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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化工企業廠區作業安全規程1 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規范1.1范圍:本標準規定了化學品生產單位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要求、職責要求和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的管理。本標準適用于化學品生產單位的受限空間作業。1.2規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GB/T 13869 用電安全導則GBZ 2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AQ 3022-2008 化學品生產單位動火作業安全規范AQ 30

2、25-2008 化學品生產單位高處作業安全規范1.3術語和定義本標準采用下列術語和定義:1.3.1 受限空間 confined spaces化學品生產單位的各類塔、釜、槽、罐、爐膛、鍋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它封閉、半封閉場所。1.3.2 受限空間作業 operation at confined spaces進入或探入化學品生產單位的受限空間進行的作業。1.4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要求1.4.1受限空間作業實施作業證管理,作業前應辦理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以下簡稱作業證)。1.4.2安全隔絕1.4.2.1受限空間與其他系統連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業的管道應采取有效隔離措施。1.

3、4.2.2管道安全隔絕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進行隔絕,不能用水封或關閉閥門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1.4.2.3與受限空間相連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業的孔、洞應進行嚴密地封堵。1.4.2.4受限空間帶有攪拌器等用電設備時,應在停機后切斷電源,上鎖并加掛警示牌。1.4.3清洗或置換受限空間作業前,應根據受限空間盛裝(過)的物料的特性,對受限空間進行清洗或置換,并達到下列要求:1.4.3.1氧含量一般為18%21%,在富氧環境下不得大于23.5%。1.4.3.2有毒氣體(物質)濃度應符合GBZ 2 的規定。1.4.3.3可燃氣體濃度: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不大于0.5

4、%(體積百分數);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不大于0.2%(體積百分數)。1.4.4通風應采取措施,保持受限空間空氣良好流通。1.4.4.1打開人孔、手孔、料孔、風門、煙門等與大氣相通的設施進行自然通風。1.4.4.2必要時,可采取強制通風。 1.4.4.3采用管道送風時,送風前應對管道內介質和風源進行分析確認。1.4.4.4禁止向受限空間充氧氣或富氧空氣。1.4.5監測1.4.5.1作業前30 min內,應對受限空間進行氣體采樣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進入。1.4.5.2分析儀器應在校驗有效期內,使用前應保證其處于正常工作狀態。1.4.5.3采樣點應有代表性,容積較大的受限

5、空間,應采取上、中、下各部位取樣。1.4.5.4作業中應定時監測,至少每2 h監測一次,如監測分析結果有明顯變化,則應加大監測頻率;作業中斷超過30 min應重新進行監測分析,對可能釋放有害物質的受限空間,應連續監測。情況異常時應立即停止作業,撤離人員,經對現場處理,并取樣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復作業。1.4.5.5涂刷具有揮發性溶劑的涂料時,應做連續分析,并采取強制通風措施。1.4.5.6采樣人員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間采樣時應采取4.6中規定的防護措施。1.4.6個體防護措施受限空間經清洗或置換不能達到4.3的要求時,應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方可作業。1.4.6.1在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間作業時,應佩戴隔離

6、式防護面具,必要時作業人員應拴帶救生繩。1.4.6.2在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間作業時,應穿防靜電工作服、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壓燈具及不發生火花的工具。1.4.6.3 在有酸堿等腐蝕性介質的受限空間作業時,應穿戴好防酸堿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護品。1.4.6.4在產生噪聲的受限空間作業時,應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聲護具。1.4.7照明及用電安全 1.4.7.1受限空間照明電壓應小于等于36V,在潮濕容器、狹小容器內作業電壓應小于等于12V。1.4.7.2使用超過安全電壓的手持電動工具作業或進行電焊作業時,應配備漏電保護器。在潮濕容器中,作業人員應站在絕緣板上,同時保證金屬容器接地可靠。1.4.7.3臨

7、時用電應辦理用電手續,按GB/T 13869 規定架設和拆除。1.4.8監護1.4.8.1受限空間作業,在受限空間外應設有專人監護。1.4.8.2進入受限空間前,監護人應會同作業人員檢查安全措施,統一聯系信號。1.4.8.3在風險較大的受限空間作業,應增設監護人員,并隨時保持與受限空間作業人員的聯絡。1.4.8.4監護人員不得脫離崗位,并應掌握受限空間作業人員的人數和身份,對人員和工器具進行清點。1.4.9其它安全要求1.4.9.1在受限空間作業時應在受限空間外設置安全警示標志。1.4.9.2受限空間出入口應保持暢通。1.4.9.3多工種、多層交叉作業應采取互相之間避免傷害的措施。1.4.9.

8、4作業人員不得攜帶與作業無關的物品進入受限空間,作業中不得拋擲材料、工器具等物品。1.4.9.5受限空間外應備有空氣呼吸器(氧氣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應的應急用品。1.4.9.6嚴禁作業人員在有毒、窒息環境下摘下防毒面具。 1.4.9.7難度大、勞動強度大、時間長的受限空間作業應采取輪換作業。1.4.9.8在受限空間進行高處作業應按AQ 3025-2008化學品生產單位高處作業安全規范的規定進行,應搭設安全梯或安全平臺。1.4.9.9在受限空間進行動火作業應按AQ 3022-2008化學品生產單位動火作業安全規范的規定進行。1.4.9.10作業前后應清點作業人員和作業工器具。作業人員離開

9、受限空間作業點時,應將作業工器具帶出。1.4.9.11作業結束后,由受限空間所在單位和作業單位共同檢查受限空間內外,確認無問題后方可封閉受限空間。1.5職責要求1.5.1作業負責人的職責1.5.1.1對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負全面責任。1.5.1.2在受限空間作業環境、作業方案和防護設施及用品達到安全要求后,可安排人員進入受限空間作業。1.5.1.3在受限空間及其附近發生異常情況時,應停止作業。1.5.1.4檢查、確認應急準備情況,核實內外聯絡及呼叫方法。1.5.1.5對未經允許試圖進入或已經進入受限空間者進行勸阻或責令退出。1.5.2監護人員的職責1.5.2.1對受限空間作業人員的安全負有監督和保

10、護的職責。1.5.2.2了解可能面臨的危害,對作業人員出現的異常行為能夠及時警覺并做出判斷。與作業人員保持聯系和交流,觀察作業人員的狀況。1.5.2.3當發現異常時,立即向作業人員發出撤離警報,并幫助作業人員從受限空間逃生,同時立即呼叫緊急救援。1.5.2.4掌握應急救援的基本知識。1.5.3作業人員的職責1.5.3.1負責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進入受限空間實施作業任務。作業前應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1.5.3.2確認安全防護措施落實情況。1.5.3.3遵守受限空間作業安全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設施與個體防護用品。1.5.3.4應與監

11、護人員進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報警、撤離等雙向信息交流。1.5.3.5服從作業監護人的指揮,如發現作業監護人員不履行職責時,應停止作業并撤出受限空間。1.5.3.6在作業中如出現異常情況或感到不適或呼吸困難時,應立即向作業監護人發出信號,迅速撤離現場。1.5.4審批人員的職責1.5.4.1審查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1.5.4.2到現場了解受限空間內外情況。1.5.4.3督促檢查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1.6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的管理1.6.1作業證由作業單位負責辦理,格式見附錄A。1.6.2作業證所列項目應逐項填寫,安全措施欄應填寫具體的安全措施。1.6.3作業證應由受限空間所在單位負責人審

12、批。1.6.4 一處受限空間、同一作業內容辦理一張作業證,當受限空間工藝條件、作業環境條件改變時,應重新辦理作業證。1.6.5作業證一式三聯,一、二聯分別由作業負責人、監護人持有,第三聯由受限空間所在單位存查,作業證保存期限至少為1年。2 盲板抽堵作業安全規范2.1范圍本標準規定了化學品生產單位設備管道的盲板要求、盲板抽堵作業安全要求、職責要求和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的管理。本標準適用于化學品生產單位設備管道的盲板抽堵作業。2.2規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

13、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AQ 3025-2008 化學品生產單位高處作業安全規范2.3術語和定義本標準采用下列術語和定義:2.3.1 盲板抽堵作業 blinding-pipeline operation with stop plate在設備搶修或檢修過程中,設備、管道內存有物料(氣、液、固態)及一定溫度、壓力情況時的盲板抽堵,或設備、管道內物料經吹掃、置換、清洗后的盲板抽堵。2.4盲板要求盲板及墊片應符合以下要求:2.4.1盲板應按管道內介質的性質、壓力、溫度選用適合的材料。高壓盲板應按設計規范設計、制造并經超聲波探傷合

14、格。2.4.2盲板的直徑應依據管道法蘭密封面直徑制作,厚度應經強度計算。2.4.3一般盲板應有一個或兩個手柄,便于辨識、抽堵,8字盲板可不設手柄。2.4.4應按管道內介質性質、壓力、溫度選用合適的材料做盲板墊片。2.5盲板抽堵作業安全要求 2.5.1盲板抽堵作業實施作業證管理,作業前應辦理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以下簡稱作業證)。2.5.2盲板抽堵作業人員應經過安全教育和專門的安全培訓,并經考核合格。2.5.3生產車間(分廠)應預先繪制盲板位置圖,對盲板進行統一編號,并設專人負責。盲板抽堵作業單位應按圖作業。2.5.4作業人員應對現場作業環境進行有害因素辨識并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2.5.5盲板抽堵

15、作業應設專人監護,監護人不得離開作業現場。2.5.6在作業復雜、危險性大的場所進行盲板抽堵作業,應制定應急預案。2.5.7在有毒介質的管道、設備上進行盲板抽堵作業時,系統壓力應降到盡可能低的程度,作業人員應穿戴適合的防護用具。2.5.8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盲板抽堵作業時,作業人員應穿防靜電工作服、工作鞋;距作業地點30 m內不得有動火作業;工作照明應使用防爆燈具;作業時應使用防爆工具,禁止用鐵器敲打管線、法蘭等。2.5.9在強腐蝕性介質的管道、設備上進行抽堵盲板作業時,作業人員應采取防止酸堿灼傷的措施。2.5.10在介質溫度較高、可能對作業人員造成燙傷的情況下,作業人員應采取防燙措施。2.5.1

16、1高處盲板抽堵作業應按AQ 3025-2008化學品生產單位高處作業安全規范的規定進行。2.5.12不得在同一管道上同時進行兩處及兩處以上的盲板抽堵作業。2.5.13抽堵盲板時,應按盲板位置圖及盲板編號,由生產車間(分廠)設專人統一指揮作業,逐一確認并做好記錄。2.5.14每個盲板應設標牌進行標識,標牌編號應與盲板位置圖上的盲板編號一致。2.5.15作業結束,由盲板抽堵作業單位、生產車間(分廠)專人共同確認。2.6職責要求2.6.1生產車間(分廠)負責人 2.6.1.1應了解管道、設備內介質特性及走向,制定、落實盲板抽堵安全措施,安排監護人,向作業單位負責人或作業人員交代作業安全注意事項。2.

17、6.1.2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盲板抽堵作業。2.6.1.3作業完成后,應組織檢查盲板抽堵情況。2.6.2監護人2.6.2.1負責盲板抽堵作業現場的監護與檢查,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作業人員停止作業,并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2.6.2.2應堅守崗位,不得脫崗;在盲板抽堵作業期間,不得兼做其它工作。2.6.2.3當發現盲板抽堵作業人違章作業時應立即制止。2.6.2.4作業完成后,要會同作業人員檢查、清理現場,確認無誤后方可離開現場。 2.6.3作業單位負責人2.6.3.1了解作業內容及現場情況,確認作業安全措施,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安全注意事項。2.6.3.2各項安全

18、措施落實后,方可安排人員進行盲板抽堵作業。 2.6.4作業人2.6.4.1作業前應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2.6.4.2要逐項確認相關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2.6.4.3若發現不具備安全條件時不得進行盲板抽堵作業。2.6.4.4作業完成后,會同生產單位負責人檢查盲板抽堵情況,確認無誤后方可離開作業現場。 2.6.5審批人2.6.5.1審查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2.6.5.2 督促檢查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2.7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的管理2.7.1作業證由生產車間(分廠)辦理,格式見附錄A。2.7.2盲板抽堵作業宜實行一塊盲板一張作業證的管理

19、方式。2.7.3嚴禁隨意涂改、轉借作業證, 變更盲板位置或增減盲板數量時,應重新辦理作業證。2.7.4作業證由生產車間(分廠)負責填寫、盲板抽堵作業單位負責人確認、單位生產部門審批。2.7.5經審批的作業證一式兩份,盲板抽堵作業單位、生產車間(分廠)各一份,生產車間(分廠)負責存檔,作業證保存期限至少為1年。3 設備檢修作業安全規范3.1范圍本標準規定了化學品生產單位設備檢修前的安全要求、檢修作業中的安全要求及檢修結束后的安全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化學品生產單位的設備大、中、小修與搶修作業。3.2規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

20、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GB 2894 安全標志(GB 2894-1996,ISO 3864-1984,MOD)AQ 3021-2008化學品生產單位吊裝作業安全規范AQ 3022-2008化學品生產單位動火作業安全規范AQ 3023-2008化學品生產單位動土作業安全規范AQ 3024-2008化學品生產單位斷路作業安全規范AQ 3025-2008化學品生產單位高處作業安全規范AQ 3027-2008化學品生產單位盲板抽堵作業安全規范AQ 3028-2

21、008化學品生產單位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規范3.3術語和定義本標準采用下列術語和定義。3.3.1 設備檢修 equipment repair為了保持和恢復設備、設施規定的性能而采取的技術措施,包括檢測和修理。3.4檢修前的安全要求3.4.1外來檢修施工單位應具有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并在其等級許可范圍內開展檢修施工業務。3.4.2在簽訂設備檢修合同時,應同時簽訂安全管理協議。3.4.3根據設備檢修項目的要求,檢修施工單位應制定設備檢修方案,檢修方案應經設備使用單位審核。檢修方案中應有安全技術措施,并明確檢修項目安全負責人。檢修施工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整個檢修作業過程的具體安全工作。3.4.4檢修前,設

22、備使用單位應對參加檢修作業的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主要包括以下內容:3.4.4.1有關檢修作業的安全規章制度。3.4.4.2 檢修作業現場和檢修過程中存在的危險因素和可能出現的問題及相應對策。3.4.4.3檢修作業過程中所使用的個體防護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項。3.4.4.4相關事故案例和經驗、教訓。3.4.5檢修現場應根據GB 2894的規定設立相應的安全標志。3.4.6檢修項目負責人應組織檢修作業人員到現場進行檢修方案交底。3.4.7檢修前施工單位要做到檢修組織落實、檢修人員落實和檢修安全措施落實。3.4.8當設備檢修涉及高處、動火、動土、斷路、吊裝、抽堵盲板、受限空間等作業時,須

23、按AQ 3025-2008化學品生產單位高處作業安全規范、AQ 3.22-2008化學品生產單位動火作業安全規范、AQ 3023-2008化學品生產單位動土作業安全規范、AQ 3024-2008化學品生產單位斷路作業安全規范、AQ 3021-2008化學品生產單位吊裝作業安全規范、AQ 3027-2008化學品生產單位盲板抽堵作業安全規范、AQ 3028-2008化學品生產單位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規范的規定執行。3.4.9臨時用電應辦理用電手續,并按規定安裝和架設。3.4.10設備使用單位負責設備的隔絕、清洗、置換,合格后交出。3.4.11檢修項目負責人應與設備使用單位負責人共同檢查,確認設備、工

24、藝處理等滿足檢修安全要求。3.4.12應對檢修作業使用的腳手架、起重機械、電氣焊用具、手持電動工具等各種工器具進行檢查;手持式、移動式電氣工器具應配有漏電保護裝置。凡不符合作業安全要求的工器具不得使用。3.4.13對檢修設備上的電器電源,應采取可靠的斷電措施,確認無電后在電源開關處設置安全警示標牌或加鎖。3.4.14對檢修作業使用的氣體防護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設備、照明設備等應安排專人檢查,并保證完好。3.4.15對檢修現場的梯子、欄桿、平臺、箅子板、蓋板等進行檢查,確保安全。3.4.16對有腐蝕性介質的檢修場所應備有人員應急用沖洗水源和相應防護用品。3.4.17對檢修現場存在的可能危及安全的

25、坑、井、溝、孔洞等應采取有效防護措施,設置警告標志,夜間應設警示紅燈。3.4.18應將檢修現場影響檢修安全的物品清理干凈。3.4.19應檢查、清理檢修現場的消防通道、行車通道,保證暢通。3.4.20需夜間檢修的作業場所,應設滿足要求的照明裝置。3.4.21檢修場所涉及的放射源,應事先采取相應的處置措施,使其處于安全狀態。3.5檢修作業中的安全要求3.5.1參加檢修作業的人員應按規定正確穿戴勞動保護用品。3.5.2檢修作業人員應遵守本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3.5.3從事特種作業的檢修人員應持有特種作業操作證。3.5.4多工種、多層次交叉作業時,應統一協調,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3.5.5從事有放射

26、性物質的檢修作業時,應通知現場有關操作、檢修人員避讓,確認好安全防護間距,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并設專人監護。3.5.6夜間檢修作業及特殊天氣的檢修作業,須安排專人進行安全監護。3.5.7當生產裝置出現異常情況可能危及檢修人員安全時,設備使用單位應立即通知檢修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作業場所。經處理,異常情況排除且確認安全后,檢修人員方可恢復作業。3.6檢修結束后的安全要求3.6.1因檢修需要而拆移的蓋板、箅子板、扶手、欄桿、防護罩等安全設施應恢復其安全使用功能。3.6.2檢修所用的工器具、腳手架、臨時電源、臨時照明設備等應及時撤離現場。3.6.3檢修完工后所留下的廢料、雜物、垃圾

27、、油污等應清理干凈。4 高處作業安全規范4.1范圍本標準規定了化學品生產單位的高處作業分級、安全要求與防護和高處安全作業證的管理。本標準適用于化學品生產單位的生產區域的高處作業。4.2規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GB 2811 安全帽 GB/T 3608 高處作業分級 GB 4053.1 固定式鋼直梯安全技術條件GB 4053.2 固定式鋼斜梯安全技術條件G

28、B 6095 安全帶 GB 7059 便攜式木梯安全要求GB 12142 便攜式金屬梯安全要求 GB/T 13869 用電安全導則JCJ 46 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4.3術語和定義本標準采用下列術語和定義。4.3.1高處作業 work at height凡距墜落高度基準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稱為高處作業。4.3.2墜落基準面 falling datum plane從作業位置到最低墜落著落點的水平面,稱為墜落基準面。4.3.3墜落高度(作業高度), h , falling height(work height)從作業位置到墜落基準面的垂直距離,稱為墜落高度(也稱作業

29、高度)。4.3.4異溫高處作業 high or low temperature work at height在高溫或低溫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高溫是指作業地點具有生產性熱源,其氣溫高于本地區夏季室外通風設計計算溫度的氣溫2及以上時的溫度。低溫是指作業地點的氣溫低于5。4.3.5帶電高處作業 hot-line work at height作業人員在電力生產和供、用電設備的維修中采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接近或接觸帶電體對帶電設備和線路進行的高處作業。低于表1距離的,視為接近帶電體。表1 各電壓等級下最小接近帶電體距離電壓等級(kV)10以下20354460110154220距離(m

30、)1.722.22.5344.4高處作業分級4.4.1高處作業的分級高處作業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特級高處作業,符合GB/T 3608的規定。4.4.1.1作業高度在2mh5m時,稱為一級高處作業。4.4.1.2作業高度在5mh15m時,稱為二級高處作業。4.4.1.3作業高度在l5mh30m時稱為三級高處作業。4.4.1.4作業高度在h30m以上時,稱為特級高處作業。4.5高處作業安全要求與防護4.5.1高處作業前的安全要求4.5.1.1進行高處作業前,應針對作業內容,進行危險辨識,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及安全措施。將辨識出的危害因素寫入高處安全作業證以下簡稱作業證,并制定出對應的安全措施。4.

31、5.1.2進行高處作業時,除執行本規范外,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高處作業及安全技術標準的規定。4.5.1.3作業單位負責人應對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負責并建立相應的責任制。4.5.1.4高處作業人員及搭設高處作業安全設施的人員,應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及專業考試合格,持證上崗,并應定期進行體格檢查。對患有職業禁忌證(如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病、癲癇病、精神疾病等)、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佳及其他不適于高處作業的人員,不得進行高處作業。4.5.1.5從事高處作業的單位應辦理作業證,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后方可作業。4.5.1.6作業證審批人員應赴高處作業現場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后,方可批準高處作業。4.5.1.7高處

32、作業中的安全標志、工具、儀表、電氣設施和各種設備,應在作業前加以檢查,確認其完好后投入使用。4.5.1.8高處作業前要制定高處作業應急預案,內容包括:作業人員緊急狀況時的逃生路線和救護方法,現場應配備的救生設施和滅火器材等。有關人員應熟知應急預案的內容。4.5.1.9在緊急狀態下(有下列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的)應執行單位的應急預案:1)遇有6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下的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2)在臨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的場所進行高處作業時,作業點的有毒物濃度不明。4.5.1.10高處作業前,作業單位現場負責人應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現場環境和作業安全

33、要求以及作業中可能遇到意外時的處理和救護方法。4.5.1.11高處作業前,作業人員應查驗作業證,檢查驗收安全措施落實后方可作業。4.5.1.12高處作業人員應按照規定穿戴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保護用品,安全帶符合GB 6095的要求,安全帽符合GB 2811的要求等。作業前要檢查。4.5.1.13高處作業前作業單位應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作業證內。4.5.1.14高處作業使用的材料、器具、設備應符合有關安全標準要求。4.5.1.15高處作業用的腳手架的搭設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高處作業應根據實際要求配備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籠、梯子、防護圍欄、擋腳板等。跳板應符合安全要求,兩端應捆綁牢固。作業前,應檢查所用的

34、安全設施是否堅固、牢靠。夜間高處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4.5.1.16供高處作業人員上下用的梯道、電梯、吊籠等要符合有關標準要求;作業人員上下時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固定式鋼直梯和鋼斜梯應符合GB 4053.1和GB 4053.2的要求,便攜式木梯和便攜式金屬梯,應符合GB 7059和GB 12142的要求。4.5.1.17便攜式木梯和便攜式金屬梯梯腳底部應堅實,不得墊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檔。梯子的上端應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為宜。梯子如需接長使用,應有可靠的連接措施,且接頭不得超過1處。連接后梯梁的強度,不應低于單梯梯梁的強度。折梯使用時上部夾角以3

35、5°45°為宜,鉸鏈應牢固,并應有可靠的拉撐措施。4.5.2高處作業中的安全要求與防護4.5.2.1高處作業應設監護人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監護,監護人應堅守崗位。4.5.2.2作業中應正確使用防墜落用品與登高器具、設備。高處作業人員應系用與作業內容相適應的安全帶,安全帶應系掛在作業處上方的牢固構件上或專為掛安全帶用的鋼架或鋼絲繩上,不得系掛在移動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掛在有尖銳棱角的部位。安全帶不得低掛高用。系安全帶后應檢查扣環是否扣牢。4.5.2.3作業場所有墜落可能的物件,應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處作業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應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持物。工具

36、在使用時應系安全繩,不用時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擲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動、易滾動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時,應采取防止墜落措施。高處作業中所用的物料,應堆放平穩,不妨礙通行和裝卸。作業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應隨時清掃干凈;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廢料均應及時清理運走,不得任意亂置或向下丟棄。4.5.2.4雨天和雪天進行高處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凍措施。凡水、冰、霜、雪均應及時清除。對進行高處作業的高聳建筑物,應事先設置避雷設施。遇有6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不得進行特級高處作業、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暴風雪及臺風暴雨后,應對高處作業安全設施逐一加以檢查,發現有松動、變

37、形、損壞或脫落等現象,應立即修理完善。4.5.2.5在臨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的場所進行高處作業時,作業點的有毒物濃度應在允許濃度范圍內,并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在應急狀態下,按應急預案執行;4.5.2.6帶電高處作業應符合GB/T 13869的有關要求。高處作業涉及臨時用電時應符合JCJ 46的有關要求。4.5.2.7高處作業應與地面保持聯系,根據現場配備必要的聯絡工具,并指定專人負責聯系。尤其是在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場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線的位置高處作業時,應為作業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器材(如空氣呼吸器、過濾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應事先與車間負責人或工長(值班主任)取得聯系,

38、確定聯絡方式,并將聯絡方式填入作業證的補充措施欄內。 4.5.2.8不得在不堅固的結構(如彩鋼板屋頂、石棉瓦、瓦棱板等輕型材料等)上作業,登不堅固的結構(如彩鋼板屋頂、石棉瓦、瓦棱板等輕型材料)作業前,應保證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滿足所承載的負荷,應鋪設牢固的腳手板,并加以固定,腳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4.5.2.9作業人員不得在高處作業處休息。4.5.2.10高處作業與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應按指定的路線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業,如果需要垂直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隔離措施。4.5.2.11在采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進行帶電高處作業時。應使用絕緣工具或穿均壓服。4.5.2.12發現

39、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設施有缺陷和隱患時,應及時解決;危及人身安全時,應停止作業。4.5.2.13因作業必需,臨時拆除或變動安全防護設施時,應經作業負責人同意,并采取相應的措施,作業后應立即恢復。4.5.2.14防護棚搭設時,應設警戒區,并派專人監護。4.5.2.15作業人員在作業中如果發現情況異常,應發出信號,并迅速撤離現場。4.5.3高處作業完工后的安全要求4.5.3.1高處作業完工后,作業現場清掃干凈,作業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廢料應清理運走。4.5.3.2腳手架、防護棚拆除時,應設警戒區,并派專人監護。拆除腳手架、防護棚時不得上部和下部同時施工。4.5.3.3高處作業完工后,臨時用

40、電的線路應由具有特種作業操作證書的電工拆除。4.5.3.4高處作業完工后,作業人員要安全撤離現場,驗收人在作業證上簽字。4.6高處安全作業證的管理4.6.1一級高處作業和在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的高處作業,由車間負責審批。4.6.2二級、三級高處作業及下列情形的高處作業由車間審核后,報廠相關主管部門審批。1) 在升降(吊裝)口、坑、井、池、溝、洞等上面或附近進行高處作業;2) 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傷的區域或轉動設備附近進行高處作業;3) 在無平臺、無護欄的塔、釜、爐、罐等化工容器、設備及架空管道上進行高處作業;4) 在塔、釜、爐、罐等設備內進行高處作業;5) 在臨近有排放有毒

41、、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及設備高處作業。4.6.3特級高處作業及下列情形的高處作業,由單位安全部門審核后,報主管安全負責人審批。1)在陣風風力為6級(風速10.8 ms)及以上情況下進行的強風高處作業;2)在高溫或低溫環境下進行的異溫高處作業;3)在降雪時進行的雪天高處作業;4)在降雨時進行的雨天高處作業;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進行的夜間高處作業;6)在接近或接觸帶電體條件下進行的帶電高處作業;7)在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的條件下進行的懸空高處作業。4.6.4作業負責人應根據高處作業的分級和類別向審批單位提出申請,辦理作業證。作業證一式三份,一份交作業人員,一份交作業負責人,一份交

42、安全管理部門留存,保存期1年。4.6.5作業證有效期7天,若作業時間超過7天,應重新審批。對于作業期較長的項目,在作業期內,作業單位負責人應經常深人現場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并做好記錄。若作業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應重新辦理作業證。5 斷路作業安全規范5.1范圍本標準規定了化學品生產單位斷路作業的術語和定義、總則、斷路安全作業證的管理和安全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化學品生產單位的斷路作業。5.2規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標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

43、的最新版本。凡是未標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GA 182 道路作業交通安全標志5.3術語和定義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5.3.1斷路作業 work for road breaking在化學品生產單位內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與車間引道上進行工程施工、吊裝吊運等各種影響正常交通的作業。5.3.2斷路申請單位 workshop applied for road breaking需要在化學品生產單位內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與車間引道上進行各種影響正常交通作業的生產、維修、電力、通信等車間級單位。5.3.3斷路作業單位 workshop of working o

44、n the breaking road按照斷路申請單位要求,在化學品生產單位內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與車間引道上進行各種影響正常交通作業的工程施工、吊裝吊運等單位。5.3.4道路作業警示燈 work beacon設置在作業路段周圍以告示道路使用者注意交通安全的燈光裝置。5.3.5作業區 work area為保障道路作業現場的交通安全而用路欄、錐形交通路標等圍起來的區域。5.4總則5.4.1進行斷路作業應制定周密的安全措施,并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以下簡稱作業證),方可作業。5.4.2作業證由斷路申請單位負責辦理。5.4.3斷路申請單位負責管理作業現場。5.4.4作業證申請單位應由相關部

45、門會簽。審批部門在審批作業證后,應立即填寫斷路作業通知單,并書面通知相關部門。5.4.5在作業證規定的時間內未完成斷路作業時,由斷路申請單位重新辦理作業證。5.5斷路安全作業證管理5.5.1作業證由斷路申請單位指定專人至少提前一天辦理。5.5.2作業證由斷路申請單位的上級有關管理部門按照本標準規定的作業證格式統一印制,一式三聯。5.5.3斷路申請單位在有關管理部門領取作業證后,逐項填寫其應填內容后交斷路作業單位。5.5.4斷路作業單位接到作業證后,填寫作業證中斷路作業單位應填寫的內容,填寫后將作業證交斷路申請單位。5.5.5斷路申請單位從斷路作業單位收到作業證后,交本單位上級有關管理部門審批。

46、5.5.6辦理好的作業證第一聯交斷路作業單位,第二聯由斷路申請單位留存,第三聯留審批部門備案。5.5.7作業證應至少保留1年。5.6安全要求5.6.1作業組織5.6.1.1斷路作業單位接到作業證并向斷路申請單位確認無誤后,即可在規定的時間內,按作業證的內容組織進行斷路作業。5.6.1.2斷路作業申請單位應制定交通組織方案,設置相應的標志與設施,以確保作業期間的交通安全。5.6.1.3斷路作業應按作業證的內容進行。5.6.1.4用于道路作業的工作、材料應放置在作業區內或其他不影響正常交通的場所。5.6.1.5嚴禁涂改、轉借作業證。5.6.1.6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應重新辦理作業證。5.6

47、.2作業交通警示5.6.2.1斷路作業單位應根據需要在作業區相關道路上設置作業標志、限速標志、距離輔助標志等交通警示標志,以確保作業期間的交通安全。5.6.2.2斷路作業單位應在作業區附近設置路欄、錐形交通路標、道路作業警示燈、導向標等交通警示設施。5.6.2.3在道路上進行定點作業,白天不超過2h,夜間不超過1h即可完工的,在有現場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交通的情況下,只要作業區設置了完善的安全設施,即白天設置了錐形交通路標或路欄,夜間設置了錐形交通路標或路欄及道路作業警示燈,可不設標志牌。5.6.2.4夜間作業應設置道路作業警示燈,道路作業警示燈設置在作業區周圍的錐形交通路標處,應能反映作業區的輪

48、廓。5.6.2.5道路作業警示燈應為紅色。5.6.2.6警示燈應防爆并采用安全電壓。5.6.2.7道路作業警示燈設置高度應符合GA 182的規定,離地面1.5cm,不低于1.0m。5.6.2.8道路作業警示燈遇雨、雪、霧天時應開啟,在其他氣候條件下應自傍晚前開啟,并能發出至少自150m以外清晰可見的連續、閃爍或旋轉的紅光。5.6.3應急救援5.6.3.1斷路申請單位應根據作業內容會同作業單位編制相應的事故應急措施,并配備有關器材。5.6.3.2動土挖開的路面宜做好臨時應急措施,保證消防車的通行。5.6.4恢復正常交通斷路作業結束,應迅速清理現場,盡快恢復正常交通。6 動土作業安全規程6.1范圍

49、本標準規定了化學品生產單位的動土作業安全要求和動土安全作業證的管理。本標準適用于化學品生產單位的動土作業。6.2規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GB 2811 安全帽 GB 7059 便攜式木梯安全要求GB 12142 便攜式金屬梯安全要求 GB/T 13869 用電安全導則GB 16179 安全標志使用導則JCJ 46 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6.3術語和

50、定義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6.3.1動土作業 excavation work挖土、打樁、鉆探、坑探、地錨入土深度在0.5 m以上;使用推土機、壓路機等施工機械進行填土或平整場地等可能對地下隱蔽設施產生影響的作業。6.4動土作業安全要求6.4.1動土作業應辦理動土安全作業證(以下簡稱作業證),沒有作業證嚴禁動土作業。作業證見附錄A。6.4.2作業證經單位有關水、電、汽、工藝、設備、消防、安全、工程等部門會簽,由單位動土作業主管部門審批。6.4.3作業前,項目負責人應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作業人員應按規定著裝并佩戴合適的個體防護用品。施工單位應進行施工現場危害辨識,并逐條落實安全措施。6.4.4作

51、業前,應檢查工具、現場支撐是否牢固、完好,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6.4.5動土作業施工現場應根據需要設置護欄、蓋板和警告標志,夜間應懸掛紅燈示警。6.4.6嚴禁涂改、轉借作業證,不得擅自變更動土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地點。6.4.7動土臨近地下隱蔽設施時,應使用適當工具挖掘,避免損壞地下隱蔽設施。6.4.8動土中如暴露出電纜、管線以及不能辨認的物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妥善加以保護,報告動土審批單位處理,經采取措施后方可繼續動土作業。6.4.9挖掘坑、槽、井、溝等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a)挖掘土方應自上而下進行,不準采用挖底腳的辦法挖掘,挖出的土石嚴禁堵塞下水道和窨井。b)在挖較深的坑、

52、槽、井、溝時,嚴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當使用便攜式木梯或便攜式金屬梯時,應符合GB 7059和 GB 12142要求。作業時應戴安全帽,安全帽應符合GB 2811的要求???、槽、井、溝上端邊沿不準人員站立、行走。c)要視土壤性質、濕度和挖掘深度設置安全邊坡或固壁支撐。挖出的泥土堆放處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應距坑、槽、井、溝邊沿0.8 m,高度不得超過1.5 m。對坑、槽、井、溝邊坡或固壁支撐架應隨時檢查,特別是雨雪后和解凍時期,如發現邊坡有裂縫、松疏或支撐有折斷、走位等異常危險征兆,應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d)在坑、槽、井、溝的邊緣安放機械、鋪設軌道及通行車輛時,應保持適當距離,采取有

53、效的固壁措施,確保安全。e)在拆除固壁支撐時,應從下而上進行。更換支撐時,應先裝新的,后拆舊的。f)作業現場應保持通風良好,并對可能存在有毒有害物質的區域進行監測。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待采取了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作業。g)所有人員不準在坑、槽、井、溝內休息。6.4.10作業人員多人同時挖土應相距在2m以上,防止工具傷人。作業人員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撤離作業現場。6.4.11在危險場所動土時,應有專業人員現場監護,當所在生產區域發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質時,現場監護人員應立即通知動土作業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現場,并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6.4.12高處作業涉及臨時用電時,應符合GB/T

54、13869和JCJ 46的有關要求。6.4.13施工結束后應及時回填土,并恢復地面設施。6.5作業證的管理6.5.1作業證由動土作業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管理。6.5.2動土申請單位在動土作業主管部門領取作業證,填寫有關內容后交施工單位。6.5.3施工單位接到作業證后,填寫作業證中有關內容后將作業證交動土申請單位。6.5.4動土申請單位從施工單位得到作業證后交單位動土作業主管部門,并由其牽頭組織工程有關部門審核會簽后審批。6.5.5動土作業審批人員應到現場核對圖紙。查驗標志,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后方可簽發作業證。6.5.6動土申請單位應將辦理好的作業證留存,分別送檔案室、有關部門、施工單位各一份。6.

55、5.7作業證 一式三聯,第一聯交審批單位留存,第二聯交申請單位,第三聯由現場作業人員隨身攜帶。6.5.8一個施工點、一個施工周期內辦理一張作業許可證。 6.5.9作業證保存期為一年。 7 動火作業安全規范7.1范圍本標準規定了化學品生產單位動火作業分級、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職責要求及動火安全作業證的管理。本標準適用于化學品生產單位禁火區的動火作業。本標準不適用于化學品生產單位的固定動火區作業和固定用火作業。7.2規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

56、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GB 50016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AQ 3025-2008 化學品生產單位高處作業安全規范AQ 3028-2008 化學品生產單位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規范7.3術語和定義本標準采用下列術語和定義。7.3.1動火作業 hot work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工藝設置以外的非常規作業,如使用電焊、氣焊(割)、噴燈、電鉆、砂輪等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熾熱表面的非常規作業。7.3.2易燃易爆場所 inflammable and explosive area本標準是指生產和儲存物品的場所符合GB50016中火災危險分類為甲、乙類的區域。7.4動火作業分級動火作業分為特殊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和二級動火作業三級。7.4.1特殊動火作業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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