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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民法知識點整理第一章 民法概述第一節 民法概念 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組織 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第二節 我國民法的調整對象 民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包括物權關 系、財產關系。財產關系: 是指人們在產品的生產和、分配、交 換和消費過程中所形成的具有經濟內容的關系。 平等主體間的財產關系具有以下 特點 :民事主體 在民法上的地位是平等的 當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等價有償平等主體間的財產關系包括財產所有關系 (物權 關系)和財產流轉關系(債權關系) 。財產所有關系: 因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財產 而發生的社會關系。財產流轉關系: 因轉移財產而發生的社會關系。
2、 民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人身關系:沒有財產內容但有人身屬性的社會關 系。是與人身不可分離、以人身利益為內容、不 直接體現財產利益的社會關系。 包括人格關系和 身份關系。人身關系的特點: 人身關系以主體的人身為其發 生存在的基礎具有非財產性 人身關系所體現的人身利益 具有專屬性人格關系:因民事主體的人格利益而發生的社會 關系。人格利益:人的生命、 健康、姓名、名稱、肖像、 名譽等方面的利益。人格權: 是民事主體依法固有的、 以人格利益為 客體、為維護主體的獨立人格所必備的權利。身份關系: 是基于一定的身份而產生的社會關 系。婚姻自主權不是身份權,而是人格權。第三節 民法的特點民法是權利法
3、民法內容主要是私法 將民法置于私法的范疇具有以下意義: 有助于在 私法領域提倡當事人意思自治 充分尊重和保障 自然人的財產權和人身權 明確民法的基本屬性 民法主要是實體法 民法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民法強調平等協商和等價有償原則 第三節 民法與鄰近法律部門的 區別 民法與經濟法 經濟法的內容主要包括:反不正當競爭法 反壟 斷法 產業政策法 預算法 農業法 銀行法 價格 法等法律民法和經濟法的主要 區別 :從調整對象看 民法 主要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 人身財產關系 ,經濟法 主要調整 經濟管理關系 此種關系一般不調整人 身關系。民法與商法民法與行政法 民事法律的調整方法具有 平等性 任意性 的特點
4、 行政法具有 強行性 其規范多為 強行法 ,一般不 允許當事人通過協商改變法律。行政法為公法 民法為私法。民法與勞動法 勞動法:是調整勞動關系以及與勞動掛席密切聯 系的一些關系的法律。勞動法與民法的 區別 在:從法律關系的性質看, 勞動關系在內容上既具有平等性 又具有隸屬 性。民事關系則是民事主體之間的關系。 從法律 規范看,民法的規范大多是 任意性 的,而勞動法 更多的是 強制性規范 。從法律關系的主體看, 勞 動關系的主體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 民法的主體 可是一切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組織, 甚至是國家。 民法與社會法第四節 民法的體系 商品關系的形成必須具備三個 條件 :必須要有獨 立的商品
5、“監護人” (所有者)必須要商品交換 者對商品享有所有權。 必須要商品交換者意思表 示一致。 主體制度 物權制度 所有權和其他財產制度是規范財產的所有和使 用關系的基本制度。所有權是商品生產和交換的前提, 也是商品生產 和交換的結果。債和合同制度 人格權制度知識產權制度 侵權責任制度 財產繼承制度第五節 民法的淵源 憲法 民事法律 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和頒布 的的民事立法文件,是我國民法的主要表現形 式。國務院 (最高國家行政機關)發布的民事法規、決議和命令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國家審判機關) 的指導性文 件國務院各部委依據法律、 行政法規所制定的規范 性文件地方性民事規范 國家認
6、可的民事習慣 第六節 民法的適用范圍 民法在時間上的適用范圍; 是指民事法律規范在 時間上所具有的法律效力 民法在空間上的適用范圍: 是指民事法律規范在 地域上所具有的效力 民法對人的適用范圍 第七節 我國民法的歷史發展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則 第一節 民法基本原則概述 基本原則的 功能 :民法的基本原則是民事立法的 準則民法的基本原則是民事主體 進行密使活動的基本準則民法的基本原則是裁判者對 民事法律、法規進行解釋的基本依據民法基本原則是民法學者討 論價值判斷問題時,應當權衡的主要因素。 相互之間的關系:平等原則是民法的基礎原則 私法自治原則是民法最重要、 最具代表性的原則 公平原則是對私法自
7、治原則的有益補充 誠實信 用原則與善良風俗原則都是以道德要求為核心 的,但善良風俗原則與誠實信用原則不同 誠實 信用原則和公序良俗原則是對私法自治原則的 必要限制,力圖謀求不同民事主體之間自由的和 諧共存。第二節 平等原則也稱為法律地位平等原則 平等原則首先體現為 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的準則, 即:立法者和裁判 者對于民事主體應當平等對待。第三節 私法自治原則私法自治原則: 又稱意思自治原則 是指法律確 認民事主體得自由的基于其意志去進行民事活 動的基本準則。 私法自治原則不是絕對的, 得以 限制民事主體自由的足夠充分且正當的理由就 是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第四節 公平原則公平原則 包含兩層含
8、義:一 是立法者和裁判者 在民事立法和司法的過程中應維持民事主體之 間的利益平衡;二是民事主體依據社會公認的公 平觀念從事民事活動, 以維持當事人之間的利益 均衡以及社會的平衡。第五節 誠實信用原則 任何當事人都要對他人誠實不欺、 恪守諾言、 講 究信用當事人應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權利、 在獲得利益的 同時 應充分尊重他人的利益和社會利益,不得 濫用權利。法官及仲裁處理民事案件時貫徹誠實信用原則, 主要體現在以事實為依據, 保護各方當事人的權 利,平衡當事人的利益。第六節 公序良俗原則公序良俗原則 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的合稱, 有 兩層含義:一 是從國家的角度定義公共秩序; 二是從社會角度定義善良
9、風俗 是指一切民事活 動應當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善良風俗原則與誠實信用 原則 不同,善良風俗原 則并不強制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積極的實現 特定的道德要求, 它只是消極的設定了民事主體 進行民事活動不得逾越的道德底線。 誠實信用原 則則強制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積極的實現特 定的道德要求,它設定了民事主體進行民事活動 必須滿足的道德標準。 因此善良風俗原則通常派 生禁止性規范,誠實信用原則通常派生強制性規 范。禁止性規范包括禁止虐待家人, 禁止訂立有違公 德的遺囑, 禁止有傷分化違反倫理的行為, 禁止 有損人格尊嚴的行為, 禁止限制婚姻自由的行為 和約定的行為。第三章 民事法律關系第一節 民事
10、法律關系概述民事法律關系:是民事法律規范調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而為核心內容和社會關系, 是民法所調整的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 身關系在法律上的表現。民事法律關系的 特征 :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間的 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民事法律關系主要是財 產關系民事法律關系的保障措 施具有補償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民事法律關系的分類:(一)財產法律關系和人身法律關系 財產法律關系: 因財產的所有和財產的流轉所形 成的,滿足民事主體財產利益所需要的民事法律 關系。如;財產所有權關系 買賣關系 租賃關系 等。人身法律關系: 與民事主體的人身不可分離, 為 滿足民事主體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關 系。
11、區分財產法律關系和人身法律關系的 意義 在于: 權利性質不同。財產法律關系確立的是財產權 利,通常時可以轉讓的。 人身法律關系確立的權 利與一般權利主體是不可分離的, 不能轉讓。 保 護方法不同。(二)絕對法律關系 (所有權關系) 和相對法律 關系(買賣關系)絕對法律關系: 是指與權利人相對應的義務人是 權利人以外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關系。相對法律關系: 是指與權利人相對應的義務人是 特定人的民事法律關系。(三)物權關系和債權關系物權關系: 是指權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 不需要 義務人實施某種積極行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 實現其權利的民事法律關系。債權關系:是指權利人必須由義務人的一定行為 相
12、配合,才能行使和實現其權利的民事法律關 系。第二節 民事法律關系的要素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 內容 客體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 簡稱民事主體, 是指參加 民事法律關系的人。 民事主體包括自然人、 法人、 其他組織和國家等。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主要包括民事主體所享有 的權利、 可以行使的權力、 負擔的義務以及受到 的其他法律拘束等。 其中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是 民事法律關系的核心要素。民事權利:是經由民法規范或者法院判決類型化 的自由, 基于這種自由, 民事主體或者保障自己 的利益,或者可以獲得法律上的利益。民事義務: 是法律上拘束的類型化, 這種法律上 的拘束,可以基于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意志 產生,
13、通常是要求民事主體為一定行為或者不為 一定行為,目的是滿足相對人權利的實現。主合同義務: 又稱主給付義務,屬于約定義務, 即直接決定民事主體間交易類型的民事義務。從合同義務: 又稱從給付義務, ;也屬于約定義 務,即輔助主合同義務實現債權人交易目的的民 事義務。附隨義務:屬于法定義務,即依據 誠實信用原則 , 根據合同的性質、 目的、交易習慣產生的民事義 務。只能在對方違反附隨義務時, 才能主張承擔 民事責任。誠信原則對合同義務的擴張 :先合同義務: 在合 同生效前締約雙方因締結合同而依法承擔的彼 此遵守信用的一種合同附隨義務。 比如,使用方 法的告知義務, 瑕疵的告知義務。 協作和照顧義 務
14、、保密義務、重要事項的告知義務等等。后合 同義務 92 條。間接義務: 又稱不真正義務,屬法定義務,是法 律要求民事主體謹慎對待自身利益的民事義務。 依據合同法 119 條規定;買賣合同雙方當事 人在對方違約后, 都“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 失擴大”即屬此類義務。當事人違反間接義務, 屬自甘冒險行為,無須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民事法律關系的 客體:指民事權利的民事義務所 指向的對象。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主要有五類,即物、行為、 智力成果以及商業標志、人身利益和權利。債權法律關系的客體是行為; 人身權法律關系的 客體是人身利益; 知識產權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智 力成果以及商業標志等。第三節 民事法律事實
15、 民事法律事實:是民法認可的能夠引起民事法律 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客觀現象。 民事法律事實的分類:事件和行為 事件:是指與當事人的意志無關, 能夠引起民事 法律后果的客觀現象。 例如;國家的征收使當事 人喪失財產所有權。行為:是指當事人的有意識的活動。 行為可分為 表示行為和非表示行為。 表示行為包括民事行為 和準民事行為,非表示行為包括事實行為。民事行為: 是指行為人基于其意志設立、變更、 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行為。準民事行為:是指行為人實施的有助于確定民事 法律關系相關事實因素的意愿表達或者事實通 知行為。準民事行為主要包括:催告和通知等。 事實行為: 指行為人實施的一定行為。 一旦符
16、合 了法律的構成要件, 不管當事人主觀上是否有確 立、變更、或消滅某一民事法律關系的意思,都 會由于法律的規定, 從而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效 果的行為。 這種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的產生、 變更 和消滅的兩個以上的事實總和, 叫做民事法律關 系的事實構成。民事法律關系的 主體:自然人本國公民 外國 人無國籍人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法人 企業法人 公司企 業法人 有限公司法人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非公司企業法人非企業法人 事業單 位法人機關法 人社會團體法人其他組織 法人分支機構 合伙組織 個人獨資企業 設立中的法人 國家(特殊情況下) 第四章 自然人第一節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 概念 特征 開始 終止 自
17、然人: 即生物學意義上的人, 是基于出生而取 得民事主體資格的人。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 是指法律賦予自然人得 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民事權利能力與其享有的民事權利的主要區別: 民事權利能力是一種資格, 民事權利是民事法律 關系的要素。民事權利能力 既是權利能力也是 義務能力。根據民法通則第 9 條規定,自然 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不能放棄或者轉讓, 而自 然人的民事權利可以依法放棄或者轉讓。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 特征: 普遍性與平等性 不可轉讓性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 我國采用 獨立 呼吸說。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終于死亡。
18、包括生理死亡 和宣告死亡,我國以呼吸和心跳均告停止為自然 人生理死亡的時間。第二節 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概念 劃分 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行為能力的 宣告 終止 訴訟行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是指自然人能夠獨立通 過意思表示,進行民事行為的能力。 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權利能力的區別: P48 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的 劃分: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無民事行為能力的能力。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是指自然人具有的通過自己 獨立的意思表示進行民事行為的能力。 我國民法通則第 11 條第 1 款規定:“十八周 歲以上 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 是完全民事
19、行為 能力人。”民法通則第 11 條第 2 款規定:“十 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 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 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 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人。”未成年人得單獨實施的民事行為:純獲利益或被免除義務的行為使未成年人自由財產行為未成年人得成年人得營業行為被許可的未同和請求勞動報酬締結勞動合的定型化行為日常生活中限制民事行為能力(10人18):是指自然人獨 立通過意思表示進行民事行為的能力受到一定 的限制。我國民法通則 第 12 條第 1 款規定: “十周歲以上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人。”我國民法通則第 13 條第 2 款規定:“不能完全(羽0)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包括 癡呆癥人
20、)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是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獨 立的意思表示進行民事行為的能力。 我國民法 通則第 12 條第 2 款規定:“不滿十周歲的未成 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13條第 1款規定: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的人是無民事行 為能力人。”宣告自然人為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 限制 民事 行為能力人, 必須具備以下 要件:自然人須為精 神病人 須經其利害關系人申請第三節 自然人的民事責任能力概念 其他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責任能力: 是指自然人對自己的侵 權行為、債務不履行行為以及其他民事違法行 為,如違反先合同義務的行為等承擔民事責任的 能力。自然人的侵權責任能
21、力: 即自然人對自己的侵權 行為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自然人致他人損害: 即使該自然人為無民事行為 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只要有財產 的,即有責任能力,應承擔責任;無財產的,即 無責任能力, 由監護人承擔責任, 監護人盡力監 護職責的,可以適當減輕其責任。可見,就侵權 損害賠償責任而言,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固有責 任能力,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也得有責任能 力。就 停止損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 等 侵權責任的承擔方式, 無論自然人行為能力狀況 如何,都有責任能力。就 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賠禮道歉 等侵權責任的承擔方式, 完全民事行為 能力人自然具備責任能力。 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2、 人如在具體情形下具備認識其責任所必要的理 解力,即具備責任能力。對于 債務不履行行為 ,無論該自然人的行為能力 狀況如何, 該自然人都有責任能力, 都得相應的 民事責任。監護人未盡監護職責 致使無完全民事 行為能力人承擔債務不履行責任的, 應對被監護 人承擔責任。就 締約過失責任 情形,自然人的責任能力問題, 應區別對待。 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者, 自然具 備責任能力。 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者, 如在具體 情形下具備認識其責任所必要的理解力, 即具備 責任能力。第四節 監護概念 沿革 性質 設定 內容 終止 監護:是指對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 財產 及其他合法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一種民事法
23、 律制度。履行監督和保護職責的人, 稱為監護人。 監護權的 性質: 權利說 義務說 職責說 監護人的 設定:監護人可以是一人, 也可以是數 人,但應當是具有監護能力的人。根據民法通 則司法解釋第 11 條,認定監護人的監護能力, 應當根據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狀況、 經濟條件以及 與被監護人在生活上的聯系狀況等因素確定。 我國監護人的 設定方式 有:(一)法定監護 指監 護人是由法律規定直接規定而設置的監護。 (1) 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 姐 ( 3)與未成年熱 聯系密切的, 愿意承擔監護責任, 又經未成年人 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 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其他親屬和朋友。 沒
24、有 以上監護人的, 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的單位或者 未成年人得住所所在地居民委員會、 村民委員會 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根據民法通則第 17 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 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應由下列 人員擔任監護人:(1)配偶 ( 2)父母 (3)成 年子女( 4)其他近親屬 (5)與精神病人關系 密切、愿意承擔監護責任 又經精神病人的所在 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 村民委員會同意 的其他親屬和朋友。(二)協議確定監護人 (三) 委托監護 (四) 遺囑監護 監護權的內容:民法通則第 18 條規定;“監 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 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
25、利益外, 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包括以下內容: 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 財產及其 他合法權益 擔任被監護人的法定代理人 教育 和照顧被監護人監護關系的終止:得基于以下原因 對于未成年人得監護,自被監護人成年之日起,監護關系自然終止 對于精神病人的監護, 只有當精神病人痊愈, 由 人民法院作出撤銷其監護的裁決時, 加護關系才 能終止。監護人不宜繼續擔任監護人或者監護人不履行 監護職責,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 單位的申請,經查明事實,撤銷監護人資格,監 護關系終止。監護人或者被監護人一方死亡或者監護人成為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第五節 自然人的姓名 戶籍 住所 身份
26、證 姓名:是指自然人借以相互識別的文字符號系統 的總稱。民法通則第 15條規定;“公民以他的戶籍所 在地的居住地位住所, 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 的,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 ”自然人離開住所地 最后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為經常居住地。 確定自然人的住所,對于決定國籍、案件管轄、 司法文書送達地點、 債務履行地、 國際私法上準 據法的適用, 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地等, 都有重 要的法律意義。戶籍: 是以戶為單位記載自然人的姓名、出生、 住所、結婚、離婚、收養、失蹤和死亡等事項的 法律文件。第六節 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宣告失蹤: 是指自然人離開自己的住所, 下落不 明達到法定期限, 經利害關系人申請,
27、 由人民法 院宣告其為失蹤人的法律制度。宣告自然人失蹤應具備的 條件:須有自然人下落 不明滿 2 年的事實須由利害關系 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須由人民法院 依照法定程序宣告 公告期為 3 個月 下落不明:是指自然人離開最后居住地后沒有音 訊的狀況。依據民法通則司法解釋第 28 條, 下落不明的起算時間, 從公民音訊消失之次日 起算。利害關系人: 依據民通司法解釋 24 條,包 括被申請宣告失蹤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 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 及其他與被申請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 如 自然人的債權人和債務人。宣告失蹤的 法律后果:是為失蹤人設立財產代管 人。民通第 22
28、條規定;“被宣告失蹤的人重新出 現或者確知他的下落, 經由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 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失蹤宣告。 ” 宣告死亡: 是指自然人離開自己的住所, 下落不 明達到法定期限, 經厲害關系任申請, 由人民法 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宣告自然人死亡須具備的 條件 :自然人下落不明 須達到法定的期間須有利害關系 人的申請須由人民法院 進行宣告 一般情況下,自然人離開住所下落不明滿 4 年 的;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 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 2 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宣告他死亡。 戰 爭期間下落不明的, 申請宣告死亡的失蹤時間使 用 4 年的規定。宣告死亡的公告期為 1 年, 因意外事故 下
29、落不 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 宣 告死亡的公告期為 3 個月 。申請宣告死亡的利害關系人 順序:( 1)配偶 (2) 父母、子女 ( 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母、 孫子女、外孫子女 (4)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 系的人。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主要包括被宣告死亡的自 然人與其配偶之間婚姻婚姻關系消滅; 他的繼承 人因此可以繼承其遺產; 受遺贈人可以取得遺贈 等。民通第 24 條第 2 款規定,有民事行為能力 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 仍然能夠獨立參加各種民 事活動, 其實施的民事行為仍然可以有效的。 再 婚、子女已被他人收養的不恢復。第七節 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個體工商戶:
30、自然人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 依法 經核準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個體工商戶責任的承擔: 個人經營的個體工商 戶,以全部個人財產承擔無限清償責任, 而不是 以全部家庭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家庭經營的 個體工商戶,應以家庭共有財產來承擔清償責 任。雖然是個體經營, 但以家庭財產進行投資, 或經 營收入所得主要為家庭成員享受, 或經營所得作 為夫妻共同財產, 也應以家庭或夫妻共同財產承 擔無限連帶責任。農村承包經營戶: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 在 法律允許的范圍內, 按照承包合同規定從事商品 經營的。農村承包經營戶的責任承擔: 以個人名義承包經 營的,應以個人財產承擔無限責任; 以家庭名義 承包
31、經營的,應以家庭共有財產承擔無限責任。 第五章 合伙概念 合伙人出資和合伙財產 合伙內部關系 退 伙和入伙 隱名合伙 合伙的終止合伙:是指自然、法人或其他組織訂立合伙合同, 共同出資、合伙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的營 利性組織。合伙包括個人合伙、合伙型聯營與合伙企業。 個人合伙: 是指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按照協議, 各 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共同經營、共同勞 動。合伙型聯營: 又稱半緊密型聯營。 即企業之間或 者企業、 事業單位之間共同經營, 但不具備法人 條件的聯營。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合 伙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 限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企業 由普通合伙人組
32、成, 合伙人對合伙 企業債務承擔 無限連帶責任 。有限合伙企業是由 普通合伙人與有限合伙人組成的, 其中普通合伙 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橫擔無限連帶責任。 在合伙企 業領取執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業名義從事 經營活動。合伙人 普通企業 無限責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 第五十五條有限合伙企業(有些承擔有限責任,有 些承擔無限責任) 合伙人的出資是合伙進行業務活動的物質基礎。 民通第 30 條規定,合伙人可以提供 資金、 實物、技術 等作為出資。合伙企業法第 16條 則規定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 物、知識產權、 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 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隨著交易發展, 許多合伙人是
33、以信用和單純不作 為作為出資。 信用出資: 是指以合伙人在社會上 之名望供合伙使用。 單純不作為; 是指防止某個 人作和自己有競爭力的行為。合伙財產的構成: 一般來說, 合伙財產既包括合 伙人的最初出資 (含出資請求權 ), 以及用出資資 金購買和以其他方式取得的財產, 也包括在合伙 經營期間所取得的贏利和利息。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 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 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轉讓其財產份額 的,除非合伙協議另有規定, 否則在同等條件下, 其他合伙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合伙人以其在合 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 須經其
34、他合伙人一 致同意。 出質: 物權法 第十九章第三節 合伙的債務承擔合伙債務: 是指于合伙關系存續期間, 合伙以其 字號或全體合伙人的名義, 在與第三人發生的民 事法律關系中所承擔的債務, 承擔合伙債務的財 產應以合伙人財產和各合伙人的個人財產為限, 普通合伙人應以自己的全部財產承擔債務的清 償責任,即普通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責 任。對于其他合伙人是否有義務以 個人財產代替其 他合伙人清償合伙債務 ?各個國家和地區的立 法有分擔主義 和連帶主義 的區別。就個人合伙和 合伙企業中的普通合伙人, 我國現行民事立法采 連帶主義。如民通第 35條第 2款規定:“合 伙人對合伙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35、法律另有規定 的除外,償還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的數額 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合伙的債 權熱有權向任何一個、 幾個或者全體合伙人提出 履行債務的請求。 普通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 務的,各合伙人應當承擔 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并存主義:對合伙債務, 債權人可就合伙財產和 合伙人的個人財產選擇請求清償。補充連帶主義: 對合伙債務, 債權人應首先要求 以合伙財產作為清償, 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 各 個合伙人就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對于 同時存在合伙債務和合伙人個人債務 ,債權 人權利的實現問題, 有合伙債權優先原則和雙重 優先權原則之別。 合伙債權優先原則 :是指合伙 債權人就合伙財
36、產優先受償, 不足部分, 與合伙 人個人債權人就合伙人的個人財產共同受償。 雙 重優先權原則 :是指合伙人個人的債權人優先于 合伙的債權人從合伙人的個人財產中得到滿足, 合伙債權人優先于合伙人個人的債權人從合伙 財產中得到滿足。我國審判實踐采用雙重優先權原則, 即按照以下 原則承擔合伙債務: 合伙人的 共有財產首先 應用 于償還合伙債務。償還之后若有剩余共有財產 的,應根據各合伙人享有的份額進行分割, 再分別用于清償合伙人的個人債務; 反之,合伙人的 個人財產首先應用于償還個人債務, 償還個人債 務之后若有剩余的,再用以償還合伙債務。 表見合伙:某人雖然不是某現存合伙的真正合伙 人,但他以言辭
37、、 文字或行為表明他是該合伙的 合伙人, 或者同意他人以言辭、 文字或行為表明 該某人為某現存合伙的合伙人, 從而使第三人相 信這種表述并對該合伙施以信用, 則在該某人與 現存合伙之間產生表見合伙。 表見合伙也要對第 三人承擔合伙人的責任。合伙的內部關系 合伙的一個重要特點是合伙人共同管理、 共同經 營。民通第 34 條規定:“個人合伙的經營活動, 由合伙人共同決定,合伙人有執行和監督的權 利。”合伙內部的損益分配 通常情況下,各合伙人應按其在合伙中出資份額 的比例分享贏利和分擔虧損;在有合同約定時, 應按約定的辦法進行分配。依舊合伙企業法第 33 條規定,合伙協議不 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
38、分合伙人或者由部 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 應當注意的是, 有限合 伙企業的合伙協議可以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 部分合伙人。退伙:是指合伙人脫離合伙關系, 喪失合伙人的 資格。退伙分為生命退伙(任意退伙)和法定退 伙。我國現行民事立法上的退伙包括協議退伙、 約定退伙、聲明退伙、法定退伙等。協議退伙: 是指基于合伙人之間達成的協議, 某 一合伙人退伙。約定退伙: 是指合伙合同約定的退伙事由具備, 合伙人脫離合伙。聲明退伙: 是指基于合伙人的意思退伙。 應當提 前 30 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法定退伙: 是指發法律規定的條件滿足, 合伙人 脫離合伙。合伙人被依法認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39、的, 經其他合伙人一致 同意的, 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人, 普通合伙企 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合伙企業法第 49 條,合伙人因未履行出資 義務、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 失,因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或者因 合伙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 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對合伙人的 除名決議 應 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 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 30 日內,向 人民法院起訴。退貨時有未了解的合伙企業事務的, 待了結后進 行結算。入伙:是指合伙成立后, 第三人加入合伙并取得 合伙人的資格。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 承擔無限連 帶責任 。隱
40、名合伙:是指當事人在協議中約定一方對于他 方所經營的事業出資而分享其利益并分擔其損 失的合伙。隱名合伙人只能以貨幣、 實物和知識產權等作為 出資,不能以信用和勞務出資。合伙的解散 包括自愿解散和強制解散。合伙解散并不意味著合伙即終止。 合伙解散后應 進行清算,清算完畢,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合伙 方終止。清算結束,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 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 15 日內向企業登記機 關報送清算報告, 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此時, 合伙企業才終止。第六章 法人第一節 法人制度概述一 法人的概念、沿革和特征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依 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這
41、 種組織既可以是人的結合團體, 也可以是依特殊 目的所組織的財產。法人的基本法律特征: 法人是依法成立的一種社 會組織。這是法人與自然人之間的最大區別。法人擁有獨立的財產或者 經費法人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法人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參加民事活動法人的優點:籌集資本便利 規模大 風險小二 法人的本質法人擬制說, 除自然人外無獨立人格的存在, 對 于法律所擬制的人應采取限制的態度, 表現為法 人應經過國家的特許才能成立。法人否認說, 也就是不承認法人存在的各種學 說。法人實在說, 法人并不是法律虛構的, 也并非是 沒有團體意思和利益, 而是一種客體觀存在的主 體。該說又分為“ 有機體說” 和“組織體說 ”有
42、機體說又稱為團體人格說或者具體實在說 組織 體說額代表人物米休德等認為, 法人是一種具有 區別于 i 成員的個體意志和利益的組織體。三 法人的分類(一)以法人 設立的目的及所依據的法律 不同, 可以將法人區分為 公法人 和私法人。在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以實現公共福利為目 的,依據公法設立、組織的法人公法人。追求私人目的,依據私法所設立的法人為私法人。(二)以法人成立的基礎為標準, 可以把私法人 分為社團法人 和財團法人 。社團法人是以人的組合作為法人成立基礎的私 法人,所以又稱法人型人合組織, 例如各種公司、 合作社、各種協會、學會等都是社團法人。財團 法人是以一定的目的財產作為成立基礎的私法
43、 人。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的區分意義在于, 前者以人 為基礎,后者以特定財產為基礎, 導致一下 差別: 設立行為的差別 社團法人的設立行為,限于生 前行為, 并是二人以上所為的共同行為, 簡稱社 團章程行為。 財團法人的設立行為, 是行為人所 為的捐助行為,簡稱捐助行為,不限于生前行為, 可以是死因行為。設立程序的差別設立人地位的差別 變更和解散的條件不同內部組織不同 財團法人有時設有受益人。P72(三)以法人的設立目的為標準, 可將私法人區 分為公益法人 和營利法人 。以營利為目的設立的法人是營利法人, 反之為公 益法人。我國現行法上對于法人的分類 :在民通中, 法人被分為企業法人、 機關法人
44、、 事業單位法人 和社會團體法人。企業法人: 以從事生產、流通、科技等活動為內 容,以獲取贏利和增加積累、 創造社會財富為目 的、它是一種營利性的社會經濟組織。依據現行法,我國的企業法人有是那種分類方 法;一是根據所有制性質將企業法人分為全民所 有制企業法人、 集體所有制企業法人、 私營企業 法人;二是根據是否有外資參與, 將企業法人分 為中資企業法人、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人、 中外 合作經營企業法人和外資企業法人; 三是根據企 業的組合形式, 將企業分為單一企業法人、 聯營 企業法人和公司法人。機關法人: 是指依法享有國家賦予的公權力, 并 因行使職權的需要而具備的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
45、為能力的國家機關 事業單位法人: 是指為了社會公益目的, 由國家 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 從 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 織。事業單位法人不以營利為目的。社會團體法人: 是指中國公民自愿組成, 為實現 會員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 法人。社會團體法人可分為學術性社會團體法 人、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 專業性社會團體法人 及聯合性社會團體法人等。第二節 法人的成立一 設立中的法人應具備的條件(一)依法設立依法設立: 是指作為設立中法人的社會組織, 其 成立必須合法,其設立目的和宗旨要符合國家利 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要求, 它的組織機構設立方 式等要符合
46、法律的要求。(二)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或者必要的經費來 源必要的經費或者經費來源,主要是對于設立機 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法人的要求。(三)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法人必須具備一定的組織機構, 如權力機關、 執 行機關、監督機關等。行政區劃 +字號 +行業 +組織形式(四)滿足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 設立中的法人盡管可以經由設立程序, 取得法人 資格,但其本人并非法人。 設立中的法人得作為 其他組織的一種,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 在取得法人資格前, 得適用合伙的相關規則, 其 成員應對設立中的法人對外發生的債務承擔無 限連帶責任。 一旦法人設立成功, 設立中法人的 各項權利和義務由成立的法
47、人享有或者負擔。二 法人設立的 原則 自由設立主義 又稱放任主義,即國家對于對于 法人的設立,不加任何干涉,不作任何限制,完 全由當事人自由處斷。特許設立主義 也稱立法特許主義 即法人的設 立需有專門的法令或者國家特別許可。 許可設立主義 又稱核準設立主義 之法人設立 時除了應符合法律規定的除外, 還要經過主管行 政官署的批準, 主管機關依照規定進行審查, 作 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準則設立主義 也稱登記主義 指法律預先規定 法人成立的條件, 設立人可依照該條件設立, 一 旦符合法人的成立條件, 無須經過主管部門的批 準,就可直接到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法人即可成 立。強制設立主義 即國家以法
48、律規定某種行業或者 某種情況下必須設立一定法人組織的設立原則。 三 法人的名稱和住所 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第三節 法人的民事能力一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 就是法人能夠以自己的名 義參與民事法律關系并且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 民事義務的資格。 法人自成立之時具有民事權利能力。自身性質的限制 法律法規的限制二 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是法人以自己的獨立意志 進行民事行為的能力。我國就法人本質采法人實在說。 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具有以下特點: 法人的行為能力和權利能力同時產生、同時終 止。自然人的行為能力通常是由自己來實現、 法人則 不同、法人的行為能力通常是由
49、法人的機關或者 法人機關委托的代理人來實現。三 目的范圍(指法人的經營范圍)對企業法人 的限制目前主要有以下 認識: 一為權利能力限制說 二 為行為能力限制說 三為 代表權限制說 (我國所 采取的限制說)四為內部責任說 就經營范圍對企業法人的限制, 以前述不同的認 識為前提,歲企業法人超出經營范圍所為的民事行為效力的判斷也就不同。唯有行為能力限制說 及代表權限制說在利益衡 量上較好的兼顧了各方當事人的利益, 而且符合 我國現行民事立法的規定。合同法司法解釋一 第 10 條規定;“當事人超 越經營范圍訂立合同, 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 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煙草) 以及法律、行政法
50、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 ” 企業法人的行為能力: 是指企業法人以自己的獨 立意志去進行民事行為的能力, 而企業法人的經 營范圍是企業法人的出資者控制自身投資風險 的手段, 二者并無邏輯上的關聯, 采行為能力限 制說缺乏形式上的正當性。四 法人的民事責任能力法人的民事責任能力: 是指法人據以獨立承擔民 事責任的資格。法人具有民事責任能力,可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其中企業法人以其全部財產承擔民事責任, 企業 法人的投資者則僅承擔有限責任。五 公司人格否認制度 公司人格否認: 又稱揭開公司面紗, 是指對照法 人制度的目的, 就某一具有法人資格的公司, 貫 徹其形式上的獨立性, 會導致違反了正義、 衡平 的后果。我國公司法第 20 條第三款規定;“公司股東 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 逃避債 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 應當對公司債務 承擔連帶責任。”第四節 法人的機關及法人分支機構一 法人機關的概念、種類法人的機關: 是根據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對內管理法人事務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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