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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煤礦安全監控系統管理規定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加強煤礦安全監控系統管理,確保煤礦安全監控系統穩定、可靠,根據煤礦安全規程及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規定,特制訂徐州礦務集團有限公司煤礦安全監控系統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二條 各礦應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單位具體情況建立煤礦安全監控系統的管理模式,完善各級崗位責任制,明確安全監控網絡、中心站、分站、傳感器、光纜、傳輸接口、電纜、電源、斷電控制器等設備的責任單位、管理范圍及考核標準,制定煤礦安全監控系統管理辦法,報集團公司生產技術部和安全監察部備案。第三條 各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由集團公司通訊計算機處負責系統運

2、行情況調度和技術維護,并與物資供銷公司共同協調廠家,保證售后服務。生產技術部負責管理,安全監察部負責監督。安全監控系統的穩定運行由礦長負總責,礦總工程師負責技術管理,機電礦長(副總)負責維護,駐礦安全監察處長負責監督、檢查。第四條 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必須納入礦井安全生產調度指揮系統,實時監控各監測地點通防安全參數變化及被控設備的通斷電狀態。作為集團公司、礦調度室工作重點,發現問題應及時調度處理,并做好相關記錄。第五條 各礦必須建立煤礦安全監控機構,配備足夠數量的專業人員。人員配備標準如下:有1名分管科(區)長或工程師負責,至少配備2名大專及以上具有專業知識的工程技術人員;井下每5個傳感器配備1名

3、維護人員,監控裝置維修人員配備35名,中心站機房值班人員5人。集團公司調度室調度員及各礦安全監控人員必須經過通風和監控技術專業培訓,取得合格證后方可上崗。第六條 各礦應對通風、采掘、機電區(科)的區隊長、工程技術人員、生產調度員、瓦斯檢查工、放炮員、采掘班組長及機電維護員等有關人員進行安全監控設備管理與使用知識培訓。第七條 各礦總工程師應根據年度采掘作業計劃,組織有關部門編制煤礦安全監控裝置的裝備設計,并列入年度工程計劃,負責組織實施。第八條 各礦必須配備一定數量的備用安全監控設備,備用量不少于20%,并配備足夠的零配件和維修、校正工具、儀表。煤礦安全監控系統每年所需的維修費用要專門列支,其中

4、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高瓦斯礦井每年不低于35萬元,低瓦斯礦井每年不低于30萬元。第二章設計和安裝第九條 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必須覆蓋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和規定的其它工作地點,監控的內容、設置及相關技術參數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及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的規定。第十條 凡應安設安全監控裝置的地點,必須在采區設計、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中明確規定傳感器的安設種類、數量、位置、分站、聲光報警器、電源箱及動力開關的安設地點、控制電纜和電源線的敷設、控制區域等,并繪制布置圖和斷電控制圖,報礦總工程師批準。第十一條 在安裝斷電控制時,使用單位或機電部門必須根據斷電范圍要求,提供斷電條件,并接通井下電

5、源及控制線,在連接時必須有監測人員在場監護。斷電控制器與被控開關之間必須正確接線,具體方法由礦總工程師審定。第十二條 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電源線及控制線均由管轄范圍內的機電維護員負責維護,與安全監控儀器關聯的電氣設備、電源線和控制線在改線或拆除時,必須與安全監控管理部門共同處理;檢修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需要監控設備停止運行時,必須經礦總工程師同意,并制定和落實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第十三條 安全監控系統必須具備甲烷斷電儀和甲烷風電閉鎖裝置的全部功能;當中心站主機或系統發生故障時,系統必須保證實現甲烷斷電儀和甲烷風電閉鎖裝置的全部功能。 第十四條 安全監控設備必須具有閉鎖功能:

6、當與閉鎖有關的監控設備未投入運行或故障時,必須切斷該監控設備所監控區域的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電源并閉鎖;當與閉鎖有關的監控設備工作正常并穩定運行后,自動解鎖。第十五條 隔爆兼本質安全型防爆電源宜設置在采區變電所,嚴禁設置在下列區域:(1)斷電范圍內;(2)低瓦斯和高瓦斯礦井的采煤工作面和回風巷內;(3)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采煤工作面、進風巷和回風巷;(4)掘進工作面內;(5)采用串聯通風的被串采煤工作面、進風巷和回風巷;(6)采用串聯通風的被串掘進巷道內。第十六條 安全監控設備的供電電源必須取自被控開關的電源側,嚴禁接在被控開關的負荷側。第十七條 模擬量傳感器應設置在能正確反映被測物理量的

7、位置。開關量傳感器應設置在能正確反映被監測狀態的位置。聲光報警器應設置在經常有人工作便于觀察的地點。第十八條 新建的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井筒揭煤前必須設置瓦斯斷電儀,進入煤巷施工前必須安裝安全監控系統。第三章地面中心站第十九條 地面中心站值班應設置在礦調度室內,24 h有專職值班員值班,專職值班人員不得兼其它工作。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必須具有斷電狀態和饋電狀態監測、報警、顯示、存儲及打印報表功能。第二十條 煤礦安全監控系統的主機或聯網主機必須雙機或多機備份,24 h不間斷運行。當工作主機發生故障時,備份主機應在5min內投入運行。中心站應雙回路供電并配備不小于2h在線式不間斷電源。第二十一條

8、中心站設備應有可靠的保護接地和防雷裝置。中心站設備的接地電阻,每年應測試一次,保證電阻值不超過2。第二十二條 中心站應使用錄音電話。聯網主機應裝備防火墻等網絡安全設備。第二十三條 煤礦安全監控系統計算機不得用作從事與安全監控無關的工作。煤礦安全監控設備必須定期調試、校正,每月至少調校一次。為使運行的計算機得到定期維護,安全監控主機應定期輪換運行,正常情況下,一般不超過3個月輪換一次。 第二十四條 中心站所有設備的聯接線應整齊有序,對接插頭處應定期檢查,保證接觸良好。第二十五條 中心站設備及設施,應保持整潔,除塵時應使用毛刷和吸塵器,嚴禁吹塵。清潔工作每班都要進行,并實行交接班制。第二十六條 安

9、全監控中心站環境溫度應在20±5、濕度應在4070%。第二十七條 煤礦安全監控系統中不用的測點名及圖形,中心站要及時進行修改和刪除。第二十八條 對安全監測場所的定義,要嚴格按照技術措施及有關規定如實進行。對井下變更安全監控場所的測點,要在地面中心站運行日志中詳細記錄,以便查詢。第四章傳輸接口及系統傳輸線路第二十九條 在使用、維修過程中不得改變傳輸接口的本安電路及與本安電路有關的電氣元件的型號規格和參數,并嚴格按產品說明書進行安裝。傳輸接口應設置在便于連接分站信號的地點。第三十條 兩根環網光纖應分別敷設在兩條支護良好的主要巷道形成環路,若條件不具備,應分別吊掛在巷道的兩幫。第三十一條

10、連接傳輸接口通訊線路時,應規范、謹慎操作,避免發生短路,造成故障。第三十二條 每周檢查一次敷設光纜的巷道內支護情況,發現影響光纜和電纜正常通訊的巷道支護隱患,礦井必須及時安排處理。第三十三條 在地面分站傳輸電纜的端口處必須使用防雷電裝置,每年雷雨季節前,必須對防雷電裝置進行檢查、試驗和維護。第三十四條 監控通訊線路每隔200米作一個長度不小于100毫米的標志,以便識別管理。第三十五條 傳輸電纜的接頭都要使用防水接線盒。接線盒處電纜應交叉綁緊,防止巷道變形或接頭人為拉脫。進線電纜兩端應向下垂,防止接線盒進水。第三十六條 進入采區的各種傳感器電纜吊掛,嚴禁與動力線交合在一起,并保持平直稍有弛度;沿

11、巷幫吊掛的電纜應防止金屬棚卡子伸縮和肩窩來壓擠傷。第三十七條 分站處不得留有過多的電纜,進出電纜應整齊美觀。多種信息電纜同時敷設時,其線路中的接線盒應貼上標簽,注明用途,以便查找故障。接線盒蓋上的固定螺絲應涂油防銹。第三十八條 信號傳輸電纜與動力電纜在巷道同一幫敷設時,信號電纜應吊掛在動力電纜的上方,間距不小于200毫米。安全監控設備之間必須使用專用阻燃電纜或光纖連接,嚴禁與調度電話電纜和動力電纜等共用。第三十九條 系統所用電纜在入井前,均應在地面進行芯線通斷、絕緣性能的測試,符合要求后方可入井。第五章 分站及電源箱第四十條 分站、電源箱入井前必須按照使用說明書進行測試調校,各項技術指標應與說

12、明書相符,接入系統運行48小時,確認沒有問題后才能下井。入井前應按照要求,核查防爆性能和完好情況,取得“防爆電氣設備檢驗合格證”后方可入井安裝。第四十一條 每臺分站應掛牌管理,注明分站各測點,以便查找處理故障。當定義參數變動時,應及時修改牌板內容,保證與實際情況一致。第四十二條 井下分站應安設在便于人員觀察調試、支護良好、無淋水、無雜物的進風巷道或獨立通風的硐室中,其所在位置應考慮供電方便,盡可能設在各測控點的中心,以縮短測控線路。安設時應加支架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毫米。第四十三條 分站和電源箱的接線應符合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標準,各插頭應插接牢靠,旋緊壓帽,插接頭處應定期檢查,防止

13、松動。第四十四條 電源箱應安設在供電穩定、便于傳輸接口和分站安裝的地點,分站和電源箱安裝完畢通電后,應用萬用表測試輸入輸出端口的技術參數,并觀察分站顯示值和狀態值與所帶監測量是否一致,防止出現偏差。第四十五條 定期測試電源的輸出電流、電壓,及時處理電源故障。電源箱交流電停電后,中心站值班員應及時匯報礦調度室,由礦調度室安排管理單位及時查明原因、處理故障、恢復供電。第四十六條 在用的分站電源備用電池組,應每月檢驗一次放電時間,中心站值班員要注意觀察分站直流供電時間,實際供電時間不足2 h必須更換電源。第四十七條 存放未用的電池組(箱)要按產品說明書進行充放電,防止電池組提前老化失效。第四十八條

14、隔爆型電源箱等防爆電氣設備及電纜,其維護管理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和煤礦礦井機電設備完好標準的要求。第四十九條 地面試驗分站最多配置兩臺,并在定義中表示清楚。接入系統時,應保持與系統正常通訊,否則應從定義中刪除,以免增加系統巡檢周期,影響異地控制執行時間。第五十條 定期校正分站模入口,保證數據準確。第六章 斷電控制第五十一條 凡監控區域有電氣設備的場所,必須實現自動切斷電氣設備電源,實現方式視具體情況而定。第五十二條 斷電控制器的電源必須取自被控設備開關的電源側,不允許接在被控開關的負荷側。第五十三條 必須正常使用饋電功能,連續監測礦井中被控饋電開關或電磁啟動器負荷側有無電壓,確保控制無誤。第五十

15、四條 本分站能夠實現斷電控制的,嚴禁使用異地分站控制斷電。第五十五條 斷電控制器入井前應按照使用說明書進行功能試驗,功能正常、隔爆性能良好、零部件齊全、符合電氣設備完好標準方可入井使用,運行中的斷電控制器應經常檢查,嚴格按照防爆型電氣設備管理。第五十六條 采掘工作面每天必須至少進行一次斷電功能試驗,確保瓦斯超限時,斷電功能靈敏可靠。第五十七條 斷電功能試驗,應在采掘工作面等場所正常供電情況下進行,無論是由地面中心站發出手控命令還是現場試驗,試驗前應先通知礦調度室及被影響單位,以便相關人員掌握現場情況。第五十八條 瓦斯濃度超過規定被切斷電源的電氣設備,嚴禁自動復電,只有瓦斯濃度降到規定以下,方可

16、人工復電。第五十九條 中心站值班人員在進行斷電試驗過程中應做好記錄,對斷電功能失靈的場所,應立即通知監控值班人員進行處理。處理結果地面中心站應有詳細記錄,供事故追查。第七章 傳感器的設置第六十條 接入煤礦安全監控系統的各類傳感器應符合AQ6201-2006的規定,穩定性不小于15d,傳感器的數據及狀態必須傳輸到地面主機。第六十一條 甲烷傳感器設置1、甲烷傳感器應垂直懸掛,便于安裝維護,不影響行人、行車。采煤工作面回風隅角傳感器吊掛在距巷道上幫(下行通風為下幫)、回風隅角切頂線向外200mm處,距頂板不大于300mm,工作面出口甲烷傳感器吊掛距巷道上幫(下行通風為下幫)2001000mm 處,距

17、頂板不大于300mm;掘進工作面甲烷傳感器吊掛在風筒的另一巷幫,距頂板(頂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側壁不得小于200mm。2、采掘工作面及其回風巷,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采煤工作面回風巷中部、掘進巷道中部,采用兩條以上巷道回風的采煤工作面第二、第三條回風巷,有專用排瓦斯巷的采煤工作面混合回風流處以及高瓦斯礦井雙巷掘進工作面混合回風流處的甲烷傳感報警、斷電濃度0.8%,復電濃度0.8%。采煤工作面回風隅角甲烷傳感報警濃度0.8%,斷電濃度1.0%,復電濃度0.8%。其它地點甲烷傳感器報警、斷電、復電濃度必須符合煤礦安全監控系統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規定。3、采掘工作面過老巷、采空區、鉆場、

18、距突出煤層法線距離小于20m的頂底板巖巷掘進工作面等處必須增設甲烷傳感器,采用局扇供風的沿空留巷、有瓦斯涌出修護巷道、拆除工作面必須安裝甲烷傳感器,具體位置和數量、斷電范圍由礦總工程師根據實際情況確定。4、甲烷傳感器斷電范圍必須符合煤礦安全監控系統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規定。 第六十二條 瓦斯抽放管路中傳感器設置1、瓦斯抽采泵站的抽采主管、工作面瓦斯抽采干管上必須安裝瓦斯計量裝置,按規定測定瓦斯抽采量。2、瓦斯抽放泵站的抽放泵輸入管路中應設置流量傳感器、溫度傳感器和壓力傳感器;利用瓦斯時,應在輸出管路中設置流量傳感器、溫度傳感器和壓力傳感器。防回火安全裝置上宜設置壓差傳感器。第六十三條 開關量傳

19、感器設置1、主要通風機、局部通風機必須設置設備開停傳感器,當主、備兩臺風機停電時,發出聲光報警信號。2、開停傳感器安設地點必須避開電磁干擾,適當調整傳感器的靈敏度,確保開停狀態信息準確。3、井下主要風門、采區風門、直接控制采掘工作面風流方向和風量的風門,必須設置風門開關傳感器。當兩道風門同時打開時,發出聲光報警信號。第六十四條 一氧化碳、風速、風壓、煙霧、溫度、風筒、饋電等各類傳感器的設置必須符合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規定。第八章 使用與維護第六十五條 檢修機構1、礦井必須建立安全監控設備檢修室,負責本礦安全監控設備的安裝、調校、維護和維修工作。2、安全監控設備檢修室應配備專用

20、電腦、甲烷傳感器和測定器校驗裝置、穩壓電源、示波器、頻率計、信號發生器、萬用表、流量計、甲烷校準氣體、標準氣體、網絡測試維修等儀器裝備。第六十六條 調校1、安全監控儀器設備必須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定期調校。2、安全監控設備使用前和大修后,必須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測試、調校合格,并在地面試運行48h方能下井。3、采用載體催化原理的甲烷傳感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等,每隔10d必須使用校準氣體和空氣樣,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調校一次。調校時,應先在新鮮空氣中或使用空氣樣調校零點,使顯示值為零,再通入濃度為1%2%CH4的甲烷校準氣體,使其測量值穩定顯示,持續時間大于90s,調整儀器的顯示值與校

21、準氣體濃度一致,氣樣流量應符合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4、除甲烷載體催化原理以外的其它氣體監控設備應采用空氣氣樣和標準氣樣按產品說明書進行調校。風速傳感器選用經過標定的風速計調校。溫度傳感器選用經過標定的溫度計調校。其它傳感器和便攜式檢測儀器也應按使用說明書要求定期調校。5、安全監控設備的調校包括零點、顯示值、報警點、斷電點、復電點、控制邏輯等。6、每隔10d必須對甲烷超限斷電閉鎖和甲烷風電閉鎖功能進行測試,現場確定斷電范圍內電氣設備是否真正斷電。7、甲烷傳感器要根據安裝地點的濕度、粉塵濃度等具體條件確定上井檢修周期,連續使用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必須上井全面檢修、校驗。其它傳感器及分站等裝置在井

22、下連續運行6個月12個月,必須升井檢修。第六十七條 維護1、井下安全監測工必須24h值班,每天檢查安全監控系統及電纜的運行情況,使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與甲烷傳感器進行對照,并將記錄和檢查結果報地面中心站值班員。當兩者讀數誤差大于允許誤差時,先以讀數較大者為依據,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須在8h內將兩種儀器調準。2、瓦斯檢查工下井時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和光學甲烷檢測儀。瓦斯檢查工每班至少3次(接班后、班中、交班前)對管轄范圍內甲烷傳感器的數據進行校對和記錄,二者顯示值不一致時,以高顯示值為準,兩者讀數誤差大于0.2%時,必須在8h內進行處理,在此期間,任何人不得停用瓦斯斷電裝置;瓦斯檢查工要

23、對傳感器及電纜的外觀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匯報中心站值班員。安全監控裝置的工作和完好情況納入瓦斯檢查工現場交接班內容。3、下井管理人員發現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與甲烷傳感器讀數誤差大于允許誤差時,應立即通知安全監控部門進行處理。4、安裝在采煤機、掘進機和電機車上的機(車)載斷電儀,由司機負責監護,并保持清潔,每天使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與甲烷傳感器進行對照,當兩者讀數誤差大于允許誤差時,先以讀數最大者為依據,采取安全措施,并立即通知安全監測工,在8h內將兩種儀器調準。5、炮采炮掘工作面設置的甲烷傳感器在爆破前應移動到安全位置,爆破后應及時恢復設置到正確位置。對需要經常移動的傳感器、聲光報警器、斷

24、電控制器及電纜等,由采掘班組長負責按規定移動,嚴禁擅自停用。6、分站、傳感器、聲光報警器、電纜、斷電控制器等由所在采區的區隊長、班組長負責使用和管理,如有損壞應及時向礦調度室匯報。7、低濃度甲烷傳感器經大于4%CH4的甲烷沖擊后,應及時進行調校或更換。8、傳感器經過調校后檢測誤差仍超過時(01.00%CH4時,誤差不超過±0.1% CH4;1.003.00% CH4時,誤差不超過真值的10%;3.004.00%CH4時,誤差不超過±0.3%CH4),必須立即更換。9、安全監控設備發生故障時,必須及時處理,在8h內修復,在更換和故障處理期間必須由瓦斯檢查工加強瓦斯檢查,采用人

25、工監測等安全措施,并填寫故障記錄,若安全監控系統故障礦井不能處理時,應匯報通訊計算機處,由通訊計算機處負責解決。10、使用中的傳感器應經常擦拭,清除外表積塵,保持清潔。采掘工作面的傳感器應每天除塵,杜絕甲烷傳感器進氣部位堵塞;傳感器應保持干燥,避免灑水淋濕;維護、移動傳感器應避免摔打碰撞。第九章 煤礦監控系統信息的處理第六十八條 煤礦安全監控系統終端覆蓋到礦長、總工程師、生產礦長、安監處長、機電礦長或分管機電負責人、安全副總工程師、安全生產部門通防工程師、通風工區,并與集團公司聯網。集團公司安全監控系統終端覆蓋到董事長、總經理,安全、生產副總經理,安全、生產、機電副總工程師,安全、生產部部長、

26、分管通防副部長,安全、生產部通防科,集團公司調度室、通訊計算機處。煤礦安全監控系統主機和連接的各網絡終端,嚴禁接入互聯網或用作與安全監控無關的工作,必須保證正常運行,嚴禁擅自停機。嚴禁擅自使用光驅、軟驅或USB接口及安裝其它軟件。 第六十九條 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必須安裝防病毒軟件,并及時更新升級。煤礦安全監控系統網絡設備,必須保持正常運行,如發現設備故障,應及時與集團公司通訊計算機處聯系,并做好故障登記。通訊計算機處每天要調度各礦安全監控系統網絡和系統運行情況并及時解決存在問題。第七十條 礦長、礦總工程師每天通過終端了解井下安全情況、調用計算機存貯的資料,更好地指揮安全生產。第七十一條 礦通防副

27、總工程師每周必須組織有關專業人員分析、研究礦井監控系統的數據和運行情況,結合井下采掘動態,掌握瓦斯、自然發火等變化規律,并制定相應的防治措施。第七十二條 地面中心站值班員必須認真監視終端機屏幕所顯示的各種信息,詳細記錄系統各部分的運行狀態,負責打印監控重點日報表,并在報表中注明當班瓦斯超限原因。礦長、礦總工程師每天審簽安全監控重點日報表。第七十三條 系統發出報警、斷電、饋電異常信息時,中心站值班人員必須立即通知礦井調度部門和通風值班室,查明原因,并按規定程序及時上報,處理結果應記錄備案。調度值班人員接到報警、斷電信息后,應立即向礦值班領導匯報,礦值班領導按規定指揮現場人員停止工作,斷電時撤出人

28、員,處理過程應記錄備案。第七十四條 當安全監控系統顯示井下某一區域瓦斯超限并有可能波及其它區域時,礦井有關人員應按瓦斯事故應急預案,指揮中心站值班員采取手動斷電功能,切斷瓦斯可能波及區域的電源。第七十五條 各礦(井)監控中心每日必須對系統運行和瓦斯超限等異常情況進行一次匯總分析,并將情況報礦長(井長)和總工程師(井技術負責人)審簽,對于存在問題必須及時分析原因、落實責任,提出整改措施。嚴格瓦斯超限分級追查制度,即: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業地點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0.8%至1.0%的,由分管副總工程師組織分析處理;瓦斯濃度達到1.0%至1.5%及采掘工作面瓦斯長期處于臨界狀態的,由礦技術負責人組織追查

29、處理,并將追查處理結果于次日報集團公司備案。瓦斯濃度達到1.5%以上的,由集團公司安全監察部組織追查處理。第七十六條 煤礦安全監控系統聯網實行分級管理,各礦井必須向集團公司調度室上傳實時監控數據,集團公司調度室對各礦安全監控系統的運行進行監督。第七十七條 集團公司調度室必須24h有人值班。值班人員應認真監視監控數據,核對煤礦上傳的隱患處理情況,填寫運行日志。第七十八條 集團公司調度室值班人員發現礦井瓦斯超限報警、饋電狀態異常等情況必須通知該礦井核查,按應急預案進行處理。第七十九條 礦井安全監控系統中心站值班人員接到集團公司調度室發出的報警處理指令后,要立即處理落實,并將處理結果向集團公司調度室

30、匯報。第八十條 集團公司調度室值班人員發現各礦安全監控系統通訊中斷或出現無記錄情況,必須查明原因,并根據具體情況下達處理意見,處理情況記錄備案,上報值班領導。第八十一條 集團公司分管通防部門每月對瓦斯超限情況進行匯總分析,負責打印報警信息日報表,報集團公司值班領導審閱,發現異常情況要詳細查詢,并按規定進行處理。第十章 “裝置”的報廢及強檢第八十二條 安全監控裝置在以下情況下可申請報廢:監控裝置在使用過程中,嚴重失爆,而無法修復的;遭受意外災害,損壞嚴重,無法修復的;國家或有關部門規定應淘汰的設備;一次修理費用超過設備原值80%以上的;設備老化、技術落后或超過規定使用年限的。第八十三條 每年必須按規定對傳感器進行一次計量檢定。第八十四條 安全監控產品到貨后,集團公司物資供應公司應及時會同有關部門共同開箱驗收,發現與訂貨品種不符、有損壞、性能指標不符合要求及同裝箱單不一致時,應立即與供貨單位聯系解決,造成的經濟損失應在索賠期內提出索賠。第八十五條 暫不使用的安全監控產品,必須妥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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