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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內部審計具體準則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第 1 號審計計劃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內部審計人員編制審計計劃,保證及時、有效地執(zhí)行審計業(yè)務,提高審計效率,根據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第二條本準則所稱審計計劃,是指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為完成審計業(yè)務,達到預期的審計目的,對一段時期的審計工作任務或具體審計項目作出的事先規(guī)劃。第三條本準則適用于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從事的內部審計活動。第二章一般原則第四條審計計劃一般包括年度審計計劃、項目審計計劃和審計方案三個層次:(一 年度審計計劃是對年度的審計任務所作的事先規(guī)劃,是組織年度工作計劃的重要組成部分;(二 項目審計計劃是對具體審計項目實施的

2、全過程所作的綜合安排;(三 審計方案是對具體審計項目的審計程序及其時間等所作出的詳細安排。內部審計機構可以根據組織的性質、規(guī)模、審計業(yè)務的復雜程度等因素決定審計計劃層次的繁簡。第五條年度審計計劃應在下年度開始前編制完成,并報組織適當管理層批準,以指導內部審計機構下年度的工作;項目審計計劃和審計方案應在審計實施前編制完成,并經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批準。第六條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根據批準后的審計計劃組織實施內部審計活動。在計劃執(zhí)行過程中,若有必要,應按規(guī)定的程序對計劃進行修改和補充。第七條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定期檢查審計計劃的執(zhí)行情況。第三章年度審計計劃第八條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負責年度審計計劃的制定工作

3、。第九條年度審計計劃應當包括以下基本內容:(一內部審計年度工作目標;(二需要執(zhí)行的具體審計項目及其先后順序;(三各審計項目所分配的審計資源;(四后續(xù)審計的必要安排。第十條在制定年度審計計劃時,應當考慮組織風險、管理需要和審計資源,以確定具體審計項目。第十一條在制定年度審計計劃前,應了解以下情況,以評價各審計項目的風險程度:(一組織的發(fā)展目標及年度工作重點;(二嚴重影響相關經營活動的法規(guī)、政策、計劃和合同;(三相關內部控制的質量;(四相關經營活動的復雜性及其近期變化;(五相關人員的能力、品質及其崗位的近期變動;(六其他與項目有關的重要情況。第十二條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根據審計項目的風險程度規(guī)劃審

4、計項目執(zhí)行的先后順序。第十三條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根據審計項目的性質、復雜性及時間限制,合理安排所需的審計資源。第四章項目審計計劃與審計方案第十四條內部審計機構應根據年度審計計劃確定的審計項目和時間安排,選派內部審計人員開展審計工作。第十五條在具體實施審計項目前,審計項目負責人應充分了解被審計單位的以下情況,以制定項目審計計劃:(一經營活動概況;(二內部控制的設計及運行情況;(三財務、會計資料;(四重要的合同、協議及會議記錄;(五上次審計的結論、建議以及后續(xù)審計的執(zhí)行情況;(六上次外部審計的審計意見;(七其他與項目審計計劃有關的重要情況。第十六條項目審計計劃應當包括以下基本內容:(一審計目的和

5、審計范圍;(二重要性和審計風險的評估;(三審計小組構成和審計時間的分配;(四對專家和外部審計工作結果的利用;(五其他有關內容。第十七條審計項目負責人應根據項目審計計劃制定審計方案。第十八條審計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基本內容:(一具體審計目的;(二具體審計方法和程序;(三預定的執(zhí)行人及執(zhí)行日期;(四其他有關內容。第十九條審計項目負責人可以根據被審計單位的經營規(guī)模、業(yè)務復雜程度及審計工作的復雜程度確定項目審計計劃和審計方案內容的繁簡程度。第五章附則第二十條本準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fā)布并負責解釋。第二十一條本準則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第 2 號審計通知書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內部審

6、計通知書的編制與發(fā)送,根據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第二條本準則所稱審計通知書,是指內部審計機構在實施審計前,通知被審計單位或個人接受審計的書面文件。第三條本準則適用于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從事的內部審計活動。第二章審計通知書的編制與發(fā)送第四條審計通知書應包括以下基本內容:(一 被審計單位及審計項目名稱;(二 審計目的及審計范圍;(三 審計時間;(四 被審計單位應提供的具體資料和其他必要的協助;(五 審計小組名單;(六 內部審計機構及其負責人的簽章和簽發(fā)日期。第五條內部審計機構應根據經過批準后的審計計劃編制審計通知書。第六條內部審計機構應在實施審計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

7、知書。特殊審計業(yè)務可在實施審計時送達。第七條審計通知書主送被審計單位,必要時可抄送組織內部相關部門。涉及組織內個人責任的審計項目,應抄送被審計者本人。第三章附則第八條本準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fā)布并負責解釋。第九條本準則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第 3 號審計證據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內部審計證據的獲取及處理,保證審計證據的充分性、相關性和可靠性,根據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第二條本準則所稱審計證據,是指內部審計人員在從事審計活動中,通過實施審計程序所獲取的,用以證實審計事項,作出審計結論和建議的依據。第三條本準則適用于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從事的內部審

8、計活動。第二章一般原則第四條內部審計人員應當依據審計目標獲取不同類型的審計證據。審計證據包括下列幾種:(一書面證據;(二實物證據;(三視聽電子證據;(四口頭證據;(五環(huán)境證據。第五條內部審計人員獲取的審計證據應當具備充分性、相關性和可靠性。(一 充分性是指證據數量足以證實審計事項,作出審計結論和建議;(二 相關性是指證據和審計目標相關聯,所反映的內容能夠支持審計結論和建議;(三 可靠性是指證據能夠反映審計事項的客觀事實。第六條審計項目的各級復核人應在各自責任范圍內對審計證據的充分性、相關性和可靠性予以復核。第七條內部審計人員在獲取審計證據時,應當考慮下列基本因素:(一適當的抽樣方法。(二合理的

9、審計風險水平。證據的充分性與審計風險水平密切相關。可以接受的審計風險水平越低,所需證據的數量就越多。(三成本與效益的合理程度。獲取審計證據應考慮取證成本與證據效益的對比。但對于重要審計事項,不應將審計成本的高低作為減少必要審計程序的理由。(四具體審計事項的重要程度。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從數量和性質兩個方面判斷具體審計事項的重要性,以做出獲取審計證據的決策。第三章審計證據的獲取與處理第八條內部審計人員可以采用下列方法獲取審計證據:(一審核;(二觀察;(三監(jiān)盤;(四詢問;(五函證;(六計算;(七分析性復核。第九條內部審計人員應將獲取審計證據的名稱、來源、內容、時間等清晰、完整地記錄在工作底稿中。第十條

10、內部審計人員可聘請其他專業(yè)機構或人士對審計項目的某些特殊問題進行鑒定,以鑒定結論作為審計證據。內部審計人員應對引用該證據的可靠性負責。第十一條對于被審計單位存有異議的審計證據,內部審計人員應作進一步核實。第十二條內部審計人員獲取的審計證據,如有必要,應當由證據提供者簽名或蓋章。如果證據提供者拒絕,內部審計人員應當注明原因和日期,該證據依然可作為支持審計結論和建議的依據。第十三條內部審計人員應作好審計證據的分類、篩選和匯總工作,保證已獲取審計證據的充分性、相關性和可靠性。第十四條在評價審計證據時,應當考慮證據之間的相互印證及證據來源的可靠程度。第四章附則第十五條本準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fā)布并負責

11、解釋。第十六條本準則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第 4 號審計工作底稿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審計工作底稿的編制和使用,根據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第二條本準則所稱審計工作底稿,是指內部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形成的工作記錄,是聯系審計證據和審計結論的橋梁。第三條本準則適用于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從事的內部審計活動。第二章一般原則第四條內部審計人員在審計工作中應編制審計工作底稿,以達到以下目的:(一為形成審計報告提供依據;(二說明審計目標的實現程度;(三為評價內部審計工作質量提供依據;(四證實內部審計機構及人員是否遵循內部審計準則;(五為以后的審計工作提供參考

12、;(六提高內部審計人員的專業(yè)素質。第五條審計工作底稿應內容完整、記錄清晰、結論明確,客觀反映項目審計計劃與審計方案的制定及實施情況,并包括與形成審計結論和建議有關的所有重要事項。第六條審計工作底稿的形式可以是紙質、磁帶、磁盤、膠片或其他有效的信息載體。無紙化的工作底稿應制作備份。第七條審計工作底稿主要包括以下記錄:(一內部審計通知書、項目審計計劃、審計方案及其調整的記錄;(二審計程序執(zhí)行過程和結果的記錄;(三獲取的各種類型審計證據的記錄;(四其他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記錄。第八條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建立審計工作底稿的分級復核制度,明確規(guī)定各級復核的要求和責任。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對審計工作底稿的復核負完全

13、責任。第三章審計工作底稿的編制與復核第九條審計工作底稿應載明下列事項:(一被審計單位的名稱;(二審計事項及其期間或截止日期;(三審計程序的執(zhí)行過程和執(zhí)行結果記錄;(四審計結論;(五執(zhí)行人員姓名和執(zhí)行日期;(六復核人員姓名、復核日期和復核意見;(七索引號及頁次;(八審計標識與其他符號及其說明等。第十條審計工作底稿中可使用各種審計標識,但應注明含義并保持前后一致。第十一條審計工作底稿應注明索引編號和順序編號。相關工作底稿之間如存在勾稽關系應予以清晰反映,相互引用時應交叉注明索引編號。第十二條審計工作底稿的復核應由內部審計機構中比工作底稿編制人員職位更高或具有豐富經驗的人擔任。第十三條在審計作業(yè)中,

14、審計項目負責人應加強對工作底稿的現場復核。第十四條如果發(fā)現審計工作底稿存在問題,復核人員應在復核意見中加以說明,并要求相關人員補充或重編工作底稿。第四章審計工作底稿的整理與使用第十五條內部審計人員在審計項目完成后,應及時對審計工作底稿進行分類整理,按相關法規(guī)的要求歸檔、管理和使用。第十六條審計工作底稿歸組織所有,由內部審計機構或組織內部有關部門保管。第十七條內部審計機構應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如果內部審計機構以外的組織或個人要求查閱工作底稿,必須由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或其主管領導批準。但法院、檢察院和其他有權部門依法進行查閱的除外。第五章附則第十八條本準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fā)布并負責解釋。第十九

15、條本準則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第 5 號內部控制審計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內部審計人員審查與評價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根據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第二條本準則所稱內部控制,是指組織內部為實現經營目標,保護資產安全完整,保證遵循國家法律法規(guī),提高組織運營的效率及效果,而采取的各種政策和程序。第三條本準則適用于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從事的內部審計活動。第二章一般原則第四條內部控制審計的目的是合理地保證組織實現以下目標:(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組織內部規(guī)章制度;(二信息的真實、可靠;(三資產的安全、完整;(四經濟有效地使用資源;(五提高經營效率和效果。

16、第五條內部控制包括控制環(huán)境、風險管理、控制活動、信息與溝通、監(jiān)督等五個要素。第六條控制環(huán)境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經濟性質和經營類型;(二管理層的經營理念;(三管理層倡導的組織文化;(四法人治理結構;(五各項職責的分工及相應人員的勝任能力;(六人力資源政策及其執(zhí)行。第七條風險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識別影響組織目標實現的各類風險;(二建立風險管理機制。第八條控制活動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所有經營活動應有適當的授權;(二不相容職務應當分離;(三有效控制憑證和記錄的真實性;(四資產和記錄的接近限制;(五獨立的業(yè)務審核。第九條信息與溝通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及時、準確、完整地記錄所有信息;(二保證管

17、理信息系統(tǒng)的有序運行;(三保證管理信息系統(tǒng)的安全可靠。第十條監(jiān)督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內部審計機構實施的獨立監(jiān)督;(二管理層對內部控制的自我評估。第十一條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并使之有效運行是組織高級管理層的責任。內部控制目標的實現有賴于組織所有人員的參與。第十二條內部控制是對組織目標實現的相對保證。由于人為錯誤、串通舞弊、超越制度、環(huán)境變化及成本效益原則等因素的影響,內部控制可能無法發(fā)揮其應有作用。第三章內部控制的審查與評價第十三條內部審計人員應實施適當的審查程序,以評價被審計單位的控制環(huán)境。其審查重點為以下內容:(一 經營活動的復雜程度;(二 管理權限的集中程度;(三 管理行為守則的健全性和有

18、效性;(四 管理層對逾越既定控制程序的態(tài)度;(五 組織文化的內容及組織成員對此的理解與認同;(六 法人治理結構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七 組織各階層人員的知識與技能;(八 組織結構和職責劃分的合理性;(九 重要崗位人員的權責相稱程度及其勝任能力;(十 員工聘用程序及培訓制度;(十一 員工業(yè)績考核與激勵機制。第十四條內部審計人員應實施適當的審查程序,評價組織風險管理機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其審查重點為以下內容:(一可能引發(fā)風險的內外因素;(二風險發(fā)生的可能性和預計帶來的后果;(三對抗風險的能力;(四風險管理的具體方法及效果。第十五條內部審計人員應實施適當的審查程序,評價控制活動的適當性、合法性、有效性

19、。其審查重點為以下內容:(一 控制活動建立的適當性;(二 控制活動對風險的識別和規(guī)避;(三 控制活動對組織目標實現的作用;(四 控制活動執(zhí)行的有效性。第十六條內部審計人員應實施適當的審查程序,評價組織獲取及處理信息的能力。其審查重點為以下內容:(一獲取財務信息、非財務信息的能力;(二信息處理的及時性和適當性;(三信息傳遞渠道的便捷與暢通;(四管理信息系統(tǒng)的安全可靠性。第十七條內部審計人員對內部控制做出評價時,應選擇適當的評價標準。(一內部審計人員首先應判斷組織已有標準的適當性。如果認為已有標準不合適,應向適當管理層報告;(二如果管理層沒有制定合適的標準,內部審計人員可以基于組織利益最大化的原則

20、選擇適當的評價標準。第十八條內部審計人員在評價內部控制時,按照項目的性質和需要,既可以對全部控制要素進行評價,也可以只對部分控制要素進行評價。第十九條內部審計人員可以采用文字敘述、調查問卷、流程圖等方法對內部控制進行描述和評價,并記錄于審計工作底稿中。第四章內部控制審計的報告第二十條內部審計人員應向組織的適當管理層報告內部控制的審計結果。審計報告應說明審查和評價內部控制的目的、范圍、審計結論、審計決定及對改善內部控制的建議;并應當包括被審計單位的反饋意見。第二十一條內部審計人員應在必要時進行內部控制的后續(xù)審計。第五章附則第二十二條本準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fā)布并負責解釋。第二十三條本準則自200

21、3年6月1日起施行。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第 6 號舞弊的預防、檢查與報告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協助組織預防、檢查和報告舞弊行為,明確相關責任,降低組織風險,根據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第二條本準則所稱舞弊,是指組織內、外人員采用欺騙等違法違規(guī)手段,損害或謀取組織經濟利益,同時可能為個人帶來不正當利益的行為。第三條本準則適用于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從事的內部審計活動。第二章一般原則第四條組織管理層應對舞弊行為的發(fā)生承擔責任。建立、健全并有效實施內部控制,預防、發(fā)現及糾正舞弊行為是組織管理層的主要責任。第五條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應當保持應有的職業(yè)謹慎,合理關注組

22、織內部可能發(fā)生的舞弊行為,以協助組織管理層預防、檢查和報告舞弊行為。第六條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應在以下幾個方面保持應有的職業(yè)謹慎:(一具有預防、識別、檢查舞弊的基本知識和技能,在執(zhí)行審計項目時警惕相關方面可能存在的舞弊風險;(二根據被審計事項的重要性、復雜性以及審計的成本效益性,合理關注和檢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為;(三運用適當的審計職業(yè)判斷,確定審計范圍和審計程序,以發(fā)現、檢查和報告舞弊行為;(四發(fā)現舞弊跡象時,應及時向適當管理層報告,提出進一步檢查的建議。第七條內部審計并非專為檢查舞弊而進行。即使審計人員以應有的職業(yè)謹慎執(zhí)行了必要的審計程序,也不能保證發(fā)現所有的舞弊行為。第八條損害組織經濟利益的

23、舞弊,是指組織內外人員為謀取自身利益,采用欺騙等違法違規(guī)手段使組織經濟利益遭受損害的不正當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于此類舞弊行為:(一收受賄賂或回扣;(二將正常情況下可以使組織獲利的交易事項轉移給他人;(三貪污、挪用、盜竊組織資財;(四使組織為虛假的交易事項支付款項;(五故意隱瞞、錯報交易事項;(六泄露組織的商業(yè)秘密;(七其他損害組織經濟利益的舞弊行為。第九條謀取組織經濟利益的舞弊,是指組織內部人員為使本組織獲得不當經濟利益而其自身也可能獲得相關利益,采用欺騙等違法違規(guī)手段,損害國家和其他組織或個人利益的不正當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于此類舞弊:(一支付賄賂或回扣;(二出售不存在或不真實的資產

24、;(三故意錯報交易事項、記錄虛假的交易事項,使財務報表使用者誤解而作出不適當的投融資決策;(四隱瞞或刪除應對外披露的重要信息;(五從事違法違規(guī)的經營活動;(六偷逃稅款;(七其他謀取組織經濟利益的舞弊行為。第十條組織應作好舞弊檢查的保密工作。第三章舞弊的預防第十一條舞弊的預防是指采取適當行動防止舞弊的發(fā)生,或在舞弊行為發(fā)生時將其危害控制在最低限度以內。第十二條建立、健全組織的內部控制并使之得以有效實施是預防舞弊的主要途徑。第十三條內部審計人員在審查和評價內部控制時,應當關注以下主要內容以協助組織預防舞弊:(一組織目標的可行性;(二控制意識和態(tài)度的科學性;(三員工行為規(guī)范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四經營

25、活動授權制度的適當性;(五風險管理機制的有效性;(六管理信息系統(tǒng)的有效性。第十四條除內部控制的固有局限外,還應考慮可能會導致舞弊發(fā)生的下列情況:(一管理人員品質不佳;(二管理人員遭受異常壓力;(三經營活動中存在異常交易事項;(四組織內部個人利益、局部利益和整體利益存在較大沖突;(五內部審計機構在審計中難以獲取充分、相關、可靠的證據。第十五條內部審計人員應根據審查和評價內部控制時發(fā)現的舞弊跡象或從其他來源獲取的信息,考慮可能發(fā)生的舞弊行為的性質,向組織適當管理層報告,同時就需要實施的舞弊檢查提出建議。第四章舞弊的檢查第十六條舞弊的檢查是指實施必要的檢查程序,以確定舞弊跡象所顯示的舞弊行為是否已經

26、發(fā)生。第十七條舞弊的檢查通常由內部審計人員、專業(yè)的舞弊調查人員、法律顧問及其他專家實施。第十八條內部審計人員應按照以下要求進行舞弊檢查:(一評估舞弊涉及的范圍及復雜程度,避免對可能涉及舞弊的人員提供信息或被其所提供的信息誤導;(二對參與舞弊檢查人員的資格、技能和獨立性進行評估;(三設計適當的舞弊檢查程序,以確定舞弊者、舞弊程度、舞弊手段及舞弊原因;(四在舞弊檢查過程中與組織適當管理層、專業(yè)舞弊調查人員、法律顧問及其他專家保持必要的溝通;(五保持應有的職業(yè)謹慎,以避免損害相關組織或人員的合法權益。第十九條在舞弊檢查工作結束后,內部審計人員應評價查明的事實,以滿足下列要求:(一確定強化內部控制的措

27、施;(二設計適當程序,對組織未來檢查類似舞弊行為提供指導;(三使內部審計人員了解、熟悉相關的舞弊跡象特征。第五章舞弊的報告第二十條舞弊的報告是指內部審計人員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適當管理層報告舞弊預防、檢查的情況及結果。第二十一條在舞弊檢查過程中,出現下列情況時,內部審計人員應及時向適當管理層報告:(一可以合理確信舞弊已經發(fā)生,并需深入調查;(二舞弊行為已導致對外披露的財務報表嚴重失實;(三發(fā)現犯罪線索,并獲得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證據。第二十二條內部審計人員完成必要的舞弊檢查程序后,應從舞弊行為的性質和金額兩方面考慮其嚴重程度,出具相應的審計報告。(一報告的內容應包括:舞弊行為的性質、涉及人員、

28、舞弊手段及原因、檢查結論、處理意見、提出的建議及糾正措施;(二若發(fā)現的舞弊行為性質較輕且金額較小時,可一并納入常規(guī)審計報告;(三若發(fā)現的舞弊行為性質嚴重或金額較大,應出具專項審計報告,如果涉及敏感的或對公眾有重大影響的問題,應征求法律顧問的意見。第六章附則第二十三條本準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fā)布并負責解釋。第二十四條本準則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第 7 號審計報告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內部審計人員編制和出具審計報告,根據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第二條本準則所稱審計報告,是指內部審計人員根據審計計劃對被審計單位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后,就被審計單位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的適當性、

29、合法性和有效性出具的書面文件。第三條本準則適用于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從事的內部審計活動。第二章一般原則第四條內部審計人員應在審計實施結束后,以經過核實的審計證據為依據,形成審計結論與建議,出具審計報告。如有必要,內部審計人員可以在審計過程中提交期中報告,以便及時采取有效的糾正措施改善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第五條審計報告應當客觀、完整、清晰、及時、具有建設性,并體現重要性原則。(一 審計報告的編制應實事求是、不偏不倚地反映審計事項;(二 審計報告應按照規(guī)定的格式及內容編制,作到要素齊全、格式規(guī)范,不遺漏審計中發(fā)現的重大事項;(三 審計報告應突出重點、簡明扼要、易于理解;(四 審

30、計報告應及時編制,以便適時采取有效糾正措施;(五 審計報告應針對被審計單位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的缺陷提出可行的改進建議,促進組織目標的實現;(六 審計報告形成的審計結論與建議應當充分考慮審計項目的重要性和風險水平。第六條內部審計機構應該建立健全審計報告分級復核制度,明確規(guī)定各級復核的要求和責任。第七條審計報告是對被審計單位經營活動及內部控制的適當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所做出的相對保證。第三章審計報告的內容第八條審計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 標題;(二 收件人;(三 正文;(四 附件:(五 簽章;(六 報告日期。第九條審計報告的正文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一 審計概況:說明審計立項依據、審計目的和

31、范圍、審計重點和審計標準等內容;(二 審計依據:應聲明內部審計是按照內部審計準則的規(guī)定實施,若存在未遵循該準則的情形,應對其做出解釋和說明;(三 審計結論:根據已查明的事實,對被審計單位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所作的評價;(四 審計決定:針對審計發(fā)現的主要問題提出的處理、處罰意見;(五 審計建議:針對審計發(fā)現的主要問題提出的改善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的建議。第十條審計報告的附件應包括對審計過程與審計發(fā)現問題的具體說明、被審計單位的反饋意見等內容。第四章審計報告的編制、復核與分發(fā)第十一條審計項目負責人應在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后,編制審計報告,并向被審計單位征求反饋意見。第十二條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持有異議的

32、,審計項目負責人及相關人員應進行研究、核實,必要時應修改審計報告。第十三條審計報告經過必要的修改后,應連同被審計單位的反饋意見及時送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復核。第十四條內部審計機構應將審計報告提交被審計單位和組織適當管理層,并要求被審計單位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落實糾正措施。第十五條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及時地將審計報告歸入審計檔案,妥善保存。第五章附則第十六條本準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fā)布并負責解釋。第十七條本準則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第 8 號后續(xù)審計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內部審計人員的后續(xù)審計工作,保證審計的效果,根據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第二條本準則所稱后續(xù)審計,是指內部審計

33、機構為檢查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發(fā)現的問題所采取的糾正措施及其效果而實施的審計。第三條本準則適用于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從事的內部審計活動。第二章一般原則第四條被審計單位管理層的責任是對審計中發(fā)現的問題采取糾正措施。內部審計人員的責任是評價被審計單位管理層采取的糾正措施是否及時、合理、有效。第五條內部審計機構應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或與被審計單位約定的期限內執(zhí)行后續(xù)審計。第六條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適時安排后續(xù)審計工作,并把它作為年度審計計劃的一部分。第七條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如果初步認定被審計單位管理層對審計發(fā)現的問題已采取了有效的糾正措施,后續(xù)審計可以作為下次審計工作的一部分。第八條當被

34、審計單位基于成本或其他考慮,決定對審計發(fā)現的問題不采取糾正措施,并做出書面承諾時,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向組織的適當管理層報告。第三章后續(xù)審計程序第九條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根據被審計單位的反饋意見,確定后續(xù)審計時間和人員安排,編制審計方案。第十條編制后續(xù)審計方案時應考慮以下基本因素:(一審計決定和建議的重要性;(二糾正措施的復雜性;(三落實糾正措施所需要的期限和成本;(四糾正措施失敗可能產生的影響;(五被審計單位的業(yè)務安排和時間要求。第十一條內部審計人員在確定后續(xù)審計范圍時,應分析原有審計決定和建議是否仍然可行。如果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或其他因素發(fā)生變化,使原有審計決定和建議不再適用時,應對其進

35、行必要的修訂。第十二條對于已采取糾正措施的事項,內部審計人員應判斷是否需要深入檢查,必要時可提出應在下次審計中予以關注的事項。第十三條內部審計人員應根據后續(xù)審計的執(zhí)行過程和結果,向被審計單位及組織適當管理層提交后續(xù)審計報告。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第 9 號內部審計督導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內部審計的督導工作,保證內部審計的質量,根據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第二條本準則所稱督導,是指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和審計項目負責人對實施審計工作的審計人員所進行的監(jiān)督與指導。第三條本準則適用于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從事的內部審計活動。第二章一般原則第四條內部審計機構應根據審計工作的具體情況,建

36、立內部審計督導制度,明確督導的目的、范圍及各級督導人員的責任。第五條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對督導工作負主要責任。審計項目負責人負責審計現場的督導工作。第六條對于重大或敏感的審計問題,審計機構負責人應直接進行督導。審計機構負責人應采取適當的措施,盡可能減少內部審計人員的專業(yè)判斷風險。第七條在督導工作中,應遵循重要性、謹慎性和客觀性原則。(一督導人員應根據內部審計人員的知識與技能,以及審計項目的復雜性,有重點地進行督導工作;(二實施督導時,應當保持應有的職業(yè)謹慎,進行合理的專業(yè)判斷,減少審計風險;(三實施督導時,必須以事實為依據,做到客觀公正。第八條督導應當貫穿于審計項目的全過程,包括審計準備、審計實

37、施和審計終結三個階段。第三章審計督導的內容與方法第九條督導人員應確保審計人員明確審計目標和審計責任,并具有完成審計項目所必需的知識和技能。第十條督導人員應確保審計人員了解被審計單位的業(yè)務性質和需要特別關注的重大經營問題,制定可行的審計方案。第十一條督導人員應確認審計人員按批準后的審計方案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并針對新發(fā)現的重要問題修訂審計方案。第十二條督導人員應復核審計人員所編工作底稿的質量。第十三條督導人員應確認審計證據的充分性、相關性及可靠性。第十四條督導人員應確認審計報告的可靠性,審計建議的可行性。第十五條對被審計單位提出的異議,督導人員應進行核實、復查,并及時給予答復。第十六條督導人員應

38、確認審計目標實現的情況,確定是否存在尚未解決的重要問題。第十七條督導人員應確認審計人員遵循內部審計準則的情況。第四章附則第十八條本準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fā)布并負責解釋。第十九條本準則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第 10 號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協調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協調工作,提高審計效率,根據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第二條本準則所稱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協調,是指內部審計機構與會計師事務所、國家審計機構在審計工作中的溝通與合作。第三條本準則適用于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從事的內部審計活動。第二章一般原則第四條內部審計應做好與外部審計的協

39、調工作,以實現以下目的:(一確保充分的審計范圍;(二減少重復審計,提高審計效率;(三共享審計成果,降低審計成本;(四提高內部審計人員素質,改進內部審計機構工作;(五維護組織利益。第五條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協調工作,應在組織適當管理層的支持和監(jiān)督下,由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具體組織實施。第六條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定期對內外部審計的協調工作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及時調整、改進協調工作。第三章協調的方法及內容第七條內部審計機構應在外部審計為本組織提供審計服務時做好協調工作。第八條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之間的協調,可以通過定期會議、不定期會面或其他溝通方式進行。第九條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協調工作包括以下幾個

40、方面:(一與外部審計機構及人員的溝通;(二配合外部審計工作;(三評價外部審計工作質量;(四利用外部審計工作成果。第十條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應在審計范圍上進行協調。在制定審計計劃時,應考慮雙方的工作,以確保充分的審計范圍,最大限度減少重復性工作。第十一條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應在必要的范圍內互相交流相關審計工作底稿,以便在審閱后相互評價工作質量,利用對方的工作成果。第十二條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應相互交流審計報告和管理建議書。第十三條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應在具體審計程序和方法上相互溝通,達成共識,以促進雙方的合作。第四章附則第十四條本準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fā)布并負責解釋。第十五條本準則自2003年6月1日起

41、施行。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第11號-結果溝通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內部審計的結果溝通工作,保證審計工作質量,根據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第二條本準則所稱結果溝通,是指內部審計機構與被審計單位、組織適當管理層就審計概況、依據、結論、決定或建議進行討論和交流的過程。第三條本準則適用于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從事的內部審計活動。第二章一般原則第四條結果溝通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審計結果的客觀、公正,并取得被審計單位、組織適當管理層的理解。第五條內部審計機構應建立結果溝通制度,明確各級責任,積極有效的進行溝通。第六條被審計單位應與內部審計機構進行認真充分的溝通,并及時反饋意見。第七條結果溝

42、通一般采取書面或口頭方式,也可采用其他適當方式。第八條內部審計機構與人員應在審計報告正式提交之前進行結果溝通工作。第九條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把結果溝通的有關書面材料作為審計工作底稿歸檔保存。第三章結果溝通的內容及方法第十條結果溝通的主要內容包括:(一審計概況;(二審計依據;(三審計結論;(四審計決定;(五審計建議。第十一條內部審計機構應與被審計單位進行審計結果溝通。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結果持有異議,審計項目負責人及相關人員應進行研究、核實。第十二條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與組織適當管理層就審計過程中發(fā)現的重大問題及時進行溝通。第十三條內部審計機構與被審計單位進行結果溝通時,應注意溝通技巧,進行平等、誠懇、

43、恰當、充分的交流。第四章附則第十四條本準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fā)布并負責解釋。第十五條本準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第12號遵循性審計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實施遵循性審計的行為,明確相關責任,保證遵循性審計工作質量,根據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第二條本準則所稱遵循性審計,是指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審查組織在經營過程中遵守相關法規(guī)、政策、計劃、預算、程序、合同等遵循性標準的情況并作出相應評價的審計活動。第三條本準則適用于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從事的內部審計活動。第二章一般原則第四條組織管理層負責確定、制定并執(zhí)行遵循性標準。為保障遵循性標準的

44、執(zhí)行,組織管理層應建立適當、合法、有效的內部控制。第五條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負責審查、評價組織執(zhí)行有關遵循性標準的情況。第六條遵循性審計是內部控制審計的基本內容之一,是實施內部審計過程中不可缺少的環(huán)節(jié)。第七條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應當做好遵循性審計中的保密工作。第三章遵循性審計的內容和方法第八條遵循性審計包括以下主要內容:(一國家相關法規(guī)的遵循情況;(二行業(yè)、部門政策的遵循情況;(三組織經營計劃和財務計劃的遵循情況;(四組織經營預算和財務預算的遵循情況;(五組織所定各種程序標準的遵循情況;(六組織簽定的各類合同的遵循情況;(七其它標準的遵循情況。第九條在確定審計目標時,內部審計人員應考慮向以下方面詢

45、問相關遵循性標準:(一組織經營、財務等相關方面負責人;(二組織的法律顧問;(三投資人、合同方;(四政府及其他主管機構;(五外部審計人員;(六其他。第十條內部審計人員在實施遵循性審計時,應當充分關注組織的以下情況:(一受到政府有關部門的調查或處罰;(二重要的法律訴訟;(三異常的交易或事項;(四計劃、預算執(zhí)行結果嚴重偏離標準;(五信息嚴重失真或資料不完整;(六缺乏相關的內部控制或相關內部控制無效;(七其他可能導致違反遵循性標準的情況。第十一條在實施遵循性審計的過程中,內部審計人員應獲取充分、相關、可靠的審計證據,并記錄于工作底稿中。第十二條在評價遵循性標準的執(zhí)行情況時,若相關標準之間存在不一致,應

46、當按照以下原則進行處理:(一國家制定的法規(guī)之間存在不一致時,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規(guī)定處理;(二行業(yè)、部門的政策之間存在不一致時,應當由其共同的上一級機構進行裁決和解釋;(三組織內部的計劃、預算、程序之間存在不一致時,應當按照標準制定者的管理層次由高至低進行取舍;(四涉及合同問題,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處理。第十三條當有證據表明組織可能存在嚴重違反遵循性標準的事項,或嚴重違反遵循性標準的事項發(fā)生時,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應及時將有關事實告知適當管理層。第十四條遵循性審計情況和結果必須反映在審計報告中。對嚴重違反遵循性標準的審查結果,應出具專項審計報告。第四章附則第十五條本準則由中

47、國內部審計協會發(fā)布并負責解釋。第十六條本準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第13號評價外部審計工作質量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內部審計機構對外部審計工作質量的評價工作,有效利用外部審計成果,根據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第二條本準則所稱評價外部審計工作質量,是指由內部審計機構對外部審計工作過程及結果的質量進行評價的活動。第三條本準則適用于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從事的內部審計活動。第二章一般原則第四條內部審計機構在需要利用外部審計工作成果,以減少重復工作、提高審計效率時,應對外部審計工作質量進行評價。第五條在評價外部審計工作質量時,內部審計機構應根據適當的標準對

48、外部審計工作質量進行客觀的評價,合理利用外部審計成果。第六條評價外部審計工作質量,可以按照評價準備、評價實施和評價報告三個階段進行。第七條內部審計機構應挑選具有足夠專業(yè)勝任能力的人員對外部審計工作質量進行評價。第三章評價準備第八條在評價外部審計工作質量之前,內部審計機構應考慮以下因素:(一評價活動的必要性;(二評價活動的可行性;(三評價活動預期結果的有效性。第九條在決定對外部審計工作質量進行評價后,內部審計機構應編制適當的評價方案。評價方案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一評價目的;(二評價工作的時間安排;(三評價的主要內容與步驟;(四評價的依據;(五評價工作的主要方法;(六評價人員的分工。第十條內部審

49、計機構應取得反映外部審計工作質量的審計報告及其它相關資料。第十一條內部審計機構應詳細了解外部審計所采用的審計準則及其在執(zhí)業(yè)過程中與組織之間協調的情況。第十二條如果有必要,內部審計機構可以與外部審計機構就評價事項進行適當的溝通。第四章評價實施第十三條內部審計機構對外部審計工作質量的評價應重點關注以下內容:(一外部審計機構及人員的獨立性;(二外部審計人員的專業(yè)勝任能力;(三外部審計人員的職業(yè)謹慎性;(四外部審計機構的信譽;(五外部審計所用審計程序及方法的適當性;(六外部審計所用審計依據的有效性;(七外部審計范圍和內容與內部審計機構要求的一致性。第十四條內部審計機構在評價外部審計工作質量時,應充分考

50、慮其與內部審計活動的差異。第十五條內部審計機構在評價外部審計工作質量時,可以采用審核、觀察、詢問等一般方法以及與有關方面溝通、協調的特殊方法。第十六條內部審計機構應將評價工作過程記錄于工作底稿中。第五章評價報告第十七條在形成外部審計工作質量的評價結論之前,內部審計機構應征求組織內部有關部門與相關人員的意見。第十八條評價外部審計工作質量應編制評價報告。評價報告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一評價報告的名稱;(二被評價外部審計組織的名稱;(三評價目的;(四評價的主要內容;(五評價結果;(六評價報告編制的時間。第十九條編制對外部審計工作質量的評價報告,應當做到客觀、清晰、及時。第六章附則第二十條本準則由中國

51、內部審計協會發(fā)布并負責解釋。第二十一條本準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第14號利用外部專家服務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內部審計機構利用外部專家服務的行為,獲取充分、相關、可靠的審計證據,根據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第二條本準則所稱利用外部專家服務,是指內部審計機構聘請在某一領域中具有專門技能、知識和經驗的個人或單位提供專業(yè)服務,并在審計活動中利用其工作結果。第三條本準則適用于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從事的內部審計活動。第二章一般原則第四條內部審計機構可根據需要,利用外部專家服務。利用外部專家服務是為了獲取充分、相關和可靠的審計證據,保證審計工作的質量。第五

52、條外部專家應當對選用的假設、方法及其工作結果負責。第六條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對利用外部專家服務結果所形成的審計結論負責。第七條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可在以下方面利用外部專家服務:(一特定資產的評估;(二工程項目的評估;(三產品或服務質量問題;(四信息技術問題;(五衍生金融工具問題;(六舞弊及安全問題;(七法律問題;(八風險管理問題;(九其他。第八條外部專家可由內部審計機構從組織外部聘請,也可在組織內部指派。第三章對外部專家的聘請第九條在聘請外部專家時,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對外部專家的獨立性進行評價,考慮以下影響獨立性的因素:(一外部專家與被審計單位之間是否存在重大利益關系;(二外部專家與被審計單位管理層重

53、要人員是否存在私人關系;(三外部專家與審計事項之間是否存在專業(yè)關系;(四其他可能影響獨立性的因素。第十條在聘請外部專家時,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對外部專家的專業(yè)勝任能力進行評價,考慮其專業(yè)資格、專業(yè)經驗與聲望等。第十一條在利用外部專家服務前,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應當與外部專家簽訂書面協議。協議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外部專家服務的目的、范圍及相關責任;(二外部專家服務結果的預定用途;(三在審計報告中可能提及外部專家的情形;(四外部專家利用相關資料的范圍;(五報酬及其支付方式;(六對保密性的要求;(七違約責任。第四章對外部專家服務結果的評價與利用第十二條內部審計機構在利用外部專家服務結果作為審計證據時,應

54、當評價其充分性、相關性及可靠性。第十三條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在評價外部專家服務結果時,應當考慮下列因素:(一外部專家選用的假設和方法的適當性;(二外部專家所用資料的充分性、相關性和可靠性。第十四條在利用外部專家服務時,如果有必要,應該在審計報告中提及。第十五條內部審計機構對外部專家服務評價后,如果認為其服務的結果無法形成充分、相關、可靠的證據,且無法通過實施其他審計程序獲取相應的審計證據時,應當在審計報告中具體說明原因。第五章附則第十六條本準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fā)布并負責解釋。第十七條本準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第15號分析性復核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內部審計人員執(zhí)行分析

55、性復核的行為,提高審計效率,根據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第二條本準則所稱分析性復核,是指內部審計人員通過分析和比較信息之間的關系或計算相關的比率,以確定審計重點、獲取審計證據和支持審計結論的一種審計方法。第三條本準則適用于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從事的內部審計活動。第二章一般原則第四條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合理運用職業(yè)判斷,在審計準備階段、實施階段和完成階段執(zhí)行分析性復核。第五條內部審計人員執(zhí)行分析性復核有助于以下目標的實現:(一確認經營活動的完成程度;(二發(fā)現意外差異;(三分析潛在的差異和漏洞;(四潛在的不合法和不合規(guī)的行為。第六條內部審計人員執(zhí)行分析性復核能夠獲取與以下事項相關的證據:(一被審計單位的持續(xù)經營能力;(二被審計事項的總體合理性;(三經營活動與內部控制中可能的差異和漏洞的嚴重程度;(四經營活動的經濟性、效率性與效果性;(五計劃、預算的完成情況;(六其它事項。分析性復核所獲取的審計證據主要為間接證據,內部審計人員不能僅依賴分析性復核結果得出審計結論。第七條分析性復核所分析的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幾種形式:(一財務信息和非財務信息;(二實物量信息與貨幣量信息;(三電子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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