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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吉林省消防齦后勤部(通知)武吉消總后字201154號關于轉發公安消防部隊滅火救援裝備管理規定的通知各支隊:現將公安部消防局關于印發公安消防部隊滅火救援裝 備管理規定的通知轉發給你們,請按照規定認真抓好貫徹 落實。武警吉林省消防總隊后勤部2011年8月26日印發此通知。武警吉林省消防總隊后勤部o年八月二十六日主題詞:轉發 規定 通知(共印5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關于印發公安消防部隊滅火救援裝備管理規定的通知公消20114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消防總隊,警官培訓基地,昆明 消防指揮學校:為加強公安消防部隊滅火救援裝備(以下簡稱裝備)管 理工作,提高裝備管理水平,部局研

2、究制定了公安消防部 隊滅火救援裝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現印發給你 們,并就貫徹落實規定提出以下要求。一、充分認識制定規定的重要意義。裝備建設與管 理是公安消防部隊執行滅火救援任務的基礎,是打造公安消 防鐵軍的根本保證。加強和改進公安消防部隊裝備管理工作, 對提高部隊戰斗力,有效履行職能使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 義。針對公安消防部隊缺乏指導裝備管理工作規范性文件的 現實情況,部局在廣泛征求意見、多次研究修改的基礎上制 定出臺了本規定。規定明確了公安消防部隊在裝備管 理方面的職責、范圍、工作方法和程序要求,是當前和今后 一個時期公安消防部隊裝備管理工作的根本遵循。各單位要 切實提高思想認識,認

3、真抓好規定的貫徹落實,不斷提 高公安消防部隊裝備管理水平。二、扎實推動規定的學習宣貫。各單位要把學習貫徹規定作為加強部隊管理的重要基礎性工作來抓。總隊、 支隊要把規定作為業務理論學習的重要內容,認真領會 精神實質,系統掌握基本要求,研究制定貫徹落實的具體措 施。各級裝備管理、使用單位和廣大基層官兵要了解規定 的基本內容,通過集中培訓、以會代訓、網上授課等形式, 培養一批按規定抓好裝備管理工作的基層骨干。要充分 利用網絡、櫥窗、板報等載體,廣泛宣傳規定的重要意 義和主要內容,營造學規定、用規定的濃厚氛圍。三、認真抓好規定的落實。規定是裝備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據,各單位要在吃透規定精神的基礎上,結 合

4、本地區、本單位的實際,從裝備建設的基礎工作、薄弱環 節抓起,制定各項裝備管理工作細則,完善相關規章制度。要建立健全檢查考評機制,嚴格工作檢查和績效考評,總隊、 支隊根據各自工作任務和職責,分級制定檢查考評方案和標 準,支隊每半年要對所屬大(中)隊規定落實情況進行 一次檢查,總隊每年年終工作檢查考評要將貫徹落實規定 情況作為重要內容,督促基層做好規定貫徹落實工作, 以不斷提高裝備管理科學化、規范化水平,切實推動裝備建 設再上新臺階。公安消防部隊滅火救援裝備管理規定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公安消防部隊滅火救援裝備(以下 簡稱裝備)管理工作,使裝備建設適應公安消防部隊正規化、 現代化建設的要求,

5、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裝備,是指公安消防部隊用于完成執 勤訓練、滅火救援、戰勤保障等任務的消防車輛、消防船艇、 消防飛行器、消防員個人防護裝備、滅火救援器材、藥劑及 其它專用裝備與附屬設施、設備。第三條 公安消防部隊裝備管理工作是按照國家有關法 律法規和技術標準,遵循裝備的技術性能和使用規程,對裝 備的研發、推廣、采購、倉儲、配備、使用、維護、維修、 退役、報廢等進行全系統、全壽命的管理活動。第四條公安消防部隊應當加強裝備管理信息化建設,構 建裝備管理信息平臺,實現裝備管理的網絡化、動態化和規 范化。第五條 公安消防部隊應當加強裝備管理人才隊伍建設, 強化專業培訓,做好裝備技師的選拔、培

6、訓、考核、任用等 項工作,落實裝備技師在士官晉升、享受職務津貼等方面的 待遇,保留技術骨干,建設以高、中級裝備管理人才和裝備 技師為骨干的裝備管理隊伍。公安部消防局和公安消防總隊應當從部隊、科研院所、 消防產品認證檢驗機構、裝備生產企業中聘請具有較高裝備 專業水平的技術人員,成立消防裝備專家組,為裝備管理工 作提供技術支持。第二章裝備管理職責第六條公安部消防局指導公安消防部隊的裝備管理工 作,主要履行下列職責:(一)指導部隊裝備建設規劃制定、評估論證和裝備的 采購、配置;(二)制定部隊裝備管理制度,組織開展裝備質量、性 能的監督檢查,對部隊重大裝備事故進行調查;(三)組織協調跨總隊滅火救援行動

7、的應急裝備保障;(四)負責統配裝備調撥、裝備進口免稅管理和裝備實 力統計;(五)負責管理公安部消防局消防部隊裝備質量管理站 和消防裝備專家組,組織和指導部隊裝備管理業務培訓;(六)指導部隊裝備管理信息化建設,組織和指導新裝備的研發、引進、生產和推廣;(七)其他應當履行的裝備管理工作職責。第七條公安消防總隊主要履行以下裝備管理工作職責:)制定總隊裝備建設規劃,對所屬支隊裝備建設規劃進行評估論證;(二)制定總隊裝備年度建設計劃,并協調政府有關部門組織實施;(三)制定總隊裝備管理制度,指導所屬部隊裝備日常 管理工作,組織開展裝備質量、性能的監督檢查,對所屬部 隊裝備事故進行調查;(四)組織實施跨支隊

8、滅火救援行動的裝備應急保障;(五)負責總隊統配裝備調撥、裝備進口免稅項目的審 核.申報和裝備實力統計;(六)負責管理總隊消防裝備專家組,對兼職裝備質量檢驗員和裝備技師進行業務技能考核,組織開展總隊裝備管理 業務培訓;(七)組織新裝備的研發,跟蹤裝備使用情況;(a)其他應當履行的裝備管理工作職責。第八條公安消防支隊主要履行以下裝備管理工作職責:(一)制定支隊裝備建設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協調政 府采購部門組織實施;(二)制定支隊裝備管理制度,檢查考評所屬部隊裝備 日常管理工作,組織開展裝備質量、性能的監督檢查;(三)組織實施支隊滅火救援行動的裝備應急保障;(四)負責支隊裝備調撥、裝備進口免稅項目的

9、申報和 裝備實力統計;(五)負責支隊裝備技師的選拔編配,組織開展支隊裝 備管理業務培訓;(六)其他應當履行的裝備管理工作職責。第九條公安消防大隊、中隊主要履行以下裝備管理工作 職責:(一)按照裝備管理制度,開展裝備存儲、檢查、維護 保養等日常管理工作,提出裝備維修、退役、報廢意見;(二)管理裝備器材庫、充氣站、維修室等裝備保障站 (室);(三)建立、管理裝備技術檔案,維護裝備管理信息系 統;(四)開展愛裝管裝教育和裝備業務學習;(五)其他應當履行的裝備工作職責。第十條戰勤保障大隊主要履行以下裝備管理工作職 責:(一)編制裝備應急保障預案,組織開展業務訓練和實 戰演練;(二)儲備裝備,遂行滅火救

10、援中的裝備補充和技術保 障;(三)組織實施裝備日常巡檢、維修;(四)落實裝備應急保障的社會聯勤機制;(五)其他應當履行的裝備工作職責。第十一條裝備技師應當在執勤中隊干部的領導下,履行 組織指導官兵操作使用、維護保養裝備、診斷和排除裝備一 般故障、遂行裝備技術保障、錄入維護裝備管理信息系統等 職責。第十二條 公安部消防局消防部隊裝備質量管理站接受 委托,具體承擔部隊裝備的質量檢查、事故調查、評估論證、 人才培訓、技術支持等工作。第三章裝備建設規劃第十三條裝備建設規劃主要包括裝備建設原則、編制依 據、目標任務、方法步驟、保障措施等內容。裝備建設年度計劃應當依據裝備建設規劃制定,主要包 括數量規模、

11、質量性能、經費預算、實施方法、完成時限、 職責分工、績效考核等內容。第十四條裝備建設規劃的核心內容是裝備配備,應當遵循立足國內、適量引進、牽引研發、強化功能、確保質量的 原則,堅持標準配備與實戰需求相結合,區域配備與建制配 備相統籌,常規配備與攻堅配備相配套,數量增長與性能提 升相協調。第十五條 裝備配備應當依據下列內容:(一)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等規范性文件;(二)裝備配備現狀;(三)特勤和滅火救援攻堅需求;(四)近十年火災和其他災害事故統計數據;(五)城市或區域重大危險源分布;(六)城鄉消防基礎設施現狀;(七)地理、氣候特征;(a)地域經濟狀況、人口密度;(九)其他有關情況。第十六條 公安消

12、防支隊應當依據本地區城鄉建設發展 總體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滅火救援實戰需求, 在對裝備現狀進行評估的基礎上編制裝備建設規劃,通過專 家論證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安消防總隊應當依據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和公共消防安全需求,綜合所屬支隊的裝備建設規劃編制裝 備建設規劃,通過專家論證后,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第十七條裝備建設規劃評估論證的專家應當從公安部消防局、公安消防總隊消防裝備專家組中選取。第四章裝備研發與推廣第十八條 公安消防部隊應當加強與公安部消防研究所 及其他科研機構、裝備生產企業的溝通、協作,通過自主創 新、技術集成或引進、吸收先進技術,引導裝備的研發和改 進工作。第

13、十九條鼓勵和支持廣大官兵積極開展裝備技術革新 和發明。裝備技術革新和發明成果的鑒定和推廣使用必須符 合國家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的要求。第二十條 公安部消防局、公安消防總隊應當積極推廣應 用裝備科研成果,通過召開技術推廣會、舉辦培訓班和配備 新型裝備等方式,使裝備科研成果盡快轉化為部隊戰斗力。第五章裝備采購第二十一條 裝備采購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 采購符合市場準入要求的產品。裝備采購可由政府采購部門 統一組織實施或由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批準進行委托采 購。公安消防部隊應當向政府采購部門提供裝備采購計劃和技術要求。第二十二條 裝備采購應當

14、按照公安消防部隊加強裝備 統型建設的要求,逐步減少用途、性能相近裝備的品種、型 號,發揮規模優勢,提高裝備統型效能。第二十三條 公安消防總隊應當協調省級人民政府采購 監督管理部門,對消防車輛、消防員個人防護裝備、滅火救 援器材等具有統型要求的裝備實行集中采購。第二十四條公安消防總隊應當協調政府采購部門,將裝 備專業技術人員納入政府采購專家庫,以滿足裝備采購專業 化要求和滅火救援實戰化需求。第二十五條裝備采購計劃依據消防裝備建設規劃和年 度計劃,按照突出重點、兼顧一般、防護優先、急用先配的 原則制定。第二十六條加強裝備采購合同技術文本的起草工作。采 購裝備的技術要求應當按照依據標準、滿足實戰、安

15、全可靠、 便于維護、適度超前的原則提出。技術要求中不得設置無關的附加條件,不得將非同類消 防裝備的技術要求打包提出。第二十七條裝備采購合同應當設立驗收技術要求、技術 培訓要求、售后服務內容、零部件供應方式、違約責任追究 等專門條款。第二十八條 對采購的裝備應當組織具備裝備質量檢驗 資格的檢驗員,依據采購合同和國家有關標準進行驗收并出 具驗收報告,采購同型號裝備數量較大或對質量有異議的, 應當由采購單位抽樣送相關質量監督檢驗部門檢驗,并出具 檢驗報告。對不符合裝備采購合同和國家有關標準要求的, 應當拒絕接收并追究違約責任。凡沒有驗收報告的新購消防車輛,不予核發車輛牌證。第六章裝備日常管理第二十九

16、條裝備日常管理包括裝備的儲存、交接、使用、 維護保養、維修、登(統)計、教育培訓、安全管理、退役、 報廢、檢查評比等工作。公安消防部隊應當建立健全裝備日常管理制度,明確管 理責任,抓好落實。第三十條裝備儲存管理應當符合技術標準和安全要求, 按照裝備的種類和狀況分類、分級管理,做到無丟失、無損 壞、無銹蝕、無霉爛變質。裝備的隸屬關系變更時,裝備的移交與接收單位應當辦 理相關審批、登記和檔案交接手續。第三 條 公安消防部隊應當建立和落實裝備維護保 養制度,加強裝備檢查、校驗、測試、標定等工作,掌握裝 備技術狀況,指導和督促裝備使用、維護人員做好裝備維護保 養工作。第三十二條裝備維修應當采取社會保障

17、和自我保障相 結合的方式,建立由裝備生產企業、地方維修企業、公安消 防部隊區域性維修中心和總隊、支隊戰勤保障大隊共同實施 的維修機制,改進裝備維修方法,提高裝備維修的質量和效 益。第三十三條裝備管理單位(人員)應當及時將裝備型號、 數量、技術性能、質量狀況等信息錄入裝備管理信息系統, 進行裝備實力統計分析,為裝備管理提供決策依據。第三十四條公安消防部隊應當建立分級、分專業、分崗 位的裝備業務培訓體系,完善培訓教材、充實師資隊伍,定 期組織開展裝備培訓。從事特種裝備和技術要求較高裝備維護保養、檢查標定、 維修的人員,應當由裝備生產企業或專門機構組織培訓并取 得相應資格。第三十五條 裝備管理和使用

18、單位應當加強裝備的安全 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相關制度、措施,定期檢查部隊裝備 安全措施落實情況。裝備事故應當及時查明原因,認定責任,作出處理。第三十六條 執勤中隊應當加強隨車器材管理,定期檢查保養,嚴禁擅自外借、調換、挪用。第三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裝備,應當退役:(一)達到設計使用壽命的;(二)同型號產品因設計缺陷導致事故的;(三)安全性能無法判定或經檢驗達不到安全要求的;(四)無法修復或維修費用超過新產品價格百分之五十 的;(五)因其他原因應當退役的。退役裝備可以用于訓練、靜態教學或展示;不能確保訓 練安全的退役個人防護裝備和配備有動力裝置的退役裝備不 得用于訓練。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

19、的裝備,必須報廢:(-)已不具備訓練、教學、展示價值的退役裝備;(二)存在安全隱患,可能造成人員傷亡、經濟損失、 環境污染的退役裝備;(三)因其他原因應當報廢的。報廢裝備應當由專門部門回收或銷毀。第三十九條 公安消防部隊應當定期對裝備管理工作情 況進行檢查考核,并組織開展裝備管理先進單位、先進個人 評比活動。第七章裝備應急保障第四十條裝備應急保障的主要任務是實施滅火救援中 的裝備補充和裝備技術保障,包括裝備應急儲備、裝備應急籌措和供應、裝備搶修以及裝備應急保障預案的編制和演練 等內容。a-a-弟裝備應急儲備應當遵循分級互補、規模適度、品種匹配、模塊存儲的原則。對于消防藥劑、通用工具 等消耗大、

20、社會資源豐富的裝備,可依托社會聯勤保障單位 實施動態儲備。第四十二條戰勤保障大隊應當根據滅火救援任務需 要,及時調集、運送、補充、更換裝備,必要時應當進行應 急籌措。第四十三條 戰勤保障大隊應當在滅火救援全勤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組織實施裝備技術保障,可動員、協調裝備 生產企業或相關社會聯勤單位給予技術支持。戰勤保障大隊應當做好裝備搶修設備的維護保養工作。第四十四條 公安消防部隊應當結合實際編制裝備應急 保障預案,定期組織裝備應急保障人員或社會聯勤保障力量 進行演練,提高裝備應急保障能力。第八章裝備質量管理第四十五條 公安消防部隊應當按照國家和行業有關標準、制度,采取新購裝備驗收、在用裝備檢查、抽樣送檢等 方式,做好裝備質量管理工作。第四十六條 裝備管理單位應當定期組織具備裝備質量檢驗資格的檢驗員,運用檢測儀器、裝備檢測車等技術設備, 開展裝備質量性能檢查工作。第四十七條裝備管理單位依據裝備質量性能檢查結果對裝備質量和性能作出判定,準確掌握裝備技術狀況,存在 問題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作出處理。第九章裝備經費管理第四十八條公安消防部隊裝備經費管理工作的主要任 務是做好裝備經費預算、組織裝備經費供應,加強支出控制、 會計核算和財務監督與檢查工作,保障各項裝備建設計劃順 利實施。第四十九條 公安消防部隊應當根據裝備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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