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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精選優質文檔-傾情為你奉上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公告 20111號 為加強對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承銷業務相關會員的管理,建立市場化評價機制,規范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承銷業務,強化銀行間市場自律管理,促進銀行間債券市場健康有序發展,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組織市場成員制定了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承銷業務相關會員市場評價規則,于2010年8月27日經交易商協會第二屆常務理事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并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現予以發布。 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 二一一年四月八日 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 承銷業務相關會員市場評價規則 第一

2、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以下簡稱"債務融資工具")承銷業務相關會員的管理,建立市場化評價機制,規范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務融資工具承銷業務,促進銀行間債券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根據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8第1號)、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會員管理規則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以下簡稱"交易商協會")債務融資工具承銷業務相關會員(以下簡稱"承銷業務相關會員")是指已經在銀行間債券市場從事債務融資工具承銷業務或有意向從事債務融資工具承銷業務的交易商

3、協會會員,包括交易商協會主承銷類會員、承銷類會員和意向承銷類會員。 第三條主承銷類會員是指已經在銀行間債券市場從事債務融資工具主承銷業務的交易商協會會員。 承銷類會員是指已經在銀行間債券市場從事債務融資工具承銷業務的交易商協會會員。 意向承銷類會員是指有意向在銀行間債券市場從事債務融資工具承銷業務且自愿參加市場評價的交易商協會非承銷類銀行會員和證券公司會員。 第四條承銷業務相關會員市場評價是交易商協會會員管理的組成部分,交易商協會組織市場成員對承銷業務相關會員進行評價,并依據市場評價結果逐步建立市場化的會員分類分級管理機制。 第五條承銷業務相關會員市場評價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原則。 第二章市場

4、評價指標體系 第六條承銷業務相關會員市場評價指標體系的設置堅持客觀公正、科學規范、定量與定性結合的原則。 第七條承銷業務相關會員市場評價指標體系包括機構資質及業務評價、市場評價、交易商協會秘書處評價三類指標。 第八條機構資質及業務評價指標是指對承銷業務相關會員的基本資質、部門設置及人員配備、市場表現等情況的評價。 第九條市場評價指標是指相關投資人、發行人及其他市場成員對承銷業務相關會員業務能力等情況的評價。 第十條交易商協會秘書處評價指標是指交易商協會秘書處對承銷業務相關會員遵守交易商協會相關自律規則等情況的評價。 第十一條主承銷類會員、承銷類會員和意向承銷類會員適用各自的市場評價指標及標準。

5、 第三章市場評價的實施 第十二條主承銷類會員、承銷類會員和意向承銷類會員的市場評價工作分別實施。 第十三條承銷業務相關會員市場評價工作原則上以上一年度為評價期。 第十四條承銷業務相關會員市場評價工作啟動前,交易商協會對外公布市場評價工作具體事宜。 第十五條意向承銷類會員近三年內有下列情形的,不參加市場評價: (一)因違法違規受到刑事處罰或重大行政處罰; (二)因涉嫌違法違規正被相關主管機關立案調查或者正處于整改期間; (三)因違法違規給市場造成嚴重后果。 第十六條承銷業務相關會員應在有效時間內提交以下材料: (一) 經年檢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和相關經營業務許可文件復印件; (二) 最近三個會計

6、年度的審計報告復印件及相關風險指標監管報表復印件; (三) 從事債務融資工具承銷業務的部門設置情況、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簡歷; (四) 債務融資工具承銷業務操作規程、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機制說明及相關制度等; (五) 債務融資工具相關業務開展情況; (六) 市場評價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條承銷業務相關會員提交的材料應真實、準確、完整。 第十八條參與市場評價的市場成員應在有效時間內向交易商協會提交獨立、客觀、真實的評價結果。 第十九條交易商協會應根據市場評價需要對承銷業務相關會員、參與市場評價的市場成員進行調查,核實評價結果真實性。 第二十條參與市場評價的相關人員應客觀公正,保守商業秘密,不得泄露可

7、能影響市場評價公正性的有關信息。 第二十一條承銷業務相關會員及相關市場成員不得通過不正當方式影響市場評價工作。以不正當方式影響市場評價工作的,交易商協會可通過誡勉談話、警告、公開譴責等措施進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交易商協會對承銷業務相關會員評價信息進行匯總、整理,評價結果由交易商協會及時公布。 第四章市場評價結果的運用 第二十三條根據市場發展情況和承銷業務相關會員隊伍建設情況,依據意向承銷類會員市場評價結果,交易商協會可提出評價結果優秀的意向承銷類會員成為承銷類會員的建議,經咨詢交易商協會債券市場專業委員會、相關監管部門及自律組織,提交交易商協會常務理事會審定后,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二十四條

8、意向承銷類會員經評價成為承銷類會員的,其當年不參加承銷類會員市場評價。 第二十五條在每一評價期內,承銷類會員未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開展任何債務融資工具承銷業務的,期滿后自動成為非承銷類會員。 第二十六條根據市場發展情況和承銷業務相關會員隊伍建設情況,依據承銷類會員市場評價結果,交易商協會可提出評價結果優秀的承銷類會員成為主承銷類會員的建議,經咨詢交易商協會債券市場專業委員會、相關監管部門及自律組織,提交交易商協會常務理事會審定后,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二十七條承銷類會員經評價成為主承銷類會員的,其當年不參加主承銷類會員市場評價。 第二十八條在每一評價期內,主承銷類會員未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開展任何債務融資工具主承銷業務的,期滿后自動成為承銷類會員。 第二十九條依據主承銷類會員市場評價結果,交易商協會對主承銷類會員實行分級管理。市場評價結果優秀的主承銷類會員,可優先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開展創新性業務。 第三十條主承銷類會員自動成為承銷類會員的、承銷類會員自動成為非承銷類會員的,其應當按照交易商協會相關自律規則對原有及存續期間的債務融資工具繼續履行相應義務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承銷業務相關會員市場評價工作由交易商協會秘書處組織實施。評價工作實施頻度根據市場發展情況或市場成員意見,由交易商協會常務理事會審議決定。 第三十二條承銷業務相關會員市場評價標準為本規則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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