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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公司章程的約束力范圍問題公司章程的約束力范圍問題一、定義和約束范圍公司章程是當事人股東就如何創設公司、公司成立以后 如何經營以及將來公司如何終止等相關事項達成的合意, 是股東在締約階段形成的契約。一般而言,它只對公司、 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注:公司法第十一條規定: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 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具有約束力。)新公司法與舊公司法相比,從法律條文上看, 增加了公司章程的規定,強化了公司章程在公司法上的地 位。據統計,舊公司法中涉及公司章程的條文有46 條,占條文總數的20%,新公司法中涉及公司章程的 條文有64條,占條文總數的

2、29.2%o新公司法中涉及 公司章程的條文增加了 18條,通過簡單的數字分析對比, 我們可以發現公司章程在新公司法的地位的提高。二、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 員約束力的法理依據公司是基于章程才得以誕生,因此公司章程自然對公司 具有約束力。公司章程是股東就如何創設公司、公司成立以后如何經 營以及將來公司如何終止等相關事項達成的合意,是股東 在締約階段形成的契約。所以當然對股東有約束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是接受股東的委托為公司 服務的,而股東之間為創設公司而簽署的契約即公司章程 作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接受委托的前提則是很自 然的事情。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掌握著

3、公司事務的 決策權、監督權和執行權,他們在一定程度上控制著公司 的運行,他們的行為直接涉及到公司和股東的利益是否能 夠得到保障,再加上當今,已由“股東會中心主義'向“董事 會中心主義”和“經理中心主義”轉變,所以各國立法均規定 了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 義務。忠實義務源于英美法系的信托法理,董事、監事和 公司高管人員被認為是公司的受托人,公司的股東是信托 人,受托人應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忠實義務是指在 董事、監事和公司高管人員經營、管理公司時,必須以公 司利益為重,以積極保護和實現公司利益為己任,在公司 利益與個人利益發生沖突,不得將自身利益凌駕于公司利

4、益之上。我國公司法第148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 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 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 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 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董 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三、對普通員工沒有約束力普通員工由于其地位和所擔負的職責對公司的運行一般 而言不具備產生重大影響的條件,因此不受公司章程約 束。(對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掌握著公司事務 的決策權、監督權和執行權,他們在一定程度上控制著公 司的運行,他們的行為直接涉及到公司

5、和股東的利益是否 能夠得到保障)四、一般而言對第三人沒有約束力對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的登記進行查詢是第三人的權利, 第三人可以自由決定是否行使,行使與否而不會對其造成 不利后果,否則就違背了權利的本質。且公司的交易相對 人在資金、信息上的不對等對位,也不應當承認章程具有 對外效力。歐共體公司法第9(1)條規定:由公司的機關所實 施的行為對公司具有約束力,即使這些行為不在公司的目 的性范圍之內,除非這些行為超出了法律授予或法律允許 授予這些機關的權利范圍。公司如果能證明對方當事人知 道或不可能沒有意識到公司機關的行為是在公司目的之外 時,則公司可以不對第三人就機關的行為負責,但是公司 章程的披露本身

6、不能成為此種證明的足夠的證據。即章程 經公示后,并不能作為對抗第三人的充分要件。在我國,對公司章程的對外效力的認識也經歷了由肯定 到否定的發展歷程。初期承認章程的對外效力,認為公司 章程對第三人產生效力。如93年公司法中要求公司應 當有固定的經營范圍的規定,否則該交易行為無效。否認 階段:否認公司章程的對外效力,認為公司章程對公司外 部對象無約束力。如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對公司 超越經營范圍經營的行為不再認為當然無效,而是效力待 定。05年公司法也明確拋棄了公司經營范圍對公司權 利能力和行為能力限制的規定。再加上我國法律未要求公 司必須將其章程置于營業場所備第三人查詢。緊隨公司法 修改而

7、修訂的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9條卻并未將公司章 程納入公司的登記事項。1990年國家行政管理局、國家 檔案局企業法人登記檔案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查閱企 業法人登記檔案文件要持有關證件和信件,并按有關規定 的審批程序辦理。第三人既無法直接從公司營業場所了解 公司章程內容,也無法便捷的在工商登記機關了解公司章 程內容的情況下,還認為公司章程已公示充分,第三人知 道或應當知道公司章程內容,得出公司章程能夠對抗第三 人的結論,恐怕有顯失公平之嫌了。因此公司章程的對外效力有限的,其約束的只能是公司 及公司的內部人,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 的以外。五、一個例外:公司章程對特殊第三人的約束力在原則上,公司章程的內部約定對第三人沒有約束力, 公司章程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權限的限制原則上對第三 人也沒有約束力,除非第三人被明確告知公司章程對法定 代表人代表權限的限制。但是擔保就不一樣了,新公司法 第16條的規定的目的在于防止過去十分泛濫的公司亂擔保 現象作了這么一個規定,這就要求接受公司投資或者擔保 的一方有必要仔細審核公司的章程對投資或擔保數而是否 有限制,否則超過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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