 編號規則和檢驗專用印 章的式樣 , 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規定 .第十六條 安檢機構檢驗資格許可證書有效期為 3 年。 安檢機構檢驗資格有效期期滿 , 繼續從事機動車安全技術檢 驗活動的 ,應當于期滿前 3 個月向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重新提出申請 ; 安檢機構遷址、改建或增加檢測線的應當及時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申請 ; 申請的受理、審查和決定按照 本規定執行。第三章 安檢機構行為規范第十七條 安檢機構應當

8、遵循獨立、 客觀、公正、誠信的原 則開展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活動 .第十八條 安檢機構應當保持信息系統通暢,及時向質量 技術監督部門提供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信息。第十九條 安檢機構應當保證在用設備正常完好 , 在用計量 器具依法進行計量檢定或校準 , 并按照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要求 定期參加檢驗能力比對試驗。第二十條 安檢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和機動車 安全技術檢驗檔案,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檢驗結果和有關技術資 料進行保存 , 有保密要求的,應當遵守保密規定。第二十一條 安檢機構應當加強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人 員培訓和內部管理 , 不斷提高檢驗服務水平 .第二十二條 安檢機構應當接受質量技術監督

9、部門的監督 檢查和管理 ,每年 1 月底之前向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交上 年度工作報告。年度工作報告內容應當包括 :(一) 安檢機構基本情況 ;( 二)機動車年檢驗車型及其數量等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業務開展情況;(三)在用檢測設備的變更情況和計量器具檢定或校準情況;(四)檢驗人員培訓、考核及變更情況 ;(五)投訴、異議處理情況;(六 )其他應當報告的事項。第二十三條 安檢機構在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活動中發現 普遍性質量安全問題的, 應當及時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等有關部 門報告。第二十四條 安檢機構如需停止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工 作 3 個月以上的, 應當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 上交檢驗 資格許

10、可證書和檢驗專用印章,并于停業前 1 個月向社會公告。安檢機構停止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工作 1 年以上的 , 由省級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注銷安檢機構檢驗資格。第二十五條 安檢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一 )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檢驗資格許可證書;(二)超出批準的檢驗范圍開展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三)不按照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進行檢驗;(四 ) 未經檢驗即出具檢驗報告等出具虛假檢驗結果的行 為;(五) 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維修、保養 ;( 六 ) 使用未經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員從事檢驗工作(七) 無正當理由推諉或拒絕處理用戶的投訴或異議八 ) 其他違法行為第四章 監督管理第

11、二十六條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 范圍內 , 對本行政區域內安檢機構及其工作情況組織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進行 :(一 )查閱原始檢驗記錄、檢驗報告 ;(二 ) 現場檢查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過程 ;( 三)檢驗能力比對試驗 ;(四)審核年度工作報告;( 五 ) 聽取有關方面對安檢機構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工作的 評價;(六)調查處理投訴案件 ;( 七)聯網監察或者其他能夠反映安檢機構工作質量的監督 檢查方式 .第二十七條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進行監督檢查時 應當記錄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 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 檔。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在安檢機

12、構監督檢查工作中發現的問題 , 應當依法進行處理對發現的重 大問題 , 應當及時向上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匯報 , 并將情況通報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相關部門第二十九條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 度, 接受投訴舉報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第三十條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在監督檢查或者受理投訴舉 報時 , 發現安檢機構不按照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開展機動車 安全技術檢驗 , 出具虛假檢驗結果的 , 應當及時移交公安機關交 通管理部門 .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三十一條 未取得檢驗資格許可證書擅自開展機動車安 全技術檢驗的 ,由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予以警告, 并處 3 萬元以下罰

13、款。 安檢機構超出批準的檢驗范圍開展機動車安 全技術檢驗的 , 由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改正,處 3萬元以下罰款 ; 情節嚴重的 ,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撤銷安檢 機構檢驗資格。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 事責任;構成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的 , 依法予以行政處 罰;未構成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的, 由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予以警告 ,并處 3萬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 ,由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撤銷安檢機構檢驗資格:(一) 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檢驗資格證書的(二 ) 未按照規定參加檢驗能力比對試驗的( 三)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檢驗結

14、果和有關技術資料進行 保存, 逾期未改的 ;(四)未經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批準, 擅自遷址、 改建或增 加檢測線開展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的;(五)拒不接受監督檢查和管理的。第三十三條 安檢機構使用未經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 員從事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工作的 , 由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 督部門予以警告,并處安檢機構 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 節嚴重的,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撤銷安檢機構檢驗資 格。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由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 術監督部門責令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 , 處以 1 萬元以下罰款:(一)未按照規定提交年度工作報告或檢驗信息的;(二) 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

15、所進行維修、保養的;( 三)推諉或拒絕處理用戶的投訴或異議的。第三十五條安檢機構停止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工作3個月以上 , 未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的 , 或未上交檢驗資格 證書、 檢驗專用印章的, 或停止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未向社會公 告的, 由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并處 1 萬元 以上 3 萬元以下罰款第三十六條 安檢機構不按照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開 展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 , 未經檢驗即出具檢驗報告等出具虛假檢驗結果的 , 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第三十七條 從事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工作的人員在檢 驗活動中接受賄賂 , 以職謀私的,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 撤銷其考核合格資質 ; 情節嚴重的,移送有關部門追究責任。第三十八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安檢機構監 督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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