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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音樂價值判斷的“經度”與“緯度”評“高雅音樂”與“通俗音樂”審美價值問題的討論范曉峰當代哲學研究是以人的生命活動為目的理性認識活動,因而價值論就成為傳統(tǒng)哲學研究的重要主題轉換1。音樂價值是音樂美學研究的重要理論問題。其中,不可避免地涉及到音樂審美價值的判斷問題。人民音樂2005年第11期發(fā)表周海宏有關“高雅音樂”與“通俗音樂”審美價值問題的分析(以下簡稱周文)一文。文章分別從五個方面對“高雅音樂”與“通俗音樂”審美價值(即審美價值的高低問題)作出了理性分析與判斷。人民音樂2006年第4期儲望華以對“高雅音樂為什么是高”的質疑(以下簡稱儲文)為題,發(fā)表了自己對這一問題的不同認識和看法。認識與理解
2、的主要分歧周文認為,“高雅音樂”與“通俗音樂”在審美價值方面所存在的差異,主要體現(xiàn)為音樂形態(tài)上的差異、受眾群體的差異、音樂內容的深度差異以及音樂審美價值判斷基本原理中不同條件的差異等方面。并進一步從生理學、心理學的角度分析指出,這種音樂形態(tài)和受眾群體的差異形成,是與人類審美知覺能力發(fā)展的一般特征有關,也就是說,它與人的聽知覺能力的發(fā)達與否有關。同時,周文還將兩者在音樂形態(tài)構成(技術角度)方面的差異概括為,“通俗音樂”“形態(tài)簡單、音高不多、易聽音區(qū)、發(fā)展變化較少、少轉調和頻繁離調、節(jié)奏相對單純和機械性節(jié)奏型、力度變化和幅度小及音響結構層次少等”,而“高雅音樂”則剛好與其相反,這一切也同人類審美知
3、覺能力發(fā)展的一般特征聽覺耐受性要求相關。對音樂內容的深度差異問題,周文認為,“通俗音樂不僅形態(tài)簡單,更由于其對審美功能的核心追求是給人以單純的聽覺感官愉悅與帶給人良好、輕松的心情。”并“不刻意追求音樂音響的組織安排與某種外界的對象形成良好的聯(lián)覺對應關系,從而這樣的音響引起的聯(lián)覺反應也就不能充分地喚起聽者的聯(lián)想。這就決定了通俗音樂難以使人產生深度的內容理解活動。”高雅音樂“從創(chuàng)作初衷上,其審美目的就不是定位在帶給人聽覺的感官愉悅,而是表現(xiàn)人類更深層的內心感受與對人生和世界的深度理解。這樣的作品往往在直觀上沒有聽覺感官的愉悅,它們給人以更為豐富與多樣的感性體驗,其中可能有強烈的刺激、情緒的宣泄,或
4、深沉的情感體驗。出于表現(xiàn)內容的需要,這類音樂作品的音響所引起的聯(lián)覺反應,也往往較容易引起充分的聯(lián)想活動,從而使人對作品產生深度內容理解活動。”最后,周文從音樂審美價值判斷的基本原理出發(fā),分別就審美價值判斷基本依據(jù)個體主觀性、審美價值判斷群體普適性原則感性有序與豐富、審美價值判斷的社會功能要求社會功能作用及審美價值判斷的社會主導性向審美能力發(fā)展水平高傾斜四個方面,闡述了“高雅音樂”審美價值之所以高的判斷原則和條件。儲文一開始就申明不具備從音樂美學、音樂心理學等方面來探討問題的能力,僅從主觀經驗和實踐出發(fā),表達了自己的觀點。儲文同意周文關于“審美價值判斷的基本依據(jù)是個人主觀性的”認識與分析。但認為
5、周文的論述是前后矛盾的,而造成這種“矛盾”的原因就是“審美價值的群體普適性原則”。既然“普適性原則”是審美價值判斷的重要準繩及依據(jù)之一,那么,“流行音樂因其固有的功能和特征,在全球范圍之內,確確實實是被億萬最廣泛群體都普遍適應的大眾口味。”對它的“普適性”應該做何解釋?并批評了周文把“流行音樂”有意無意地貶為“單一”、“單調”、“相對簡單”,結論為“因其形態(tài)相對簡單,這是其總體上審美價值低于高雅音樂的重要原因”的觀點。認為周文所說“在人們的審美價值判斷中,相對簡單的作品的審美價值低于相對復雜的作品”的裁定,完全是個人的主觀判斷或一家之言。并提出“古典音樂”與“流行音樂”2之間是借鑒、互補和融合
6、的觀點。對于“審美價值判斷的社會功能層面要求”儲文認為,“如何評價流行音樂在音樂歷史,在社會生活中的影響(包括積極影響和消極影響兩方面),對于判斷其社會功能有著直接關系”,但不理解周文所說,由于流行音樂“因其主要是給人以聽覺感官的愉悅,而極少更深刻的思想內容,所以難以更進一步影響欣賞者,從而也就較少具備影響社會的功能。”“使得它作為一個門類,從總體上價值低于高雅音樂。”認為這一結論是置歷史事實于不顧的主觀臆斷。儲文強調了社會環(huán)境、社會影響及欣賞習慣等對人的感知能力發(fā)展過程的重要作用。儲文最后認為,“流行音樂和古典音樂并不是簡單的小學、中學、大學的關系,并不是簡單的程度深淺或審美價值高低、大小的
7、問題。二者之間在傳達思想感情的手段方面和其形態(tài)風貌及時尚感乃至價值理念上都有不同的著眼點,是兩股道上跑的車。”遺憾的是,儲文并沒有從理論上闡述和說明自己的觀點。周文與儲文認識上的分歧主要集中在“高雅音樂”審美價值之所以“高”的理論認識和理解分析方面。筆者從兩位作者在一些觀點的對立認識中得到頗多啟發(fā)與認識。從所討論問題的分歧來看,外顯而直接的問題是音樂審美價值的高低,但實質所涉及的卻是音樂價值問題。因而,僅探討音樂(包括高雅音樂與通俗音樂)的審美價值不足以說明問題的實質,審美價值僅是音樂價值的一種而非全部。音樂審美價值的存在并不是孤立的,它是音樂價值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音樂價值中最具普遍性的價值屬
8、性。為此,筆者擬從價值、價值關系和價值判斷的縱向關系分析入手,再以價值構成、價值取向和價值標準的橫向關系相結合,對音樂價值問題談談個人粗淺的認識和分析。歡迎批評指正。價值、價值關系、價值評價音樂價值判斷的“經度”價值、價值關系和價值判斷是人的需要和意義關系之中主體與客體關系的反映。價值(包括物自身的有用性)產生于價值關系(也即實踐關系),而價值關系又構成價值判斷,是一條縱向的主客體關系值,因而,筆者將它們稱為音樂價值判斷的“經度”。這個“經度”是指主客體相互關系的實踐過程與結果。音樂價值問題所體現(xiàn)是音樂價值關系中主體與客體的關系值,價值判斷的主觀性因素與客觀性因素相結合的綜合認識結論,是音樂價
9、值判斷的雙重屬性。周文并沒有對價值、價值關系做出理論上的分析與闡述,而是開門見山地直接從生理學、心理學的角度,就人類審美知覺能力發(fā)展的一般規(guī)律及“高雅音樂”與“通俗音樂”的形態(tài)差異分析入手,來展開二者審美價值問題的討論。這或許使所討論的問題缺少了必要的理論認識上的鋪墊。也許在周文看來,這一問題早已是所討論問題必要的前設,無須再作這種理論上的鋪墊。但為了討論問題的有效性和明確性,筆者還是想完成這一理論鋪墊。作為價值論中心的“價值”這個普遍的概念,是從人們對待滿足他們需要的自身之外之物和他們之間的關系中產生的,即客體與主體相適應的關系度。“價值是在人的活動中形成的客體的功能與主體的合理需要相符,并
10、產生積極效應的體現(xiàn)。”3需要是人的本性(而且是多種需要)。人的需要是指投向自身之外的一種外化要求,同時它又是一個不斷內化的過程,從而構成了人的實踐活動的主要特征。客體的功能并不是客體的自然屬性,而是人在對象化的實踐活動中產生并作用和影響下的、與主體需要相一致的轉化效用,體現(xiàn)的是客體對主體的效用值。價值也不是客觀事物的自然質,而是它與主體之間的關系質,并具有強烈的主觀性和目的性。價值的實質即(對主體的)有用性與功能性。前者是物的自然屬性,后者是社會的功能屬性。當自身之外之物滿足了人的需要的性質,這里所說的價值就是使用價值。滿足人的精神需要的性質應該說就是音樂的有用性或使用價值。哲學的價值論與經濟
11、學的價值論有著明顯區(qū)別。前者指它的有用性即使用價值,后者指商品價值或交換價值。但無論是哲學的價值還是經濟學的價值,它都具有雙重屬性,即作為物的自然屬性使用價值和作為社會存在的社會屬性功能價值。自然屬性就是自然性,功能屬性就是社會性。作為精神產品的音樂價值是與人的精神勞動的實踐過程密切相關的,它具有作為社會存在的社會功能屬性。也就是說,純粹物質聲音的自然屬性對于滿足人的精神需要而言不具有使用價值,音樂價值的有用性(或使用價值)是依賴于社會的功能屬性而存在的。正如商品脫離了商品社會就不成其為商品一樣,音樂脫離了產生它的社會,脫離了音樂表演者和接受者,其功能屬性和價值也將無從談起。周文強調“審美價值
12、判斷是高度主觀性的”認識是符合事實的判斷。這里所涉及的是價值關系問題。價值關系體現(xiàn)的是主體與客體之間需要和意義關系,價值關系的確立是由主客體之間的意向選擇、確定、把握和評價所構成。因此價值的體現(xiàn)不能脫離價值關系。僅從價值關系來看,高雅音樂與通俗音樂所對應的是不同審美群體,因而就形成了不同的價值關系。高雅音樂所對應的價值關系和通俗音樂所對應的價值關系,其主客體需要和意義關系往往體現(xiàn)在不同的意向選擇、確定、把握和評價方面,其核心因素是不同的價值關系。這種不同的價值關系,恰好說明不同主體與不同客體之間的需要和意義關系的存在。也說明音樂價值與人的需要的多樣性密切相關。“講效用而不講需要,是舍因取果。講
13、目的而不講需要是只見表層不見深層”4。價值與價值判斷是一對既相互區(qū)別又相互關聯(lián)的概念。“一個客體,對于主體是否具有價值,這是客觀存在的事實。一個主體,他認為客體對于他有無價值,這是主體的一種看法。看法不等于事實,這就是二者的區(qū)別;主體的看法又影響著價值的實現(xiàn),這就是二者的相關性。”5由于二者的相關,研究價值就必須涉及價值評價,由于二者的區(qū)別,不能把主觀的價值評價當作價值本身。那么,高雅音樂和通俗音樂的價值是客觀存在的(不僅限于審美價值),“審美價值判斷的主觀性原理”應該是個人主觀的價值評價。即“青菜蘿卜各有所愛”。這種“所愛”是否符合客觀存在是需要在客觀性基礎上來加以驗證的。事實上,周文關于“
14、審美價值判斷是個人主觀性的,它是由主體依據(jù)個人感受需要的適宜性決定的,而非是外界客觀的。”“在審美活動中,似乎每個人都有一把標準不同的尺子,那么就必然不能進行審美價值高低的比較,自然也就得不出高雅音樂的審美價值高于通俗音樂的結論。”在主觀性的前提下,這些分析是符合“音樂審美價值判斷的基本原理”的。即不能簡單地把個人主觀的價值評價當作價值本身。但這一理性分析與判斷和周文最終的結論是相矛盾的,在沒有對價值判斷的主觀因素與客觀因素做出分析的前提下,還是把個人主觀的價值評價當作了價值本身。價值判斷是價值關系的主觀反映。這種反映可能符合客觀存在,也可能不符合客觀存在。由于價值判斷往往是根據(jù)不同的人的不同
15、需要和追求來進行的,因而也就會出現(xiàn)不同的價值觀。從價值判斷的主觀性來看,人們總是根據(jù)不同的價值觀來評價事物的價值,所以就不可能具有統(tǒng)一的價值標準。高雅音樂與通俗音樂審美價值能否以高低來論,在不同的人眼里結論是不一樣的。人與人之間客觀存在的利害關系,決定了人們所具有的不同觀念。“不同的觀念是不同的存在的產物,是不同的人的本質力量對象化的產物,是不同的人的本質力量的表現(xiàn),不同的概念具有不同的內涵。”6因此,關于高雅音樂與通俗音樂的審美價值判斷問題,我們還只能在一個相對的范圍內來加以探討。所謂相對性是指在對音樂價值做出判斷時,必須考慮到與之相關的兩個因素,即主觀性和客觀性(也即主觀條件和客觀條件)。
16、現(xiàn)在的討論還只是限定在主觀性的范疇。是否滿足主體的需要是事物價值的屬性,滿足需要本身就包含功利性目的。但客體滿足了主體的需要,并不等于對主體有利。在這里功利性已經使價值具有了雙重意義,即客體滿足主體需要的正價值,客體不能滿足需要的負價值;客體滿足主體需要并對主體有利的正價值,客體滿足主體需要而對主體有害的負價值。7食物與主體充饑的需要相符,但可能導致腹瀉或食物中毒。周文關于高雅音樂與通俗音樂之間的“受眾群體的差異”、“音樂內容的深度差異”以及“音樂審美價值判斷基本原理中不同條件的差異”,實際上都是音樂價值判斷過程中主觀性差異的體現(xiàn),它只是音樂價值判斷的因素之一,而且是一種可變因素。準確地說,所
17、謂主觀性就是指音樂價值判斷是隨著主觀性差異的可變性因素的變化而變化。筆者認為,差異始終是具體的、個別(個體)性之間的差異,抽象的整體(群體)間的差異必須要落實到具體的、個別(個體)性之間的差異對比上才有意義,才能解決問題,否則,只是一句空洞的判斷結論,沒有實際意義。因為抽象的整體差異是以具體、個別的差異對比為判斷基礎的,它是原因、前提、條件,抽象的整體差異是結論,不能把結論當作原因、前提或條件。所謂“受眾群體的差異”應是個體間的差異,群體已作了抽象。審美理解中“音樂內容的深度差異”也還是個體間的差異。而周文分析高雅音樂先天所具有的“音樂內容的深度”與“通俗音樂”先天所不具有的“音樂內容的深度”
18、,首先,是把它們抽象化以后得出的結論,如作具體化、個別化的分析,這個結論顯然不成立,因為通俗音樂中也有音樂內容相當深刻的作品。如彎彎的月亮、東方之珠、同一首歌、七子之歌等等。一般小青年讀不出其中隱含的深意尚可理解,但具有較深歷史文化意識的聽眾是完全可能領悟出其中的深刻內涵來的。其次,是把它們的表現(xiàn)特征和功能價值看作是一成不變的“現(xiàn)成物”,忽視了不同審美主體之間所存在的主觀差異性。高雅音樂與通俗音樂面對的是不同的審美主體(至少現(xiàn)實中確實如此),且不說兩者之間是否存在著審美價值的高低問題,就兩者在構成方式、體裁、題材、風格以及表現(xiàn)方式等方面,都存在著明顯差異。其三,忽視了不同審美主體所具有的兼容性
19、。審美主體既欣賞高雅音樂;也欣賞通俗音樂,也是較常見的一種現(xiàn)象。其中的相互影響、滲透是顯而易見的。這一切并不一定就是審美價值上的差異,而是不同社會歷史發(fā)展和主體人在精神方面的不同需要和要求,與其本質力量對象化的實踐過程中所獲得的實踐結果的差異,人的精神需求與社會需求的多樣性必然導致音樂樣式與價值的多樣性。雖然,音樂作品的價值屬性是客觀存在,但我們不能忽視主體的價值判斷影響價值實現(xiàn)這一客觀存在事實。價值構成、價值取向、價值標準音樂價值判斷的“緯度”筆者之所以將價值構成、價值取向與價值標準看作是音樂價值判斷的“緯度”,是因為它所生成的正是音樂價值判斷的客觀條件。這里的“緯度”僅僅是一種比喻,在具體
20、的關系中仍然是主體(可變因素)與客體(不變因素)的相互影響和制約。所謂價值構成是指一部音樂作品有多少能夠滿足人的需要的功能屬性。它與作曲家的主觀愿望可能一致,也可能不一致,是從作品的實際結果(音響)中顯現(xiàn)的,因為主觀愿望并不一定等于實際結果。在以往的音樂美學研究中,所謂音樂聲音基本屬性(樂音范疇的物質材料)的非自然性、非語義性、非對應性、非造型性的分析,只是理論研究中的假設而已,因為現(xiàn)實的音樂審美實踐中根本不存在這樣孤立的聲音,這種認識和分析提供給我們的是聲音的自然屬性,根本不具有精神性,也不可能滿足人的精神需要,是純粹的物理現(xiàn)象,這種自然屬性是它的不變因素。在具體的音樂審美實踐中,音樂音響卻
21、具有了與上述分析相反的功能屬性和表現(xiàn)意義,它“是一定社會中的具體的人在創(chuàng)作過程中賦予聲音的屬性,它是一種可變因素,不但由于創(chuàng)作主體的不同條件而變化,也由于欣賞和表演者的不同條件而變化。”8這是音樂聲音除自然屬性以外所具有的另一個社會功能屬性。音樂音響所具有的雙重屬性恰好說明音樂所負載的雙重功能屬性,即表現(xiàn)內容的功能屬性(主觀意識社會屬性)和表現(xiàn)工藝形式美的功能屬性(音響結構自然屬性)。它們通過技術手段來加以構成,是音樂價值客觀性的基礎構成部分。兩種功能形式所具有的功能屬性決定了它滿足人的精神需要的價值構成的一個重要方面。卓菲婭·麗莎認為,對這一問題音樂美學中存在兩種觀點。“客觀論的信
22、奉者們到作品自身的物質材料和結構特性中去尋找美的特性的基礎,用這些結構特性的變化來解釋價值標準的變化。主觀論的代表們則到聽者與作品的關系中去尋找價值評價的基礎。”而只有將客觀論的客觀因素和主觀論的主觀因素結合在一起,才是決定價值評價的標準9。因而音樂的價值構成應該是雙重因素的構成。周文是在客觀論的基礎上結合了主觀論的認識(人類審美知覺能力)來探討審美價值問題,但仍然忽視了“音樂作品的價值永遠是對于某個人的價值”的基本事實判斷10。高雅音樂與通俗音樂作為兩種不同的音樂表現(xiàn)類別,其構成方式、表現(xiàn)方式、欣賞方式、理解方式等方面均有著不同的價值關系和價值構成。音樂審美價值與音樂價值應該是兩個概念,不能
23、相互替代。但在現(xiàn)實的研究中兩者之間的界限并不十分明確11。在音樂美學的基礎理論問題研究中有這樣的認識,音樂首先具有審美價值,其他價值都要通過審美價值才得以實現(xiàn)。這說明審美價值是音樂價值中最具普遍性的價值,這其中自然包括通俗音樂。卓菲婭·麗莎進一步認為,“我們所認定為音樂作品的價值的那種東西并不是一種簡單的、初級的、不可再分的東西,而是由許多不同質的價值所組成,它本身就是一種構成物,一種結構。這個由不同質的價值所組成的綜合體一方面是建立在作品的客觀特性的基礎上,另一方面又建立在相關特性的基礎上。因此,一部音樂作品的價值具有客觀主觀的性質。音樂作品的結構因素、也即物質材料、結構、音響方面
24、的價值屬于作品的自律的客觀特性,而來源于作品功能的那些東西,來源于代表著該時代聽眾所確認的風格、體裁完美性的那些東西,以及來源于適應不同時代人們需要的程度的那些東西則都屬于作品的相關的特性,而這些東西在每一個歷史時期、每一個世代、每個不同環(huán)境中都是不同的。這些相關特性也決定著該作品是否有價值以及以什么方式呈現(xiàn)這種價值。”12卓菲婭·麗莎非常清楚地說明了音樂價值構成并不是一成不變的現(xiàn)成物,而是構成物,是可以“再分的東西”。再分的條件:一是“客觀特性的基礎”,即來自于音樂作品價值構成的兩個因素,主觀因素社會屬性和音響結構自然屬性;二是“相關特性的基礎”,即不同的創(chuàng)作主體、表演主體、欣賞主
25、體;不同社會歷史發(fā)展時期、不同文化環(huán)境等;由此決定其是否有價值及再分后構成的“不同質的價值”,它可能是審美價值基礎上的道德價值、宗教價值、社會功利價值、實用價值,甚至消費價值等。這一切對應的是不同主體的人的相關特性和音樂作品中客觀特性(音響)的關系值。這就是音樂價值判斷中的主客觀雙重因素。周文所認定的高雅音樂與通俗音樂在“音樂形態(tài)上的差異”、“音樂內容的深度差異”,恰恰是一定社會中具體的人在創(chuàng)作過程中賦予聲音的屬性,是不變因素與可變因素的結合,它不僅因創(chuàng)作主體的不同而變化,還因表演者、欣賞者的不同而變化。但它絕對不是現(xiàn)成物而是構成物。“無論是樂音的藝術組合所造成的變化無窮的美,還是在樂音流動過
26、程中由主題傾向、風格面貌、技法特點等因素所營造的情感世界、想象世界,只能被稱為音樂作品的總體美,它僅存于音樂作品的音響結構之中,是音樂價值的基礎構成部分和人們賴以進行價值判斷的內在依據(jù),但不等同于音樂價值本身。音樂價值并非是一種凝鑄在作品中的客觀屬性,而是音樂作品的總體美在審美實踐中(通過表演)對接受主體所產生的綜合美感效應的結果。”13這一不變因素與可變因素的結合過程,也正是音樂價值的再分與重新結構的過程。周文集中論述的“人類審美知覺能力發(fā)展的一般特征”,主要是從聽知覺能力的多少來判斷審美價值的大小。人的審美知覺能力發(fā)展的一般特征是音樂價值判斷中價值構成的主觀條件,但有正確認識能力與有正確認
27、識結論不是一回事,一個是條件,另一個結論。條件可能成為通向正確認識結論的基礎,但條件不等于結論。因而,這個“一般特征”并不具有普遍性,而是特殊性和個別性。也就是說,人的聽知覺能力的差異是它的主要特征。假如僅從抽象的一般性原理出發(fā)來闡述審美知覺能力發(fā)展的理論認識,并不能回答音樂審美實踐中的具體問題。高雅音樂與通俗音樂的審美價值問題,必須涉及到它們的特殊性、個別性層面,也即差異性方面,才能切中高雅音樂與通俗音樂之所以不同的根本原因,才能得出各自所具有的不同的價值存在。聽覺經驗的多少的確對理解音樂是至關重要的,但它并不直接顯示審美價值的大小,也不是審美價值判斷的唯一因素。例如,“我具有豐富的聽覺經驗
28、,也聽懂了作品所蘊涵的意境和表現(xiàn)情緒,但我就是不喜歡。”我們不能忽視音樂作品的社會功利性所賦予表現(xiàn)意義的雙重性質,即滿足主體需要和對主體有利。也就是說,具有了豐富的聽覺經驗只是滿足了人聽音樂的需要,這個需要并不直接顯示對主體有利,“但我就是不喜歡”所顯示的恰恰是對主體無利,因而,它并不構成審美價值判斷的必然有利結果。高雅音樂與通俗音樂在“音樂形態(tài)上的差異”恰好說明兩者是為了滿足不同主體的不同價值需要,這種需要可能互補,也可能相互排斥,還可能并存。因而,高雅音樂與通俗音樂之間并不一定存在審美價值的高低問題。因為它們之間的可比性值得懷疑。價值取向是指音樂作品價值構成中真善美的統(tǒng)一。它既是音樂作品內
29、容與形式的矛盾統(tǒng)一,也是音樂作品價值構成重要方面,是通過技術構成(創(chuàng)作思維過程)走向價值構成(主觀意識內容),從自然屬性(音響)走向由自然屬性和功能屬性相結合的雙重功能屬性。音樂作品中真善美三者之間既是統(tǒng)一的、不可分的;又是相互區(qū)別、可分的。說它是不可分的,是指它的普遍性;說它是可分的,則指它的特殊性、個別性。因為音樂作品所表現(xiàn)的真善美價值可能是全面的、平衡的;也可能是偏重于某兩個方面或一個方面。在具體音樂審美實踐研究中有這樣一種成說,高雅音樂中這種全面的、平衡的價值構成較多,而通俗音樂則相對較少。這也是周文和儲文認識上發(fā)生分歧的地方。實際上它仍然是作品價值取向的客觀性與主觀性價值判斷的關系值
30、的問題,也是價值取向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個別性的關系問題,仍然是一個如何構成的問題。即便是這種成說是符合價值判斷事實的普遍性,也必須指出它的特殊性和個別性。不能僅在普遍性層面以某種較多來否定特殊性、個別性的較少,那將是一種簡單的、輕率的判斷。音樂價值判斷的結果應該是一個相對的價值存在,不是絕對的價值存在。周文強調的“普適性原則”并不等于無限性;相反,恰恰說明了它的有限性,也即相對性。從周文與儲文的理論分歧來看,還涉及到音樂價值判斷客觀標準問題和它應該是什么樣的標準問題。也就是審美價值判斷的客觀性與主觀性問題。主觀性即個人的價值判斷,客觀性即價值判斷的客觀標準。關于音樂價值判斷的主觀性,前文已有闡
31、述,其核心觀點是個人主觀的價值評價并不代表客觀事物的價值本身。那么,如何來判斷這個主觀性是否合理?這就要看主體的價值判斷是否與客體對于主體的價值相符所包含的相對客觀性相對真理(價值),即它是否與社會歷史發(fā)展的規(guī)律相一致。檢驗它的標準只能來自社會實踐,它是我們逐步接近絕對真理(價值)的唯一途徑。顯然,這里存在著價值標準的相對性和絕對性的問題。如果說個人的主觀價值判斷的相對性經社會實踐證明包含著部分絕對真理,即與社會歷史的發(fā)展規(guī)律相一致,這個相對的價值標準就具有相對真理的客觀性,如果社會實踐證明這一相對價值標準不包含部分的絕對真理,即與社會歷史發(fā)展的規(guī)律不一致,那它就不具有相對真理的客觀性,而僅是
32、一種錯誤的主觀認識。音樂價值判斷的客觀標準和尺度是以滿足一定的、具體的社會發(fā)展的需要為前提,將價值判斷的主觀性(價值、價值關系)與客觀性(價值構成、價值取向)看作是既區(qū)別又聯(lián)系的統(tǒng)一體,把價值的相對性(主觀判斷)與絕對性(客觀標準)看作是相互區(qū)別、制約又相互影響、聯(lián)系的關系,也就是說,既承認客觀存在的價值事實,也要看到主體的價值判斷影響價值實現(xiàn)的客觀存在事實。由于“社會對音樂需求的多樣性和音樂滿足社會需求的多樣性,決定了音樂價值形式的多樣性。音樂不但具有審美價值,而且還具有道德價值、宗教價值、社會功利價值和實用功利價值。所有這些價值形式構成了一個音樂的價值網,其中,審美價值處于核心的地位。”14以筆者之理解,這個審美價值的“核心地位”就是指音樂價值構成中的普遍性。人和社會需要的多樣性就決定了音樂價值的多樣性,高雅音樂與通俗音樂正是為滿足人和社會的不同需要的多樣性而存在的不同音樂表現(xiàn)類別,其價值的顯現(xiàn)也因不同人和社會的不同需要而各有不同,音樂的價值網與具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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