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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2、;3、借款人為楊光群的最高額抵押擔保借款合同;4、抵押人為楊光群及配偶韓家彬的房地產抵押合同;5、抵押人楊房屋抵押權登記撤銷案房屋抵押權登記撤銷案 、案情被告:四川省瀘州市規劃建設局 (簡稱規劃建設局 )第三人:四川省瀘州市龍馬潭區安寧農村信用社合作社(簡稱信用社 )2007 年 6 月 27 日,第三人信用社與“楊光群”共同向被告下屬四川省瀘州市房地產監理所 (簡稱房監所 )申請辦理借款人為楊光群、抵押人為楊光群及配偶韓家彬、抵押物為 瀘州市江陽區康樂路 3號1幢 2單元 10號房屋、抵押期限為 2007 年 6 月 27 日至 2010 年 6 月 26 日的房屋他項權利登 記,提交

2、的登記資料有: 1、房屋他項權利登記申請表權利人為楊光群的房屋所有權證 、土地使用權證光群及配偶韓家彬的身份證 、結婚證復印件 ;6、房屋現狀說明書 ;7、信用社愿意為楊光群及韓家彬貸款和設立房屋抵押權登記承擔責任的承諾書 。房監所于 2007 年 6月 28 日向抵押權人信用社頒發了瀘市房江陽區他字第00054819 號房屋他項權證 。2007 年 12 月 17 日,楊光群以自己的瀘市房權證江陽區字第 0000104803 號房屋所有權證遺失為由,向房監所 申請掛失。該所經查,該房屋已設立了貸款抵押登記。楊光 群稱自己從未向信用社借款,也未將自己的房屋設立抵押登 記,請求房監所注銷該房屋的

3、他項權證。房監所以申請房屋 抵押權登記的資料齊全、符合法定條件為由拒絕注銷該房屋 抵押權登記。楊光群不服,于 2008 年 1 月訴至法院,行政 訴訟請求判決撤銷瀘市房江陽區他字第 00054819 號房屋抵 押權登記。法庭查明:信用社申辦房屋抵押權登記的資料,除借款人、抵押人“楊光群”簽名和指紋印不是楊光群所為外,其 余均為真實、合法、有效 ;信用社與“楊光群”和韓家彬簽訂最高額抵押擔保借款合同 、房地產抵押合同前查看了 抵押物,查驗了身份證、房屋所有權證書、土地使用權書、 結婚證書,詢問了借款人“楊光群” 、抵押人“楊光群”和 韓家彬 ;信用社與 “楊光群” 及韓家彬共同到房監所申請辦理

4、房屋抵押權登記,填寫申請表,堅持辯稱原告楊光群與申辦 房屋抵押權登記的借款人和抵押人“楊光群”是同一人,并 非兩個人 ;信用社以楊光群和韓家彬為共同被告已經提起借款糾紛民事訴訟 ;申辦房屋抵押權登記提交的楊光群身份證是 1997 年辦理的,時年 23 歲。楊光群和韓家彬于 2006 年 11月 8日結婚,抵押物瀘州市江陽區康樂路 3 號 1幢 2單元 10 號房屋系楊光群婚前個人 購買。 2007 年 3 月 22 日,楊光群和韓家彬用同樣的資料、 證書,同樣的手法,與瀘州市江陽區況場農村信用合作社共 同申請房屋他項權利登記,抵押期限為 2007 年 3 月 22 日至2010年 3月 20日

5、。 2007 年 6月 12日,該房屋他項權利登記由楊光群與瀘州市江陽區況場農村信用合作社共同申請 注銷。、審判原告訴稱:被告在辦理房屋抵押權登記時所依據的瀘州市房屋他項權利登記申請表 、最高額抵押擔保借款合 同和房地產抵押合同 ,不是原告的簽名和捺印,因此 缺乏真實性 ;同時,被告沒有當面核實當事人身份和簽字捺手印,屬程序違法。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注銷房屋他頂權證被告辯稱:原告與第三人按照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和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申請辦理房屋 抵押權登記,產權清楚,資料齊全。被告已盡謹慎的合理審 核職責,辦理房屋抵押權登記合法。本案的鑒定結論不應作 為證明被告的房屋抵押權登記行為違法

6、的證據使用,因為該 鑒定結論與被告的房屋抵押權登記行為沒有必然聯系。請求 法院判決維持房屋抵押權登記、頒證行為。第三人述稱:原告提供的申請房屋抵押權登記的資料齊全, 權屬清楚 ;被告作為法定的房屋抵押權登記機關, 在辦理房屋抵押權登記時, 已盡了合理合法的審查義務;被告依法頒發的房屋他項權證 ,應當受法律保護,從而才能保護第 三人的利益。故應維持被告頒發的房屋他項權證審法院認為:被告規劃建設局作為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具有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地產抵押權登記職能。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 第條規定, 房屋他項權利登記,由權利人和他項權利人共同申請。 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辦理房地產抵押登

7、記,應當向登記機關交驗抵押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或法人資格證明、抵押登記申 請書、抵押合同、 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房屋所有權證 、 可以證明抵押人有權設定抵押權的文件與證明材料等。房屋 抵押權登記機構應當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核,凡權屬清 楚、證明材料齊全的,予以登記。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房 屋抵押權登記機構只能采取力所能及的實質審查標準,即審 查法律、法規規定應提供的材料是否齊全完備,無明顯違法 情形即可。本案中,申請房屋抵押權登記的當事人向被告提 供了符合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和城市房屋權屬登 記管理辦法 要求的文件、 資料 ;被告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定職責,審查后予以登記并頒證,盡到了合法、合理、審

8、慎的注意義務,其登記行為合法。由于申請房屋抵押權登記的當事人提供的文件、資料中楊光群”處的簽字和印捺的手印不具有真實性,應屬申報不實。根據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對申報不實的,房屋登記機構有 權注銷房屋抵押權登記。因此,被告應當履行注銷房屋抵押 登記的法定職責。 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規定,房屋他項權利登記,由權利人 (原告 )和他項權利人 (第三人 )共同申請。本案中申請人提交的材料中楊光群” 的簽名和指紋印不是原告楊光群所為,由此發生的鑒定費4000元應由第三人龍馬潭信用聯社負擔。審法院判決:四川省瀘州市江陽區人民法院于2008 年 5月 16 日作出如下判決: “被

9、告瀘州市規劃建設局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履行注銷瀘市房江陽區他字第00054819號房屋他項權證 的職責。案件受理費 50 元,鑒定費 4000元,共計 4500 元,由被告瀘州市規劃建設局負擔50 元,由第三人龍馬潭信用聯社負擔4000 元。”龍馬潭信用聯社上訴稱: 1、原判對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 25 條所述“申報不實”的理解錯誤。申報 不實是指申報的材料是虛假的,無效的。本案所提交的登記 材料本身是合法、真實、有效的,盡管楊光群的簽名不是真 實的,但材料上其他當事人的簽名是真實的。不真實的簽名 并不必然導致合同無效,合同效力也不屬于登記機關和行政 訴訟審查范圍。 2、撤銷登記應

10、以民事訴訟確認抵押合同無效為前提, 否則, 抵押登記被注銷, 就會出現抵押合同有效, 抵押權無法實現的矛盾。本案申報材料的有效性不屬于行政訴訟審查范圍。 3、被告未對申請人楊光群的身份進行合法、合理、審慎的審查義務,如果對申請人楊光群的身份和資格 進行了合法、合理、審慎查驗,即便申請登記材料有假,也 能查明,也不會發生房屋抵押權登記。因此,原審判決認定 被告按照房屋登記程序和法定要件要求,已盡到了合理、合 法、審慎的注意義務是錯誤的。 4、原判決認定房屋登記具體行政行為合法,卻又判決注銷該合法的房屋登記具體行政 行為,不符合法律的規定,導致認定的事實與判決結果自相 矛盾。一審判決錯誤。請求二審

11、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 判。規劃建設局辯稱: 1、房產登記申報不實,依法應予撤銷。龍馬潭信用聯社與并非原告的“楊光群”共同向房監所 申請房屋抵押權登記時提交的房屋他項權利登記申請表最高額抵押擔保借款合同 、房地產抵押合同上的申請 人、借款人、抵押人楊光群的簽名筆跡和簽名筆跡處印捺的 指紋,不是原告楊光群的簽名筆跡和指紋印捺。上述三份登記材料因此不具有合法性、真實性、有效性,應當屬于“當 持合同當事人簽名及指紋印捺不真實并不必然導致合同無 效,人體部分是假不能認定整個人是假為由,認為原審判決 對“申報不實”和“當事人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登記”的相關 規定理解錯誤,導致適用法律依據錯誤的上訴理由,既

12、是對 房屋登記相關法律、規章規定的誤讀,也是對房產登記、合 同效力、行政與民事訴訟關系的曲解,還是對假人、假物、事人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登記” ,屬于“申報不實” 。上訴人所假材料、假證據認定規則及標準的混淆。2、答辯人下屬瀘州市房地產監理所對房屋抵押權登記已盡到合理、合法、審 慎的注意義務, 沒有違法行為 ;所作房屋抵押權登記及發給證書,符合權屬清楚、資料齊全、程序合法的登記要求,沒有 不當行為 ;沒能辨別出借款人、 抵押人、 申請人簽名及指紋印 捺不是原告楊光群所為,沒能發現該登記材料虛假,既是答 辯人下屬瀘州市房地產監理所自身職責、能力、條件所限, 也是答辯人下屬瀘州市房地產監理所對身為貸款

13、人、抵押權 人、金融信貸企業法人的上訴人查詢、 核實借款人、 抵押人、申請人身份及簽名和指紋印捺后承認、承諾該登記材料真實的合理信任,并非失職、違法行為,并非未盡合理、審慎注意義務。由于上訴人提供的申請人、借款人、抵押人“楊光 群”的簽名筆跡和指紋印捺不真實,身份不真實,導致登記 結果錯誤,應當為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答辯人在司法鑒 定結論證明上訴人提交虛假登記材料,導致登記結果錯誤 后,沒有適時依法履行撤銷該房屋抵押權登記、收回房屋他 項權利證書或者公告作廢的義務,應屬不適時履行法定職責 的行為,愿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原審判決答辯人于判決 生效后三十日內履行注銷瀘市房江陽區他字第 0005

14、4819 號 房屋抵押權登記的職責,有事實和法律根據,是正確的,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楊光群辯稱:楊光群并未向龍馬潭區安寧農村信用合作社 借款,未與該社簽訂借款合同和房屋抵押合同,也沒有與該 社共同申請房屋抵押登記。上訴人龍馬潭信用聯社也認可申 請登記的材料不真實,依法應當注銷房屋抵押登記。一審判 決正確,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終審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國家實行房地產抵押登記制度。根據中華人民 共和國擔保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辦理抵押物登記,應當向 登記部門提供主合同、抵押合同、抵押物的所有權或者使用 權證書。根據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

15、條規定,房地產抵押,抵押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到房地產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該辦法第三條規定,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交驗抵押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或法人資格證明、抵押 登記申請書、抵押合同、 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房屋所有 權證或房地產權證 ,共有的房屋還必須提交房屋共 有權證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證明等文件。該辦法第三條規定,登記機關應當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核。凡權屬 清楚、證明材料齊全的,應當在受理登記之日起 7 日內決定是否予以登記,對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根據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條第四款規定,房屋他項權利登記,由權利人和他項權利人共同申請。

16、該辦法第五條第一款 (一 )項規定,申報不實的,登記機關有權注銷房屋權屬證書。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 申請房地產抵押登記, 必須由權利人和他項權利人共同申請,申請人向房屋登記機 關交驗的主要證明材料必須齊全并且真實。本案申請材料雖 然齊全,但登記申請書和兩份合同上的簽字以及所捺的手印 均不是楊光群本人所為,作為一方當事人的上訴人龍馬潭信 用聯社對此并未陳述形成不真實的原因和理由。上訴人稱楊 光群明知有此筆借款和抵押,但未向法庭提供相應證據。在 楊光群不認可的情況下,不能證明是共同申請。一方申請人 的不真實應屬申報不實。登記機關依據不真實的申請實施的 登記行為不具有合法性,依法應當予以糾正。抵押合

17、同,是抵押登記的必備條件之一,但不是抵押登 記的唯一條件。還需要具備其他法定條件,如果其他法定條 件不具備,那么登記行為也不具有合法性。合法的抵押登記 行為, 必須是抵押合同有效 ;而抵押合同有效, 不等于登記行 為合法。 本案即使抵押合同有效, 也不能證明登記行為合法。審判決并沒有確認合同的效力問題。而是認定合同上“楊 光群”簽字不真實這一事實。登記機關已盡到審查注意義務只能證明其自身無過錯,但不 等于登記行為必然合法。一審判決認為登記機關“已盡到了 合法、合理、審慎的注意義務,其登記行為合法”的理由不當,依法予以糾正。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 規正確,雖然理由有所不妥,但結論并無不當。上訴人請求 依法改判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終審法院判決:四川省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六條第 (一 )項之規定,于 2008年 11 月 19 日作出如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 件受理費 50 元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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