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我國夫妻財產制度的缺陷與立法完善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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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論我國夫妻財產制度的缺陷與立法完善摘要:夫妻財產制度,作為介于身份法與財產法之間的法律制度,是婚姻效力中的一項重要法律內容,也是近現代家庭財產制的重心。作為最基本的社會微觀的財產制度,以及家庭職能得以實現的物質基礎,其構建的合理性和科學性不容忽視。我作為一名二十一世紀的法律學習者以及未來的法律職業工作者,在即將完成學業之際,結合自己大學期間所學習的法律知識與有限的生活觀察就國外和我國現行的夫妻財產制度的理論做粗淺的論述,分析出我國現行夫妻財產制度的缺陷,并進一步提出完善的立法建議,以期望更加完善我國現行的夫妻財產制度,早日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完善的夫妻財產制度,最終維護婚姻的鞏固、家庭的和睦和社

2、會的和諧。關鍵詞:夫妻財產制度 夫妻法定財產制 夫妻個人財產制 夫妻約定財產制引言夫妻財產制度,作為我國婚姻家庭領域的一項重要的基本制度,在我國現實生活中和司法領域有著廣泛的運用,發揮著其特有的巨大作用,對其進行現時的研究特別是發現我國現行法律規定規定的不足并加以完善仍有深遠的意義。本文主要論及了夫妻財產制度的基本理論問題以及國外和我國的相關內容,最后發現我國法律規定的不足并提出了一些完善的建議。一、夫妻財產制度的基本理論問題(一) 夫妻財產制度的涵義法律為確保夫妻地位平等和婚姻生活的圓滿,保障夫妻雙方的財產利益和社會交易的安全,維護社會秩序,設立了夫妻財產制以調整夫妻財產關系。其涵義是“夫妻

3、財產制度,又稱婚姻財產制度,是指有關夫妻婚前財產和婚后所得財產的歸屬、使用、管理、收益、處分以及夫妻家庭生活等費用的負擔,夫妻債務的清償,婚姻終止時夫妻財產的清算和分割,對外財產責任等的法律制度。”1 把腳注去掉(二) 夫妻財產制度的性質“首先,一國采取什么樣的夫妻財產制度 ,決定于社會生產力水平。生產力是一個不斷發展變動提高的過程,一切財產法律問題都受到生產力發展水平的影響,夫妻財產制度也必然隨生產力的變化而變化。其次,夫妻財產制度受所有制的支配并為后者服務,夫妻財產制度必須與所有制相適應。第三,夫妻財產制度必須能夠滿足家庭共同生活需要。家庭具有什么樣的職能,是由當時社會的生產力水平及其生產

4、關系所決定的,家庭職能的履行必須建立在家庭的經濟條件或者財力上。”2 (三) 夫妻財產制度的特征從法學角度分析,夫妻財產制度具有四個特征:“一是主體限于夫妻雙方的特定性;二是人身性與財產性相融一體,財產性從屬于人身性;三是由婚姻態勢所決定的內容廣泛性和復雜性;四是植根于生產力發展水平、受制于社會多重因素綜合作用的社會性、民族性和歷史性。”3 二、世界各國的夫妻財產制度概述世界各國、各地區在其法律中均有關于夫妻財產制度的規定,但是由于各國的人文環境、風俗習慣、經濟水平、環境影響等因素的不同,夫妻財產制度的內容也各有特色,總起來說有以下幾種類型:(一)統一財產制指婚后除特有財產外,妻將婚前財產的所

5、有權交夫所有,妻僅保留在婚姻關系終止時對此項財產原物或價金的返還請求權。如瑞士民法典第199條規定:“在聯合財產制中,作繭自縛約定財產制度的一種。”4 (二)聯合財產制指婚后夫妻的婚前財產和婚后所得財產仍歸各自所有,但除特有財產外,將夫妻財產聯合在一起,由夫管理,其代償是夫應負擔婚姻生活費。婚姻關系終止時,妻的原有財產由其本人收回或由其繼承人繼承。如瑞士民法典178條規定:“配偶人相互間,如在夫妻財產契約中未有另行約定或未受特別財產制支配的,財產之支配應依財產依合并制的規定”;5 第179條規定:“夫妻財產合并制,系指配偶雙方在結婚時各自所有的財產以及在婚姻存續期間繼承或通過其他方式取得的財產

6、,合并為夫妻財產。”6 (三)分別財產制指夫妻婚前財產及婚后所得的財產均歸各自所有,各自獨立行使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權的夫妻財產制度。但并不排斥妻子以契約形式將其個人財產的管理權交付丈夫行使,也不排斥雙方擁有一部分共同財產。英美法系的國家,包括美國的絕大多數州、大洋洲各國、加拿大以及一些大陸法系的國家都采用這種制度。(四)共同財產制指婚后除特有財產外,夫妻的全部財產或部分財產歸雙方共同所有,按共同共有原則行使有關權利,承擔相關義務,婚姻關系終止時加以分割的夫妻財產制度。實行夫妻共同財產制的國家有法國、德國、瑞士、巴西等國家。(五)剩余共同財產制指夫妻對自己的婚前財產及婚后所得財產,各自保留其

7、所有權、管理權、使用收益權及有限制的處分權,夫妻財產制終止時,以夫妻雙方增值財產的差額為剩余財產,歸夫妻雙方分享。大陸法系的德國以剩余共同財產制作為法定財產制,法國則以此作為可選擇的約定財產制。三、我國的夫妻財產制度概述我國2001年修訂的新婚姻法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完善了夫妻的約定財產制,增設了夫妻的個人財產制度,通過分析新婚姻法的條文和新婚姻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精神可以看出,我國實行的是以夫妻法定(共同)財產制為主,以夫妻約定財產制為補充的夫妻財產制度。我國婚姻法學界普遍將夫妻財產制度分為夫妻法定財產制、夫妻個人財產制、夫妻約定財產制,現分述如下:(一)夫妻法定財產制1、

8、夫妻法定財產制的涵義這是我國的夫妻法定財產制,是指“在配偶雙方婚前和婚后均未就財產關系作出約定,或是所作財產約定無效的情況下,依照法律規定當然適用的夫妻財產制度。”7 按照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的,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也就是說,我國法定財產制實行的是夫妻共同財產制,其內容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夫妻另有約定外,均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我國婚姻法第17條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作了列舉性的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

9、,歸夫妻共同所有:()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現就其中有關問題作出如下解釋:()工資、獎金工資,是按期付給勞動者作為勞動報酬的貨幣或實物。不能僅把工資理解為作為勞動報酬得到的貨幣,而不包括實物。對工資應作廣義的理解,不僅指職工的基本工資,還包括各種形式的補貼、福利等,這些共同構成了職工的工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獎金是作為獎勵而發給勞動者的金錢。對勞動者的獎勵的形式有物質獎勵、榮譽獎勵等。此處所言的獎金僅指用金錢來表現的物質獎勵。另外,用工資、獎金購置各類動產和不動產均為夫

10、妻共同財產。()生產、經營的收益生產,指人們使用工具來創造各種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的活動。經營,主要指人們從事的商業活動。在夫妻財產共同制下,夫妻婚前個人財產的所有權不因婚姻的成立而改變。如果將個人財產用于投資,不管這種投資是在婚前還是婚后,本金仍歸原所有者所有,但是,這些財產投資后得到的增值或收益,應屬于夫妻雙方共有。()知識產權的收益知識產權包括與權利人密不可分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兩方面的權利。人身權是權利人基于其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為內容的權利。由于人身權具有人身專屬性,因此,不能屬夫妻共同所有。財產權指權利人依法通過各種方式利用其智力成果的權利。由智力成果所產生的經濟利益則應歸夫妻共

11、有。()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遺囑人在遺囑中或贈與人在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應屬于該繼承人或受贈人個人所有。()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對“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解釋為:“(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二)夫妻個人財產制、夫妻個人財產制的涵義夫妻個人財產制,是指“夫妻婚后在實行共同財產制時,依法律或

12、依夫妻約定,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圍的個人所有財產,并對該特有財產行使管理、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力和承擔義務,以及就該特有財產的效力等形成的法律制度。”8 、夫妻個人財產制的范圍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財產,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1)一方的婚前財產;(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等費用;(3)遺贈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它應當歸一方的財產。”9 現就以上法條分析如下:(1)一方的婚前財產;雙方的婚前財產,無論是動產、不動產,婚后均歸原財產所有人所有。(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

13、等費用;這些財產與人身權密切相關,應屬于夫妻個人所有。否則,法律設立這些費用的意義無法實現。(3)遺贈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這一規定尊重了立遺囑人和贈與人的意愿。(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這類財產成為個人財產,還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兩個條件:一是生活用品;二是這些生活用品為一方所專用。(5)其它應當歸一方的財產。這類財產之所以規定為一方所有的財產是基于兩方面的因素:一是這些財產帶有較強的人身屬性,理應歸一方所有。如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等;二是這些財產與一方的專門業務或興趣愛好密不可分,另一方即使享有也不能充分體、實現財產的價值。(三)夫妻約定財產制、夫妻約定

14、財產制的涵義夫妻約定財產制是規范夫妻對其婚前財產,婚后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協議的法律制度,是指“夫妻以契約方式商定婚前財產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歸屬、管理、使用、收譽、處分及債務請償、婚姻解除時財產的清算等事項,并排除法定夫妻財產制度適用的制度。”10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公民擁有的財產日益增多,夫妻間相應地產生采用多種形式處理雙方財產的要求,所以我國的婚姻法增設了這一制度,以適應我國社會和家庭出現的多種經濟形式的需要,據此,夫妻可以依法協商決定其婚前或婚后的財產所有權的歸屬。、夫妻約定財產制的內容我國婚姻法第19條規定: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

15、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根據上述規定,內容主要包括:() 夫妻約定財產制的條件第一, 雙方必須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第二, 雙方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第三, 雙方必須自愿;第四, 約定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和社會公德。() 夫妻約定財產制的內容約定的財產包括夫妻婚前財產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約定的范圍較寬,有三種:

16、第一種,是約定實行分別財產制。即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和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第二種,是約定實行共同財產制。即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以及婚前財產除個人特有財產外均歸雙方共同所有。第三種,是約定實行部分共同、部分分別的財產制。即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以及婚前財產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夫妻約定財產制的形式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本人簽字,最好經過公證。但雙方都承認的口頭約定,應該承認其效力。() 夫妻約定財產制的時間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后,約定訂立之后可以變更廢止。婚前訂立的于結婚時或約定的其他時間發生效力,婚后訂立的于約定當時或約定的其他時間發生效力。() 夫妻約定財產制的效力

17、根據婚姻法的規定,約定財產制和法定財產制可以同時并用,但約定財產制的效力高于法定財產制,有約定的從約定,無約定或約定無效的從法定。具體而言,約定的效力分為對內效力和對外效力兩個方面:對內效力即對夫妻雙方而言,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均有約束力。對外效力即對第三人而言,婚姻法第條第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四、我國現行夫妻財產制度存在的缺陷基于夫妻財產制度在我們生活中的重要性,2001年的婚姻法中,順應社會形勢的發展與人民生活的變化,對我國夫妻財產制度作

18、了重大改動,使其進一步完善。在對夫妻財產制度中法定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進行修改和完善的情況下首次增加了個人特有財產制,并明確了夫妻共有財產和個人特有財產的范圍,廢除了不合理的夫妻個人財產的轉化制度,使夫妻財產制度更加符合物權法的要求,提高了約定財產制的法律地位,使我國夫妻財產進一步健全。同時,由于婚姻法受立法技術、認識因素的影響,仍存在不少問題。現在看來,現行夫妻財產制度立法具體存在以下幾個方面不足:(一)立法技術上的缺陷、從法理上講夫妻財產屬于婚姻效力之一,因此,夫妻財產制的法律規范,在體例結構上應設于婚姻效力或夫妻關系之中。但婚姻法仍將相關規定分散在夫妻關系和離婚兩章中,似有不妥。、從邏輯角

19、度看各種夫妻財產制的效力,均涉及發生、變更、終止問題,立法應分別作出相應規定,而婚姻法的規定無法對應。、從司法救濟途徑看對于夫妻財產分割、夫妻財產發生爭議無法協商解決的問題,不只在離婚時才會遇到,而婚姻法只規定了離婚導致夫妻財產關系終止的情況,對夫妻財產制爭議也沒有提供相應的司法救濟途徑。(二)立法內容上的缺陷、從理論上講夫妻財產制規范的內容必須包括財產權利的各項權能,而婚姻法僅體現了法定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的名稱、財產來源與歸屬以及當事人對財產的處分權,未涉及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特別是未體現財產責任規范。、夫妻約定財產制還不夠徹底既然約定財產制有三種選擇,那么每一種情況下婚姻雙方的基本權利

20、和義務,法律有必要詳細、明確規定。、缺失救濟途徑夫妻對財產問題發生紛爭無法協商時怎么辦?婚姻法未涉及提供救濟問題。五、我國夫妻財產制度的立法完善現就我國現行夫妻財產制度存在的問題,作出以下相應的解決問題的立法建議:(一)明確我國夫妻財產制的立法宗旨保護婚姻和家庭保障公民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權益,是我國憲法所規定的調整婚姻家庭關系的基本準則。在步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今天,根據憲法的規定明確我國夫妻財產制的立法宗旨,對重新構建夫妻財產制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具體地說,關于夫妻財產制的立法設計,應當遵循以下三項立法宗旨:1、夫妻財產制必須緊緊地同我國的社會經濟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相聯系。中國現行的社會經濟

21、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深刻地影響著夫妻財產制,因此,夫妻財產制的設計如果離開中國現行的經濟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這種設計是空洞的,對社會現實生活中夫妻財產關系的調整不會產生實際的意義。目前,我國絕大部分公民的物質生活保障還離不開婚姻家庭,而要滿足婚姻家庭物質生活的需求,在夫妻財產制的設計方面必須強調法律規范的強制性;另一方面,在當代社會經濟關系多元化的情況下,還要尊重當事人在法律允許范圍內的意思自治。2、夫妻財產制的制度設計必須同我國的物權立法相統一。有關夫妻財產制的規定,離不開民法中物權法的基本規則。我國物權法正在起草擬定之中,如果將來公布的物權法與婚姻法規定的夫妻財產制有矛盾的話,將會造成我國

22、民事立法的沖突,妨礙到法制的統一。3、堅持男女平等原則與婚姻家庭觀念現代化的結合。在婚姻家庭領域中,我們一方面必須遵循男女平等原則,另一方面還要適應社會的進步,用現代化的婚姻家庭觀念引導人們建立互愛、平等、和睦的婚姻家庭關系。在夫妻財產制方面,我們應當鼓勵婚姻家庭成員從事創造性的勞動,否定不勞而獲的觀念。同時,我們要承認家務勞動在夫妻財產價值構成中的貢獻,這是與勞動創造財富的時代精神相配套的一個價值觀念。效率優先、兼顧公平是現代社會市場經濟制度下的一個定律,在我們的婚姻立法中也應當體現出來。(二)關于夫妻法定財產制為實現婚姻家庭生活的基本物質需求,修改后的婚姻法應當把夫妻法定財產制即夫妻共有財

23、產制作為夫妻財產制的主導制度。具體而言:1、應清晰地規定婚后夫妻共有財產的范圍。建議,婚姻法在修改夫妻法定財產制時,應當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除特有財產外,歸夫妻共同所有:(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財產;(2)一方或雙方從事經營活動所得的財產;(3)一方或雙方由知識產權獲得的財產;(4)一方或雙方因繼承、受贈、受遺贈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指明以一方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受贈人的除外;(5)退休金、養老金、失業保險金、醫療保險金;(6)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的財產。2、明確夫妻對共有財產的權利和義務。修改后的婚姻法應當規定:(1)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平等地享有共同管

24、領、利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2)禁止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因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給另一方造成財產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3、推定屬于夫妻共有財產。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曾指出:“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現有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這一解釋不僅符合民法中共有財產制度的一般規則,而且確實有效地解決了在司法實踐中如何正確把握夫妻個人財產與夫妻共有財產的區分問題。在修改婚姻法時,應當將該司法解釋上升為法律規定。 (三)關于夫妻約定財產制夫妻約定財產制涉及如下一些

25、內容,在修改婚姻法時均應著力解決:1、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前財產以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的歸屬。例如,可以約定上述財產歸雙方共同所有或者歸各自所有,也可以約定部分財產歸雙方共同所有或者部分財產歸各自所有。2、選擇夫妻財產制的約定,應在辦理結婚登記時一并登記,載入婚姻登記檔案。對夫妻財產制的約定,在婚后經夫妻雙方協議可以變更或廢止。一方要求變更,另一方不同意的,以及雙方協議廢止原約定的,適用法定夫妻財產制。變更或者廢止關于夫妻財產制的約定,應當由夫妻雙方共同向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報。3、夫妻雙方關于選擇夫妻財產制的約定,應當作成書面形式。4、沒有按照法律規定向婚姻登記機關登記或申報

26、的約定,又未向第三人告知的,對第三人不發生效力。(四)關于夫妻個人財產制根據我國憲法和民法通則的規定,公民個人的財產所有權不應因該公民與他人締結婚姻關系而發生影響。因此,民法學者建議在修改的婚姻法中加入夫妻個人特有財產制的規定。建議修改后的婚姻法應當將下列財產作為夫妻一方的特有財產,歸一方本人所有:一方所有的婚前財產及其孳息;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指明由一方繼承、受遺贈或受贈與的財產;一方享有的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期待權;一方為從事職業所必需的專用財產,但用夫妻共同財產購置且價值較大的除外;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依法應當歸個人所有的財產。綜上所述,我國夫妻財產制度的完善與發展,必須切實地將三種制度有機

27、地結合起來,夫妻法定財產制度對于保障婚姻關系中弱勢群體的權益,穩定我國婚姻家庭關系確實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夫妻個人財產制度則是對夫妻法定財產制度的限制和補充,彌補了夫妻一方無權獨立支配共同財產的不足,滿足了夫妻在婚姻生活中的個人特殊經濟需要;而作為具有靈活性、選擇性和適應性于一體的夫妻約定財產制度使個人自由意志充分體現,深受大多數人的喜愛,從而使婚姻家庭關系更加穩定和諧發展。筆者相信,隨著對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研究的深入和有關司法實踐經驗的豐富,經過立法機關,廣大法學、法律工作者和社會各界的共同努力,夫妻財產制度一定會在民法典的制定過程中得到進一步的完善,婚姻家庭編也一定會成為我國民法典中的一個亮點。結語以上全文是我對我國現今夫妻財產制度的一點粗淺的總結和梳理,其中不乏有對眾多學者理論的參悟。學藝未精,理論修養有待提升;所作的陳述也就不怎么具體,僅作出粗略的概述予以探討。馬克思說過“婚姻家庭法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經。”婚姻家庭法中夫妻財產的規定在一定程度上說,是家庭和睦、社會安定的基礎。只有對夫妻財產制度進行不斷思考、實踐和完善,才是使其立法日臻健全,從而更符合婚姻當事人的需要,最終讓家庭更穩定、社會更和諧。注釋:夏吟蘭主編,民法學卷五婚姻家庭繼承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9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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