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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違反資產重組承諾的民事責任分析【摘要】違反資產重組承諾的行為對證券市場和相關主體產生重大影響,可分為虛假陳述型、 操縱市場型和非典型侵權型三類。前兩類行為的民事責任可適用現行證券法等規定,后一類行 為既非違反信息公開義務的行為,也非違約行為或締約過失行為,而屬于現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典型 侵權行為之外的侵權行為,其歸責原則應是過錯推定而非簡單的過錯原則?!娟P鍵詞】違反資產重組承諾行為;界定;類型;民事責任近年來,在中國證券市場上屢屢發生當事人作出資產重組承諾、而后乂違反承諾的事件,引起 社會各界極大反響和熱烈討論。一方面,證券lj場上的資產覓組如火如荼,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 動輒作出增持股本、禁售

2、股份、收購股權或注入優良資產等承諾;另一方面,由于各種因素所導致 的違反重組承諾行為又接二連三地發生,從而對證券山場形成巨大的沖擊。基于證券市場的特殊性, 投資考往往直接依賴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作出投資選擇,市場價格對于相關信息具有高度敏感 性。因此,無論是重組承諾行為還是違反承諾行為,都會引發相關股票價格的劇烈波動,對市場參 與者造成重人影響,而違反承諾的行為更會對投資者造成重大損失。由此引發的問題是,投資者是 否可以就相關主體違反承諾的行為追究其民事責任?此種責任的追究是否可以適用我國證券法 關于虛假陳述、操縱市場、證券欺詐等的規定?本文將i韋i繞此一問題展開分析,并為進一步的法律 規定提

3、供法理依據。一、違反資產重組承諾行為的典型事件與法律界定在近年發生的違反資產重組承諾并引起民事責任探討的事件中,有關太工天成和深國商公司的 資產重組是其屮較為典型的兩個:(一)太丁天成暫緩重大資產重組事件2008年10月,山西煤銷集團以2. 0358億元的價格受讓了山西太原理工資產經營管理有限公 司持有的太工天成20%的股份。山西煤銷集團同時承諾,在未來12個月內將逐步向太工天成注入 優質煤炭資產,并增持太工天成股份,變更太工天成的主營業務,給上市公司股東更豐厚的冋報。 當年10月和12月該筆股權轉讓經山西省國資委和國務院國資委批準,山西煤俏集團成為太工犬成 實際控制人。山西煤銷集團是我國最大

4、的煤炭運銷專業企業,總資產406億,優良資產眾多。其雄 厚的實力和資產注入承諾令一些投資者對太工夭成寄予厚望,也成為一些投資者買入該股的理由。 然而,山西煤銷集團卻遲遲沒有辦理相關股權過戶手續。2009年8月27 口,太工天成突然發布了 重大事項暨停牌公告,稱山西煤銷集團正在籌劃與公司有關的重大資產重組事項,因存在垂人 不確定性,公司股票將于2009年8刀27 r起連續停牌。然而,在停牌30天后,太工天成乂公告中止了該資產重組事項。9刀25 h,太工天成發布暫 緩重大資產重組事宜暨復牌公告稱,出于在規定時間內無法完成覓大資產重組所需必耍條件,公 司實際控制人山西煤銷集團暫緩實施重人資產重組事項

5、,并承諾在股票復牌之口起3個月內不再籌 劃重大資產重組。公告還稱,因集團公司產權關系尚未全部理順,公司資產難以在短期內梳理完成, 宣布暫緩重大資產重組事宜。(二)深國商控股股東違背收購承諾事件百利亞太投資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27 f1以協議轉讓的方式收購原人股東所持3026萬股深 國商可流通b股(占深國商總股本的13.7%),并于2009年5月4日在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中 披露:“百利亞太及其實際控制人、一致行動人承諾在未來12個刀內不減持通過上述收購所持有 的深國商30264192股b股股份。同時,在未來12個月內,百利亞太及其實際控制人、一致行動人 將在適當的時機,以適當的方式,繼續增持

6、上市公司股份,以擴大控股比例”。上述深國商股份于2009年7月7日完成過戶登記。2009年10月15 0,白利亞太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張晶與鄭康豪簽訂百利亞太投資有限 公司股份轉讓協議書,約定鄭康豪受讓張晶所持有的百利亞太51%的股權,并于2009年10刀16 ei在香港完成上述股份的過戶手續,此行為嚴重違背了上述承諾。借助于控股股東承諾所營造的重 組預期,深國商股價在停牌前表現較為強勢,10月12 f1停牌前一天更是放量封住漲停板。而重組 中止,深國商前景難測,股價復牌后如果出現大跌,將套牢許多此前高位追入的投資者。此外,證券市場資產重組中違背承諾的熱議事件還有如中國鋁業違反收購承諾事件、東

7、方銀星 重組流產事件、上海舜元重組天發事件等。通過對實踐屮發生的違反承諾事件的實證觀察和分析,可以歸納出該類行為的幾個特點:首先,資產重組中違反承諾行為的目標公司一般都是上市公司。只有在股票于證券市場中公開 交易和口由流通的前提下,這種重組承諾或違反承諾的行為才會對公司股票價值以及投資者(或潛 在投資者)的利益產生重大影響。其次,資產重組中作出承諾或違反承諾的行為主體一般都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 人??毓晒蓶|或實際控制人掌握著公司最終的控制權,有權制定或批準公司的重大經營決策和方針, 最容易對公司相關的利益主體產生垂人影響。再次,關于資產重紐的承諾一般是以公示方式作出的。在實踐中,資產

8、重組的承諾都是以上市 公司公告的方式作出,其面向社會具有公示作用。其承諾的內容通常會對市場價格和投資者的判斷 產生誘導性影響,而這也正是其為后來的違反承諾行為承擔民事責任的重要原因z-o最后,關于資產重組的承諾一般都是證券市場的利好信息,而違反承諾的行為則往往是市場的 利空信息。因此,可以依據資產重組中違反承諾行為(廣義上不僅局限于重組承諾,還包括如并購、股改、 禁售等承諾)的特征,將這一類行為作如下的界定:所謂違反資產重組承諾的行為,就是在證券市 場中,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等相關主體公開作出具有市場利好性質的關于資產重組等方 面的承諾后,在公示的期限內不履行承諾內容,或明確表示不再履

9、行承諾的行為。二、違反承諾行為對證券市場和和關主體的重大影響據相關資料顯示,滬深兩市在2009年,共計發生重大資產重組事件愈500次,尤其在四季度, 甚至達到了平均一個交易h就有23起重組事件的頻率。而在這各種各樣的重組屮,最終失敗或 流產的不乏其例。其屮,有的是因為客觀障礙,有的則屬于違反承諾的有意選擇或安排。而由于股 票價格對上市公司重組信息的高度敏感,無論何種重組信息都會引起相關股票價格的劇烈波動,并 進而對市場或投資者產生重大影響。首先,對于證券市場來說,違反承諾行為的劇烈影響主要體現在股票價格。當一個資產重組的 承諾作出,這種重組信息往往利好而導致股票價格暴漲。而一旦違反承諾的行為作

10、出,則這種利空 信息乂會導致股價暴跌。同時,這種承諾以及違反承諾的行為不僅會引起1=1標公司個股的價格波動, 也可能引起相應題材股票價格的劇烈聯動。由此,也擾亂了證券市場的正常秩序。其次,對于控股股東等資產重紐的參與者及其關聯方來說,很可能通過違反承諾的行為獲取暴 利。一旦資產重組的利好消息放hi,目標公司的股票價格便會被相應推高,此時控股股東或實際控 制人,包括其關聯方等便可以趁機轉讓或減持股份,從而避免本應承擔的巨額損失或乘機套取巨額 利益。如吉林制藥重組案中,該公司在業績大虧的情況下,借助3次高調的資產垂組承諾,使得其 股票價格在近兩個月內一路飆升,并有九個交易日封于漲停。而近兩個月后,

11、吉林制藥就宣布重組 失敗,后發現作為第二大股東的明日實業在此期間大肆減持已解禁的股份,共套現125億元。最后,對于普通投資者來說,違反承諾的行為可能使其獲得豐厚的收益,但更為普遍的情況是 損失慘重。許多投資者在承諾作出后,基于利好信息而選擇購買1=1標公司的股票,從而在違反承諾 行為所導致的市場價格變動后被套牢。如吉林制藥覓組案中,隨著覓組上市公司宣告重組失敗,其 股票在2008年數次跌停,導致不少中小股東于高點被套,損失慘重。在違反資產重組承諾行為所造成的各種影響中,對于證券市場投資者利益的損害是最令人關注 的焦點問題。投資者的損失是否應當得到賠償?如何賠償?能否尋求司法救濟?最終的民事責任

12、應由 誰來承擔?由此引發的種種問題,都應當由法律作出回應。毫無疑問,公開、公平和公正是證券 法的基本原則,投資者作為證券市場的主耍參與者,其利益應得到充分的維護,因他人的不當行 為而遭受的損失應當得到賠償,而最終承擔這一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當然應當是導致市場異常動 蕩的承諾者。然而,承諾者為何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其在何種情況下才應承擔責任,其承諾行為 的法律性質如何,卻是必須進行法理闡釋的問題。三、違反資產覓組承諾行為的類型分析現實中,違反資產重組承諾行為的內在原因和具體形式多種多樣,在此,首先需要對該類行為 做類型化分析。這種類型化分析的意義在于,將所有違反資產重組承諾的行為按照某一標準進行

13、分 類闡述,不同類型的違反承諾行為應適用不同的法律規定,從而產生不同的法律效果。具體說來, 就是要根據各種具體行為的形態,確定追究行為者民事責任的法理根據。(一)虛假陳述型違反承諾在違反重組承諾的行為中,許多行為符合我國證券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中關于虛假陳述的構 成要件,從而屬丁虛假陳述型的違反承諾行為。依照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第11條規定,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證券發行、交易及其相關活動的事實、性質、前景、法律等事項作出不實、嚴重誤導或者含有重人遺漏的、任何形式的虛假陳述或者誘導、致使投資者在不了解事實真相的情況下作出證券投資決定?!备鶕@一規定,如果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等相關

14、主體 所作出的重組承諾本身就是虛假的,即其木不打算進行重紐或其明知無法完成重組,只是為了誘導 投資者作出投資決定或其他的冃的,而公布不實的、嚴重誤導的或含有重大遺漏的覓組信息,而后 故意的放棄或違反承諾,則屬于證券法上的虛假陳述行為。虛假陳述型違反承諾在主觀上存在欺騙或誤導的惡意,具有誘導投資者作出投資決定的h的, 客觀上則通過公開的重組承諾方式公布虛假信息,而后故意放棄或違反承諾。同時,在虛假陳述型 違反承諾行為背后,也可能伴隨著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與其關聯方等第三者z間的內幕交易。虛假陳述是法定的證券侵權行為之一,對于該類行為的責任認定,應依照證券法等相關法 律法規的規定進行。(二)操縱市

15、場型違反承諾在違反重組承諾的行為中,也有許多行為符合我國證券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中關于操縱市場 的構成要件,從而屬于操縱市場型的違反承諾行為。依據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第7條規 定,“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以獲取利益或減少損失為口的,利用其資金、信息等優勢或者濫用職權 操縱市場,影響證券市場價格,制造證券市場假象,誘導或者致使投資者在不了解事實真相的情況 下做出投資證券決定,擾亂證券市場秩序。”根據這一規定,如果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 人等相關主體僅僅是為了操縱市場、影響市場價格,進而獲取利益或減少損失為目的而作出重組承 諾,從而誘導投資者在不了解事實真相的情況下作出投資決定,則其屬于證券法上

16、的操縱市場行為。操縱市場型違反承諾在主觀上具有通過誘導投資者在不明真相時作出投資決定,并以此獲取利 益或減少損失的冃的,客觀上通過公開重組承諾操縱市場、進而影響市場價格,造成證券市場秩序 的混亂。操縱市場型違反承諾與虛假陳述型違反承諾的主耍區別在丁主觀冃的方而,前者必須具有獲取利益或減少損失的fl的。與虛假陳述型違反承諾相同的是,在操縱市場型違反承諾行為背后, 也同樣可能伴隨著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與其關聯方等第三者之間的內幕交易。操縱市場也是法定的證券侵權行為之一,對于該類行為的責任追究,證券法等相關法律法 規也早有明確的規定。(%1) 非典型侵權型違反承諾在諸多違反資產垂組承諾的行為中,除了

17、虛假陳述和操縱市場這兩類典型的證券侵權行為外, 還有一類行為的法律性質較為特殊,需要加以特別的分析。這類違反承諾的行為,其最初的承諾往 往是基于承諾者的真實意愿,而后對承諾的違反則是因為因時間的推進和事件的進展等原因而推翻 了自己先前的承諾。其一般不存在行為人主觀上欺騙或誤導的惡意,也不存在通過誘導投資者在不 明真相時作出投資決定、以此獲収利益或減少損失的非法目的,而僅僅是在客觀上造成了證券市場 價格劇烈波動的后果,并對投資者的利益造成損害。這類行為顯然不屬于虛假陳述和操縱市場的侵 權行為,但的確侵害了投資者的財產權利,因此可以將其稱為“非典型侵權型違反承諾行為”,對 于此種行為,我國相關法律

18、并無針對性的規定,如要追究其民事責任,必須對具法律性質、構成要 件、法律后果等問題作岀全面的分析和界定。四、菲典型侵權型違反承諾行為的定性分析本文認為,對于并不帶有欺騙或課導的主觀惡意,也并不是為了通過操縱市場以獲取利益或減 少損失的冃的而違反覓組承諾的行為,是一種非典型的證券侵權行為。z所以稱z為“非典型侵 權”,是因為我國證券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并未將其規定為與虛假陳述或操縱市場并列的證券侵 權行為類型,同時,這種行為也并非屬于違約行為,而確實屬于一種侵權行為,完全符合侵權行為 的一般構成要件。(-)不屬于違反信息公開義務的行為有觀點認為,這類違反承諾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上的信息公開義務,應以此

19、為基礎構建該類行 為的責任承擔機制。其理由在于,上市公司及具他相關主體屬于法律上的信息公開義務人,其必須 依法真實、合理、誠信的對于法定的公司覓大事項進行披露,向市場傳達正確信息,從而使得投資 者據此作出理性的投資選擇。而相關主體違反重組承諾的行為,相當于向市場傳達了錯誤的信息, 并因此對投資者利益造成巨大損害,故而其違反了信息公開的法定義務。然而,木文認為,這類行為實質上并不屬于違反信息公開義務的行為。依據我國證券法的 相關規定,我國證券市場上的信息公開義務主要依賴信息披露制度得以實行,而關于上市公司資產 重組的信息應當屬于信息披歸的對象。證券法對于信息披鉤義務的基本耍求,就是所披霜的信息必

20、 須真實、客觀,與事實相符。禁止編造、傳播虛假消息,擾亂證券市場;禁止在證券交易活動中作 出虛假陳述或者信息誤導。非典型侵權型違反承諾行為實質上并沒有違反法律關于信息披露的禁止 性規定,理出在于:一方面,以虛假陳述、課導性陳述和覓大遺漏等為代表的違反信息公開義務行為,其在主觀上 帶有欺騙或誤導的惡意,并通過這種欺騙或誤導使得投資者作出錯誤的投資決定。在客觀上,這類 行為要么捏造了不存在的事實,要么隱瞞了存在的事實,或者歪曲了存在的事實。而在承諾主體基 于真實意愿而作出資產重組承諾的情形下,上述的主觀惡意和客觀捏造、隱瞞、歪曲的事實都不存 在,因此重組承諾木身沒有違反信息公開義務。另一方面,盡管

21、虛假陳述、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等行為的外觀表現為公開的信息與事實不符, 而違反重組承諾的行為也表現為公開的信息(資產重組)與事實(最終放弄或違反重組計劃)不符,似 乎都是信息與事實的矛盾,然而這兩種不符或矛盾在本質上是不同的。對于違反信息公開義務的行 為來說,其披露的信息與披露時的事實木來就是不一致的,并非因為具他因索的變化導致信息與事 實的矛盾;而對于違反重組承諾的行為來說,其最初承諾進行資產重組的信息與當時的事實木來是-致的,當時的承諾也是基于真實的意愿,只是由于各種原因使得承諾人最終違反承諾,造成了后來的事實與先前事實的變化,從而導致了原來披露的信息不再真實。在后一種情況下,所產生的不

22、一致并非公開的信息行為本身存在矛盾或錯誤,而是客觀事實的變化。因此,違反承諾的行為并不 違反信息公開義務的要求。(-)不屬于違約行為或違約責任也有觀點認為,這類違反重組承諾的行為應當構成民法上的違約行為,而應依據民法通則 或合同法上關于違約責任的規定加以規制。其理由主耍有兩點:一是認為這種相關主體作出的 承諾屬于一種負擔性的單方法律行為,一經作出便具有法律效力,從而應負擔特定的義務;二是認 為這種相關主體作出的承諾,其內容往往也存在于其與口標公司或其他當事人之間的協議屮,因此 承諾內容屬于協議的一部分,違反承諾的行為也就違反了協議的約定,從而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然而,本文認為,這類違反重組承諾的

23、行為實質上也不屬于違約行為。其一,關于資產重組的承諾不屬于單方法律行為。盡管這種行為是由控制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等 相關主體單方作出的,并且其對市場產生了實際影響,但是這種承諾本身并不構成單方法律行為, 也不能產生單方法律行為的效力。其理由在于:一方面,單方法律行為屮,行為人的意思表示必須 是明確而具體的,并且應當包含了意思表示人所要達到的某種私法上的效果。而有關資產重組的承 諾內容大多是針對未來某些經營和投資計劃等方面的抽象描述,并且其所造成的市場價格波動以及 投資者利益增減的結果也并不是承諾人所希望實現的(或者起碼很難從法律上證明其希望實現這樣 的后果)。因此,這種單方承諾并不具有合法有效的意

24、思表示;另一方面,單方法律行為的本質特征 在于,只要有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產生特定的法律后果,即特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法律關 系。而關于資產重組的單方承諾并不能產生在特定當事人z間成立權利、義務法律關系的法律效果。 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等承諾人并不因此而對投資者負有必須完成重組計劃的義務,投資者也并不 享有要求承諾人履行承諾的權利。因此,關于資產重組的承諾不屬于單方法律行為。具二,關于資產重組的承諾也不構成承諾主體與投資者z間的合同關系。認為承諾的內容往往 構成承諾主體與日標公司或其他當事人之間協議的一部分,以此為由得出違反承諾行為屬于違約行 為的觀點也是不正確的。依據合同相對性原理,控股

25、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與目標公司或其他當事人z 間的協議只對協議雙方產生約束力,而承諾人與不特定的投資者(其中人量存在著潛在投資者)之間 并沒有發生直接合同關系。因此,承諾人與投資者之間并不產生特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即合同法律 關系,雙方不因此而互享權利、互負義務。進而,投資者也就無權向承諾人主張違約賠償責任。(三)也不屈于締約過失責任作為民事責任的一種獨立形式,締約過失責任也被用來解釋違反重組承諾所應承擔責任的基礎 理論。然而,締約過失責任同樣是過失一方對合同締約相對人的責任,而非對第三人的責任。因此, 基于上述關于違反承諾行為并不構成違約行為的論證,這種違反承諾行為同樣也不屬于締約過失行 為,從而

26、不構成締約過失責任。(四)屬于侵權行為和侵權責任從木質上來說,這種排除了虛假陳述和操縱市場的違反重組承諾行為,應當屬于侵權行為的一 種,具體來說,是一種非典型的證券侵權行為。這種行為既不屬于信息公開的侵權,也不屬于操縱 市場的侵權,更不屬于其他欺詐或侵占性侵權,但是由于其對投資者的合法權益造成了損害,因此 確屬應當承擔損失賠償責任的侵權行為。從構成要件來分析,這種行為也完全具備了法定侵權行為 的構成要件。在客觀要件上,違反承諾的行為首先是侵犯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其侵權的客體是投資者的財 產權。違反承諾行為的最主耍后果就是投資者所持股票價值的下跌或財產數額的減損,這是一種對 于財產權的侵害,當無

27、疑問。我國侵權責任法第2條規定:“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 擔侵權責任。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 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這一條款實際上通過列舉加概拾的方式,明確了我國侵權行為 法上侵權行為的客體利益種類和范圍,而其中對于財產權益的開放式規定,也表明了特殊的財產性 利益、包括股票的財產價值也町以成為侵權行為的客體而受到法律的保護。其次,侵權者所實施的 侵權行為就是對于重組承諾的違反,包括在有效期限內不履行承諾,或公開放棄承諾。應當注意的 是,這種

28、侵權不是直接地占有或毀損他人財產,而是經由投資人的相關交易行為而導致他人財產損 失,因此屬于一種間接的侵害行為。最后,在違反覓組承諾的事件中,違反承諾的行為與投資者財 產損害的結果z間有著不可斷裂的因果關系鏈條,從而也滿足侵權行為關于因果關系的要件耍求。 投資者財產損失的形成是由于承諾人的違反承諾,導致市場的意外變動,使投資者喪失了預期的利 益,蒙受了意料之外的風險。其因果關系鏈條可以描述為:重組承諾一投資選擇一違反承諾一市場 變化一投資損失。這其中并沒有哪一個環節造成了因果關系的中斷,違反承諾的行為是造成投資者 利益損失的根本原因。應強調的是,證券市場上的投資行為主要是依據公開的信息作出,而資產重 組中的承諾是影響投資決策最為重要的信息,承諾的違背就等于信息的錯誤,因而必導致投資決策 的失誤和財產的損失。而正是在這一點上,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等和關主體的違反承諾行為具有 了侵權行為法意義上的違法性和可歸責性。在主觀要件上,這類非典型的證券侵權行為,既可能是由于承諾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也可能完 全是承諾人的主觀過錯。依據侵權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一般侵權責任的追究應以行為人的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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