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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法理學導論 名詞解釋1.法學:研究法律現象的知識體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來探求法律問題之答案的學問。2.法理學:研究所有法律制度中的一般問題、原理、原則和制度的學問。3.法學思維:是法學者在研究法律現象時所持的思考立場、態度、觀點、價值和方法。4.法學方法:廣義上包括法學建構的方法、法學研究的方法和法律適用的方法;狹義上講,主要是指法律適用的方法。5.法學體系:也稱為“法學分科的體系”,即由法學各個分支學科構成的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它的中心問題是關于法學內部各分支學科的劃分或法學學科的分類。6.法學理論體系:是建立在一定的世界觀和方法論基礎上的法學理論觀點、思想和學說體系。7.應然法:指“應
2、該是怎么樣的法”,即根據其自身的特性而應達到某種理想或理念狀態的法。又稱理想法或理念法。8.實然法:指“實際上是怎么樣的法”,即在現實中實際存在、實際發生效力、對人們的行為實際產生作用的法,有時也被稱為“實際的法”。9.自然法:永恒的法、理性的法、不成文的法。具有天然正義性,應作為衡量人定法的標準,主張“惡法非法”。10.實在法:是實證主義法學派提出的,實際存在的、具有實際效力的法律,認為國家制定法才是實在存在的唯一可行的法律,主張“惡法亦法”。10.法的規范性:是指法所具有的規定人們的行為模式并以此指引人們行為的性質。11.法的制定:就是國家立法機關按照法定程序創制規范性文件的活動。(成文法
3、或制定法)12.法的認可:國家通過一定的方式承認其他社會規則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動。13.法的國家強制性:法依靠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強迫人們遵守的性質。14.法的普遍性:也稱“法的普遍適用性”、“法的概括性”,就是指法作為一般的行為規范在國家權力管轄范圍內具有普遍適用的效力和特征。15.法的作用:法作為一種特殊的社會規范對人們的行為和社會生活所產生的影響和結果。16.法的規范作用:法自身表現出來的、對人們的行為和社會關系的可能影響。17.法的社會作用:法為實現一定的社會目的和任務所發揮的作用。18.法的內容:構成法的內在要素,即法律規范及其構成要素。19.法的形式:法的內容的表現方式,是法的內容要
4、素的外在結構和組織形態,諸如“法典”、“判例法”、“習慣法”等等。20.法律權利:由國家通過法律加以許可的自由意志支配的行為范圍。(1)自由權:權利人可以自主決定作出一定行為的權利,不受他人干預。(2)請求權:權利人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為或不做出一定行為的權利。(3)訴權(勝訴權):權利人在自己的權利受到侵犯時,請求國家機關予以保護的權利。22.法律義務:國家通過法律規定,對法律主體的行為的一種約束手段,是法律規定人們應當作出和不得作出某種行為的界限。23.權力:國家機關代表國家或公共利益以國家的強制力為支持而從事一定的行為并對一定的人或物產生實際影響的能力。24.(1)第一性權力:亦稱“原有權
5、利”,直接由法律賦予的權力或有法律授權的主體依法通過其積極活動而創立的權利。 第一性義務:與第一性權力相對,有法律直接規定的義務或由法律關系主體依法通過積極活動而設定的義務。(2)第二性權利:亦稱“補救權利”(或救濟權利),在原有權利受到侵害時產生的權利。如訴權、回復合法權益的請求權。 第二性義務:與第二性權利相對,其內容是違法行為發生后所應負的責任。25.成文法:又稱制定法,是指有立法權或立法性職權的國家機關以國家的名義,依照特定程序創制的,以規范化的條文形式出現的規范性法律文件的總稱。 26.不成文法:有學
6、者稱之為非制定法,是指由國家有權機關認可的、不具有文字形式或雖有文字形式但卻不具有規范化條文形式的法的總稱。 不成文法包括習慣法和判例法兩種。習慣法是由習慣被國家賦予法律效力而形成的法律。判例法是由判例被國家賦予法律效力而形成的法律。27.法的傳統:世代相傳、輾轉相承的有關法的觀念、制度的總和。28.法系:具有某種共性或共同歷史傳統的法律的總稱。 是根據法的歷史傳統和外部特征對法作的一種分類。 29.民法法系:又稱大陸法系、羅馬法系、法典法系、羅馬德意志法系,是以羅馬法為基礎而發展起來的法律的總稱,以民法為典型,以法典化的成文法為主要形式。民法法系內部包括法
7、國法系和德國法系兩個支系。30.普通法法系:又稱英美法系、英國法系、海洋法系、判例法系,是以英國自中世紀以來的法律特別是它的普通法為基礎而發展起來的法律的總稱,還包括衡平法和制定法。普通法法系內部包括英國法系和美國法系兩個支系。31.普通法:在普通法院判決基礎上形成的全國使用的法律。 衡平法:用大法官法院的申訴案件的判例形成的。32.法律淵源:被承認具有法的效力、法的權威性或具有法律意義并作為法官審理案件之依據的規范或準則來源,如制定法(成文法)、判例法、習慣法、法理等。33.正式法源:具有明文規定的法律效力并且直接作為法官審理案件之依據的規范來源,主要為
8、制定法。34.法律:法律有廣義、狹義兩種理解。廣義上講,法律泛指一切規范性文件;狹義上講,僅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35.行政法規:是指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即國務院根據并為實施憲法和法律而制定的關于國家行政管理活動的規范性文件,是我國一種重要的法的淵源。36.部門規章:國務院所屬部委根據法律和國務院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職權內,所并發布的各種行政性的規范性法律文件。37.地方性法規:我國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所制定的適用于本行政區域的一類規范性法律文件。38.民族自治法規:民族自治地方的權力機關所制定的特殊的地方規范性法律文件及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總稱。
9、 自治條例:民族自治地方根據自治權制定的綜合的規范性法律文件。 單行條例:根據自治權制定的調整某一方面事項的規范性法律文件。39.經濟特區法規:是指我國經濟特區根據國家授權法所制定的一類規范性法律文件。40.國際條約: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或國際組織之間締結的,確定其相互關系中權利和義務的各種協議。41.并入:無須另行制定國內法,將整個條約納入國內法體系并加以適用。 轉化:制定與條約相一致的國內法,從而使條約可在國內適用。42.非正式法律淵源:不具有明文規定的法律效力、但卻具有法律意義并
10、可能構成法官審理案件之依據的準則來源。43.權威法學理論:著名法學家對法律問題的系統解釋、論述。44.法的分類:從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標準,將法律規范分為若干不同的種類。45.法的一般分類:世界上所有的國家的法律基本上都適用的分類。46.國內法:由特定國家創制并適用于本國主權所及范圍內的法律。 國際法:有參與國際關系的國家通過協議制定過公認的,并適用于國家之間的法律。47.一般法:是指針對一般人、一般事、一般時間、在全國普遍適用的法。 特別法:是指針對特定人、特定事、特定地區、特定時間有效的法律。48.實體法:規定主要權利和義務
11、(或職權和職責)的法律。程序法:保證權利和義務得以實施的程序的法律。49公法:民法法系的一種法的分類。凡涉及公共權利、公共關系、公共利益和上下服從 關系、管理關系、強制關系的法,即為公法,如行政法、刑法、訴訟法。 私法:民法法系的一種法的分類。凡屬個人利益、個人權利、自由選擇、平權關系的法即為私法,如民法和商法。50.法的效力:簡單地說,是指法律對法律主體的約束力或拘束力。通常包含廣狹二義。廣義的法的效力是指所有法律文件的效力,無論是規范性法律文件還是非規范性法律文件,均具有法的效力;
12、狹義的法的效力,是指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51.法的應然效力:一旦法的產生符合特定條件,那么它就應當獲得人們的遵守,無論實際上是否存在違反法律的行為。52.法的事實效力:法在多大程度上得到了人們的遵守。53.法的效力范圍:是指規范性法律文件或者制定法在什么時間、何種空間以及對于何種對象有效,從而產生行為拘束的后果。54.法的時間效力:法何時開始生效、何時終止效力,以及法對于其生效前的事件或者行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問題。55.法的失效:也稱法的效力中止或法的廢止,是指法的效力消滅,不能再加以適用的情況。56.明示的廢止:具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通過明確的方式宣布某一法律失去法的效力。
13、160; 默示的廢止:雖然具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并未明確宣告某一法律喪失法律效力,但是由于某些特定條件的存在,使得這些法律不再具有法的效力。57.法的溯及力:又稱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頒布后,對其生效以前所發生的事件和行為是否適用的問題。如果適用,新的法律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適用,新的法律就沒有溯及力。58.法的空間效力:法生效的地域范圍,即在什么空間范圍內可以發揮其效力。59.法的域內效力:基于國家主權而產生的,它意味著一國法的效力可以及于該國主權管轄的全部領域,而在該國主權管轄以外的領域無效。 法的域外效力:法的效力及于指定的國家所
14、管轄的領土范圍之外。60.法的對人效力:一個國家的法律對那些人有效的問題。(1) 屬人主義:法對自然人的小利益國際為準,適用于本國人,不適用于外國人。(2) 屬地主義:法對自然人的小利益地域為準,不論本國人或外國人,凡在本國領域內,一律適用本國法;即使是本國人只要不在本國領域內,也不適用本國法律。(3) 保護主義:以維護本國利益為根據,不管是什么國籍的人,在什么地方的行為,只要侵害
15、了本國的利益,就適用本國的法律。(4) 折衷主義:以屬地主義為基礎,以屬人主義為補充,兼及保護主義。61.法律規范: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關于人們的行為或活動的命令、允許和禁止的一種規范。法律規范可以分為法律規則和法律原則。62.法律規則:以一定的邏輯結構形式具體規定人們的法律權利、法律義務及其相應的法律后果的一種法律規范。63.法律規則的邏輯結構:法律規則在邏輯意義上是由哪些要素組成的,以及它們之間的相互關系。 假定:又稱假定條件,是指法律規則中有關適用該規則的條件和情況的部分。
16、; 行為模式:法律規則中規定人們如何具體行為或活動之方式或范型的部分,是法律規則中的核心部分。 法律后果:法律規則中規定人們在假定條件下做出符合或不符合行為模式要求的行為時應承擔的相應的結果部分,是法律規則對人們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的態度。64.法律原則:為法律規則提供某種基礎或本源的綜合性的、指導性的原理或價值準則的一種法律規范。65.法律體系:又稱部門法體系,是指由根據一定的標準或原則將一國制定和認可的現行全部法律規范劃分成若干的法律部門所形成的有機聯系的整體。 法系:人們對世界范圍內的國家或地區的法律
17、按照一定標準所進行的分類。 法學體系:由法學分支學科構成的有機整體。66.法律部門:亦稱部門法,是指根據一定的標準或原則對一國現行的全部法律規范進行劃分所形成的同類法律規范的總稱。通常具有相同的調整對象或者兼具相同的調整方法的法律規范構成一個法律部門。67.行政法:由調整在國家行政管理活動中產生的行政關系的法律規范所構成的法律部門。68.行政法規:國家最高行政機關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69.法律行為:人們所實施的、能夠發生法律上效力、產生一定法的效果的行為。70.法律意識:人們關于整個法律現象(特別是現行法)的觀點、感覺、態度、信念和思想的總稱。7
18、1.法律關系:在法律規范調整社會關系的過程中所形成的人們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72.法律關系主體:法律關系的參加者,即在法律關系中一定權利的享有者和一定義務的承擔者。73.權利能力:又稱權義能力(權利義務能力),是指能夠參與一定的法律關系,依法享有一定權利和承擔一定義務的法律資格。它是法律關系主體實際取得權利、承擔義務的前提條件。74.行為能力:法律關系主體能夠通過自己的行為實際取得權利和履行義務的能力。75.法律關系的內容: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它是法律規范所規定的法律權利與法律義務在實際的社會生活中的具體落實。76.法律關系的客體:法律關系主體之間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7
19、7.法律事實:具有法律關聯性的、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客觀情況或現象。78.法律責任:行為主體因為違法行為或違約行為,即沒有履行法定義務或約定義務,或主體雖未違反法律義務、但僅僅因由于法律規定而應承擔某種不利的法律后果。79.過錯責任:以存在主觀過錯為必要條件的法律責任。80.無過錯責任:不以主觀過錯的存在為必要條件的法律責任,在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以損害結果為判斷標準,只要行為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有因果關系,就要承擔法律責任。81.歸責:法律責任的歸結,簡稱歸責,是指對因違法行為所引起的的法律責任,進行判斷、認定、追究及減免的活動。82.法律責任的免除:由于出現某種法律上規定的
20、條件或法律上允許的條件,部分免除或全部免除行為人的法律責任。83.法律制裁:特定國家機關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對違法者依其法律責任而實施的強制性懲罰措施。84.立法: 狹義的立法,是專指國家權力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制定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動,其中包括中央權力機關和地方權力機關兩大部分。廣義的立法是包括所有有權制定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機關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活動。85.立法權:是一定的國家機關依法享有的制定、補充、修改、認可或廢止法律的權力。86.授權立法:有立法權的機關將屬于自己立法權限中的某一部分或某一項的立法權授予其他機關。87.立法體制:有關立法權限的劃分所形成的結構和制度
21、。88.立法程序:有權立法的機關在進行立法活動時必須遵守的法定次序、步驟和方法。89.立法議案:亦稱法律案、法律議案,是具有立法提案權的國家機關和人員向立法機關提出的關于法律的創制、補充、修改、認可或廢止的書面提議或建議。90.公布法律:立法機關或國家元首將以通過的法律以一定的形式予以公布,以便全社會遵照執行。91.規范性文件:規范性法律文件的簡稱,指有權制定法律規范的國家機關所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法律文件。92。非規范性文件:非規范性法律文件的簡稱,指國家機關在適用法的過程中發布的個別性文件,如判決、裁定、行政決定等。93.規范性文件系統化:對已制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進行系統的整理、分類或
22、加工,使之有序排列,便于實施的活動。94.法律清理:有權立法的國家機關對一定時期和范圍內的規范性法律文件予以審查、整理并確認其法的效力的活動。95.法律匯編:將規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標準進行排列并匯輯成冊的活動。96.法律編纂:對屬于某一部門法或某類法律的全部規范性法律文件加以整理、修改、補充,刪除其矛盾、沖突、重疊的部分,增加適宜的內容,從而產生出一部新的、完備的法律。也稱法典編纂。97.法的實施:法在社會生活中的運用和實現的活動與過程,具體來說是指通過執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監督等途徑,把法律規范具體作用于社會生活,使法作用于社會關系的活動。98.執法:又稱法的執行,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公職人
23、員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貫徹執行法律的活動。99.司法:又稱法的適用,是指國家司法機關依據法定職權和程序,具體應用法律處理案件的專門活動。100.守法:又稱法的遵守,是指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依照法律規定,正確行使權利,切實履行義務的活動。101.違法:亦稱違法行為,是指具有法定責任能力的主體由于主觀上的過錯所實施的違反法律規定并具有一定社會危害性,依照現行法律應當予以追究的行為。102.法律監督: 狹義上的法律監督,是指專門國家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對法律實施所進行的監督。廣義上的法律監督,是指一切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對各種法律活動的合法性所進行的監督,它包括了狹義上的法律監督。1
24、03.法律推理: 狹義的法律推理,實際上是指司法判決推理,也就是法律適用的推理,是法律論證活動。它是以確認的具體案件事實和援用的法律規范這兩個已知判斷為前提運用推理為司法判決提供正當性理由。104.法律適用:將特定事實置于法律規范的要件之下,已獲知一定的結論的一種思維過程。105.法律解釋:是指一定的人、組織以及國家機關對法律法規的內容所作的必要的說明。106.歷史解釋:通關研究有關立法的歷史資料或從新舊法律的對比中了解法律的含義。107.體系解釋:也成邏輯解釋、系統解釋,是指將被解釋的法律條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個法律體系中,聯系此法條與其他法條的相互關系來解釋法律。108.目的解釋:從制定某一法律的目的來解釋法律。109.正式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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