鶴崗市查處違法違章建筑辦法(征求意見稿)(報文電科)修改3.11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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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鶴崗市查處違法違章建筑辦法(征求意見稿)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和規范違法違章建筑的防控、治理工作,保障城鄉規劃有效實施,優化人居環境,建設美好家園,構建和諧社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黑龍江省城鄉規劃條例、黑龍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違法違章建筑主要為下列建筑物、構筑物(以下簡稱建筑): (一)未依法取得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相關規劃許可內容建設的建筑; (二)非法占用土地建設的建筑; (三)違反公路、河道等有關法律法規建設的建筑; (

2、四)違反其他法律法規建設的建筑物。 2008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實施前形成的違法違章建筑,由屬地縣、區政府認定并拿出處置意見,上報市查處違法違章建筑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查違領導小組”)同意后予以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實施后形成的違法違章建筑,依法無償拆除;對違法違章建筑處于兩區分界線上的,上報市查違領導小組確定查處主體。 第三條 各縣、區政府要組織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本轄區內的建筑進行全面調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違法違章建筑:(一)城鎮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的建筑,鄉、村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或者

3、未按照許可證建設的建筑;(二)未經依法批準非法占用土地或超過依法批準土地使用面積或擅自改變土地批準用途建設的建筑; (三)設施農業用地未按照土地、規劃許可證內容建設的或超過許可期限未依法批準的建筑; (四)未取得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用地超過批準期限或者超過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載明期限未拆除的建筑; (五)河道、水庫管理范圍內與河道、水庫保護和水利工程運行管理無關的建筑; (六)公路控制區內除公路防護、養護需要以外的建筑; (七)違反其他法律法規建設的建筑。 縣、區政府無法認定的違法違章建筑,要及時書面告知相關部門,相關部門接到書面告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意見。相關部門無法認定的

4、,上報市查違領導小組研究認定。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四條 各縣、區政府職責: (一)負責本轄區違法違章建筑的巡控調查、登記統計、分類處置、組織拆違等工作。需要相關部門配合執法的,書面告知相關部門,相關部門要派出精兵強將予以支持配合,由縣、區政府統一指揮; (二)完成市查違領導小組下達的查違工作任務; (三)穩妥處置因違法違章建筑引發的影響社會穩定的問題。第五條 城鄉規劃部門職責: (一)對已取得規劃許可的建設工程,但未按照規劃許可建設的,且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建筑(含臨時建筑),出具相關法律文書,責令當事人限期整改或拆除;(二)對已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應在每月月底前抄送各區政府,查處

5、規劃管理過程中的違建行為。第六條 國土資源部門職責:對非法占用土地建設且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違法新建的建筑,出具相關法律文書,責令當事人限期拆除,恢復土地原狀;對非法占用土地新建且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違法建筑,予以沒收,交市政府指定的部門管理。 第七條 城管執法部門職責: 對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用地、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違法違章建筑以及在市區道路、廣場和居民住宅小區私搭亂建的違法違章建筑,出具相關法律文書,責令當事人限期拆除。 第八條 違反公路、河道等有關法律法規建設的違法建筑,由交通運輸、水務等部門出具相關法律文書,責令當事人限期拆除。 第九條 公安部門職責: (一)依法嚴厲打擊非法買

6、賣違法違章建筑行為; (二)依法嚴厲打擊在查違工作中阻礙執法人員執行公務、在互聯網上散布謠言等違法行為; (三)全面負責違法違章建筑拆除現場的治安秩序維護工作,對違法違章建筑當事人阻礙拆除、撕毀封條等暴力抗法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四)公安消防部門依法對違法違章建筑不予辦理消防許可證,依法對占用消防設施、擠占防火通道等違法違章建筑采取查封、責令整改措施。第十條 市法制辦職責:對查違工作的相關文件材料進行審核把關,對查處違法違章建筑的有關政策、法律、法規的解讀,對各單位、各部門的執法行為進行監督。 第十一條 紀檢監察、檢察院、法院、市場監督、住房保障、建設、衛生、食藥監局、技術監督、物價以及

7、供電、供水、供氣、物業管理企業等單位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查違相關工作。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單位配合做好查違工作的各種宣傳。 第三章 分類處置 第十二條 城鎮規劃區內的違法建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拆除: (一)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 (二)超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的建筑面積或者建筑高度的; (三)建設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后,在項目用地范圍內或者利用建設工程擅自新建、搭建的; (四)侵占道路、消防通道、廣場、公共綠地等公共設施、公共場所用地的; (五)在主要街道、重點區域臨街兩側或者建筑物共有部分擅自新建、搭建的; (六)妨礙相鄰合法建筑物的安全或者導致相鄰合法建筑物的通風、采

8、光和日照無法滿足國家和省有關強制性標準的; (七)臨時建筑未取得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不按照許可內容建設或者超過批準期限未拆除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拆除的其他情形。 未取得相關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拆除全部建筑。未按照相關規劃許可證規定進行建設的,拆除存在未按照規定建設情形的單體建筑物。未按照規定建設部分與單體建筑物其他部分能夠明確區分且拆除該部分不會嚴重影響單體建筑物建筑結構安全的,也可以只拆除未按照規定建設部分。 第十三條 鄉、村莊規劃區內的違法建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拆除: (一)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村鎮規劃建設許可證、鄉村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 (二)未按照鄉村建

9、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的建筑面積或者建筑高度的; (三)侵占道路、消防通道、公共綠地等鄉村公共設施用地、公益事業用地的; (四)在集體土地上違反“一戶一宅”政策規定建造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拆除的其他情形。 鄉、村莊規劃區內的違法建筑,由鄉鎮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 第十四條 違法建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暫緩拆除: (一)現實際居住家庭具備城鎮廉租住房、經濟適用房申請資格,因未得到住房保障,一旦拆除該家庭無房居住的; (二)現為村民生產用房,拆除后影響村民正常生產活動的; (三)因原有危房拆除后在原址新建或異地重建,再予以拆除無房居住的; (四)因自然災害滅失現房屋為原

10、址新建或異地重建,拆除后無房居住的; (五)公共衛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社會安全等公共突發事件所需建設的; (六)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未成年人救助機構、兒童福利機構、養老機構等按主管部門要求進行建設的; (七)經市政府批準暫緩拆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對不符合用地、建設規劃,無法補辦審批手續的,經各縣、區政府統一協調,分期分批遷往規劃安置點后,拆除違法建筑。 第十六條 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符合下列之一的,屬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情形,限期改正并依法處以罰款,可責令補辦相關手續: (一)未按照相關規劃許可規定進行建設,但是可以通

11、過整改等措施達到與許可內容一致或者恢復到違法建設前狀態的; (二)已進入規劃審批程序,符合審批條件,并取得前期審核同意的規劃審批文件,但尚未取得工程規劃許可的; (三)房屋因災滅失,未經批準而按原高度、原面積建設的; (四)未經批準危房改建或房屋維修實施整體拆建,但未改變原高度、原基礎、原面積的。第四章 巡查管控 第十七條 各縣、區及相關職能部門要建立巡查管控制度,開展日常巡查工作,及時發現并勸導、教育、制止轄區新建違法違章建筑,有效控制新增違法違章建筑。 第十八條 各縣、區及相關職能部門接到涉嫌違法違章建筑投訴舉報的,應于24小時內到達現場進行核查,最遲不得超過48小時,并及時采取相關工作措

12、施。 第十九條 負責違法違章建筑巡查的工作人員在日常巡查中發現涉嫌違法違章建筑行為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巡查管控制度規定的時段和責任區域開展巡查,如實做好巡查日志;巡查日志應當包含巡查時間、路線、違法違章建筑的基本信息(違法當事人、違建時間、詳細位置、面積數量、現場照片)等內容;     (二)發現違法違章建筑,應當及時制止、報告并采取攝像、照相、現場勘驗等方式取證;   (三)發現違法違章建筑,屬于其他部門管轄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先行制止當事人建設,并在2個工作日內移送相關部門處理;接受案件移送的部門應當在2個

13、工作日內立案并及時采取相關措施; (四)發現堆有建筑材料的,應當及時登記并跟蹤監控。 第二十條 各縣、區及相關職能部門應注重對違法違章建筑始建階段的管控,對責令停工后仍繼續建設的違法違章建筑,采取查扣參與違法違章建筑施工的運輸車輛和施工器械、切斷建筑材料來源、斷水斷電、拆除模板、拆除地基等有效措施。 第二十一條 市場監督、水務、衛生、文體、食藥監局等部門接到縣、區政府或相關職能部門的違法違章建筑通報后,應停止對以違法違章建筑為經營載體的經營者發放相關證照。對已發放相關證照的,應當責令經營者依法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第二十二條 供電、供氣、供水部門在為建筑物安裝供電、供氣、供水業務時,應要求建筑

14、業主提供該建筑物的土地權屬證明、報建手續等合法證明材料;對在查處、拆除違法違章建筑過程中,需要對違法違章建筑物采取斷電、斷氣、斷水等措施的,應給予配合執行。第二十三條 建立查處違法違章建筑信息共享機制,利用市政府網站建立查處違法違章建筑信息平臺,各縣、區政府及相關部門應及時將違法違章建筑具體信息及查處情況上傳至信息平臺。除依法應當保密的信息外,實行信息公開、共享。第五章 處置流程 第二十四條 對在建違法違章建筑按以下流程予以處置: (一)各縣、區或相關職能部門在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建設的同時,依法出具法律文書,并書面告知供電、供水、供氣等相關部門對在建違法違章建筑停止辦理手續和提供服務; (二)

15、對正在建設的違法違章建筑,各縣、區或相關職能部門應當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建設。當事人不停止建設的,可以采取沒收施工器具、查封施工現場等措施,并依法拆除繼續建設部分; (三)對承建違法違章建筑施工中存在安全隱患的施工單位,建設部門應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二十五條 對已建違法違章建筑按以下流程予以處置:(一)各縣、區或相關職能部門應責令限期整改或拆除,逾期不整改、不拆除的,依法出具法律文書,并書面告知供電、供水、供氣等相關部門對在建違法違章建筑停止辦理手續和提供服務;(二)住房保障局在接到對已建違法違章建筑停止辦理手續和提供服務的告知

16、后,停止受理違法違章建設單位和個人的房產登記、變更、轉讓、抵押評估等事項;已受理或辦理的,依法予以退件或停止辦理;(三)各金融機構在接到對已建違法違章建筑停止辦理手續和提供服務的告知后,對存在違法違章建筑的建設項目,停止或不予辦理貸款等金融信貸服務;如已辦理的,到期后停止續貸;(四)市場監督、文化、衛生、環境保護等部門在接到對已建違法違章建筑停止辦理手續和提供服務的告知后,對以違法違章建筑作為生產經營場所的單位和個人,停止辦理或不予行政許可;已辦理許可手續的,責令限期改正,暫緩相關許可證件的審驗或年檢。對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處罰;(五)公安、安監、市場監督、消防等部門在接到對已建違法違章建筑停止

17、辦理手續和提供服務的告知后,停止對違法違章建設的單位或個人提供相關服務,已經核發營業執照、相關許可證、備案的,依法作出撤銷、變更等處理;(六)供電、供水、供氣、電信、有線電視等公共服務單位在接到對已建違法違章建筑停止辦理手續和提供服務的告知后,停止對違法違章建設的單位或個人辦理服務;應當在服務合同中約定對依法認定為違法違章建筑的單位或個人有權單方面終止提供服務。第二十六條 相關部門應及時將停止辦理手續和提供服務的信息反饋給違法違章建筑處置責任主體。第二十七條 違法違章建筑依法拆除或整改后,相關部門及公共服務單位憑違法違章建筑處置責任主體出具的違法違章建筑處置情況通知書,予以恢復辦理相關手續和提

18、供服務。第六章 拆除方式第二十八條 違法違章建筑所在地的縣、區政府告知并督促當事人自行拆除。第二十九條 違法違章建設行為人為下列情形之一的,相關部門按以下方式督促其自行拆除:(一)當事人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的,由其上級機關、主管部門以及紀檢機關(監察部門)督促其自行拆除;(二)當事人為非國有企業的,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督促其自行拆除;(三)當事人為社會團體的,由其主管部門以及民政部門督促其自行拆除;(四)當事人為宗教團體的,由宗教事務部門督促其自行拆除;(五)當事人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工作人員或者黨員干部、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由其所在單位、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

19、管理機構以及紀檢機關(監察部門)督促其自行拆除;(六)當事人為城鎮居民或者農村村民的,由其所在社區、村委會督促其自行拆除。第三十條 當事人自愿拆除違法違章建筑但不具備實施拆除能力的,可以委托代為拆除。第三十一條 違法違章建筑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自行拆除,也不申請代為拆除的,由各縣、區政府組織實施強制拆除,強制拆除要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并按規定予以公告,公告期滿后實施強制拆除。 (一)各縣、區政府要充分做好強拆準備工作,制定預案,確定拆違現場總指揮,組織對違法違章建筑實施拆除,清運建筑垃圾和平整拆遷場地,對可能產生重大社會影響的,應當事先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涉及拆違的相關部門要確定本部門現

20、場負責人,服從現場總指揮各項指令; (二)公安部門維護拆違現場治安秩序,做好應對突發事件的處置。在安全范圍內設立警戒線,確保圍觀群眾在安全距離。組織撤離違法違章建筑內的人員,搬離危險物品,確認無安全隱患。對阻撓拆違的人員強制帶離現場,觸犯法律的,予以依法處理; (三)城管執法部門協助公安維護拆違現場秩序,并與公安、公證處、街道辦事處等部門對違法違章建筑內當事人拒絕搬離的合法財物進行登記、錄像,隨后搬離交給當事人,并留下影像資料,當事人拒絕接收的,要錄取音頻、視頻資料; (四)供電、供水、供氣、通信、物業服務等部門,要提供充分的人力、物力、技術等保障予以協助配合。 (五)司法局公證處全程負責拆違

21、現場的公正工作。 (六)市急救中心負責拆違現場突發疾病人員的救護工作。第七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問責: (一)在查處違法違章建筑過程中,應當立案而不立案或者無正當理由未在規定的時間內調查處理,造成不良后果和影響的; (二)對督查督辦的違法違章建筑未能及時處理,造成不良后果和影響的; (三)對市查違領導小組下達的工作目標,消極應對,措施不力,無正當理由未能按期或按標準完成,影響工作推進的; (四)相關各部門消極對待或沒有配合查處工作的; (五)因違法建筑引發的群體性、突發性事件應對失誤、處置失當,導致事態惡化,造成惡劣影響的;(六)對舉報、投訴不予受理或謊報、瞞報、遲報、拒報違法違章建筑管控情況的;(七)因巡查不到位、拆除不力,新出現的重大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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