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1、論民事案件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 題 綱一、概論二、適用范圍三、適用簡易程序“適用范圍”時應注意的問題 當事人的程序轉換權 程序轉換內容摘要民事簡易程序是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簡單民事案件時適用的一種獨立的訴訟程序,它以訴訟成本較低,審理周期較短,訴訟方式簡便、適用范圍較廣等特點在當前民事審判實踐中發揮著
2、十分重要的作用。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主要是指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發回重審的;共同訴訟中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的;法律規定應當適用特別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的;人民法院認為不宜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的。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當事人各方自愿選擇適用簡易程序,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人民法院不得違反當事人自愿原則,將普通程序轉為簡易程序。這就涉及當事人的程序選擇權,廣義上的程序選擇權是指當事人在法
3、律規定的范圍內,選擇糾紛解決程序,在訴訟過程中選擇有關程序及與程序有關事項的權利。狹義的程序選擇權是指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就程序性事項達成合意后共同處分自己訴訟權利的一種權能。司法解釋規定的程序選擇權,是指普通程序中的當事人在自愿一致的基礎上選擇適用簡易程序。當事人就適用簡易程序提出異議,人民法院認為異議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將案件轉入普通程序審理。 一、概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
4、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開始講:“為了保障和方便當事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公正、及時審理民事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民事審判經驗和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我們知道,民事簡易程序是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簡單民事案件時適用的一種獨立的訴訟程序,它以訴訟成本較低、審理周期較短、訴訟方式簡便、適用范圍較廣等特點在當前民事審判實踐中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民事簡易程序制度的規范和完善,既關系到司法資源的合理配置和審判效率的提高,更涉及廣大人民群眾訴訟權利和民事權益的保護。若干規定的公布實施,是人民法院貫徹司法為民、實現公正與效率工作主題的必然要求。首先
5、,民事簡易程序的細化、完善并積極推行,能夠使當事人盡快從訴訟中解脫出來。其次若干規定從起訴、答辯、傳喚、送達等各個方面,都從方便當事人著想,以更靈活、方便的方式進行。再次,若干規定根據民事訴訟當事人的處分原則和意思自治原則,明確了當事人對訴訟程序、舉證期限、開庭方式、送達方式等均可以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進行自愿選擇,體現了我國現代民事訴訟的民主性,真正建立起一種民主、誠信、經濟、快捷的民事簡易程序。二、適用范圍若干規定第一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規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發回重審的;共同訴訟中一方或
6、者雙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的;法律規定應當適用特別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到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的;人民法院認為不宜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的。本條是關于簡易程序適用范圍的規定,而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是若干規定首先需要解決的問題。民事訴訟法第142條,將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規定為:“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易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199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528次會議討論通過并實行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意見)第168條對什么是簡單的民事案件補充解釋為:“民事訴訟法第14
7、2條規定的簡單民事案件中的事實清楚,是指當事人雙方對爭議的事實陳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證據,無須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即可判明事實,分清是非;權利義務關系明確,是指誰是責任的承擔者,誰是權利的享有者,關系明確;爭議不大,是指當事人對案件的是非、責任以及訴訟標的爭執無原則分歧”。可見,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對民事案件簡易程序適用范圍的規定是比較原則的。人民法院的基層法官們在實際操作中普遍認為該規定的內容太籠統,也不太好掌握,甚至有些認為太主觀臆斷。這是因為,從規定的字面含義看,這一規定確實清楚地概括了“簡單的民事案件的內涵,但在司法實踐中卻反映出其缺乏可操作性的明顯缺陷。既然這一程序的適用與否,需
8、要人民法院或者它的派出法庭在收到當事人起訴時就要作出決定,也就是說,簡易程序的適用與否,要在案件正式開始審理以前確定,那么,這就等于承認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這樣一個主觀結論,是不需要通過開庭審理就可以得出的。這一結論從理論上來說是十分荒謬的,它違反了訴訟法理論中沒有審理就沒有裁判的基本原理。對于法官來說,任何一個案件事實是否清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明確、爭議大小,只有通過審理才能得出結論。如果允許在案件開始審理之前就作出上述結論,那么,無異于允許主觀臆斷、允許法官不經過開庭審理,即自認為對案件事實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已經清楚。在此種情況下,若干規定第1條
9、最終采取了反向排除法來確定民事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首先,司法解釋的第1條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2條的規定,將“簡單的民事案件”,確定為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的前提條件。其次, 將不適用民事簡易程序的五種情形進行了反向排除。我們在理解若干規定第一條解釋時,筆者認為應注意如下三個問題:第一,我國目前的簡易程序用以解決簡單的民事案件,其中也包括審理小額,輕微民事案件。但由于還不完全具備國外小額訴訟程序的基本特征,例如:賦予當事人程序選擇權;起訴狀、答辯狀可以格式化或者以口頭方式進行;法官可以以非職業的;不進行證據開示;無法庭記錄;審理可以在晚間或假日進行;判決不必說明理由;一般不需要律師代理;訴
10、訟費用低廉等,因此還不能將其等同于國外的小額訴訟程序。第二,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適用簡易程序的決定權最終掌握在人民法院手里。對于簡易的民事案件,并非一律,必須適用簡易程序。這樣表述除了邏輯上的需要外,更重要的是強調基層人民法院應當正確把握所受理案件是否適合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分寸。對于新類型案件、疑難、復雜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以本條司法解釋的第5項為依據,適用普通程序進行審理,即使當事人依照本司法解釋第2條的規定行使程序選擇權,請求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的,人民法院發現案件符合本條第、項規定的,也不應當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第三,簡易程序在某種意義上說還不是一種完全獨立的訴訟程序,而
11、是第一審普通程序的簡化。例如:與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一樣,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仍然享有上訴權;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并不因此可以減輕訴訟費的負擔等。因此,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并不意味著當事人放棄了某種程序性權利或者享有某種特殊的程序利益。這一點就決定了,目前我國民事訴訟中的簡易程序不可能簡化到沒有法庭審理記錄、判決不必說明理由的程度。適用若干規定第一條司法解釋時應注意如下四條事項:第一,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不應當適用簡易程序。這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意見(試行)第26條的規定:下落不
12、明是指公民離開最后居住地后沒有音訊的狀況。對于被告于起訴時是否下落不明,不應當簡單的根據原告的一面之詞作出結論,除了被告已經被依法宣布失蹤外,人民法院應當要求原告提供被告最后居住地的通訊地址或其他聯系方式,并按該通訊地址或聯系方式送達應訴通知書,盡可能避免出現人民法院在公告傳喚后缺席判決或對案件按中止訴訟處理的情況。第二,對于發回重審的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不得以任何借口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第三,對本條第項中一方或雙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的理解,一般應當根據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意見第59條規定,將一方當事人為10人以上的,視為人數眾多。第四,人民法院認為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一般是新類
13、型案件、疑難、復雜的案件以及在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這些案件本來就不屬于簡易的民事案件,之所以要特別指出,是與本司法解釋第52條中賦予當事人程序選擇權的規定有關。其實踐意義在于,如果案件不屬于簡單的民事案件,即使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自愿選擇適用簡易程序,人民法院也不應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上述案件。三、適用簡易程序“適用范圍”時應注意的問題當事人的程序選擇權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當事人各方自愿選擇適用簡易程序,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人民法院不得違反當事人自愿原則,將普通程序轉為簡易程序。本條是關于程序選擇權的規定。程序選擇權,
14、廣義上是指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選擇糾紛解決程序。在訴訟過程中選擇有關程序及與程序有關事項的權利。狹義的程序選擇權,是指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就程序性事項達成合意后共同處分自己訴訟權利的一種權能。它以雙方當事人形成的訴訟契約為基礎,以處分自己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為內容。司法解釋規定的程序選擇權,是指普通程序中的當事人在自愿一致的基礎上可以選擇適用程序,不僅充分體現了當事人在民事訴訟程序中的處分原則和意思自治原則,而且對促進當事人與人民法院的相互配合,和諧推進訴訟程序,體現訴訟民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本條在適用過程中應該注意以下三個問題,第一,本條的適用范圍是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
15、民事案件。如果是中級以上人民法院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注:左衛民、謝鴻飛:“論民事程序選擇權”,載法律科學1998第6期。黃松有:“方便當事人訴訟,快捷解決糾紛”,載人民法院報2003年9月19日,第3版。同上注。案件,當事人不得合意選擇適用簡易程序。因為根據現行法律的規定,我國的簡易程序是適用于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一審民事案件,沒有擴大到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審理的一審民事案件。這種民事案件不是簡單的民事案件,而是應該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如果民事案件本身就應該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當事人再選擇簡易程序審理就無任何意義。當事人選擇適用簡易程序還指民事案件是一審案件,而不是再審案件或者是發
16、回重審的案件。因為根據現行法的規定,再審案件和發回重審的案件,都必須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而不得由獨任審判員審理。當事人可以選擇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還必須是本來就應該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如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案件、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督促程序案件,公示催告程序案件以及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案件等,無本條規定的適用。當事人程序選擇權的選擇對象是從普通程序選為簡易程序,而不是從簡易程序選擇為普通程序。第二,當事人各方自愿選擇適用簡易程序。這是人民法院審查當事人選擇適用簡易程序的重點和難點。若干規定第2款規定:“
17、人民法院不得違反當事人自愿原則,將普通程序轉為簡易程序”。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時必須特別尊重當事人的程序選擇權,尊重當事人的自愿,人民法院不得強迫當事人適用簡易程序。要正確掌握當事人各方“自愿選擇適用”簡易程序的標準。所謂“自愿選擇適用”,必須符合訴訟契約的標準。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當事人各方自愿選擇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必須達成協議。人民法院審查書面協議時,必須審查是否有當事人雙方的簽名,且簽名人有無簽名的權利。筆者認為,由于程序選擇權是一種嶄新的制度,民事訴訟法沒有將其作為特別授權事項,是因為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程序選擇權,而選擇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對當事人的利益有一定影響,如果訴訟代理
18、人在不經委托人同意的情況下擅自選擇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可能違背委托人的意愿,因此,筆者傾向認為,訴訟代理人簽名同意選擇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必須得到委托人的特別授權。如果沒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人民法院不應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再次,協議書的內容必須明白無誤地表明當事人選擇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如果協議書中沒有這些內容,或者文字表述不清楚,人民法院應當行使釋明權,告知當事人在協議書中必須明確無誤表明申請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否則其申請不會得到人民法院支持。再其次,當事人起訴時,如果訴狀上列有第三人,那么申請選擇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得到第三人的書面同意,否則應該繼續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當
19、事人已經書面同意審請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同意后,被告反訴的,是否還需要再簽訂申請適用簡易程序審理該案件的書面協議?筆者認為,如果當事人沒有就適用簡易程序審理該案提出異議,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當事人提出異議的,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最后,當事人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合意應該在起訴時提出。如果當事人在起訴時沒有選擇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合意,案件已經按照普通程序進行審理,在訴訟進行過程中,當事人達成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的合意,此時能否將普通程序轉化為簡易程序?本條對此問題沒有規定。根據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意見第171條規定:“已經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無論是否發生了變化,都不得
20、改用簡易程序審理。”據此,答案應該是否定的”。第三,必須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也就是說,當事人達成適用簡易程序的書面協議,并不發生人民法院必然適用簡易程序的后果。這是因為,有的案件可能不適于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有的案件可能在本地區影響重大,有的可能屬于新類型案件,有的可能屬于復雜疑難案件。如果這類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有的可能在審限內不能結案,有的可能在適用法律上非常復雜,等等。因此,這時由人民法院決定是否同意,當事人的申請是完全必要的。當事人申請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同意的,如何處理?對此,本條沒有作出規定。筆者認為,一種方式是作出書面裁定,說明不予同意的理由。另外一種方式是在法
21、庭審理過程中口頭向當事人表明不予同意的理由,由書記員記錄在案,無論是書面裁定,還是口頭裁定,當事人都無權上訴。第四,在具體司法實踐中,筆者認為,基層人民法院在審理給付上訴的案件時,在有確鑿證據的情況下,由于當事人的法律意識和對法律的理解水平還不夠全面以及較低,人民法院為了較快捷公正地審理案件,應該適當地行使釋明權,在告知雙方當事人適用簡易程序都同意的情況下,適用簡易程序審理該類案件是行之有效的。百事通 程序轉換若干規定第三條規定:當事人就適用簡易程序提出異議,人民法院認為異議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將案件轉入普通程序審理。本條是關于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的規定
22、。我們知道,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是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民事案件,比較容易解決。但是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經當事人申請,或者人民法院自己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事實比較復雜,在短時間內無法審結,這時若一概適用簡易程序,可能會違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初衷,不利于查清案件事實、公正、快捷地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予以保護。因此,為避免拖延或者在當事人之間謀求平衡,各國和各地區立法一般允許法院依當事人的申請或者職權,以裁定的方式將簡易程序改為普通程序。我國內地是允許依職權將簡易程序轉換為普通程序的。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意見第170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審理期限不得延長。在審
23、理過程中,發現案情復雜,需要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可以轉為普通程序,由合議庭進行審理,并及時通知雙方當事人。審理期限從立案的次日起計算”。本條在理解和適用過程中,應當注意以下三點:第一,如何理解“當事人就適用簡易程序提出異議”。無論原告還是被告,均有權利提出適用簡易程序的異議。當事人提出異議的時間。人民法院受理并告知當事人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后,當事人可以提出異議。但是在法庭辯論結束后,不應該允許當事人再就適用簡易程序提出異議,否則會造成訴訟拖延,也有悖誠實信用原則。因此,當事人提出異議的時間是在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提出異議形式。是口頭方式,還是要求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對此,司法解釋沒有規定。筆
24、者認為,既然人民法院在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當事人提出方式,應該也可以簡便,即可以口頭形式,也可以書面形式。提出異議的內容。當事人提出異議的內容要求是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該案件,而不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該案。當然,當事人提出異議應該附具體理由。當事人應當向審理該案的獨任審判員提出適用簡易程序異議的申請。第二,如何理解“人民法院認為異議成立的”。人民法院在審查當事人的異議時,主要標準還是民事訴訟法第142條規定的簡易程序的三個標準: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也就是說如果當事人提出案件事實不清,或者權利義務不明確,或者爭議較大,不應該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而應該適用普通程序,人民法院經審查
25、屬實的,就屬于“人民法院認為異議成立的”。關于這三個標準的理解與適用。如果從理論上用一個標準來衡量,那就是應當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適用了簡易程序。對此,當事人提出異議,人民法院應當適用普通程序進行審理。實踐中“人民法院認為異議成立的”情形一般來說主要有以下幾種: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起訴時因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決定適用簡易程序,后被告下落不明,原告就適用簡易程序提出異議。共同訴訟中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數眾多。起訴后原告增加訴訟請求,由爭議不大變為爭議較大。起訴后原告增加了訴訟當事人。人民法院依職權追加了訴訟當事人。被告提出反訴,案件性質已經不是“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
26、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在審理過程中認為案情復雜。但應該說明的是,有的案件當事人為了拖延訴訟,往往采取要求改用普通程序審理案件的做法。這種情況就屬于異議不成立的情形。人民法院審查當事人的異議時,除了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2條的標準外,主要考慮到標準是當事人是否有拖延訴訟的惡意。如果有此惡意,則不應允許。第三,如何理解“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這是人民法院依職權從簡易程序轉換為普通程序的規定。人民法院依職權,就是不待當事人申請,主動將簡易程序轉換為普通程序。所謂“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是指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事實比較復雜,或者權利義務關系不明確,或者爭議較大,依法需要轉為普通程序進行審理。具體來說,“不宜適用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最新文檔
- 2025年汽車租賃合同范本
- 2025年租車帶司機服務合同模板
- 2025標準個人租房租賃合同樣本
- 2025財產委托管理合同模板
- 2025包裝盒生產合同模板
- 2025年土地流轉合同樣本
- 2025訂購綠化苗木合同模板
- 2025物業管理服務合同范本
- 2025合同能源托管協議范本
- 2025咖啡店承包合同協議書
- 公務車輛定點加油服務投標方案(技術標)
- 強化學習與聯邦學習結合
- 泵檢驗標準及方法
- 水土保持學試卷 答案
- 變電站工程施工危險點辨識及預控措施(匯編)
- 關于新能源汽車的論文10000字
- 停車場建設工程監理規劃
- 口腔檢查-口腔一般檢查方法(口腔科課件)
- 中型水力發電廠電氣部分初步設計
- 魚臺工程運河杯匯報材料
- 簡單的勞務合同協議書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