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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 羅某不服判決提出上訴,成都中院二審認為, 羅方二人達成的協議書第三條明確指出,羅 給方出具的借條系羅對方的賠償青春損失費 的承諾,這直接否定了雙方當事人之間有借 款關系存在的事實。羅與方約定的所謂“青 春損失賠償費”不但沒有法律依據,還違背 了社會主義的公序良俗的原則要求,應屬無 效的民事行為,不應受到法律的保護。因此 判決駁回方某的訴訟請求,一二審的訴訟費 用也由方某負擔。 思考: 法院的處理是否正確? 案例:中國公序良俗第一案 四川省瀘州市某公司職工黃永彬和蔣倫芳 1963年結婚,但是妻子蔣一直沒有生育,后 來只得抱養了一個兒子。由此原因給家庭籠罩 上了一層陰影。1994年,黃永彬認識了

2、一個 名叫張學英的女子,并且在與張認識后的第二 年同居。黃的妻子蔣發現這一事實以后,進行 勸告但是無效。1996年底,黃永彬和張學英 租房公開同居,以“夫妻”名義生活,依靠黃 的工資(退休金)及獎金生活,并曾經共同經 營。 2001年2月,黃到醫院檢查,確認自己已經是 晚期肝癌。在黃即將離開人世的這段日子里, 張學英面對旁人的嘲諷,以妻子的身份守候在 黃的病床邊。黃永彬在2001年4月18日立下遺 囑:“我決定,將依法所得的住房補貼金、公 積金、撫恤金和賣瀘州市江陽區一套住房售價 的一半(即4萬元),以及手機一部遺留給我 的朋友張學英一人所有。我去世后骨灰盒由張 學英負責安葬?!?月20日黃的

3、這份遺囑在瀘 州市納溪區公證處得到公證。4月22日,黃去 世,張根據遺囑向蔣索要財產和骨灰盒,但遭 到蔣的拒絕。張遂向納溪區人民法院起訴,請 求依據繼承法的有關規定,判令被告蔣倫芳按 遺囑履行,同時對遺產申請訴前保全。 處理結果:5月17日起,法院經過4次開 庭之后(其間曾一度中止,2001年7月 13日,納溪區司法局對該公證遺囑的 “遺贈撫恤金”部分予以撤銷,依然維 持了住房補貼和公積金中屬于黃永彬部 分的公證。此后審理恢復),于10月11 日納溪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認為:盡 管繼承法中有明確的法律條文,而且本 案中的遺贈也是真實的,但是黃永彬將 遺產贈送給“第三者”的這種民事行為 違反了民法通則第七條“民事活動應當 尊重社會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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