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有關并購及重大資產重組的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1-11號_第1頁
證監會有關并購及重大資產重組的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1-11號_第2頁
證監會有關并購及重大資產重組的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1-11號_第3頁
證監會有關并購及重大資產重組的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1-11號_第4頁
證監會有關并購及重大資產重組的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1-11號_第5頁
已閱讀5頁,還剩23頁未讀 繼續免費閱讀

下載本文檔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1、目錄關于印發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的理解和適用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1號的通知2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及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有關限制股份轉讓的適用意見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4號10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違規對外提供擔保且尚未解除”的理解和適用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5號13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管理試行辦法第四十六條證券公司開展境外證券投資定向資產管理業務的適用意見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6號17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有關上市公司嚴重財務困難的適用意見-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7號19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

2、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有關要約豁免申請的條款發生競合時的適用意見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8號21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七十四條有關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購完成時點認定的適用意見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9號23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三條有關擬購買資產存在資金占用問題的適用意見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10號25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十二條上市公司在12個月內連續購買、出售同一或者相關資產的有關比例計算的適用意見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11號27 關于印發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的理解和適用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1號的通知 證監法律

3、字200715號中國證監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監管局,上海、深圳專員辦,各證券、期貨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中國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公司,中國證券業、期貨業協會,會內各部門:近來,我會在審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過程中發現,在多家申請首次公開發行并上市的案例,尤其是一些中小企業案例中,均存在如何理解和適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發行人最近3年內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的問題。為正確理解和適用該條規定,為合理、審慎地判斷發行人是否符合該條規定確立基本的把握原則和判斷標準,我們制定了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

4、變更”的理解和適用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1號,現予發布,請遵照執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的理解和適用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1號(中國證監會2007年11月25日  證監法律字200715號 2008年3月5日公布近來,一些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發行人及其保薦人和律師多次向我會咨詢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首發辦法)第十二條發行人最近3年內“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的理解和適用問題,例如,在公司最近3年內控股股東發生變更的情況下,如果主張多個共同控制公司的小股東沒有發生變化,是否符

5、合首發辦法的上述規定;在公司股權比較分散(例如有些中小企業)、沒有實際控制人,或者因國有資產重組導致公司控股股東發生變更等情況下,應該如何理解和適用首發辦法的上述規定。經研究,我會認為:一、從立法意圖看,首發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要求發行人最近3年內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旨在以公司控制權的穩定為標準,判斷公司是否具有持續發展、持續盈利的能力,以便投資者在對公司的持續發展和盈利能力擁有較為明確預期的情況下做出投資決策。由于公司控制權往往能夠決定和實質影響公司的經營方針、決策和經營管理層的任免,一旦公司控制權發生變化,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決策、組織機構運作及業務運營等都可能發生重大變化,給發行人的持續發展

6、和持續盈利能力帶來重大不確定性。二、公司控制權是能夠對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或者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權力,其淵源是對公司的直接或者間接的股權投資關系。因此,認定公司控制權的歸屬,既需要審查相應的股權投資關系,也需要根據個案的實際情況,綜合對發行人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的實質影響、對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提名及任免所起的作用等因素進行分析判斷。三、發行人及其保薦人和律師主張多人共同擁有公司控制權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每人都必須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和/或者間接支配公司股份的表決權;(二)發行人公司治理結構健全、運行良好,多人共同擁有公司控制權的情況不影響發行人的規范運作;(三)多人共同擁有公司

7、控制權的情況,一般應當通過公司章程、協議或者其他安排予以明確,有關章程、協議及安排必須合法有效、權利義務清晰、責任明確,該情況在最近3年內且在首發后的可預期期限內是穩定、有效存在的,共同擁有公司控制權的多人沒有出現重大變更;(四)發行審核部門根據發行人的具體情況認為發行人應該符合的其他條件。發行人及其保薦人和律師應當提供充分的事實和證據證明多人共同擁有公司控制權的真實性、合理性和穩定性,沒有充分、有說服力的事實和證據證明的,其主張不予認可。相關股東采取股份鎖定等有利于公司控制權穩定措施的,發行審核部門可將該等情形作為判斷構成多人共同擁有公司控制權的重要因素。如果發行人最近3年內持有、實際支配公

8、司股份表決權比例最高的人發生變化,且變化前后的股東不屬于同一實際控制人,視為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發行人最近3年內持有、實際支配公司股份表決權比例最高的人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比照前款規定執行。四、發行人不存在擁有公司控制權的人或者公司控制權的歸屬難以判斷的,如果符合以下情形,可視為公司控制權沒有發生變更:(一)發行人的股權及控制結構、經營管理層和主營業務在首發前3年內沒有發生重大變化;(二)發行人的股權及控制結構不影響公司治理有效性;(三)發行人及其保薦人和律師能夠提供證據充分證明。相關股東采取股份鎖定等有利于公司股權及控制結構穩定措施的,發行審核部門可將該等情形作為判斷公司控制權沒有發生變更的

9、重要因素。五、因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需要,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無償劃轉直屬國有控股企業的國有股權或者對該等企業進行重組等導致發行人控股股東發生變更的,如果符合以下情形,可視為公司控制權沒有發生變更:(一)有關國有股權無償劃轉或者重組等屬于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整體性調整,經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按照相關程序決策通過,且發行人能夠提供有關決策或者批復文件;(二)發行人與原控股股東不存在同業競爭或者大量的關聯交易,不存在故意規避首發辦法規定的其他發行條件的情形;(三)有關國有股權無償劃轉或者重組等對發行人的經營管理層、主營業務和獨立性沒有重大不利影響。按照國有資產

10、監督管理的整體性調整,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直屬國有企業與地方國有企業之間無償劃轉國有股權或者重組等導致發行人控股股東發生變更的,比照前款規定執行,但是應當經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并提交相關批復文件。不屬于前兩款規定情形的國有股權無償劃轉或者重組等導致發行人控股股東發生變更的,視為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六、發行人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公司控制權的歸屬、公司的股權及控制結構,并真實、準確、完整地披露公司控制權或者股權及控制結構可能存在的不穩定性及其對公司的生產、經營及盈利能力的潛在影響和風險。七、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就公司控制權的歸屬及其變動情況出具的法律意見書是發行審核部門判斷發行人最近

11、3年內“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的重要依據。律師和律師事務所應當確保法律意見書的結論明確,依據適當、充分,法律分析清晰、合理,違反相關規定的,除依法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外,監管部門還將對法律意見書的簽字律師和簽字的律師事務所負責人此后出具的法律意見書給予重點關注。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發行人最近3年內主營業務沒有發生重大變化的適用意見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3號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發行人最近3年內主營業務沒有發生重大變化的適用意見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3號(證監會2008年5月19日 證監會公告200822

12、號)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32號,以下簡稱首發辦法)第十二條要求,發行人最近3年內主營業務沒有發生重大變化。近來,一些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以下簡稱發行人)最近3年(以下簡稱報告期)內存在對同一公司控制權人下相同、類似或相關業務進行重組的情況,不少發行人咨詢該情況是否符合首發辦法的上述要求。經研究,我會認為:   一、發行人對同一公司控制權人下相同、類似或相關業務進行重組,多是企業集團為實現主營業務整體發行上市、降低管理成本、發揮業務協同優勢、提高企業規模經濟效應而實施的市場行為。從資本市場角度看,發行人在發行上市前

13、,對同一公司控制權人下與發行人相同、類似或者相關的業務進行重組整合,有利于避免同業競爭、減少關聯交易、優化公司治理、確保規范運作,對于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發揮資本市場優化資源配置功能,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穩定發展,具有積極作用。   二、發行人報告期內存在對同一公司控制權人下相同、類似或相關業務進行重組情況的,如同時符合下列條件,視為主營業務沒有發生重大變化:  (一)被重組方應當自報告期期初起即與發行人受同一公司控制權人控制,如果被重組方是在報告期內新設立的,應當自成立之日即與發行人受同一公司控制權人控制;  (二)被重

14、組進入發行人的業務與發行人重組前的業務具有相關性(相同、類似行業或同一產業鏈的上下游)。   重組方式遵循市場化原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發行人收購被重組方股權;   (二)發行人收購被重組方的經營性資產;    (三)公司控制權人以被重組方股權或經營性資產對發行人進行增資;   (四)發行人吸收合并被重組方。   三、發行人報告期內存在對同一公司控制權人下相同、類似或相關業務進行重組的,應關注重組對發行人資產總額、營業收入或利潤總額的影響情況。發行人應根據影響

15、情況按照以下要求執行:   (一)被重組方重組前一個會計年度末的資產總額或前一個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或利潤總額達到或超過重組前發行人相應項目100%的,為便于投資者了解重組后的整體運營情況,發行人重組后運行一個會計年度后方可申請發行。   (二)被重組方重組前一個會計年度末的資產總額或前一個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或利潤總額達到或超過重組前發行人相應項目50%,但不超過100%的,保薦機構和發行人律師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對首次公開發行主體的要求,將被重組方納入盡職調查范圍并發表相關意見。發行申請文件還應按照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9號首次公開發行

16、股票并上市申請文件(證監發行字20066號)附錄第四章和第八章的要求,提交會計師關于被重組方的有關文件以及與財務會計資料相關的其他文件。   (三)被重組方重組前一個會計年度末的資產總額或前一個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或利潤總額達到或超過重組前發行人相應項目20%的,申報財務報表至少須包含重組完成后的最近一期資產負債表。   四、被重組方重組前一會計年度與重組前發行人存在關聯交易的,資產總額、營業收入或利潤總額按照扣除該等交易后的口徑計算。   五、發行人提交首發申請文件前一個會計年度或一期內發生多次重組行為的,重組對發行人資產總額、營業收

17、入或利潤總額的影響應累計計算。   六、重組屬于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并中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事項的,被重組方合并前的凈損益應計入非經常性損益,并在申報財務報表中單獨列示。   重組屬于同一公司控制權人下的非企業合并事項,但被重組方重組前一個會計年度末的資產總額或前一個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或利潤總額達到或超過重組前發行人相應項目20%的,在編制發行人最近3年及一期備考利潤表時,應假定重組后的公司架構在申報報表期初即已存在,并由申報會計師出具意見。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及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有關限制股份轉讓的適用意見證券期貨法律

18、適用意見第4號發文標題: 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4號發文文號: 證監會公告200911號發文部門: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文時間: 2009-5-19實施時間: 2009-5-19失效時間: 法規類型: 證券綜合法規所屬行業: 所有行業所屬區域: 全國發文內容: 為進一步支持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規范并購重組后上市公司股東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行為,我會制定了<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及<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有關限制股份轉讓的適用意見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4號,現予公布,請遵照執行。二九年五月十九日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及上市公司重大資產

19、重組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有關限制股份轉讓的適用意見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4號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35號,以下簡稱收購辦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上市公司面臨嚴重財務困難,收購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組方案取得該公司股東大會批準,且收購人承諾3年內不轉讓其在該公司中所擁有的權益”的,收購人可以向我會申請免于履行要約收購義務;收購辦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經上市公司股東大會非關聯股東批準,收購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發行的新股,導致其在該公司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收購人承諾3年內不轉讓其擁有權益的股份,且公司股東大會同意收購人免于發出要約”的,收購人可

20、以向我會申請免于履行要約收購義務。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53號,以下簡稱重組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特定對象以資產認購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36個月內不得轉讓:(一)特定對象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關聯人;(二)特定對象通過認購本次發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權;(三)特定對象取得本次發行的股份時,對其用于認購股份的資產持續擁有權益的時間不足12個月”。近來,一些上市公司股東咨詢在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之下不同主體之間轉讓上市公司股份是否符合收購辦法和重組辦法的上述要求。我會認為,收購辦法、重組辦法

21、的上述要求,旨在保證上市公司控制權相對穩定,以利于公司的長遠發展,同時保障投資者可基于控制權歸屬的明確預期作出投資決策。實踐中,同一實際控制人之下不同主體之間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案例,反映了部分上市公司基于資源整合及長遠規劃發展的考慮進行集團內持股結構調整的合理需求。經研究,我會認為:一、適用收購辦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及重組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時,在控制關系清晰明確,易于判斷的情況下,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之下不同主體之間轉讓上市公司股份,不屬于上述規定限制轉讓的范圍。二、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及相關市場主體不得通過持股結構調整進行利益輸送等損害上市公司及投資者利益的行為。

22、三、前述在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之下不同主體之間轉讓上市公司股份行為完成后,受讓方或實際控制人仍應當按照誠實信用原則忠實履行相關承諾義務,不得擅自變更、解除承諾義務。四、律師和律師事務所應當就上市公司的股份轉讓是否屬于同一實際控制人之下不同主體之間的轉讓出具法律意見書。律師和律師事務所應當確保法律意見書的結論明確,依據適當、充分,法律分析清晰、合理,違反相關規定的,除依法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外,監管部門還將對法律意見書的簽字律師和簽字的律師事務所負責人此后出具的法律意見書給予重點關注。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五、上述股份轉讓中,涉及股份過戶登記的,應按照有關流通股協

23、議轉讓規則辦理。 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違規對外提供擔保且尚未解除”的理解和適用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5號發文標題: 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5號發文文號: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0916號發文部門: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文時間: 2009-7-9實施時間: 2009-7-13失效時間: 法規類型: 證券綜合法規所屬行業: 所有行業所屬區域: 全國發文內容: 為正確理解和適用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關于上市公司及其附屬公司違規對外提供擔保且尚未解除不得非公開發行股票的規定,并為保薦機構及相關證券服務機構提供合理、審慎的判斷標準,我會制定了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

24、法第三十九條“違規對外提供擔保且尚未解除”的理解和適用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5號,現予公布,自2009年7月13日起施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二九年七月九日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違規對外提供擔保且尚未解除”的理解和適用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5號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30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三)項規定,上市公司申請非公開發行股票,不得存在“上市公司及其附屬公司違規對外提供擔保且尚未解除”的情形。在非公開發行股票的行政許可審核實踐中,部分上市公司及其附屬公司通常采取一些糾正或補救措施,以解除違規擔保或消除違規擔保對公司的不利影響。由于實踐中違規擔保的情

25、形多種多樣,公司采取的糾正和補救措施各不相同,經過重大資產重組的上市公司歷史遺留的違規擔保情況則更加復雜,由此造成對于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違規對外提供擔保且尚未解除”規定的不同理解和認識。經研究,我會認為:一、非公開發行股票的上市公司應當具有規范的公司治理結構和相應的內控制度,并應嚴格控制對外擔保風險,避免給上市公司、附屬公司及其股東產生重大不利影響和造成經濟損失。二、管理辦法所規定的“上市公司及其附屬公司”是指上市公司及其合并報表的控股子公司。三、管理辦法所規定的“違規對外提供擔保”(以下簡稱違規擔保),是指上市公司及其附屬公司違反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中國證監會發布的規范性文件、公司章

26、程的規定(以下簡稱相關法律規定)對外提供擔保。以下情形屬于管理辦法所規定的違規擔保:(一)未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履行董事會或股東大會表決程序;(二)董事會或股東大會作出對外擔保事項決議時,關聯董事或股東未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回避表決;(三)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批準的公司對外擔保總額或單項擔保的數額超過中國證監會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限額;(四)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批準對外擔保事項后,未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內容在指定媒體及時披露信息;(五)獨立董事未按規定在年度報告中對對外擔保事項進行專項說明,并發表獨立意見;(六)其他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的對外擔保行為。四、管理辦法所規定的“尚未解除”,是指上市公司遞交非公開發行股票

27、申請文件時,上市公司及其附屬公司違規擔保尚未解除或其風險隱患尚未消除,上市公司及其股東的利益安全存在重大不確定性,而不局限于合同法中“合同解除”的概念。擔保責任解除主要指上市公司及其附屬公司違規擔保狀態的停止、擔保責任的消滅,或者上市公司及其附屬公司已經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了違規擔保對上市公司及股東帶來的重大風險隱患等。遞交非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前,保薦機構和發行人律師經核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出具意見認定違規擔保已經解除或其對上市公司的風險隱患已經消除:(一)上市公司及其附屬公司已經采取相應糾正措施,自律組織、行政監管部門或司法機關已依法追究違規單位及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包括立案調查或立案偵

28、查),相關信息已及時披露;(二)上市公司及其附屬公司已按企業會計準則的要求對因違規擔保而承擔的付款義務確認預計負債或者已經承擔擔保責任,自律組織、行政監管部門或司法機關已依法追究違規單位及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包括立案調查或立案偵查),相關信息已及時披露;(三)擔保合同未成立、未生效或已經被宣告無效、解除或撤銷,上市公司及其附屬公司不再繼續承擔擔保責任以及其他相關賠償責任;(四)由于債務人已經全額償還債務,或債權人未依法要求上市公司及其附屬公司承擔責任等原因,導致擔保責任已經解除;(五)因其他事由導致擔保事項不再繼續對上市公司及其社會公眾股東利益產生重大不利影響。前款第(二)項賦予上市公司及其附

29、屬公司一定選擇權,但不鼓勵其通過提前承擔擔保責任而直接給上市公司及其股東帶來經濟損失。上市公司及其附屬公司選擇確認預計負債方式可以給予投資者明確預期,同時,應努力通過法定途徑避免或減少損失。五、實施重大資產重組的上市公司,對于重組前遺留的違規擔保,除適用前條規定外,保薦機構和發行人律師經核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出具意見認定違規擔保對上市公司的風險隱患已經消除:(一)實施重大資產重組前,重組方已經知曉違規擔保的事實,雖然遞交非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前違規擔保尚未解除,但上市公司及其附屬公司已按企業會計準則的要求對因違規擔保而承擔的付款義務確認預計負債,且自律組織、行政監管部門或司法機關已依法追究

30、違規單位及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包括立案調查或立案偵查),相關信息已及時披露;(二)相關當事方已簽署有效的法律文件,約定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重組方全部承擔上市公司及其附屬公司因違規擔保可能產生的債務本息,且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重組方切實具備履約能力。六、相關會計師事務所可以就上述第四條第二款第(二)項、第五條第(一)項關于上市公司及其附屬公司對違規擔保而承擔的付款義務是否確認預計負債出具專項審核意見。七、保薦機構和相關證券服務機構就上市公司及其附屬公司違規擔保是否已經解除出具的專業意見是監管部門作出判斷的重要依據。保薦機構、相關證券服務機構及其人員應當確保專業意見的結論明確,依據適當、充分,

31、分析清晰、合理。違反相關規定的,除依法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外,監管部門還將對相關機構和人員此后出具的專業意見給予重點關注。保薦機構、相關證券服務機構及其人員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管理試行辦法第四十六條證券公司開展境外證券投資定向資產管理業務的適用意見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6號 【法規標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0)22號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管理試行辦法第四十六條證券公司開展境外證券投資定向資產管理業務的適用意見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6號 【發布部門】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中國證券

32、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022號 【批準部門】 【批準日期】 【發布日期】2010.08.16 【實施日期】2010.08.16 【時效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范性文件 【類別】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與市場監管 【文件代碼】137565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022號)為明確證券公司開展境外證券投資定向資產管理業務的法律適用,我會制定了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管理試行辦法第四十六條境外證券投資定向資產管理業務的適用意見-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6號,現予公布,請遵照執行。中國證券監督管

33、理委員會二一年八月十六日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管理試行辦法第四十六條證券公司開展境外證券投資定向資產管理業務的適用意見-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6號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管理試行辦法(證監會令第46號,以下簡稱QDII試行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取得境內機構投資者資格的證券公司辦理定向資產管理、專項資產管理業務,運用所管理的資金投資于境外證券市場的,參照本辦法執行。鑒于QDII試行辦法的規定主要是針對基金、集合計劃等募集資金的理財產品,現就證券公司辦理定向資產管理業務,運用所管理的資金投資于境外證券市場如何參照執行QDII試行辦法提出以下適用意見:一、證券公司境外證券投資定向資產管

34、理業務,是指證券公司接受單一客戶委托,與客戶簽訂定向資產管理合同,根據合同約定的方式、條件和要求,通過客戶的賬戶管理客戶委托資產,進行境外證券投資管理的活動。二、關于實施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證監發200781號,以下簡稱通知)是QDII試行辦法的配套規定,證券公司開展境外證券投資定向資產管理業務應當同時參照適用通知的相關規定。三、鑒于下列規定是針對基金、集合計劃等向多個客戶募集資金進行證券投資的理財產品的特點做出的規定,證券公司開展境外證券投資定向資產管理業務不予適用:(一)QDII試行辦法第二章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四章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五章第二十四條、

35、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七章第三十九條;(二)通知第四條,第五條第二項下的要求5至要求7、第四項至第九項,以及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上述條款涉及事宜需要予以明確的,證券公司可以與客戶通過合同約定。四、證券公司境外證券投資定向資產管理業務作為定向資產管理業務的一種特殊形式,也應當適用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和證券公司定向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的規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有關上市公司嚴重財務困難的適用意見-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7號【法規標題】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有關上市公司嚴重財務困難的適用意見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7號 【發布部門】 中國證券

36、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11號 【批準部門】 【批準日期】 【發布日期】2011.01.10 【實施日期】2011.01.10 【時效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范性文件 【類別】 上市公司/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與市場監管 【文件代碼】145581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11號)為了正確理解與適用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的有關規定,我會制定了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有關上市公司嚴重財務困難的適用意見-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

37、見第7號,現予公布,請遵照執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二一一年一月十日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有關上市公司嚴重財務困難的適用意見-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7號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56號)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在“上市公司面臨嚴重財務困難,收購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組方案取得該公司股東大會批準,且收購人承諾3年內不轉讓其在該公司中所擁有的權益”的情形下,收購人可以申請豁免要約收購義務。上述規定為收購人以危機上市公司為目標公司,實施有利于優化資源配置的收購活動提供了制度空間。為明確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有關“上市公司面臨嚴重財務困難”的適用條件,進一

38、步規范上市公司收購行為,現提出如下適用意見:上市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其面臨嚴重財務困難:一、最近兩年連續虧損;二、因三年連續虧損,股票被暫停上市;三、最近一年期末股東權益為負值;四、最近一年虧損且其主營業務已停頓半年以上;五、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有關要約豁免申請的條款發生競合時的適用意見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8號 【法規標題】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有關要約豁免申請的條款發生競合時的適用意見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8號 【發布部門】 【發文字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12號

39、60;【批準部門】 【批準日期】 【發布日期】2011.01.17 【實施日期】2011.01.17 【時效性】 【效力級別】 【類別】 【文件代碼】145582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12號)為了正確理解與適用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有關要約豁免申請的規定,我會制定了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有關要約豁免申請的條款發生競合時的適用意見-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8號,現予公布,請遵照執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有關要約豁免申請的條款發

40、生競合時的適用意見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8號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56號,以下簡稱收購辦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對可以提出要約豁免申請的情形作了規定,并設置了不同的申請程序。近來,一些申請人及其財務顧問等證券服務機構多次向我會咨詢,當申請人同時符合收購辦法第六十二條和第六十三條規定的情形時,可否選擇其中一條適用。為明確收購辦法有關規定,現就收購辦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有關規定提出適用意見如下:擬向中國證監會申請免于以要約收購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請人同時符合收購辦法第六十二條和第六十三條規定的情形時,可以自行選擇其中一條作為申請豁免的依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七十四條有關通過集中競價

41、交易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購完成時點認定的適用意見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9號 【法規標題】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七十四條有關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購完成時點認定的適用意見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9號 【發布部門】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13號 【批準部門】 【批準日期】 【發布日期】2011.01.17 【實施日期】2011.01.17 【時效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范性文件 【類別】 上市公司/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與市場監管

42、 【文件代碼】145583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13號)為了正確理解與適用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七十四條有關收購人在收購完成后12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持有的被收購公司股份的規定,我會制定了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七十四條有關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購完成時點認定的適用意見-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9號,現予公布,請遵照執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七十四條有關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購完成時點認定的適用意見-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9號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56號,以下簡稱收購辦法)第七十四

43、條第一款規定:“在上市公司收購中,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公司的股份,在收購完成后12個月內不得轉讓。”近來,一些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購人及其財務顧問等證券服務機構多次向我會咨詢對于其收購行為完成時點的認定問題。為明確收購辦法有關規定,現就收購辦法第七十四條有關規定提出適用意見如下:一、收購人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當收購人最后一筆增持股份登記過戶后,視為其收購行為完成。自此,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公司的股份,在12個月內不得轉讓。二、在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的當事人,自上述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年后,擬在12個月內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

44、增加其在該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2%,并擬根據收購辦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申請免除發出要約的,當事人可以選擇在增持期屆滿時進行公告,也可以選擇在完成增持計劃或者提前終止增持計劃時進行公告。當事人在進行前述公告后,應當按照收購辦法的相關規定及時向我會提交豁免申請。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三條有關擬購買資產存在資金占用問題的適用意見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10號 【法規標題】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三條有關擬購買資產存在資金占用問題的適用意見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10號 【發布部門】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14號 【批準部門】 【批準日期】 【發布日期】2011.01.17 【實施日期】2011.01.17 【時效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范性文件 【類別】 上市公司/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與市場監管 【文件代碼】145584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14號)為了正確理解與適用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三條有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重大資產重組損害上市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的規定,規范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行為,我會制定了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