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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最后貸款人理論發展綜述及對我國的啟示張某 作者簡介:張某(1971.1-),男,陜西西安人,經濟學博士,高級經濟師,主要從事經濟金融理論與應用研究。 李某(1978.2-),女,山東濟南人,經濟學碩士,經濟師,現供職于中國人民銀行西安分行。 李某(山東大學經濟研究院;山東濟南 250100;中國人民銀行西安分行,陜西西安 710004)摘 要:本文對有關最后貸款人職能界定、承擔主體、援助對象、援助標準、資金來源、道德風險的產生及防范等方面的理論觀點進行了梳理。在此基礎上,得出幾點對我國最后貸款人制度的啟示:(1)通過法律明確LLR的職能定位;(2)限定救助對象;(3)提高貸款利率;(4)縮短貸
2、款期限;(5)堅持透明原則;(6)加大懲罰力度。 關鍵詞:最后貸款人(LLR);流動性危機;懲罰性利率; 國際最后貸款人(ILLR)中圖分類號: 文獻標識碼:最后貸款人(Lender of Last Resort,LLR )是指在危機時刻中央銀行應盡的融通責任,它應滿足對高能貨幣的需求,以防止由恐慌引起的貨幣存量的收縮(新帕爾格雷夫貨幣金融大辭典,皮特·紐曼,許明月譯,2003)。作為中央銀行的主要職能之一,最后貸款人問題一直是西方經濟學研究的熱點。自1797年弗朗西斯巴林爵士(SIR Francis Baring)首次提出“最后貸款人”這一概念至今,最后貸款人理論經歷了深刻的歷史演
3、變和發展。一、古典最后貸款人理論1797年,弗朗西斯巴林(Francis Baring)在關于建立英格蘭銀行的考察(Observation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Bank of England)中指出,一切有清償力的銀行在危機時刻可以向英格蘭銀行借款,并將英格蘭銀行的這種行為稱之為“最后手段”,這是關于最后貸款人的首次闡述。該思想后經亨利桑頓(Henry Thornton)和沃爾特巴杰特(Walter Bagehot)加以系統和完善,構成了古典最后貸款人理論的核心。(一)桑頓理論1802年,亨利桑頓(Henry Thornton)對1797 年英格蘭銀行終止兌
4、付銀行票據的行為進行了考察,并在大不列顛紙幣信用的本質和效用觀察一文中對最后貸款人的概念和方法進行了首次系統性論證。桑頓的主要觀點有:1、LLR的出現歸因于:(1)部分儲備的銀行體系;(2)中央銀行對包括發行金幣和英格蘭銀行券高能貨幣的壟斷。他指出正是由于實行部分儲備的銀行體系,才產生了商業銀行通過貨幣乘數的作用對貨幣供給具有多倍的放大效應。危機中對現金的需求增加導致貨幣乘數縮小,貨幣存量的收縮直接導致對實體經濟的破壞,這便產生了對LLR的需要。而英格蘭銀行作為金幣和英格蘭銀行券的發行壟斷者,是現金的最后來源,是全國信用的保護者,無疑承擔了提供LLR的角色。2、LLR的責任是宏觀的,是針對整個
5、經濟而言,而不是針對單個銀行。在任何情況下它都不能維護無清償力的銀行,即使是那些被認為“太大而不能倒閉”的銀行,而是讓經營不善的銀行倒閉。3、LLR主要是一種貨幣功能,而不是銀行或信用功能。LLR的任務是防止恐慌引起的貨幣收縮,一種會壓抑經濟活動的收縮。LLR通過基礎貨幣的補償性增長來抵消貨幣乘數的下降,以維持貨幣數量,從而維持總支出和實際經濟活動。因此,桑頓認為,控制銀行擠兌并避免信用危機雖然是LLR不可否認的重要功能,但卻是對LLR維持貨幣供給這一主要功能的輔助和從屬。4、LLR功能可以在不同的貨幣制度中成立,并支持中央銀行的目標。桑頓認為,在固定匯率、金本位的制度中,LLR幫助保護中央銀
6、行的黃金儲備,進而保證了紙幣和黃金之間固定比率的兌換性。LLR通過以下方式完成這一點:(1)制止恐慌,防止引發儲備枯竭的國內鑄幣流失;(2)提高貼現率以吸引國外黃金;(3)用自己的票據發行來調節對高能貨幣的緊急需求,從而使黃金在緊急需求中并非必需。而且,在不可兌換紙幣和浮動匯率制度中,LLR通過防止貨幣存量的災難性崩潰來幫助穩定貨幣單位的購買力。(二) 巴杰特原則繼桑頓之后,沃爾特巴杰特對古典LLR原理進行了最有影響力的闡釋。1873 年,沃爾特巴杰特(Walter Bagehot)出版了倫巴德街:貨幣市場描述(Lombard Street)一書,重新論證了桑頓的許多重要觀點,全面闡述了最后貸
7、款人理論,并提出了著名的巴杰特原則:1、LLR的責任不僅是在恐慌期間向市場提供流動性,還應包括事先公開重申承諾在未來所有恐慌時期將迅速而有力地提供貸款。2、LLR必須以懲罰性利率為手段。高利率政策可以把高能貨幣的擴張限制在結束恐慌所必須的最小范圍內;促使借款機構迅速歸還LLR貸款,從而將基礎貨幣保持在其穩定的增長路徑上。同時,高利率政策也將促使銀行在求助LLR之前發展更好的貨幣管理技術,以及開發現流動性新渠道,從而提高銀行自有資金的分配效率。3、確定了LLR借款人類型、應接受抵押資產種類以及資產的可接受性標準。巴杰特認為,LLR應在以恐慌前的價格估價的優良資產的基礎上向任何有清償力的借款人(銀
8、行家和非銀行家)貸款。LLR只要確定是優良的票據、債券,即使由于證券市場的恐慌而暫時跌價,它也可以放心貸款。4、僅向陷入流動性危機而并非破產的銀行提供貸款。(三)古典最后貸款人理論的發展漢弗萊(Humphrey,1985),梅爾澤(Meltzer ,1986)總結和發展了巴杰特的思想:(1)最后貸款人要及時地為受到恐慌威脅的銀行慷慨解囊,提供無限的現金支持。(2)最后貸款人的責任是整個金融體系,而不是某些銀行。(3)最后貸款人的重要責任是防止恐慌造成的貨幣儲備減少。(4)最后貸款人的存在不是為了避免危機的發生,而是為了緩解金融沖擊的影響。(5)最后貸款人有雙重任務,一個是為受到恐慌威脅的銀行提
9、供無限援助,另一個是要公眾知道它也會為未來的恐慌提供無限的救助。(6)最后貸款人愿意為有良好資產抵押的銀行提供貸款。(7)最后貸款人的責任在于防止恐慌大范圍的蔓延,而不是去拯救那些破產的銀行。(8)所有提供的救助性貸款應該是高利率的,有懲罰性的。(9)破產的金融機構,若不能被完整地拍賣,則應當按市場價格出售或清算。在處理機構破產過程中,損失應依次由股東、債券持有人、債務人、無擔保的存款人及有存款擔保的企業承擔。梅爾澤認為,金融恐慌之所以產生,就是因為中央銀行沒有遵循巴杰特原則。二、現代最后貸款人理論的演變和發展現代最后貸款人理論集中圍繞最后貸款人存在的必要性和巴杰特原則在現代金融市場條件下是否
10、依然有效這兩個基本命題展開。(一)最后貸款人存在的必要性大部分經濟學家認為最后貸款人為現代銀行系統提供了重要支持,在出現銀行危機時防止了恐慌的蔓延。自由銀行的倡導者否認政府部門作為最后貸款人的必要性。認為銀行恐慌產生的唯一理由是對銀行系統存在的法律限制,如果沒有這些限制,自由競爭的市場就會產生一個防恐慌的銀行體系。塞爾金(Selgin,1988、1990)認為最主要的兩個限制:一是美國對全國范圍內設立分行的限制,二是對商業銀行系統自由發行貨幣的限制。前者可以實現資產的多樣化投資,可以防止資產相對價格下跌而引發的銀行危機;后者可以允許商業銀行隨時滿足私人對貨幣的需求。同時認為,在自由銀行體系下,
11、由不完全信息產生的傳染性擠提的情況不會發生,因為在活期存款的合約中已經包含了所有詳細的信息。他們同時認為,票據清算所能夠解決存款類銀行中存在的信息不對稱問題。Gorton(1985)、Gorton& Mullineaux(1987)認為,19世紀產生的票據清算所,其結構類似于由所有銀行組成的卡特爾組織,建立了一套共同發行貨幣的體系,使公眾難以區分每個成員銀行的弱點,它通過發行貸款證書來治理恐慌,這種貸款證書類似于黃金的替代品。同時,限制存款轉化為現金也能制止恐慌。Dowd(1984)認為這種限制類似于提供一份期權,在這份期權中,銀行保留了延期兌付到未來某個時點的權力,作為補償,銀行將支
12、付延期兌付的利息。(二)承擔最后貸款人功能的主體中央銀行并不是唯一的最后貸款人。除了中央銀行之外,其他機構也可以成為最后貸款人(Timberlake,1984;鮑德,Bordo,1986;費雪,Fischer,1999),如美國的財政部、清算中心和1907年的摩根集團都承擔過最后貸款人的角色,加拿大的財政部和外匯管理局等都曾對出現危機的銀行進行援助,成功執行最后貸款人職能。Goodhart指出,當一國出現系統性問題時,除非這些系統性問題只包括一小部分潛在損失,央行可以自行消化,那么央行可以獨立解決,否則應該由政府、監管部門和央行共同解決。在大規模的系統性危機中,Goodhart、Schoenm
13、aker(1995)認為應該由政府來買單,同時政府也有權決定社會各方怎樣對付危機和由誰來承擔損失。(三)最后貸款人的操作方式關于最后貸款人的援助方式存在兩種爭論:通過OMOs(open monitory operations)向整個金融市場提供流動性(貨幣觀點),還是通過貼現窗口或直接貸款給個別金融機構(銀行觀點)。貨幣觀點認為,應急性的流動性供應只能通過OMOs向整個市場提供。古德弗蘭德和金(Goodfriend & King,1988)、鮑德(Bordo,1990)、舒瓦茨(Schwartz,1992、1995)認為LLR的操作只能通過公開市場操作,以此提高對高能貨幣存量進行補充。
14、Goodfriend & King、Capie(1999)、Keleher(1999)指出直接向金融機構貸款或貼現將使一些不具有清償力的銀行不能受到市場的懲戒,容易引發商業銀行的道德風險,扭曲其行為決策。同時,隨著金融市場的高度發展,已經提供了向私人部門信用融資的有效途徑,同業市場能充分考慮流動性的有效分配,具有清償力的金融機構能夠通過同業市場獲得流動性支持。因此,對個體銀行的具體干預既違反市場化原則又沒有必要。Kaufman也認為,除非是央行對銀行的清償力有明顯的信息優勢,否則對個體銀行的幫助是沒有必要的。他強調了對個體救助的負外部性:不僅會產生道德風險,而且監管當局還會面對政治壓力
15、和監管俘獲,從而增加更大的負外部性。Kaufman同時擴展了LLR的內涵,認為LLR應該要防止資產的折價出售,因為這樣會造成實際財富的損失。他認為,雖然金融市場發展很快,而且變得非常有效,促進了流動性機制的改善,但交易速度的加快也增大了清盤和折價出售的可能性,LLR的目的就是要保護均衡的資產價格不受暫時流動性的影響。銀行觀點認為,最后貸款人只能是向個別金融機構提供流動性支持。古德哈特(1999)指出無流動性但有清償力的銀行會由于同業市場效率低下、不能從其他銀行借得款項而發展為無清償力的銀行。最后貸款人向市場提供資金支持會導致準備金供給總量的增加,而向單個機構提供資金支持則不會導致準備金增加。費
16、雪(1999)則認為最后貸款人既可以向市場也可以向單獨機構提供貸款。Hirsch首次把中央銀行看作是解決因信息不完備而導致的市場摩擦的一種手段。他認為,中央銀行具有的LLR功能類似于提供了一種保險,這會降低私人冒險的成本,但同時會刺激銀行的道德風險。同時,LLR給予的監管當局非正式的酌情權又可能導致監管同盟的出現。另一方面,如果存款者認為大銀行不會倒閉,那么抵制公共部門管理的策略將會鼓勵銀行進一步集中。這兩種情況的出現都不利于效率的提高。Hirsch強調最優的辦法是根據整個金融體系的特征適時調整中央銀行的職能。(四)最后貸款人援助對象的標準界定古典最后貸款人理論的LLR援助對象非常嚴格地限制在
17、出現暫時流動性不足的金融機構。但在LLR的實踐中,金融危機的復雜性使得LLR的援助對象逐漸突破古典流動性界限。因此,一些經濟學家認為,LLR可以向不具有清償力的銀行提供幫助。索洛(Solow,1982)認為無論銀行是否到了無法償債的境地,當出現銀行危機時,最后貸款人都應進行援助。以美聯儲為例,當美國某個銀行(尤其是大銀行)將要倒閉時,會引起人們對整個金融體系的信任危機。美聯儲既然對整個金融體系負責,為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它就必須援助陷入危機中、甚至資不抵債的銀行。索洛也承認,這種做法會產生某種道德風險,鼓勵其他銀行有可能冒更大的風險,而公眾也失去了監督金融機構的熱情。古德哈特(Goodhart
18、,1985,1987)主張中央銀行可以給不具有清償力的銀行提供幫助。主要有三個理由:第一,中央銀行在LLR必須行動時,要區分商業銀行到底是流動性危機還是清償性危機問題是不太現實的。商業銀行向LLR申請援助時,存在潛在的聲譽損失成本,因為即使是流動性不足的銀行,如果向中央銀行借款,也表明它在同業市場上已經不具有融資能力,從而被懷疑有清償力問題。因此,向中央銀行借款無需考慮是否是流動性問題還是清償力問題,只要有足夠的抵押品即可。第二,由于商業銀行在生產信息方面的特殊作用,如果LLR讓處于困境中的機構破產,有價值的、難以替換的“客戶銀行”關系將會失去,保持這些關系的社會利益超過這樣做的成本。第三,因
19、為大銀行的破產將毀掉整個銀行系統的信心,所以大銀行即使沒有償付能力,LLR也只有貸款。考夫曼(Kaufman,1990)認為,索洛和古德哈特的觀點低估了最后貸款人過度援助的風險,這可能會導致面臨危機的銀行增加在未來對更大援助的需要。他們也忽視了由于最后貸款人延遲讓無償付能力的機構停業,會招致額外的損失及增加最終解決問題的成本。索洛和古德哈特沒有意識到最后貸款人可以通過公開市場操作而不是貼現窗口貸款來完成其職能。事實上,借助公開市場操作也可以滿足最后貸款人對高能貨幣的緊急需求,因而不必擔心如何援助個別的危機銀行。由于真實經濟活動和總體經濟防止了恐慌引起的對貨幣存量的沖擊,最后貸款人就不必害怕個別
20、經營不善的銀行發生倒閉。古德哈特和黃(Goodhart & Huang,1999)認為,一家銀行的倒閉會引致金融不穩定,市場主要表現是恐慌,此時很難預測存款人的行為,貨幣政策操作容易失誤。當一家銀行向最后貸款人尋求流動性支持時,最后貸款人很難有時間準確判斷這家銀行是否有清償力。如果最后貸款人向這家銀行提供了貸款援助,而是事后的事實證明這家銀行是無清償力的,則最后貸款人必然要承擔財務和聲譽方面的損失。因此,最后貸款人對出現危機的銀行究竟進行救助還是破產清算,還需謹慎的判斷。他們通過建立最后貸款人道德風險模型認為,在單一時期模型下,即在銀行倒閉的概率、最后貸款人救助的概率和風險概率既定的情
21、況下,最后貸款人是否實施救助取決于銀行規模的大小;在動態和跨時期模型中,即各種概率不確定的情況下,最后貸款人實施救助取決于對道德風險和傳染性風險的權衡。如果關注道德風險,最后貸款人會慎重考慮是否實施救助;如果關注系統性風險,則最后貸款人有動力進行救助,由此產生的整個市場的均衡風險會較高。(五)最后貸款人的資金來源除央行儲備外,政府財政也是最后貸款人的主要資金來源之一。古德哈特和斯科恩梅克(Schoenmaker,1993)、斯德拉(Stella,1997)和古德哈特(1999)認為,向一家清償力不明的危機銀行提供貸款,可能會因抵押品價值低于貸款價值而使中央銀行蒙受巨大損失,造成資產負債表惡化,
22、減弱中央銀行實施貨幣政策的獨立性和靈活性。因此,許多國家中央銀行不愿單獨承擔這種風險,通常會要求政府財政對中央銀行面臨的風險給予擔保。實際上,為了維護經濟穩定,財政部門通常比中央銀行有更大的積極性。如果某些銀行喪失清償能力,即使在中央銀行不注資的情況下,政府也會根據其他標準參與注資,盡可能避免其破產。 (六)最后貸款人道德風險問題的產生及其防范最后貸款人的過度援助容易導致金融機構道德風險,且大銀行相對于中小銀行更為明顯。因此,通過征收懲罰性高利率、組織私人部門參與救助、實施“建設性模糊”救助條款、嚴格的事后信息披露等措施有助于緩解這一問題。考夫曼(1991)、諾切特和泰勒(Rochet &am
23、p; Tirole,1996)認為最后貸款人對銀行的援助會產生兩個負面影響:一方面,救助促使銀行經營者和股東為獲得更多的救助補貼而去冒更大的風險;另一方面,最后貸款人向倒閉的金融機構提供資金的可能性大大降低了存款人監督金融機構經營行為和業績的積極性,并且由于救助是對所有存款人提供隱性保險,這也會削弱銀行同業監督的積極性。米什金(Mishkin,2001)認為,這種道德風險在大銀行身上表現得更為嚴重。大銀行較中小銀行具有更大的系統性影響,其經營失敗對金融系統的安全有著更為嚴重的威脅,因此政府和公眾都不希望其倒閉,于是大銀行往往成為監管寬容的對象。那些自認為規模很大或很重要的銀行相信在發生流動性不
24、足或出現其他問題時,最后貸款人肯定會提供資金援助,因此他們便放松風險約束和危機管理,而從事高風險高收益的業務。同樣的原因也使得市場約束力量減弱,因為存款人知道一旦銀行陷入困境,政府不會任其破產,自己也不可能遭受太大的損失。于是他們失去了監督銀行的動機,也不在銀行從事過度冒險行為時通過提取存款進行市場約束。在很多新興市場經濟國家,當大的或與政治有聯系的金融機構出現危機時,政府便成為解決問題的后援,最后貸款人向經濟中投放基礎貨幣,通過貨幣乘數作用,將大大增加流通中的貨幣量,從而引發通貨膨脹。漢弗萊(1985)認為,在現代金融環境下,征收懲罰性高利率等于向市場提供了一個促使資金加速抽逃的信號,這反而
25、會加劇銀行危機的發生。同時,銀行經營者為在短期內獲得更高收益以支付貸款高利息,會追求更高的風險。因此,古德哈特和斯科恩梅克(1995)、普拉蒂和希納西(Prati & Schinasi,1999)認為,在實踐中對個別機構的緊急貸款并沒有征收比市場利率更高的利率,銀行同業市場通常以正常的利率向金融機構提供流動性救助。賈利尼(Giannini,1999)指出,通過組織私人部門參與最后貸款人的救助也可以解決道德風險。中央銀行以代理人的身份組織有富余資金的銀行向缺乏資金的銀行提供資金援助。扮演最后貸款人的主要銀行承諾在危機時期向問題銀行提供信貸,以保證銀行體系的正常運作。但古德弗蘭德和拉克爾(
26、Lacker,1999)認為,這種信貸行為必須是帕累托改進,中央銀行不能強迫其他銀行提供信貸。如果中央銀行迫使其他銀行提供貸款,或以過于偏護危機銀行的條件提供貸款,則私人銀行提供貸款支持實際上是對倒閉銀行的補貼。在充滿競爭的金融市場中,資金富余的銀行相對于危機銀行具有競爭優勢,中央銀行勸說優勢銀行幫助自己的競爭對手擺脫困境有一定的難度。因此,道義勸告、規則力量和合作意識的培養是中央銀行在協調銀行間援助時的重要職責。科里根(Corrigan,1990)首次提出了“建設性模糊”的最后貸款人概念,指最后貸款人在事先故意模糊履行其職責的可能性,即最后貸款人向其他銀行表明,當銀行出現危機時,最后貸款人不
27、一定提供資金支持。由于銀行不確定自己是否是援助對象,從而對銀行形成一種壓力,使其謹慎經營。“建設性模糊”要求最后貸款人從謹慎角度出發,關于是否、何時、在何種條件下提供支援的預先承諾應該停止。在做出決策時,最后貸款人要嚴格分析是否存在著系統性風險。如果已經存在,應考慮應對系統性傳染的最優方式,盡量減少對金融市場運行規則的負面影響。克勞科特(Crockett,1996)認為“建設性模糊”主要有兩個作用:一是迫使銀行謹慎行事,因為銀行自己不知道最后貸款人是否會對它們提供資金支持;二是當最后貸款人對出現流動性不足的銀行提供援助時,可讓該銀行經營者和股東共同承擔成本。管理層會意識到一旦銀行倒閉,他們將會
28、失去工作,股東將失去資本,因此道德風險會大大減少。實踐也表明,“建設性模糊”可以直接約束或間接鼓勵銀行的經營者和股東謹慎行事,提高自我防范風險意識,增強自我控制、自我約束能力。建設性模糊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即賦予危機管理機構過大的自由決定權,而自由決定權會帶來時間持續性問題,如開始最后貸款人認為不向危機銀行提供安全保障比較有利,但事后又覺得向銀行提供資金援助可能更為恰當。因此,伊諾克(Enoch)、斯德拉和海米斯(Khamis,1997)認為,可通過嚴格的事后信息披露辦法來評判最后貸款人在處理個案時的自由決定權。(七)國際最后貸款人(ILLR)與第一貸款人(LFR)1、國際最后貸款人(ILLR)
29、隨著經濟金融全球化程度的加深,國與國之間的資本與貨幣一體化,金融危機超越國別的限制在世界范圍內傳播。所有的一切使得在世界范圍內尋找最后貸款人的問題進入了理論家和實踐者的視野。尤其是1994年墨西哥金融危機、1998年亞洲金融危機之后,這一問題變得尤為迫切。早期的金融史認為,“世界經濟中心”應當充當國際最后貸款人。費爾南德布勞德爾假設世界經濟具有一定的地理范圍,“并且總有一個以占主導的城市和城邦(即經濟首府,但不一定是政治首府)為代表的極或中心。在金融危機中,當一國的困難將超越國境時,占統治地位的中心就被認為有責任充當其他國家的最終貸款人”,這是由誰來充當國際最后貸款人最早的理論假說。目前理論界
30、普遍認為,由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承擔國際最后貸款人職能比較合適。Stanley Fisher的一份研究報告認為,IMF雖然不是國際中央銀行,但是仍可以行使國際最后貸款人的職能,而且會做得很好。他認為,IMF作為危機的借款者,更像一個信用合作組織,通過發行基金份額建立資金的蓄水池,再向成員國貸款;作為危機的管理者,它可以組織和協調危機中的成員國,募集更多的資金。另一種觀點認為,國際清算銀行(BIS)可以行使這一職能。被稱為“中央銀行家的俱樂部”的國際清算銀行一向積極推動中央銀行之間的互相合作和援助。由于各國中央銀行的高級官員通過國際清算銀行經常會面商談,保持著經常的聯系,這一安排比國際貨幣
31、基金組織的援助更為及時,并且沒有附加條件。但它在這方面的積極作用僅限于其成員國之間,與發展中國家基本無緣。而發展中國家的金融危機較發達國家普遍,因此,國際清算銀行的這種援助是有限的。2、歐盟最后貸款人隨著跨國金融服務的不斷擴展和各國金融系統的不斷融合,歐盟市場的流動性和效率不斷增強,歐洲各國的金融系統性關聯更加緊密,隨之而來的金融風波也將會影響更多的成員國,尤其是如果一個包含數個持牌銀行,并且在數個成員國中開展業務的泛歐銀行集團發生流動性沖擊,必然會系統性地牽連到各國金融市場以及整個歐洲金融系統。Garry J. Schinasi和Pedro Gustavo Teixeira(2006)研究了
32、當系統性金融風波影響不止一個歐盟成員國時,如何實現最后貸款人功能問題。他們認為,對銀行集團行使最后貸款人職能有幾種可選的協調模式:第一種模式依賴于詳細的事先安排,被認為是“北歐模式”。這個模式是北歐中央銀行諒解備忘錄中提出的,適用于銀行危機發生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北歐國家中運作。一旦發現危機,將由相關中央銀行建立一個協調機制,即危機處置小組。在對銀行集團有管轄權的中央銀行的領導下,危機處置小組集中對銀行集團的財務狀況和潛在系統性影響的信息收集和分析。另外,它還集中與銀行業管理層進行聯系。該小組還負責向各個中央銀行決策機構匯報,匯報內容包括危機的系統相關性信息,受影響的銀行的償付能力,最重要的是
33、明確各央行間意見的分歧,目的是讓每個中央銀行都能了解情況,決策協調。這個模式的主要優點是可以使中央銀行間的信息和分析不對稱最小化,以減少“囚徒困境”的發生。第二個協調模式是“監管模式”。因為新巴塞爾協議的實施將增強并表監管者的協調職能,相對于其他中央銀行,并表監管者所在地的中央銀行可以承擔協調職能,這也暗示了某個中央銀行相對于其他中央銀行來說對銀行集團承擔更多的責任。例如,這個模式需要更多地考慮集團范圍內或歐盟范圍的(同國內相比)償付能力和系統風險。正如并表監管者的作用一樣,這在一定程度上給予了該國中央銀行對管轄范圍內的銀行業集團行使一定的“聯邦(federal)”職能。第三,各國中央銀行承擔
34、的義務,包括信息交換和在現行運行制度結構下對政策措施進行協調。3、主權債務重組中的第一貸款人(LFR)Daniel Cohen和Richard Portes(2006)提出的解決主權債務問題的一個政策干預機制IMF的第一貸款人職能,來解決國際間資本流動的結構性缺陷。IMF成員國應事先制定“債務余額制度”(indebtedness regime),這種債務余額制度意味著參與者的積極的承諾,不僅是國家,也包括IMF。IMF應在事先(即國家能進入金融市場時)而不是在危機后,就和國家一起建立調整計劃(項目),采取預防性措施防止債務惡化。IMF項目及其實施要讓人相信這個國家能以“風險觸發”利率,或低于“
35、風險觸發”利率迅速重新進入市場。這是IMF貸款的一種適當的催化作用。 三、對建立和完善我國最后貸款人制度的啟示關于我國最后貸款人制度的建設情況,目前主要存在三種觀點:(1)我國存在LLR,以央行履行LLR金融穩定功能的事實為依據。謝平(2002)認為我國LLR的具體形式有:政府通過地方商業銀行向央行借款,承諾若干年后還款并付較低利率;央行貸款給資產管理公司用于沖銷國有商業銀行的呆賬;央行向農村信用社貸款;央行向中小金融機構直接貸款;其他緊急貸款。(2)我國目前尚沒有LLR。鄭振龍(2000)考察了我國從1984年人民銀行行使央行職能以來的再貸款、再貼現、公開市場業務,發現我國央行的這些業務均不
36、符合國外LLR定義。(3)湯凌霄(2005)指出,我國LLR與國外LLR在形成原因、表現方式、操作原則上有很大的差異,具有一定的隱蔽性,因此我國存在“隱性最后貸款人”,而建立符合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內在要求的顯性(相對隱性而言)LLR是非常必要的。最后貸款人理論與實踐發展對我國的啟示:1、通過法律明確LLR的職能定位。建立規范的LLR制度框架,明確LLR的宗旨、目標、責任、范圍、方式等,增強救助的目的性、規范性、操作性和時效性,增強我國在轉軌期間和加入WTO新形勢下應對系統性風險的能力。2、限定救助對象。對于金融機構的正常流動性緊張,應通過市場手段來解決:(1)變賣資產;(2)股東注資;(3)
37、同業救助。LLR的救助對象應嚴格限定在流動性不足但具有清償力的金融機構。如果流動性危機繼續惡化,面臨破產性(償付性)危機時,應由公司股東、債權人(包括法人類和自然人類)和存款保險公司解決。存款保險公司提供援助、重組和償付存款。類似的還有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保險保障基金及期貨投資者保護基金。金融危機傳染至其他金融機構而面臨較大面積的系統性危機時,最終損失則有納稅人承擔:(1)財政為主體;(2)央行為主體。此時央行的融資不是傳統意義上嚴格的LLR,而LLR職能的拓展。(3)必要時,須向國際最后貸款人(ILLR)申請援助,如IMF。3、提高貸款利率。利率提高幅度應考慮我國經濟金融發展實際,在我國利率
38、尚未完全市場化階段,應參照我國現階段銀行執行的同期貸款利率,并反映高于市場的風險溢價,以及考慮由于信息不對稱而導致的逆向選擇現象的存在。同時輔之以“隱含價格”,加強對問題銀行的現場檢查、監督管理和行為限制。4、縮短貸款期限。LLR是為了防范系統性風險,對出現流動性危機的金融機構提供流動性支持的制度,應將貸款期限縮短至一年以內,使之成為名副其實的流動性風險處理機制。5、堅持透明原則。即事先設定提供LLR的必要條件并遵循預先規定的操作規則,救助中建立詳細檔案,救助過后一段時間,政府再將詳細記錄的決策過程公開,向公眾解釋LLR執行的情況及原因。事前透明既可避免央行受到各種政治壓力而濫用LLR,也可使
39、央行決策時有章可循。而事后透明則可避免央行相機決策權過大而帶來的隨意性,增加央行審慎決策的壓力。同時,用建設性模糊原則以降低道德風險。6、加大懲罰力度。在對問題金融機構提供LLR援助的同時,一定要查清導致經營失敗的原因,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通過加大處罰力度,遏制金融機構管理層違規經營、惡意經營行為,降低道德風險。除此之外,有效的LLR還依存于其他制度安排。構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和風險管理制度始終是防范風險的第一道防線。 7、推進建立“審慎監管+最后貸款人+存款保險”的金融安全網體系,在這個體系下,建立規范的LLR機制。參考文獻:1、皮特·紐曼,許明月譯,2003,新帕爾格雷夫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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