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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生產安全事故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授課 :金 世 倫 高級工程師 注冊安全工程師 宜昌金盛采掘有限公司 聯系電話適用范圍:適用范圍: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條例;環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本條例。 事故分類:事故分類: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

2、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事故報告要求:事故報告要求: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3、。事故調查處理要求:事故調查處理要求: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工會依法參加事故調查處理,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報告和依法調查處理。 事故報告事故報告 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4、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經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

5、補報。 事故調查事故調查 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別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事故調查組:事故調查組: 事故調查組的組成應當遵循精簡、效能的原則。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事故調查組由有關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

6、工會派人組成,并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 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事故調查組組長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事故調查組的工作。 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職責:(一)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二)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三)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

7、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二)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五)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事故調查報告報送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調查工作即告結束。事故調查的有關資料應當歸檔保存。 事故處理事故處理

8、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復;特別重大事故,30日內做出批復,特殊情況下,批復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定罰款處罰暫行規定 本規定所稱主要負責人是指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或者總經理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廠長、經理、局長、礦長(含實際控制人、投資人)等人員。 本規定所稱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上一年年收入,屬于國有生產經營單位的,是指該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所確定的上一年年

9、收入總額;屬于非國有生產經營單位的,是指經財務、稅務部門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總額。 條例所稱的遲報、漏報、謊報和瞞報,依照下列情形認定: (一)報告事故的時間超過規定時限的,屬于遲報; (二)因過失對應當上報的事故或者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類別、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內容遺漏未報的,屬于漏報; (三)故意不如實報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類別、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有關內容的,屬于謊報; (四)故意隱瞞已經發生的事故,并經有關部門查證屬實的,屬于瞞報。 對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依照下列規定決定: (一)對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國家安全

10、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決定; (二)對發生重大事故的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三)對發生較大事故的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四)對發生一般事故的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指定下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實施行政處罰。 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事

11、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的行為之一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事故發生后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二)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罰款; (三)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罰款。 事故發生單位有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的行為之一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沒有貽誤事故搶救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貽誤事故搶救或者造成事故擴大或者影響事故調查的,處20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貽誤事故搶救或者造成事

12、故擴大或者影響事故調查,手段惡劣,情節嚴重的,處3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事故發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的行為之一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謊報、瞞報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罰款; (二)偽造、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轉移、隱匿資金、財產、銷毀有關證據、資料,或者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或者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罰款; (三)事故發生后逃匿的,處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罰款。 事故發生單位對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

13、或者3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負有責任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事故發生單位對較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10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3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事故發生單位對重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

14、,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5000萬元以上7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7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事故發生單位對特別重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法律、行政法規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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