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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中國民生銀行大連分行倉單質押業務操作規程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銀企合作,規范業務發展,根據票據法、擔保法等法律法規和我行有關信貸規章制度,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倉單質押”即“倉單質押押品處置”,是指銀行辦理承兌業務時,以貨物倉單作質押,根據經銷商貨款回籠情況向其發貨;票據到期,經銷商以銷售回籠款償還票據;銷售回籠款不足以償還到期票款的,銀行向經銷商追償并處置質押倉單項下貨物,以償還票面金額超過銷售回籠款的差額。第三條 倉單質押業務具體操作環節包括:貸前調查、貸中發放、貸后跟蹤、到期解付四部分。第四條 此操作規程中提到的質押“倉單”為非標準倉單、貨物提貨單、汽車合格證或其它權利憑證。第五條

2、倉單質押業務操作必須執行四個原則:1、 借款人在我行綜合授信項下的資金流和物流必須封閉運行,回籠貨款必須足額進入借款人在我行開立的保證金帳戶;2、 當一定金額的資金進入保證金帳戶后,支行才能讓對價金額的動產出庫或將對價金額的提貨單提交(或確認)約定的提貨人提貨;3、 必須始終保證“保證金余額+倉單及提貨單的價值*質押率銀承匯票的承兌余額”的動態平衡;4、 保證金帳戶內的資金,除用于到期承兌匯票兌付外,只進不出。第二章 條件與范圍第六條 經銷商基本條件1、主營業務突出,進銷渠道通暢穩定、近三年連續贏利、無不良信用記錄、企業負責人(董事長、總經理)從事該行業經驗五年以上;供貨商的一級代理商或特許經

3、銷商或我行認可的生產廠商推薦的經銷商;2、經銷商的上年銷售額超過4000萬元人民幣,在我行信用等級評定為BBB(含)以上。第七條 經銷商的風險提示1、與生產商的合作關系是否穩定。體現為合作年限、代理商類型、價格優惠程度、供貨的及時性等。2、銷售網絡的是否健全。銷售通暢,回款及時。3、經營活動的現金流量。經銷商的第一還款來源主要體現為經營活動的現金流量情況。4、法定代表人的道德風險。法定代表人的個人經歷、嗜好、子女教育等。第八條 保管商基本條件1、有工商局頒發的法人營業執照、法人代碼證,專業從事倉儲業。2、倉儲業務量大,管理規范,經濟實力較強,信譽好,具備一定違約責任承受能力,愿意并承諾配合銀行

4、監管質押存貨并對銀行負責。3、保管商具有固定資產或長期租賃合同(長于我行授信1年以上且已付租金),保管商股東、管理層與借款人沒有關聯關系,借款人貨物占保管商全部貨物的比重低于30%。4、保管商原則上應選擇:國家儲備保管商;海關保管商;期貨交易所注冊保管商;火車站;若確受當地倉儲條件所限,也可酌情選擇當地規模較大,能夠配合我行、按照我行要求進行有效貨物監管的保管商;第九條 保管商的風險提示1、倉單(或提貨單)格式:無論是倉單,還是其它形式的提貨單,必須滿足以下兩個條件:一是背書質押給我行;二是要素齊全,且唯一可轉讓物權憑證。2、保險:原則上要求質物必須辦理保險(對于不易損壞、被竊、且行業慣例不保

5、險的質物,如鋼材等除外),應指定我行為保險第一收益人(對已經繳納,固定理賠金額,不對應貨物保險的情況酌情考慮)。在途貨物需辦理運輸保險(生產商提供在途回購擔保的除外)。3、保管商應積極與我行合作,未經我行同意不能為經銷商辦理掛失手續。第十條 我行現階段可以接受為質物主要包括:原材料、產成品或半成品,具體種類包括:1、 糧食作物、上市農產品(玉米、大豆等)2、 黑色金屬(如冷熱扎卷板、帶鋼、鍍鋅板、螺紋鋼、建材等);3、 煤炭(煤、焦炭);4、 未上牌汽車(國產暢銷品牌、進口中高檔名牌和品牌工程車、重卡、輕卡);5、 石油化工產品(成品油、燃料油等);6、 其它價格波動小、品質穩定、易于變現處理

6、的商品或行業。第十一條 質押率的確定方法必須按照貨物品種、生產廠家及品牌、經銷商、申請人經營能力的不同,合理謹慎地針對具體業務條件選定質押貨物種類和適用質押率。在估價準確的前提下,辦理倉單及動產融資授信業務的一般要求質押率不得超過70%,最高質押率不得超過80。第十二條 質押存貨的價格確定方法原則上以廠商開出的增值稅發票上標注的價格為依據;對于廠商未即時開具發票的,原則上以廠商和經銷商之間簽訂的購銷合同上約定的價格為依據;企業自產商品,一般以不含稅的市價與出廠價按孰低法確定;同時參考最近6個月同類產品的市場價格的走勢確定。第三章 授信額度及期限第十三條 根據企業的銷售收入、資產轉換周期等因素確

7、定授信敞口。第十四條 單筆票據期限不超過6個月。原則上要求與企業資產轉換周期相匹配。第四章 操作流程第一節 總體流程模型第十五條 “倉單質押”業務(先貨后票)的流程模型:經銷商5、按指令發貨2、開立銀行匯票1、存保證金、提交倉單3、存入銷售回籠款4、發出部分提貨通知書民生銀行保管商第十六條 “倉單質押”業務(先票后貨)的流程模型:經銷商5、按指令發貨1、存保證金、開立銀行匯票2、倉單質押、存入銷售回籠款4、發出部分提貨通知書民生銀行保管商第二節 授信審批第十七條 授信項目預報各經營單位對初步達成合作意向的“倉單及動產融資”授信項目,預先通報分行公司銀行管理部,公司銀行管理部配合經營單位進行方案

8、設計。第十八條 授信項目申報、審批各經營單位對項目進行全面完整的調查,上報送審資料。公司銀行管理部工作室對業務流程設計、貿易背景真實性進行審核并出具意見,授信評審部審核企業的信用等級、信貸員上崗資格、申報材料的齊全性、完整性等,經評審員評審、貸審會審議、分管行長及行長審批,后報送華北評審中心審批。第十九條 相關合同文本在實施授信過程中,所需簽訂的合同文本格式以總行發布為準。若確需部分調整,須嚴格按程序上報總分行相關部門審批后方可使用。第三節 授信使用第二十條 授信額度批準同意后,各經營單位應立即報分行公司銀行管理部備案。公司銀行管理部會同經營單位實地走訪保管商,獲取經保管商出具、確認的有效倉單

9、,保證倉單的真實性、有效性。第二十一條 經營單位與經銷商簽訂中國民生銀行倉單及動產融資合作主協議(附件一);經營單位與經銷商、保管商簽署倉單質押與貨物監管協議(附件二)如為先票后貨方式還需與經銷商、生產商簽訂階段性回購協議(附件三)。風險監控部對協議的法人或有權人簽章的合法性、有效性負責。第二十二條 經銷商在經辦支行開立結算賬戶和保證金賬戶,預留企業印鑒樣本。保證金帳戶:按照“一戶一票”原則開立活期保證金賬戶,開立承兌匯票時要按照有關授信條件規定收取足額保證金,在授信到期前保證金賬戶內資金“只進不出”。所有保證金專戶均應在“業務臺帳”上記載,保證金賬戶由會計人員管理,會計人員在“業務臺帳”上簽

10、章加以確認。第二十三條 經銷商與生產商簽訂購銷合同,約定購貨款應以經營單位出具的銀行承兌匯票或商業承兌匯票支付;第二十四條 開立銀行承兌匯票經銷商填寫中國民生銀行銀行承兌匯票申請書(附件三),原則上提供相關生產商的購銷合同文本原件,或提供由經辦信貸員簽字確認的復印件(一方單位蓋章確認),向經辦支行申請辦理銀行承兌匯票經辦經營單位填寫倉單及動產融資業務授信發放審批表(附件七),提供完整資料,包括主協議、倉單質押與貨物監管協議、開具銀票申請書、購銷合同、保證金進帳單復印件、轉帳支票復印件、經銷商承辦人授權書(附件四)及身份證復印件、保管商承辦人授權書(附件五)及身份證復印件等,報送分行公司銀行管理

11、部和分行風險監控部放款中心審查確認。第二十五條 經銷商應指定專人負責辦理銀行承兌匯票收取、查詢、提貨單送達等事宜,當經銷商收到銀行承兌匯票后,應該出具收據回執,即簽收單(附件六),當日送達分行公司銀行管理部。第二十六條 預留在保管商的印鑒是“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連分行公司銀行管理部”專用章和分行公司銀行管理部授權人簽字印鑒,指定傳真機號碼是分行公司銀行管理部的傳真機號碼。第二十七條 專管員制度由分行在各經營單位認定一人為廠商業務專管員,統一為該類業務聯系人。專管員準入條件為已獲得廠商產品經理資格。專管員職責:1、負責對經營機構轄內“倉單及動產融資”業務的業務類檔案(文件、授信檔案、具體合

12、同等)進行管理;2、按授信客戶分類,建立臺帳,規范管理;3、按授信審批書意見,負責對授信使用的審查,包括審批意見落實、敞口使用、保證金比例、貨物釋放金額、合同簽訂規范性和完整性初審;4、負責業務類憑證的傳遞,保證其真實性、完整性;5、負責按授信客戶及時填寫授信臺帳,原則上應當日填寫;6、負責監督客戶經理的貸后檢查;7、負責按分行公司銀行管理部的提醒,進行督促提貨周轉;8、負責每季對轄內開展的業務進行自查;9、發現風險,及時書面上報;10、負責督促客戶經理,及時向分行公司銀行管理部提供增值稅發票;11、其他管理及業務責任。第二十八條 臺帳管理分行公司銀行管理部和各經營單位須分別針對轄內每個授信客

13、戶建立單獨的授信額度使用臺帳。授信額度使用臺帳須采用分行統一標準,應明確記載授信金額、授信期限、擔保方式、還款贖單情況、對應保證金帳號等。第二十九條 授信敞口使用在使用授信后兩個月內,經銷商提供足額的增值稅發票,并將復印件留分行公司銀行管理部存檔。在未發生銀行承兌匯票墊款,并且經銷商交存保證金及提供足額增值稅發票的情況下,支行根據經銷商的申請,按協議有關規定,在授信額度內可循環使用。授信使用流程圖: 兩個月內,經銷商提供足額增值稅發票經營單位專管員登記臺帳按規定銀票送達,經銷商提供回執分管行長或行長審批風險監控部放款中心審批公司銀行管理部審批經營單位填寫廠商業務授信發放審批表,提供完整資料。第

14、四節 提貨周轉流程第三十條 提貨周轉經辦支行填寫倉單及動產融資業務提貨或質押解除審批表(附件八),提供完整資料,包括部分提貨通知書(附件十)、保證金進帳單復印件、轉帳支票復印件,報送分行公司銀行管理部和分行資產監控部放款中心審查確認。第三十一條 部分提貨通知書管理分行公司銀行管理部嚴格按照規定簽發部分提貨通知書。分行公司銀行管理部應通過指定的傳真機發送到保管商指定的傳真機上,并與保管商的授權承辦人進行電話聯系確認,保管商收到傳真后,應該出具發貨確認函。公司銀行管理部然后將部分提貨通知書原件交付經銷商,經銷商憑借部分提貨通知書原件到保管商處提貨,保管商核對原件與傳真件無誤后同意經銷商提取指定部分

15、提貨通知書項下貨物。提貨周轉流程圖:授信批準后,支行上報分行公司銀行管理部備案經營單位專管員登記臺帳按規定提貨通知書送達,保管商確認、發貨經營單位填寫廠商業務提貨或質押解除審批表,提供完整資料。公司銀行管理部審查風險監控部放款中心審批放款中心辦理倉單出庫或公司銀行管理部按規定出具提貨通知書第三十二條 票據到期在票據到期前1個月,經營單位專管員對經銷商保證金賬戶入帳情況進行統計,對票據敞口部分及未提貨部分向經銷商發出提示。票據到期前十五個工作日,經營單位的專管員與經銷商確定票款差額歸還可能性和有效性,對經銷商銷售出現問題無法按規定償還票款差額部分的情況,及時上報分行公司銀行管理部、風險監控部并聯

16、系現貨市場買方對質押貨物實施變現,變現后所得錢款入保證金賬戶,用以票據到期解付。第五章 業務管理及風險控制第三十三條 各經營單位的專管員視貨物周轉情況須每一個月至少兩次與保管商商定期核對貨物,保證帳實相符,并通過書面簽章形式向分行公司銀行管理部進行報備。第三十四條 “倉單質押”業務項下的每一筆業務,要求對應的信貸臺帳、保證金進帳單、部分提貨通知書應由分行公司銀行管理部和各經營單位的專管員分別存放到各自的授信檔案中,以備檢查。第三十五條 各經營機構若實際操作過程中發現問題,應及時書面向分行公司銀行管理部上報。第三十六條 在開展“倉單質押”業務中,如果授信客戶在一定期限內未有提貨周轉行為或其提貨周

17、轉行為與行業周轉規律明顯不符時,分行公司銀行管理部將出具書面意見書上報分行風險監控部,暫停該授信客戶授信的發放并督促經營機構要求授信客戶將已使用我行的票據敞口填滿。經辦支行發現風險后,須立即書面上報分行資產監控部和公司銀行管理部,避免風險擴大,要采取措施降低我行風險,直至收回貸款,建立有效的風險防范機制。第三十七條 貸后管理經辦支行應嚴格執行中國民生銀行授信后管理辦法,對該業務的貸后管理應按時、及時進行。經營單位專管員及經辦人員定期(如為糧食、鋼材等流動性較大商品需每日)查詢質押物價格,出現跌價時需及時上報分行,采取有效應對措施、防范風險。分行公司銀行管理部也將對質押物價格爭取做到每日詢價,保

18、證質押率在有效范圍之內。分行會計部門嚴格管理保證金賬戶,明確“只進不出”原則,為公司銀行管理部提供保證金賬戶資金情況,并對質押物妥善保管。分行公司銀行管理部密切關注保證金賬戶贖單資金注入情況,對出現銷售資金未及時回籠、沒有按預期計劃完成銷售的客戶,應及時向所在經營單位發出“風險提示”,督促經營單位催促客戶贖單。對客戶的授信后檢查是指授信期間對客戶的各種檢查工作的總和,包括信貸資金流向檢查、客戶回訪、貸后檢查、專項檢查等。授信經營單位對客戶的授信后檢查實行雙人負責制。經營單位專管員應每季進行轄內自查,出具書面報告,報送分行公司銀行管理部。分行公司銀行管理部將每半年進行全面檢查,并不定期的進行抽查

19、,匯總出具書面報告,報送分行風險監控部。第六章 工作室職責工作室主要負責制定倉單及動產融資相關業務的管理辦法及相關業務流程,并對業務操作過程進行細化管理,現將業務涉及的工作室職責總結如下:一、項目申報前1、經營單位將具有業務意向的項目上報倉單及動產融資工作室,工作室協助經營單位制定行之有效的營銷、產品方案,如有必要實地走訪客戶了解業務需求。2、方案一經確認后,如為質押類業務則實地走訪倉庫監管單位,考核、落實質押監管能力;如為回購類業務則赴回購單位落實回購能力、回購意愿;并出具相應法律協議,落實企業合作意愿,為授信批復后簽訂協議做好準備。3、督促經營單位整理材料、上報授信報告,待報告完成后出具相

20、應倉單及動產融資工作室意見。二、項目申報后1、隨時與評審部溝通項目受理情況,并做好補充說明工作。2、貸審會當天,協助經營單位將項目情況向貸審會委員做出詳盡敘述。三、項目獲批后1、督促經營單位盡快使用已獲批額度。2、授信使用當天實地赴授信主體落實相關協議簽訂情況,如為質押類業務則赴倉庫監管單位現場獲取有效倉單;如為回購類業務則赴回購商處簽訂相關法律協議,明確所負權責。3、按照分行倉單及動產融資辦公室制定的“業務操作流程”要求,在“發放審批表”上出具對應意見,協助支行完成開票環節。4、后續的存保證金贖單的環節,經核實保證金入帳情況后,在“解除審批表”上出具對應意見,并由工作室人員簽開相應額度的“提

21、貨通知書”,保證業務過程中的操作風險和道德風險。四、項目使用后1、質押類業務每月對我行涉及的倉庫進行走訪,對質押物在庫情況進行調查,保證我行質押行為的有效。定期對我行業務涉及到的質押物的價格走勢進行查詢,渠道一方面通過專業網站,一方面通過專業市場報價,另一方面通過與專業人士的溝通。定期對質押產品所涉及行業情況進行了解,保證我行的質押物價格的穩定,保持較高的變現能力。2、回購類業務定期與回購商核對臺帳,保證回購商能夠按照我行指令發貨。3、臺帳及檔案管理按照“業務操作規程”要求,分行倉單及動產融資工作室和經營單位分別建立相應的業務臺帳,并且每月底進行對帳、將本月發生情況上報總行。按照分行倉單及動產

22、融資工作室制定的“業務檔案管理”要求,分行和經營單位各自保管相應業務發生的檔案,分行倉單及動產融資工作室定期對檔案管理情況進行檢查。五、風險管理1、根據“業務操作規程”要求,當涉及質物價格出現下跌時及時通知經營單位要求授信主體填補相應額度的保證金或追加對應額度質物。2、在票據到期前1個月,如授信主體仍有較大額度授信尚未償還,則向授信主體發出預警提示。對于經確認確實到期不能償還授信的,如為質押類則通過現貨市場對質押商品進行打折處理,及時變現償還我行到期授信;如為回購類則通知回購商準備資金進行對應商品的回購。將我行的授信風險將至最低。第七章 業務檔案管理檔案實行分、支行分級管理方式,分行公司銀行管

23、理部工作室負責管理單筆業務中較為重要的授信資料,經營單位綜合業務部負責管理全部授信資料,資料清單如下:一、分行公司銀行管理部工作室(只要求提供復印件)1、授信最終批復單;2、保證金對帳單、進帳單;3、倉單、提貨單、重要權利憑證復印件;4、抵(質)押物入庫單;5、銀行承兌匯票簽收單;6、合同復印件;7、發票復印件;8、倉單及動產融資業務授信發放審批表;9、倉單及動產融資業務提貨或質押解除審批表;10、部分提貨通知書提貨通知單;二、經營單位綜合業務部(除以上資料外還應包括)1、與該筆業務相關的協議文本;2、承兌申請書;3、授權書(經銷商、生產商、保管商);4、企業基本資料(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

24、、稅務登記證等);5、貸款卡信息;6、近期相關報表;經營單位于每筆辦理后2個工作日內(除發票)將相關資料報分行公司銀行管理部工作室備案,分行公司銀行管理部工作室將定期走訪經營單位,對授信檔案進行核查,對授信資料整理不全、重要檔案丟失的經營單位予以通報。第八章 附則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分行公司銀行管理部負責解釋。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實施。附件一、主協議附件二、倉單質押與貨物監管協議附件三、階段性回購協議附件四、承兌申請書附件五、經銷商承辦人授權書附件六、保管商承辦人授權書附件七、銀行承兌匯票簽收單附件八、倉單及動產融資業務授信發放審批表附件九、倉單及動產融資業務提貨或質押解除審批表附件

25、十、部分提貨通知書、發貨確認函附件十一、部分提貨通知書專用印鑒樣本附件十二、可轉讓倉單附件一中國民生銀行廠商一票通業務合作主 協 議 編號:( )年 字第 號經銷商及匯票出票人: (下稱“經銷商”)法定代表人:結算賬戶賬號:聯系人: 電話: 傳真: 通訊地址: 郵編:匯票承兌人:中國民生銀行 (下稱“民生銀行”)負責人:聯系人: 電話: 傳真: 通訊地址: 郵編: 本協議雙方經平等自愿友好協商,就有關業務項下的匯票承兌以及票款償付等事宜商定如下條款,承諾信守: 1. 定義在本協議中,除非另有明確說明,否則下列用詞具有如下含義:供應商:指 ,系依照中國法律設立的企業法人或持有營業執照并已獲得其所

26、屬法人授權的企業法人分支機構。購銷合同:指經銷商(作為買方)與供應商(作為賣方)訂立的以下述定義的貨物為合同標的的買賣合同/協議及其附件,而無論該等文件的名稱如何。貨物:指經銷商在購銷合同項下向供應商購買的 。中國法令: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和行政法規以及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規章、規定與命令。營業日:指民生銀行開門營業并對外受理一般對公業務的任何工作日。 2. 承兌2.1 經銷商保證:(1)全部匯票的基礎交易是購銷合同且該合同真實合法;(2)每一匯票上的簽章和法定必要記載事項齊全、真實、合法、有效,并且清楚明確;(3)全部匯票上不存在對民生銀行作為承兌人主張權利構成或可能構

27、成禁止、限制或其他不利影響的情形;(4)經銷商在本協議履行期間一直合法存續,其承兌申請已獲得任何必要的批準和授權,不違反中國法令和其章程以及對其有約束力的任何協議或合同;(5)所有承兌申請文件和材料以及相關的陳述和說明,都是真實的、合法的、有效的和完整的。2.2民生銀行同意給予經銷商的匯票承兌額度為人民幣 萬元,額度有效期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至 年 月 日為止。上述額度用于經銷商開立以供應商為收款人的匯票并向民生銀行申請承兌;上述額度為非保證金風險敞口額度,額度占用金額按照每張匯票的票面金額減去該張匯票下已交存的保證金數額(但已被采取司法/行政強制措施的保證金除外)后的余額計算;上述額度為可循環

28、使用額度,在額度有效期內及額度限額以內,對于已被完全清償的額度,經民生銀行審核同意,經銷商可以再次申請使用。2.3經銷商的承兌申請應在其未發生本協議下的任何違約的前提下并在承兌額度有效期內提出。經銷商應按本協議附件一的格式提交承兌申請書,并提交購銷合同的正本或復印件(復印件應加蓋經銷商印章以證明屬實),還應當根據民生銀行的要求提交其他文件和材料。民生銀行有權根據其內部信貸審查制度和要求進行審查,自主決定是否予以承兌。2.4 經銷商在此向民生銀行保證:(1)本協議簽署后,若經銷商的營業執照或章程發生或可能發生變化,經銷商應立即書面通知民生銀行;(2)經銷商發生申請或被申請破產或解散、停業/關閉/

29、解散、被吊銷營業執照/經營許可、被接管、合并/分立、終止或其他類似的情形,或者發生注冊資本減少、改制、承包或租賃經營,或者發生涉及重大訴訟/仲裁/強制執行程序等對其履行本協議產生嚴重不利影響的事件,其應于知道該事件發生/可能發生后立即書面通知民生銀行,并自行及按照民生銀行的要求采取有效補救措施。2.5民生銀行審查同意承兌匯票的,直接憑本協議和經銷商的承兌申請辦理而無須另簽承兌協議。經銷商應在辦理承兌手續之前,按匯票票面金額的萬分之五向民生銀行支付承兌手續費,并交存不低于票面金額30%的首筆保證金。此后,經銷商在每次提取貨物之前,均應向保證金賬戶追加存入等于提貨金額70%的提貨保證金(或追加提供

30、其他經民生銀行認可的擔保),以保持未提貨保證金(即保證金總額減去提貨金額)與未提貨匯票金額(即票面金額減去提貨金額)之比不低于30%;之后民生銀行將同意經銷商提取相應金額的貨物;在匯票到期日前,經銷商應追加存入足夠的保證金,使得保證金總額不低于匯票金額。2.6各張匯票項下的保證金不得混用,但經民生銀行另行明確同意的或民生銀行在行使第3.3款下的扣款權時不受上述限制。 3. 賬戶與擔保3.1經銷商應在民生銀行開立保證金賬戶。經銷商以保證金賬戶內開立之時和開立以后任何時候收到的所有資金及其利息,設定質押擔保,質押擔保的主債權范圍為民生銀行在本協議和相關匯票項下對經銷商擁有的全部債權,包括但不限于匯

31、票款項、利息、逾期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匯票核實調查及追索費用、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費、律師費、訴訟費等)及其他應付款項。3.2保證金質押期間,經銷商不得支取也不得以設定擔保(在本協議下向民生銀行提供的擔保除外)、設立信托等任何方式使用或設定第三方權益,經銷商保證上述保證金不會遭受司法/行政強制措施也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權益。在匯票到期前,由于任何原因致使該匯票下的保證金余額(已被采取司法/行政強制措施的部分除外)小于經銷商應保持的保證金數額時,經銷商應在兩個營業日內追加存入相等于兩者差額的保證金。3.3經銷商應在民生銀行開立結算賬戶,與本協議項下匯票或貨物有關的一切結

32、算都必須通過該賬戶辦理。民生銀行有權隨時自行直接扣劃保證金賬戶和經銷商在中國民生銀行營業機構開立的其他賬戶內的款項,用于清償經銷商的到期債務,扣劃不足的部分經銷商仍應清償。3.4為保障民生銀行債權的安全,各方可基于本協議設定其他擔保或作出相應安排,具體由相關方另行簽署協議加以約定,但該等協議訂立與否及其履行與否均不影響本協議的效力,也不對民生銀行根據本協議條款而享有的權益構成不利影響。 4. 票款與償付4.1 民生銀行保證根據票據法等中國法令的規定向匯票的正當持票人兌付票款。4.2經銷商無條件地保證在匯票匯票到期日前將匯票款項足額存入保證金賬戶或民生銀行指定的其他賬戶,以便民生銀行在匯票匯票到

33、期日扣款兌付,完成民生銀行的對外付款及經銷商對民生銀行的償付;但若雙方對經銷商償付或備妥償付資金的時間另有更早的約定則按該等約定執行。經銷商未能按前述規定及時足額付款的,應按每日萬分之五的利率向民生銀行支付罰息并承擔其他違約責任。4.3除非另有約定,否則民生銀行對于因其行使債權、扣款權、擔保權利或者因任何當事人進行償付/賠償而獲得的款項,按下列順序清償民生銀行的債權:(a)實現債權和其他權利的費用;(b)損害賠償金;(c)違約金;(d)罰息和復利;(e)逾期利息;(f)利息;(g)本金;(h)其他應付款項。民生銀行有權自行變更上述清償順序。 5. 承辦人經銷商應在首次申請辦理匯票承兌之前向民生

34、銀行提交承辦人授權書(格式見附件二)以指定承辦人。除非另有約定,否則若經銷商在其與民生銀行均參加的一票通業務有關協議下出具承辦人授權書,則上述授權書也視同依據本協議出具而自動適用于本協議。每一經授權的承辦人是經銷商在本協議項下的全權代表。經事先向民生銀行送達書面通知且經民生銀行在該通知上蓋章確認收悉,經銷商有權隨時變更承辦人及/或其授權范圍。 6. 通知6.1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通知均應發送至被通知方在本協議首部列明的通訊地址和聯系人。如果任何一方的上述聯絡方式發生變更,則其應毫不延遲地通知其他方。6.2除非雙方另有約定,否則所有通知將被認為是于下列日期正式送達被通知方:(1)如為遞交,則以被通

35、知方的任何工作人員或收件代理人收到之日為送達日期;(2)如為在同一城市(包括市區與郊區)采用掛號郵件、快遞或郵政特快專遞,則以郵件發出之日起的第三個營業日為送達日期;(3)如為異地的掛號郵件、快遞或郵政特快專遞,則以郵件發出之日起的第七個營業日為送達日期。但是,前述規定的送達日期與被通知方實際收到或正式簽收的日期不一致時,則以各日期中最早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7. 違約責任7.1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項下的任何承諾、保證、義務、責任時,非違約方除有權要求根據有關中國法令以及本協議其他條款的規定行使權利之外,還有權要求違約方對非違約方因此遭受的損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損失、差旅費、律師費、調查取證費用和

36、訴訟費用等)承擔賠償責任。7.2經銷商在辦理本協議項下相關事宜的過程中,如有任何文件、資料、陳述或說明不實,或有其他欺詐行為,則民生銀行除了有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本協議其他條款的規定行使權利之外,還有權單方宣布解除本協議。 8. 法律適用與爭議解決本協議適用中國法令。有關本協議的任何爭議均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由民生銀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9. 附則9.1本協議包括正文與下列附件:(1)附件一:承兌申請書格式;(2)附件二:承辦人授權書格式;以及(3)本協議雙方共同簽署并指定為本協議附件的其他文件。上述附件都是本協議的有效組成部分,本協議正文(包括本協議第9.2款的特別約

37、定)與任何附件不一致時,以附件為準;附件之間不一致時,以較后簽署的為準。9.2本協議三方在此作出特別約定如下: 上述特別約定與本協議正文的其他條款不一致時,應以上述特別約定為準。9.3如果由于任何原因使本協議項下的任何條款或內容成為無效或被依法撤銷,本協議其他條款或內容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執行性不受影響。本協議獨立于購銷合同,不因后者的無效或被撤銷而無效、被撤銷。9.4本協議各條款的標題僅為閱讀方便而設,并不對條款內容的解釋構成限制或影響。9.5本協議由雙方于 年 月 日在民生銀行所在地訂立,自經銷商和民生銀行雙方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其授權代表簽字/蓋章并加蓋單位公章/合同章后于上述日期生效

38、。9.6本協議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署如下:經銷商: 民生銀行:中國民生銀行 法定代表人: 負責人: (或授權代表) (或授權代表) 附件二中國民生銀行廠商一票通業務倉單質押與貨物監管協議(第三方倉庫或供應商倉庫) 編號:( )年 字第 號貨物所有權人及出質人: (下稱“經銷商”)法定代表人:結算賬戶賬號:聯系人: 電話: 傳真: 通訊地址: 郵編:質權人:中國民生銀行 (下稱“民生銀行”)負責人:聯系人: 電話: 傳真: 通訊地址: 郵編:保管商(倉庫保管人): (下稱“保管商”)法定代表人:聯系人: 電話: 傳真: 通訊地址: 郵編: 鑒于:經銷商與民生銀行已經或即將簽訂編號為

39、( )年 字第 號的中國民生銀行廠商一票通業務合作主協議(下稱“主協議”),民生銀行同意依照主協議的約定承兌經銷商開出的以供應商為收款人的匯票,為確保民生銀行按期足額收到匯票款項,實現主協議下的債權,經銷商自愿向民生銀行提供倉單質押擔保,保管商同意按本協議的規定承擔責任; 因此,本協議三方經平等自愿友好協商,就有關事宜商定如下條款,承諾信守: 1. 定義在本協議中,除非另有明確說明,否則下列用詞具有如下含義:供應商:指向經銷商批量銷售貨物的 。購銷合同:指經銷商(作為買方)與供應商(作為賣方)訂立的以下述定義的貨物為合同標的的買賣合同/協議及其附件,而無論該等文件的名稱如何。貨物:指經銷商在購

40、銷合同項下向供應商購買的 。倉單:指以倉單、提貨單、入庫單或其他名稱命名的倉儲保管及提貨憑證正本,由保管商簽發的、以經銷商為存貨人并以保管商在本協議項下收到的貨物為倉儲物;倉單的格式和內容見本協議附件一(A)所示。倉單正本應僅有一份。銷售價格:指在購銷合同項下,根據合同約定而確定的貨物價格。中國法令: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和行政法規以及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規章、規定與命令。營業日:指民生銀行開門營業并對外受理一般對公業務的任何工作日。 2. 交貨與驗收2.1經銷商保證在民生銀行的監督下,指示并保證供應商按時運交貨物。貨到后由三方共同辦理接貨以及驗收入庫手續,貨物入庫驗收證明

41、由三方各執一份。貨物驗收后入庫時,保管商應按附件一(A)的格式當場簽發倉單,經銷商應作成質押背書,然后當場將倉單交給民生銀行保管。2.2保管商與供應商屬同一企業法人的,供應商保證貨物質量合格、數量齊全及規格適當,三方可不必共同辦理驗收入庫也無須簽署貨物入庫驗收證明,而由供應商按附件一(A)的格式直接開出倉單并由經銷商作成質押背書,交給民生銀行。 3. 倉單3.1保管商在本協議項下開出的倉單為記名可轉讓倉單并以經銷商為存貨人。經經銷商背書質押并移交倉單后,民生銀行即對倉單以及倉單項下貨物享有質押權,除依據倉單或嚴格按第3.4款的規定提取貨物之外,保管商不得允許任何單位或個人以任何方式或理由提取全

42、部或部分貨物。?3.2 出質人(倉單所有人)關于倉單所有權限制的問題3.3倉單正本(即有權提貨聯)應僅有一份。倉單是提取貨物的唯一有效憑證,倉單質押給民生銀行后,如果民生銀行在倉單上作成了解除質押的背書并將倉單交還給經銷商,則經銷商有權憑倉單提取貨物;未經民生銀行書面通知保管商,倉單不得補辦和掛失。但是,如果倉單項下貨物為機動車輛,則經銷商提取貨物時不但需要提交已解除質押的倉單而且還應同時持有車輛的合格證正本原件,否則保管商不得允許經銷商提取車輛或任何零件、配件、附件或有關資料憑證。3.4如果經銷商一次申請提取的貨物不足一張倉單而民生銀行經審核仍同意其提貨,則民生銀行可以附件一(B)所示格式簽

43、發同意部分提貨通知(須由民生銀行以附件三規定的經辦人及專用印鑒簽署方為有效),就該通知所載允許提取的貨物而言該通知應被視同已解除質押的倉單,由經銷商憑以向保管商提貨;上述部分提貨通知不得轉讓,民生銀行應在簽發該通知的同時在倉單備注欄內注明該通知的簽發日期、編號和允許提取的貨物,經民生銀行加注后該倉單項下的貨物自動作相應核減,保管商在該倉單下的交貨義務以倉單上的剩余貨物為限。 4. 貨物倉儲4.1保管商應在下述倉庫儲存貨物: 。未經經銷商和民生銀行雙方一致書面同意,保管商不得改變貨物存儲倉庫;但發生不可抗力或民生銀行行使質權時要求改變倉庫的情形除外。4.2保管商應妥善保管貨物 (如有具體存儲要求

44、可在此明確) ;其保管條件不得低于經銷商明確說明的要求、有關貨物包裝提示的保管要求、國家標準要求以及行業標準要求。4.3貨物的倉儲費、倉儲保管期間等由經銷商和保管商協商確定。倉儲費由經銷商承擔。經銷商應以下列第( )種方式向保管商支付應付的倉儲費:(A) 由經銷商從其結算帳戶向保管商支付,經銷商付款時應向民生銀行聲明該筆付款為倉儲費,并告知民生銀行該筆倉儲費所對應的貨物名稱、型號規格與數量等基本情況;(B) 由經銷商自行從結算帳戶或其他帳戶(保證金帳戶除外)向保管商支付,經銷商應在付款后三個營業日內通知民生銀行;(C) 其他方式: 。4.4經銷商未能按時足額向保管商支付倉儲費的,或者約定的保管

45、期間屆滿或經銷商違反其與保管商之間的約定的,保管商有權向經銷商行使追索權并追究其違約責任,并可在經銷商持有已解除質押的倉單要求提貨時就該倉單下貨物行使留置權,但是,保管商不得因前述情形而對民生銀行或/及任何倉單合法持有人(經銷商除外):(1) 行使留置權、抵銷權或抗辯權,(2) 要求其代償經銷商的債務或給予墊付、補償或賠償,或(3) 拒絕民生銀行行使質權或拒絕倉單合法持有人(經銷商除外)的提貨要求。4.6雖然民生銀行并無義務為經銷商墊付倉儲費,但民生銀行決定墊付時保管商應予接受。在任何情況下,如果民生銀行為經銷商墊付了倉儲費,則經銷商應向民生銀行作出全額償付,并應就墊付款項按每日萬分之五向民生

46、銀行支付自墊付之日起的罰息。 5. 保險因貨物發生保險事故或其他毀損、滅失所得的保險賠償金和其他賠償金,應直接支付給民生銀行或者全額存入保證金帳戶作為保證金,優先用于清償經銷商對民生銀行負有的全部債務。倉單質押期間,未經民生銀行書面同意,財產保險合同不得作任何修改、中止或終止,否則,民生銀行除有權追究投保人的違約責任以外,同時有權(但無義務)自行選擇保險公司和投保險種并辦理有關保險手續,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由投保人承擔。本協議項下貨物的財產保險采用如下方式(以打的選項為準,其余打):經銷商投保:經銷商應按民生銀行的要求辦理全額財產保險并承擔一切有關費用;保險應以經銷商為投保人,并以民生銀行(保險

47、標的的質權人)為被保險人或者注明民生銀行為保險貨物的質權人且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下的一切應付款均應直接付給民生銀行;保險單正本及交費憑證等有關文件正本應交給民生銀行保管。 保管商統一投保:保管商應根據民生銀行認可的標準和險種對全部貨物投保并自行承擔相關費用(保管商可將該部分費用計入倉儲費內),在辦理投保手續后,保管商應將保單正本移交給民生銀行,經民生銀行同意保管商也可只移交保單復印件(加蓋保管商印章)但民生銀行有權隨時要求核對原件。本協議項下貨物屬于不易毀損滅失貨物,不必投保;由于不可抗力、自然災害、盜搶、意外事故等任何原因導致貨物發生毀損滅失的,均由保管商負責向民生銀行賠償,經銷商承擔連帶責任

48、。 6. 倉單質押6.1經銷商保證完全適當地履行其在主協議及本協議下的承諾、保證、義務與責任。為擔保經銷商履行上述債務,經銷商以倉單向民生銀行提供質押擔保,保管商同意經銷商設定該等擔保并承諾按本協議的有關規定執行。質押擔保的主債權范圍為民生銀行在主協議、本協議和各張匯票項下對經銷商擁有的全部債權(包括主債權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等)和實現債權與擔保權利的費用(包括質押物處置費用、通訊費、調查取證費用、差旅費和律師費等)。6.2經銷商或民生銀行或受以上兩方中的任何一方委托的任何第三方,均有權隨時單獨或共同檢查貨物的儲存狀況,包括庫存貨物的型號、數量、保管狀況等,保管

49、商應予配合并提供真實的情況說明,民生銀行提出要求時保管商應向其出具證明文件。執行本第6.2款的規定時,保管商不得收取任何費用。6.3倉單質押期間為自倉單交付給民生銀行之時起直至民生銀行解除倉單質押之時為止。質押期間,倉單項下的貨物所產生的孳息以及貨物毀損、滅失所得的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等一切收益,應直接交付給民生銀行或即時存入保證金帳戶,為經銷商對民生銀行負有的債務提供質押擔保。6.4以銷售價格為參照,匯票到期日前,當質押倉單項下的貨物的市場價格下跌且其降價幅度超過銷售價格的 %時,經銷商應在民生銀行向其提出補足保證金要求的兩個營業日內一次性向保證金賬戶追加保證金,追加金額為銷售價格與民生銀

50、行認定的市場平均批發價格的差額。6.5根據保全或實現債權、行使質權或處置質押倉單項下貨物的需要,民生銀行有權向經銷商之外的任何第三方轉讓倉單項下的全部或部分權利或貨物,有權將倉單再進行轉讓或再設定質押。 7. 倉單質押的解除7.1在符合約定條件的情況下,民生銀行應自接到經銷商的解除倉單質押的申請后辦理倉單質押的解除手續,在倉單上作成解除質押背書并將倉單交給經銷商,上述解除質押背書須使用本協議規定的民生銀行專用印鑒方為有效。經銷商領取上述倉單時應向民生銀行出具收據。7.2就尚未解除質押的倉單及其項下貨物而言,未經民生銀行書面同意,保管商不得向經銷商或其他任何第三方出具任何形式的貨物儲存證明;但司

51、法或行政機關依法行進調查并要求保管商向調查機關出具證明的情形除外,向調查機關出具該等證明時,保管商應同時說明貨物所對應的倉單已質押給民生銀行。 8. 質權的行使8.1發生下列任一情形后,民生銀行有權隨時自行轉讓倉單,或憑倉單提取倉單質押項下的貨物,依法進行處置,以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優先清償或折價抵償債權:(a) 經銷商在主協議、本協議或/及任一張匯票項下的任何債務到期(含提前到期),但經銷商未能完全適當地履行清償義務或責任;(b) 經銷商及/或保管商未能完全適當地履行其在本協議下的任何承諾、保證、義務或責任;(c) 經銷商或保管商發生申請或被申請破產或解散、停業/關閉/解散、被吊銷營業執照/經

52、營許可、被接管、合并/分立、終止或其他類似的情形,或者發生注冊資本減少、改制、承包或租賃經營,或者發生涉及重大訴訟/仲裁/強制執行程序等對其履行本協議產生嚴重不利影響的事件;(d) 由于不可抗力的發生導致保管商難以或可能難以履行本協議項下的保管義務;(e) 出現使民生銀行在主協議或本協議項下的權利難以實現或無法實現的其他情況。8.2民生銀行行使本協議項下的質權后,其債權仍未得到足額清償時,民生銀行有權繼續追償。 9. 關于倉單質押的保證與承諾9.1除本協議其他條款的規定之外,經銷商在此向民生銀行保證與承諾如下:(a) 在本協議下設定的倉單質押合法有效,不損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權益;(b) 有關質

53、物的證明文件資料與說明及陳述全部真實、合法、有效且完整(c) 在質押期間,除受民生銀行的質權限制之外,經銷商對倉單項下貨物享有完整的和獨立的及不受任何限制的所有權,質押貨物不存在任何第三方的權利、索賠、抵銷和抗辯;(d) 除根據本協議的規定而形成的合同關系之外,保管商和經銷商之間不存在任何可能不利影響民生銀行在本協議項下權利或利益的債權債務關系或關聯關系;(e) 經銷商保證其沒有亦不進行任何有可能使民生銀行受到損失或使貨物價值減少的行為;在質權受到或可能受到來自任何第三方侵害時,經銷商有義務采取措施以使質權和質押貨物免受侵害;發生財產保險項下的保險事故時,經銷商應盡力采取措施減少損失、作好保險索賠的相關工作;(f) 經銷商承擔本協議項下有關的一切費用。9.2除本協議其他條款的規定之外,保管商在此向民生銀行和經銷商保證與承諾如下:(a) 保管商不得將質押倉單項下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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