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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事故管理及報告制度第一節事故分類與管理一、分廠發生事故按一下分類分別進行管理:(1) 生產(工藝)事故,指生產過程中,由于違反工藝規程,崗位操作 法或操作不當等造成損失的事故。(2) 設備事故,指設備因非正常損壞,造成停機時間、產量損失或修復 費用達到規定數額的事故。(3) 質量事故,指產品質量(包括工程質量和服務質量)達不到技術標 準和技術規范的事故。(4) 交通事故,指由于違反交通運輸規則或由于其它原因,造成車輛損 壞,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5) 火災事故,指凡失去控制并對財產和人身造成損害的燃燒現象,都 為火災事故。(6) 爆炸事故,指由于爆炸,造成財產損失或人員傷亡的事故。(7) 凡蓄

2、意制造的事故,稱破壞事故。(8) 傷亡事故,指員工在生產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二、生產(工藝)事故,產品質量事故由生產技術組負責管理;交通事故由分 廠辦公室負責管理;設備事故由生產技術科設備管理員負責管理;火災事 故由分廠安全主管協助公司防火(保衛)部門負責管理;傷亡事故和爆炸 事故由安全主管負責管理。各職能部門應按分類管理要求,調查、統計、 存檔。三、分廠安全主管負責全廠各類事故的綜合統計,各職能部門應按時將事故情況報送分廠安全主管。第二節事故等級和損失算4、 設備事故按化學工業企業設備動力管理制度 ( 1989 化生字第 43 號)中的有關規定執行。5、 火災事故按公安部、 勞

3、動部、 國家統計局聯合發布的 火災統計管理規定( 1989 公發 26 號令)執行。6、 交通事故按公安部關于做好交通管理統計工作的通知的規定執行。7、 傷亡事故按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 、 企業職業傷亡事故調查分析規則和原化學工業部的有關規定執行。8、 其它各類事故的等級劃分和損失計算方法,按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執行。第三節搶險與救護9、 發生事故,必須積極搶救,妥善處理,以防止事故的蔓延擴大。十、發生重大事故時,分廠領導要直接指揮,安全主管、辦公室、生產技術組、防火、 保衛 (由分廠安全員召集) 等部門應協助做好現場搶救和警戒工作。在搶救時,應注意保護現場,因搶救傷員和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

4、現場物件時,必須做好標志。十一、 對有害物大量外泄的事故或火災事故現場, 必須設置警戒線, 搶救人員應佩戴好防護用具,對中毒、燒傷、燙傷等人員應及時進行搶救處理。第四節事故報告程序十二、 事故最先發現者, 除立即處理外, 還應以最快捷的方法向領導和調度報告。而后逐級上報。對各類重大事故,要立即將事故概況(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原因、著火介質、傷亡及經濟損失情況等)用最快的方法在24 小時內向上級機關和有關部門報告。若事態仍在繼續,要隨時報告。十三、發生事故單位,要按規定填寫事故報告報送上級部門, 報出時間:一般 事故三天內,重大事故七天內。十四、 對重大事故,應寫出事故調查報告書,與事故后二十天

5、內報送公司和上 級有關部門。十五、 對于重大責任事故,除按規定上報外,還應向當地人民檢察院報告。十六、凡外單位人員在分廠勞動、學習、培訓時發生傷亡事故,由分廠按表外 進行統計上報。十七、凡因工負傷者,從發生事故受傷起,若一個月以后,由輕傷轉為重傷, 或由重傷轉為死亡,則不再按重傷、死亡事故上報。第五節責任劃分十八、分廠安全責任管理實行廠長負責制同分管領導分工負責相結合的責任制。正職分配的工作,副職不執行或拖拉未辦導致事故的,由副職負主要 責任。副職向正職反映、建議得不到重視和支持、或不研究不解決而造成 后果的,由正職負主要責任。十九、 分廠規章制度不健全不科學由分廠分管廠長負責, 已制訂或已建

6、議制定 規章制度,領導不頒發或不組織實施的,有領導負責。二十、 持安全作業證者違章發生事故,由違章者負責;無安全作業證者,擅自 作業發生事故,由本人負責,被委派作業發生事故,由委派者負主要責任。二十一、學徒工在學習期間,必須在師傅的帶領下進行工作,不聽師傅指導擅自操作造成事故,由本人負責;在師傅指導下操作發生事故,由師傅負 主要責任。二十二、因管理不善,紀律渙散,違章違紀嚴重,發生重大事故時,追究主要領導的責任。田丑 弟八平調查和處理二十三、分廠發生事故都按“四不放過”(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周圍群眾未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責任者未受到 處理不放過)的原則辦理。二十

7、四、對一般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應在事故發生后由車間和有關部門領導組織調查并召開事故分析會。二十五、對重大事故,應組織由有關人員參加的事故調查和處理。二十六、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按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二十七、由于不服從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而發生重大事故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和玩忽職守的人員,由司法部門依法處理。二十八、對事故責任者的處分,根據事故大小,損失多少,情節輕重,以及影響程度等情況,令其賠償經濟損失或給予行政警告、記過、記大過、降 職、降薪、撤職、留廠查看、開除出廠,直至追究刑事責任。二十九、對防止或搶救事故有功的個人,分廠應予以表彰、獎勵。三十、 對安全管理和

8、安全生產搞得好、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分廠授予各種 榮譽稱號獲獎勵。安全作業證管理制度第一節發生范圍一、安全作業證是員工獨立作業的資格證書, 其發放范圍限于分廠直接從事獨 立作業的所有作業人員。二、安全作業證發給經過教育培訓或學徒期滿后,有一定的生產理論知識,具備安全操作技能,(技術復雜的崗位員工,必須經所有(車間)轉崗學習并考 試合格)能獨立從事某項生產活動的員工。三、特種做工人員除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外,還必須取得分廠(公司)的安全 作業證。第二節考核內容和辦法四、發放安全作業證應考核以下內容:(一)化工作業人員應考核本崗位的工藝規程、崗位操作法和有關安全技術、工業衛生知識、操作技能和事故處

9、理、以及緊急救護能力。(二)通用工樣(包括機、電、儀等維修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應考核本工種應掌握的安全作業技能和與之有關的安全理論知識。五、安全作業證由車間組織考核填寫成績, 經車間主任簽字,報分廠安全主管核發。第三節 使用管理六、安全作業證是職工上崗作業的證件, 凡是獨立直接從事生產作業活動的人 員必須持證上崗。七、安全作業證應記載安全教育的考核成績、安全工作獎罰情況,八、安全主管每月至少對安全工作證抽查一次,車間應隨時檢查。九、持證者必須每年接受至少一次安全考核,成績記入安全作業證內,考試不合格者,允許補考一次,凡補考不合格者,應收回其安全作業證,取消獨立作業資格,除對其進行教育提高外,

10、還應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動火管理制度一、根據火災危險程度及生產、維修、等工作的需要,經使用單位提出申請,劃定“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區以外一律為禁火區。二、設立固定動火區的條件和要求:(一)固定動火區設置在檢修車間鉗工室內(二)與易燃、易爆廠房、罐區、設備、陰井、排水溝、水封井等隔離,或距 離不小于 30 米。(三) 室內固定動火區以實體防火墻與其它部分隔離, 門窗向外開,道路要暢通。(四)生產正常放空或發生事故時,可燃氣體不會擴散到固定動火區內。(五)固定動火區不準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雜物,應配備一定數量的消防器材。(六)固定動火區要設立明顯標志,落實專人管理。三、在禁火區內,除生產工

11、藝用火外,其它可生產火焰、火花和表面熾熱的長期作業(如:化化驗室用的電爐、電熱器、酒精爐、茶爐等) ,均須辦“用火證” ,用火證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許超過一年。生產區內禁止用電爐、煤氣爐取暖、熱飯等。四、用火證上應明確負責人、有效期、用火區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證以一律由安全主管報分廠廠長審批,用火時要將用火證懸掛在用火點附近備查。五、在禁火區內使用電、氣焊(割) 、噴燈及熾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均為動火作業,必須申請辦理動火證。六、動火作業三級管理:(1) 特殊動火, 指在處于運行狀態的易燃、 易爆生產裝置和灌區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險的動火作業。(2) 一級動火, 易燃、 易爆區域 (即: 甲、

12、 乙類火災危險區域) 的動火作業。(三)二級動火,指一級動火及特殊動火以外的動火作業。(四)凡全廠、一個車間或單獨廠房內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 并采取隔離措施后的動火作業, 可根據其火災危險性大小, 全部或局部降為二級動火管理。(五)遇節、假日或生產不正常情況下的動火,并在廠區平面圖上標明。七、 特殊動火和一級動火必須經分析后方可進行, 其動火證的有效期為一天( 24小時) ;二級動火也應該分析,二級動火證的有效期為六天( 144 小時) 。八、動火證上應清楚標明動火等級、動火有效期、申請辦證單位、動火詳細位置、工作內容(含動火手段) 、安全防火措施、動火分析的取樣時間、取樣點

13、、分析結果、每次開始動火時間一級各項責任人和各級審批人的簽名及意見。九、各項責任人的職責。(1) 動火項目負責人對執行動火作業負全責, 必須在動火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其周圍情況。 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 并向作業人員交待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2) 動火人在接到動火證后, 要詳細核對其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和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動火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安全主管報告。動火人要隨身攜帶動火證 , 嚴禁無證無證作業及審批手續不完備作業。每次動火前 30分鐘(含動火停歇超過30 分鐘的再次動火)均應主動向現場當班化工班組長呈驗動火證。(3) 動火監護人員負責動火現場的安全防火檢查和

14、監護工作, 各單位應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滅火手段的人擔當,監護人需在動火證上簽字認可。監護人在作業中不準離開現場,當發現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 作業完成后, 要會同動火項目負責人、 動火人檢查,消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四)調度,化工班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工作,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5) 動火分析人對分析結果負責, 根據動火證的要求及現場情況, 親自取樣分析,在動火證上如實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結果并簽字。(6) 各級審查批準人必須對動火作業的審批負全責, 必須親自到現場詳細了解動火

15、部位及周圍情況, 審查并確定動火等級, 審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審查動火證審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確認符合安全條件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十、動火分級終審權規定如下:一級動火, 由動火單位所屬車間主任復查后, 報分廠生產技術副廠長終身批準 .二級動火有動火部位所屬車間主任終身批準。特殊動火由廠安全主管復查后, 報生產技術福廠長審查, 最后有分廠廠長終身批準。十一、動火分析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取樣要有代表性,特殊動火的分析樣品要保留到動火作業結束。(二)取樣與動火的間隔不得超過30 分鐘,如超過此間隔期或動火作業中間停止作業時間超過30 分鐘,均必須重新取樣分析。(三)使用測爆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

16、行分析時,該儀器必須經被對象的標準樣標定合格。十二、動火分析應執行以下標準:(一) 若使用測爆儀時, 被測對象的氣體或蒸汽的濃度應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 20(體積比。以下同)。(二)若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時,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濃度大于等于10時,其濃度應小于 1; 當爆炸下限濃度大于等于4時,其濃度應小于,當爆炸下限濃度小于 4,其濃度應小于 .十三、動火尚應執行下列有關規定: (一)凡可能與易燃、可燃物相同的設備、管道等部位的動火,均應加堵盲板與系統徹底隔離、切斷,必要時應拆掉一段連接管道。(二)有易燃、可燃物的設備、管線、容器等,必須經清除沉積物,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后, 方可動火。 如

17、進入設備內動火, 同時要辦 “設備內作業許可證” 。(三)在用樹脂、塑料等可燃物質制造的容器、設備內動火,要做好防火隔絕措施,防止熾熱焊渣引起的火災。(四)動火部位應備有使用的消防器材或滅火措施。(五)五級以上大風,停止室外動火作業。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第一節 通則一、 分廠安全生產必須嚴格執行 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 及其實施細則等法規、 制度和標準, 并建立化學危險物品管理制度。 對不屬化學危險物品管理范圍, 但具有一定危險性的物品, 或其它危險物品均應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加強管理。二、危險物品的運輸必須嚴格執行危險貨物運輸規則 (鐵路運輸試用本)(鐵運【 1987】 802 號文公布)和汽車

18、危險貨物運輸規則 ( JT3130- )中的有關規定。三、危險物品的包裝容器必須牢固、嚴密,并按照國家頒發的危險貨物包裝標志(GB190-)的規定,印貼專用標志和物品名稱。易燃、易爆的化學危險物品,要將其理化、毒理性質等數據(閃電、熔點、自燃點、爆炸極限等) ,以及防火、防爆、滅火、安全運輸等注意事項寫在說明書上,否則不準出廠。4、 應指派責任心強, 經培訓考核, 并熟知危險物品物質和安全防護知識的人員管理危險物品。第二節 生產和使用5、 車間應根據生產需要, 規定危險物品的存放時間、 地點和最高允許存放量。原料和成品的成份應經化驗確認。 生產備料性質相抵觸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區域,必須分離清楚

19、。6、 使用劇毒物品場所及其操作人員, 必須加強安全技術措施和個人防護措施。(一)安全技術措施( 1)改革工藝技術,并采用安全的生產條件,防止和減少毒物溢(逸)散。( 2)以密閉、隔離、通風操作代替敞開式操作。( 3)加強設備管理、杜絕跑、冒、滴、漏。(二)個人反防護措施( 1)配備專用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器具,專人保管,定期檢修,保持完好。( 2)嚴禁直接接觸劇毒物品,不準在生產、使用場所飲食。( 3)正確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工作結束后必須更換工作衣服、清洗后方可離開作業場所。( 4)劇毒物品場所,應備有一定數量的應急解毒藥品。(三)對中毒人員的搶救,應按有關規定執行。七、壓縮氣體的液化氣體(如:

20、液氯、液氧、氧氣、二氧化碳、氮氣)使用時,氣瓶內應留有余壓,且不低于兆帕(MPa) ,以防止其它物質竄入。8、 易燃物品的加熱禁止使用明火, 在高溫反應或蒸餾等操作過程中, 如必須采用煙道氣、有機熱載體、電熱等加熱時,應采取嚴密隔絕措施。9、 應根據生產過程中的火災危險和毒害程度, 采取必要的排氣、 通氣、 泄壓、 防爆、阻止回火、導除靜電、緊急放料和自動報警等措施。 十、輸送有毒有害物料,應采取防止泄漏的措施。十一、輸送固體氧化劑、易燃固體等,應防止摩擦、撞擊。十二、容易發生跑氣、跑料的大型易燃、易爆、劇毒物品的裝置,應設有能迅 速停止進料,防止跑氣、跑料的安全設施,并應具有捕集中和、解毒和

21、打撈流 失危險物品的方法,避免事態擴大。十三、凡含煤氣等有毒有害氣體的蒸汽(水)管道,必須與生活用汽(水)管道分開,用途不同的工作氣體(液體)管道應聯通。十四、生產、使用過程中所生產的廢水、廢氣、廢渣和粉塵的排放,必須符合 國家有關排放標準,凡能相互引起化學反應發生新危害的廢物不要混在一起排 放。第三節裝卸運輸十五、托運危險物品必須出示有關證明,向指定的鐵路、交通、航運等部門辦理手續,托運物品必須與托運單上所列的品名相符, 托運未列入國家品名表內 的危險物品,應附交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技術簽定書。十六、危險物品的裝卸運輸人員,應按裝運危險物品的性質,佩戴相應的防護 用品,裝卸時必須輕裝輕卸,

22、嚴禁摔脫、重壓和摩擦,不得損毀包裝容器,并 注意標志,堆放穩妥。十七、危險物品裝卸前,應對車(船)搬運工具進行必要的通風和清掃,不得 留有殘渣,對裝有劇毒物品的車(船),卸后必須洗刷干凈。十八、裝運爆炸、劇毒、放射性、易燃液體、可燃氣體等物品,必要使用符合 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一)禁止電用瓶車、翻斗鏟自行車等運輸爆炸物品。運輸強氧化劑,爆炸品 及用鐵桶包裝的一級易燃液體時,沒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鐵底板車及汽車掛車。(二)禁止用叉車、鏟車、翻斗車搬運易燃、易爆液化氣體等危險物品。(三)溫度較高地區裝運液化氣體和依然體等危險物品,要有防曬設施。(四) 放射性物品應用專用運輸搬運車和抬架搬

23、運, 裝卸機械應按規定負荷降低 25 .(五)遇水燃燒物品及有毒物品,禁止用小型機帆船、小木船和水泥船承運。十九、運輸爆炸、劇毒和放射性物品,應指派專人押運,押運人員不得少于 2人。二十、運輸危險物品的車輛,必須保持安全車速,保持車距,嚴禁超車,超速和強行會車。運輸危險物品的行車路線,必須事先經當地公安交通部門批準,按指定的路線和時間運輸,不可在繁華街道行駛和停留。二十一、運輸易燃、易爆物品的機動車,其排氣管應裝阻火器,并懸掛“危險品”標志。二十二、運輸散裝固體危險品,應根據性質。采取防火、防爆、防水、防粉塵飛揚和遮陽等措施。第四節 報廢處理二十三、劇毒物品用后的包裝箱、紙袋、瓶、桶等必須嚴加

24、管理,各單位應統一回收,登記造冊,專人負責管理。(1) 鐵制包裝容器不經徹底洗刷干凈,不得改作它用。(2) 包裝容器必須在安全、保衛部門指派的專人監護下銷毀。二十四、 化學危險物品和放射性物質等廢棄物的報廢處理, 必須預先提出申請,制定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經當地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處理。二十五、反拆除的容器、設備和管道內帶有危險物品,必須先清洗干凈,驗收合格后方可報廢。二十六、生產過程中生產的化學危險物品廢渣等, 必須加強管理,不得隨同一 般垃圾運出。生產運行操作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節 運行一、有生產技術科編制分廠的工藝規程,并根據工藝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編制操作法,嚴格按操作法進行操作。二、改變或

25、修正工藝指標,必須有生產技術科以書面下達,操作者必須遵守工 藝紀律,不得擅自改變工藝指標。三、操作者必須嚴格執行原化學工業部頒發的操作工的六嚴格規定,不得 擅自離開自己的崗位。四、安全附件和連鎖不得隨意拆棄和解除,聲、光報警等信號不能隨意切斷。五、在現場檢查時,不準踩踏管道、閥門、電線、電纜架及各種儀表管線等設施,去危險部位檢查,必須有人監護。六、嚴格安全紀律,禁止無關人員進入操作崗位和運用生產設備、 設施和工具。七、正確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緊急情況下,可以先處理后報告(包括停止一切檢修作業,通知無關人員撤離現場等)八、在工藝過程或機電設備處在異常狀態時,不準隨意進行交接班。第二節 開車九、必

26、須辦理開車操作票(由生產技術科負責簽發),檢查并確認水、電、汽(氣)必須符合開車要求,各種原料、材料、輔助材料的供應必須齊備、合格C 投料前必須進行分析驗證。十、檢查閥門開閉狀態及盲板抽加情況, 保證裝置流程暢通,各種機電設備及電器儀表等均應處在完好狀態O 十一、保溫、保壓及洗凈的設備要符合開車要求,必要時應重新置換、清洗和 分析,使之合格。十二、安全、消防設施完好,通訊聯絡暢通,首次開車和年度大檢修后開車開車,應通知消防人員到現場。十三、必要時停止一切檢修作業,無關人員不準進入現場。十四、各種條件具備后開車,開車過程中要加強有關崗位之間的聯絡, 嚴格按 開車方案中的步驟進行,嚴格遵守升降溫、

27、升降壓和加減負荷的幅度(速率) 要求。十五、開車過程中要嚴密注意工藝的變化和設備運行情況,加強與有關崗位和 部門的聯系,發現異常現象應及時處理,情況緊急時應中止開車,嚴禁強行開 車。第三節 停車十六、必須編制停車方案,正常停車必須按停車方案中的步驟進行。 用于緊急 處理的自動停車聯鎖裝置,不應用于正常停車、加強與有關崗位和部門的聯系。十七、系統降壓、降溫必須按要求的幅度(速率)并按先高壓后低壓的順序進 行。凡需保壓、保溫的設備容器等,停車后要按時記錄壓力、溫度的變化。十八、大型傳動設備的停車,必須先停車主機、后停輔機。十九、設備(容器)卸壓時,要注意易燃、易爆、易中毒等化學危險物品的排 放和散

28、發,防止造成事故。二十、冬季停車后,要采取防凍保溫措施,注意低位、死角及水、蒸汽、管線、 閥門、疏水器和保溫伴管的情況。第四節緊急處理 二十一、發現或發生緊急情況,必須先盡最大努力作出妥善處理,同時向有關 方面報告,必要時,先處理后報告。二十二、工藝及機電設備等發生異常情況時,應迅速采取措施,并通知有關崗 位協調處理,必要時,按步驟緊急停車。二十三、發生停電、停水、停氣(汽)時,必須采取措施,防止系統超溫、超 壓、跑料及機電設備的損壞。二十四、發生爆炸、著火,大量泄漏等事故時,應首先切斷氣(物料)源,同 時盡速通知相關崗位并向上級報告。檢修作業管理制度一、檢修組織與管理(一)實行作業票管理制度

29、,一切檢修項目均應在檢修前辦理檢修作業票,明 確檢修項目負責人,并履行審批手續。(二)檢修項目負責人必須按檢修作業票要求, 親自或組織有關技術人員到現 場向檢修人員交底,落實檢修安全措施。(三)檢修項目負責人對檢修工作實行統一指揮、 調度,確保檢修過程的安全。二、檢修安全通則(四)檢修前,檢修項目負責人應詳細檢查并確認工藝處理合格、 盲板加堵準 確等情況。每次作業前,按要求對現場進行檢查,經檢修分管負責人簽字后方 可作業。(五)從事動火作業,應按防火、防爆有關規定辦理動火證,經批準后可作業。六、高處作業人員必須遵守化工企業高處作業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七、一切檢修應嚴格執行檢修安全技術規程,檢修

30、人員要認真遵守本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的各項規定 八、檢修的設備、管道與生活區域的設施、管道有連通時,中間必須隔絕。若 在生產車間臨時檢修時,遇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設備,要使用防爆器械,或采 取其它防爆措施,嚴防產生火花。十、在檢修區域內,對各種機動車輛要進行嚴格管理。十一、在生產化學危險物品的場所檢修時, 要經常與操作工人聯系,當化工生 產發生故障,出現突然排放危險物或緊急停車等情況時, 應停止作業,迅速撤 離現場。三、檢修準備十二、根據檢修作業票得要求,生產單位要為檢修單位創造安全檢修條件,沒有辦完交接手續的檢修單位,不得任意拆卸設備、管道。十三、對檢修使用的工具、設備應進行詳細檢查,保證安全

31、可靠。十四、檢修傳動設備、傳動設備上的電氣設備,必須切斷電源(拔點電源熔斷器),并經兩次起動復查證明無誤后,在電源開關處掛上禁止啟動牌或上安全 鎖卡。十五、檢修單位要檢查動火證、設備內作業許可證、高處作業許可證和電氣工 作票的審批內容與落實情況。十六、檢修單位應檢查檢修中需用防護器具,消防器材準備情況。四、焊接工作十七、焊接作業要注意防火、防爆工作,嚴格按有關規定辦理動火作業證。對動火周圍易燃、易爆物應清理干凈,如附近溝池可能存在可燃氣體、液體,應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十八、氧、乙快焰焊(割)作業安全必須做到:(一)焊接作業工具要符合質量標準,焊炬、控制閥要嚴密可靠,氧氣減壓器要靈敏有效,氣體軟

32、管耐壓合格、無破損。(二)氧氣鋼瓶、乙炔氣鋼瓶不得靠近熱源、禁止倒置,鋼瓶內氣體用完后必 須留有余壓。(三)禁止使用浮桶式乙炔發生器和溶解乙炔氣鋼瓶。十九、電弧焊割必須作到:(一)電焊機要設立獨立的電源開關。(二) 電焊機二次線圈及外殼必須妥善接地或接零進行保護, 其接地電阻不大于 4 歐姆。(三)一次線路與二次線路絕緣良好,易辨認。(四)在特殊環境和條件下進行焊接(電、氣焊)作業時,要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二十、焊工在操作中要遵守焊工安全操作規程。二十一、 在多人作業或交叉作業場所從事電焊作業要設有防護遮板, 以防止電弧光刺傷他人眼睛。二十二、等離子切割、氬弧焊接等特種作業,應采取有關安全防護

33、措施。五、設備內作業二十三、設備(槽罐、塔、釜、槽車、地下貯池、爐膛、溝道、煙道、排風道等) 內作業, 必須辦理 “設備內作業許可證” 。 該設備必須與其它設備隔絕 (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許采取其它方法代替) ,并清洗、置換。二十四、進入設備內作業前 30 分鐘內,要取樣分析有毒、有害物質濃度、氧含量,經檢驗合格后方可進入作業。在作業過程中至少每隔 2 小時分析一次,如發現超標,立即停止作業,迅迅速撤出人員。二十五、進入有腐蝕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設備內作業時,必須 穿戴使用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防毒器具。二十六、在檢修作業條件發生變化,并可能危害檢修作業人員時,必須立即撤 除設

34、備。若要繼續在進入設備內作業時,必須重新辦理進入設備內作業手續。二十七、設備內作業必須設作業監護人, 監護人應由有經驗的人員擔任, 監護 人必須認真負責,堅守崗位,并與作業人員保持有效的聯絡。二十八、設備內作業應根據設備具體情況搭設安全梯及架臺,并配備救護繩索, 確保應急撤離需要。二十九、設備內應有足夠的照明,照明電源必須是安全電壓,燈具必須符合防 潮、防爆燈安全要求。三十、在設備內動火作業,動焊人員離開時,不得將焊(隔)炬留在設備內。三十一、作業完工后,經檢修人、監護人與使用部門負責人共同檢查,確認無誤,并有檢修負責人與使用部門負責人在進入設備內作業證上簽字后,檢修人員方可封閉設備孔。六、抽

35、加盲板作業三十二、盲板管理基本要求:(一)要選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盲板。(二)要建立盲板檔案卡片,并進行編號。(三)盲板由生產車間及生產技術科分別保管、使用。三十三、應指定專人負責抽加盲板工作,指定專人負責監護。三十四、抽加盲板必須確認部位,并掛牌做記號,對較大系統抽加盲板的工作, 由生產技術科繪制盲板分布圖,防止因誤抽加盲板造成事故。三十五、在易燃、易爆系統抽加盲板,應在系統泄壓后保持正壓,以防空氣吸入造成事故。七、檢修完工后處理三十六、檢修完畢后必須做到:(一)一切安全設施恢復正常狀態。(二) 根據生產工藝要求抽加盲板, 檢查設備管內有無異物及封閉情況, 按規定進行水壓或氣密試驗,并做好記錄備

36、查。(三)檢修作業票歸檔保存。三十七、檢修后的設備,必須按規程進行試運行,合格后,生產和檢修雙方辦理交接手續。八、高處作業三十八、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通過最低墜落著落點的水平面) 2 米以上(含2 米) ,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作業,均稱為高處作業。三十九、高處作業的級別和種類,以及特殊高處作業的類別,按國家高處作業分級標準(GB3608J執行,化工企業高處作業按化工企業高處作業安全規定(【 87】化生字第671 號文發布)執行。四十、高處作業前,必須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 ,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指定專人負責, 專人監護, 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 高處作業許可證的審批手續及審批權限按化工企業高處作

37、業安全規定執行。四十一、 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經體檢合格, 凡不適于高處作業的人員不得從事高處作業。四十二、 高處作業用腳手架、 吊籃、 吊架、 手拉葫蘆等, 必須按有關規定架設,吊裝升降機嚴禁載人。四十三、 高處作業人員必須及好安全帶、 戴好安全帽, 隨身攜帶的工具、 零件、材料等必須裝入工具袋。四十四、 高處作業一般不應交叉進行, 因工序原因必須在同一垂直線下方工作時, 必須采取可靠的隔離防措施, 否則不準作業, 在石棉瓦、 玻璃鋼瓦上作業,必須采取鋪設踏腳板等安全措施。四十五、遇六級以上的風力或其它惡劣氣候時,應停止高處作業。四十六、 在以散發有毒氣體的廠房上部及塔罐頂部作業時, 應進行現場

38、環境監測,并設專人監護。四十七、 高處作業人員在鄰近有帶電導線的場所作業時, 必須按 電業安全工作規程 (【 1977】水電生字第113 號)中的有關規定,與帶電導線保持安全距離。九、起重吊裝四十八、對20 噸以上重物和土建工程主體結構的吊裝,或吊物雖不足20 噸,但形狀復雜、剛度小、長徑比大、精密貴重、施工條件特殊的情況下,都應編制吊裝方案。吊裝方案經審查,報分廠廠長批準后方可實施。四十九、起重吊車工作必須分工明確,并按起重吊運指揮信號( GB5082-)規定的統一聯絡信號,統一指揮。五十、不得利用廠區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做吊裝 ,未經確認、許可,也不得將生產性建筑、構筑物等做吊裝點。五十一、使用各種起重機械、吊具和索具時,必須遵守以下規定:(一)各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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