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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幾種常見林業行政懲罰案件證據標準一、盜伐林木案(一)詢問違法當事人筆錄1告知執法人身份和被詢問人權利義務記錄。 2當事人基本狀況:姓名(曾用名)、外號、性別、年齡、職業(包括是否為人大代表或政協委員)、文化程度、住址、工作單位、有無前科劣跡及處理狀況。3當事人家庭狀況。4當事人社會經受。5共同違法狀況:是否有同伙,同伙身份與相互間關系;相互間是如何商定的;各違法行為人在盜伐林木中所起的作用。6作案時間、地點。7作案方式與手段:盜伐林木的方式與作案工具。8危害后果:采伐林木的樹種、株數、規格、蓄積量。9林木去向:銷贓時間、地點、對象、價格、數量、所獲贓款及分贓狀況。10運輸方式:自己運輸還是請人
2、運輸、何種運輸方式;承運人基本狀況、運輸工具(車型、牌號等)狀況;是否明知;是否參與分贓或者所得承運費。11作案經過中的其他狀況。12林權狀況:采伐跡地全部權與有益物權狀況、被盜伐林木的全部權與用益物權狀況。13許可狀況:有無采伐林木許可證或其它有關手續(在采伐許可證規定的地點以外采伐國家、集體及他人全部的林木等情形)。14同類違法經受:作案次數,歷次作案時間、地點、經過與結果。15主觀方面:作案動機及目的,是否知道有關法律規定與實施該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主觀方面有意的表現。16當事人對行為的生疏。17其他需要了解的狀況。(二)被侵害人的控告與陳述。(三)證人證言1承運盜伐林木行為人陳述。2收購
3、盜伐林木行為人陳述。3現場目睹人、案件發覺人陳述。4護林員陳述。5當地村委會干部、林場職工或違法行為人所在單位工作人員陳述。6其他人員陳述。(四)書證1林木全部權證明。2林木交易合同或協議。3盜伐林木行為人、承運盜伐林木行為人、收購盜伐林木行為人記賬單或木材碼單。4當地林業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出具的未批準采伐林木證明。5當地木材市場或木材經營者關于木材價格的調查和證明材料等。6林木交易、運輸付款憑證或收款收條等。7與案件有關的通訊記錄。8其他書證。(五)物證照片、影像資料與提取筆錄1盜伐林木照片、影像資料與提取物證筆錄。2作案工具照片、影像資料與提取物證筆錄。3其他物證照片、影像資料與提取物
4、證筆錄。(六)盜伐林木采伐跡地勘驗筆錄和盜伐林木存放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及其現場圖、現場照片或者影像資料等。(七)違法行為人或有關證人對采伐現場的指認筆錄。(八)有關人員關于盜伐林木蓄積量的計算結果與計算方法、標準或依據等狀況的說明材料。(九)鑒定結論和鑒定機構(人員)資格證明,包括對不明樹種和價值難以確認的盜伐林木價格的鑒定材料。(十)案件來源材料:包括舉報、控告、移送等信件材料、報案筆錄及其他。(十一)違法行為人身份材料、違法犯罪經受及前科材料。(十二)其他證據材料。二、濫伐林木案 (一)詢問違法當事人記錄1告知執法人身份和被詢問人權利義務記錄。 2當事人基本狀況:姓名(曾用名)、外號、性別
5、、年齡、職業(包括是否為人大代表或政協委員)、文化程度、住址、工作單位、有無前科劣跡及處理狀況。3當事人家庭狀況。4當事人社會經受。5共同違法狀況:是否有同伙,同伙身份與相互間關系;相互間是如何商定的;各違法行為人在盜伐林木中所起的作用。6作案時間、地點。7采伐林木人員:本人或者雇請他人,采伐協議,工資結付等。8作案方式與手段:濫伐林木方式與作案工具;采伐林木是否按采伐許可證(作業設計)要求實施采伐,有無超面積、超范圍、超強度、超數量等。9危害后果:采伐林木的樹種、株數、規格、蓄積量。10林木去向:自用、加工、外銷,木材銷售價格及獲利狀況。11運輸方式:自己運輸還是請人運輸、何種運輸方式,承運
6、人基本狀況、運輸工具(車型、牌號等)狀況,運費。12作案經過中的其他狀況。13林權狀況:采伐跡地全部權與有益物權狀況、被盜伐林木的全部權與用益物權狀況。14許可狀況:是否申請批準采伐林木,向什么單位和人申請的;有無采伐林木許可證;采伐許可證批準采伐林木數量、樹種、方式、地點、面積等。15采伐監督管理:監督采伐單位和人員、雇主或托付人對采伐林木現場監督管理狀況;負責管理實施采伐的林業管理工作人員及監督管理生產狀況。16主觀方面:造成濫伐林木的緣由、當事人濫伐林木的動機和目的,是否知道有關法律規定與實施該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主觀方面有意的表現。17雇工或幫工狀況:雇請他人采伐的,雇主是如何交待被雇請
7、人的,或者在采伐跡地是如何交待采伐要求的;被雇請人是否明知憑證采伐林木和采伐許可證規定的采伐要求、數量等,有無濫伐林木的有意。18同類違法經受:歷次作案時間、地點、經過與結果。19當事人對行為的生疏。(二)被侵害人的控告與陳述。(三)證人證言1被雇請采伐林木人員陳述。2護林員、林管員陳述。3采伐現場監督人員陳述。4當地村委會干部、林場職工或違法行為人所在單位工作人員陳述。5采伐跡地土地全部權或使用權人陳述。6林權發生變更的,轉讓林木全部權之前原林木全部權人陳述。7被指違法批準采伐林木人陳述。8運輸濫伐林木行為人陳述。9收購濫伐林木行為人陳述。10其他有關人員陳述。(四)書證1林木權屬證明:林權
8、證、承包合同、出售林木合同、租賃拍賣合同與協議等。2采伐協議、出售林木協議。3辦證狀況證明:采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以及有關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的申請材料;或者當地林業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出具的未批準采伐林木證明。4濫伐林木行為人、承運濫伐林木行為人、收購濫伐林木行為人的記賬單或木材碼單。5采伐林木人員出勤記工簿、采伐林木工資結算依據、收條等。6當地木材市場或木材經營者關于木材價格的調查和證明材料等。7林木交易付款憑證或收款收條。8與案件有關的通訊記錄。9其他書證。 (五)物證照片、影像資料與提取筆錄1濫伐林木照片、影像資料與提取物證筆錄。2作案工具照片、影像資料與提取物證筆錄。3
9、其他物證照片、影像資料與提取物證筆錄。(六)濫伐林木采伐跡地勘驗筆錄和濫伐林木存放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及其現場圖、現場照片或者影像資料等。(七)違法行為人或有關證人對采伐現場的指認筆錄。(八)有關人員關于濫伐林木蓄積量的計算結果與計算方法、標準或依據等狀況的說明材料。(九)鑒定結論和鑒定機構(人員)資格證明,包括對不明樹種和價值難以確認的濫伐林木價格的鑒定材料。(十)案件來源材料:包括舉報、移送等信件材料,報案筆錄及其他。(十一)違法行為人身份材料、違法犯罪經受及前科材料。(十二)其他證據材料。三、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案(一)詢問違法當事人筆錄1告知執法人身份和被詢問人權利義務記錄。 2當事
10、人基本狀況:姓名(曾用名)、外號、性別、年齡、職業(包括是否為人大代表或政協委員)、文化程度、住址、工作單位、有無前科劣跡及處理狀況。3當事人家庭狀況。4當事人社會經受。5共同違法狀況:是否有同伙,同伙身份與相互間關系;相互間是如何商定的;各違法行為人在盜伐林木中所起的作用。6所收購林木的來源:供應木材人的基本狀況,每次所供應木材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與木材運輸證狀況。7收購林木的時間、地點。8危害后果:收購林木的樹種、株數、規格、蓄積量;收購林木的價格與價款、當地合法來源木材的價格。9木材去向:自用、加工或者轉手倒賣;轉手倒賣地點、對象、價格及獲利等。10運輸方式:自己運輸還是請人運輸、何種運輸
11、方式;承運人基本狀況、運輸工具(車型、牌號等)狀況;是否明知;是否參與分贓或者所得承運費。11作案經過中的其他狀況。12許可狀況:收購木材行為人是否辦理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13當地木材市場設置狀況。14同類違法經受:作案次數,歷次作案時間、地點、經過與結果。15主觀方面:作案動機及目的,是否知道有關法律規定與實施該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主觀方面“明知”或可以推定為“明知”的表現。16當事人對行為的生疏。17其他需要了解的狀況。(二)證人證言1供應木材人陳述。2下一環節收購人或購買人陳述。3承運非法收購的盜伐濫伐林木行為人陳述。4裝御非法收購的盜伐濫伐林木行為人陳述。5收購現場目睹人陳述。6其他
12、人員陳述。(四)書證1違法行為人或有關當事人供應的有關林木采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2收購、出售林木協議。3林木被采伐前全部權證明。4當地林業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出具的違法行為人所收購的林木未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的證明。5當地林業主管部門出具的違法行為人所收購林木的地點為非法木材交易場所的證明。6收購盜伐濫伐林木行為人、承運盜伐濫伐林木行為人的記賬單或木材碼單。7當地木材市場或木材經營者關于木材價格的調查和證明材料等。8林木交易、運輸付款憑證或收款收條。9與案件有關的通訊記錄。10其他書證。(五)物證照片、影像資料與提取筆錄1非法收購盜伐、濫伐林木的照片、影像資料與提取物證筆錄。2運輸工具照片、
13、影像資料與提取物證筆錄。3其他物證照片、影像資料與提取物證筆錄。(六)盜伐、濫伐林木采伐跡地勘驗筆錄和收購盜伐濫伐林木存放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及其現場圖、現場照片或者影像資料等。(七)有關人員關于非法收購盜伐、濫伐林木材積、蓄積量的計算結果與計算方法、標準或依據等狀況的說明材料。(八)鑒定結論和鑒定機構(人員)資格證明,包括對不明樹種和價值難以確認的木材價格的鑒定材料。(九)案件來源材料:包括舉報、移送等信件材料、報案筆錄及其他。(十)違法行為人身份材料、違法犯罪經受及前科材料。(十一)其他證據材料。四、擅自經營、加工木材案(一)詢問違法當事人筆錄1告知執法人身份和被詢問人權利義務記錄。 2當事
14、人基本狀況:姓名(曾用名)、外號、性別、年齡、職業(包括是否為人大代表或政協委員)、文化程度、住址、工作單位、有無前科劣跡及處理狀況。3當事人家庭狀況。4當事人社會經受。5共同違法狀況:是否與他人合伙經營(加工)木材,合伙的性質,出資人身份與相互間關系;相互間權利義務商定;合伙人在擅自經營(加工)木材中所起的作用。6經營(加工)木材的起止時間與地點。7經營(加工)木材規模,雇請人員狀況。8經營(加工)原木的樹種、株數、規格、蓄積量;半成品的樹種、件數、規格、蓄積量。9經營(加工)木材的來源:供應木材人的基本狀況;經營(加工)的木材有無采伐林木許可證、木材運輸證、村委會或林業工作站證明,以及其它
15、有關手續;收購木材的價格與價款。10木材銷售去向:留存與銷售木材數量;銷售木材的時間、地點、對象、數量、價格、價款與獲利狀況,每次銷售辦理木材運輸證狀況。11運輸方式:收購和銷售木材是自己運輸還是請人運輸、何種運輸方式;承運人基本狀況、運輸工具(車型、牌號等)狀況;各承運人運輸次數與木材數量、每次運費,辦理木材運輸證狀況。12許可狀況:是否辦理經營(加工)木材許可證及工商營業執照,未辦理經營(加工)木材許可證的緣由。13同類違法經受:作案次數,歷次經營(加工)木材的時間、地點、經過與結果。14主觀方面:擅自經營(加工)木材的動機及目的,是否知道有關法律規定與實施該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主觀方面有意
16、的表現。15當事人對行為的生疏。16其他需要了解的狀況。(二)證人證言1供應木材人陳述。2下一環節收購人或購買人陳述。3承運非法收購的盜伐濫伐林木行為人陳述。4雇請工人或幫工陳述。5收購木材現場目睹人或加工場所周邊知情人陳述。6其他人員陳述。(三)書證1違法行為人或者有關當事人供應的有關林木采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或者過期作廢的經營(加工)木材許可證等。2收購、出售、運輸林木合同或協議。3擅自經營(加工)木材行為人的記賬單或銷售單。4供應木材人、承運木材人、下一環節收購或購買木材行為人的記賬單或木材碼單。5當地林業主管部門出具的未給違法行為人辦理經營(加工)許可證的證明。6當地林業主管部門出具的
17、運輸木材狀況證明。7當地工商、稅務部門出具的辦證與繳費、繳稅狀況證明。8當地木材市場或木材經營者關于木材價格的調查和證明材料等。9木材交易付款憑證或收款收條;工人或幫工工資單或收款收據等。10其他書證。(四)物證照片、影像資料與提取筆錄1收購、出售林木照片及提取物證筆錄。2運輸工具與加工木材機器、設備照片,以及提取物證筆錄。3其他物證照片、影像資料與提取物證筆錄。(五)經營(加工)木材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及其現場圖、現場照片或者影像資料等。(六)有關人員關于木材材積、蓄積量的計算結果與計算方法、標準或依據等狀況的說明材料。(七)鑒定結論和鑒定機構(人員)資格證明,包括對不明樹種和價值難以確認的木
18、材價格的鑒定材料。(八)案件來源材料:包括舉報、移送等信件材料、報案筆錄及其他。(九)違法行為人身份材料、違法犯罪經受及前科材料。(十)其他證據材料。五、有意毀壞林木與擅自開墾林地(一)詢問違法當事人筆錄1告知執法人身份和被詢問人權利義務記錄。2當事人基本狀況:自然人姓名(曾用名)、外號、性別、年齡、職業(包括是否為人大代表或政協委員)、文化程度、住址、工作單位、有無前科劣跡及處理狀況;或者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職務,以及有無違法經受與處理狀況等。3當事人(自然人或者法人代表)家庭狀況。4當事人(自然人或者法人代表)社會經受。5共同違法狀況:是否與他人合伙開墾、采石、采砂、采土、采
19、種、采脂或進行其他活動,造成林地、森林或者林木受到毀壞;合伙的性質,出資人身份與相互間關系;相互間權利義務商定;合伙人在毀壞林地、森林或者林木活動中所起的作用。6雇工與幫工狀況。7實施違法行為的時間、地點。8毀壞林地、森林或者林木的方式與作案工具。9危害后果:原林地或森林、林木狀況或面貌;毀壞林地的面積、林種;毀壞森林、林木的樹種、株數、規格、蓄積量;被毀林地、森林或者林木現狀與損失。10贓物去向:所采石、砂、土、種、脂等數量;以上物品及被毀壞林木的現狀;銷售石、砂、土、種、脂、林木等物品的時間、地點、對象、價格、價款與獲利狀況。11贓物運輸方式:所采石、砂、土、種、脂、林木等是自己運輸還是請
20、人運輸、何種運輸方式;承運人基本狀況、運輸工具(車型、牌號等)狀況;是否明知是贓物;是否參與分贓或者所得運費。12作案經過中的其他狀況。13毀壞林地與林木權屬:林地全部權與用益物權狀況、林木全部權與用益物權狀況;是否與林權人商定或簽訂協議,商定狀況。14許可狀況:是否經過批準或辦理有關手續;辦理征占用林地手續和林木采伐許可證狀況。15同類違法經受:作案次數,歷次作案時間、地點、經過與結果。16主觀方面:作案動機及目的,是否知道有關法律規定與實施該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主觀方面有意的表現。17當事人對行為的生疏。18其他需要了解的狀況。(二)被侵害人的控告與陳述。(三)證人證言1雇工、幫工陳述。2收
21、購、購買或者利用石、砂、土、種、脂、林木等物品德為人陳述;林地利用人陳述。3承運石、砂、土、種、脂、林木等物品德為人陳述。4當地鄉鎮、村委會、林場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工作人員陳述。5林地和林木全部權與用益物權人陳述。6毀壞林地和森林、林木現場目睹人陳述。7護林員與林業管理人員陳述。8其他人員陳述。(四)書證1違法行為人或有關當事人供應的有關合同或者協議、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林木采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及辦理有關證件申報材料等。2林地、林木權屬證明。3實施毀林行為人的記賬單或相關賬目。4當地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出具的林地、森林或者林木被毀壞之前狀況的證明或有關資料。5當地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
22、關單位出具的林地類型與林種的證明或有關資料。6當地林業主管部門出具的有關使用林地與采伐林木審批狀況的證明。7當地市場或有關經營者關于石、砂、土、種、脂、林木等物品價格的調查和證明材料等。8石、砂、土、種、脂、林木等物品交易付款憑證或收款收條;雇工或者幫工工資條或者收條等。9與案件有關的會議記錄、文件等。10其他書證。(五)物證照片、影像資料與提取筆錄1違法行為人所采石、砂、土、種、脂、林木等物品照片、影像資料與提取物證筆錄。2作案工具照片、影像資料與提取物證筆錄。3其他物證照片、影像資料與提取物證筆錄。(六)毀壞林地、森林或者林木現場勘驗筆錄及其現場圖、現場照片或者影像資料等。(七)違法行為人
23、或有關證人對毀壞林地、森林或者林木現場的指認筆錄。(八)有關人員關于林地面積與林木材積、蓄積量的計算結果及其計算方法、標準或依據等狀況的說明材料。(九)鑒定結論和鑒定機構(人員)資格證明,包括對不明樹種、價值難以確定的物品價格以及難以確定的經濟損失的鑒定材料。(十)案件來源材料:包括舉報、控告、移送等信件材料、報案筆錄及其他。(十一)違法行為人身份材料、違法犯罪經受及前科材料。(十二)其他證據材料。六、擅自轉變林地用途 (一)詢問違法當事人筆錄1告知執法人身份和被詢問人權利義務記錄。2當事人基本狀況:自然人姓名(曾用名)、外號、性別、年齡、職業(包括是否為人大代表或政協委員)、文化程度、住址、
24、工作單位、有無前科劣跡及處理狀況;或者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職務,以及有無違法經受與處理狀況等。3當事人(自然人或者法人代表)家庭狀況。4當事人(自然人或者法人代表)社會經受。5共同違法狀況:是否與他人合伙進行轉變林地用途的活動;合伙的性質,出資人身份與相互間關系;相互間權利義務商定;合伙人在轉變林地用途的活動中所起的作用。6雇工與幫工狀況。7實施違法行為的時間、地點。8毀壞林地、森林或者林木并轉變林地用途的方式與作案工具。9林地用途轉變前的性質與狀況:原林地類型;原林地或森林、林木狀況或面貌。10危害后果:被占與被毀林地現狀,被毀壞的森林或者林木現狀;轉變用途的林地面積、類型;在
25、轉變林地用途活動中毀壞的森林、林木的樹種、株數、規格、蓄積量;毀壞的林業設施狀況;經濟損失。11贓物去向:轉變林地用途活動中被毀壞林木及林業設施的現狀;銷售林木及林業設施的時間、地點、對象、價格、價款與獲利狀況。12贓物運輸方式:銷售、利用被毀壞的林木及林業設施是自己運輸還是請人運輸、何種運輸方式;承運人基本狀況、運輸工具(車型、牌號等)狀況;是否明知是贓物;是否參與分贓或者所得運費。13作案經過中的其他狀況。14林地與林木權屬狀況:轉變用途的林地全部權與用益物權狀況、林地上林木全部權與用益物權狀況;轉變林地用途是否與林權人商定或簽訂協議,商定狀況。15許可狀況:是否經過林業主管部門、國土資源
26、主管部門批準或辦理有關手續;辦理征占用林地審核同意書狀況。16同類違法經受:作案次數,歷次作案時間、地點、經過與結果。17主觀方面:作案動機及目的,是否知道有關法律規定與實施該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主觀方面有意的表現。18當事人對行為的生疏。19其他需要了解的狀況。(二)被侵害人的控告與陳述。(三)證人證言1雇工、幫工陳述。2收購、購買或者利用從被占、被毀林地上所采伐的林木、所拆除林業設施等物品德為人陳述。3承運林木和林業設施等物品德為人陳述。4當地鄉鎮、村委會、林場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工作人員陳述。5林地和林木全部權與用益物權人陳述。6毀壞、占用林地現場目睹人陳述。7護林員與林業管理人員陳述。8其他
27、人員陳述。(四)書證1違法行為人或有關當事人供應的有關合同或者協議、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林木采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及辦理有關手續的申報材料等。2林地、林木權屬證明。3違法行為人或有關當事人與案件有關的記賬單或相關賬目。4當地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出具的林地、森林或者林木被毀壞之前狀況的證明或有關資料。5當地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出具的林地類型與林種的證明或有關資料。6當地林業主管部門出具的征占用林地與采伐林木審批狀況的證明。7當地市場或有關經營者關于林木和林業設施等物品價格的調查和證明材料等。8林木和林業設施等物品交易付款憑證或收款收條;雇工或者幫工工資條或者收條等。9與案件有關的
28、會議記錄、文件等。10其他書證。(五)物證照片、影像資料與提取筆錄1林木、林業設施等涉案物品照片、影像資料與提取物證筆錄。2作案工具照片、影像資料與提取物證筆錄。3其他物證照片、影像資料與提取物證筆錄。(六)被毀、被占林地現場勘驗筆錄及其現場圖、現場照片或者影像資料等。(七)違法行為人或有關證人對毀壞、占用林地現場的指認筆錄。(八)有關人員關于林地面積與林木材積、蓄積量的計算結果及其計算方法、標準或依據等狀況的說明材料。(九)鑒定結論和鑒定機構(人員)資格證明,包括對不明樹種、價值難以確定的物品價格以及難以確定的經濟損失的鑒定材料。(十)案件來源材料:包括舉報、控告、移送等信件材料、報案筆錄及
29、其他。(十一)違法行為人身份材料、違法犯罪經受及前科材料。(十二)其他證據材料。七、非法運輸木材(無木材運輸證運輸木材,超木材運輸證規定數量運輸木材,使用偽造、涂改的木材運輸證運輸木材,承運無木材運輸證的木材)(一)詢問違法當事人筆錄1告知執法人身份和被詢問人權利義務記錄。 2當事人基本狀況:姓名(曾用名)、外號、性別、年齡、職業(包括是否為人大代表或政協委員)、文化程度、住址、工作單位、有無前科劣跡及處理狀況。3當事人家庭狀況。4當事人社會經受。5共同違法狀況:是否與他人合伙經營、運輸木材,合伙的性質,出資人身份與相互間關系;相互間權利義務是如何商定的;合伙人在非法運輸木材中所起的作用。6木
30、材全部人(貨主)基本狀況。7木材運輸押運人基本狀況。8違法行為人所運輸木材的來源:木材從何地而來,由何人、在何時供應;收購木材的樹種、品種、件數、規格與蓄積量,收購的價格與價款;采伐林木的時間、地點、樹種、株數、規格與蓄積量;所運木材有無采伐許可證、村委會或者林業工作站證明等合法來源證明等。9本次所運木材的樹種、品種、件數(株數)、規格、蓄積量與價值。10木材起運地與時間:在何時、何地、由何人裝車起運。11運輸木材的目的地:木材運輸到什么地方,擬走什么線路。12所運木材用途:所運輸的木材是自用、經營或者銷售等。13運輸方式:自己運輸還是請人運輸、何種運輸方式;有無偽裝、躲避檢查狀況;承運人基本
31、狀況、運輸工具(車型、牌號等)狀況;是否參與分贓或者所得運費。14違法行為被查的時間、地點及車輛行使狀態。15作案經過中的其他狀況。16許可狀況:違法行為人或有關當事人是否辦理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木材運輸證、植物檢疫證;辦理的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木材運輸證、植物檢疫證是否過期失效或有無偽造、涂改;實際運輸木材狀況與當事人持有的木材運輸證、植物檢疫證在運輸時間、起止和途經地點、木材材種、品種、規格、數量等方面是否相符。17同類違法經受:作案次數,歷次作案時間、地點、經過與結果。18主觀方面:作案動機及目的,是否知道有關法律規定與實施該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主觀方面有意的表現。19當事人對行為
32、的生疏。20其他需要了解的狀況。(二)證人證言1供應木材人陳述。(從外地運輸木材的除外)2下一環節收購人或購買人陳述。(當事人是外地人的除外)3押運木材人、承運木材人(承運無證木材案中作為違法當事人時除外)陳述。4裝運木材人陳述(從外地運輸木材的除外)。5裝運木材現場其他目睹人陳述(從外地運輸木材的除外)。6其他人員陳述。(四)書證1違法行為人或有關當事人供應的有關林木采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植物檢疫證等。2收購、出售、運輸林木合同或協議。3非法運輸木材行為人的記賬單或木材碼單。4林業主管部門、林業工作站或村委會等單位出具的木材來源是否合法狀況的證明;所運木材辦理木材運輸證、植物檢疫證等狀況的
33、證明(從外地運輸的木材除外)。5當地木材市場或木材經營者關于木材價格的調查和證明材料等。6林木交易付款憑證或收款收條,承運木材運費、裝運木材勞務費等付款憑證或收款收條。7與案件有關的通訊記錄。8其他書證。(五)裝運木材車輛、裝載木材勘驗/檢查筆錄及其現場圖、現場照片或者影像資料等。(六)鑒定結論和鑒定機構(人員)資格證明,包括對不明樹種和價值難以確定的木材價格的鑒定材料。(七)案件來源材料:包括舉報、移送等信件材料、報案筆錄及其他。(八)違法行為人身份材料、違法犯罪經受及前科材料。(九)其他證據材料。八、無狩獵證或違反狩獵證規定獵捕野生動物(一)詢問違法當事人記錄1告知執法人身份和被詢問人權利
34、義務記錄。 2當事人基本狀況:姓名(曾用名)、外號、性別、年齡、職業(包括是否為人大代表或政協委員)、文化程度、住址、工作單位、有無前科劣跡及處理狀況。3當事人家庭狀況。4當事人社會經受。5共同違法狀況:是否有同伙,同伙身份與相互間關系;相互商定狀況;各違法行為人在違法行為中所起的作用。6作案時間、地點。7作案方式與手段:獵捕野生動物的方式,作案工具(包括交通工具)及來源;違反狩獵證規定的事項。8作案經過:預謀及實施狀況。9危害后果:獵捕野生動物的種類、特征、數量。10獵捕的野生動物去向:自用、出售或其他;出售價格及獲利、分贓狀況。11運輸方式:何種運輸方式,承運人基本狀況、運輸工具(車型、牌
35、號等)狀況,運費。12許可狀況:是否申請辦理狩獵證與野生動物運輸證,向什么單位和人申請的,申請是否批準;狩獵證批準的狩獵時間、地點、野生動物品種、特征、數量等狀況;野生動物運輸證規定的運輸時間、線路、野生動物品種、特征、數量等狀況。13狩獵監督管理:狩獵組織、監督和管理狀況。14主觀方面:違法行為人作案的動機和目的,是否知道有關法律規定與實施該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主觀方面有意的表現。15同類違法經受:歷次作案時間、地點、經過與結果。16當事人對行為的生疏。(二)證人證言1出售或者供應作案工具人員的陳述。2護林員、林管員陳述。3狩獵組織、監督與管理人員陳述。4狩獵現場目睹人陳述。5違法行為人鄰居、
36、同事及周邊知情人陳述。6承運野生動物行為人陳述。7收購、利用野生動物行為人陳述。8其他有關人員陳述。(四)書證1違法行為人或者有關人員供應的狩獵證、持槍證、野生動物運輸證;辦理狩獵證與野生動物運輸證的申請材料。2與案件有關的記賬單。3當地林業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出具的狩獵時間是否為禁獵期,狩獵地點是否為禁獵區的證明。4與案件有關的通訊記錄。5其他書證。 (五)物證照片、影像資料與提取筆錄1獵獲物照片、影像資料與提取物證筆錄。2作案工具照片、影像資料與提取物證筆錄。3其他物證照片、影像資料與提取物證筆錄。(六)狩獵現場勘驗筆錄及其現場圖、現場照片或者影像資料等。(七)違法行為人或有關證人對狩獵
37、現場的指認筆錄。(八)有關人員認定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種類所依據的權威資料及有關狀況說明材料。(九)鑒定結論和鑒定機構(人員)資格證明,包括對不明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種類、難以確認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的鑒定材料。(十)案件來源材料:包括舉報、移送等信件材料,報案筆錄及其他。(十一)違法行為人身份材料、違法犯罪經受及前科材料。(十二)其他證據材料。九、非法收購、出售、運輸、郵寄、攜帶愛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一)詢問違法當事人筆錄1告知執法人身份和被詢問人權利義務記錄。 2當事人基本狀況:姓名(曾用名)、外號、性別、年齡、職業(包括是否為人大代表或政協委員)、文化程度、住址、工作單位、有無前科劣跡及處
38、理狀況。3當事人家庭狀況。4當事人社會經受。5共同違法狀況:是否有同伙,同伙身份與相互間關系;相互間商定狀況;各違法行為人在違法行為中所起的作用。6野生動物來源:收購、出售、運輸、郵寄、攜帶愛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來源于狩獵、馴養繁殖還是倒賣;上一環節供應人基本狀況及其辦理狩獵證、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野生動物經營許可證狀況;每次供應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種類、特征、數量及辦理野生動物運輸證狀況等。7作案時間、地點。8作案方式與手段:設點收購、出售還是流淌收購、出售,收購、出售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運輸方式、承運人狀況,交待或商定,運費狀況;運輸、郵寄、攜帶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方式與渠道,自己辦理
39、還是托人辦理,有無偽裝;違法行為實施是隱秘還是公開;聯系方式是多人聯系還是專線聯系等。9危害后果:收購、出售、運輸、郵寄、攜帶愛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種類、特征、數量。11愛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去向:自用、加工、倒賣或者其他;收購、出售、運輸、郵寄、攜帶愛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地點、對象、價格、價款及獲利狀況等。12作案經過中的其他狀況。13許可狀況:收購、出售、運輸、郵寄、攜帶愛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是否辦理野生動物經營許可證、野生動物運輸證;野生動物經營許可證、野生動物運輸證規定狀況。14同類違法經受:作案次數,歷次作案時間、地點、經過與結果。15主觀方面:作案動機及目的,是否知道有關法律規
40、定與實施該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主觀方面“明知”或可以推定為“明知”的表現。16當事人對行為的生疏。(二)證人證言1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供應人陳述。2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下一環節接受人陳述。3除作為運輸、郵寄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案件違法當事人之外的承運人、郵寄人陳述。4裝御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德為人陳述。5違法行為實施現場目睹人陳述。6違法行為人鄰居、同事及周邊知情人陳述。7市場管理人員、郵寄人員陳述。8其他人員陳述。(四)書證1違法行為人或有關當事人供應的狩獵證、持槍證、野生動物經營許可證、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野生動物運輸證及其有關辦證申報資料。2與案件有關的記賬單、賬目、郵寄憑證、付款憑證或收款收
41、條。3運輸人(單位)或郵寄人(單位)出具的證明或說明材料。4與案件有關的通訊記錄。5其他書證。(五)物證照片、影像資料與提取筆錄1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照片、影像資料與提取物證筆錄。2作案工具、運輸工具照片、影像資料與提取物證筆錄。3其他物證照片、影像資料與提取物證筆錄。(六)案發覺場或有關場所勘驗/檢查筆錄及其現場圖、現場照片或者影像資料等。(七)有關人員認定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種類所依據的權威資料及有關狀況說明材料。(八)鑒定結論和鑒定機構(人員)資格證明,包括對不明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種類、難以確認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的鑒定材料。(九)案件來源材料:包括舉報、移送等信件材料,報案筆錄及其他。
42、(十)違法行為人身份材料、違法犯罪經受及前科材料。(十一)其他證據材料。十、過失引起森林火災(一)詢問違法當事人筆錄1告知執法人身份和被詢問人權利義務記錄。 2當事人基本狀況:姓名(曾用名)、外號、性別、年齡、職業(包括是否為人大代表或政協委員)、文化程度、住址、工作單位、有無前科劣跡及處理狀況。3當事人家庭狀況。4當事人社會經受。5起火時間、地點。6起火緣由。7起火之初的火勢。8森林火災撲救:森林火災發覺狀況,撲救經過,違法行為人在森林火災中的撲救表現。9危害后果:森林火災過火面積、有林地面積、受害森林面積;燒毀或者損害林木的樹種、株數、規格、蓄積量;人員傷亡狀況;其他財物與設施損失;直接經濟損失狀況。10失火引起森林火災經過中的其他狀況。11林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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