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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北京市信息化工作辦公室行政執法主體清理結果一、法定的行政機關主體名稱:北京市信息化工作辦公室法律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七條第三款“對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 督及有關部門的具體職權劃分,由國務院規定。”第六條“本章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國務院規定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決定。 本法已對實施行政處罰的機關作出規定的除外。”2、北京市招標投標條例第七條第二款、第三款“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有 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的具體職權劃分,由市人民政府規定。”第四十七條“本章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 決定。”關于市政府

2、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職責分工的意見(京編辦函200247號)第三條“對于招標投標過程(包括招標、投標、開標、評標、 中標)中泄露保密資料、泄露標底、串通招標、串通投標、歧視排斥投標等違法 活動的監督執法,按現行職責分工,分別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并受理投標人 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投訴。按照這一原則,工業、商業、水利、交通、信息化等 行業和產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分別由工業、商業、水利、交通、信息化等行政主管部門負責;”3、 北京市政務與公共服務信息化工程建設管理辦法 第三條第一款“北京 市信息化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市信息辦) 是本市信息化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 信息化工程建設

3、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4、北京市公共服務網絡與信息系統安全管理規定第三條一款“市和區、縣信息化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網絡與信息系統安全工作負責綜合協調和 監督管理。”5、三定規定“北京市信息化工作辦公室:既是北京市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的辦事機構,又是負責本市信息化和無線電行業管理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門,它的主要職責:(一)貫徹執行國家信息化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起草本市信息 化工作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以及發展規劃、總體規劃、年度計劃。(二)審核各部門、各區縣、各行業的信息化發展規劃及實施計劃,并督促 實施;負責審核本市重大信息化建設工程項目,并監督實施。(三)統籌

4、規劃本市公用通信網、廣播電視網和部門專用通信網;聯系與國 家通信主干網、軍工部門及其他部門專用通信網方面的工作。(四)研究提出本市有關信息化建設技術標準的意見;負責組織本市重大信息化建設工程技術論證、評估驗收工作。(五)負責本市電子信息技術的推廣應用工作:組織協調全市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負責電子信息技術推廣應用的貸款和信息化建設專項資金的管理、監督工作。(六)負責本市信息行業的執法監督;負責基于網絡的信息服務行業和信息 系統集成單位的資質認證;負責本市國家機關在國際互聯網上注冊域名的審核工 作;組織建立本市計算機信息網絡系統的安全認證體系。(七)負責本市信息化領域軟課題的立項和驗收;指導本市信

5、息化人才的教 育培訓和信息化宣傳工作;負責本市信息化對外交流和合作工作。(八)負責本市無線電管理工作。(九)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承擔北京市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 工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主體名稱:北京市無線電管理局法律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八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在上級無線電管理機構和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轄區 內除軍事系統外的無線電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一)貫徹執行國家無線電管理的方針、政策、法規和規章;(二)擬訂地方無線電管理的具體規定;(三)協調處理本行政區域內無線電管理方面的事宜;(四)根據審批權限審查無線電臺(站)的建設布局

6、和臺址,指配無線電臺(站) 的頻率和呼號,核發電臺執照;(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無線電監測。2、北京市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規定 第三條:市無線電管理委員會在國 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和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 負責本市無線電臺的管理工作并進行 監督檢查,其日常工作由市無線電管理局負責。3、北京市研制、生產、進口無線電發射設備管理規定第三條:市無線電管理局負責本市無線電發射設備管理工作。行政執法依據清理結果序號依據名稱制定、發布機關生效時間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全國人大常委會2000年1月1日2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 例國務院、中央軍委1993年9月11日3北京市招標投標條例市人大常委會2002年1

7、1月1日4北京市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規定市政府1993年5月1日5北京市研制、生產、進口無線電發射設備管理規定市政府1995年8月1日序號依據名稱制定、發布機關生效時間6北京市政務與公共服務信息化工程建設管理辦法市政府2001年1月1日7北京市公共服務網絡與信息系統安全管理規定市政府2006年1月1日具體行政執法職權及依據條款清理結果行政處罰(共24項)北京市信息化工作辦公室行政處罰(共 17項)一、招標代理機構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處罰種類: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暫停招標代理資格、取消招標代理資格法律

8、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五十條第一款“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本法 規定,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 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 節嚴重的,暫停直至取消招標代理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 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二、招標人泄露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情況、或者泄露標底的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法律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五十二條

9、第一款“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 項目的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的,或者泄露標底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 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 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 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處罰種類: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取消投標資格法律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五十三條“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 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 的,中標無效,處中標

10、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 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 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 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 擔賠償責任四、騙取中標處罰種類: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取消投標資格法律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五十四條“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 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 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依法必須進

11、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人有前款所列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 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 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 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2、北京市招標投標條例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政府投資和政府融資項目的投標人以投標報價低于成本價的方式騙取中標,導致合同不能全部履行的,取消其3年至5年參加政府投資和政府融資項目的投標資格并 予以公告。”第二十三條投標人不得相互約定抬高或者壓低投標

12、報價;不得與招標人串 通投標;不得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投標報價低于成本價等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五、招標人與投標人違法進行實質性談判處罰種類:警告法律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五十五條第一款“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 項目,招標人違反本法規定,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 談判的,給予警告,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 分。六、評標專家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泄露保密信息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非法財物、罰款法律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六條“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 的財物或者

13、其他好處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參加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向他人透 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 給予警告,沒收收受的財物,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有所列 違法行為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招標人違法定標處罰種類:罰款法律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七條“招標人在評標委員會依法推 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在所有投標被評標 委員會否決后自行確定中標人的,中標無效。 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 分之五

14、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八、非法轉讓、分包中標項目處罰種類: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法律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五十八條“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 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轉讓給他人的, 違反本法規定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 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轉讓、分包無效,處轉 讓、分包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九、不按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處罰種類:罰款法律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

15、法 第五十九條“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 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 或者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 內容的協議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 款。”十、信息化工程承建單位無資質或超資質承攬工程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法律依據:1、北京市政務與公共服務信息化工程建設管理辦法第十八條“承攬信息化工程的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 十三條第一、二款和第十六條規定的,由市信息辦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情節嚴 重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撤銷或者降低其相關資質;對造成損失的, 有關責任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十條第一款“從事信息網絡和信息應用系

16、統的設計、開發、實施、服務和 保障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經國家或者市信息化主管部門進行資質認證。未經資質認證的單位,不得承攬或者以其它單位名義承攬信息化工程;已經資質認證的 單位,不得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信息化工程。”十一、信息化工程承建單位未執行相關標準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法律依據:1、北京市政務與公共服務信息化工程建設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承攬信息 化工程的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一、二款和第十六條規定的,由市信息辦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 3萬元以下的 罰款,并可撤銷或者降低其相關資質;對造成損失的,有關責任單位應當依法承 擔賠償責任。”第十二條“從事信

17、息化工程設計、開發、實施、服務的單位,應當執行有關 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本市地方標準。”第十三條第二款“信息化工程的設計方案、使用的產品、驗收以及相關服務, 應當執行信息系統安全的相關標準。”十二、信息化工程承建單位未進行安全方案設計和建設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法律依據:1、北京市政務與公共服務信息化工程建設管理辦法第十八條“承攬信息化工程的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一、二款和第十六條規定的,由市信息辦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 3萬元以下的 罰款,并可撤銷或者降低其相關資質;對造成損失的,有關責任單位應當依法承 擔賠償責任。”第十三條第一款“在進行信息化工程建

18、設時,應當同時進行安全系統的方案 設計和建設。安全系統的方案設計和建設應當能夠滿足信息系統安全運行的需 要,并保證有相應的投入。”十三、信息化工程承建單位未執行質量保修制度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法律依據:1、北京市政務與公共服務信息化工程建設管理辦法第十八條“承攬信息化工程的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一、二款和第十六條規定的,由市信息辦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 3萬元以下 的罰款,并可撤銷或者降低其相關資質;對造成損失的,有關責任單位應當依法 承擔賠償責任。”第十六條“本市實行信息化工程質量保修制度。承攬信息化工程的單位應當 與建設單位簽定合同,對信息化工程履行

19、保修責任。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 之日起不得少于兩年。”十四、未按要求建立并落實安全管理制度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法律依據:1、北京市公共服務網絡與信息系統安全管理規定 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 項“運營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區、縣信息化主管部門 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視情節輕重處 3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本規定第四條規定,未按要求建立并落實安全管理制度的;”第四條“運營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網絡與信息系統的安全管理,做好下列工作:(一)明確網絡與信息系統安全工作的主管負責人和主管機構,并配備具有相應能力的工作人員;(二)建立健全網絡與信息系統安全管理責任制,制定管理制度和操作規

20、程, 并定期檢查落實情況;(三)保障網絡與信息系統安全的資金投入;(四)定期進行網絡與信息系統安全教育和培訓。”十五、未按要求對信息系統和信息數據進行備份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法律依據:1、北京市公共服務網絡與信息系統安全管理規定 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 項“運營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區、縣信息化主管部門 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視情節輕重處 3萬元以下罰款:(二)違反本規定第九條規定,未按要求對信息系統和信息數據進行備份的;第九條“運營單位應當依據網絡與信息系統安全管理要求,對信息系統和信 息數據進行備份。”十六、未按要求制定網絡與信息系統安全事件應急預案處罰種類:警告、罰

21、款法律依據:1、北京市公共服務網絡與信息系統安全管理規定 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三) 項“運營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區、縣信息化主管部門 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視情節輕重處 3萬元以下罰款:(三)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未按要求制定網絡與信息系統安全事 件應急預案的;”第十條第一款“運營單位應當制定網絡與信息系統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并定期進行演練。”十七、對網絡與信息系統安全事件情況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法律依據:1、北京市公共服務網絡與信息系統安全管理規定 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四) 項“運營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區、縣信息化主管部

22、門 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視情節輕重處 3萬元以下罰款:(四)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對網絡與信息系統安全事件情況隱瞞不報、 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第十一條“發生網絡與信息系統安全事件后,運營單位應當迅速采取措施降 低損害程度,防止事件擴大,保存相關記錄,并按規定要求及時向同級信息化主管部門報告。”北京市無線電管理局行政處罰(共 7項)一、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執照。法律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或者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可以根據具 體情況給予警告、查封或者沒

23、收設備、沒收非法所得的處罰;情節嚴重的,可以 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吊銷其電臺執照:(一)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的。2、北京市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規定第十七條第(六)項: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無線電管理委員會予以處罰:(六)未得到電臺執照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的,沒收無線電臺設備,并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二、違章研制、生產、進口無線電發射設備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執照。1、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二)項:對有下列行 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或者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可以根據具 體情況給予警告、查

24、封或者沒收設備、沒收非法所得的處罰;情節嚴重的,可以 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吊銷其電臺執照:(二)違反本條例規定研制、生產、進口無線電發射設備的。2、北京市研制、生產、進口無線電發射設備管理規定第十五條:對違反 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無線電管理局給予警告、查封或者沒收設備、沒收非法所得的處罰;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一)未經核準,研制、生產、進口無線電發射設備。(二)研制、生產無線電發射設備,沒有采取有效措施抑制電波輻射。(三)未報經市無線電管理局批準,在研制、生產無線電發射設備中進行實 效發射試驗。三、干擾無線電業務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非

25、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執照。法律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三)項:對有下列行 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或者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可以根據具 體情況給予警告、查封或者沒收設備、沒收非法所得的處罰;情節嚴重的,可以 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吊銷其電臺執照:(三)干擾無線電業務的。2、北京市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規定第十七條第(一)項: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無線電管理委員會予以處罰。(一)不遵守無線電管理規章制度,擾亂空中電波秩序的,處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其電臺執照。注:關于干擾無線電業務的行政處罰,中華人民共和

26、國無線電管理條例與北京市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規定不一致。在實際工作中,我局還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的。四、隨意變更核定項目處罰種類:警告、沒收設備、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電臺執照。法律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四)項: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或者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給予警告、查封或者沒收設備、沒收非法所得的處罰;情節嚴重的,可以 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吊銷其電臺執照:(四)隨意變更核定項目,發送和接收與工作無關的信號的。2、北京市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規定第十七條第(二)項:對違反本規 定有

27、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無線電管理委員會予以處罰。(二)擅自改變無線電臺位置、天線高度、發射功率的,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其電臺執照。五、擅自出租、轉讓頻率處罰種類:警告、沒收設備、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電臺執照。1、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五)項:對有下列行 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或者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給予警告、查封或者沒收設備、沒收非法所得的處罰;情節嚴重的,可以 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吊銷其電臺執照:(五)不遵守頻率管理的有關規定,擅自出租、轉讓頻率的。2、北京市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規定第十七

28、條第(四)項:對違反本規 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無線電管理委員會予以處罰。(四)買賣、出租或擅自轉讓無線電頻率的,沒收非法收入,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其電臺執照。六、擅自占用無線電頻率處罰種類:罰款、吊銷電臺執照法律依據:1、北京市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規定第十七條第(三)項:對違反本規 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無線電管理委員會予以處罰。(三)擅自占用無線電頻率的,每占用一個頻點,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其電臺執照。七、擅自開展電測處罰種類:罰款法律依據:1、北京市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規定第十七條第(五)項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

29、為之一的,由市無線電管理委員會予以處罰。(五)擅自測試無線電波電磁場強的,處 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北京市無線電管理局行政許可(共 5項)一、進口無線電發射設備核準法律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進口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其工作頻率、頻段和有關技術指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無線電管理的規定,并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核準。2、北京市研制、生產、進口無線電發射設備管理規定第八條:進口無線電發射設備(含整機組裝件和安裝在其他進口設備上的無線電發射設備)的單位,必須提前30日向市無線電管理局申報,經批準后,方可辦理入關手續。二、無線電臺(站)頻

30、率、呼號審批法律依據:1、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 電臺呼號由國家 無線電管理機構編制和分配,并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或 者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委托的國務院有關部門指配。2、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 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國家無線電管理 機構、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根據設臺(站)審批權限對無線電頻率進行指配。3、北京市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規定 第十條第一款: 市無線電管理委 員會根據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劃分的無線電頻率范圍, 對本市的無線電頻率資源 進行統一規劃,對各種不同無線電頻率的需求進行指配和管理。三、無線電臺(站)設置審批法律依據:1、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

31、線電管理條例第十一條: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 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提出書面申請,辦理設臺(站)審批手續,領取電臺執照。2、北京市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規定 第五條:需要設置無線電臺的單位, 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報請相應的無線電管理機構審批,并向市無線電管理委員會申 請核發電臺執照。未取得電臺執照的, 不得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申請核發電臺執 照的具體程序,由市無線電管理委員會制定并公布施行。四、研制、生產無線電發射設備進行實效發射試驗許可法律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研制、生產無線電發射設備時,必須采取措施有效抑制電波發射。進行實效發射試驗時,須經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或者地方無線電

32、管理機構批準。2、北京市研制、生產、進口無線電發射設備管理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三) 項:研制、生產無線電發射設備的單位,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三)采取有效措 施抑制電波輻射;需要進行實效發射試驗時,應當事先報市無線電管理局審批。五、建立衛星通訊網和設置衛星地球站法律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設置、使用下列無線電臺(站),應當按照本條規定報請相應的無線電管理機構審批:(二)在省、自治區范圍內跨地區通信或者服務的無線電臺 (站),省、自治區 機關(含其在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直屬單位 )設置使用的無線電臺(站),由 省、自治區無線電管理機構審批。在直轄市范圍

33、內通信或者服務的無線電臺(站),由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審 批。北京市無線電管理局行政征收(共 1項)一、征收無線電頻率占用費法律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四條:無線電頻譜資源屬國家所有。 國家對無線電頻譜實行統一規劃、合理開發、科學管理、有償使用的原則。2、 北京市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規定第十五條:無線電頻率實行有 償使用。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的單位,必須按本市有關規定,向市無線電管理委員 會交納無線電頻率占用費、注冊費和設備檢測費。北京市信息化工作辦公室其他行政執法職權(共 8項)一、專項調查法律依據:1、北京市招標投標條例第四十二條“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可以采取執法專 項檢查、重點抽

34、查、成立調查組進行專項調查等方式對招標投標活動監督檢查, 依法查處違法行為。有關行政監督部門進行執法監督檢查時,有權調取和查閱有關文件,調查、 核實有關情況。”、信息化工程建設年度計劃法律依據:1、北京市政務與公共服務信息化工程建設管理辦法 第六條第二款“市信 息辦會同市計劃、財政以及其他相關主管部門制定本市信息化工程建設的年度計 劃,并組織監督執行。”三、信息化工程建設項目的審查和備案法律依據:1、北京市政務與公共服務信息化工程建設管理辦法 第七條第一、二款“投 資200萬元以上的重大信息化工程項目(以下簡稱重大項目),市計劃以及其他 主管部門在審批項目時,市財政主管部門在審批資金時,應當會同市信息辦共同 審查。前款規定以外的信息化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開工前將有關立項報 告和設計方案,報市或者區、縣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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