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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word可編輯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章制度解說.word可編輯國家平安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7號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 已經2012年3月6日國家平安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國家平安生產監督管理總局2009年7月1日公布的 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 同時廢止。國家平安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駱琳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第一章 總 那么第一條 為了加強職業衛生監督管理工作,強化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的主體責任,預防、控制職業病危害,保障勞動者健康和相關權益,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等法律、行政法規,制
2、定本規定。第二條 用人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和平安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其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加強職業病防治工作,為勞動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勞動者的職業健康。第四條 用人單位是職業病防治的責任主體,并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當責任。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全面負責。第五條 國家平安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負責全國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平安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
3、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 為職業病防治提供技術效勞的職業衛生技術效勞機構,應當依照 職業衛生技術效勞機構監督管理暫行方法 和有關標準、標準、執業準那么的要求,為用人單位提供技術效勞。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平安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舉報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和職業病危害事故。第二章 用人單位的職責第八條 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應當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其他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勞動者超過100人的,應當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勞動者在10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
4、業衛生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第九條 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職業衛生知識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職業衛生培訓。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的職業衛生培訓,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一職業衛生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職業衛生標準;二職業病危害預防和控制的根本知識;三職業衛生管理相關知識;四國家平安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內容。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催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操作規程。用人單位應當對職業病危害嚴
5、重的崗位的勞動者,進行專門的職業衛生培訓,經培訓合格前方可上崗作業。因變更工藝、技術、設備、材料,或者崗位調整導致勞動者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發生變化的,用人單位應當重新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第十一條 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制定職業病危害防治方案和實施方案,建立、健全以下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一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度;二職業病危害警示與告知制度;三職業病危害工程申報制度;四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制度;五職業病防護設施維護檢修制度;六職業病防護用品管理制度;七職業病危害監測及評價管理制度;八建設工程職業衛生“三同時管理制度;九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及其檔案管理制度;十職業病危害
6、事故處置與報告制度;十一職業病危害應急救援與管理制度;十二崗位職業衛生操作規程;十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業病防治制度。第十二條 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的工作場所應當符合以下根本要求:一生產布局合理,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二工作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工作場所不得住人;三有與職業病防治工作相適應的有效防護設施;四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五有配套的更衣間、洗浴間、孕婦休息間等衛生設施;六設備、工具、用具等設施符合保護勞動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七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其他規定。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工作場所存在職業病目錄所列職業病的危害因素的,應當按照
7、職業病危害工程申報方法 的規定,及時、如實向所在地平安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職業病危害工程,并接受平安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建設工程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工程以下統稱建設工程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 建設工程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方法 的規定,向平安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備案、審核、審查和竣工驗收。第十五條 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存在或者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作業崗位、設備、設施,應當按照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
8、示標識 GBZ158的規定,在醒目位置設置圖形、警示線、警示語句等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和應急處置措施等內容。存在或產生高毒物品的作業崗位,應當按照 高毒物品作業崗位職業病危害告知標準 GBZ/T203的規定,在醒目位置設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應當載明高毒物品的名稱、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護措施及應急處理等告知內容與警示標識。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并催促、指導勞動者按照使用規那么正確佩戴、使用,不得發放錢物替代發放職業病防護用品。用人單位應當對職業病防護用品進行經常性的維護、保養,確保防護用品
9、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或者已經失效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第十七條 在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用人單位應當設置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等應當設在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工作場所或者臨近地點,并在醒目位置設置清晰的標識。在可能突然泄漏或者逸出大量有害物質的密閉或者半密閉工作場所,除遵守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外,用人單位還應當安裝事故通風裝置以及與事故排風系統相連鎖的泄漏報警裝置。生產、銷售、使用、貯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場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明顯的放射性標志,其入口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平安和防護標準
10、的要求,設置平安和防護設施以及必要的防護平安聯鎖、報警裝置或者工作信號。放射性裝置的生產調試和使用場所,應當具有防止誤操作、防止工作人員受到意外照射的平安措施。用人單位必須配備與輻射類型和輻射水平相適應的防護用品和監測儀器,包括個人劑量測量報警、固定式和便攜式輻射監測、外表污染監測、流出物監測等設備,并保證可能接觸放射線的工作人員佩戴個人劑量計。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和保養,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撤除或者停止使用。第十九條 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實施由專人負責的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確保監測系統處
11、于正常工作狀態。第二十條 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效勞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除遵守前款規定外,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效勞機構,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檢測、評價結果應當存入本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并向平安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和勞動者公布。第二十一條 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有下述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效勞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一初次申請職業衛生平安許可證,或者職業衛生平安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申請換證的;二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的;三國家平安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其
12、他情形。用人單位應當落實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報告中提出的建議和措施,并將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結果及整改情況存入本單位職業衛生檔案。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在日常的職業病危害監測或者定期檢測、現狀評價過程中,發現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應當立即采取相應治理措施,確保其符合職業衛生環境和條件的要求;仍然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必須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后,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業。第二十三條 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的,應當提供中文說明書,并在設備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
13、載明設備性能、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平安操作和維護考前須知、職業病防護措施等內容。用人單位應當檢查前款規定的事項,不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設備。第二十四條 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材料的,應當提供中文說明書。說明書應當載明產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產生的危害后果、平安使用考前須知、職業病防護和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產品包裝應當有醒目的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貯存上述材料的場所應當在規定的部位設置危險物品標識或者放射性警示標識。用人單位應當檢查前款規定的事項,不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第二十五條 任何用人單位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
14、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接受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優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職業病危害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逐步替代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技術、工藝、材料、設備。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對采用的技術、工藝、材料、設備,應當知悉其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并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對有職業病危害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成心隱瞞其危害而采用的,用人單位對其所造成的職業病危害后果承當責任。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下
15、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向勞動者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并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相關條款。用人單位違反本條規定的,勞動者有權拒絕從事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用人單位不得因此解除與勞動者所訂立的勞動合同。第三十條 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 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方法 、 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方法 、 職業健康監護技術標準 GBZ188
16、、 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技術標準 GBZ235等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書面如實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當。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 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方法 的規定,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當包括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處理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有關個人健康資料。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用人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第三十二條 勞動者健康出現損害需要進行職業病診斷、鑒定的,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
17、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的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和放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監測結果等資料。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以下職業衛生檔案資料:一職業病防治責任制文件;二職業衛生管理規章制度、操作規程;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清單、崗位分布以及作業人員接觸情況等資料;四職業病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設施根本信息,以及其配置、使用、維護、檢修與更換等記錄;五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報告與記
18、錄;六職業病防護用品配備、發放、維護與更換等記錄;七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和職業病危害嚴重工作崗位的勞動者等相關人員職業衛生培訓資料; 八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與應急處置記錄;九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匯總資料,存在職業禁忌證、職業健康損害或者職業病的勞動者處理和安置情況記錄;十建設工程職業衛生“三同時有關技術資料,以及其備案、審核、審查或者驗收等有關回執或者批復文件;十一職業衛生平安許可證申領、職業病危害工程申報等有關回執或者批復文件;十二其他有關職業衛生管理的資料或者文件。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應當及時向所在地平安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或者消
19、除職業病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擴大。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并承當所需費用。用人單位不得成心破壞事故現場、消滅有關證據,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職業病危害事故。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發現職業病病人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及時向所在地平安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第三十七條 工作場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平安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職業衛生平安許可證。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在平安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第三章 監督管理第三十九條 平安生
20、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用人單位執行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重點監督檢查以下內容:一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情況;二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的建立、落實及公布情況;三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和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工作崗位的勞動者職業衛生培訓情況;四建設工程職業衛生“三同時制度落實情況;五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工程申報情況;六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檢測、評價及結果報告和公布情況;七職業病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設施的配置、維護、保養情況,以及職業病防護用品的發放、管理及勞動者佩戴使用情況;八職業病危害因素
21、及危害后果警示、告知情況;九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放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監測情況;十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情況;十一提供勞動者健康損害與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關系等相關資料的情況;十二依法應當監督檢查的其他情況。第四十條 平安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監督檢查制度,加強行政執法人員職業衛生知識的培訓,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的業務素質。第四十一條 平安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建設工程職業衛生“三同時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相關資料的檔案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 平安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職業衛生技術效勞機構的資質認可管理和技術效勞工作的監督檢查,催促職業衛生技術效勞機構公平、公正、客觀、科學地開展職業衛生
22、技術效勞。第四十三條 平安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防治信息統計分析制度,加強對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信息以及職業衛生監督檢查信息等資料的統計、匯總和分析。第四十四條 平安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支持、配合有關部門和機構開展職業病的診斷、鑒定工作。第四十五條 平安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出示有效的執法證件。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忠于職守,秉公執法,嚴格遵守執法標準;涉及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業務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的,應當為其保密。第四十六條 平安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以下措施:一進入被檢查單位
23、及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檢測,了解情況,調查取證;二查閱、復制被檢查單位有關職業病危害防治的文件、資料,采集有關樣品;三責令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的單位和個人停止違法行為;四責令暫停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作業,封存造成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的材料和設備;五組織控制職業病危害事故現場。在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狀態得到有效控制后,平安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解除前款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控制措施。第四十七條 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平安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告事故和組織事故的調查處理。第四章 法律責任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可
24、以并處5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規定實行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工作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的;二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未接受職業衛生培訓的。第四十九條 用人單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規定制定職業病防治方案和實施方案的;二未按照規定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或者未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的;三未按照規定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的;四未按照規定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的;五未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制度的;六未按照規定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
25、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的;七未按照規定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培訓,或者未對勞動者個體防護采取有效的指導、催促措施的;八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未按照規定存檔、上報和公布的。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規定及時、如實申報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工程的;二未實施由專人負責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或者監測系統不能正常監測的;三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時,未告知勞動者職業病危害真實情況的;四未按照規定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或者未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的;五未按照規定在勞動者離開用
26、人單位時提供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的。第五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一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二未提供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勞動者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或者提供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勞動者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三未按照規定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勞動者職業病防護用品進行維護、檢修、檢測,或者不能保持正常運行、使用狀態的;四未按照規定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
27、檢測、現狀評價的;五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仍然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未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的;六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未立即采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的;七未按照規定在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八拒絕平安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檢查的;九隱瞞、偽造、篡改、毀損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等相關資料,或者不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要資料的;十未按照規定承當職業病診斷、鑒定費用和職業病病人的醫療、生活保障費用的。第五十二條 用人單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一隱瞞技術、工藝、設備、材料所產生的職業病危害而采用的;二隱瞞本單位職業衛生真實情況的;三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或者放射工作場所不符合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的;四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的;五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沒有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或者沒有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接受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六擅自撤除、停止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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