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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桂陽縣筆暢培訓學校有限公司董事會章程第一章總則第一條學校的名稱:桂陽未來之星培訓學校有限公司辦公地址:龍潭街道龍泉名郡大廈211 號門面教學場所:龍潭街道龍泉名郡大廈211 號門面第二條學校的性質:自愿舉辦,從事業余非學歷教育,屬于民辦營利性企業單位。第三條學校辦學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活力、創意構建兒童的學習,培養自信、積極向上、健康的兒童,努力提高我區青少年的綜合素質,促進社會發展。第四條辦學規模:文化藝術教育培訓第五條學校自覺接受桂陽教育局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第六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第二章舉辦者

2、、開辦資金和業務范圍第七條本學校的舉辦者是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一)了解本學校辦學狀況和財務狀況;(二)推薦董事會(三)有權查閱理(董)事會會議記錄和學校財務會計報告;第八條本學校開辦資金: 20 萬元;出資者:龍紅玉、徐雪娟金額:20 萬元。第九條本學校的業務范圍是舉辦文化藝術教育培訓。學校經桂陽教育局審批機關批準,并領取了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號碼為:。第三章組織管理第十條學校依法設立董事會,其成員由龍紅玉、徐雪娟、高卓麗、譚思敏、龍丹萍。董事會是學校的決策機構。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一)制定學校發展規劃,批準學校年度工作計劃;(二)聘任、解聘校長;(三)修改學校章程和制定學校的規章制度;(

3、四)籌集辦學經費、審核學校預算、決算;(五)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六)決定學校的分立、合并、舉辦者變更、終止;(七)罷免、增補董事;(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第十一條董事會設董事長龍紅玉,副董事長徐雪娟,董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代其行使職權。董事長、董事名單報審批機關備案。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一)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二)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三)法律、法規和本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第十二條召開董事會議。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經1/3 以上組成人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董事長或董事長指定的人員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并將會議時間、地點、

4、內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可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議,委托書須載明授權的范圍。董事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章程應載明決策有效人員的表決中,當贊成票和反對票相等時,董事長有權作最后決定。第十三條董事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免除責任。董事會議記錄由董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第十四條學校校長龍紅玉,其人選由董事會聘任和解聘,報審批機關核準。校長對董事會負責,負責學校的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一)執行學校董事會的決定;(二)實施學校發

5、展規劃,擬訂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學校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三)根據學校規章制度聘任和解聘學校工作人員,實施獎懲;(四)組織教育教學、科研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五)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提出及負責學校日常管理工作;(六)學校董事會和章程授予的其他授權,但不得變更董事會決議和超越授權范圍。第十五條副校長協助校長工作,校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校長指定的副校長代其行使工作。第四章學校的法定代表人第十六條學校的法定代表人為龍紅玉,其人選由董事會確定。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學校章程規定,對外代表學校行使職權。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學校的法定代表人:(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

6、力;(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四)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 3 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 5 年的;-(五)擔任因違法被撤消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撤消登記之日起未逾 3 年的;(六)非中國內地居民的;(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十八條學校經費來源:(一)舉辦者王龍紅玉、徐雪娟出資 20萬元;(二)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三)其他合法收入。第十九條學校一經批準成立,舉辦者投入學校的資產為學校法人資產,在學校存續期

7、間,由學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不得抽逃出資款,也不得侵占和私分。第二十條學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學校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財務會計制度中要載明經費支出范圍、項目和基本比例,教職工福利待遇基本標準,經費支出的審批和支付程序,以及財務監督制度等內容。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第二十一條舉辦者要求合理回報。第二十二條學校更換舉辦者、法定代表人、校長前,必須向審批機關、登記管理機關提交由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的財務審計報告。

8、第二十三條學校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與教職工簽訂聘任合同,并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依法為專職的教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二十四條學校章程的修改,須經董事會2/3 成員同意方可通過。第二十五條學校修改的章程,須在董事會通過后15 日內,報學校審批機關備案,由審批機關向社會公布,并自向審批機關備案之日起30 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第七章名稱、層次、類別變更,終止程序及終止后資產處理第二十六條學校要求分立、合并,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由學校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學校名稱、層次、類別的變更,由學校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學校舉辦者發生變更,須由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經學

9、校董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核準。第二十七條本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一)根據學校章程規定要求終止,并經審批機關批準的;(二)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三)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四)舉辦者自愿終止舉辦的;(五)突發事件無法繼續辦學的;第二十八條 學校終止時,應當妥善安置在校學生;應當進行財務清算(學校自己要求終止的,由學校組織清算;被審批機關依法撤銷的,由審批機關組織清算;因資不抵債的無法繼續辦學的,由人民法院組織清算。 )。學校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第二十九條學校終止后財產按照下列順序清償:(一)應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二)應發教職工的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三)償還其他債務。學校清償上述債務后的剩余財產,在審批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第三十條學校自完成清算并經審批機關審查同意,由審批機關收回辦學許可證和銷毀印章,并自收繳辦學許可證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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