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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制衡的法理學讀O·列依斯特三種法律思想    莫斯科大學教授O.列依斯特在其三種法律思想一文中(1),對他稱之為“奠定了法學理論基礎”的法律思想-規范法學派,社會學派和道德法學派(又稱自然法學派)-進行了別具慧眼的分析和匠心獨道的概括。他認為,三種基本法律思想各有依據和系統批判其他學派的觀點,各有獨特的社會意義和難以互相取代的理論地位。最終形成相互批判、相互補充和相互促進的制衡之勢。三種法律思想的根本分歧發端于對法的本質的不同理解。規范法律派認為法是法律和其他規范性文件中所敘述的規范。因為,語言是人們的基本交往之具,只有用詞和詞所表達的概念才能

2、確定構成法的內容的國家意志。道德法學派主張法是一種社會意識。因為,法律規范如果不轉化為意識的形式,則法律只能停留于紙面,無法影響社會,所以法是包含在社會意識中的關于人人都必須執行的規范、權利、義務、禁令,其產生和實現的條件、保護的程序及形式的概念體系。社會法學派則堅持法是作為各種社會關系在人們的行為和品行中的秩序而存在的。因為規范和意識都不是行為的有效調節器,但只要法律秩序還是事實,即意味著法是存在的,作為社會關系體系的法是確定的、具體的、穩定的,并受國家保護。無疑,三大法理學派的理論分野的大致輪廓還是十分清晰的。然而,列氏并未簡單地采用非此即彼的方法來論定它們的孰是孰非,而是從有利于法的存在

3、、發展及其社會意義的角度出發,將寬客的理論心態和科學分析的方法相結合,對三大法理學派進行個體分析和整體綜合。列氏指出,規范法學派的觀點,是完善立法的基礎,也是制定立法技術規則、編計和系統整理規范文件、信息檢掌體系和法律服務的基礎。法的原理的系統闡述,運用法律規范的方法,解決法律爭議的規則,都是建立在這種法學觀點之上的。規范法學派的觀點還是法律教育和法律宣傳的基礎。因為不存在“一般的法”而只有法律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的確定的表述,對這些表述的領會通過法律教育才能達到。最后,只有以規范法學的觀點來理解法,才可能保征法的統治地位,因為法律至上起源于官方制定法和對法的一致理解。道德法學派主張法應是包含于社

4、會意識中的關于法的概念體系。其理論佐證是歷史上某些國家曾經沒有法律條文但法卻依然存在,在判例法體系里法的淵源曾是職業法律意識,而習慣法則主要依據人們的法律心理。在現代社會,法條中的某些詞語常常與實踐不相吻合,以致于現行的法不完全是或完全不是規范文件條文所敘述的法,繼而出現了法的精神“與法的字面”的區別和對立。所有這些,只有通過實踐著的法律意識才能得到統一的理解。重要的是,法律條文不僅要受到社會意識從健全的理性出發的評價,而且要與公正和人道主義的概念作比較。正是社會意識中才包含著不總是被寫進法律條文的道德價值、權利和自由觀念等等。另外,法律意識只吸收和消化法律條文中本身就是法的東西,而排除其中多

5、余的口號、號召和不具司法意義的敘述性的東西。在列氏筆下,社會法學派是從對道德法學派和規范法學派的批評之中產生的。社會法學派認為,社會法律意識不是單一的,內容不同有時甚至矛盾的法律意識例不能被以為都是法律。但是法律秩序存在的客觀事實意味著法的客觀存在。它不是以法律詞語的形式,也不僅以法律意識和觀念的形式而存在,而是作為人們行為和品行中社會關系的秩序面存在的。這種社會關系是確定的、具體的、穩定的,并受到國家保護。在社會法學派看來,法是指有“直接效力的法律”規范以及對規范的了解只是法的范圍,而不是法本身。法律規范和法律意識具有同構性,也同時具有兩種自身不可克服的缺點:其一,它具有抽象性,理論上不能證

6、明規范和法律意識要具體化到保種程度,才能使這些抽象的規范轉變成有“直接效力的法律”;其二,法律規范一般總是面向未來的,實現規范的不可預言的后果可能與立法者的意圖存在尖稅矛盾。但是,在以社會法學派的觀點對待法的情況下,法就具有了排除不可預言性的現實性和具體性。同時,從違法的角度看,違法現象既不給法律規范,也不給對這些法律規范的認識造成損害和損失,而只對特定社會關系中具體的權利和受法律保護的利益造成危害。與違法相聯系的法律制裁,保護的不是規范,也不是對規范的認識,而是作為社會關系的和人們品行的秩序,即法本身。然而,即使這種以批評規范法學和道德法學派而立足的學派,也有自身難以掩飾的缺陷。那就是,社會

7、關系多種多種,社會維護法律的方式也各不相同,如司法的、行政的、紀律的、道德的等等。但在法中要求有充分的確定性。那么,去哪里尋求確定法和不是法之間界限的目有普遍意義的標準呢?除了法律條文之外,其他選擇似乎都不盡如人意了。這里,我們依晰看到社會漢學與規范法學相互補充的一個側面。它們之間的彼此否定和互為支撐,構成一個完整的循環。更具啟發意義的是列氏關于備派法學觀的總體概括。首先,我們可以看到每一種法的觀點都有自己的根據,都反 支的一個現實的方面,并且服務于法的存在。道德法學派對于現行法的發展以及法律教育無疑相當重要,規范法學派的學說則直接關注法律關系的確定性和法制的規范性。而社會法學派的觀

8、點著眼于法律所建立的秩序和法律本身的社會目的,更為關心作為實際社會存在的法。從法律體系的動太角度觀點,立法是一種由法律意識向法律規范過渡的活動,執法是將法律規范轉化為現實的法律秩序并借以實現法的社會目的,而政治家們的任務則是負責把各種社會需要發掘出來加以抽象為法律意識范疇,為新的立法作準備。三種法律觀點在社會、國家和法的發展的不同階段往往表現出不同的價值:在法律體系形成或深刻變革時期突出到首位的自然是道德法學派;隨著社會、國家和法開始穩定發展,規范法學派的意義會日漸提高;而社會實踐中的法又不可避免地超出法律詞語的范圍。這便使社會法學派的理論地位顯得學會 輕重。其次,指出各派法學觀的理

9、論地位和社會價值,并不意味著它們的完美無缺。恰恰相反,它們各自帶有與生俱來的致命弱點,而無以各自形成自足的理論體系。它們在批判對方的同時又都面臨來自對方的詰難。它們在互相的爭論中取決補短,把自己的理論建議得更趨完滿。它們彼此在靠近,但誰也無法將其他二者消解,包容于自己的體系之中。通過一個世紀以來的歷程,摹然回首,人們方才發覺:三大法理學派原本是相反相成,此消彼長,共存共生,互為補充,三足鼎立,適成制稀之勢。規范法學派的觀點會導致把法和法律條文混為一談,因此可能給號召、宣言、內容空洞的定義偷換法律規范,以及“惡優亦法”開辟可能性;道德法學派則可能把包含在社會意識中的種種相互矛盾的價值視為法,危及法律的穩定性并給某些違法行為帶來借口;社會法學派把法和法律秩序相混淆,易于把法看成廣泛流行的作法、有效性等貌似法律的東西。然而并非三者簡單地相加或結合即可誕生最終真理。它們的彼此獨立和互相制衡不僅喚醒了豐富活躍的法池思維,而且為法這一極為復雜的社會現象在一個合度的領域內存在鋪設了一條通往未來的軌道。法理學不可能以真理在握的方式而一勞永逸,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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