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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Ch1 (術語)1.國際商法:調整國際商事交易和商事組織等商事關系的各種法律法規的總稱。政治意義-國家與國家之間/地理意義-跨越國界2. 國際商事條約/公約:國家間締結的國際商事協定,一般情況下僅對締結國有約束力,對非締結國無約束力,但是當事人可以通過約定使條約對其具有約束力 3.國際商事慣例:國際經濟法主體重復類似的行為而上升但對其具有約束力的規范/是在長期的商業或貿易實踐基礎上發展起來的用于解決國際商事問題的實體法性質的國際慣例。4.大陸法系:指19世紀初以來歐洲大部分國家以羅馬法為基礎建立起來的、以1804年法國民法典和1896年德國民法典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國家或地區效仿這種制度
2、而建立起來的法律制度 5.英美法系:以中世紀英國法為基礎,以英國法和美國法為代表,融合相關法律因素逐步形成的世界性法律體系 6.判例法:指高級法院的判決中所確立的法律原則或規則,對以后的判決具有約束力或影響力7.先例約束力原則:法院在判決中所包括的判決理由對作出判例的法院本身和對下級法院日后處理同類案件均具有約束力。1.國際商法產生的依據:國際商事公約+國際商事慣例+各國商事立法。2.國際商事慣例的效力:與國際公約相比沒有普遍的約束力,無法與國際公約的效力相比,但是在某些具體的當事人之間卻像國際公約一樣具有普遍的約束力,甚至有些國際慣例被納入其國內法。3.慣例與習慣的差異:國際慣例的形成要有一
3、個漫長的過程,先是一個習慣的形成,再由習慣上升為慣例,成為國際商事的一個組成部分。4.大陸法系不承認判例法的效力。5. 大陸法系的特色:從法律淵源傳統-制定法為其主要法律淵源 從法典編纂傳統-一些基本法律一般采用系統法典形式 從法律結構傳統-其法律基本結構是在公法和私法的分類基礎上建立的 從運用法律的推理方法-大陸法系的法官通常采用演繹法 從訴訟程序傳統-傾向于職權主義 6.英美法系的特色:法律淵源以判例法為主法律結構上分為普通法和衡平法法學教育上偏重職業教育判例適用上采用區別技術法官的遴選上實行優秀的律師任法官制度 7.兩大法系的區別:法律淵源不同-大陸*成文法/英美*判例法受羅馬法影響不同
4、-大陸*深受影響/英美*間接影響法律結構不同-大陸*公法和私法/英美*普通法和衡平法法律推理方式不同-大陸*以一般規則到個別案件的演繹法,法官審理案件是以通用的法律處理個別的具體問題/英美*從判例到判例進而總結出法律的一般規則的歸納法,上訴法院以上的法官事實上可以創造法律規則即所謂的“法官造法”法官權限不同-英美*法官可以創造新法律訴訟程序不同-大陸*職權制,重實體輕程序/英美*對抗制,輕實體重程序法律分類不同-大陸*依據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不同即所謂的調整對象的不同,劃分出不同的法律部分如民法商法刑法等/英美*無劃分,單行法規比較多,靈活性大。8.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區別:救濟方式不同-普*金錢補
5、償+返還財產/衡*實際履行+禁令訴訟程序不同-普*陪審團制度+聽取口頭答辯,采用口頭詢問的方式審理案件/衡*不設陪審團+書面審理法律規則的效力層次不同-在普通法規則和衡平法規則發生抵觸或不一致時以衡平法為準法院組織系統不同-王座法庭*普通法/樞密大臣法庭*衡平法法律術語不同。9.中國法律的解釋:立法解釋-在我國立法解釋權屬于全國人大常委會,此解釋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立法解釋是行政解釋和司法解釋的基礎,立法解釋的效力最高行政解釋-由國家行政機關對于不屬于審判和檢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的具體應用問題以及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規進行的解釋司法解釋-國家最高司法機關對司法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問題所做的解釋,分為最
6、高人民法院的審判解釋+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檢察解釋+這兩個機關聯合作出的解釋,前兩個有原則性分歧時應報請全國大常委會解釋或決定。Ch2. (術語)1.公司:依照法定的條件與程序設立的、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法人。2.揭開公司面紗:指在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時,法院為保護公司債權人利益,否定公司獨立的人格,令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3.獨立董事:與公司的交易活動沒有實質性的、直接的或間接的利害關系,從公司外部選聘的董事。1. 公司發起人的責任: 發起人之間的相互責任-在公司成立前,他們之間的關系是一種互相委托共擔風險的關系,對設立公司的全部費用和
7、債務負連帶責任。 發起人對公司所承擔的責任-承擔接受公司委托辦事的責任,發起人再公司成立前以公司名義所訂合同為無效。直接對股東和債權人負責。2.股東會的職責:選任和解任董事/決定紅利的分派/變更公司的章程及公司的章程細則/增加或減少公司的資本/決定公司的合并或解散。3.董事會的職責: 負責召集股東會;執行股東會決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決定公司的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批準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聽取總經理的工作報告并作出決議 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方案; 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終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項提出方案 聘任或解聘公司總經
8、理、副總經理、財務部門負責人,并決定其獎懲。4.公司法人:依照公司法設立的,有獨立的財產,能夠依自己的名義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并以自己的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組織。5.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從理論上說,大多數國家仍然認為股東大會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重要的決策和領導機構。6.公司章程的效力:公司章程只有在公司成立后,關于公司的規定才生效。只有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后,關于他們的規定才發生法律效力。Ch3. (術語)1.代理:指代理人按照本人的授權,代表本人同第三人訂立合同或為其他的法律行為,由此而產生的權利與義務直接對本人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制
9、度。2.代理權:代理人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試試法律行為,為被代理人設定、變更或消滅民事法律關系的權利3.法定代理:凡不是基于本人的意思產生的代理 4.意定代理:基于本人的意思而產生的代理,這種意思可以口頭或書面,也可向與代理人打交道的第三人表示。5.默示代理:指除明示代理以外的因雙方存在的關系或特別的行為而產生的代理 6.明示代理:本人以明示的方式指定某人作為他的代理人7.客觀必須的代理:在一個人受委托照管、托運另一個人的財產,為了保存這種財產而必須采取某種行動時產生的 8.不容否認的代理:指代理人并不具有本人的明示或默示授權,但因本人的言行使第三人有合理根據認為該無權代理人擁有授權,則
10、該代理人有關行為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擔的代理 9.追認的代理: 一般來說代理人未經授權或超出授權的范圍,而以本人的名義同第三人訂立了合同,這個合同對本人是沒有約束力的。本人在事后或承認這個合同,這種行動成為追認。10.直接代理:代理人以代表的身份同第三人訂立合同,這個合同約束本人與第三人,在這種情況下代理人必須指明本人的姓名,也可以不指出本人姓名,而僅僅聲明他是受他人委托進行交易的 11.間接代理:代理人以他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但是而為了本人利益而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日后他再將合同的權利義務通過另外一個合同移轉于本人的 12.顯名代理:代理人在訂立合同時已指出本人的姓名 13.隱名代理:
11、代理人在訂約時表示有代理關系存在但沒有指出本人的姓名14.未披露本人的代理:代理人雖得到本人的授權,但他在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既不披露由本人的存在,也不表明自己代理人的身份,而直接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15.無權代理:不具有代理權的當事人所實施的代理行為-表見代理(廣義):行為人沒有代理權,但交易相對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的無權代理 -狹義指表見代理以外的無權代理 16.復代理:指代理人為被代理人的利益將其所享有的代理權轉托他人而產生的代理,又稱再代理 1. 代理權的產生: 大陸法系-法定代理+意定代理 英美法系-明示代理+默示代理+不容否認的代理+客觀必須的代理+追認的代理 2. 客觀必
12、須的代理適用條件: 行使這種代理權是實際上和商業上所必需的 代理人在行使權力前無法與委托人取得聯系以得到指示 代理人所采取的措施必須是善意的,并且必須考慮到所有有關當事人的利益。3.代理關系的終止:根據當事人的行為+根據法律 4.單方面撤回代理權的限制:可以在代理關系存續期間撤回代理權,但在終止前須事先給代理人以合理時間的通知。具體國家以及其限制:大陸法國家(法意瑞荷等)-本人在終止代理合同時必須在相當長的時間以前通知代理人英美法國家-如果代理權的授予是與代理人的利益結合在一起時本人就不能單方面撤回代理權。5.代理的法律關系:大陸法-直接代理+間接代理,英美法-顯名代理+隱名代理+未披露本人的
13、代理。6.間接代理和復代理的區別:間接代理比如經紀公司;復代理比如A委托B買煙,B有事,又委托C去買。7.當代理人未披露被代理人的存在,而以自己的名義訂立合同時,其法律后果在大陸法和英美法中有何差異? 大陸法認為:如果代理人是以他個人的身份同第三人訂立合同,則無論代理人事先是否得到本人的授權,這個合同都將認為是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代理人必須對合同負責。在這種情況下,本人原則上同第三人沒有直接的法律上的聯系。所以上述代理人未披露被代理人的存在,而以自己的名義訂立合同時,直接認定為與當事人之間的關系,代理人必須對合同負責。英美法認為:未披露代理關系的被代理人擁有一種以其自身名義并為自身利益收
14、回由代理人訂立的合同的介入權。被代理人原則上可以直接取得該合同上的權利和義務,無須代理人與被代理人在訂立一個轉讓權利、義務關系的合同。同時,第三方發現真正的被代理人后,擁有選擇權,選擇任何一方承擔合同義務或對其中一方提起訴訟。8.表見代理的成立條:交易相對人為善意,就其善意負擔舉證責任;無權代理人與第三人所為的民事行為,具有法律行為的一般有效要件和代理行為的表面特征。Ch4.(術語)1.合同:兩個或兩個以上當事人依法達成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2.對價:合同一方得到的某種權利、利益、利潤或好處,或是他方當事人克制自己不行使某項權利或遭受某項損失或承擔某項義務。3.要約:發盤
15、或發價-指一方向另一方提出愿意根據一定條件與對方訂立合同,并含有一旦該要約被對方承諾時,即對提出要約的一方產生約束力的一種意思表示 4.約因:訂約當事人產生該項債務所追求的最接近和直接的目的5.要約邀請: 指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6.要約的撤回:在要約人發出要約后,到達受要約人之前取消其要約的行為7.要約的撤銷:在要約生效以后使要約歸于消滅的行為8.承諾:指受要約人按照要約所指定的方式,對要約的內容表示同意的一種意思表示。9.情勢變遷: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發生情勢變更,致合同之基礎動搖或喪失,若繼續維持合同原有效力顯失公平,允許變更合同內容或者解除合同。10
16、.不可抗力:如果合同的不履行非因過錯所致,未履行的一方可以被免除履行義務。1.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別:如果是要約,它一經對方承諾,要約人即須受到約束,合同即告成立;如果是要約邀請,則即使對方完全同意或接受該要約邀請所提出的條件,發出該項要約邀請的一方仍不受約束,除非他對此表示承諾或確認,否則合同仍不能成立。2.要約的拘束力:指要約一旦生效后對雙方當事人的強制力。一般來說,要約對于受要約人是沒有拘束力的要約對要約人的拘束力:指要約人發出要約之后在對方承諾之前能否反悔,能否把要約的內容予以變更,或把要約撤回或撤銷的問題。3.要約不得撤銷的幾個情形:要約寫明承諾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
17、受要約人有理由信賴該項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本著對該項要約的信賴行事4. .合同的生效應具備的要件:當事人之間必須通過要約與承諾兩個階段達成協議 當事人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能力 合同必須有對價或合法的約因 合同的標的和內容必須合法 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勢要求 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 5.承諾的生效時間:英美法系-投郵主義*指承諾于承諾的信件或電報寄出時生效;大陸法系-到達主義*指承諾于承諾的文件到達要約人時生效 (國際上+我國都傾向于此)6.有效的承諾需要具備的條件:須由受要約人對要約人作出;須是對要約的回復;須是對要約的無條件接受;須采用要約限定的承諾方式,除非未采用該方式并不會損害要約
18、人的利益。 7.反要約:是指受要約人將原要約的內容加以擴張、限制或變更后而予以接受的行為。受要約方對收到的要約提出異議或者從本質上改變了原要約,他所發出的就不能視作是承諾而是反要約。8.要約的構成要件:要約必須表明要約人愿意按照要約中所提出的條件同對方訂立合同的意向 要約的內容具有確定性 要約必須傳到受要約人時才能生效(到達原則) Ch5(術語)1.FOB: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裝運港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指賣方必須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在指定的裝運港將貨物交至賣方指定的船上,并負擔貨物越過船舷為止的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和費用2.CF
19、R: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antion)-成本加運費(.指定目的港)*指賣方負責租船訂艙并按合同規定的裝運港和期限將合同貨物裝上運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負責貨物裝上船為止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3.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保險費、運費(.指定目的港)*指賣方負責租船訂艙并按合同規定的裝運港和期限將合同貨物裝上運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并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及運費,負責貨物裝上船為止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4.貿易術語:在長期的國際貿易實踐中產生的,用以明確國際貿
20、易商品的價格構成,說明交貨地點或到貨地點,劃分買賣雙方的風險、責任和費用等問題,并用英文縮寫表示的一種專門用語5.根本違約:指違約方的這種違約行為直接損害了受害方對合同的預期利益 6.預期違約:在合同訂立之后履行期到來之前,一方明示或默示其將不履行合同 7.接受:指買方認定貨物與合同相符,承認貨物所有權已轉移至買方的行為。8.品質擔保:賣方對其所售貨物的質量、特性或適用性承擔的責任 9.權利擔保:在訂立合同時賣方應保證其所售貨物的所有權不因存在買方所不知的瑕疵而被追奪,從而影響買方的利益。10.EXW(Ex Works)是指當賣方在其所在地或合同中其他指定的地點(如工場、工廠或倉庫)將未經出口
21、清關且未將貨物裝上任何運輸工具上的貨物置于買方處置時,即完成交貨 11.DDP: Delivered Duty Paid(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稅后交貨(指定目的港)*指賣方在指定的目的地,辦理完進口清關手續,將在交貨運輸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貨物交與買方,完成交貨。12.違約責任:因當事人違反合同義務而產生的一種民事責任,主要表現為財產責任 1.賣方的義務:交付貨物義務;擔保義務,買方的義務:支付貨款;接收貨物 2.EXW術語下賣方承擔最小責任,而DDP術語下賣方承擔最大責任 3.FOB/CIF/CFR的區別:4.違約補救措施:賣違買救-要求實際履行/交付替代物/
22、修理/減價/宣告合同無效 買違賣救-要求履行義務/宣告合同無效 5.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的適用范圍:營業地在不同國家(地區)的當事人之間所訂立的貨物銷售合同。6.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法律特征:用以說明買賣雙方在交易中的責任、費用、風險劃分和明確買賣雙方各自的權利義務,以避免因各國不同解釋而出現的不確定性 Ch6.(術語)1.提單:指用以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貨物已經由承運人接收或者裝船,以及承運人保證據已交付貨物的單證 2.清潔提單:提單上未附加表明貨物表面狀況有缺陷的批注的提單 3.光船租賃合同:由船舶所有人提供不配備船員的光船,由租船人雇用船員,在約定期限內占有、使用船舶,并支付約
23、定租金的租船合同 4.近因原則:指判斷風險事故與保險標的的損失之間的關系,從而確定保險補償或給付責任的基本原則 5.推定全損:指貨物全部毀滅或因受損而失去原有用途,或被保險人已無可挽回地喪失了保險標的 6.共同海損:指在海上運輸中,船舶、貨物遭到共同危險,船方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作出特別犧牲或支出的特殊費用 7.單獨海損:貨物由承保風險引起的不屬于共同海損的部分損失 8.保險價值:保險標的在保險責任開始時的實際價值加附加費用的總和 9.保險利益:指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合法的利害關系 10.保險金額:指經當事人約定并在保險單上載明的由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受損失負責賠償的最高數額,也是保
24、險人計算保險費的主要依據 1.提單只是運輸合同的證據 2.提單的作用:代表貨物所有權的憑證;承運人接管貨物或將貨物裝船的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證明 3.承運人的基本義務:謹慎處理使船舶適航;妥善謹慎的管理貨物;不進行不合理饒航、合理速遣 4.保險如何賠償:不足額保險-保險人按保險金額占保險價值的比例對損失負賠償責任 超額保險-超出保險價值的部分概不負責 5.簡述共同海損與單獨海損的區別: 造成海損的原因不同-單獨海損是由所承保的風險直接導致的船、貨的損失,而共同海損是為解除或減輕風險,人為地有意識地采取合理措施造成的損失 損失的承擔者不同-單獨海損的損失,由受損者自己承擔,而共同海損的損失則
25、由受益各方根據獲救利益的大小按比例分攤 損失的內容不同。單獨海損僅指損失本身,而共同海損則包括損失及由此產生的費用 損失的構成不同-單獨海損一般是指貨物本身的損失,不包括費 用損失,而共同海損既包括貨物犧牲,又包括因采取共同海損措施而引起的 費用; 涉及的利益方不一樣-共同海損是為船貨各方的共同利益所受的損失;而單獨海損則只涉及到損失方個人的利益。 6.簡述代位求償權與委付的區別:委付適用于推定全損;而代位適用于全部損失或部分損失 委付轉讓的是保險標的之所有權及其他有關的權利和義務;而代位是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委付是保險人取得保險標的之所有權后,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賠款;而代位是以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支付賠償為前提。 Ch7.(術語)1.票據行為:以發生票據上的權利義務關系為目的所實施的書面行為 2.票據權:指持票人依照票據請求支付票據所載金額的權力 3.匯票: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指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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