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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建立水土保持【法規名稱】貴州省信息化條例【發布單位】貴州省人大常委會【發布文號】公告2010第7號【發布日期】2010-03-31【生效日期】2010-05-01【失效日期】-【所屬類別】地方法規【正文】貴州省信息化條例(公告2010第7號)(2010年3月31日貴州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4次會議通過2010年3月31日貴州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2010第7號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信息化管理,加快信息化建設,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信息

2、化規劃、信息資源開發利用、信息化工程建設、信息技術開發和推廣應用、信息安全保障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信息化發展遵循統籌規劃、資源共享、務實高效、立足創新、安全可靠的原則。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信息化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健全信息化工作領導協調機制,統籌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內信息化發展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安排信息化建設專項資金,并鼓勵社會各界加大對信息化建設的投入。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推進本轄區內的信息化發展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信息化發展的統一規劃、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

3、好信息化發展的相關管理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優惠政策和措施推動現代信息技術創新和信息產業發展,并通過政府采購、宣傳教育、培訓考核等活動促進信息技術應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在信息化發展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第七條鼓勵和支持信息化研究、信息技術相關人才的培養和引進,加強各種信息化知識和技能普及。普及中小學校信息技術教育,鼓勵發展信息技術職業教育。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應當開展信息化宣傳、教育和科普活動。第二章信息化規劃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信息化發展戰略的要求,科學預測,統籌協調,結合實際,組織編制信息化發展規劃。第九條省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

4、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信息化發展規劃以及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省信息化發展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上一級信息化發展規劃以及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信息化發展規劃,經上一級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編制的信息化發展專項規劃,應當符合本行政區域信息化發展規劃和上一級信息化發展專項規劃,并報本級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編制信息化發展規劃應當廣泛征求社會各方面意見。第十條省、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通信

5、、廣播影視、城鄉規劃等部門,根據本級信息化發展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通信網、計算機網、廣播電視網等公共信息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地區行政公署批準后,納入城鄉規劃。新建、擴建或者改建公共信息基礎設施,應當符合規劃要求。公共信息基礎設施建設,應當按照資源共享的原則,實現互聯互通。第十一條信息化建設應當按照信息化發展規劃有序推進。信息化發展規劃生效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審批手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信息化發展規劃及其執行情況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第三章信息資源開發利用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人口、法人單位、自然資源和空間地理、宏觀經

6、濟等基礎數據庫的建設。省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和完善省信息資源開發標準,并加強對信息資源開發的指導。第十三條各級國家機關應當充分利用基礎數據庫建設本行業、本部門的業務數據庫;除涉及國家秘密或者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基礎數據庫的建設單位應當為國家機關提供信息共享服務。第十四條各級國家機關應當依法及時采集、發布、更新政務信息,加強對政務信息的管理,保證政務信息的真實準確,對依法需要保密的政務信息應當采取安全措施防止政務信息丟失、泄露或者被濫用。省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建立政務信息資源目錄,規范行政機關采集政務信息的活動,避免重復采集政務信息資源目錄內的信息,促進資源的共

7、享和互聯互通。第十五條下列信息,除國家另有規定的外,有關國家機關應當在該信息形成或者變更后7日內,在政府公眾信息網上發布,供單位和個人無償查詢:(一)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二)國家機關的機構設置、職能和職責;(三)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需要申請人注意的事項、數量、程序、期限、實施主體和結果;(四)收費項目、標準和依據;(五)依法應當公開的其他政務信息。第十六條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單位,應當將服務承諾、收費標準、辦事程序等信息通過網站及其他方式及時向社會公開,并逐步采用信息化手段開展業務辦理工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對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單位的信息公開和服務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第十七條各

8、級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和規范政務信息資源的增值開發利用,鼓勵單位和個人對信息資源進行公益性開發利用。第四章信息化工程建設第十八條信息化工程建設依法實行項目法人制、工程監理制、招標投標制和工程質量負責制。第十九條從事信息化工程的設計、開發、建設、監理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國家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建設單位不得將信息化工程項目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第二十條信息安全工程和政府投資的信息化工程,批準立項前,應當經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符合信息化有關規劃和信息安全管理要求的,方可按照建設項目程序辦理相關手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審查意見。非政府投資的重大信

9、息化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后,向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二十一條政府投資的信息化工程項目建設,應當符合政府采購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第二十二條信息化工程建設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有資質的單位按照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進行性能測試;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信息化工程,不得投入使用。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和監督信息安全工程和政府投資的信息化工程的竣工驗收。第二十三條承攬信息化工程的單位應當對信息化工程承擔工程質量保修維護責任。政府投資的信息化工程的保修維護期,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2年。第二十四條信息化工程建設

10、和運行維護過程中,建設單位應當建立規范的管理制度,做好信息內容更新,加強信息資源管理、知識產權保護和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第二十五條信息化工程建設應當使用經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軟件,鼓勵使用國產軟件和本省信息技術和產品。第五章信息技術開發和推廣應用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信息技術推廣應用指南,確定推廣應用目標和重點領域,建立和完善信息技術推廣應用體系,促進信息技術在社會各行業的推廣應用。第二十七條省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導、組織、推動全省統一的電子政務網絡建設和應用,促進各業務系統的互聯互通,提高工作效率和為民服務的水平。國家機關建設

11、本機關或者本系統電子政務網絡工程,應當遵守國家和省的規定,充分利用已有網絡平臺和軟硬件資源,不得重復建設。各級國家機關應當定期組織本單位工作人員學習電子政務相關知識,開展電子政務技能培訓。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快信息化與工業化的融合,鼓勵應用信息技術改造和提升傳統產業,淘汰落后生產能力。加強以農業和農村、中小企業為主要服務對象的公共信息服務平臺的建設。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安排一定資金,用于引導和扶持相關領域信息技術的推廣應用。第二十九條科技教育、醫療衛生、廣播影視、新聞出版、社會保障、金融保險、公用事業等社會公共服務單位,應當加強信息技術的推廣應用,充分運用信息技術,提高社

12、會公共服務水平和質量。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推進電子商務的發展,運用信息技術建立和完善信用服務、安全認證、標準規范、在線支付和現代物流等體系,提升電子商務應用和服務水平。第三十一條公共服務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準確、及時和全面地提供與人民群眾生活相關的信息服務,逐步通過信息化手段開展業務辦理、費用收繳、服務預訂等便民服務。第三十二條鼓勵和支持信息技術人才的培養和使用,扶持信息技術社會培訓機構發展,推動政府、企業、高等院校及社會培訓機構的交流合作,推動人才培養與企業人才需求緊密結合,提高人才培養的針對性和適用性。第三十三條建設完善以信息技術人才庫、人才評價系統等信息交互平臺為重點的信

13、息技術人才服務支撐體系,促進企業與人才之間的信息交流,優化信息技術人才隊伍結構。對符合當地信息產業發展需求的人才服務支撐體系建設項目,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給予適當補貼。第六章信息安全保障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領導,建立信息安全應急處理協調機制,提高信息系統的安全防御能力和處理信息安全突發事件的能力。信息安全有關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信息安全保障工作。信息網絡或者信息系統的運行單位和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信息安全保障工作機制,制定信息安全保護措施。第三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信息網絡和信息系統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

14、公民、法人合法權益,散布和傳播虛假信息、違法信息等活動,不得危害信息網絡和信息系統的安全。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采取措施,加強對信息發布的管理,遏制不良信息的傳播。鼓勵開發應用防范不良信息的信息技術。第三十七條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實行信息網絡與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制度。信息網絡與信息系統的建設單位和運行維護單位應當按照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管理規范和技術標準確定本單位信息網絡與信息系統的安全等級,根據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進行建設和維護,并按照規定進行備案或者審批。第三十八條信息化工程設計和建設應當同時進行相應的安全系統的方案設計和建設,并滿足信息系統安全運行

15、的需要。信息安全工程和政府投資的信息化工程投入使用前,應當通過信息系統安全測評,測評合格方可投入使用。測評機構應當對測評結果負責。第三十九條信息網絡與信息系統的建設單位和運行維護單位應當制定信息網絡與信息系統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并定期進行演練。發生信息網絡與信息系統安全事故后,相關單位應當迅速采取措施降低損害程度,防止事故擴大,保存相關記錄,并按照規定及時向相關部門報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制定相關行業的信息網絡與信息系統安全事件應急預案,組織、協調有關單位做好應急預案的落實工作。第四十條省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信息安全有關管理部門對重點信息網絡和信息系統進行安全檢查,及

16、時查找隱患,保障網絡和系統正常運行。第七章法律責任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予以處罰。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未取得相應資質擅自承攬或者冒用其他取得資質單位名義承攬信息化工程,或者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信息化工程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建設單位將信息化工程項目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追究有關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未經審查進行信息化工程建設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追究有關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信息化工程投入使用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沒有同時進行安全系統的方案設計和建設,或者建設信息安全工程和政府投資的信息化工程未經信息系統安全測評或者測評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責令限期改正;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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