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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制度(1)危險區域動火作業;(2)進入受限空間作業;(3)能源介質作業;(4)高處作業;(5)大型吊裝作業;(6)交叉作業;(7)其他危險作業。(1)危險區域動火作業;本公司危險區域包括倉庫,鍋爐房、屋頂、外墻等1 目的 規范公司內部的動火作業,確保動火作業過程中工作人員及動火作業的安全,避免各類因動 火作業而引發的火災事故及環境污染事故的發生,明確各類、各級動火作業中相關人員的職責和權限。 2 范圍 2.1 本規定適用于寧德市星光工貿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內部所有區域從事動火作業的所有人員。 2.2 除指定區域外的所有區域從事動火作業時,都必須辦理動火作業證。 3 定義 3.1

2、動火作業在禁火區進行焊接與切割作業及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噴燈、電鉆、砂輪等可 能產生火焰、火花和赤熱表面的作業。 3.2 固定動火區域是指無大量可燃性物料儲存或者與可燃物料有足夠的安全距離,在正常 情況下(不需要采取特殊處理措施,按操作規程中規定的程序進行動火作業)一般不會發生 火災的動火區域。公司內部機修車間及食堂為固定動火區域。 3.3 禁火區域是指公司內部除固定動火區域外的其他區域。在禁火區域內動火作業,必須 按照本規定,辦理動火審批手續,取得動火許可證后方可進行動火作業。 3.4 易燃易爆場所生產和儲存的物品的場所符合 GBJ16-87 中火災危險分類為甲、 乙類的區 域。 3.5 動火

3、區域是指為了動火需要,以動火點為中心,周邊 10 米內的區域。 4 參考文件 HG 23011-1999 GBJ1687 HG230121999 HG230141999 (化學工業部91化勞字第 247 號文頒發) 廠區動火作業安全規程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廠區設備內作業安全規程 廠區高處作業安全規程 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 5 程序 5.1 動火作業的分級 動火作業分為特殊危險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和二級動火作業等三級動火作業。 5.1.1 特殊危險動火作業 在生產運行狀態下易燃易爆物品的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及其他特殊 危險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 5.1.2 一級動火作業 在易燃易

4、爆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 5.1.3 二級動火作業 除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 5.1.4 凡公司、車間或單獨廠房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離措 施后,可根據其火災、爆炸危險性大小,經公司安全主任主任批準,動火作業可按二級動火作 業管理。 5.1.5 對于部分一級動火作業,經安全主任、生產技術部經理確認許可后,也可按二級動火作業 管理。 5.1.6 遇節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況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5.2 動火作業的防火要求 5.2.1 動火作業區域的確定: 在生產管制區內進行的動火作業,動火區域由動火作業所在區域的兼職 HSE 管理員確定; 兼職

5、 HSE 管理員不在時,由所在區域的技術員確定;技術員亦不在時,由當班的運行主管 確定。在非生產管制區內進行動火作業,其動火作業區域由安全主任的工作人員確定。 動火作業區域一旦界定,嚴禁無關人員和車輛進入動火作業區域;必須進入動火作業區域的 人員或車輛必須經監火人員同意。 5.2.2 一級、二級動火作業點的處理。動火作業應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 (以下簡稱作業證 ) ,進入受限空間、高處等 進行動火作業時,還須執行相應的有關規定。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 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在動火作業區域邊界處合適的位置 設置警戒和警示標識

6、。凡在盛有或盛過危險化學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及處于 GB50016 規定的甲、乙類區域的生產設備上動火作業,應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 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因條件限制無法進行清洗、置換而確需動 火作業時按 5.2 規定執行。凡處于 GB 50016 規定的甲、乙類區域的動火作業,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 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距動火點 15 m 以內的,應采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 于用火點周圍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設備,應采取有效的空間隔離措施。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應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訂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

7、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氧含量不得超過 21%。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 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在動火點周圍 25 m 以內,當裝有危險化學品的槽罐車通過或停留時,應立即停止作 業。凡在有可燃物構件的涼水塔、脫氣塔、水洗塔等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應采取防火隔 絕措施。動火期間距動火點 30 m 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氣體; 距動火點 15 m 內不得排放各類可 燃液體;不得在動火點 10 m 范圍內及用火點下方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等作 業。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焊、氣焊、手持電動工具等動火工器具本質安全程度,保證安 全可靠。使用氣焊、 氣割動火作

8、業時, 乙炔瓶應直立放置; 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應小于 5 m, 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不應小于 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曬。 5.2.3 特殊動火作業點的處理 除執行 5.2.2 條中所列的各項措施外,還應做到:在生產不穩定的情況下不得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應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時可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動火作業前,生產車間應通知生產技術部及有關部門,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采取 相應的應急措施。動火作業過程中,應使系統保持正壓,嚴禁負壓動火作業。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應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 5.2.4 動火作業前的信息告知 在實施動火作業前,由當班的運

9、行主管對從事動火作業人員、監火人員告知以下信息:作業區域或設備所潛在的危險和特別的安全注意事項,包括可能存在的化學危險品, 適用的安全事項,交通狀況,鄰近的作業或加料管線及相互間的溝通協調方式方法 等。本區域最近的洗眼和沖淋設備,水管及附近的消防設施。火警應急計劃,包括火警電話,并采用適當的方式保護作業人員和設備。 5.2.5 動火作業分析凡是在易燃易爆裝置區、管道、儲罐、陰井等部位及其他認為應進行分析的部位動 火作業時,動火作業前必須進行動火作業分析。動火作業分析應由動火作業分析人 員進行。所有正常測試和附加測試的結果均應記錄在動火作業證上。若不具備分析 條件時,應采取可靠措施,并經動火作業

10、終審人同意確認后,方可進行動火作業。動火作業分析的取樣點,應由動火作業所在區域的技術員負責提出(技術員不在時, 由當班的運行主管負責) 。動火作業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特殊動火作業的分析樣品應保留到動火作業結 束。取樣與動火作業間隔不得超過 30min, 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 30min 時,必須重新取樣分析。若無分析條件時,應重新處理后再進行動火作業。如現場分析手段無法實現上述要求者,應由終審人簽字同意,另做具體處理。使用測爆儀或其他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必須經被測對象的標準氣體樣品 標定合格。 動火作業分析合格判定:如使用測爆儀或其他類似手段時,被測的氣體或蒸汽濃度應

11、小 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 20%;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時,被測的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 4% 時,其被測濃度小于等于 0.5%;當被測的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 4%時,其被測濃度小 于等于 0.2%。 5.2.6 非生產管制區內的動火作業 非生產管制區內的動火作業,執行二級動火作業許可手續和防火要求。 5.3 特殊情況下的動火作業 5.3.1 如果動火作業是在高處完成,則必須采取防止墜落措施,同時辦理高空作業許可證。若 條件允許,經動火作業許可證簽批人員同意,監火人可同時承擔高空作業的監護人。 5.3.2 如果必須進入有限空間作業, 則必須履行有限空間進入程序, 同時辦理有限空間作業許 可證

12、。若條件允許,經動火作業許可證簽批人員同意,監火人可同時承擔有限空間作業 的監護人。 5.3.3 如果作業包含工藝管道和設備, 則動火作業必須符合所在區域的管線斷開程序, 辦理相 應的管線斷開許可證。 5.3.4 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或雨雪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 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5.4 動火作業監火人員的指定及其職責 5.4.1 監火人員的指定 (1)監火人員由當班運行主管指定,運行主管不在時由其助理指定。非生產區域內動火作 業,其監火人由動火作業所在區域的部門負責人指定,部門負責人不在時由其代理人 指定。若以上人員均不在場,禁止進行動火作業。指定的監火

13、人員應熟悉動火作業區 域的生產工藝規程、生產設備性能,及動火作業區域的火災性和滅火的基本方法。非 生產管制區內動火作業的監火人員可由施工部門的人員或公司的保安人員負責, (2)以下人員不可指定為監火人員本部門的臨時工、實習工以及公司員工在消防培訓考試中不及格正處于補考期間;對公司有抵觸情緒,工作消極,無責任心,工作能力、組織能力差,態度不端正的 員工;休假超過六個月(含六個月),復崗不超過三個月的員工;有生理缺陷或心臟病或高血壓或有其他職業禁忌癥或酒后上崗的員工。除大修期間及長時間的施工期間外,原則上不允許外部門的員工監火,特殊情況需 同時經過生產技術部經理許可同意。 5.4.2 監火人員的職

14、責 1) 在實施動火作業前,監火人員應對工作區域的各項處理進行檢查確認,對存有疑問 或問題的地方,有權要求重新處理。主要包括:工作區域內的所有溢出物(包括地面上和地溝里的油污)是否已清理完畢。動火作業區域內的各種物料是否已移離至 11 米以外下風向位置或其他安全位置。動火作業所涉及到的罐、槽、塔、管道等,以及相應的設備是否已清洗處理完畢。在動火作業區域 25 米范圍內無裝卸槽車工作或無裝有易燃易爆品的槽車停靠, 2) 監火人員負責落實動火作業前臨時指定的各項處理措施。 3) 動火作業前,監火人員應監督檢查動火區域施工人員對滅火器、水管等消防設施的 備用情況。監督檢查動火區域隔離處理情況。 4)

15、 持續性監火:在現場監火過程中,監火人員不得同時從事其他工作,應一直留在動 火區域,要時刻注意施工現場的施工動態,密切關注施工中產生的各種火源、火種、 熱源的發展動態,隨時撲滅動火作業過程中由于飛濺火花引起的各種小火,確保施 工的安全進行。 5) 持續性監火的監火人員不得隨意離開監火現場;若確需中途離開,需向當班的運行 主管說明情況,由其安排其他人員代替,當班的運行主管在安排新的監火人員時, 必須向其說明監火的各項要點及危險點、危險源以及其他需要交待的事項,同時監 火人員之間也必須進行相應的交接并向施工人員說明。 6) 間斷性監火:在一些不太危險,無火災危險性或火災危險性較小或一旦發生火災,

16、不會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現場監火過程中,監火人員可以不用一直留在動火 作業區域,而可采用經常性地巡視檢查監火的方式。 7) 在間斷性監火中, 在動火作業開始后的前 30 分鐘, 監火人員必須留在現場持續監火, 執行持續性監火的要求,30 分鐘后,經檢查確無危險后,方可離開,離開前要通知 動火作業人員, 且在以后的監火過程中, 每次巡視檢查的時間間隔不得大于 30 分鐘。 8) 在現場監火中,若發現動火作業區域內有泄漏或氣味變化應立即通知施工人員停止 施工,聯系動火作業證的批準人員共同對作業現場進行仔細的檢查,采取相應的措 施后按程序進行重新確認。 9) 若一旦發生火災,應立即通知動火作業人

17、停止動火作業,立即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 10) 采取持續性監火,還是間斷性監火,由動火作業簽批人決定,并在動火作業許可證 上注明。 11) 動火作業結束后,現場施工人員打掃、清理施工現場,保證現場衛生的整潔,通知 監火人員動火結束。監火人員負責對動火作業現場火源的徹底檢查,確保無遺留火 種,同時監督檢查動火施工人員收好用于監火的滅火器或其他消防設施,一切無誤 后,在動火作業許可證上簽字確認后通知中控室動火結束。 12) 用于監火的滅火器若在監火過程中被使用,監火人員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員中止動火 作業,通知安全主任更新后方可重新開始作業。審批程序:進入危險區域動火作業前先制定進入進入危險區域動火作

18、業預案提交安全生產小組審核通過并由安全主任簽發危險區域動火作業作業票方可作業。結束后填寫操作員、監督員簽字完交回辦公室保存,保存期三年。(2)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為確保進入受限空間作業人員的安全,安全生產小組研究決定制定以下制度:1、 進入受限或探入密閉、半密閉設施及場所的施工作業必須提前在安全生產辦公室辦理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許可證當日有效,作業中斷4小時以上時,需要重新辦理;作業監護人和作業負責人要隨身攜帶許可證。2、進入受限空間作業涉及動火、臨時用電、高處作業等作業時,必須提前在安全生產辦公室辦公室辦理相應的作業許可證。3、進入罐、容器內必須設立排風扇以確保作業人員的安全,進入密閉容器

19、(爐、塔、釜、罐等)作業前必須提前三天打開所有閥門、人孔板、盲板,作業前班組安全負責人員必須對安全措施進行確認,沒有必要的安全措施不得擅自作業,并由施工作業負責人應向施工作業人員進行作業程序和安全措施交底,并指派作業監護人。監護人必須清楚各自的職責,具備出現意外時的應急處理能力,作業時監護人不得離開。4、作業前后,監護人應點清出入受限空間作業人數和工具數量,發現異常,應及時停止作業,并立即采取應急措施。5、受限空間進出口通道,不得有阻礙人員進出的障礙物,應保證其暢通無阻,便于人員出入和疏散。6、 在進入受限空間作業期間,嚴禁同時進行各類與該設備相關的試車、試壓或試驗工作及活動。7、進入帶有攪拌

20、器等轉動部件的設備,必須停機、切斷電源、辦理停電手續后,并在開關上掛“有人檢修、禁止合閘”標示牌,必要時設專人監護。8、進入金屬容器(爐、塔、釜、罐等)、特別潮濕受限空間、工作場地狹窄的非金屬容器內時,作業照明電壓不大于12 V ;當需使用電動工具或照明電壓大于12 V時,應按照規定安裝人身漏電保護裝置,變壓器、接線箱(板)不得放入易燃易爆受限空間、金屬設備或潮濕空間內部;作業環境原來盛裝爆炸性液體、氣體等介質的,則應使用防爆電筒或電壓不大于12 V的防爆安全行燈。9、進入存有殘渣、填料、吸附劑、催化劑、活性炭等有毒有害介質的受限空間作業時,必須對氧含量、可燃氣、有毒有害介質進行一次分析,必要

21、時設置風扇,作業人員應穿戴防靜電服裝,使用防爆工具。以上作業制度各作業班組施工負責人和安全負責人必須認真遵守,安全生產辦公室管理人員檢查發現有違反此制度作業的,將對相關部門責任人進行處罰。審批程序: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前先制定進入受限空間作業預案提交安全生產小組審核通過并由安全主任簽發能源介質作業票方可作業。結束后填寫操作員、監督員簽字完交回辦公室保存,保存期三年。(3)能源介質作業;1、目的 為了確保從事能源介質生產、使用、調配過程中作業人員的安全和設備財產不受損失,特制定本規定。 2、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所有從事能源介質的生產、使用、調配過程中的作業人員。 3、職責 3.1 生產管理部 生產管理

22、部負責公司內所有介質公共管網的啟用、停用、切換的協調指揮。 3.2 設備技術部 1)負責公司能源介質考核指標的制定、分解與考核,編制各類能源報表和能耗分析,以及全公司能源介質的使用情況的總協調管理。 2)負責生產區內所有公共系統的能源介質管網設備的點檢、完善和安全運行管理,并監督車間的相關管理。 3.3 安全科 負責能源介質安全作業制度的制定和修訂,以及廠內所有能源動力介質的安全使用的監察和管理。 3.4 各車間 負責所管轄區域的能源動力管線及設備的運行、維護和檢修工作,及時處理“跑、冒、滴、漏”,杜絕各種浪費現象,同時,各車間應建立能源檢查記錄臺賬。 4管理內容及要求 4.1 用電管理 1)

23、各車間應按照生產情況及時開、關用電設備,嚴禁設備空載運行。發現一處(次),扣責任部門100500 元。 2)在未生產和不調試的期間,嚴禁電機空轉。發現一處(次),扣責任部門100 500 元。 3)對于現場拖動負載進行核算,嚴禁大馬拉小車的現象存在。發現一處(次),扣責任部門100500 元。 4)遵循誰使用誰負責、誰送電誰負責的原則,各部門的責任區域按下發的定制 管理區域劃分,有交叉的區域,開關在誰的責任區域誰負責。 現場照明本著為生產服務的原則,根據需要停送電,嚴禁長明燈。檢查發現每盞長明燈扣責任部門50 元。 5)辦公室、更衣室、值班室未經允許嚴禁亂接照明;房內電扇、空調、照明等電器,無

24、人時要關閉;計算機、打印機和復印機等辦公設備不使用時即行關閉,減少待機能耗;每發現一次,扣責任部門50 元。 6)臨時照明或臨時需要220V 電源接入的,嚴禁采用一火一地接入方法。臨時用電必須由專業電工操作。檢查發現一處違規的罰款1001000 元。 7)發現用電設備及線路故障時,使用部門應及時通過調度通知電氣車間,電氣車間接到通知后,應當天解決處理。逾期一天,扣責任部門100500 元。 8)外用電必須上報電氣科,經公司部門批準方可使用,并按電表結算,未經批準私接亂掛電力線路者罰款10002000 元。 9)使用電爐及其它電熱設施要到生產部申請辦理使用證,嚴禁無證使用電爐等電熱設備。發現一次

25、,除沒收電熱設備外,扣責任部門10002000 元,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廠級處分或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4.2 氣體介質及水的管理 1)煤氣、壓縮空氣管道及閥門的維護。管道所在車間巡檢記錄表中應有煤氣、壓縮空氣管道及閥門檢查維護內容,認真執行并填寫巡檢記錄。無巡檢規定的,扣責任部門100 元。巡檢記錄漏填或不完整,一處(次)扣責任部門1000 元。 2)使用部門所管轄的車間內部管網應設專人負責點檢,杜絕“跑、冒、滴、漏”,保證生產的正常進行,能源的合理運用。審批程序:能源介質作業前先制定能源介質作業預案提交安全生產小組審核通過并由安全主任簽發能源介質作業票方可作業。結束后填寫操作員、監督員簽字完

26、交回辦公室保存,保存期三年。(4)高處作業;責任部門:安全生產小組人員:操作人員必須取得高空作業培訓上崗證方能操作,并且參保企業責任保險許可范圍:要注意以下幾點(1)從事高處作業要定期體檢。經醫生診斷,凡患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病、癲癇病以及其它不適于高處作業的,不得從事高處作業。(2)高處作業衣著要靈便;禁止穿硬底和帶釘易滑的鞋。(3)高處作業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穩,工具應隨手放入工具袋(套)內。上下傳遞物件禁止拋擲。(4)在室外進行作業時遇到惡劣氣候(如風力在六級以上)影響施工安全時,禁止進行露天高空作業。(5)梯子不得缺檔(或霉爛),不得墊高使用,梯子橫檔間距以300mm為宜。使用時上端要扎牢

27、,下端應采用防滑措施,單面梯與地面夾角60-70度為宜;禁止兩人同時在梯上作業,如需接長使用,應綁扎牢固。人字梯底腳要拉牢。上通道外使用梯子,應有人監護或設網欄。(6)沒有安全防護設施(即安全網、安全帶等)禁止在屋架的上弦、支撐;并在未固定的構件上行走或作業。高處作業與地面聯系,應設通訊裝置,并專人負責。審批程序:高處作業前先制定高處作業預案提交安全生產小組審核通過并由安全主任簽發高處作業票方可作業。結束后填寫操作員、監督員簽字完交回辦公室保存,保存期三年。(5)大型吊裝作業;吊裝貨物裝載質量應提前了解并聯系相符的吊機,如果單臺吊機的負載超過其額定荷載的90%或由多臺吊機聯合進行的吊裝作業。3

28、.2職責(1)項目組的職責1) 大型吊裝作業必須制定施工方案。方案由項目組或施工組織部門負責編制。2) 項目組負責人/相關施工部門負責人在作業前必須召集相關作業人員進行施工方案技術、安全交底, 編制交底記錄,經參加各方人員簽字后,由技術部門存檔。3) 項目負責人必須組織相關各方進行風險分析,對評估出的危險源必須制定安全防范措施,項目負責人應編制并存檔風險評估表。(2)施工部門職責1) 吊裝作業開始前,施工負責人應組織召開專項安全會議,對即將開始的作業進行分工布置和安全提示。2) 施工部門負責人負責組織相關各方進行吊裝作業前安全檢查。3) 公司安全環保部和施工部門的相關安全人員負責監督吊裝方案和

29、公司各項相關安全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4) 參與吊裝作業的項目組人員、相關施工部門負責人必須熟悉并嚴格執行吊裝方案。3.3管理內容(1) 吊裝作業前1) 施工部門負責根據吊裝方案要求,準備充足施工中所使用的施工機具。2) 項目負責人和施工負責人組織相關人員在作業前對以下各項作出檢查:吊裝作業所選擇的各臺吊機符合吊裝方案的要求,證書齊全、有效。吊機已進行了全面檢查,處于良好狀態,安全裝置齊全有效。 吊車司機持有有效的操作證書,了解所使用吊車的性能,熟知吊裝作業指揮信號的含義。每臺吊機的荷載符合安全要求(單臺吊機作業時,吊機的最大荷載不得超過其安全吊裝量的95%;多臺吊機聯合作業時,各臺吊機的最大荷

30、載不宜超過其安全吊裝量的80%)。吊裝作業所使用鋼絲繩的類型、長度、直徑、抗拉強度、破斷拉力符合吊裝方案中的要求。鋼絲繩已進行過檢查,沒有任何損傷。吊裝作業使用的卸扣的承載能力符合吊裝方案要求。(必要時進行NDT探傷檢查)。拖拉固定使用的鋼絲繩、倒鏈、卷揚機、滑輪組符合方案要求,并已作出檢查,結果正常。吊點在吊裝前已進行NDT檢驗。(若吊點需重復使用,則在吊裝后還需進行二次檢驗)吊裝作業指揮人員、吊車司機、司索人員熟悉吊裝方案(吊機及索具要求、吊點及重心位置、被吊物重量及尺寸、掛扣方式),并已對是否符合吊裝要求做出自檢。吊裝作業指揮人員與吊車司機之間保持通暢的聯絡方式。 11吊裝現場的天氣狀況

31、符合作業要求(風力小于6 級、能見度良好)。12吊裝作業區域內地面堅實平整,無影響作業安全的障礙物及隱患。13吊裝作業現場已設立隔離區,非吊裝作業人員遠離現場。 14通往吊裝現場的道路通暢。 15所有施工吊機已按方案就位,索具按照方案要求固定完畢。 3) 檢查完畢后,施工部門安全人員組織施工各有關人員填寫大型起重作業前安全檢查表,并辦理吊裝作業許可證后,方可進行作業。(2) 吊裝作業中1) 吊裝指揮人員在確定吊裝條件已充分具備后,宣布吊裝作業開始。2) 吊裝指揮人員站在能同時看到被吊物及吊車的視線清楚的位置。3) 所有的被吊物在被吊運時都要根據需要系牽引繩。(系牽引繩會影響安全的情況除外)。牽

32、引繩要有足夠的長度以保證作業人員與被吊物間的安全距離。4) 在司索人員遠離被吊物及被吊物周圍沒有障礙物的情況下,指揮人員發出起吊信號。指揮手勢或信號要準確、清楚,所處位置應能使各司機都能看得清楚。若使用對講機,要保證各對講機之間的信息傳遞。5) 在吊索張緊受力后,指揮人員、司索人員應進一步確認索具的固定情況,無誤后方可繼續起吊。被吊物離開地面或墊墩300mm左右,應停頓1 分鐘左右時間,對吊索、卡環及吊機等的狀態進行觀察,確認無異常后方可繼續吊裝作業。6) 起吊后保持被吊物平衡,吊具所在平面應垂直于被吊物,不得橫拉、斜吊。吊裝動作平緩,避免突然運動或被吊物擺動。7) 在吊裝過程中,各臺吊機的司

33、機必須聽從統一指揮,除停止信號外不得接受他人的指揮信號。8) 盡可能減少被吊物空中懸停時間,防止鋼絲繩疲勞折斷發生墜落事故。若需懸停于某一位置,則在此期間內吊車司機禁止離開駕駛室。9) 在吊機行走時應鳴號,提示周圍人員吊裝作業正在進行中。(3) 吊裝作業完成確認被吊物準確就位后,摘鉤,復員設備,宣布吊裝作業結束。審批程序:吊裝前先制定吊裝預案提交安全生產小組審核通過并由安全主任簽發吊裝作業票方可作業。結束后填寫操作員、監督員簽字完交回辦公室保存。保存期三年(6)交叉作業;交叉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1 目 的為了確保現場交叉作業施工人員規范作業,確保不發生安全事故,特制定本 規定。 2 3 范 圍本

34、規定適用于施工現場交叉作業施工安全管理。 職 責 3.1 項目部負責對本項目交叉作業過程編制施工方案,并督促施工承包商按照方 案內容規范作業。 3.2 安全環保部負責對相關部門交叉作業過程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 管理規定 4.1 垂直作業: 4.1.1 作業人員在進行上下立體交叉作業時不得在上下貫通同一垂直面上作業, 后行作業人員注意避讓先行作業人員。 4.1.1 下層作業位置必須處于上層作業物體可能墜落范圍之外,當不能滿足時, 上下之間應設隔離防護層。 4.1.1 禁止下層作業人員在防護欄桿、平臺等構件的下方休息、逗留。 4.2 起重作業: 4.2.1 吊裝移動工件、分段前,起重指揮與起重司

35、機通知有關人員撤離,確認吊 物下及吊物行走路線范圍無人員及障礙物, 吊物通行路線下方所有人員無條件撤 離。 4.2.2 起重掛鉤、 指揮人員站位不得與起重物體起吊路線交叉,不得站在被吊物 體通行的死角,與被吊物體保持有效的安全距離。 4.3 現場車輛作業 4.3.1 各類車輛在大型起重設備工作范圍內作業時, 大型起重設備擁有優先通過 權,施工現場內各類車輛必須避讓,不得爭搶通行。 4.3.2 車輛運輸超寬、 超長物資時必須做好防范措施 (警示標識、 監護引導人員) 防止碰撞其他物件與人員。 4.3.3 車輛進入施工現場,須按減速慢行,確認安全后通過,不得與其他車輛、 行人爭搶通道。 4.3.4

36、 高空作業車、 汽車吊在狹小空間或高壓線線附近作業時,必須保持可靠的 安全距離,操作時須緩慢,嚴禁大幅度運行作業。 4.4 搭架作業: 4.4.1 腳手架搭設中或未檢驗合格,其他作業人員不得進入搭架范圍,腳手架等 輔助材料拆除時,下方不得有其他操作人員。 4.4.2 腳手板堆放高度過不得超過 2 米、腳手管堆放高度不得超過 1 米,堆放的 底部寬度應大于 1 米,以保證堆放的穩定性。 4.4.3 嚴禁在堆放物的腳手架、T 排旁休息,防止倒塌傷人。 1 4.5 明火、打磨作業: 4.5.1 禁火作業與電焊、打磨作業不得在同一時段同一區域交叉作業。 4.5.2 焊接動火作業與氣體軟管、 氣體分氣包

37、保持適當的安全距離或做好可靠的 防護。 4.5.3 打磨作業時,打磨機磨銷方向不得有人員和易燃物。 4.5.4 上方動火作業(焊接、切割)應注意下方有無人員、易燃、可燃物質,若 有應做好防護措施,遮擋落下焊渣,防止引發生火災。 4.6 設備維修時,按規定掛警示牌告知操作者,必要時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派 專人看守、切斷電源、拆除法蘭等)謹防誤操作引發事故。 4.7 因工作需要進入他人作業場所,必須以書面形式向該場地管理者申請,與該 場所管理者協調做好防范措施后方可作業。 4.7.1 進入門機、龍門吊運行范圍,有可能影響門機、龍門吊安全的交叉作業, 如高空作業車跨越門機、龍門吊軌道進行的涂裝作業。 4.7.2 生產區域進行建筑施工作業、建構筑物維護保養作業。 4.7.3 其它由施工負責人根據作業風險分析確定需進行告知的交叉作業。 4.8 涉及到需審批、告知的作業(如明火作業、探傷作業、涂裝作業、密性試驗 作業、鍋爐調試作業、投油作業、狹小空間作業、零時線路安裝等)按相應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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