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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公司章程 - 適合所有中小企業公司章程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以下簡稱公司法 )和中華人 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以下簡稱公司條例 )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 法規的規定, 由 * 、 * 共同出資設立 * 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公司”), 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或者未盡事宜, 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第三條公司名稱:第四條公司住所: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第五條經營范圍: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第六條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證件名稱證件號碼1、第五章 股東的名稱、

2、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第 七 條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及出資時間如下:股東名稱認繳出資額(萬元)占注冊出資比 例出資方式出資時間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第九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3)選舉和更換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

3、議;(10)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11)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擔保作出決定;(12)修改公司章程;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 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第十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 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每季召開一次;公司執行董事和公司監事提議 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第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

4、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 由執行董事委托的股東召集和主持。第十四條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 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第十五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 董事對公司股東會負責;執行董事任期 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 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如遇特殊情況需要解除職務的, 須經股東會過半票數通過。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1)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4)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

5、方案(5)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6)制定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7)擬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9)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十六條 公司法人代表,由股東會選舉產生,法人代表股東會負責,行 使下列職權:(1)向股東會報告工作。(2)執行股東會決議;(3)擬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5)代表公司對外簽署經營合作合同;(6)授權法人代表代表公司對外簽署經營合作合同;第十七條 公司設經理 1名,由股東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 行使下列職權:(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 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2)組織實施公司年

6、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結構設置方案;(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6)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非股東工作人員;(7)經理不是股東的,列席股東會會議。第十八條 公司設監事 1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對股東會負責, 監事任期每屆 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 故解除其職務,如遇特殊情況需要解除職務的,須經股東會過半票數通過。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1)檢查公司財務;(2)對執行董事、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行使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 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法定代表 人、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

7、的建議;(3)當執行董事、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 要求執行董事、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6)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對執行董事、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提 起訴訟;(7)在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時監事有進行調查的權利,并可以聘請會計 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第十九條 公司執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 監事。第七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第二十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

8、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 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 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 部門的規定制作并依照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送交各股東。第二十一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務 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第二十二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 定執行。第八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第二十三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時;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2)股東會決議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

9、需要解散的;(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 規定予以解散。第二十四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 清算。清算組應當在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 司登記機關辦理備案。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 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 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第二十五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 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 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

10、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 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有 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公司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 給股東。第二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 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 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第二十七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 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第九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第二十八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 20年, 從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第二十九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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