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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閬中市城市戶外廣告和店招店牌、標識設置管理暫行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規范城市戶外廣告、店招店牌、標識的設置和管理,合理開發利用城市空間資源,提升城市品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容貌標準、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四川省閬中古城保護條例、南充市城市戶外廣告規劃設置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結合閬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閬中市城市規劃區內戶外廣告和店招店牌、標識的設置管理。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戶外是指在閬中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道路、車站、地下通道、廣場、公共綠地、橋梁、水域、公園等區域。第四條 設
2、置城市戶外廣告和店招店牌、標識應當符合城市戶外廣告和店招店牌、標識設置規劃,合理布局、規范管理,與城市區域規劃功能相適應,與建筑物風格和周邊環境相協調。 設置戶外商業廣告應當有償使用。 第五條 市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城市戶外廣告和店招店牌、標識的設置管理工作;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城市戶外廣告和店招店牌、標識發布內容的管理工作。 古管、住建、自規、生態環境、文旅、公安、交運、衛健、商經、應急、氣象等部門和各街道辦事處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第六條 鼓勵成立廣告行業協會等社會團體組織。廣告行業組織應當建立監督機制,加強自律,倡導信用,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第二章 城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第七條 本辦法
3、所稱城市戶外廣告設置,是指利用下列載體, 以文字、圖片、聲音、影像、燈光、電子顯示裝置、實物實體造型等表達方式,發布廣告的行為:(一)建(構)筑物及其附著地塊、附屬設施;(二)橋梁、廣場、隧道、軌道交通線等構筑物及其配套設施;(三)道路、城市綠地、水域等公共開敞空間;(四)圍墻(檔)、欄桿、護欄、露天管道、報刊亭、信息欄、車輛停靠站點牌、指示路牌以及電力、通信、 照明等市政設施;(五)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氣物、飛行器、特殊類載體;(六)機場、車站、港口(碼頭)公共開敞空間及其配套設施;(七)其他載體。第八條 戶外廣告設置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戶外廣告設置專
4、項規劃; (二)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 (三)城市戶外廣告設施技術規范; (四)環保和節能要求;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鼓勵采用節能環保的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鼓勵創意、品質設計,形狀、規格、材質、色彩等保持與城市空間和周邊景觀相協調。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標識: (一)利用交通設施、交通標志、無障礙設施; (二)利用通信、電力、燃氣設施、消防安全設施; (三)利用行道樹、危房、違法建筑; (四)在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優秀歷史建筑、風景名勝區等建筑控制地帶; (五)法律
5、、法規禁止設置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設置戶外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一)利用人行天橋、隧道、涵洞、鐵(公)路橋、地下通道等市政公共設施的; (二)利用沿街建筑櫥窗面向戶外書寫、懸掛、張貼的; (三)建筑物樓頂以單體字塊形式設置表明本單位或者樓宇名稱、字號、標志的; (四)以舉牌、擺牌、車載等形式或者使用無人機、滑翔傘、動力傘、飛艇、氣球等低空飛行物的。第十一條 設置戶外廣告,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向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申請辦理許可手續。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置戶外廣告。第
6、十二條 申請戶外廣告許可,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置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證明主體資格合法有效的材料; (三)設置載體使用權證明; (四)安全責任承諾書; (五)廣告設計方案、載體位置示意圖;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 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應當在收到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申請后依法審核。符合規定的,在20日內作出準予設置決定,并發放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第十四條 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應當載明設置位置、形式、規格、數量、材質、照明亮度、音量分貝、發布期限等內容。設置大
7、型戶外廣告應當在廣告位的右下角公示行政許可文號(霓虹燈廣告除外)。 第十五條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期限為3年。 期滿需繼續設置的,設置人應當在期限屆滿30日前向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提出延期設置申請,并提交由具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的戶外廣告設施安全現狀報告。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應當在期限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期滿后不再設置或者未取得延期設置許可的,設置人應當在期滿之日起20日內自行拆除并恢復原狀。 建設項目用地范圍內設置的圍墻(檔)廣告,設置期限不得超過項目建設期,且公益廣告率不得低于50%,設置人應當在設置期滿之日起20日內自
8、行拆除。 因舉辦大型文化、體育、公益活動或者舉辦各類交易會、展銷會等活動需要現場設置戶外廣告的,設置期限不得超過活動期限,組織者應當在設置期滿之日起24小時內予以拆除并恢復原狀。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讓戶外廣告設置許可。 設置人應當按照行政許可的具體要求設置大型戶外廣告,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由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批準。 第十七條 因城鄉規劃調整、重大項目建設或者公共利益需要拆除設置期限未滿的戶外廣告,給設置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由占用單位依法給予補償。 第十八條 設置人應當加強戶外廣告的日常管理、安全維護。畫面污損、字體殘缺、燈光顯
9、示不完整等影響市容環境或者設施破損、松動等有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更換,消除安全隱患。 大風、暴雨、暴雪等氣象災害預警期間,設置人應當根據情況及時采取防護措施,防止事故發生。第十九條 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可在人流密集區設置適量的公共信息欄,供市民依法免費發布信息,并負責日常管理和維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公共信息欄等指定位置以外的區域擅自涂寫、刻畫、張貼、懸掛小廣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置橫跨街道的橫幅、布幅廣告或標語;如需設置公益性質的橫幅、布幅廣告或標語必須提前到市綜合行政執法局進行登記備案,備案提交的材料與戶外廣告相同。公益性質的橫幅、布幅廣告或標語只能懸掛或張貼于街道的一側
10、,不得在主要路口及其周邊設置;距地面的高度不得低于3米,設置時間不得超過10日,期滿后設置單位和個人必須自行清除。第二十條 戶外廣告的內容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審查的廣告,應當在發布前由有關部門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未經審查,不得發布。禁止在公共設施、公共交通工具以及戶外廣告設施等載體上發布節育手術、性病診治、性用品、喪葬服務、喪葬用品以及其他違背公序良俗的戶外廣告。 第二十一條 利用下列載體或者公共空間設置戶外廣告的,公益廣告所占的面積或者時間比例不得低于30%; (一)政府投資、融資建設的公共建筑、公共設施、公共場地等;(二)公共汽車、軌道交
11、通、公共自行車等公共交通工具。(三)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以招標、拍賣等方式取得經營權發布戶外廣告的。第二十二 條 禁止利用專項規劃確定的公益廣告設施發布商業廣告。戶外廣告位在招商期間應當以公益廣告覆蓋。 廣告行業組織應當將會員單位發布公益廣告情況納入行業自律考評。 第三章 店招店牌、標識設置管理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店招店牌、標識設置是指在經營(辦公)地建筑物或其設施上設置用于表示名稱的招牌、匾額、標志、燈箱、霓虹燈、字體符號、實物造型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申請設置和變更店招店牌與標識應到市綜合行政執法局進行登記備案,招牌備案應當提供下列材料:(一)營業執照或者
12、其他合法有效表明申請主體資格的文件;(二)設計方案、載體位置示意圖;(三)現場照片;(四)安全承諾書。第二十五條 設置店招、店牌、標識,應當符合下列原則:(一)不影響規劃審批的建筑正常間距; (二)不影響建筑采光、通風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 (三)與城市功能、總體布局、市容景觀和周圍環境相協調; (四)同一種建筑物的店招色調、樣式應相互協調,美觀大方; (五)新建臨街建筑物店招店牌設置位置須在建筑設計階段同步規劃; (六)按規定配置夜景光源; (七)不得利用店招店牌推介產品、發布經營服務信息; (八)不得利用建筑物樓頂及建筑物20米以上立面設置店招店牌(標識除外); (九)店招店牌、標識的安
13、裝不得遮蓋原建筑的特征;(十)實行一店一招,不得一店多招和吊掛旗幌。第二十六條 在閬中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設置店招店牌、標識的,應規范、有序、合理設置,并與建筑物風格和周邊環境協調一致。制作設置店招店牌、標識應符合節能環保的要求,提倡使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設計方案的體量、規格應當與所附著的建筑物大小比例適當,與相鄰店招店牌和標識的高度、形式、造型、規格等協調統一。 店招店牌與標識應規范設置,不得多層設置,宜在臨街建筑物一層門檐以上、二層窗檐以下設置。古城核心區店招店牌及標識的設置按照古城保護管理的相關辦法實施。第二十七條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綠化帶等城市市政基礎設施設置店招店牌、標識。禁止將
14、店名或單位名稱直接書于墻壁或以紙張、布幅懸掛、粘貼于墻面。 第二十八條 店招店牌、標識設置者應當保持招牌的清潔、美觀、完好,用字規范,保障使用安全;店招店牌、標識陳舊破損、污漬明顯、缺筆少劃、燈光顯示不完整的,應當及時更換、修復。過期和失去使用價值的店招店牌、標識應及時拆除。因店招店牌、標識設施倒塌、墜落,造成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責任人應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四章 法律責任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法查處: (一)未經批準擅自設置戶外廣告設施或者不按批準的位置、形式、規格、數量、材質、照明亮度、音量分貝、標示文號等要求設置戶外廣告的;(二)設置戶外
15、廣告設施、店招店牌與標識后不按照規定登記備案或者不按照專項規劃和技術規范等要求設置的;(三)戶外廣告設施存在較大安全隱患或者期滿后應當拆除而未拆除的;(四)戶外廣告設置人對其依法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日常管理維護不善,畫面污損、字體殘缺、燈光顯示不完整或破損、松動,未及時維修或更換的;(五)擅自轉讓戶外廣告設置許可的;(六)在指定位置以外的區域擅自涂寫、刻畫、張貼、懸掛小廣告的;(七)臨街吊掛旗幌、標識等影響市容的。第三十條 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可以責令設置人限期改正違法行為,責令其履行排除妨礙、恢復原狀;拒不執行的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可以代履行,費用由當事人承擔。擅自涂寫、刻畫、張貼、懸掛小廣告中標明通
16、訊號碼的,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應當通知違法行為人到指定地點自行清除、接受處罰。違法行為人拒不履行,經查證通訊號碼為違法行為人所有的,通知相關通訊部門暫停該號碼使用,相關通訊部門應當按照入網實名制管理規定,將違法行為人的信息納入社會信用信息系統加強監管。 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可以對單位和個人設置的橫跨街道的橫幅、布幅廣告或標語進行清除;對超期設置的公益性質橫幅、布幅廣告或標語進行清除;對臨街吊掛旗幌等影響市容的物品予以清除。第三十一條 發布戶外廣告的內容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查處。第三十二條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申請人未及時維護、更新戶外廣告設施,致使發生戶外廣告設施倒塌、墜落等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由市應急管理局依法查處;因嚴重過失行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加強對戶外廣告設置事中事后監管,建立各部門信息共享、協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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