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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4號浙江省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管理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第8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省長2017年3月16日(此件公開發布)浙江省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與促進我省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發展,推動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統籌建設與資源整合,提升政府信息化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務水平,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的規劃與建設、管理與應用、安全與保障等活動,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公共數據是指各級行政機關以及具有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能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在
2、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獲得的各類數據資源。本辦法所稱電子政務是指各級行政機關運用信息技術與網絡技術,優化內部管理,并向社會提供優質、高效、透明的公共管理和服務的活動。第三條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管理遵循統籌規劃、集約建設、匯聚整合、共享開放、有效應用、保障安全的原則。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工作的領導和協調,將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建設,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五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廳)或者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是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的主管部門(以下統稱
3、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所屬的數據管理機構和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有關機構(以下統稱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工作機構),具體承擔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相關工作。省級行政機關應當指導、監督本系統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管理工作。第二章規劃和建設第六條省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編制全省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發展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設區的市、縣(市、區)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主管部門根據上級人民政府有關發展規劃,結合本地實際,編制本
4、行政區域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各級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主管部門根據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發展規劃,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第七條有關單位在起草信息化發展、智慧城市建設等相關專項規劃時,應當征求同級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主管部門的意見,并與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發展規劃相銜接。各級行政機關部署電子政務應用時,應當與本地區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發展規劃相銜接。第八條各級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政府投資、經濟和信息化、財政、保密等主管部門,制定電子政務建設項目的立項審批、招標投標、政府采購、建設實施、項目監理、運營維護、績效評價、保密安全等管理規定;定期組
5、織實施電子政務建設項目績效評價。各級審計機關依法對電子政務建設項目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第九條各級行政機關開展電子政務項目建設的,由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主管部門出具初審意見;初審意見作為同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審批立項、財政主管部門批復預算的條件。開展電子政務項目建設的,還應當遵守浙江省信息化促進條例的有關規定。具備條件的設區的市、縣(市、區),可以由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政府投資、經濟和信息化、財政等主管部門對電子政務項目建設進行聯合審查。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分工做好以下電子政務基礎設施建設:(一)電子政務網絡;(二)電子政務云平臺;(三)公共數據平臺;(四)公共數據容災備份中心。第
6、十一條省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全省電子政務網絡建設和管理;設區的市、縣(市、區)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電子政務網絡建設、接入與管理。第十二條各級行政機關不得新建業務專網;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需要新建業務專網的,應當征求同級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主管部門的意見。各級行政機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已有業務專網進行合理分類,并入電子政務網絡;國家規定不能并入的,應當做好與電子政務網絡的協調。各級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主管部門制定本級業務專網并入電子政務網絡的方案并組織實施。第十三條省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主管部門建設和管理省級電子政務云平臺,審核省
7、級行政機關的電子政務云平臺使用需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建設電子政務云平臺的,建設方案應當報省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主管部門備案;縣(市、區)人民政府不得單獨建設電子政務云平臺,確需建設的,應當報省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主管部門同意。電子政務云平臺的具體管理按照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各級行政機關應當在電子政務云平臺上開發應用系統,應用系統產生的公共數據應當在公共數據平臺和公共數據容災備份中心進行備份。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公共數據平臺。其他各級行政機關不得新建、擴建、改建獨立的數據中心;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需要新建、擴建、改建獨立的數據中心的,應當征求同級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主管部門的意見。各級
8、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主管部門制定現有獨立的數據中心整合方案,并組織實施。第十五條省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主管部門建設和管理浙江政務服務網;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浙江政務服務網的規范標準和要求,建立本行政區域網上政務服務體系,并延伸至鄉鎮(街道辦事處)、行政村(社區)。第三章管理和應用第十六條公共數據資源實行統一目錄管理。省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主管部門編制全省公共數據資源目錄;設區的市、縣(市、區)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主管部門可以編制公共數據資源補充目錄(以下統稱公共數據資源目錄),并報省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主管部門備案。編制公共數據資源目錄應當征求提供公共數據的機構的意見。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
9、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將本單位公共數據在公共數據資源目錄中編目。公共數據資源目錄主要包括公共數據項目名稱、共享和開放屬性、更新頻度等內容。第十七條公共數據可以通過下列方式獲得:(一)依照法律、法規規定采集有關數據;(二)因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責需要,通過監測、測量、錄音、錄像等方式產生有關數據;(三)因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責需要,通過協商等方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有關數據。第十八條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遵循合法、必要、適度原則,按照法定范圍和程序,采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數據信息;被采集對象應當配合。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因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責,需要采集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數據的,應當
10、取得被采集對象的同意;被采集對象拒絕的,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不得采集,并不得因此拒絕履行有關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責。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可以通過共享方式獲得公共數據的,不得違反規定通過其他方式重復采集。第十九條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通過監測、測量、錄音、錄像等方式產生公共數據的過程中,應當遵守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相關規定。第二十條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工作機構歸集、整合公共數據,實施人口、法人單位、自然資源和空間信息、宏觀經濟、公共信用信息等綜合數據信息資源庫建設。各級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將公共數據資源目錄中的數據歸集到本級公共數據平臺;設區的市、縣(市、區)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工作機構應當將本
11、級歸集的公共數據匯集到上一級人民政府公共數據平臺。公共數據歸集的具體辦法,由省、設區的市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主管部門制定。各級行政機關開展電子政務應用系統建設,應當同步規劃有關公共數據的歸集、整合,并按照規定編入公共數據資源目錄。第二十一條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之間無償共享公共數據;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不得拒絕其他機構提出的共享要求。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通過共享獲得的公共數據,應當用于本機構履行職責需要,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第二十二條公共數據資源目錄中的數據按照共享屬性分為無條件共享類、受限共應當說明理由,并提供有關享類和非共享類。列入受限共享類和非共享類公共數據范圍的,法律
12、、法規、規章依據。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因履行職責需要,要求使用無條件共享類公共數據的,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工作機構應當無條件開通相應訪問權限。要求使用受限共享類公共數據的,由同級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工作機構會同提供公共數據的機構進行審核;審核同意的,開通相應訪問權限。受限共享類和非共享類公共數據可以經脫敏等處理后向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提供,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公共數據脫敏等處理的具體辦法,由省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制定。第二十三條公共數據資源目錄中的數據,通過公共數據平臺共享交換。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之間不得新建共享交換通道;已建共享交換通道的,應當按照規定整合。公共管理和服務
13、機構應當采用請求響應的調用服務方式使用共享公共數據;需要采用拷貝數據或者其他方式使用的,應當征得同級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工作機構的同意。第二十四條公共數據開放實行目錄管理。省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主管部門編制全省公共數據資源開放目錄,設區的市、縣(市、區)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主管部門可以編制公共數據資源開放補充目錄(以下統稱公共數據資源開放目錄);編制公共數據資源開放目錄,應當征求提供公共數據的機構以及社會公眾的意見。公共數據資源開放目錄向社會公開。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主管部門定期組織對本級公共數據資源開放目錄的執行情況進行評估。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法律、法規對公共數據開
14、放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二十五條公共數據資源開放目錄外的公共數據開放,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開放的公共數據,開放前應當告知同級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主管部門;(二)法律、法規禁止開放的公共數據,不得開放;(三)其他公共數據開放,應當經同級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第二十六條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主管部門審核公共數據開放時,對涉及的國家安全、信息風險、社會效益等進行審核,并遵守下列程序規定:(一)涉及相關法律問題的,應當進行合法性審查。(二)涉及專業性較強問題的,應當召開專家論證會。(三)涉及國家秘密的,應當進行保密審查;涉及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由有權國家機關進行審查
15、。(四)涉及相關群體切身利益或者公眾普遍關注問題的,應當采取聽證會、座談會、征求意見等方式公開聽取所涉及公眾的意見、建議。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主管部門可以制定公共數據開放審核的具體規定。第二十七條公共數據資源開放目錄中的數據,通過公共數據平臺開放;未編入公共數據資源開放目錄的數據,可以通過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門戶網站開放,并按照規定編入公共數據資源開放目錄。公共數據應當以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易于獲取和加工的方式開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推動實施有關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和環境保護的大數據示范應用工程,提升政府大數據管理和服務水平
16、。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公共數據進行研究、分析、挖掘,開展大數據產業開發和創新應用。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與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組織開展公共數據合作時,應當征得同級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主管部門的同意,并簽訂書面合作協議;省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主管部門制定合作協議的示范文本。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管理、使用與開發公共數據,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管理、使用和開發經同意后采集以及采用協商等方式獲得的公共數據的,還應當履行約定的義務。第二十九條各級行政機關應當通過電子政務基礎設施,推廣電子政務應用,提高辦公效率,并實現內部流程信息和事務處理的電子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基
17、于電子政務網絡的統一的公文處理和公文交換系統。各級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主管部門制定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應用考核辦法,定期組織考核并公開結果。第三十條各級行政機關在辦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請事項時,除法律、法規規定必須以紙質或者本人到場等形式提出申請外,應當接受能夠識別身份的以電子方式提出的申請;各級行政機關應當公告電子方式申請的具體程序和要求。各級行政機關接受電子方式提出申請的,不得同時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履行紙質或者其他形式的雙重義務,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三十一條按照安全規范要求生成的電子簽名,與本人到場簽名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作為法定辦事依據和歸檔材料。各級行政機關應當使用省政府
18、電子印章系統或者經審核評估達到要求的電子印章系統進行電子簽名。電子印章系統使用的具體辦法,按照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各級行政機關使用電子印章系統,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放電子證照的,電子證照與紙質證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十二條各級行政機關在辦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請事項時,可以通過公共數據平臺提取、確認證明文件的,不再另行要求申請人提供內容相同的證明文件。通過公共數據平臺提取、確認的電子證明文件,視為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三十三條各級行政機關可以單獨采用電子歸檔形式,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各級行政機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公共數據、電子文件進行歸檔
19、和登記備份,省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公共數據和電子文件的歸檔、移交、保存、利用等具體規定。各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數據和電子文件歸檔統一平臺建設。第四章安全和保障第三十四條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主管部門依法履行下列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安全管理職責:(一)編制本級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安全規劃;(二)建立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安全體系和標準規范;(三)制定并督促落實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安全管理制度;(四)定期開展重要應用系統和公共數據資源安全等級測評、風險評估和應急演練;(五)協調處理重大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安全事件;(六)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職責。公安、經濟和信息化、信息安全等主管部門在
20、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安全管理工作。第三十五條各級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負責本單位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安全管理,依法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職責:(一)建立并實施公共數據風險評估、日常監控管理和容災備份等管理制度;(二)建立有關接觸公共數據的內部和外部人員崗位安全責任制,明確崗位職責,制定并落實有關懲戒措施;(三)建立并實施公共數據分類、分級安全保護制度;(四)制定并落實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安全檢查制度;(五)制定有關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安全事件的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六)按照規定調查或者協助調查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安全事件,并向有關部門報告;(七)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職責。第三十六條公
21、共數據和電子政務工作機構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職責:(一)建立并實施公共數據管控體系;(二)建立并實施數據安全認證機制,防止數據越權訪問、使用、篡改;(三)實施電子政務云平臺、公共數據平臺、公共數據容災備份中心安全管理。第三十七條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主管部門履行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管理職責,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一)進入涉嫌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違法的有關場所實施檢查;(二)詢問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并要求其提供證明材料;(三)查閱、復制有關資料;(四)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獲取的情況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記保存;(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措施。第五章法律責任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十九條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主管部門與其他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按照規定獲得、歸集、共享、開放公共數據的;(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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