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卷三 真題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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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2007年全國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_專利代理實務試題說明 本專利代理實務試題包括第一題和第二題。第一題無效實務題 專利權人張某擁有一項其自行撰寫的實用新型專利,名稱為"包裝體",專利號為ZL01234567.8(見附件1)。某請求人針對該專利于2007年6月4日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請求宣告該專利全部無效。請求人在提出無效請求的同時提交了對比文件1和2(見附件2和附件3“對比文件1”、“對比文件2”部分)。隨后,請求人于2007年7月12日提交了補充意見(見附件3“請求人補交對比文件3時所附的書面說明”部分)和對比文件3(見附件3“對比文件3”部分)。假設應試者所

2、在代理機構在接受專利權人張某委托后,指派應試者具體承辦該無效案件。要求應試者:1針對無效宣告請求撰寫一份正式提交專利復審委員會的意見陳述書;2修改權利要求書;3簡述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以及審查指南中關于無效期間專利文件修改的有關規定。應試者針對無效請求撰寫意見陳述書時可結合修改后的權利要求書進行,并應當依據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審查指南的相關規定及本試卷所提供的事實進行有理有據的答辯。第二題撰寫實務題 假設客戶委托應試者所在代理機構代理一件發明專利申請,同時提供了其發明的包裝體的技術說明(見附件1,除去權利要求部分),并提供了三份對比文件(見附件3“對比文件1-3”部分)。代理機構接受該委托后指定

3、應試者具體辦理該項專利申請事務。請應試者根據客戶所提供的技術說明,考慮對比文件1-3所反映的現有技術,為客戶撰寫一份發明專利申請的權利要求書。所撰寫的發明專利申請權利要求書應當既符合專利法、專利法實施細則及審查指南的相關規定,又具有盡可能寬的保護范圍以最大限度地維護申請人利益。如果所撰寫的發明專利申請權利要求書中包含兩項或者兩項以上獨立權利要求,請簡述這些獨立權利要求能夠合案申請的理由。如果應試者認為該申請的一部分內容應當通過一份或多份分案申請提出,則應當進行相應說明,并撰寫出分案申請的獨立權利要求。 答題須知 1作為考試,應試者在完成無效實務題及撰寫實務題時應當接受并僅限于本試卷所提供的事實

4、。同時,應試者在完成無效實務題的過程中不必考慮本試卷提供的三份專利文件的真實性問題,應將其均視為真實、公開的專利文件。2應試者應當將無效實務題和撰寫實務題的答案寫在正式答題卡的答題區域內。實用新型專利授權公告的專利文件 19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12 實用新型專利說明書 21 ZL專利號01234567.8 45 授權公告日 2002年10月28日 11 授權公告號 CN 2521234Y 22 申請日 2001.10.11 21 申請號 01234567.873 專利權人 張XX(其余著錄項目略)權 利 要 求 書 1一種用于封裝可產生或吸收氣體的物質的包裝體,其特征在于:所述包裝體

5、包括由不透氣性材料構成的不透氣性外包裝層和由透氣性材料構成的透氣性內包裝層,可吸收或產生氣體的物質封裝在所述透氣性內包裝層內。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包裝體,其特征在于:還包括一個帶狀部件。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包裝體,其特征在于:所述透氣性內包裝層和不透氣性外包裝層粘接在一起,所述包裝體通過密封口封住,所述帶狀部件粘接在所述不透氣性外包裝層的外表面上,所述帶狀部件與所述不透氣性外包裝層之間的粘接力大于所述不透氣性外包裝層與所述透氣性內包裝層之間的粘接力,當沿著與所述不透氣性外包裝層外表面成一定角度的方向牽拉所述帶狀部件時,可使所述不透氣性外包裝層撕開,使所述透氣性內包裝層的至少一部分暴露于外。 說

6、 明 書 包裝體技術領域本實用新型涉及一種包裝體,用于封裝可吸收或產生氣體的物質。背景技術利用透氣性材料制成包裝體來封裝活性炭、樟腦等可吸收或產生氣體的物質,這項技術已經為人們所熟知。然而,這種用透氣性材料制成的包裝體存在易使其內封裝物質的效力在非使用狀態下逐漸減退的缺點。發明內容為克服現有包裝體的上述缺點,本實用新型提供一種能夠有效防止其內封裝物質效力減退且使用方便的包裝體。該包裝體用于封裝可產生或吸收氣體的物質。本實用新型提供一種包裝體,包括由不透氣性材料構成的不透氣性外包裝層和由透氣性材料構成的透氣性內包裝層,可吸收或產生氣體的物質封裝在透氣性內包裝層內。本實用新型另一方面提供一種包裝體

7、,包括由不透氣性材料構成的不透氣性外包裝層和由透氣性材料構成的透氣性內包裝層,透氣性內包裝層和不透氣性外包裝層粘接在一起,可吸收或產生氣體的物質封裝在透氣性內包裝層內。上述包裝體還包括一個帶狀部件。上述包裝體的透氣性內包裝層和不透氣性外包裝層粘接在一起,包裝體通過密封口封住,帶狀部件粘接在不透氣性外包裝層的外表面上,帶狀部件與不透氣性外包裝層之間的粘接力大于不透氣性外包裝層與透氣性內包裝層之間的粘接力。附圖的簡要說明圖1a是本實用新型包裝體第一實施例的剖視圖;圖1b是本實用新型包裝體第一實施例的透視圖;圖2是本實用新型包裝體第二實施例的剖視圖;圖3是本實用新型包裝體第三實施例的剖視圖;圖4是本

8、實用新型包裝體長帶的透視圖;圖5是包裝體自動供給裝置的示意圖。具體實施方式下面結合附圖,詳細介紹本實用新型的各實施例。圖1a和圖1b示出了本實用新型包裝體的第一實施例。如圖1a和1b所示,包裝體1包括由不透氣性材料構成的不透氣性外包裝層2和由透氣性材料構成的透氣性內包裝層3。內包裝層3和外包裝層2粘接在一起,可吸收或產生氣體的物質4封裝在透氣性內包裝層3內,通過密封口5將包裝體1封住。一個或多個帶狀部件6粘接在不透氣性外包裝層2的外表面上,帶狀部件6與不透氣性外包裝層2之間的粘接力大于不透氣性外包裝層2與透氣性內包裝層3之間的粘接力。當沿著與不透氣性外包裝層2外表面成一定角度的方向牽拉帶狀部件

9、6時,通過施加在其上的拉力使外包裝層2和內包裝層3脫離粘接在一起的狀態,并使外包裝層2撕開從而使內包裝層3的至少一部分暴露于外。此時,透氣性內包裝層3內封裝的物質4便能發揮效力,通過吸收或釋放氣體而產生脫氧、干燥、除臭或者防蛀、殺菌的效果。作為該實施例的一種變形,也可以將帶狀部件6設置在不透氣性外包裝層2和透氣性內包裝層3之間,此時,帶狀部件6的兩端需要從外包裝層2的邊緣處穿出。圖2示出了本實用新型包裝體的第二實施例。如圖2所示,不透氣性外包裝層2和透氣性內包裝層3僅在其周緣部分相粘接,而在其中間彼此分離形成空腔7。帶狀部件6設于空腔7內并粘接在不透氣性外包裝層2的內表面上,其兩端在外包裝層2

10、的邊緣處穿出。作為該實施例的一種變形,也可以將帶狀部件6粘接在不透氣性外包裝層2的外表面上。圖3示出了本實用新型包裝體的第三實施例。該實施例不同于上述兩個實施例,其包裝體并非整體上由透氣性內包裝層和不透氣性外包裝層構成,而是大部分由單層的不透氣材料構成,僅在局部設置有透氣性內包裝層和不透氣性外包裝層。當不透氣性外包裝層被撕開后,將會在包裝體上形成透氣性窗口。如圖3所示,封裝物質4的包裝層8包括由不透氣性材料構成的不透氣性部分9和由透氣性材料構成的透氣性部分10,在透氣性部分10上粘有不透氣性薄膜11,帶狀部件6粘接在不透氣性薄膜11的外表面上,帶狀部件6與不透氣性薄膜11之間的粘接力大于不透氣

11、性薄膜11與透氣性部分10之間的粘接力。透氣性部分10與不透氣性部分9可以整體形成也可以分體形成。兩者整體形成時,只需在不透氣性材料上局部穿孔即可;兩者分體形成時,可以通過將無紡布等透氣性材料對接或搭接在不透氣性部分9上而實現。本實用新型包裝體的透氣性包裝層可以采用紙、無紡布、有孔的塑料或鋁箔薄膜等材料制成。如果透氣性包裝層以紙或無紡布為材料,則優選經過疏水性和/或疏油性處理的紙或無紡布。本實用新型包裝體的不透氣性包裝層可以采用鋁箔或銅箔等金屬薄膜、或者各種塑料薄膜制成。本實用新型包裝體的帶狀部件可以采用塑料或金屬等材料制成。本實用新型包裝體不僅具有能夠有效防止其內封裝物質在非使用狀態下效力減

12、退的優點,而且使用方便,只需沿與不透氣性包裝層外表面成一定角度的方向牽拉上述帶狀部件便可使透氣性包裝層暴露在外部環境中,從而使包裝體內封裝的物質發揮效力。本實用新型包裝體還特別適用于向生產流水線等應用場所實行連續供給。為實現連續供給,就需要將本實用新型包裝體加工成如圖4所示的包裝體長帶12。該包裝體長帶12由各小袋包裝體1連接而成,小袋包裝體1可以為前面各實施例中所述的包裝體之一,在各相鄰小袋包裝體1之間形成連接部13。包裝體長帶12上所有小袋包裝體1的帶狀部件6彼此相連,形成一條連續的帶狀部件6。該連續的帶狀部件6延伸至包裝體長帶12至少一端之外,形成具有一定長度的空余端頭14。該連續的帶狀

13、部件6應當具有在連續牽拉過程中不會被拉斷的抗拉強度。本實用新型包裝體的具體供給過程包括:將連續帶狀部件6的空余端頭14纏繞在用于牽拉裝置上的工序;沿與不透氣性包裝層外表面成一定角度的方向牽拉連續帶狀部件6從而使透氣性包裝層暴露出來的工序;沿連接部13將包裝體長帶12依次切斷成各個小袋包裝體1的工序;將各小袋包裝體1逐個向規定場所供給的工序。圖5是一種包裝體自動供給系統的示意圖。如圖5所示,該自動供給系統包括旋轉輥組15、牽拉剪切機16和滑槽17。旋轉輥組15設置在牽拉剪切機16的斜上方,其包括兩個從動旋轉輥18、19和一個與驅動裝置直接相連的主動旋轉輥20。旋轉輥組15用于將連續的帶狀部件6從

14、包裝體上剝離下來,從而使透氣性包裝層暴露在外部環境中。被剝離下來的連續帶狀部件6被卷繞在主動旋轉輥20上。牽拉剪切機16用于將包裝體長帶12拉入其內并沿各連接部13將包裝體長帶12切斷成多個小袋包裝體1。各小袋包裝體1將通過滑槽17被依次投放到相應場所。在自動供給系統開始工作之前,需要將連續帶狀部件6的空余端頭14預先纏繞在旋轉輥組15上。上面結合附圖對本實用新型的實施例作了詳細說明,但是本實用新型并不限于上述實施例,在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所具備的知識范圍內,還可以在不脫離本實用新型宗旨的前提下作出各種變化。例如,本實用新型中的帶狀部件也可以采用繩狀等其它可以實現其功能的任何形狀。 說 明 書

15、附 圖 圖1a圖1b圖2圖3圖3圖4圖5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書所附的具體意見陳述本請求人XXX有限公司請求宣告專利號為ZL01234567.8、名稱為"包裝體"的實用新型專利全部無效。本請求人根據專利法第四十五條以及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提出無效宣告請求,認為上述實用新型專利的權利要求13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和第三款有關新穎性和創造性的規定,權利要求2、3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該實用新型專利全部無效。本請求人請求宣告該專利權無效的具體理由如下:(一)該專利權利要求13不具備新穎性,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1

16、 請求人認為該專利的權利要求13相對于對比文件1不具備新穎性。對比文件1公開了一種盛裝防蛀干燥藥物的藥袋,由內外包裝袋構成。其中在外包裝塑料袋內裝有一個透氣性好的無紡布內包裝袋,無紡布內包裝袋中盛裝顆粒狀或粉狀防蛀干燥藥物,外包裝塑料袋口用熱封線密封。使用時將外包裝塑料袋撕開,將盛有藥物的無紡布內包裝袋放置于箱子或衣柜內,即可發揮防蛀、防潮、防霉變的作用,且不會污染衣物和書籍。該藥袋的優點是:其外包裝塑料袋密封后可防止袋內藥物揮發失效,延長藥物保存期;同時無紡布內包裝袋具有良好的透氣性,可充分發揮藥效,且不會污染衣物、書籍等物品。該專利的權利要求1是:一種用于封裝可產生或吸收氣體物質的包裝體,

17、其特征在于:所述包裝體包括由不透氣性材料構成的不透氣性外包裝層和由透氣性材料構成的透氣性內包裝層,可吸收或產生氣體的物質封裝在透氣性內包裝層內。通過對比可以看出,權利要求1的技術內容已經完全被對比文件1公開了。具體地說,對比文件1中的外包裝塑料袋即是權利要求1的不透氣性外包裝層,無紡布內袋即為透氣性內包裝層,防蛀藥物即為可吸收或產生氣體的物質。可見,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與對比文件1公開的技術方案完全相同,并且二者實現了完全相同的目的,既能保證在使用時充分發揮藥效,又能在不使用時防止藥物失效。因此,權利要求1相對于對比文件1而言不具備新穎性,不符合專利法第22條第2款的規定,不應當被授予專利權。

18、同理對比文件1公開的內容也完全破壞了權利要求2、3的新穎性,權利要求2、3也應當被宣告無效。2請求人認為相對于對比文件2,該專利的權利要求13都不具備新穎性。對比文件2公開的也是包裝揮發性物質的包裝體,包括其上制有多個凸罩的不透氣性塑料硬片和平面型不透氣性塑料硬片,以及多個由透氣性紙片制成的封裝有揮發性物質的透氣性內袋。在每個凸罩內放置一個透氣性內袋,在不透氣性塑料硬片的平面部分以及各個透氣性內袋上涂敷粘接劑,使不透氣性塑料硬片和透氣性內袋粘接在平面型不透氣性塑料硬片上。對比看出,對比文件2也已公開了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同樣取得了使用方便又能在使用之前確保揮發性物質不降低功效的效果,因此權利

19、要求1不具備新穎性。同理,權利要求2、3的技術方案也是現有技術中早已存在的了,也不具備新穎性。(二)該專利權利要求13不具備創造性,不符合中國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1請求人認為權利要求13與對比文件1公開的技術相比不具備創造性。如上所述,對比文件1已經公開了與權利要求1技術方案完全相同的方案,破壞其新穎性,則對比文件1也當然破壞權利要求1的創造性。雖然該專利的權利要求2增加了帶狀部件,權利要求3增加了很多其它具體技術特征,但是,這些特征都是本領域的常規技術,并沒有帶來什么有益效果,因此權利要求2、3同樣不具備創造性,不符合專利法第22條第3款的規定。2請求人認為權利要求13與對比文件2

20、公開的技術相比不具備創造性。如上所述,對比文件2公開了外面為不透氣性硬片,里面是透氣性內袋的方案,使得權利要求1無新穎性,則權利要求1也當然不具備創造性。此外該專利的權利要求2、3雖然增加了帶狀部件、粘結力等限定,但這些都是很容易想到的,沒有帶來什么有益效果,根本不具備創造性。 (三)該專利權利要求2、3保護范圍不清楚,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1該專利的權利要求2是權利要求1的從屬權利要求,其中增加了附加技術特征"帶狀部件"。但是該帶狀部件是什么部件以及它與權利要求1中其他部件之間的連接關系如何,僅從其名稱是不得而知的,由此導致該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不清楚,

21、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0條第1款的規定。2該專利的權利要求3是權利要求1的從屬權利要求,其中指出"所述帶狀部件"如何如何,但權利要求1中根本沒有所謂的帶狀部件,權利要求3中增加的諸多關于帶狀部件的限定毫無基礎,因此權利要求3保護范圍也是不清楚的,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0條第1款的規定。 綜上所述,該專利的權利要求13不具備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新穎性和創造性,權利要求2、3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因此,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該實用新型專利全部無效。請求人 XXX有限公司2007年6 月4日附件1對比文件1: 19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

22、權局12 發明專利申請公開說明書21 申請號01165432.1 43 公開日 2002年4月17日 11 公開號 CN 1345678A 22 申請日 2001.11.7 30 優先權322000.11.8 33JP 31276543/200071 申請人 XYZ株式會社(其余著錄項目略)對比文件1說明書相關內容 本發明提供一種防蛀干燥藥袋。附圖是該防蛀干燥藥袋的結構示意圖。如圖所示,本發明所述防蛀干燥藥袋由內外包裝袋構成,其中在外包裝塑料袋1內裝有一個透氣性好的無紡布內包裝袋2,在無紡布內包裝袋2中盛裝有顆粒狀或粉狀防蛀干燥藥物3,外包裝塑料袋1的袋口有熱封線4,無紡布內包裝袋2的袋口有熱

23、封線5。使用時,將外包裝塑料袋1撕開,將盛有藥物的無紡布內包裝袋2取出,之后將盛有藥物3的無紡布內包裝袋2放置于衣柜或箱子內,便可對衣物或書籍起到良好的防蟲蛀、防潮、防霉變作用,且不會污染衣物或書籍。本發明與已有技術相比具有如下優點:其外包裝塑料袋1密封后可防止袋內藥物揮發失效,延長藥物保存期;其無紡布內包裝袋2具有良好的透氣性,可充分發揮藥效,且不會污染存放物品。對比文件1附圖 附件2對比文件2: 19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12 發明專利申請公開說明書21 申請號97176543.1 43 公開日 1999年1月9日 11 公開號 CN 1234567A 22 申請日 1997.6.

24、25 (其余著錄項目略)對比文件2說明書相關內容 本發明涉及一種用于包裝揮發性物質的復合包裝體。圖l是本發明所述復合包裝體的透視圖。圖2是圖1中A-A截面的剖視圖。如圖1和圖2所示,本發明所述復合包裝體包括其上制有多個凸罩1的不透氣性塑料硬片2和平面型不透氣性塑料硬片3,以及多個由透氣性紙片制成的封裝有揮發性物質4的透氣性內袋5。在每個凸罩1內放置一個透氣性內袋5,在不透氣性塑料硬片2的平面部分以及各個透氣性內袋5上涂敷粘接劑,使不透氣性塑料硬片2和透氣性內袋5粘接在平面型不透氣性塑料硬片3上。各個凸罩1之間的不透氣性塑料硬片2和3上形成有分割線6。在使用時,沿分割線6取下至少帶有一個凸罩1的

25、不透氣性塑料硬片,再將平面型不透氣性塑料硬片3從不透氣性塑料硬片2上撕下,之后便可將帶有至少一個透氣性內袋5的不透氣性塑料硬片2放在應用場所。由此可見,本發明所述復合包裝體具有使用方便的優點,而且在使用之前,可以確保包裝體內封裝的揮發性物質不會降低功效。 對比文件2附圖 圖1圖2附件3對比文件3: 19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12 發明專利申請公開說明書21 申請號 97165432.1 43 公開日 1998年8月19日 11 公開號 CN 1223567A 22 申請日(其余著錄項目略)對比文件3說明書相關內容 本發明涉及一種干燥劑包裝體及其供給方法。圖1是由透氣性材料構成的小袋包裝

26、體的剖視圖。圖2是裝有多個圖1所示小袋包裝體的不透氣性外包裝袋的透視圖。如圖1所示,用透氣性材料制成的小袋包裝體1內封裝有干燥劑2。將多個如圖1所示的小袋包裝體裝入如圖2所示的不透氣性外包裝袋3中。在將不透氣性外包裝袋3運送到需要供給干燥劑小袋包裝體的場所之后,再將封裝有干燥劑2的小袋包裝體1從不透氣性外包裝袋3中取出,分別填充到例如食品袋等相應容器中去。對比文件3附圖 圖1圖2請求人補交對比文件3時所附的書面說明本請求人于2007年6月4日針對該專利提出了無效宣告請求,并結合所提交的對比文件1、2詳細說明了請求無效的理由,現補充提交對比文件3證明該專利權利要求1不具備新穎性。具體理由如下:對

27、比文件3描述的技術是,用透氣性材料制成小袋包裝體,其內封裝干燥劑,再將多個小袋包裝體裝入不透氣性外包裝袋中。在將不透氣性外包裝袋運送到需要供給干燥劑小袋包裝體的場所之后,再將小袋包裝體從外包裝袋中取出,分別填到例如食品袋等相應容器中去。對比可知,該專利的權利要求1已經完全被對比文件3所公開,所以不具備新穎性。綜上所述,本請求人認為該專利不具備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新穎性,不應當被授予專利權。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該專利全部無效。 第一題無效實務題參考答案(一)針對無效宣告請求的意見陳述書范文 專利復審委員會:專利權人接到專利復審委員會轉來的請求人XXX有限公司于2007年6月4日提交的專

28、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書及所附對比文件1和2,隨后又收到請求人于2007年7月12日提交的補充意見及對比文件3。現針對無效請求人所提出的請求宣告本專利權無效的理由和證據進行答辯。具體答辯意見如下: 專利權人對權利要求書進行了修改,將獨立權利要求1刪除并將從屬權利要求2、3合并形成新的獨立權利要求1。修改后的獨立權利要求1沒有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也沒有擴大原專利的保護范圍,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審查指南中關于無效期間對專利文件進行修改的各項規定。專利權人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在修改后的權利要求書的基礎上進行審查。專利權人相信,經過修改的獨立權利要求1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各項規定,符合

29、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以及實施細則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具體理由如下:1、獨立權利要求1符合實施細則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獨立權利要求1明確了包裝體中還包括帶狀部件,并清楚地記載了技術方案中所包含的各個部件及其位置連接關系及功能,該權利要求所請求保護的范圍是清楚的,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2對比文件1不能破壞獨立權利要求1的新穎性和創造性。首先,請求人提交的對比文件1是由他人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的專利申請,其申請日為2001年11月7日,公開日為2002年4月17日,均晚于本專利的申請日,但其優先權日2000年11月8日早于本專利的申請日,其只可能被用于評價本專利的新穎性

30、,而不可能用于評價本專利的創造性。因此請求人認為本專利相對于對比文件1不具備創造性的理由不成立。其次,專利權人請求核實對比文件1的優先權是否成立。因為如果其不符合有關優先權的規定就不能享有2000年11月8日這一優先權日,也就不能用來評價本專利的新穎性。最后,即使對比文件1的優先權成立,專利權人也認為:相對于對比文件1而言,獨立權利要求1具備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所規定的新穎性。具體理由如下:對比文件1中記載了包括有外包裝塑料袋和透氣性內包裝袋的防蛀干燥藥袋。獨立權利要求1所述包裝體與對比文件1所公開的防蛀干燥藥袋相比,存在以下區別:所述包裝體還包括有帶狀部件,透氣性內包裝層和不透氣性外包裝層

31、粘接在一起,帶狀部件與不透氣性外包裝層之間的粘接力大于不透氣性外包裝層與透氣性內包裝層之間的粘接力,等等。上述內容并沒有被對比文件1所披露,由此看出,權利要求1所述包裝體不同于對比文件1中公開的防蛀干燥藥袋。所以,獨立權利要求1相對于對比文件1而言具備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所規定的新穎性。3對比文件2不能破壞獨立權利要求1的新穎性和創造性。對比文件2記載了包括不透氣性塑料硬片和透氣性內袋的復合包裝體。獨立權利要求1所述包裝體與對比文件2所公開的復合包裝體相比,存在以下區別:權利要求1所述包裝體還包括有帶狀部件,透氣性內包裝層和不透氣性外包裝層粘接在一起,帶狀部件與不透氣性外包裝層之間的粘接力大

32、于不透氣性外包裝層與透氣性內包裝層之間的粘接力,等等。由此看出,獨立權利要求1所述包裝體也不同于對比文件2中所公開的技術方案。所以,獨立權利要求1相對于對比文件2而言具備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所規定的新穎性。至于創造性,專利權人認為,獨立權利要求1所述包裝體與對比文件2中所公開的技術方案相比,存在以下區別:權利要求1所述包裝體還包括有帶狀部件,透氣性內包裝層和不透氣性外包裝層粘接在一起,帶狀部件與不透氣性外包裝層之間的粘接力大于不透氣性外包裝層與透氣性內包裝層之間的粘接力,等等。這些區別特征的引入不僅可以有效地防止揮發性物質效力減退,通過帶狀部件還可以很方便地將不透氣性外包裝層撕開,使包裝體內

33、封裝的物質發揮效力,解決了包裝體使用不便的問題。對比文件2中并沒有給出任何相關教導或啟示,采用這些區別特征解決上述技術問題并非本領域技術人員容易想到的。獨立權利要求1所述包裝體在有效防止揮發性物質效力減退的前提下,還帶來了使用方便的有益技術效果。因此獨立權利要求1相對于對比文件2而言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具備創造性,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4對比文件3不能破壞獨立權利要求1的新穎性。請求人于2007年7月12日提交了補充意見及對比文件3,已經超出了其提出無效請求之日起一個月的期限,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對其不予考慮。無效宣告請求人是于2007年6月4日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的,其又于2007年

34、7月12日提交了補充意見及對比文件3。由此看出,對比文件3的提交時間超出了請求人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之日起一個月的舉證期限,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對其不予考慮。綜上所述,專利權人認為修改后的獨立權利要求1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請求人所提出的無效理由均不成立,因此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依法維持本專利權有效。 (二)修改后的權利要求書范文 1、一種用于封裝可產生或吸收氣體的物質的包裝體,其特征在于:所述包裝體包括由不透氣性材料構成的不透氣性外包裝層和由透氣性材料構成的透氣性內包裝層,可吸收或產生氣體的物質封裝在所述透氣性內包裝層內,所述透氣性內包裝層和不透氣性外包裝層粘接在一起,所述包裝體通過密封

35、口封住,該包裝體還包括一個帶狀部件,所述帶狀部件粘接在所述不透氣性外包裝層的外表面上,所述帶狀部件與所述不透氣性外包裝層之間的粘接力大于所述不透氣性外包裝層與所述透氣性內包裝層之間的粘接力,當沿著與所述不透氣性外包裝層外表面成一定角度的方向牽拉所述帶狀部件時,可使所述不透氣性外包裝層撕開,使所述透氣性內包裝層的至少一部分暴露于外。(三)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以及審查指南中關于無效期間專利文件修改的有關規定 專利法第三十三條 申請人可以對其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但是,對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圖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圍

36、。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十八條 在無效宣告請求的審查過程中,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權人可以修改其權利要求書,但是不得擴大原專利的保護范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權人不得修改專利說明書和附圖,外觀設計專利的專利權人不得修改圖片、照片和簡要說明。審查指南相關規定1、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文件的修改僅限于權利要求書,其原則是: 1)不得改變原權利要求的主題名稱;2)與授權的權利要求相比,不得擴大原專利的保護范圍;3)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4)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權的權利要求書中的技術特征2、修改權利要求書的具體方式一般限于權利要求的刪除、合并和技術方案的刪除。權利要求的合并是指

37、兩項或者兩項以上相互無從屬關系但在授權公告文本中從屬于同一獨立權利要求的權利要求的合并。該新的權利要求應當包含被合并的從屬權利要求中的全部技術特征。在獨立權利要求未作修改的情況下,不允許對其從屬權利要求進行合并式修改。3、在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審查決定之前,專利權人可以刪除權利要求或者權利要求中包括的技術方案。僅在下列三種情形的答復期限內,專利權人可以以合并的方式修改權利要求書:(1)針對無效宣告請求書;(2)針對請求人增加的無效宣告理由或者補充的證據;(3)針對專利復審委員會引入的請求人未提及的無效宣告理由或證據。第二題撰寫實務題 參考答案發明專利申請權利要求書范文 1一種用于封裝可產生或吸收氣體的物質的包裝體,包括透氣性包裝層,置于所述透氣性包裝層外部的不透氣性包裝層,該包裝體整體不透氣,其特征在于,該包裝體還包括用于撕開不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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