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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精選優質文檔-傾情為你奉上揭陽市區垃圾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加強市區垃圾管理,創造清潔、優美的工作、生活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廣東省城市垃圾管理條例等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垃圾,是指單位和個人產生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程殘土等,不包括工業固體廢物、醫療廢物、危險廢物。第三條 市區范圍內(榕城區、東山區、揭陽經濟開發試驗區)垃圾的管理適用于本辦法。第四條 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區垃圾管理的指導、協調和監督工作。榕城區、東山區、揭陽經濟開發試驗區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各自轄區內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和管理監督工作。第

2、五條 市區垃圾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屬地管理、管干分開、公眾參與的原則。第六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采用先進手段回收利用垃圾。市區垃圾要積極推行分類收集、分類處理,逐步實現垃圾治理的無害化、資源化和減量化。第七條 市區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應當逐步實行專業化、社會化、市場化運營和管理。第八條 單位和個人有權對亂丟、亂倒、亂排垃圾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舉報屬實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予以獎勵。第九條 生活垃圾要全面實施袋裝化,由所在社區或物業管理企業負責收集管理,清運要做到日產日清。市場攤區產生的垃圾由市場管理單位負責收集管理,由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有償清運。禁止揀拾人員翻扒袋裝垃圾;禁止從樓上扔棄垃

3、圾。第十條 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以及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按照建設部環境衛生設施規范設置垃圾收集容器。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設置,應便于使用和清運,達到規定的密閉要求。各類小型商店、攤點必須自備垃圾容器。第十一條 經有關部門批準的生活垃圾設施建設項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設計;設施建成后,不得擅自改變用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壞、擅自拆除、封閉或遷移生活垃圾設施;不得阻撓建設生活垃圾設施。因城市建設等原因確需拆除的,建設單位必須按照“等量還建”的原則提報拆遷方案,經所屬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審核批準。第十二條 實行生活垃圾袋裝收集的區域,應同時撤除原有的生活垃圾箱(桶)。單位和

4、居民必須自行將生活垃圾裝入垃圾袋中,扎緊口袋,并按下列規定放置、收集和運輸:(一) 居民應當按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的要求,將生活垃圾投入到指定的生活垃圾收集點。(二)臨街單位(含個體工商戶),不得將袋裝生活垃圾沿街(綠化帶)擺放,由環境衛生作業單位定時上門清掃、收集、運輸。(三)單位產生的生活垃圾,可自行收集、運輸,也可以委托環境衛生作業單位有償清運。(四)市區綠化管養范圍區域的垃圾,由環境衛生作業單位負責清掃、收集、運送到各屬地垃圾轉運站,各屬地垃圾轉運站應無償開放。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把垃圾排放到市區綠化管養范圍內。第十三條 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收集的地區,有關單位和個人應按分類規定,將垃圾分類袋裝

5、,投入相應的垃圾容器。第十四條 廢舊家具等大件廢棄物,應當投放到指定的收集場所,不得隨意投放。第十五條 居民應按規定的標準繳納清潔衛生費和生活垃圾處理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準。第十六條 易燃易爆性物品、毒害性物品、腐蝕性物品、壓力容器等危險性物品,應按相關規定處理,不得堆放在生活垃圾收集(轉運)場(站)。第十七條 除生活垃圾外,凡排放垃圾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排放前到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辦理排放批準手續,同時簽訂環境衛生責任狀。辦理排放批準手續應當提報垃圾的種類和數量,其中排放建筑垃圾和工程殘土應當提報拆遷或挖掘計劃及可供計算排放量的圖紙等資料。第十八條 排放建筑垃圾、工程殘土等垃圾,

6、由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及實際排放量進行核定。第十九條 賓館、飯店、食堂等單位產生的垃圾應交由專業部門進行收集、運輸和處置利用,不得傾倒在生活垃圾收集(轉運)場(站、點)。第二十條 醫療廢物應當按國家規定處置。第二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裝修裝飾產生的垃圾,不得排放到生活垃圾收集(轉運)場(站),應當自行裝袋、集中放置,由物業或社區通知所屬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清運,費用由排放單位或個人承擔。第二十二條 排放建筑垃圾和工程殘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經市區屬地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批準,按指定的路線、地點運輸、排放,并取得排放回執單,禁止亂排亂卸。第二十三條 建筑垃圾和工程殘土回填場地由屬地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確

7、定。單位需要回填建筑垃圾或工程殘土的,必須到屬地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辦理回填批準手續,并到指定的地點回填。第二十四條 凡從事市區垃圾和其它散流體物料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屬地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辦理準運手續。運輸車輛必須密閉加蓋,未實行密閉加蓋的車輛,應按規定的標準進行密封改裝。第二十五條 各類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及時清除垃圾,所在屬地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對垃圾清除情況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的,相關部門不得組織竣工驗收。第二十六條 排放垃圾的單位和個人要按規定繳納垃圾排放處理費。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并予以處罰:(一)對個人亂丟、亂倒、亂排垃圾污物的,

8、予以罰款。(二)對單位未辦理排放批準手續、回填批準手續或已辦理有關手續未按規定排放、回填垃圾的,責令清理,并予以罰款。(三)未辦理排放或回填批準手續排放或回填垃圾的,按違章排放量或回填量,以每車次予以罰款。(四)運輸垃圾未取得回執單的,除責令責任者補辦回執單外,并予以罰款。(五)未及時清運垃圾的,對責任者予以罰款。(六)對亂排放餐飲污水的,對責任者予以罰款。(七)對揀拾人員翻扒袋(桶)裝垃圾的,對責任者予以罰款。(八)擅自設立垃圾排放場地的,責令關閉、清除垃圾,并予以罰款。(九)運輸垃圾及其它散流體物料的車輛,沿途灑落,造成污染的,責令清掃并對責任者予以罰款。(十)對混排垃圾的,按每車次予以罰

9、款。(十一)對沿街(包括綠化帶內)擺放生活垃圾的,責令責任者清除垃圾,并予以罰款;不按規定的地點、方式傾倒生活垃圾或將生活垃圾倒在垃圾收集容器外的,責令責任者改正,并予以罰款。(十二)擅自侵占、封閉、損毀、拆除或遷移生活垃圾設施的,責令責任者改正,并予以罰款。第二十八條 運輸中亂排亂卸垃圾情節嚴重的,由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收回準運手續,不得再從事垃圾和散流體物料的運輸。第二十九條 亂排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清掃,拒不清掃的,由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清掃,其費用由違者承擔。第三十條 對亂排垃圾拒不接受行政處罰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可滯留其車輛,接受處罰后予以返還。第三十一條 對侮辱、毆打環境衛生作業人員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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