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共7頁)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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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精選優質文檔-傾情為你奉上湖北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進一步落實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實現精準識別、精準資助,確保不讓一個學生因家庭經濟困難而失學,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就學前教育、義務教育和高中階段教育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要符合國家和省現行學前教育、義務教育和高中階段教育資助政策,嚴格執行資助政策相關規定及要求。第三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要將民政、扶貧、殘聯等部門認定的家庭經濟困難人口信息與教育部門學生信息實行定期、動態比對,建立部門聯動、信息共享機制。第四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要堅持陽光操作,以相關部門核定的信

2、息和學生家庭真實經濟狀況為基礎,確保資助對象認定各個環節和認定結果公開、公平、公正。第二章認定對象第五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對象為學前教育、義務教育和高中階段教育在籍在校學生(含幼兒,下同),包括以下7類:1.經扶貧部門確認的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子女;2.經民政部門確認的低保家庭子女;3.經民政部門確認的特困人員;4.經民政部門確認的孤兒;5.經民政部門確認的烈士子女;6.經殘聯確認的殘疾學生;7.其他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主要包括重點優撫對象的經濟困難家庭、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因家庭成員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傷害、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等情況影響其子女入學就讀及其他需要資助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3、。具體辦法由縣(市、區)相關部門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第三章認定辦法第六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每學年秋季學期認定一次。由學校(含幼兒園,下同)組織學生填寫湖北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申請認定確認表(以下簡稱認定表)。第七條本地戶籍的第1至6類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由縣(市、區)教育部門于9月15日前將在籍在校的學生信息提交給扶貧、民政、殘聯等部門,相關部門根據最新家庭經濟困難人口信息庫進行比對后,于9月30日前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蓋章確認后反饋到教育部門,教育部門將學生名單分發到相關學校。第八條非本地戶籍的第1至6類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由學生向就讀學校提交戶籍所在地扶貧、民政、殘聯等部門出具的

4、扶貧手冊、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證、最低生活保障證、殘疾證的原件或復印件等證明材料。第九條其他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認定表須經戶籍地或取得居住證所在地村(居)委會、鄉鎮(街道)民政部門根據其家庭經濟狀況簽署審核意見并簽章,學校通過家訪等有效方式逐一核實其家庭經濟真實情況后再進行認定。第十條在校學生因其家庭遭遇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經濟困難的,可及時向學校提出認定申請。學校應及時啟動認定工作,符合資助條件的,從下學期起按規定程序納入資助范圍。第四章認定程序第十一條公告。學校應做好資助政策宣傳工作,向學生本人或家長(監護人)公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程序和資助程序。第十二條申請。凡申請資助的,須由學生或家長(監

5、護人)填寫認定表。本地戶籍第1至6類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無須提交相關證明材料;非本地戶籍第1至6類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須同時提供相關部門核發的符合本辦法第八條所述困難證件復印件之一;其他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相關部門須在認定表中簽署審核意見并加蓋公章。學校應組織好第1至6類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申請資助,向經信息比對確認的學生逐一發放認定表,并指導填寫。對自愿放棄申請資助的,學校應做好登記,由學生或家長(監護人)簽字后學校留存。第十三條審核。對已經信息數據比對確認或提供了相關部門出具的有效證件的學生,直接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其他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學校要認真審核學生申請證明材料,結合家訪等方式核實的

6、情況,對學生資助申請進行綜合評審認定。對政策規定需要分檔資助的,應根據學生家庭的困難情況,劃分資助等級。第十四條公示。學校應采取適當方式,在適當范圍內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名單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信息應注重保護學生隱私。學校應做好異議問題處理工作,如學生、家長(監護人)和教師對認定結果有不同意見,可通過書面方式向學校認定領導小組提出。學校應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訴求屬實,應作出調整。第十五條建檔。學校匯總本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名單,連同學生的申請材料統一建檔,并按要求錄入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各學校以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結果作為申報資助計劃和確定資助對象依據。第五章工作機

7、制第十六條各地教育、民政、扶貧、殘聯等部門要密切協調配合,成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協調小組,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定期研究解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中的問題,教育部門要做好在校學生學籍庫維護和更新工作,民政、扶貧、殘聯等部門要做好家庭經濟困難人口信息庫的維護和更新工作。第十七條各學校要成立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和學生資助對象認定工作專班,校長(含園長,下同)是第一責任人,對資助認定工作負總責。工作專班由學校分管校長負責,學校資助管理干部、班主任、學生代表等人員組成,負責受助對象的資格評審工作,領導小組根據工作專班的意見進行審核認定。第十八條各地要以縣(市、區)為單位,推動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共

8、享平臺建設,通過信息平臺做到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及時更新、動態調整、精準資助。第十九條各地要建立市(州)、縣(市、區)、學校三級督導檢查機制。學校要對班級認定情況進行審查,縣(市、區)要對學校認定結果組織抽查,市(州)要對縣(市、區)認定結果組織督導檢查,及時糾正認定中存在的偏差。如發現學生或家長存在弄虛作假現象,一經核實,應取消資助資格,收回已資助資金;相關部門和學校工作人員在比對和認定工作中優親厚友、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應依據有關規定處理。第六章附則第二十條本辦法從2018年秋季學期開始施行,省級將根據國家扶貧和學生資助政策變化適時調整。各地應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地

9、區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附件:湖北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申請認定確認表專心-專注-專業附件湖北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申請認定確認表學校: 學段: 年級:學生基本情況姓 名性 別出生年月民 族身份證號 碼家庭人口數戶 口 城鎮 農村 1.建檔立卡家庭 2.低保家庭 3.特困人員 4.孤兒 5.烈士子女 6.殘疾學生 7.其他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詳細通訊地址聯系電話學生父母或監護人情況姓名年齡與學生關系工作(學習)單位職業年收入(元)健康狀況申請類別及項目國家政策學前資助 小學“一補” 初中“一補” 高中國家助學金 高中免學費 中職國家助學金 中職免學費 其他項目地方政策其他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須填寫困難原因、村(居)委會、鄉鎮或街道民政部門意見、學校核實意見困難原因學生(或監護人)簽字: 年 月 日學生家庭所在地村(居)委會意見1.情況屬實。2.情況不屬實。經辦人簽字:單位(公章)年 月 日學生家庭所在地鄉鎮或街道民政部門意見1.情況屬實。2.情況不屬實。經辦人簽字:單位(公章)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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