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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論證邏輯、非形式邏輯、論證理論在西方學界方興未艾的非形式邏輯,也日益得到我國邏輯學界的關注。一方面,非形式邏輯不斷激發著中國邏輯學者的理論興趣而被積極引介;另一方面,非形式邏輯也逐漸被作為中國古代邏輯的一種合法性證成方式及研究進路而飽受爭議;此外,非形式邏輯還被認為辯護了傳統邏輯的地位甚至展示了當前邏輯教學改革的一種方向而備受期望。1問題的引入一般而言,形式邏輯以推理形式及其有效性為研究對象,而非形式邏輯以實際論證分析與評估的非形式(non-formal)方法和規范為理論旨歸。依其創始人拉爾夫約翰遜(Ralph H. Johnson)的界定,非形式邏輯是對日常話語中的論證進行分析、解釋、評估、

2、批評和建構的一個邏輯學分支1;從更廣的論證研究領域來看,非形式邏輯被看作是論證研究的邏輯學進路(logical approach)。顯然,“實際論證”與“邏輯”是解讀非形式邏輯的兩個關鍵詞。而正是這兩個關鍵詞,在中國邏輯學界為之博得肯定與厚望的同時,也使之遭遇到混淆與轉換“論證邏輯”。眾所周知,中國古代邏輯雖不多見對推理形式的抽象和討論,卻蘊藏著諸如“王充的論證邏輯”2的對論證的分析和探究。換言之,“論證邏輯”在中國邏輯史上深有淵源。并非偶然,國內非形式邏輯研究者也樂于提倡“論證邏輯”:“非形式邏輯并不是一個適宜的術語,我寧可稱之為論證邏輯。”3可見,相比“非形式邏輯”,“論證邏輯”一語更契合

3、中國邏輯史研究者的直覺和我國非形式邏輯研究者的偏愛。然而,“論證邏輯”無論作為一個理論術語還是學科名稱,卻總是被直接引入而鮮見清晰的分析與界定。“論證邏輯”到底是何含義?它能否成為非形式邏輯的代名詞?本文將就其概念本身進行適當審視,進而對其與非形式邏輯及論證理論的關系做出必要的澄清。2“論證邏輯”的概念探問“論證邏輯”一詞是何含義時,一個直覺上的清晰答案會立時呈現,“關于/研究論證的邏輯”。或許正因此直觀性,才使之被視為一個不必解釋的自明概念。但作為一個嚴肅的理論術語甚至學科名稱,在直觀的基礎上它理當還具有更實質的(意義)清晰性說明和(用法)合理性辯護。因而,我們并不應該回避進一步的追問,什么

4、是“關于/研究論證的邏輯”?而能否給邏輯一個一致認同的準確定義本是一個爭議性問題,這就注定了“論證邏輯”的提倡者回應上述追問的困難與風險。筆者在此只嘗試以兩個較為通行的邏輯界定來作一分析。廣義而言,諸多邏輯學著作中最通行的界定是“邏輯研究論證,探討好的論證的標準,是區分好的論證與壞的論證的科學”,以此觀之,“論證邏輯”近似于一個不適當的同語反復。以學科對象冠于該學科之前的名稱明顯是反常的,若邏輯本以論證為對象,以區分好/壞論證為旨歸,則正如我們不會提“語言語言學”或“力物理學”一樣,自然也不應該提“論證邏輯”。狹義而言,現代(形式)邏輯則將邏輯更具體地界定為“研究推理形式及其有效性的科學”。于

5、此而言,“論證邏輯”并非同語反復,即它“研究論證中的推理形式及其有效性”,然而在此語境中它又將面對雙重困境。一方面,從現代邏輯的觀點看,并無實質性的推理與論證之分,而只有形式論證與非形式論證之別(形式論證是形式系統中的一個證明,而非形式論證是以自然語言為載體的形式論證)4。而嚴格說來,沒有推理與論證的區分前提,則沒有“研究論證中的推理形式及其有效性”一說。另一方面,縱使拒斥形式/非形式論證的理解而給論證和推理以嚴格區分,“論證邏輯”卻又變得詞不達意。畢竟,無論是王充對論證的討論,還是非形式邏輯對于論證的研究,都不致力于探討這種“論證中的推理形式及其有效性”。當然,此時似乎應回響起皮爾士“邏輯學

6、有上百種定義”的警示。面對結合通行定義的理解困境,我們只能等待并理當期待其提出者來澄清,他們偏愛的是哪種可以之證成“論證邏輯”的邏輯定義。質言之,迄今為止“論證邏輯”并沒有在理論上呈現出被預設的概念清晰性。同時,論證研究復興及非形式邏輯興起以來,非形式邏輯學者們不會不清楚其理論對象是實際的“論證”,不會不明了其研究進路是“邏輯”的考察,卻鮮有青睞“logic of argument”一語。這一對比性事實也當引發我們對“論證邏輯”術語合理性的反思。3論證邏輯與非形式邏輯鑒于概念本身(目前)的含混性,理當不奢求以“論證邏輯”為“非形式邏輯”的代名詞。但縱使對此存而不論,若從當前非形式邏輯的發展進程

7、來看,這一替換還將彰顯出另一種不適當性。一方面,非形式邏輯的“非形式”限定早已掙脫了與之相關的理論困境;另一方面,以“論證”更替“非形式”也不是一個合乎時宜的選擇。歷史地看,從最初產生于邏輯形式化范式束縛中而著力調整與形式邏輯的緊張關系,到當前置身于論證理論領域中而致力完善自身的學科定位,非形式邏輯始終遭遇著對其邏輯學身份的質疑,“非形式邏輯不是邏輯學”的觀點至今并不鮮見,其“邏輯學品性”問題一直是該領域中一個難解的議題5。眾所周知,非形式邏輯產生于邏輯學數學化、形式化的20世紀,其“非形式”的標識不可避免地為其招致范式壓力“非形式邏輯是個矛盾術語(oxymoron)”。基于荷蘭學者巴爾特(E

8、.Barth)和克拉比(E.Krabbe)對“形式(form)”的含義分疏,約翰遜嘗試辯護了非形式邏輯的“形式性”從而緩解其范式壓力。簡言之,“形式”一詞可有三層含義:形式1指柏拉圖哲學中形而上學意義上的“形式”;形式2指現代邏輯所注重的“語句、陳述的結構和形式”意義上的“形式”;形式3則是“根據一套規則體系而相應展開一個程序或過程”意義上的“形式”6。由此,約翰遜認為非形式邏輯作為一種邏輯并不是完全“非形式”的,它只是“非形式邏輯化(或非公理化)”的“非形式2邏輯”。縱使邏輯必是形式的邏輯,非形式邏輯也并非一個矛盾術語,在形式3意義上它仍是“形式邏輯”。在當時強大的范式束縛下,以分梳“形式”

9、含義從而改釋范式的方式來應對范式壓力顯得相對巧妙,但實際上突破甚至摒棄范式才是非形式邏輯學者們更成功的應對策略。嚴格而言,非形式邏輯產生于革新邏輯課程的動機,盡管訴求于從人工語言的形式論證到日常話語中實際論證的研究對象轉移,以及從(形式)有效性到充分性、相關性、可接受性的論證評估標準革新,但它在傳統的、廣義的邏輯理解中(即邏輯區分好的與壞的論證)并不會面臨實質性的“邏輯與否”危機。具體而言,形式化范式中對非形式邏輯的邏輯品性質疑可以被輕易地由“邏輯與否”的定性問題轉化為廣義理解下的邏輯學“內部關系”問題。沃爾頓(D.Walton)就提出形式邏輯從語形和語義而非形式邏輯從語用來研究論證,并由此界

10、定邏輯學中非形式邏輯與形式邏輯的互補關系。迄今為止,應對與“非形式”相關聯的“邏輯學品性”質疑時,訴諸一個傳統的、廣義的邏輯理解總是非形式邏輯學者展開辯護的預設前提。一方面,重回傳統中亞氏工具論遺產(尤其論辯篇和辯謬篇)始終是公認有效的非形式邏輯自我辯護策略,另一方面,承諾非形式邏輯為邏輯學帶來革新性變化并進而呼喚和展望邏輯學自身的變革,甚至還成為其有力的主動回擊。畢竟,范式本是因時而變化演進的,對興于20世紀的邏輯形式化范式,無論是回歸古老的邏輯學傳統抑或是預言未來的邏輯學進展,都可以成功消解它的束縛力。時至今日,“非形式”這一限定語早已散盡其“反形式”的迷霧,而僅停留于某種修辭性和歷史性意

11、義。而隨著北美與歐洲論證研究傳統的融合以及當代論證研究的多學科滲入,非形式邏輯逐漸置身于論證理論之中,真正來自學科外部的邏輯學品性質疑才如期而至。面對也以論證的規范性探討為旨歸卻不以邏輯學自識的修辭學(rhetoric)與論辯術(dialectics),廣義的邏輯理解也不再能為邏輯品性的辯護著力,真正的邏輯學品性問題與困境由之展現。如何澄清邏輯學與修辭學、論辯術的關系,并進而闡明非形式邏輯在論證理論中的學科定位,已成為當前論證理論中最棘手的難題。在與形式邏輯的關系調和上非形式邏輯雖已取得成功,但于論證理論中邏輯學地位的證成,卻至今尚未圓滿解決,而于此做出實質性工作的學者仍屬約翰遜。在非形式邏輯

12、與語用論辯術(pragma-dia-lectics)的對比中,他暗示了“邏輯學關注成果性論證而不是過程性論證(活動)”的辯護策略。正是依此綱領,他的非形式邏輯理論盡管致力于重回論證實踐去理解和分析論證,卻仍固守“一種論證實踐的提取物,一個論證活動的階段性成果”的論證概念為理論核心7。實際上,以“成果性論證”為邏輯學定位上承了文策爾(J.Wenzel)以“結果、過程和程序三分來區分論證研究中邏輯學、修辭學和論辯術三種進路”的思路6。但文策爾只是以之區分三個探討論證的理論視角而非由之界定三種論證概念,約翰遜所做的轉換則帶來了一系列理論難題。正如廷代爾(C.Tindale)所指出,約翰遜的論證概念包

13、含著“作為成果的論證”與“作為過程的論證”的內在沖突。作為過程的論證何時結束而成為成果?或者作為成果的論證是何以完成或完整?應該是某個階段的成果還不是整個過程的最終結果(an end/the end)?這些難題挑戰的雖是其論證概念,卻足以影響和解構他“以成果性論證來證成非形式邏輯之邏輯學品性”的策略本身。同時,文策爾的三分思路也正因其日益展現的褊狹性和模糊性而受到挑戰與重估。無論是追溯于古老的亞氏傳統,還是概觀于當代的論證理論,論辯術、邏輯學和修辭學之間始終都難以得到清晰而一致的界分。正由此,不遺余力地捍衛非形式邏輯為邏輯學分支的約翰遜,其理論也竟會不斷被質疑為“修辭學本質”9。當然,深諳于此

14、的約翰遜自不會囿于文策爾的思路,在對比非形式邏輯與修辭學時,他給出了更實質的辯護。他提出邏輯學關注論證的理性說服功能(rational persuasion)而修辭學關注其有效說服功能(effective persuasion),從而邏輯視論證具有展示理性的內在目的。在邏輯的論域中,“論證展示著人類的理性”,對理性的展示將決定論證的結構和注定論證以合理的方式得以完結并達到其目的。于此,約翰遜最終潛在地為邏輯引入了“(展示)理性”的標識特征。然而,在理性的旗幟下已維系了太多的產業,(展示)理性縱使可辨識邏輯于修辭,卻仍將無法為之確定一個獨特的身份。同時,當理性本身還在當代西方哲學的洪流中遭受重重

15、審視之際,以(展示)理性來奠定邏輯學或非形式邏輯的學科品性,注定有更多工作尚待完成。總體而言,約翰遜的辯護迄今為止還難令人信服,當然這并不就意味著非形式邏輯的邏輯品性不可能證成,但正如他的努力所昭示的,由可能到現實之間充斥著巨大難題。概言之,恰與其名稱相應,非形式邏輯的“邏輯學品性”問題展現出從“非形式”到“邏輯”的焦點轉換。學科范式壓力下伴隨于“非形式”的理論難題已不復緊要,而論證理論論域中糾葛于“邏輯”的定位危機卻日漸艱險。更不幸地,再參以我們有著上百種邏輯定義的邏輯史,以及不斷創生新分支和交叉新領域的當代邏輯進展,給邊界日益模糊的邏輯學以界定更幾近一個難以完成的任務。由此,調和了與形式邏

16、輯的緊張關系并鞏固了自身作為論證理論的合法性地位,已屬非形式邏輯一個難能可貴的成功,而一種自身邏輯學品性的證成,至少在當前仍顯得可遇而不可求。正是有鑒于此,當今非形式邏輯學者們對其學科品性的探討紛紛開始試圖擺脫“邏輯學”的身份糾葛。戈維爾(T.Govier)開創性地將其非形式邏輯新著定名為“論證哲學”(the philosophy of argument);這一名稱很快得到布萊爾(J.Blair)的積極呼應,在反思“非形式邏輯”作為學科名稱的不恰當性之后,他也呼吁“論證哲學的到來”,并梳理了“論證哲學”的實質性理論內容與問題10;希區柯克(D.Hitchcock)也認同“非形式邏輯”作為學科名

17、稱不再合理且具誤導性。在“非形式邏輯25周年(Informal Logic25)”會議上,他也提議非形式邏輯更名“論證哲學”以成為哲學的一個獨立分支,而不必再囿于邏輯學陣營之中11。質言之,非形式邏輯學科品性的爭議不再導源于“非形式”標識而是困頓于邏輯自身的界定困境,而戈維爾、布萊爾和希區柯克的策略則昭示了與此困境的糾纏并非當前非形式邏輯理論所欲求的方向。因而,選擇以“論證邏輯”為之代名,我們實質上邁出了不合時宜的一步。非但更替“非形式”并無實質性意義,而且代之以“論證”更是遠非明智。它不僅未能解脫“非形式邏輯”所背負的“邏輯學”界定包袱,反而更顯要地將我們置于當前理論困境的中心。拋卻已然辯護

18、了的“非形式”,同時卻挑開于論證理論中證成邏輯品性的難題,我們是可以期待一種比約翰遜更有說服力的辯護呢,還是一個更完滿的邏輯學界定?4論證理論與非形式邏輯鑒于其提倡者一致以“logic of argument”譯“論證邏輯”,則援以金岳霖先生半個世紀前的一個注解,其概念含混性亦可通過新的轉換而澄清。早在1941年金先生就談及了以“logic of”表示“理論”的用法12。故而,“論證邏輯”也可轉換為“論證理論”,從而擺脫前述的概念理解困境。考慮到“王充的論證邏輯”仍展開為“論衡的論證理論”(小節標題),以及論證邏輯也“是對20世紀70年代西方興起的非形式邏輯、新修辭學和論辯理論等相關內容的概稱

19、”13,可見這一轉換更吻合其提倡者的實際意圖。而“論證理論”也確實被當代論證研究學者頻繁地使用,足見這一轉換還更符合非形式邏輯及論證研究的語境。但“論證理論”能否同時達到為非形式邏輯代名的效果呢?是否果真“informal logic就是論證理論”14?當代西方論證研究中,“論證理論”一詞實際上涉及兩個術語,“theory of argument”和“argumentation theory”,我國學者傾向于譯前者為“論證理論”、后者為“論辯理論”。梳理這兩者的關系進而審視此譯法的適當性無疑是回答上述問題的理論起點,而理清“argument”和“argumentation”兩個概念則明顯是最關

20、鍵的題中之義。就字面意義而言,英文中“argument”和“argumentation”基本具有相同的義項,在日常話語中通常可相互替換。在理論術語尤其是邏輯學語境中,兩者才呈現相應差異。嚴格而言,相比“argument”與邏輯的親密淵源,“argumentation”幾乎從未進入邏輯學的視域。一直以來,當“argument”被邏輯學縮減為一個“前提結論”結構的抽象對象時,“argumentation”仍保留了日常話語中論證活動的具體意義。然而,當代論證研究的復興和發展,正得益于從傳統“前提結論”結構的、抽象的命題序列式論證理解到實踐情境中動態的、活動性的論證解讀的范式轉換。重回論證實踐甚至日常

21、話語來理解論證概念已是當代論證研究的理論起點,“社會性”、“互動性”、“目的性”等已成為論證界定的必要特征。換言之,論證理論的發展進程也是“argument”突破狹隘的邏輯學意義而向廣闊的日常話語意義回歸,從而重新與“argumentation”意義相通甚至等同的過程。由此,一方面當代論證研究中論證概念的解讀并不與(中文)“論證”完全對等,其外延擴及論辯甚至爭論15;另一方面“theory of argument”和“argumentation theory”則異名而同謂,其內涵與外延并無實質差異。實際上,“theory of argument”是北美學者所通行的名稱,“argumentati

22、on theory”是歐洲學者所偏愛的術語。上世紀80年代歐洲論證研究傳統的影響,才使北美學者們開始使用“argumentation theory”,但就此轉換本身或兩者關系而言,卻一直未引發相關的討論。而正是論證研究領域中“argument”和“argumentation”的相互滲透,才使由“theory of argument”到“argumentation theory”的術語轉換被默認為便利交流的同義轉換。直到最近約翰遜才試圖區分兩者,卻并沒有得到關注與共鳴,更多學者仍堅持其同義理解。布萊爾就認為“argument”和“argumentation”并無實質分別,諸多情形下都可相互替換(

23、interchangeable),因而從“theory of argument”到“argumentation theory”沒有實質性的意義變化。伍茲(J.Woods)更認同“argumentation”只是一個對應于“argument”的浮夸和華麗的辭藻,兩者之間正如“價值論(axiology)”與“價值理論(value theory)”的關系。任何“argumentation”所能表達的“argument”都能表達甚至還能表達得更好,而“argumentation”惟一比“argument”值得稱道的只是作為名稱的“argumentation theory”比“theory of arg

24、ument”聽上去會正式或充實一點。由此而言,“論證理論”與“論辯理論”的區別譯法顯然并不適當。首先,它潛在地將“argument”和“argumentation”區分為“論證”和“論辯”,但“論證”與“論辯”卻具有“argument”與“argumentation”所未呈現的意義差別。簡言之,“辯”之一字已賦予“論辯”更多的意義限制,使之限于“多主體之間相互爭辯的活動”,從而“論證”與“論辯”通常不能相互替換。其次,縱使(依約翰遜的看法)承諾以“成果/實踐”區別“argument/argumentation”,作為論證實踐之“argumentation”也不必然具有“多主體間相互爭辯”的特征

25、。換言之,“argumentation”仍不就是“論辯”。戈維爾就以“argumentation”指稱單主體所提出的“主論證補充性論證”(main argumentsupplementary arguments),而漢森(H.Hansen)以之為“論證被用于勸說、證明、確信、解疑的過程”。實質上,當代論證研究中“argument”和“argumentation”都具有比“論辯”更廣的外延。論證是否預設潛在/在場的對象甚至多主體的參與,或者對方是被動的聽眾(audience)抑或主動的對話者(interlocutor),都仍是當前論證理論的開放性問題。準確而言,論辯只是一種特殊的論證,“論證必為

26、論辯的”也并非當代論證理論學者的共識。而事實上,“論辯理論”譯法正展現出語用論辯術理論對我國學界的影響。正是論辯術(dialectics)的研究進路才必定預設論證中主動的對話者及多主體互動性,從而以“論辯”為其理論焦點。因此,以“論辯”譯“argumentation”對“論辯術”的理論脈絡雖至當不移(如語用論辯術理論),在更廣的論證研究領域卻失之偏頗。質言之,“論辯理論”的譯名既不當地混淆了當代論證研究的理論對象,也片面地縮減了其理論范圍。當代論證研究語境中“theory of argument”和“argumentation theory”更適合都對應“論證理論”一語。由此,非形式邏輯與論證

27、理論的關系也顯得相當清晰。概而言之,“論證理論”指稱(以不同的理論視角)對論證進行的描述性和規范性研究,是當代以論證分析和評估為主要內容的各種理論的概稱。早在1987年戈維爾探討“論證理論是否可能”時,就已區分了演繹主義理論(deductivist theory)、學科特定性理論(discipline-specific theory)和(論證強度)譜理論(spectrum theory)三種不同的論證理論16。實際論證在形態和功能上的多樣性與復雜性正使之逐漸成為當代多學科和跨學科研究的理論焦點,哲學、語言學、修辭學、心理學及言語交際理論等都以其獨特的學科視角滲入論證理論領域,而非形式邏輯只是其

28、中的一種特定進路和理論17。一言以蔽之,非形式邏輯絕不能等同于論證理論,兩者之間實質為種屬之別。正緣于此,嘗試區分“theory of argument”和“argumentation theory”的約翰遜也并未將任何一個與非形式邏輯相等同,而仍以非形式邏輯為諸多“theory of argument”的一種;當前學者們探討非形式邏輯的易名時,進入論域的也只是“論證哲學”而非唾手即得的“論證理論”。5結束語新興的非形式邏輯盡管糾葛于“邏輯學品性”的理論困境,但“論證邏輯”尚不算一劑解救的良方。“論證理論”雖然標示了“論證邏輯”的實際企圖,也需將之與“非形式邏輯”做出分疏。在非形式邏輯的學科定

29、位尚待達成新共識的今時,讓我們沿用“非形式邏輯”的名稱。在論辯術的理論進路并未壟斷整個論證理論的當前,讓我們改用“論證理論”的譯法。無論以非形式邏輯為理論視角去開拓中國邏輯史研究,抑或在當代論證研究背景下來引介非形式邏輯理論,都將以清晰地把握該理論本身為必要前提。任何一步看似直觀的前行,都不應該逃過深入地審視與反思,畢竟許多本屬輕易的進展,可能實質只是理論的陷阱。【注釋】早在上世紀90年代阮松就在邏輯與語言學習以“非形式邏輯講座”系列論文將非形式邏輯引入中國學界,近年來武宏志又以“非形式邏輯或論證邏輯”系列論文著力介紹非形式邏輯。阮松:非形式邏輯的興起,1991(4);論證的評估比爾茲利圖,1

30、991(5);預設:合作原則與隱含前提,1991(6);非形式謬誤,1992(3);論證的建構,1992(5)。武宏志:非形式邏輯或論證邏輯:有效性,湖南科技大學學報(社科版),2004(3);非形式邏輯或論證邏輯:解釋論證的策略,華南師范大學學報(社科版),2004(3);非形式邏輯或論證邏輯:論證圖解,延安大學學報(社科版),2004(1);非形式邏輯或論證邏輯:相干性,邏輯與認知,2004(3)等。參見趙繼倫:墨辯是中國古典的非形式邏輯,天津師大學報,1989(6);周云之:再論中國邏輯史研究的對象和方法,哲學研究,1991(6);墨經邏輯是中國古代(傳統)形式邏輯的杰出代表評所謂“論辯

31、邏輯”,“非形式邏輯”和“前形式邏輯”,孔子研究,1992(2);諸葛殷同:關于中國邏輯史研究的幾點看法,哲學研究,1991(11);王克喜:從古代漢語透視中國古代的非形式邏輯,云南社會科學,2004(6)。參見馬佩:談談非形式邏輯問題,河南大學學報(社科版),2004(1);崔清田:非形式邏輯與批判性思維,中山大學學報(社科版),2003(增刊);武宏志:掀起大學邏輯學教學改革的第二次浪潮,河池學院學報,2006(6)。實際上,許多現代邏輯學家盡管進行形式系統的研究,但仍以前述的廣義理解來界定邏輯。其內容為“關于論證的定義,論證的作用,論證的要求,論證的方法和邏輯謬誤與反駁”。他提出argu

32、mentation是論證的實踐而argument是該實踐的成果,從而“argumentation theory”是對論證實踐的研究,“theory of argument”是對論證成果的研究。這些觀點基于筆者與這些學者的討論。在當代論證研究的諸多理論分支中,語用論辯術最受中國學界關注,多本該理論的著作已有中文譯本,如論辯、交際與謬誤(北京大學出版社,1991)、批評性論辯論,辯的語用辯證法(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和論辯巧智有理說得清的技術(新世界出版社,2006)。【參考文獻】17Ralph H Johnson. Manifest Rationality: A Pragmatic Theo

33、ry of Argument M. Mahwah: Lawrence Erlbaum Associates, 2000: 119. 168.2溫公頤,崔清田.中國邏輯史教程(修訂本)M.天津:南開大學出版社,2001:160175.3武宏志,劉春杰.非形式邏輯的概念及其義理J.青海師范大學學報,2004(6):5155.4蘇珊哈克.邏輯哲學M.羅毅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03:23.5J Woods. What Is in Formal Logic? C/in J Blair R Johnson. Informal Logic: The First International Symposi

34、um. Edgepress, 1980: 5768; G Massey. The Fallacy behind Fsilacies J. Midwest Studies of Philosophy, 6, 1981: 489500; J Hitikka. The Role of Logic in ArgumentJ. The Monist, 72, 1989: 324; J Woods. How Philosophical Is Informal Logic? J. Informal Logic, 20(2), 2000: 139167.6E Barth, E Krabbe. From Axiom to Dialogue: A Philosophi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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