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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關于印發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規范權力運行制度匯編的通知局機關、各股室:按照省、市、縣政府和紀委的工作要求,建設職權有據、配置科學、制約有效、程序嚴密、裁量規范、運行公正、監督到位、責權統一、追究嚴格的規范權力運行制度體系,我局針對行政審批和行政執法職能制定了14項制度,現將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規范機關權力運行制度匯編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 年 月 日規范權力運行制度匯目錄1、非煤礦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初審制度2、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初審制度3、第三類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經營備案證明頒發制度4、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初審制度5、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初審制度6、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頒發制度7、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審批制度8、行政征用制度9、行政處罰制度10、行政
3、強制制度11、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與竣工驗收審批制度12、局務會制度13、規范權力運行監督檢查制度14、違反權力運行責任追究制度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初審制度一、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責任單位:安監一股、安監二股責 任 人:承辦人A、承辦人B、局分管領導、局長和局務會出席人員。二、審批權力行使依據(一)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三條第二款:“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前款規定以外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并接受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二)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4、令第9號)第四條第二款:“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負責前款規定以外的非煤礦礦山企業以及含有非煤礦山或者設有尾礦庫的其他非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三)省、市安監局委托。三、初審條件和標準(一)應當具備下列安全生產條件:1、建立、健全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能部門、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安全檢查制度、職業危害預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訓制度、生產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險源監控和重大隱患整改制度、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產檔案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獎懲制度等規章制度;制定作業安全規程和各工種操作規程; 2、
5、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產要求,按照有關規定提取安全技術措施專項經費;3、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4、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經考核合格;5、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6、其他從業人員按照規定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并經考試合格; 7、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 8、對有職業危害的場所進行定期檢測,有防治職業危害的具體措施,并按規定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9、依法進行安全評價; 10、對作業環境安全條件和危險性較大的設備進行定期檢測檢驗,有預防事故的安全技術
6、保障措施; 11、石油天然氣儲運設施、露天邊坡、人員提升設備、尾礦庫、排土場、爆破器材庫等易發生事故的場所、設施、設備,有登記檔案和檢測、評估報告及監控措施; 12、制訂井噴失控、中毒窒息、邊坡坍塌、冒頂片幫、透水及墜井等各種事故以及采礦誘發地質災害等事故的應急救援預案; 13、建立事故應急救援組織,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生產規模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應急救援組織的,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并與鄰近的事故應急救援組織簽訂救護協議。 (二) 金屬與非金屬露天礦山開采企業的廠房、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工藝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具有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的開采設計和附圖。圖紙包括地質地
7、形圖、采場工程平面布置圖和采場剖面圖; 2、露天礦山應當采剝并舉、剝離先行并由上而下分臺階開采,嚴禁掏采; 3、臺階高度必須符合有關規定的要求,其中最大開采高度小于五十米、年開采總量小于五十萬噸的小型露天采石場,應當自上而下分層、按順序開采,分層高度根據巖性確定,淺眼爆破時分層高度不超過六米,中深孔爆破時分層高度不超過二十米; 4、爆破器材管理、爆破安全距離和爆破作業符合爆破安全規程規定;5、危險性較大的礦用起重、運輸、提升、排水等機械設備應當有定期檢驗報告,且該報告須在檢驗有效期內; 6、露天采場的總出入溝口、平硐口、排水井口和工業場地等處必須采取妥善的防洪措施,深凹露天采場有專用防洪設施;
8、 7、排土場的階段高度、總堆置高度、平臺寬度,以及相鄰階段同時作業的超前堆置高度,應當符合設計規定;8、排土場有可靠的截洪、防洪和排水設施,以及防止泥石流的措施。 (三)金屬與非金屬地下礦山開采企業的廠房、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工藝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有具有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的開采設計和符合實際情況的附圖。圖紙包括地質圖(水文地質圖和工程地質圖)、礦山總平面布置圖、采掘工程平面圖、井上和井下對照圖、通風系統圖、提升運輸系統圖、供配電系統圖、防排水系統圖、避災線路圖等;2、每個礦井至少有兩個獨立的能行人的直達地面的安全出口,其間距不得小于三十米,礦井的每個生產水平(中段)和各個采區(盤區
9、)至少有兩個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并與直達地面的出口相通,提升豎井作為安全出口時,必須有保障行人安全的梯子間;3、礦井應當采取機械通風,其風質、風量、風速應當符合有關規定的要求,開采與煤伴生、共生的金屬與非金屬礦床的通風條件,應當符合煤礦開采有關安全規程要求;4、礦井提升運輸系統有防過卷、防跑車、防墜等安全保護裝置,提升運輸設備應當有定期檢驗報告,且該報告須在檢驗有效期內;5、礦井井口的標高必須高于當地歷史最高洪水位一米以上,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的礦山,必須在井底車場周圍設置防水閘門,有水害防治措施,井下主要排水設備的型號和數量應當滿足井下排水的要求;6、爆破作業必須有設計和作業規程,有防止危及人身安全
10、和中毒窒息的安全預防措施,爆炸物品有嚴格的儲存、購買、運輸、使用和清退登記制度,并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規定; 7、有自然發火可能性的礦井,其主要運輸巷道應當布置在巖層或者不易自然發火的礦層內,并采用預防性灌漿或者其他有效的預防自然發火的措施;8、設計中規定保留的礦柱、巖柱,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開采或者毀壞。9、排土場的階段高度、總堆置高度、平臺寬度,以及相鄰階段同時作業的超前堆置高度,應當符合設計規定;10、排土場有可靠的截洪、防洪和排水設施,以及防止泥石流的措施。 (四) 尾礦庫企業的廠房、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工藝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尾礦庫初期壩輪廓尺寸符合設計要求,無明顯沉陷
11、、滑坡、裂縫、流土和管涌,運行工況正常; 2、尾礦堆積壩整體外坡坡比不得陡于設計規定值,部分高程堆積壩邊坡過陡的,不得出現局部失穩,并滿足壩體穩定安全系數和滲流控制要求,無明顯沉陷、滑坡、裂縫、流土、管涌,外坡坡面無沼澤化和較多(大)的沖溝,運行工況正常,在堆積壩整體外坡坡比陡于設計規定值時,應當由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穩定性分析,其分析方法和分析結論應當滿足規范要求; 3、尾礦壩最小安全超高和最小干灘長度必須滿足規范要求; 4、尾礦庫排水設施應當符合設計要求,對出現的堵塞、坍塌、裂縫、變形、腐蝕或磨蝕、漏砂等現象采取治理措施,運行工況正常。四、所需材料 (一)非煤礦山企業應提交以下材料:1、
12、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一式三份); 2、采礦許可證(勘查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副本; 3、各種安全生產責任制(復印件); 4、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目錄清單; 5、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文件(復印件); 6、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證明材料; 7、特種作業人員取得操作資格證書的證明材料;
13、 8、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有關證明材料; 9、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措施; 10、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設立礦山救護隊的文件或與專業救護隊簽訂的救護協議。(二) 非煤礦礦山企業所屬獨立生產系統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1、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一式三份);2、采礦許可證(勘查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副本;3、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證
14、明材料; 4、特種作業人員取得操作資格證書的證明材料; 5、具備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 6、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驗收合格的證明材料; 7、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證明材料; 8、提交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能部門、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檢查制度、職業危害預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訓制度、生產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險源監控和重大隱患整改制度、設備安
15、全管理制度、安全生產檔案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獎懲制度等規章制度的文本以及作業安全規程、各工種操作規程和其他規章制度的目錄。五、初審與決定(一)承辦人對申請材料進行書面審查,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和是否進行現場審查建議,報局分管領導審定。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或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進行補正。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補正的,自收到申請材料或者全部補正材料之日起為受理。(二)需要進行現場審查的,由分管領導確定承辦人組織現場審查組(包括安全專家),對企業進行現場審查,擬制現場核查意見,審查組所有成員以及申請單位相關負責人簽字,安全專家獨立出具審查意見。如需整改的,要在申請單
16、位整改完成后進行復查。(三)承辦人根據書面審查意見和現場審查意見提出初審意見,連同申請材料和現場審查意見報分管領導審查,分管領導審查后,報局長、局務會集體討論決定。(四),集體討論同意的,由局長簽署意見,局長無法審批的,由其授權的人員審批。(五)對集體研究同意的,自同意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送達或者通知申請人;對集體不同意的,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享有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六、初審時限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的決定(補正材料和整改時間不計算在內),特殊情況經局主要負責人書面批準可適當延期,延長時限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并將延期原因及時告知當
17、事人。(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的法定時限為45個工作日)七、公開公示本制度在縣政府門戶網站(http:/www. .cn)長期公示。初審結果在該網站公示、公告不少于7個工作日。八、監督檢查執行規范權力運行監督檢查制度。九、責任追究執行違反權力運行責任追究制度。十、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初審流程圖。(見附件)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初審制度一、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責任單位:危化品煙花爆竹監管組責 任 人:承辦人A、承辦人B、局分管領導、局長和局務會出席人員。二、審批權力行使依據 (一)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 經營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分別向省、自治區
18、、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并附送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接到申請后,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將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通報同級公安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二)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四條:“經營許可證分為甲、乙兩種。取得甲種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可
19、經營銷售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危險化學品;取得乙種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只能經營銷售除劇毒化學品以外的危險化學品。甲種經營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級發證機關)審批、頒發;乙種經營許可證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市級發證機關)審批、頒發。成品油的經營許可納入甲種經營許可證管理。”(三) 省、市安監局委托。三、初審條件和標準符合以下條件予以審批:(一)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建筑物符合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16)、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和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等規定,建筑物應當經公安消防機構驗收
20、合格;(二)經營條件、儲存條件符合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開業條件和技術要求(GB18265)、常用危險化學品儲存通則(GB15603)的規定;(三)單位主要負責人和主管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經過專業培訓,并經考核,取得上崗資格;(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五)有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四、所需材料申請人應提交以下材料:(一)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表;(二)安全評價報告;(三)經營和儲存場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驗收文件的復印件;(四)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產權或租賃證明文件復印件;(五)單位主要負責人和主管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專業培訓合格證書的復印件;(六)安全管
21、理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五、初審與決定(一)承辦人對申請材料進行書面審查,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和是否進行現場審查建議,報局分管領導審定。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或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進行補正。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補正的,自收到申請材料或者全部補正材料之日起為受理。(二)需要進行現場審查的,由分管領導確定承辦人組織現場審查組(包括安全專家),對企業進行現場審查,擬制現場核查意見,審查組所有成員以及申請單位相關負責人簽字,安全專家獨立出具審查意見。如需整改的,要在申請單位整改完成后進行復查。(三)承辦人根據書面審查意見和現場審查意見提出初審意見,連同申請材料和現
22、場審查意見報分管領導審查,分管領導審查后,報局長、局務會集體討論決定。(四),集體討論同意的,由局長簽署意見,局長無法審批的,由其授權的人員審批。(五)對集體研究同意的,自同意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送達或者通知申請人;對集體不同意的,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享有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六、初審時限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的決定(補正材料和整改時間不計算在內),特殊情況經局主要負責人書面批準可適當延期,延長時限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并將延期原因及時告知當事人。(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頒發的法定時限為30個工作日)七、公開公示本制度在縣政府門戶網站(
23、http:/www. .cn)長期公示。初審結果分別在該網站公示、公告不少于7個工作日。八、監督檢查執行規范權力運行監督檢查制度。九、責任追究執行違反權力運行責任追究制度。十、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初審流程圖(見附件)。第三類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經營備案證明頒發制度一、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責任單位:危化品煙花爆竹監管組責 任 人:承辦人A、承辦人B、局分管領導、局長。二、審批權力行使依據(一)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二、三款:“經營第二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自經營之日起30日內,將經營的品種、數量、主要流向等情況,向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經營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
24、應當自經營之日起30日內,將經營的品種、數量、主要流向等情況,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前兩款規定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于收到備案材料的當日發給備案證明。”(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辦法第三條第一、四款:“國家對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對第一類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實行許可證管理,對第二類、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實行備案證明管理。 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第三類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經營的備案證明頒發工作。”三、頒發條件和標準無四、所需材料申請人應提交以下材料:(一)非藥品類
25、易制毒化學品銷售品種、銷售量、主要流向等情況的備案申請 (二)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制度; (三)產品包裝說明和使用說明書; (四)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屬于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的,還應當提交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免于提交本條第(四)項所要求的文件、資料。 五、審查與決定(一)承辦人對申請材料進行書面審查,提出書面審查意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進行補正。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補正的,自收到申請材料或者全部補正材料之日起為受理。(三)承辦人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并連同申請材料報分管領導審核,分管領導審核后,報局長決定。(四)決定頒發備案證明的
26、,由局長審批,局長無法審批的,由其授權的人員審批。(五)決定頒發備案證明的,應當當日發給備案證明;決定不頒發備案證明的,應當在當日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享有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六、頒發時限應當于收到備案材料后當日發給備案證明。(補正材料時間不計算在內)七、公開公示本制度在縣政府門戶網站(http:/www. .cn)長期公示。頒發結果分別在該網站公示、公告不少于7個工作日。八、監督檢查執行規范權力運行監督檢查制度。九、責任追究執行違反權力運行責任追究制度。十、第三類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經營備案證明頒發流程圖(見附件)。 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初審制度
27、一、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責任單位:危化品煙花爆竹監管組責 任 人:承辦人A、承辦人B、局分管領導、局長和局務會出席人員。二、初審權力行使依據(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生產、經營、運輸、儲存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審批并實施監督管理。”(二)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三條第二款:“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前款規定以外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并接受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三)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九條:“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
28、,應當在投入生產前向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安全審查申請,并提交能夠證明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內提出安全審查初步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日內進行安全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四)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十九條 :“ 對已經受理的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在征得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所在
29、地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同意后,指派有關人員對申請材料和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審查;需要到場審查的,應當到現場進行審查。” 三、初審條件和標準符合以下條件予以審批:(一)符合當地產業結構規劃;(二)基本建設項目經過批準;(三)選址符合城鄉規劃,并與周邊建筑、設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四)廠房和倉庫的設計、結構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靜電等安全設備、設施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五)生產設備、工藝符合安全標準;(六)產品品種、規格、質量符合國家標準;(七)有健全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八)有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九)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十)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30、應急救援組織和人員,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四、所需材料申請人應提交以下材料:(一)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一式三份);(二)各種安全生產責任制(復制件);(三)安全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目錄清單;(四)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考核合格的證明材料;(五)特種作業人員取得操作資格證書的證明材料,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證明材料;(六)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證明材料;(七)特種設備檢測、檢驗合格證明材料(復制件);(八)具備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九)廠區設計圖紙;(十)公安部門對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工廠周邊安全距離的審核意見。五、初審與決定(一)承辦人對申請材料進行書面
31、審查,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和是否進行現場審查建議,報局分管領導審定。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或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進行補正。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補正的,自收到申請材料或者全部補正材料之日起為受理。(二)需要進行現場審查的,由分管領導確定承辦人組織現場審查組(包括安全專家),對企業進行現場審查,擬制現場核查意見,審查組所有成員以及申請單位相關負責人簽字,安全專家獨立出具審查意見。如需整改的,要在申請單位整改完成后進行復查。(三)承辦人根據書面審查意見和現場審查意見提出初審意見,連同申請材料和現場審查意見報分管領導審查,分管領導審查后,報局長、局務會集體討論決定。
32、 (四)集體討論同意的,由局長簽署意見,局長無法審批的,由其授權的人員審批。(五)對集體研究同意的,自同意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送達或者通知申請人;對集體不同意的,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享有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六、審批時限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的決定(補正材料和整改時間不計算在內),特殊情況經局主要負責人書面批準可適當延期,延長時限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并將延期原因及時告知當事人。(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的法定時限為45個工作日)七、公開公示 本制
33、度在縣政府門戶網站(http:/www. .cn)長期公示。擬審批情況和審批結果分別在該網站公示、公告不少于7個工作日。八、監督檢查執行規范權力運行監督檢查制度。九、責任追究執行違反權力運行責任追究制度。十、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批流程圖(附件)。 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初審制度一、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責任單位:危化品煙花爆竹監管組責 任 人:承辦人A、承辦人B、局分管領導、局長和局務會出席人員。二、初審權力行使依據(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生產、經
34、營、運輸、儲存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審批并實施監督管理。”(二)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申請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能夠證明符合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受理申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三)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省、自治區、直轄市人
35、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與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統稱發證機關)負責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四) 市安監局委托。三、審批條件和標準符合以下條件予以審批:(一)具備企業法人條件;(二)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三)有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四)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具備煙花爆竹經營方面的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并經培訓考核合格;倉庫保管員、守護員應當接受煙花爆竹專業知識培訓,并經考
36、核合格;其他從業人員應當經過本單位的安全知識教育和培訓;(五)具有與其經營規模和產品品種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和倉儲設施;倉庫的內外部安全距離、庫房布局、建筑結構、安全疏散條件、消防、防爆、防雷、防靜電等安全設施以及電氣設施等,符合煙花爆竹工廠設計安全規范(GB50161)等國家相關標準的要求;儲存區域和倉庫應有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和標識牌;(六)具備配送服務能力,運輸車輛符合國家相關標準;(七)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八)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和人員,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四、所需材料申請人應提交以下材料:(一)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申請書;(二)企業法人證明;(三)安全生產責
37、任制文件、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復制件和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清單;(四)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倉庫保管員、守護員培訓、考核合格證明;(五)庫區外部安全距離示意(或者實測)圖和庫區倉儲設施平面(或者設計)圖;(六)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評價報告;(七)配送服務能力及配送車輛情況說明;(八)發證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五、初審與決定(一)承辦人對申請材料進行書面審查,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和是否進行現場審查建議,報局分管領導審定。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或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進行補正。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補正的,自收到申請材料或者全部補正材料之
38、日起為受理。(二)需要進行現場審查的,由分管領導確定承辦人組織現場審查組(包括安全專家),對企業進行現場審查,擬制現場核查意見,審查組所有成員以及申請單位相關負責人簽字,安全專家獨立出具審查意見。如需整改的,要在申請單位整改完成后進行復查。(三)承辦人根據書面審查意見和現場審查意見提出初審意見,連同申請材料和現場審查意見報分管領導審查,分管領導審查后,報局長、局務會集體討論決定。(四)集體討論同意的,由局長簽署意見,局長無法審批的,由其授權的人員審批。(五)對集體研究同意的,自同意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送達或者通知申請人;對集體不同意的,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享
39、有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六、審批時限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的決定(補正材料和整改時間不計算在內),特殊情況經局主要負責人書面批準可適當延期,延長時限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并將延期原因及時告知當事人。(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頒發的法定時限為30個工作日)七、公開公示 本制度在縣政府門戶網站(http:/www. .cn)長期公示。初審結果分別在該網站公示、公告不少于7個工作日。八、監督檢查執行規范權力運行監督檢查制度。九、責任追究執行違反權力運行責任追究制度。十、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審批流程圖(見附件)。
40、; 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審批制度一、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責任單位:危化品煙花爆竹監管組責 任 人:承辦人A、承辦人B、局分管領導、局長和局務會出席人員。二、初審權力行使依據(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生產、經營、運輸、儲存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審批并實施監督管理。”(二)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申請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
41、供能夠證明符合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受理申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三)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與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統稱發證機關)負責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三、審批條件和標準符合以下條件予以審批: (一
42、) 負責人和銷售人員經過安全知識培訓; (二) 實行專店或者專柜、專人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專柜銷售時,專柜應當相對獨立,并與其他柜臺保持一定的距離,保證安全通道暢通; (三) 零售場所的面積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邊50米范圍內沒有其他煙花爆竹零售點,并與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人員聚集場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質生產、儲存設施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四) 零售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五) 法律、法規以及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四、所需材料 申請人應提交以下材料:(一)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申請書(二)零售點周邊安全條件說明(三)鄉鎮派出所、鄉鎮人民政府、
43、縣消防大隊的意見。 五、審查與決定(一)承辦人對申請材料進行書面審查,出具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 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和是否進行現場審查建議,報局分管領導審定。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或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進行補正。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補正的,自收到申請材料或者全部補正材料之日起為受理。(二)需要進行現場審查的,由分管領導確定承辦人組織現場審查組(包括安全專家),對企業進行現場審查,擬制現場核查意見,審查組所有成員以及申請單位相關負責人簽字,安全專家獨立出具審查意見。如需整改的,要在申請單位整改完成后進行復查。(三)承辦人根據書面審查意見和現場審查意
44、見提出初審意見,連同申請材料和現場審查意見報分管領導審查,分管領導審查后,報局長、局務會集體討論決定。(四)集體討論同意的,由局長簽署意見,局長無法審批的,由其授權的人員審批。(五)對集體研究同意的,自同意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送達或者通知申請人;對集體不同意的,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享有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六、審批時限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的決定(補正材料和整改時間不計算在內),特殊情況經局主要負責人書面批準可適當延期,延長時限不得超過5個工作日,并將延期原因及時告知當事人。(煙花爆竹經營(零售)
45、許可證頒發的法定時限為20個工作日)七、公開公示 本制度在縣政府門戶網站(http:/www. .cn)長期公示。審批結果分別在該網站公示、公告不少于7個工作日。八、監督檢查執行規范權力運行監督檢查制度。 九、責任追究執行違反權力運行責任追究制度。十、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審批流程圖(見附件)。 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審批制度一、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責任單位:危化品煙花爆竹監管組責 任 人:承辦人A、承辦人B、局分管領導、局長和局務會出席人員。二、審批權力行使依據(一)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十一條:“用人單位及其作業場
46、所符合前兩款規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發給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方可從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 (二)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調整意見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0315號 )要求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增加原由衛生部承擔的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檢查職責。三、審批條件和標準符合以下條件予以審批:(一)使用有毒物品的用人單位,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設立條件,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取得營業執照;(二)使用有毒物品的用人單位應采取下列職業衛生防護管理措施:1.設置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組織,
47、配備專職或兼職管理人員;2.建立健全職業衛生崗位責任制,制定職業病危害申報、職業衛生培訓教育、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監測、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維護保養、個體防護用品配備使用、應急救援、事故報告等職業衛生管理制度,編制崗位職業衛生操作規程;3.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和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人員,必須接受相關法律、法規教育和職業衛生知識培訓;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人員經培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4.定期對作業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估,并建立職業衛生檔案;5.為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防護用品,并指導、督促作業人員正確使用;6.及時、如實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存
48、在的職業病危害。(三)使用有毒物品的用人單位作業場所應符合下列要求:1.作業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不得住人;2.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高毒作業場所與其他作業場所隔離;3.作業場所設置有效的通風裝置;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業場所,設置自動檢測報警裝置和事故通風設施;4.高毒作業場所設置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四、所需材料申請人應提供以下材料:(一)許可證申請書(一式3份);(二)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者工商核準通知(復印件);(三)設置職業衛生管理機構和配備專兼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的文件(復印件);(四)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名錄;(五)單位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使用有毒
49、物品的作業人員的培訓證明;(六)使用有毒物品名單、數量;(七)職業衛生安全審計報告及評審結論;(八)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申報回執。(九)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五、審查與決定(一)承辦人對申請材料進行書面審查,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和是否進行現場審查建議,報局分管領導審定。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或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進行補正。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補正的,自收到申請材料或者全部補正材料之日起為受理。(二)需要進行現場審查的,由分管領導確定承辦人組織現場審查組(包括安全專家),對企業進行現場審查,擬制現場核查意見,審查組所有成員以及申請單
50、位相關負責人簽字,安全專家獨立出具審查意見。如需整改的,要在申請單位整改完成后進行復查。(三)承辦人根據書面審查意見和現場審查意見提出初審意見,連同申請材料和現場審查意見報分管領導審查,分管領導審查后,報局長、局務會集體討論決定。(四)集體討論同意的,由局長簽署意見,局長無法審批的,由其授權的人員審批。(五)對集體研究同意的,自同意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送達或者通知申請人;對集體不同意的,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享有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六、審批時限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特殊情況經局主要負責人書面批準
51、可適當延期,但延長時限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并將延期原因及時告知當事人。(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頒發的法定時限為45個工作日)七、公開公示本制度在縣政府門戶網站(http:/www. lwcn)長期公示。擬審批情況和審批結果分別在該網站公示、公告不少于7個工作日。八、監督檢查執行規范權力運行監督檢查制度。九、責任追究執行違反權力運行責任追究制度。附:職業衛生安全許可審批流程圖(見附件)。 安全生產應急救援行政
52、征用制度一、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責任單位:各執法股、室責 任 人:承辦人A、承辦人B、局分管領導、局長和局務會出席人員。 二、征用權力行使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十二條:“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為應對突發事件,可以征用單位和個人的財產。被征用的財產在使用完畢或者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應當及時返還。財產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三、行政征用的條件縣內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在組織應急救援時,可以征用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財產。四、征用程序(一)承辦人應根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情況,確定需要征用的物資財產類別和擬征用單位和個人,并報局分管領導初步審核。局分管領導初步審
53、核后,立即報告局長審批。(時間允許可召開局務會確定)(二)經局長批準實施行政征用的,由承辦人當場下達行政征用決定和征用清單,由當事人核對并簽字,同時告知當事人征用理由和聯系人、聯系方式。在緊急情況下,可以先行征用,并在5個工作日內補辦征用決定,送達當事人。(三)應急救援工作結束后,由承辦人組織返回被征用的物質財產。物質財產被征用后毀壞、滅失的,由承辦人按照有關規定提出初步補償意見,經局務會討論同意后,由局長審批。局長審批后,承辦人應根據審批意見,予以補償,并告知當事人有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五、征用處理時限應急救援工作結束后,被征用的物質財產未毀壞、滅失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返還。被
54、征用的物質財產毀壞、滅失的,應在20個工作日予以補償。六、公開公示本制度在縣政府門戶網站(http:/www. .cn)長期公示。依法作出的行政征用決定在該網站公告不少于7個工作日。七、監督檢查執行規范權力運行監督檢查制度。八、責任追究執行違反權力運行責任追究制度。附:安全生產應急救援行政征用流程圖(見附件)。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制度一、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責任單位:各執法股、室責 任 人:承辦人A、承辦人B、局分
55、管領導、局長和局務會出席人員。二、處罰權力行使依據(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行使以下職權: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規程的違法行為(
56、以下統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三、處罰范圍和處罰標準見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四、行政處罰程序(一)立案1立案條件:(1)有明確的行為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2)涉嫌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3)屬本行政機關法定職權;(4)違法行為在兩年內發現或者違法行為處于連續或持續狀態。2立案程序:承辦人A 對擬立案調查的違法案件進一步了解確認,需要立案查處的,填寫立案審批表,經分管領導審核后報局長審批。3立案時限:自檢查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控告、移送、交辦的安全生產違法案件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立案決定。進行異地執法或需立即查處的,執法人員可以先行調查取證
57、,5個工作日內補填立案審批表。(二)調查取證分管領導指定兩名或者兩名以上執法人員,對違法行為進行深入、全面、客觀、公正的調查取證。向當事人和證人取證要制做調查詢問筆錄,并運用現場勘驗、抽樣取證、現場拍照等方式進行取證。及時制作勘驗檢查筆錄、抽樣取證憑證、鑒定意見書、證據登記保存清單等證據資料。(三)告知和聽證1告知:案件調查結束后,在證據充分的情況下,由承辦人提出初步處理意見,經分管領導同意后,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 告知當事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及其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并按照法定方式送達。當事人要求陳述、申辯的,承辦人應當充分聽取陳述、申辯意見,并制作筆錄。承辦人根據當事人陳述、申辯的意見,對確需變更原擬處罰決定的,重新提出案件處理意見;在當事人陳述、申辯意見不足以變更處罰意見的情況下,繼續履行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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