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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內河新建自卸砂船檢驗補充要求第1節 一般規定1.1 目的1.1.1 為加強內河自卸砂船(以下簡稱船舶)的安全管理,完善船舶檢驗的技術要求,保障船舶及人命、財產的安全,特制定內河新建自卸砂船檢驗補充要求(以下簡稱“本要求”)。1.2 適用范圍1.2.1 本要求適用于船長大于40m的新建船舶(含現有船舶的重大改裝)。船長小于等于40m的新建船舶參照執行。1.2.2 對于現有在建船舶,如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或其委托人申請,也可按本要求執行。現有在建船舶按本要求執行時,應完全符合本要求的規定,而不能僅符合部分條款的規定。1.2.3 除本要求所定義的自卸砂船外,其貨艙型式和/或裝卸方式相似的內河運砂船,也

2、應滿足本要求的規定。1.3 一般要求1.3.1 本要求是對內河船舶法定檢驗技術規則(2011)(以下簡稱“法規”)和鋼質內河船舶建造規范(2009)及2012年修改通報(以下簡稱“規范”)的補充。除本要求已明確規定外,未提及或未規定者,應符合“法規”和“規范”的相應規定。1.3.2 船長大于40m的船舶應配備安全裝載手冊,安全裝載手冊應由設計部門或船廠根據完工資料編制,并提交給船舶檢驗機構審批。1.3.3 安全裝載手冊中應明確規定船舶最大允許堆高(m)和最大排水能力(m3/h),船舶應采取有效措施以確保現場裝砂時不超出此規定的限制。船舶最大排水能力,應考慮設計砂石含水率和設計裝載速率,由貨艙排

3、水泵及管系設置情況綜合決定。1.3.4 船上應在貨艙首尾兩端以及中部(如有可能時)設置永久性的貨物堆高標尺或標桿,并能便于人員觀測貨物的實際堆高。采用標尺時,應在最大允許堆高處做出易于識別的顯眼標記;采用標桿時,標桿在豎直狀態下的頂緣應與最大允許堆高對應,同時應采取措施以防裝卸作業時受損。1.3.5 船上不允許設置采砂的吸砂泵系統或類似裝置。特殊情況下確有必要設置時,應經本局同意。1.3.6 船上應在適當位置設置告示牌,以提醒船員正確作業和避免誤操作。告示牌的底色或其內告示文字(圖樣)應為醒目的顏色,且易于辨識。告示應至少包含以下方面:(1)船名、航區和和核定的干舷數據;(2)船舶滿載狀態的載

4、貨量、堆裝形式、最大堆高、裝卸順序、操作注意事項;(3)貨艙排水系統的設置情況、排水能力、操作注意事項;(4)貨物輸送裝置的型式、航行時伸出船首的長度(如有時)、操作注意事項(如航行時不得操作等)。1.4 定義1.4.1 本局系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1.4.2 自卸砂船系指采用貨斗裝載砂石并在船上設有貨物自卸裝置的船舶。1.4.3 新建船舶系指本要求發布之日及以后,安放龍骨或處于相似建造階段的船舶。1.4.4 現有船舶系指非新建船舶。1.4.5 重大改裝系指“法規”總則12.1(33)所定義的修理、改建或改裝。1.4.6 現有在建船舶系指內河在建自卸砂船檢驗補充要求所定義的在建船舶。1.4.

5、7 貨斗系指由縱向和/或橫向斜壁等構成的裝載砂石的斗形結構,見圖2.2.1。1.4.8 積水艙系指貨斗下方由水密底板、縱壁板、貨斗斜壁等圍成的用于積水疏排和支撐貨斗的艙,其縱壁板自艙底板以上一定高度范圍內保持水密,向上與貨斗斜壁有效連接,見圖2.2.1,向下水密延伸至船底外板。1.4.9 擋水槽系指積水艙內設置的,由底板和縱向擋水板構成的,用于積水疏排的水密槽形結構,其縱向擋水板自底板以上一定高度范圍內保持水密。1.4.10 底浮艙系指貨艙區域的水密雙層底艙,見圖2.2.1。1.4.11 底浮箱系指貨艙區域單層底實肋板頂部鋪設水密鋪板形成的水密箱型結構,見圖2.2.1。1.4.12 輸送帶槽系

6、指自首防撞艙壁至干舷甲板或首升高甲板,由水密底板和水密縱壁板構成的用于皮帶通過和積水疏排的水密槽形通道結構。1.5 解釋與生效1.5.1 本要求由本局負責解釋。1.5.2 除另有規定外,本要求所提及的經本局同意,均指應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同意。1.5.3 除另有規定外,本要求所提及的經船舶檢驗機構同意,系指經船舶檢驗機構所屬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船舶檢驗機構或中國船級社總部同意。1.5.4 本要求經本局批準后公布施行。第2節 技術要求2.1 一般要求2.1.1 船舶自首防撞艙壁至機艙前壁應設置積水艙和專用的貨艙排水管系。2.1.2 穩性計算時,應按2.6.7的規定計入積水艙中液體的自由液面影

7、響。2.1.3 在裝載和航行過程中,應能及時將積水艙中的積水排到舷外。2.1.4 貨艙圍板頂緣以下的貨斗容積一般應小于等于下式計算之值,如因特殊原因超出該值要求的,應經船舶檢驗機構同意:V=kG/ m3式中:k貨艙圍板以下貨斗容積系數,取k=0.8;G最高一級航區滿載水線對應的設計載貨量,t;貨砂的計算容重,t/m3,按2.6.5取值。2.1.5 1000總噸及以上的船舶,應滿足“法規”第5篇第9章第2節駕駛室可視范圍的要求。當無法滿足該要求時,經船舶檢驗機構同意可采用視頻監控等手段作為等效替代。2.1.6 船舶航行時,其浮態不應有艏傾現象。2.2 總體布置2.2.1 船舶橫剖面可采用如圖2.

8、2.1所示典型結構型式,如采用其他結構型式時,應充分考慮船舶結構布置、抗沉性、穩性和強度。 圖 2.2.1 典型橫剖面圖2.2.2 船舶應采用貨斗裝載砂石,以利于砂石依靠自重實現完全自卸或部分自卸。貨斗尚應采取適當措施或特別設計,以盡可能使砂水快速分離,并匯集于積水艙。2.2.3 船長大于等于60m的船舶,自首防撞艙壁至機艙前壁,舷側應為雙舷結構(設舷邊艙),船底應設底浮艙(積水艙下方布置困難時允許設底浮箱),例如圖2.2.1所示A、B、C型結構。對于船長大于等于60m但小于80m的船舶,當設置底浮艙確有困難時,可允許在貨斗下方設置艙長不大于0.15L的水密艙作為底浮艙的等效布置。船長小于60

9、m的船舶可采用雙舷單底結構,例如圖2.2.1所示D型結構。舷邊艙的縱側壁(內舷壁)應水密延伸至干舷甲板,并盡可能與中縱剖面平行,其與干舷甲板交線距舷側外板的水平距離應不小于760mm,但也不大于船寬的0.125倍;舷邊艙內應設置間距不大于0.3L的水密橫艙壁。底浮艙頂板至船底外板的高度應不小于760mm,也不大于0.5倍型深,底浮艙在船長方向的水密分隔長度應不大于0.3L。2.2.4 貨斗縱向斜壁可不必延伸至貨艙兩端的橫艙壁,貨斗橫端壁(直壁或斜壁)另一側斜壁的上部,應增設一道尺寸與水平桁或垂直桁相同的斜桁材,斜桁材應與斜壁設在同一平面內。2.2.5 貨斗斜壁下部應設置縱向桁材,且在橫向強框架

10、位置處應設置支柱或其他等效支撐結構,支柱下端可僅在船長方向設置肘板。2.2.6 船舶也可用兩根旁內龍骨取代中內龍骨,或用箱型中桁材取代中桁材,旁內龍骨腹板或箱型中桁材側板應設于貨斗斜壁下部支柱的正下方。2.2.7 船舶設置的積水艙、擋水槽(需要時)或類似結構,應便于貨艙砂水的收集和抽排、有利于減小自由液面對船舶穩性的影響,且能防止積水流向其他艙室。2.2.8 積水艙和擋水槽的設置應滿足下列要求:(1)積水艙的縱壁板間距一般應不大于5m;(2)積水艙下方應為底浮艙或底浮箱,且應采取適當措施或特別設計,以便于檢查底浮艙(箱)的水密完整性;(3)積水艙的縱壁板應從船底板至貨斗斜壁保持水密;當積水艙的

11、縱壁板從船底板至貨斗斜壁保持水密有困難時,其縱壁板應至少在下式計算高度h1范圍內保持水密(從積水艙底板的上表面計量):h1=H0+125W+100 mm式中:H0艙底水位監測報警裝置的報警水位高度,mm,自積水艙底板的上表面開始計量;W積水艙的寬度,m,取縱壁板的橫向水平間距。(4)積水艙內設置擋水槽時,擋水槽的縱向擋水板一般應在下式計算高度h2范圍內保持水密(從積水艙底板的上表面計量):h2=H0+125b+100 mm式中:H0艙底水位監測報警裝置的報警水位高度,mm,自積水艙底板的上表面開始計量;b擋水槽的寬度,m,取縱向擋水板的橫向水平間距。(5)與積水艙縱壁板相連的構成積水艙周界的其

12、他結構,應達到與積水艙相同的水密程度。如貨斗端部的橫艙壁,其結構應在下式計算高度h3范圍內保持水密(從積水艙底板的上表面計量):h3= H0 +250y+100 mm式中:H0艙底水位監測報警裝置的報警水位高度,mm,自積水艙底板的上表面開始計量;y計算點至船舶縱中剖線的橫向距離,m。2.2.9 積水艙的首端和尾端應設置排水阱,當積水艙內設擋水槽時,擋水槽縱向擋水板應與排水阱有效銜接。若專用排水管系的泵僅設在尾端時,可不在首端設置排水阱。單個排水阱的寬度應不大于肋骨或縱骨間距,長度應不大于1000mm。2.2.10 貨艙圍板高度(自干舷甲板量起)一般應不大于1.5m。2.2.11 貨物輸送裝置

13、穿過首防撞艙壁時,應設置輸送帶槽,并與積水艙縱壁板或擋水槽縱向擋水板有效銜接,以利于砂水或雨水等匯集于排水阱。輸送帶槽的底板及縱壁板應與防撞艙壁及干舷甲板或首升高甲板等相鄰結構水密連接。輸送帶槽在干舷甲板或首升高甲板上的開口應盡可能小,以減少雨水進入的可能性。2.2.12 貨物輸送裝置(輸送帶槽)在干舷甲板(或升高甲板)的出口處應設置艙口圍板,出口處的前端(不含艙口圍板)應不低于干舷甲板(有升高甲板時,應不低于升高甲板)。2.2.13 貨艙長度大于60m時,應至少設一道橫艙壁,并盡可能在貨斗區域均勻布置,若船舶設有舷邊艙時,舷邊艙內對應位置處也應設置橫艙壁。2.3 船體結構2.3.1 船舶總縱

14、強度及相關規定見“規范”第1篇第13章,并符合以下規定:(1)總縱強度計算時,應不計入底浮箱頂鋪板和貨斗斗門板,以及艙口圍板的側鋪板(如圖2.2.1C型)。(2)當需要校核船體梁剖面模數和彎曲應力時,強度校核點一般應包含強力甲板邊線、平板龍骨和貨艙圍板頂緣。當采取特別設計使貨艙圍板等強力甲板以上的縱向結構不參與總縱彎曲時,強度校核點可不包含貨艙圍板頂緣。(3)貨斗斜壁結構應與主船體其他結構有效焊接,其焊接應符合載貨甲板的要求。2.3.2 舷邊艙縱側壁(內舷壁)的厚度和骨架尺寸應不小于“規范”對平面水密艙壁的要求。2.3.3 貨斗下方縱艙壁厚度和骨架尺寸應不小于“規范”對平面水密艙壁的要求,且扶

15、強材或垂直桁連同帶板(艙壁板)的剖面積,應符合“規范”對支柱的要求。其中,支柱載荷P取值應為上方貨斗斜壁在承載面積a×b范圍內泥砂體積的重量。2.3.4 當底浮艙高度小于1300mm時,底浮艙骨架和頂板應符合“規范”第1篇第2章雙層底和內底板的規定;當底浮艙高度大于等于1300mm時,底浮艙頂部可按平臺甲板設計,其甲板板及骨架應符合“規范”第1篇第2章第4節和第8節載貨甲板的規定,其中計算水柱高度取底浮艙頂甲板至干舷甲板的垂直距離。2.3.5 底浮箱頂鋪板的厚度應不小于5mm。2.3.6 構成底浮箱支撐骨架的實肋板,其剖面模數W應不小于按下式計算所得之值:W=5.2cf (H-d+r

16、)Sl2 cm3式中:cf骨架型式系數,橫骨架式取1.8,縱骨架式取1;H貨物計算壓力相當水柱高度,m,H=1.6G/(LhBh);G船舶最大設計載貨量,t;Lh貨斗長度,m;Bh貨斗寬度,m;d吃水,m;r計算半波高,m,按“規范”第1篇第1章1.2.5的規定取值;s實肋板間距,m;l實肋板跨距,m,取積水艙縱壁板之間的間距。2.3.7 貨斗斜壁下部縱向桁材的剖面尺寸或剖面模數應不小于斜壁強橫梁。2.3.8 取代中內龍骨的旁內龍骨腹板,以及箱型中桁材側板的厚度,應不小于該處實肋板的厚度。2.3.9 貨艙圍板應符合“規范”第1篇第13章13.4.1.1的規定。當圍板頂緣面板另一側與貨斗連接(如

17、圖2.2.1A、B、D型)或設有側鋪板(如圖2.2.1C型)時,其圍板頂緣面板的寬厚比應不大于55。其他結構型式和特殊布置的貨艙圍板應具有足夠的強度,并經船舶檢驗機構同意。2.3.10 輸送帶槽的底板和側板厚度與防撞艙壁厚度相同,其骨架強度應符合防撞艙壁的要求。2.3.11 貨物輸送裝置在干舷甲板(或升高甲板)出口處的艙口圍板厚度應符合“規范”第1篇第2章2.15.2.1的規定。2.3.12 船首貨物輸送裝置可外伸部分與船體連接部位的甲板及骨架設計應具有足夠的強度和剛度,并能有效將載荷傳遞到船體結構中去。當采用導軌等活動連接時,其所有可能成為連接點的區域均應進行加強。2.3.13 船首貨物輸送

18、裝置的支撐門架與船體連接部位的甲板及骨架設計應具有足夠的強度和剛度,能有效將載荷傳遞到船體結構中去,并滿足以下要求:(1)門架的每個支柱下端均應有效固定,固定點處甲板應加裝復板或增厚0.5倍,該處甲板下方應設置縱橫桁材等具有足夠強度和剛度的支承結構;(2)門架若通過拉索與船體固定時,眼板固定點等應力集中部位應加裝復板或增厚0.5倍。2.4 輪機與電氣2.4.1 貨艙排水管系應為獨立的艙底水管系,其設置應符合2.4.2-2.4.7的要求。2.4.2 貨艙排水泵應至少2臺或2組,且為自吸式泥砂泵;泵的總排量應按下列(1)、(2)的大者確定:(1) 按每小時降雨量為100mm計算的雨水量,積雨面積取

19、貨斗的載貨區域、貨物輸送裝置在干舷甲板(或升高甲板)的開口和貨物輸送裝置伸出干舷甲板(或升高甲板)后的皮帶等在水平面上(俯視圖)的投影面積之和;(2) 按裝砂時裝載速率和砂石含水率計算的積水量,裝載速率和砂石含水率根據挖砂船的裝載能力和砂石情況來確定,其取值應經船舶檢驗機構同意。2.4.3 船長大于60m的船舶,其貨艙排水管系的水管應采用金屬管;當金屬水管和機械部件之間的固定連接有困難時,可使用撓性軟管連接,撓性軟管的結構強度應滿足規范要求。2.4.4 貨艙排水管系的水管直徑應根據泵的排量合理確定。2.4.5 貨艙排水管系的吸口布置及艙底附件應符合“規范”第2篇第3章的相應規定。2.4.6 貨

20、艙排水管系的排水出口位置及止回裝置應符合本要求2.5.4的規定。2.4.7 積水艙的排水阱處,應設置艙底水位監測報警裝置。艙底水位自積水艙底板上表面開始計量。當艙底水位超過200mm時至少有1臺排水泵應能自動啟動,艙底水位超過300mm時應能在駕駛室和機艙自動聲光報警,并能從駕駛室和機艙遙控啟動排水。自動啟動水位和報警水位也可根據船舶的排水能力確定,但應經船舶檢驗機構同意。2.4.8 人員進出的積水艙處所應設置適當照明。2.5 載重線2.5.1 貨物輸送裝置在干舷甲板(或升高甲板)出口處的艙口圍板高度應符合“法規”第4篇第4章4.2.5.1對露天部分貨艙口圍板高度的要求。2.5.2 貨物輸送裝

21、置在干舷甲板(或升高甲板)出口處的艙口圍板實際高度從干舷甲板量計。當艙口圍板的實際高度大于等于2.5.1所述的標準高度時,不作修正;當艙口圍板的實際高度小于2.5.1所述的標準高度時,應按“法規”第4篇第4章4.2.5.3計算所得增加干舷。2.5.3 按“法規”第4篇第4章4.2.5.3進行貨物輸送裝置在干舷甲板(或升高甲板)出口處的艙口圍板高度的修正計算時,艙口寬度取貨艙圍板之間的寬度,或機艙前壁至防撞艙壁設有的水密內舷壁(縱艙壁)之間的寬度,兩者取小值;艙口長度取貨艙后圍板至防撞艙壁的水平長度。2.5.4 貨艙排水管系的排水出口一般應位于干舷甲板之上,當排水管可能進水的最低點位于干舷甲板以

22、下,或位于干舷甲板以上但至干舷甲板的高度小于300mm時,其排水管系應設置自動止回裝置。2.6 完整穩性與破損穩性2.6.1 若船舶在裝載、航行和卸貨狀態下所對應的空船排水量和重心位置不相同時,貨物輸送裝置和其他活動裝置應按航行狀態的情況進行傾斜試驗,并根據其結果換算成裝載和卸貨狀態下的空船排水量和重心位置。2.6.2 對需要采取永久性壓載的船舶,不應采用水壓載。在核算各種裝載情況的穩性時,除空載或加壓載狀態(出港、到港)外,其他裝載情況不應采用水壓載。2.6.3 穩性計算時,應將貨物輸送裝置在干舷甲板(或升高甲板)的出口處作為進水位置之一計算進水角。2.6.4 船舶核算的基本裝載情況和散貨滑

23、移計算等應符合“法規”第5篇第8章8.3.3.2、8.3.3.3的相應規定。2.6.5 貨砂的計算容重取為1.5t/m3,其取值大于1.5t/m3時應經船舶檢驗機構同意。2.6.6 貨砂的分布、重量及重心位置的計算應符合“法規”第5篇第8章8.3.3.4的相應規定。2.6.7 在核算各種裝載情況的穩性時,應按下列方法計入積水艙或擋水槽中液體的自由液面對初穩性高度和復原力臂曲線的影響:(1) 計算長度取自輸送帶槽尾端至貨艙后壁的水平距離;(2) 計算寬度取積水艙的寬度(當積水艙內設擋水槽時取擋水槽的寬度),當積水艙縱壁板、擋水槽縱向擋水板或構成積水艙周界的其他結構的水密高度范圍不符合2.2.8(

24、3)、(4)、(5)對應的計算值時,計算寬度取臨近的水密縱艙壁或舷側板間的水平距離;當積水艙或擋水槽寬度(含排水阱)前后不相同時,取相當寬度計算;(3) 計算高度取本條文(2)所對應的縱壁板或擋水槽的高度;(4) 積水艙或擋水槽中液體的裝載率按水位監測報警裝置的報警水位對應的高度計算;(5) 船舶貨物重量已包含積水艙或擋水槽中的積水重量,積水艙或擋水槽中的積水不應作為重量項目。2.6.8 船舶的初穩性高度、復原力臂曲線、風壓穩性衡準數、急流穩性衡準數(適用時)、全速回航穩性應符合“法規”第5篇第8章的相應規定。2.6.9 采用旋轉式輸送裝置的船舶,尚應核算滿載到港狀態下輸送裝置旋轉時的穩性,其

25、穩性應符合“法規”第5篇第8章對旋轉式起重船在作業狀態下的穩性要求,其輸送裝置伸出舷外傾側力矩按下式計算:式中:旋轉式輸送裝置的重量,t;旋轉式輸送裝置的重心至船體縱中剖面之間的水平距離,m;旋轉式輸送裝置機械平衡部分的平衡力矩,kN·m。2.6.10 對于J級航段和三峽庫區的船長大于等于80m的船舶,在按“法規”第5篇第2章第1節的規定進行破損穩性計算時,僅核算舷側破損狀態的穩性(不需要核算船底破損狀態的穩性)。2.7 貨物輸送裝置2.7.1 貨物輸送裝置在伸出干舷甲板以上部分,應盡可能設計成伸縮式、旋轉式、翻折式或其他等效型式,并能有效固定。貨物輸送裝置在航行狀態下一般不允許伸出

26、船首,特殊情況下經船舶檢驗機構同意后,伸出船首的部分在船長方向的長度(自艏垂線開始計量)應不大于10m。2.7.2 貨物輸送裝置及其支撐門架結構、拉索等均應具有足夠的強度、穩定性和/或剛度。2.7.3 貨物輸送裝置的原動機(含皮帶傳動滾輪)應通過基座與船體連接。原動機基座的結構尺寸,可根據原動機的尺寸和功率,參照“規范”第1篇第2章的相應規定確定;原動機基座也可采用船舶檢驗機構認可的其他型式,其結構尺寸的確定,應考慮結構自重、船舶運動和原動機振動等各種靜載荷和動載荷的影響。2.7.4 貨物輸送裝置原動機處所的消防應滿足下列要求:(1)固定式水滅火系統應覆蓋該處所;(2)應配置2具手提式滅火器。

27、當原動機總功率大于等于735kW時,還應配置手提式泡沫槍1套;(3)應設有便于人員從開敞甲板進出的通道,通道出口附近應設有消火栓;(4)當原動機總功率大于等于735kW時,原動機的燃油柜應采用艙壁或甲板等鋼質結構與原動機隔開。2.7.5 貨物輸送裝置的活動機構應設有相應的伸縮、旋轉、翻折等限位裝置且停止后能自鎖,限位開關的數量或型式應能切斷和接通各動力設備的供電電路。2.7.6 貨物輸送裝置的控制位置應設置照明,并張貼操作說明。2.7.7 貨物輸送裝置在航行狀態下伸出船首時,其前端應設置白環照燈一盞。第3節 安全裝載手冊3.1 一般要求3.1.1 安全裝載手冊(以下簡稱手冊)旨在為船長、船員和

28、其他人員提供配載、裝卸與運輸的指導和建議。3.1.2 本節提供了手冊應包括的內容、編制要求和批準條件,其目的是幫助和指導設計方編制符合內河航行船舶要求的手冊,使船舶在核定的裝載情況下的強度和穩性處于許可范圍內,并為船舶檢驗機構審批提供依據。3.1.3 設計方應在充分考慮船舶營運實際情況的基礎上,依照“法規”、“規范”、本要求及主管機關相關規定編制手冊,并對手冊的準確性和可操作性負責。3.1.4 船舶檢驗機構應按“法規”、“規范”、本要求和其他相關規定(如有時)審批手冊,并對手冊的符合性負責。3.1.5 航運公司(船東)在船舶營運期間應嚴格按批準的裝載手冊進行裝載,并對船舶營運安全管理負責。3.

29、1.6 船長負責裝卸前的配載,負責裝卸和運輸的監督和指導,負責組織新上船人員的培訓(使其掌握裝載手冊的內容并勝任相關工作),并對裝卸及航行安全承擔相應責任。3.1.7 安全裝載手冊和穩性計算書應置于船上,并可隨時取用和檢查。3.2 手冊的內容3.2.1 手冊一般應至少包含以下內容:(1) 船舶的主要參數和航區;(2) 典型裝載工況資料;(3) 配載、安全裝卸與航行須知。3.3 批準條件3.3.1 手冊的批準應符合“法規”、“規范”、本要求和其他相關規定。3.3.2 手冊的批準應以船舶的完工數據為依據。3.3.3 手冊中裝載工況應包含批準的船體結構尺寸所依據的設計航行工況。3.3.4 船舶的重大

30、改裝導致船舶主要數據和用途的改變,則應根據新的船舶數據重新編制手冊并提交審批。3.4 編制要求3.4.1 手冊的建議格式見附錄。3.4.2 編制時所采用的數據,應與強度和穩性計算資料中計算狀態下貨物的容重、堆裝狀態、體積、重量等相一致。3.4.3 計算時所需核定的計算工況,至少應包括如下:(1) “法規”、“規范”、本要求中要求核算的工況;(2) 營運中可能出現的典型裝載工況;(3) 船東要求的特殊裝載工況。3.4.4 各工況的計算資料可不包含在手冊中。3.4.5 手冊中應包含3.4.3規定的所有航行工況,各工況下應列明總體裝載情況、裝卸程序、貨物積載示意圖、貨物分布與裝卸作業步序圖、壓載配置

31、圖表(如有時)、適裝貨品情況,如適用時,尚應列明裝卸作業時的風浪等環境條件限制要求。其中:(1) 總體裝載情況包括載貨量、體積、設計容重、吃水、干舷等;(2) 裝卸程序包括堆裝形式、裝卸順序和裝卸輪次,對于禁止采用的裝卸程序,應予以明確注明;(3) 貨物積載示意圖應能表示出貨艙圍板高度,設計容重下貨物堆裝的典型橫剖面及剖面形狀、底錐角、至主甲板或圍板頂緣的最大設計堆高、重心高度,以及艙底積水報警高度;(4) 貨物分布與裝卸作業步序圖應能表示出設計狀態下的最終堆裝狀態(船長方向),以及與設計裝卸程序相一致的各中間堆裝狀態和裝卸作業步的先后順序,并詳細說明裝卸時的重點關注事項;(5) 若船舶在設計

32、狀態下必須采用壓載時,應給出壓載配置圖表,并詳細說明壓載的位置、重量和方式;(6) 適裝貨品情況應說明裝運的貨品,以及裝運時的要求和限制條件。3.4.6 手冊中應包含配載、安全裝卸與航行須知資料,可分為裝卸前、裝卸中、開航前和航行時,特別是與貨物裝運相關的操作要求,至少包括:(1) 要求船長在貨物裝運前應明確裝載手冊對貨物堆裝的要求,以確保貨物的正確裝運,必要時制定裝載方案并提交給船員、碼頭等所有相關方;(2) 要求船長根據貨艙排水系統的設置情況,并考慮現場裝砂時的裝載速率和砂石含水率,采取有效措施不超出貨艙最大排水能力; (3) 要求船長制定相關檢查和保證措施,以保證船舶裝運貨物時,專為抽排

33、積水艙內積水的泵能正常工作,積水在需要時及時排除;(4) 要求船長或其代理人在船舶開航前應檢查貨物的堆高不超過設計最大堆高;(5) 要求船長或其代理人在船舶開航前檢查船舶左右兩舷載重線標志處的實際干舷,以保證船舶干舷符合核定的干舷規定;(6) 要求船長或其代理人在船舶開航前確認船舶處于正浮狀態,且無艏傾。(7) 可旋轉、伸縮、翻折等活動式貨物輸送裝置應有效固定,在航行時禁止進行旋轉、伸縮、翻折等操作。8附錄:安全裝載手冊示例 附錄:安全裝載手冊示例 (封面)XXXX船安 全 裝 載 手 冊(示例)編制單位: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月X日(扉頁)船 名 :XXXX船航區航段

34、 :A級航區船 型 :自卸砂船船 籍 港 :XXX港建造完工日期:(改建日期) XXXX年X與X日船舶登記號 :XXX船舶識別號 :XXX總 長(m):90垂線間長(m):88船 寬(m):20型 深(m):5.0吃 水(m):4.35主機功率 (kW):XXX×2說 明1.本手冊依據內河船舶法定檢驗技術規則、鋼質內河船舶建造規范和內河自卸砂船檢驗補充規定的要求編制,其相關數據和資料與下述文件一致:(1) 完工圖紙資料;(2) 完工穩性報告書;(3) 內河船舶適航證書;(4) 內河船舶載重線證書。2.本手冊旨在為船長、船員和其他人員提供配載、裝卸與運輸的指導和建議,不能取代在配載、裝

35、卸和運輸方面的經驗。3.本手冊須經船舶檢驗機構審批,如有修改,須重新提交審批。4.本手冊配備在船上,以便隨時取用和檢查。5.船長負責航次的安全指導,包括船舶及人命財產安全,負責本手冊的執行與監督,包括按手冊規定在裝卸與運輸時統一指揮和協調監管。6.船長負責組織新船員的培訓,確保其掌握本手冊的內容,并能勝任裝卸、抽排艙底積水作業等相關工作。7.船舶應避免在惡劣風浪等環境條件下裝卸,裝卸時盡量使船長和船寬方向受載均勻,并保持良好的浮態。8.開航前,船長或其代理人須確認裝卸作業已完成,且船舶處于適航狀態。9.航行中,船長應注意謹慎駕駛,盡量避免急速回航、急轉彎等危險。10.船長應根據貨艙排水系統的設

36、置情況,并考慮現場裝砂時的裝載速率和砂石含水率,采取有效措施不超出貨艙最大排水能力。11.船長應制定檢查與保障措施,以確保在裝卸和航行過程中,專為抽排積水艙內積水的泵及水位監測報警裝置能正常工作,且能及時將積水排到舷外。目 錄1 總則P1.1 一般規定P1.2 術語定義P1.3 符號單位P2 基本資料P2.1 船舶概況P2.2 艙室布置示意圖P2.3 典型橫剖面圖P3 裝載工況P3.1 貨艙與壓載艙容量P3.2 工況一覽P3.3 貨物積載示意圖P3.4 貨物分布及裝卸作業步序圖(1-滿載)P3.5 適裝貨品P4 配載、安全裝卸與航行須知P4.1 可能的危險P4.2 裝卸前配載P4.3 裝卸前準

37、備P4.4 裝卸時監管P4.5 開航前檢查P4.6 航行時監管P1 總則1.1 一般規定本安全裝載手冊(以下簡稱本手冊)系為“XXXX船”(以下簡稱本船)所編制。本船航行于A級航區,主要用于砂石裝運。營運中必須嚴格按照本手冊的要求進行配載、裝卸和運輸,以保證船舶及人員財產的安全。1.2 術語定義本手冊所用的術語如下:容重系指貨艙內裝載貨物時單位貨物體積的質量,t/m3。載貨量系指貨艙內裝載的貨物的質量,t。裝卸順序系指船上貨物沿船長方向裝載和/或卸載時的順序。如自尾向首裝載、自首向尾卸載。裝卸輪次系指按裝卸順序從開始裝卸到完成所需要的輪回(循環)次數。設計最大堆高系指在設計載貨量與設計容重下滿

38、足總縱強度、局部強度和穩性要求的全船貨物最大堆裝高度,m,從艙口圍板頂緣往上量至貨物最高點。貨物實際堆高系指艙口圍板頂緣至貨斗內貨物最高點的高度,m。1.3 符號單位無特別說明時,各物理量的符號單位如下:物理量符號單位船長、船寬、型深、吃水L、B、D、dm長度、高度、寬度、坐標m排水體積、艙容、Vm3排水量t載貨量Gt角度deg(°)容重t/m3體積m3裝載速率t/h2 基本資料2.1 船舶概況本船航行于A級航區,主要用于砂石裝運。船體為鋼質全焊接結構,其基本參數如下:載重線航區航段A干舷m0.65吃水m4.35最大排水量t6500船型資料貨艙雙底雙舷縱骨架式機艙單底雙舷橫骨架式舵型

39、懸掛舵2.2 艙室布置示意圖17貨艙;8機艙;9輔機艙2.3 典型橫剖面圖圍板高度h=1.1m 貨艙寬度b=15.16m 貨艙區長度l=62.66m3 裝載工況3.1 貨艙與壓載艙容量(1) 貨艙最大艙容XXXX m3,計算至圍板頂緣且含圍板以上自然堆裝部分,底錐角為37度;(2) 設計無壓載艙。3.2 工況一覽(1) 本船設計未考慮隔艙裝載;(2) 以下列出的均為滿足強度和穩性要求的典型設計工況;(禁止自首向尾裝和自尾向首卸)工況1-滿載2-壓載出港到港出港到港貨物體積載貨量排水量吃水d干舷F設計容重1.51.45堆裝形式自然堆裝最大設計堆高h=5.5裝卸順序自尾向首裝,自首向尾卸裝卸輪次1

40、3.3 貨物積載示意圖(1) 滿載時設計重心高度距基線XX m;(2) 積水艙排水自動啟動水位0.2m,水位監測報警高度0.3m,;(3) 應通過標桿(標尺)或其他方式觀測貨物實際堆高,以確認其不超過最大堆高(h=5.5);(4) 應通過標桿(標尺)或其他方式測量兩舷甲板至水面的距離F,或觀測載重線標志,以確認船舶具有足夠的干舷(見上表3.2)。3.4 貨物分布及裝卸作業步序圖(1-滿載)(1) 裝載時按圖中堆頭序號114從小到大的順序作業;(2) 卸載時按圖中堆頭序號141從大到小的順序作業;(3) 禁止“自首向尾裝,自尾向首卸”,禁止采用單輪裝卸;(4) 禁止隔艙裝卸;(5) 禁止單點集中

41、裝卸,必要時移動裝卸設備或移船;3.5 適裝貨品(1)本船主要用于載運砂石,設計容重為1.5t/m3;(2)任意艙位的貨物實際堆高不得超過最大設計堆高:最大設計堆高 5.5 m(3)現場裝砂時應考慮裝載速率和砂石含水率,采取有效措施,不得超過貨艙最大排水能力:設計裝載速率 XXX t/h設計砂石含水率 XXX %貨艙最大排水能力 XXX m3/h4 配載、安全裝卸與航行須知貨物的裝卸與運輸不應危及船舶及人命財產的安全,這取決于正確的裝卸作業和監督檢查。4.1 可能的危險(1) 左右舷和貨艙前后裝載不均勻,導致船體穩性和強度問題,如較大的橫傾、縱傾、翻沉、船體變形,甚至船體梁或局部斷裂破壞;(2) 載貨量過大或縱傾過大,導致整體或局部擱淺;(3) 未遵規定裝卸作業步序執行,如空載時自首向尾裝貨,導致船體產生過大的中拱變形以及其他強度問題;(4) 未移動裝卸設備或移船,集中在貨艙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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