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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中國銀行業監視管理委員會、財政部關于印發 ?不良金融資產處置盡職指引?的通知銀監發200572號其他金融機構的不良金融資產處置行為,明確不良金融資產處置工作盡職要求,中國銀監會、財政部制定了?不良金融資產處置盡職指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請各銀監局將此文及時轉發至轄內城市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聯社等有關法人機構。中國銀行業監視管理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不良金融資產處置盡職指引2總那么第一條 為標準不良金融資產處置行為,明確不良金融資產 處置工作盡職要求,防范道德風險,促進提高資產處置效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視管理法 ?、?中華人民
2、共和國商 業銀行法?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第二條 本指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政策性 銀行、商業銀行以下統稱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 公司。經中國銀行業監視管理委員會批準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 可參照執行。第三條 本指引中的不良金融資產、不良金融資產處置、不 良金融資產工作人員是指:一不良金融資產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 經營中形成、通過購置或其他方式取得的不良信貸資產和非信 貸資產,如不良債權、股權和實物類資產等。二不良金融資產處置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 公司對不良金融資產開展的資產處置前期調查、資產處置方式 選擇、資產定價、資產處置方
3、案制定、審核審批和執行等各項 活動。與不良金融資產處置相關的資產剝離轉讓、收購和 管理等活動也適用本指引的相關規定。三不良金融資產工作人員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 管理公司參與不良金融資產剝離轉讓、收購、管理和處置 的相關人員。第四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處置不良金 融資產時,應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等規定,在堅持公 開、公平、公正和競爭、擇優的根底上,努力實現處置凈回收 現值最大化。第五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建立全面標 準的不良金融資產處置業務規章制度,完善決策機制和操作程 序,明確盡職要求。定期或在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發 生變化時,對不良金融資產處置
4、業務規章制度進展評審和修訂。第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采取有效措 施,確保不良金融資產工作人員熟悉并掌握不良金融資產處置 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本指引有關規定。第七條 不良金融資產工作人員與剝離轉讓方、債務人、 擔保人、持股企業、資產受讓受托方、受托中介機構存在 直接或間接利益關系的,或經認定對不良金融資產形成有直接 責任的,在不良金融資產處置中應當回避。不良金融資產工作人員不得同時從事資產評估定價入資產 處置和相關審核審批工作。第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建立不良金 融資產處置盡職問責制,規定在不良金融資產剝離轉讓、 收購、管理和處置過程中有關單位、部門和崗位
5、的職責,對違 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本指引規定的行為進展責任 認定,并按規定對有關責任人進展處理。3資產剝離轉讓和收購盡職要求第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剝離轉讓 不良金融資產:一剝離轉讓方應做好對剝離轉讓資產的數據核 對、債權擔保情況調查、檔案資料整理、不良金融資產形成 原因分析等工作;剝離轉讓方應向收購方提供剝離轉讓 資產的清單、現有全部的檔案資料和相應的電子信息數據;剝 離轉讓方應對己方數據信息的實實性和準確性以及移送檔 案資料的完整性做出相應承諾,并協助收購方做好資產接收前 的調查工作。二剝離轉讓方應設定剝離轉讓工作程序,明確 剝離轉讓工作職責,并按權限進展審批。審
6、批部門要獨立 于其他部門,直接向最高管理層負責。三剝離轉讓方和收購方應在資產轉讓協議中對有關 資產權利的維護、擔保權利的變更以及已起訴和執行工程主體 資格的變更等具體事項做出明確約定,共同做好剝離轉讓 資產相關權利的轉讓和承接工作。銀行業金融機構向金融資產 管理公司剝離轉讓資產不應附有限制轉讓條款,附有限制 轉讓條款的應由剝離轉讓方負責解除。四自資產交易基準日至資產交割日期間,剝離轉讓 方應征得收購方同意并根據授權,繼續對剝離轉讓資產進 展債權、擔保權利管理和維護,代收剝離轉讓資產合同項 下的現金等資產,并及時交付給收購方,由此發生的合理費用 由收購方承當。第十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
7、司收購不良金融 資產:一收購方應對收購不良金融資產的狀況、權屬關系、市 場前景以及收購的可行性等進展調查。調查可以采取現場調查 和非現場調查方式。當缺乏大規模現場調查條件時,應將現場 調查和非現場調查相結合,以真實、全面地反映資產價值和風 險。當涉及較大金額收購時,收購方應聘請獨立、專業的中介 機構對收購資產進展盡職調查。二收購方應設定收購程序,明確收購工作職責,按權限 嚴格審批。審批部門要獨立于其他部門,直接向最高管理層負三收購方應認真核對收購資產的數據、合同、協議、抵 債物和抵押質物權屬證明文件、涉訴法律文書及其他相關 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核對應在合理的時 間內完成,并及
8、時辦理交接手續,接收轉讓資產,并進展管理 和維護。第一條 剝離轉讓方和收購方在不良金融資產移交過 程中應建立和完善聯系溝通機制,相互配合與協作,有效管理 不良金融資產,聯手打擊逃度債行為,共同防止資產流失和債 權懸空,最大限度地保全資產。第十二條 剝離轉讓方在剝離轉讓不良貸款過程中, 應當對擬剝離轉讓不良貸款是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包括 貸款調查、貸款審批和發放、貸盾管理、資產保全是否盡職等 進展認定,并將結果以書面形式記錄存檔。發現違法違規行為 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并將結果抄報監管部門。收購方在收購過程中發現剝離轉讓方違規發放貸款,貸 后管理、資產保全不盡職,剝離轉讓中操作不標準,弄虛 作
9、假,掩蓋違法違規行為,隱瞞損失等情形的,應及時向剝離轉讓方反映,由剝離轉讓方進展責任認定和處理。同時,剝離轉讓方和收購方應將上述情況以書面形式進展確認,并抄報監管部門。剝離轉讓方和收購方應當以協議的形式規定,如果剝離 轉讓中存在弄虛作假、隱瞞報失等情況的,收購方可以要 求剝離轉讓方予以糾正,也可以拒絕承受該項資產。4資產管理盡職要求第十三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建立不良 金融資產管理制度,實施有效的管理策略,明確管理職責,做 好不良金融資產檔案管理、權益維護、風險監測等日常管理工 作。定期對資產管理策略進展評價和調整。第十四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全面搜集、 核實和及時
10、更新債務人擔保人的資產負債、生產經營、涉 訴情況等信息資料,搜集、核實的過程和結果應以書面或電子 形式記載并歸入檔案。對確實難以搜集、核實相關信息的,應 提供必要的佐證材料和相應的記錄。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定期或根據實際需要 對不良金融資產有關情況進展現場調查。第十五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加強不良 債權管理。一認真整理、審查和完善不良債權的法律文件和相關管 理資料,包括對紙質文件和相應電子信息的管理和更新。二密切監控主債權訴訟時效、保證期間和申請執行期限 等,及時主張權利,確保債權始終受司法保護。三跟蹤涉訴工程進展情況,及時主張權利。四密切關注抵押質物價值的不利變化
11、,及時采取補 救措施。對因客觀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而無法及時發現和補救 的,應做出必要說明和記錄。五調查和了解債務人擔保人的其他債務和擔保情況 以及其他債權人對該債務人擔保人的債務追償情況。六及時發現債務人擔保人主體資格喪失、隱匿、轉 移和毀損資產,擅自處置抵押物或將抵押物再次抵押給其他債 權人等有可能導致債權被懸空的事件或行為,采取措施制止、 補救和進展必要說明,并報告監管部門。第十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加強股權 類資產管理。一建立和完善股權管理制度。根據持股比例向持股企業 派出選聘股東代表、董事、監事等人員,參與企業重大決 策。建立股權管理授權制度。派出選聘的股東代表、董事、
12、 監事應定期總結報告其在持股企業中的工作。銀行業金融機構 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定期對派出選聘股東代表、董事、 監事的履職情況進展考核。二密切關注持股企業資產負債、生產經營和關聯交易等 重大事項及其變化。三依法維護股東權益,采取措施制止損害股東合法權益 的行為。四催促持股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構 造,提高經營管理效益,努力實現股權資產保值增值。對階段 性持股要盡可能創造條件實現退出。五根據持股比例參與企業利潤分配。六當持股企業因管理、環境等因素發生不利變化,將導 致持有股權風險顯著增大時,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維護自身合 法權益。第十七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加強實物 類資
13、產管理。一遵循有利于變觀和本錢效益原那么,根據不同類實物 類資產的特點制定并采取適當的管理策略。二明確管理責任人,做好實物類資產經營管理和日常維 護工作,重要權證實施集中管理。三建立實物類資產臺賬,定期進展盤點清查,賬實核對, 及時掌握實物類資產的形態及價值狀態的異常變化和風險隱患, 積極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貶損或喪失。四建立實物類資產信息數據庫,及時收集、更新和分析 管理、處置信息。五抵債資產非經規定程序批準不能自用,并須按照有關 規定盡快處置變現。第十八條 不良債權主要包括銀行持有的次級、可疑及損失 類貸款,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或接收的不良金融債權,以及 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持有的不良債權。股
14、權類資產主要包括政策性債轉股、商業性債轉股、抵債股權、質押股權等。實物類資產主要包括收購的以及資產處置中收回的以物抵債 資產、受托管理的實物資產,以及其他能實現債權清償權利的 實物資產。第十九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定期對不 良金融資產進展分析,選擇有利處置時機,及時啟動處置程序, 防止資產因處置不及時造成貶值或流失。5資產處置前期調查盡職要求第二十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不良金 融資產前,應對擬處置資產開展前期調查分析。前期調查分析 應充分利用現有檔案資料和日常管理中獲得的各種有效信息。 當現有信息與實際情況發生較大出入或重大變化時,應進展現 場調查。對于經法院裁定
15、終結執行、破產或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 部門注銷的債務人及其他回收價值低的資產,可根據實際情況 進展專項調查、重點調查或典型抽樣調查。第二十一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記錄前 期調查過程,整理分類并妥善保管各類調查資料和證據材料。重要工程要形成書面調查報告。前期調查資料和調查報告應對 后續資產處置方式選擇、定價和方案制作等形成必要的支持。第二十二條負責調查的不良金融資產工作人員應保證在調 查報告中對可能影響到資產價值判斷和處置方式選擇的重要事 項不存在虛假記載、重大遺漏和誤導性陳述,并已對所獲信息 資料的置信程度進展了充分說明。第二十三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處置 前期
16、調查主要由內部人員負責實施。必要時,也可委托中介機 構進展或參與。6資產處置方式選擇與運用盡職要求第二十四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在法律 法規允許并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的業務許可范圍內,積極穩妥 地選擇并探索有效的不良金融資產處置方式。第二十五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選擇與 運用資產處置方式時,應遵循本錢效益和風險控制原那么,合 理分析,綜合比擬,擇優選用可行的處置方式,并提供相關依 據。第二十六條 對債權類資產進展追償的,包括直接催收、訴 訟仲裁追償、委托第三方追償、破產清償等方式。一采用直接催收方式的,應監控債務人擔保人的還 款能力變化等情況,及時發送催收通知,盡可能
17、收回貸款本息。 當直接催收方式不能順利實施時,應及時調整處置方式。二采用訴訟仲裁追償方式的,應在論證訴訟仲裁 可行性的根底上,根據債務人擔保人的財產情況,合理確 定訴訟時機、方式和標的。并按照生效法律文書在規定時間內 要求債務人擔保人履行或申請執行,盡快回收現金和其他 資產。對違法、顯失公平的判決、裁決或裁定,應及時上訴。 必要時,應提起申訴,并保存相應記錄。三采用委托第三方追償債務方式的,應在對委托債權價 值做出獨立判斷的根底上,結合委托債權追償的難易程度、代 理方追償能力和代理效果,合理確定委托費用,并對代理方的 代理行為進展動態監視,防止資產損失。采用風險代理方式的, 應嚴格委托標準,擇
18、優選擇代理方,明確授權范圍、代理期限, 合理確定費用標準和支付方式等內容,并加強對代理方的監視 考核。四采用債務人擔保人破產清償方式的,應參加債權 人會議,密切關注破產清算進程,并盡最大可能防止債務人利 用破產手段逃廢債。對破產過程中存在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 和顯失公平的裁定應及時依法維護自身權益。第二十七條 對債權進展重組的,包括以物抵債、修改債務 條款、資產置換等方式或其組合。一采用以物抵債方式的,應按照有關規定要求,重點關 注抵債資產的產權和實物狀況、評估價值、維護費用、升貶 值趨勢以及變現能力等因素,慎重確定抵債資產抵償的債權數 額,對剩余債權繼續保存追償權。應當優先承受產權清晰、權
19、證齊全、具有獨立使用功能、易于保管及變現的實物類資產抵 債。在考慮本錢效益與資產風險的前提下,及時辦理確權手續。二采用修改債務條款方式的,應對債務人擔保人的 償債能力進展分析,慎重確定新債務條款,與債務人擔保人 重新簽訂還款方案,落實有關擔保條款和相應保障措施,催促 債務人擔保人履行約定義務。三采用資產置換方式的,應以提高資產變現和收益能力 為目標,確保擬換入資產來源合法、權屬清晰、價值公允,并 嚴密控制相關風險。四米用以債務人分立、合并和破產重整為根底的債務重 組方式的,應建立操作和審批制度,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 章和政策等切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第二十八條 對不良金融資產進展轉讓的,包括拍
20、賣、競標、 競價轉讓和協議轉讓等方式。一采用拍賣方式處置資產的,應遵守國家拍賣有關法律 法規,嚴格監視拍賣過程,防止合謀壓價、串通作弊、排斥競 爭等行為。二采用競標方式處置資產的,應參照國家招投標有關法 律法規,標準競標程序。三采用競價轉讓方式處置資產的,應為所有競買人提供 平等的競價時機。四當采用拍賣、競標、競價等公開處置方式在經濟上不 可行,或不具備采用拍賣、競標、競價等公開處置方式的條件 時,可采用協議轉讓方式處置,同時應堅持慎重原那么,透明 操作,其實記錄,切實防范風險。五采用拍賣、競標、競價和協議等方式轉讓不良金融資 產的,應按照有關規定披露與轉讓資產相關的信息,最大限度 地提高轉讓
21、過程的透明度。六轉讓資產時,原那么上要求一次性付款。確需采取分 期付款方式的,應將付款期限、次數等條件作為確定轉讓對象 和價格的因素,在落實有效履約保障措施后,方可向受讓人移 交局部或全部資產權證。第二十九條 采用債權轉股權或以實物類資產出資入股方式 處置不良金融資產的,應綜合考慮轉股債權或實物類資產的價 值、入股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和開展前景以及轉股股權未來的 價值趨勢等,做出合理的出資決策。第三十條 對因受客觀條件限制,暫時無法處置的資產進展 租賃,應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并在不影響資產處置的情況下, 合理確定租賃條件,確保租賃資產的平安和租賃收益。第三十一條 對符合條件的不良金融資產損失進展內
22、部核銷, 應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核銷業務操作規程,嚴格核銷程序 和條件,審查申報材料的合法性和其實性,建立監視制度和保 密制度,防止弄虛作假行為。對已核銷不良金融資產應建立管 理制度,加強管理,并擇機清收和處置。第三十二條 承受委托,代理處置不良金融資產應簽訂委托 代理協議,并按照協議勤勉盡職處置。委托代理業務應與自營 業務嚴格區分,分賬管理。第三十三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聘請中介 機構為資產處置提供效勞,應引入市場機制,審查其行業資質, 優先選擇業績良好的中介機構,同時注意控制本錢費用。7資產處置定價盡職要求第三十四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制定不 良金融資產定價管理
23、方法,明確定價程序、定價因素、定價方 式和定價方法,逐步建立起以市場為導向、標準合理的不良金 融資產定價機制,嚴格防范定價過程中的各類風險。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加強對定價方法的探 索和研究,逐步實現不良金融資產定價的量化管理。第三十五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內部負責 評估、定價環節的部門在機構和人員上應獨立于負責資產處置 的部門。第三十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根據適 用會計準那么或審慎會計原那么,定期至少半年一次重估 不良金融資產的實際價值。第三十七條不良金融資產定價應在綜合考慮國家有關政策、 市場因素、環境因素的根底上,重點關注法律權利的有效性、 評估咨
24、詢報告與盡職調查報告、債務人擔保人或承債 式兼并方的償債能力與償債意愿、企業經營狀況與凈資產價值、 實物資產的公允價值與交易案例、市場招商情況與潛在投資者 報價等影響交易定價的因素,同時也應關注定價的可實現性、 實現的本錢和時間。第三十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根據債 權、股權、實物類資產等不同形態資產的特點,有所側重地采 用適當的定價方法。第三十九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按國家 有關規定確定列入評估的資產范圍和具體的評估形式。選聘中 介機構對處置不良金融資產進展評估的,應遵守有關行業準那 么。對不具備評估條件的不良金融資產,應明確其他替代方法。 對因缺乏根底資料,難以
25、準確把握資產真實價值的,應通過充 分的信息披露、廣泛招商以及交易構造設計等手段,利用市場 機制開掘不良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第四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評估咨 詢報告應進展獨立的分析和判斷,發現虛假記載、重大遺漏、 誤導性陳述和適用方法明顯不當等問題時,應向中介機構提出 書面疑義,要求其做出書面解釋。不良金融資產工作人員不應簡單以評估咨詢結果代替自 身進展的調查、取證和分析工作。在評估結果與招商結果、談 判結果等存在較大差異時,應分析原因,并合法、合理認定處 置資產的公允價值。8資產處置方案制定、審批和實施盡職要求第四一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不良 金融資產應規定
26、操作和審批程序,不得違反程序或減少程序進 展處置。第四十二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不良 金融資產,除販戶扣收和直接催收方式外,應制定處置方案。 方案制定人員應對方案內容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并承諾不 存在虛假記載、重大遺漏和誤導性陳述。第四十三條制定處置方案應做到事實真實完整、數據準確、 法律關系表述清晰、分析嚴謹。主要包括:處置對象情況、處 置時機判斷、處置方式比擬和選擇、處置定價和依據以及交易 構造設計等內容。還應對建議的處置方式、定價依據、履約保 證和風險控制、處置損失、費用支出、收款方案等做出合法、 合規、合理的解釋和論證,并最大限度地收集能支持方案合法 性、合規性及合
27、理性的證據材料。第四十四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按有關 規定及時、真實、完整地披露不良金融資產信息,提高資產處 置透明度,增強市場約束。第四十五條 不良金融資產處置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 間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那么他 們之間存在關聯方關系;如果兩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那么 他們之間也存在關聯關系。關聯方參與不良金融資產處置,應充分披露處置有關信息;如存在其他投資者,向關聯方提供的條件不得優于其他投資者。第四十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建立資 產處置審核程序,嚴格按程序進展審批。一應建立和完善授權審核、審批制度,明確各級機構的 審核和審批權限
28、。二應建立不良金融資產處置與審核別離機制,由專門機 構和專職人員在授權范圍內對處置方案進展全面、獨立的審核。三資產處置審核人員應具備從業所需的專業素質和經歷, 老實守信、勤勉盡職,獨立發表意見。四資產處置審核人員應對處置方案的合法性、合規性、 合理性和可行性進展審核。審核機構和審核人員對審核意見負 責。對資產處置審核情況和審核過程中各種意見應如實記錄, 并形成會議紀要。第四十七條 除承受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有終局性法律效力 的判決、裁定、裁決的資產處置工程及按國家政策實施政策性 破產、重組外,不良金融資產處置方案須由資產處置審核機構 審核通過,經有權審批人批準前方可實施。第四十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
29、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已批準 的不良金融資產處置工程,要嚴格按照審批方案實施,如確需 變更,條件優于原方案的,應向工程原審批機構報備。劣手原 方案的,應重新上報審批并取得同意。有附加條件的批準工程應先落實條件后再實施。第四十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不良金 融資產處置工程應制作相應的法律文件,并確保法律文件合法 合規。第五十條 不良金融資產處置方案實施中,銀行業金融機構 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對可能影響處置回收的因素進展持續監 測,跟蹤了解合同履行或訴訟案件進展情況。第五一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處置方 案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各種人為阻力或干預,應依法采取措施, 并向上級或
30、監管部門報告。對無法實施的工程應分析原因,及 時調整處置策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第五十二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按照國 家有關規定,加強資產處置管理,確保資產處置過程、審核審 批程序和履約執行結果等數據資料的完整、真實。9盡職檢查監視要求第五十三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建立不 良金融資產處置盡職檢查監視制度,設立或確定獨立的不良金 融資產處置盡職檢查監視部門或崗位,并配備與其工作要求相 適應的盡職檢查監視人員。明確部門和崗位的職責和要求,制 定盡職檢查監視工作程序,標準盡職檢查監視行為。第五十四條 盡職檢查監視人員應具備與崗位要求相適應的 職業操守、專業知識、監視能力和
31、相關工作經歷,并不得直接 參與不良金融資產剝離轉讓、收購、管理、處置、定價、 審核和審批工作。第五十五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支持盡 職檢查監視人員獨立行使檢查監視職能。檢查可米取現場檢查 或非現場檢查的方式進展。必要時,可聘請外部專家或委托中 介機構開展特定的不良金融資產處置盡職審計工作,并出具獨 立的盡職審計意見。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直 接或間接干擾和阻撓盡職檢查監視人員的盡職檢查監視工作, 不得授意、指使和強令檢查監視部門或檢查監視人員成心弄虛 作假和隱瞞違法違規情況,不得對盡職檢查監視人員或舉報人 等進展打擊報復。第五十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
32、資產管理公司對不良金 融資產處置等工作進展的盡職檢查監視應至少每半年一次。重 大工程應及時進展盡職檢查監視。第五十七條 盡職檢查監視人員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 章和本指引相關規定對不良金融資產工作人員進展獨立的盡職 檢查監視,評價各環節有關人員依法合規、勤勉盡職的情況, 并形成書面盡職檢查報告。第五十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于盡職 檢查監視人員發現的問題,應責成相關部門和人員糾正或采取 必要的補救措施,并及時跟蹤整改結果。第五十九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建立對 盡職檢查監視工作的監視機制,對盡職檢查監視人員的盡職情 況進展監視。定期至少每半年一次向銀行業監管機構報告 盡職檢查監視工作情況。10責任認定和免責第六十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建立不良 金融資產處置盡職責任認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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