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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科學事業單位財務制度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科學事業單位的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科技事業發展,根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制定本制度。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納入事業財務管理體系的國有科學事業單位。第三條科學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事業的方針;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與資金供給的關系,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的關系,國家、單位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系。第四條科學事業單位財務管理是單位經濟管理的核心,單位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編制單位預算,科學配置資金;依法組織收入,努力節約支出;建立健全財務規章制度,規范內部經濟秩序;加強經濟核算,提高資金

2、使用效益;加強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如實反映單位財務狀況,對單位經濟活動進行預測、控制和監督。第五條單位的財務活動在單位負責人的領導下,由單位財務部門統一管理。第二章單位預算管理第六條科學事業單位預算是單位根據事業發展計劃和任務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第七條國家對科學事業單位實行核定收支、定額或者定項補助、超支不補、結余留用的預算管理辦法。國家根據科技事業發展計劃和科學事業單位特點、財務收支狀況、承擔國家科技任務情況以及國家財政政策和財力可能,對單位實行定額或者定項補助的管理辦法。(一)對主要從事理論研究、基礎研究和社會公益研究的單位,以及國家賦予專業服務和管理職能的單位,實行定額或者定

3、項補助。(二)對主要從事技術開發研究和科技服務的單位,實行定項補助,定項補助可以為零。第八條少數非財政補助收入大于支出較多的科學事業單位,可以實行收入上繳辦法。具體辦法由財政部門會同財務主管部門制定。第九條預算編制內容科學事業單位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收入預算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和其他收入。支出預算包括事業支出、經營支出、自籌基本建設支出、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和上繳上級支出。單位預算必須全面反映單位的收入和支出內容。第十條預算編制要求在科學事業單位負責人主持下,財政部門會同其他有關業務部門,參考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根據預算年度的收入增減因素

4、和措施,測算編制收入預算;根據事業發展需要與財力可能,測算編制支出預算。編制收支預算必須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統籌兼顧、保證重點的原則。單位不得編制赤字預算。第十一條預算編制和審批程序科學事業單位應當根據事業發展計劃提出預算建議數,經財務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報財政部門核定預算控制數(一級預算單位直接報財政部門,下同)。單位根據財政部門下達的預算控制數編制單位預算,由財務主管部門匯總報財政部門審核批復后執行。第十二條預算調整科學事業單位預算在執行過程中,國家對財政補助收入和從事財政專戶核撥的預算外資金一般不予調整。當上級下達的事業計劃有較大調整,或者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增加或者減少支出,對預算執行影響

5、較大時,單位可以報請財務主管部門或者財政部門調整預算。其余收入部分需要調增或者調減的,由單位自行調整,并報財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單位收入預算調整后,相應調增或者調減支出預算。第三章收入管理第十三條收入是科學事業單位開展業務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包括:(一)財政補助收入,即單位從財政部門取得的事業經費。(二)上級補助收入,即單位從財務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三)事業收入,即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國家規定應當上繳國庫的預算資金和應當繳入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不計入事業收入;從財政專戶核撥的預算外資金和部門經核準不上繳財政專戶管理的

6、預算外資金,計入事業收入。(四)經營收入,即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的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五)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即單位附屬獨立核算的生產、經營和服務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上繳的收入。(六)其他收入,即單位除上述規定范圍以外的各項收入,包括投資收益、利息收入、捐贈收入、收取的違約金等。第十四條科學事業單位的事業收入包括:(一)科研收入,即單位承擔科研課題(項目)和接受委托研制樣品樣機取得的收入。(二)技術收入,即單位對外提供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和技術承包取得的收入。技術轉讓收入,即單位有償轉讓專利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等科技成果取得的收入。技術咨詢收入,

7、即單位提供專業信息、可行性研究、技術和經濟論證等智力服務取得的收入。技術服務收入,即單位對外提供技術設計、工藝編制、分析測試、標準配方、標準審定、分析化驗、攝像制圖等專業技術服務取得的收入。技術培訓收入,即單位接受委托對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技術指導和專業訓練取得的收入。技術承包收入,即單位承包工程中的技術合同項目和技術引進中的消化吸收項目取得的收入。(三)學術活動收入,即單位開展學術交流、學術期刊出版等活動取得的收入。(四)科普活動收入,即單位開展科學知識宣傳、講座和科技展覽等活動取得的收入。(五)試制產品收入,即單位從事中間試驗產品的試制取得的收入??茖W事業單位上述五項收入中屬于從財政專戶領撥的

8、預算外資金以及經財政部門核準不上繳財政專戶管理的預算外資金,作為單位的預算外收入計入事業收入,同時,在預算外資金收支計劃表中反映。第十五條科學事業單位的經營收入包括:(一)產品(商品)銷售收入,即單位通過銷售定型、批量產品(不包括試制產品)和經銷商品取得的收入。(二)經營服務收入,即單位對外提供餐飲、住宿和交通運輸等經營服務活動取得的收入。(三)工程承包收入,即單位承包建筑、安裝、維修等工程取得的收入。(四)租賃收入,即單位出租、出借暫時閑置的儀器設備、房屋、場地等取得的收入。(五)其他經營收入,即單位取得的除上述收入以外的經營收入。第十六條科學事業單位收入管理的要求。(一)單位組織收入要嚴格

9、遵守國家政策規定,各項收入的來源應當合理合法。(二)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范圍和標準。調整收費范圍和標準,必須按規定程序報經有關部門批準。(三)單位必須按規定使用財政、稅務等部門統一印制的票據。(四)單位應當加強帳戶管理,各項收入要及時入帳,防止收入流失。(五)單位的各項收入必須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和管理。第四章支出及成本費用管理第十七條支出是科學事業單位開展業務及其他活動發生的資金耗費和損失。包括:(一)事業支出,即單位開展專業業務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支出,按用途分為基本工資、補助工資、其他工資、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障費、助學金、公務費、業務費、設備購置費、修繕費和其它費用。(二)

10、經營支出,即單位在專業業務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支出,按用途分為基本工資、補助工資、其他工資、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障費、公務費、業務費、設備購置費、修繕費和其它費用。(三)自籌基本建設支出,即單位用財政補助收入以外的資金安排自籌基本建設發生的支出。單位自籌資金安排基本建設,應先落實資金來源,并按審批權限,報經有關部門列入基本建設計劃。單位應在保證正常事業支出需要,保持正常預算收支平衡的基礎上,統籌安排自籌基本建設支出,并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批。核定的自籌基本建設資金納入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四)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即單位用財政補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對附屬單位補助發生的支出。(五

11、)上繳上級支出,即實行收入上繳辦法的單位,按照規定的定額或者比例上繳上級單位的支出。第十八條科學事業單位對同一期間發生的各項支出,應當按用途歸集到事業支出和經營支出的相關科目中。無法直接歸集的,應當在事業支出和經營支出的相關科目中合理分攤。經營支出應當與經營收入配比。第十九條科學事業單位從財政部門和財務主管部門取得的有指定項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單獨核算的專項資金,應當在統一的會計帳簿中專項予以核算,按照規定的用途開支,并按照要求定期向財政部門和財務主管部門報告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項目完成后,應當報送專項資金支出決算和使用效果的書面報告,接受財政部門和財務主管部門的檢查、驗收。第二十條為加強支出管理,

12、主要從事應用開發研究和科技服務的科學事業單位,以及其他有條件的單位,可根據專業業務及其輔助活動、生產經營活動以及經濟管理的實際需要,實行內部成本費用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實行內部成本費用管理辦法的科學事業單位,應以研究室、業務部、課題組等為核算單位,以科研課題、項目、產品等為基本核算對象,進行多層次的成本費用核算。成本費用開支劃分為:(一)直接費用,即單位在科研、生產過程中直接耗用的材料、支付的工資及其他直接支出所發生的費用。直接費用直接計入科研課題、項目、產品等成本中。(二)間接費用,即單位內各研究室、業務部、車間等部門為組織和管理科研生產活動所發生的費用。間接費用按一定比例分配計入各課題、項

13、目和產品等成本中。(三)期間費用,即單位行政管理部門為組織和管理科研生產經營活動所發生的管理費用、銷售費用和財務費用等。期間費用計入當期結余。第二十二條科學事業單位的實驗廠、中試車間以及其他生產經營部門,應當實行獨立核算,并參照執行同行業或者相近行業企業財務制度。因規模較小或者承擔的科研試驗和研制任務較重,不具備獨立核算條件的,應當實行內部成本費用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為保證國家事業財務管理體系的統一性和完整性,實行內部成本費用管理辦法的科學事業單位,其成本費用應當按照支出用途分別歸集到事業支出和經營支出的相關科目中。第二十四條科學事業單位支出及成本費用管理的要求:(一)單位支出及成本費用開支的

14、范圍和標準,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國家沒有統一規定的,由單位自行規定,報財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單位的規定違反國家法律和政策的,財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二)單位應當根據資金管理要求安排各項支出。(三)單位應當按照實際發生數列報支出。第五章結余及其分配第二十五條結余是科學事業單位年度收入與支出相抵后的余額。第二十六條科學事業單位的結余(不含實行預算外資金結余上繳辦法的預算外資金結余),除專項資金按照規定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外,可以按照規定提取職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為事業基金,用于彌補單位以后年度收支差額。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科學事業單位的經營收入結余應當單獨反映

15、。經營收支結余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彌補以前年度經營收入發生的虧損,按照規定提取科技成果轉化基金,其余部分并入單位的結余中進行分配。第六章專用基金管理第二十七條專用基金是科學事業單位按照規定提取或者設置的具有專門用途的資金。包括:(一)修購基金,即單位按照事業收入和經營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繕費和設備購置費中列支(各列),以及按照其他規定轉入,用于固定資產維修和購置的資金。(二)職工福利基金,即按照結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規定提取轉入,用于單位職工的集體福利設施、集體福利待遇的資金。(三)醫療基金,即未納入國家公費醫療經費開支范圍的單位,按規定提取并參照公費醫療有關規定直接用于職工公費醫療

16、開支的資金。(四)科技成果轉化基金,即單位按照事業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業務費中列支,以及在經營收支結余中提取轉入,用于科技成果轉化的資金。(五)其它基金,即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或者設置的資金。第二十八條專用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辦法,國家有統一規定的,按照統一規定執行;沒有統一規定的,由財務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確定。第七章資產管理第二十九條資產是科學事業單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財產、債權和其它權利。第三十條科學事業單位的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第三十一條流動資產是指科學事業單位可以在一年以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應收及預付款

17、項、存貨、在研項目和在制產品等。存貨是指單位在開展業務活動及其他活動中為銷售或者耗用而儲存的資產,包括產成品和各類材料、燃料、包裝物及低值易耗品等。單位應當加強流動資產的管理,建立健全對現金及各種存款的內部管理制度;對應收及預付款項及時清理;對存貨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盤點,保證帳實相符。發生的盤虧、報廢和毀損,應當及時查明原因,按照規定處理。對在研項目和在制產品按照合同要求或者完成進度情況及時結算或結轉。第三十二條固定資產是指一般設備單位價值在元以上、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是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

18、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固定資產一般分為六類:房屋的建筑物;專用設備;一般設備;標本、文物和陳列品;圖書;其它固定資產。財務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系統的具體情況制定各類固定資產明細目錄。第三十三條科學事業單位應當指定專門機構或者專人對固定資產進行管理,年度終了前必須進行全面清查盤點,做到帳、物、卡相符,對于盤盈、盤虧的固定資產應當按規定及時進行處理。第三十四條科學事業單位報廢和轉讓的固定資產,一般經單位負責人批準后核銷。報廢和轉讓大型的、精密或者貴重的設備,應當經過有關部門鑒定,報財務主管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批準。第三十五條無形資產是指科學事業單位擁有的、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為單位提

19、供某種權利的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和其他財產權利。單位應當加強無形資產的保護。單位轉讓無形資產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取得的收入計入事業收入,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單位取得無形資產發生的支出,計入事業支出。第三十六條對外投資是指科學事業單位用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等向其他單位的投資。單位對外投資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報經財務主管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批準。對外投資必須進行充分的技術和經濟論證,堅持投資回報原則,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單位利用實物、無形資產等對外投資,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資產評估。第三十七條科學事業單位對外單位投

20、入的要求回報的投資,應當用于興辦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依法簽訂投資協議或者合同,明確投資者、受資者與經營者之間的責任、權利和利益。第八章負債管理第三十八條負債是科學事業單位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產或者勞務償還的債務。包括:(一)借入款項,即單位開展各項活動向財政部門、上級單位、金融機構以及其它單位借入的款項。(二)合同預收款項,即單位與國家有關部門及外單位簽訂研究和試制合同以及其他經濟合同后,按合同規定預收的款項。包括政府專項合同款項和委托合同款項及其他合同款項等。(三)應付款項,即單位按照規定和要求,應付而暫時未付的各種款項。(四)暫存款項,即單位從其他單位或者

21、個人收到的代為保管或者暫時尚未確定性質的款項。(五)應繳款項,即單位按照規定應當上繳而未繳的款項。包括應當上繳財政預算的資金和上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應繳稅金以及其他應繳款項。第三十九條科學事業單位應當對不同性質和不同期限的負債進行分類管理。對借入款項應當按時清償;對合同預收款項在合同完成或者階段性完成后及時結轉為收入;對應付款項,要按時清付;對各項應繳稅費,應當依據國家法律法規計繳。第九章財務清算第四十條科學事業單位按照規定劃轉撤并時,應當對單位的財產、債權和債務進行清算。第四十一條科學事業單位財務清算期間,應當在財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下成立財務清算機構。財務清

22、算機構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對單位的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清理,編制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意見,做好國有資產的移交、接收和劃轉的準備工作。第四十二條財務清算意見報經財務主管部門審核并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批準后,由財務清算機構妥善處理單位各項遺留問題。第四十三條科學事業單位財務清算結束后,經財務主管部門審核并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批準,其資產分別按照下列辦法進行處理:(一)因隸屬關系改變,成建制劃轉的單位,全部資產無償移交,并相應劃轉事業經費指標。(二)轉為企業管理的單位,其全部資產扣除負債后,轉作國家資本金。(三)撤銷的單位,全部資產由財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準處理。(四)合并的單位,全部資產移交接收單位或者新組建單位,合并后多余的國有資產由財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準處理。第十章財務報告和財務分析第四十四條財務報告是科學事業單位一定時期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總結性書面文件。財務報告集中、總括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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