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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社會組織孵化基地管理辦法社會組織孵化基地管理暫行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促進我市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廣東省委、省政府關于加強社會建設的決定(粵發201117號)、關于進一步培育發展和規范管理社會組織的方案(粵發20127號)和某市委、市政府關于加強社會建設的實施意見(惠市委發201132號)、某市進一步培育發展和規范管理社會組織的方案(惠市委發201218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某市社會組織孵化基地(以下簡稱“孵化基地”),是經市政府批準成立的社會組織公共服務平臺,采取“政府資金支持、民間力量運作、民政部門管理、政府公眾監督、社會民眾受益”的運營模式,創新我市培育扶持社會組織

2、的基地,充分發揮其在創新社會治理機制方面的示范和引領作用。第二章功能及服務第三條孵化基地的主要功能(一)公益理念普及:以孵化基地為平臺,通過組織面向群眾的公益普及教育活動和引導入駐社會組織開展公益服務,為群眾提供一個接觸公益、體驗公益和參與公益的窗口;(二)社會組織孵化培育:通過入殼孵化模式,提供硬件設施和軟件服務,對處在成長過程中的社會組織進行系統培育和扶持,促進其實現持續健康發展;(三)社會組織能力建設:邀請專家教授和社會組織管理資深人士為社會組織從業人員提供系統培訓,幫助社會組織改善管理,提升能力和績效,提高社會組織整體水平;(四)社會組織評估:結合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對于社會組織規范性建設

3、的具體要求,依托第三方評估機構,完善社會組織評估指標和社會組織誠信自律規范等標準,開展社會組織管理政策調研;(五)社會組織信息交流:建立社會組織電子信息網絡,公布政府轉移職能和購買服務事項,發布社會組織活動信息,實現政府與社會組織、社會組織與社會組織之間的無縫對接;(六)社會工作人才實踐:為社會工作人才提供參與社會實踐的機會和載體,幫助其積累工作經驗,提升實踐能力;(七)社會組織成果展示:展示不同領域、不同類型、不同時期的社會組織工作成果,為我市社會組織樹精品、創品牌提供平臺;(八)公益資源共享:為社會組織牽線搭橋,推動政府、企業與社會組織對接交流,引導各社會組織合理高效地配置公益資源,促進開

4、展公益項目合作;(九)社會組織政策咨詢:集中發布、解讀與社會組織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促進社會組織與政府相關部門之間的良性互動;(十)社會組織集中監督:為社會組織提供集中、開放、透明的辦公平臺,使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及時把握社會組織動態,加強監督管理。第四條孵化基地提供的服務形式(一)指導咨詢服務:為社會組織的活動開展提供業務指導,同時可以作為主管部門的辦事咨詢窗口,如注冊、評估等事務的咨詢;(二)硬件服務:對入駐社會組織提供免費的辦公、會議場地,及通信網絡等一般辦公所需要的基礎服務設備;(三)后勤服務:提供公共水電、公共環境衛生和物業管理等工作所需的后勤服務;(四)種子基金服務:提供小額資助

5、扶持資金,用于資助已入住孵化基地、發展較好的社會組織開展公益服務項目,資金來源于社會組織發展扶持專項資金、社會捐贈、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和其他合法的資金來源;(五)培訓服務:設計提供與組織管理、財務管理等相關的能力建設課程,促進社會組織的能力提升和規范化發展。對有相關資質條件的社工人才進行培養并考核,推動社會工作人才建設和專業服務發展;(六)督導服務:采用“外請督導+本土督導”團隊督導模式,指導孵化基地社會組織的培育和發展;(七)評估研究服務:引進第三方評估機構,對社會組織進行規范性建設評估以及組織績效的系統性評估,優化組織發展路徑,提高社會服務項目績效。(八)成果展示服務:設立公共信息及成果展

6、示平臺(包括網絡及現場),提供與社會組織相關的政策咨詢、招投標信息公布、年檢、審計、評估以及行業發展動態等相關的資訊類服務。定期舉辦具有一定規模的展會,集中展示優秀的公益項目和組織;(九)資源共享服務:探索打造資源平臺,推動社會資源、企業資源與社會公益組織、公益項目對接;(十)公益創投服務:通過策劃承辦“公益項目創投”大賽形式,將政府相關的資源更多地引向民間草根的社會組織和公益項目。創投資金支持的同時提供管理和技術支持,通過與被投資者建立長期的合作伙伴關系,達到促進能力建設和規范化管理的目標。第三章運行機制第五條市民政局為孵化基地的管理部門。具體負責:(一)審定入駐社會組織名單;(二)研究制定

7、孵化基地的發展規劃,對入駐社會組織進行綜合管理;(三)籌集孵化基地運營服務經費及小額活動補貼經費;(四)制定小額活動經費補貼的具體方案,并審批補貼金額;(五)孵化基地的對外宣傳和工作交流;(六)協調入駐社會組織與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等方面的聯系;(七)跟蹤調查孵化基地資金使用情況和效果,分析評估孵化基地的社會效益。第六條市社會組織服務中心負責后勤保障服務。具體負責:(一)對入駐社會組織進行日常后勤保障管理;(二)協助入駐社會組織落實各項優惠扶持政策,為其提供經營辦公、成果展示、會議洽談等場所支持,提供稅務、人事、勞動和相關咨詢等一站式配套服務;(三)完成政府相關職能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第七條市

8、民政局委托第三方專業孵化培育機構負責社會組織孵化培育。具體負責:(一)招募和甄選入駐社會組織;(二)為入駐社會組織提供信息資訊服務,幫助其拓展資源,建立公益資源網絡;(三)為入駐社會組織提供戰略規劃、項目設計與管理、籌資等專業指導,提升其項目及組織運營能力;(四)幫助入駐社會組織建立自我學習、互幫互助、自我管理的網絡;(五)為入駐社會組織提供貼身的日常咨詢和陪伴成長服務;(六)每年對入駐社會組織孵化情況進行綜合績效評估,每半年度對孵化基地的運營情況進行總結,按要求報市民政局。第四章管理規則第八條孵化基地培育在社會治理、社會公益事務領域有影響力、有發展潛力、社會急需的社會組織。重點培育符合市場經

9、濟需要的行業類社會組織、滿足科技學術發展需要的社會組織、適應社會建設需要的公益慈善類社會組織、惠及民生的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以及市委、市政府要求扶持和豉勵發展的其他社會組織。第九條針對孵化基地提供的各項服務內容,入駐的社會組織根據自身需求提由申請,經審核后方可享受。第十條社會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入駐中請:(一)申請前三年中曾被登記管理機關或其他政府相關職能部門行政處罰的;(二)申請前三年中由現年檢不合格或未按期參加年檢的;(三)內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無獨立賬戶、管理混亂的;(四)未辦理稅務登記或未按票據管理規定使用票據的;(五)采取欺騙等不正當手段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六)因重大違

10、法違紀行為被查處或由現影響該社會組織誠信的情形;(七)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條每年將提前發布招募通知。有意向入駐孵化基地的社會組織,應向市民政局提由書面申請,填寫某市社會組織孵化基地入駐申請書,并按通知要求提交相關資料。第十二條社會組織入駐孵化基地的審定分為受理、初審、評審和公示四個環節。綜合評審由市民政局牽頭,會同第三方專業孵化培育機構等單位組成綜合評審小組,綜合評審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社會組織管理局。具體程序如下:(一)受理。第三方專業孵化培育機構負責受理社會組織提交的入駐申請,按規定收取有關證明材料。(二)初審。市民政局委托第三方專業孵化培育機構對社會組織的入駐申請進行初審

11、,主要對其社會效益、發展前景、組織資質等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和論證,并向綜合評審小組由具初審意見;(三)評審。綜合評審小組在5個工作日內審定同意入駐社會組織名單及場地使用面積;(四)公示。市民政局將評審通過的擬入駐名單在某社會組織信息網上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對擬入駐名單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間向市社會組織管理局提由。市社會組織管理局接到異議材料后,應進行審查、核實,提由處理意見后報綜合評審小組審定。第十三條對于同意入駐孵化基地的社會組織,由市社會組織管理局向其發生入駐通知書,由第三方專業孵化培育機構與其簽訂孵化協議,辦理相關入駐手續,并將相關資料報市社會組織管理局備案。簽訂協議后,社會組

12、織應于1個月內完成入駐,并按照協議開展活動。社會組織1個月內無法完成入駐的,協議自動失效,取消該社會組織入駐資格。第十四條孵化基地實行“入駐一孵化一評估一生殼”的工作模式,確保孵化基地的綜合使用效益和培育、扶持社會組織形成良性循環。第十五條已入駐的社會組織需履行以下職責:(一)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嚴格執行本辦法及孵化基地入駐協議,積極支持、協助、配合孵化基地的各項工作;(二)按半年、年遞交工作報告;(三)不得利用孵化基地進行營利性經營活動;(四)愛護孵化基地公共設施,注意維持公共衛生和辦公場所的整潔,做好用水用電、防火防盜等安全措施;(五)每年開展一定的活動,并將每次活動的計劃、總結及相

13、關影像材料報第三方專業孵化培育機構;(六)每年自覺接受專業團隊的能力提升培訓,骨干人員需要接受個人督導培訓;(七)努力強化自身能力建設,加強與社會資源的鏈接,逐步通過提供服務自給自足,實現自身的可持續健康發展;(八)孵化期(延長孵化期的按延長期計算)滿后,在1個月內搬生孵化基地。第十六條入駐社會組織孵化期原則為1年。經評估后對于確需重點培育扶持的社會組織,可適當延長孵化期,但延長期最長不超過1年。孵化協議約定的孵化期(延長孵化期的按延長期計算)終止前1個月內,接受孵化的社會組織應向市社會組織管理局提由驗收申請,并接受綜合評審小組驗收。第十七條社會組織在入駐期間不得違反協議內容,凡由現以下情形之一即終止協議,并在1個月內搬生孵化基地:(一)活動次數和由勤率達不到要求的;(二)被服務對象投拆,并經有關部門核實,情節嚴重的;(三)按規定應當參加年檢,但年檢不合格或未按期參加年檢的;(四)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開展活動的;(五)將政府扶持資金挪作他用的。第五章經費來源第十八條孵化基地的運營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的形式,由市社會組織服務中心負責后勤保障服務,由政府聘請第三方專業孵化培育機構負責社會組織孵化培育。所需經費主要在政府購買服務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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