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保理業務的風險點及其防控措施_第1頁
國內保理業務的風險點及其防控措施_第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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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保理業務的風險點及其防控措施_第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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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一、國內保理業務的含義和實質國內保理業務是指國內銷售商將其現在或將來 的、與購貨商訂立的貨物銷售或服務合同所產生的應收賬款轉讓 給銀行,從而獲得銀行為其提供的貿易融資等金融服務.從定義可以看出,國內保理最大的優點是銀行可以借用大型優質企業的 良好信用,受讓其上游的中小企業應收賬款債權,為部分中小企業提供貿易融資等服務。因此,它是一項可以有效擴寬銀行中小 企業信貸業務的信貸產品。 但是,國內保理在操作和管理上與傳 統貸款業務有諸多不同之處, 潛藏的風險也不盡相同。與國際保 理業務也不同,國內保理業務因參與者均在國內, 因此不存在國 家風險、法律沖突風險等,其主要風險點在于應收賬款的質量風 險和銀

2、行內部風險。本文在分析國內保理業務面臨的風險的基礎 上,提出了防范保理業務風險、 促進我行國內保理業務健康發展 的措施。二、國內保理業務的主要風險點及其防控措施商業銀行開展國內保理業務其主要風險點在于應收賬 款質量風險和銀行內部風險兩大類:(一)應收賬款的質量風險1 .銷售商履約瑕疵的風險如果銷售商出現了履約瑕疵后,購銷雙方很可能發生貿 易爭議。如果保理銀行陷入雙方的貿易糾紛, 保理融資的安全同 收也可能受到影響。防控措施:第一,貸前客戶經理可審查銷售商歷史上有 無出現履約瑕疵,雙方歷史交易有無出現貿易糾紛; 第二,要選 擇合理的商務合同標的種類,盡量避免選擇有容易產生糾紛的售 后服務項目的合

3、同;第三,對商務合同的尾款和類似于質量保證 金性質的應收賬款不辦理保理業務;第四,我行的保理合同中應 明確規定,若購銷雙方產生貿易糾紛,我行有權向銷售商追索。2。買方抗辯風險根據合同法第82條:“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 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向受讓人主張”。根據上述規定,在實 方保理商履行了必要的應收賬款轉讓通知后, 買方對賣方的抗辯 可直接向賣方保理商抗辯。根據合同法,買方可主張的抗辯 主要有:一是債務同時履行抗辯權;二是先履行抗辯權;三是債 務不存在抗辯權;四是不安履行抗辯權 ;五是債務履行不當抗辯 權;六是債務抵消權抗辯;七是留置抗辯.一旦出現上述抗辯,保 理行必將因不是基礎交易合

4、同的當事人而無法判斷抗辯是否合 法成立,保理行將陷入商務糾紛,造成風險 .防控措施:保理行應要求銷售商作出一定的承諾或者是 保證,并在業務流程的設置方面增加回購、 爭議解決辦法等保障 機制,從而免除或者是填補可能遭受的損失。 保理行應嚴格審查 雙方的交易合同和交易單據, 確保單據的完整性,單據與單據之 間、單據與合同之間的一致性。3。保理行受讓債權合法性的風險如果所轉讓給銀行的應收賬款債權本身存在法律問題,將制約債權轉讓的合法性,影響保理行債權的合法實現。 具體來 說,受讓債權的合法性風險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商務合同雙方的主體資格是否合法;二是商務合同是否完全生效。例如,商務合同的簽署人

5、 是否獲得相關授權等;三是商務合同標的是否合法。商務合同標的是否屬于法 律禁止交易的范圍;四是商務合同標的是否超過銷售方的經營范圍。防控措施:對銷售方和購貨方主體審查,對其經營范圍 審查,對商務合同標的等進行審查, 以及是否因違法經營而被監 管部門處罰過等。4.關聯客戶利用保理騙取銀行信貸資金的風險如果購銷雙方互為關聯客戶,就有可能會以無真實貿易 背景的商務合同來向銀行騙取保理融資資金。如果保理行受讓了 虛假商務合同項下的債權,對銀行將造成極大的損失 .防控措施:對存在關聯關系的購銷雙方簽訂的商務合同 銀行不辦理保理.5。購銷雙方存在相互交易導致債權抵消的風險如果購銷雙方存在相互交易的情況,

6、有可能會出現雙方 將債權債務相互抵消,影響銀行債權實現。防控措施:客戶經理應在貸前審查購銷雙方是否存在相互交易情形,若有則不予辦理保理。另外 ,可要求銷售方向銀行 做出承諾,若今后其與購貨方出現相互交易,其必須放棄主張債 權抵消的權利。6。購貨商以及銷售商的償債能力風險對國內保理而言,其最根本的還款來源是購貨商支付的 款項。另外在有追索權保理項下,銀行在第一還款來源不足的情 況下,可以要求銷售商回購應收賬款債權。因此,如果購貨商和銷售商的償債能力出現問題,會嚴重影響保理融資資金的到期回 收。防控措施:第一,客戶經理在貸前調查時 ,需特別強調 對購貨商的償債能力進行調查分析,正確判斷購貨商在保理

7、期到 期日有無足夠的現金流償付貨款;第二,在有追索權保理項下, 還需調查銷售商的回購能力。7。隱蔽保理項下債權轉讓不通知債務人的風險隱蔽保理項下主要存在以下兩類風險:一是合法性風險。根據合同法第八十條:債權轉讓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 通知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部分法律人士認為該條表 達了 “通知到達生效"的原則,也就是對已簽訂的債權轉讓協議 債權人未將債權轉讓的事實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因缺乏法定的生效要件而未生效。這樣的理解對銀行的隱蔽保理是非常不利 的。因此可以采取的應對措施是延后通知債務人債權轉讓事實, 確保銀行在行權時具備生效要件。另一風險是銷售商的欺詐性風 險.由于隱

8、蔽保理項下不存在銀行和銷售商向購貨商通知債權轉 讓這一環節,因此無法取得購貨商確認相關債權是否真實存在的 可靠依據,因此可能存在銷售商虛構商務合同和債權憑證來騙取 銀行信貸資金的情況,對銀行而言,增加了銷售商的欺詐性風險。防控措施:對合法性的風險,銀行可以采取延后通知保 理事實的做法來規避風險, 確保銀行在行權時具備生效要件。 對 銷售商的欺詐性風險,要求在保理融資前向購貨商發送應收賬款 收款專戶通知,取得購貨商間接承認應收賬款真實存在的依據 .(二)保理業務的銀行內部風險1。銀行信用評價體系風險由于銀行信用評價技術或信用風險管理不到位,缺乏資 產信用風險的評價技術或信用風險管理不到位,缺乏資

9、產信用風險的評價體系或者評價體系不夠完善。 現今多采用靜態組合信用 管理模式而缺乏動態調整信用風險暴露的手段,導致對于轉讓的 應收賬款或者是銀行提供保理業務服務的企業缺乏信用評價或 者是信用風險管理不到位導致的風險狀態 .防控措施:銀行應建立動態的組合信用風險管理模式, 以信用風險的商品化、流動化、市場化為基礎,建立包括信用風 險的資本管理和交易管理兩大動態管理支柱 .2。銀行內部操作風險由于銀行內部人員操作不當而產生的操作風險, 這在銀 行內部風險中占據著相當大的比重。 國內保理業務因屬于國內新興的業務種類,因此,其相關操作規程、規章制度、法律法規等 均處于摸索完善階段,而銀行等金融機構對相關業務經辦人員的 培訓力度等均不能滿足業務開辦的需要,容易產生操作風險。防控措施:建立專業化、精細化、集約化的從業人員隊 伍,降低操作風險,防止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風險。3.銀行預警體系不完善風險銀行等保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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