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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濰坊市電梯安全條例 (征求意見稿)發布時間:2016年02月05日 點擊數: 54 【字體:小 大】 【收藏】 【打印文章】 接收回傳 為加強我市電梯安全管理,明確各方責任義務,確保電梯安全。根據濰坊市立法工作要求,我局起草了濰坊市電梯安全條例(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1、登陸濰坊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網站(網址:2、電子郵件:liujj.3、通信地址:濰坊市高新區臥龍東街2129號濰坊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法規科,郵編:261041。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16年2月19日。濰坊市電梯安全條例(征求意見稿)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梯安全工作,預防
2、電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電梯的生產(包括制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日常維護保養、檢驗、檢測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電梯的范圍按照國務院批準的目錄確定。非公共場所安裝且僅供單一家庭使用的電梯改作公共使用的,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電梯安全工作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屬地管理、權責明確、綜合治理的原則。第四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電梯安全實施監督管理,發改、教育、公安、規劃、住建、衛計、工商、安監、消防等部門依
3、據法律法規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電梯安全實施監督管理。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屬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將電梯安全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電梯安全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為電梯安全工作提供保障。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屬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加強電梯安全工作的領導,督促和支持各職能部門依法履行電梯安全監管職責,建立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電梯安全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本行政區域內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有屬地管理責任。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管委會)及其有關職能部門應當加強電梯安全宣傳教育,普及電梯安全知識,增強社會公眾的電梯安全意識。電梯制造單位
4、,安裝、改造、修理、使用單位,維護保養單位,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加強對電梯安全知識的宣傳,引導社會公眾正確使用電梯。幼兒園、學校應當將電梯安全知識作為安全教育的重要內容,培養幼兒、學生安全、文明使用電梯的習慣。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電梯安全法律法規及相關知識的公益宣傳,對違反電梯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第八條 從事電梯制造、安裝、改造、修理、日常維護保養的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許可,其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第九條 鼓勵電梯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建立行業自律機制,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提供電梯安全培訓、宣傳教育、咨詢等服務,提高電梯安全管理水平。第十條 電梯使用單位、電梯
5、日常維護保養單位等應當按有關規定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提高電梯安全事故賠付能力。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電梯存在事故隱患的,有權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第二章 生產、經營第十二條 電梯制造單位應當保證電梯的質量、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標符合法律法規以及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的要求,依法向電梯使用單位提供相關技術資料,并向電梯使用單位提供下列技術指導和服務:(一)保證電梯零部件的供應,提供電梯安全運行和故障處理的技術指導,協助開展應急救援等專業技能培訓。(二)對電梯安全運行情況定期進行跟蹤調查,發現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立即告知電梯使用單位并提出處理意見。(三)電梯發生規律性故
6、障的,電梯制造單位應當及時作出相應技術說明并協助排除故障。提倡制造單位采用現代信息管理技術,對電梯安全運行實施跟蹤、提供服務。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對電梯的井道工程設計、電梯的選型和配置應當履行以下義務:(一)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設計涉及使用電梯的建筑結構,并符合電梯井道、導軌支架預埋等電梯安裝、使用的特殊要求。(二)電梯的選型、配置應當與建筑結構、使用需求相適應,并滿足人身安全、急救、消防、無障礙通行等要求。(三)車站、機場、客運碼頭等公共交通場所的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應當選用符合相關標準要求的公共交通型電梯。第十四條 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應當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其通過合同委托的
7、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受電梯制造單位合同委托的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單位不得再行轉包、分包或者變相轉包、分包。原電梯制造單位已經注銷或者制造單位不實施且不同意其他單位實施改造的,電梯使用單位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對電梯進行改造。改造單位應當及時更換其改造電梯的產品銘牌,并在產品銘牌、改造質量證明書上標明其單位名稱、改造日期和許可證編號等。改造單位對改造后的電梯質量以及安全運行涉及的質量問題負責,并向使用管理單位提供電梯安全運行的技術指導和服務。第十五條 電梯安裝、改造、修理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以及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施工。電梯的安裝、改造、重大修理過程經監督檢驗合格后,電梯施工單位應
8、當將電梯鑰匙以及技術資料移交給電梯使用單位,并辦理書面交接手續。電梯交付使用前,電梯施工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電梯被他人使用。第十六條 移裝的電梯,由電梯使用單位在移裝前委托電梯制造單位或者電梯檢驗檢測等專業服務機構進行安全評估,符合電梯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方可移裝。未辦理使用登記、未經檢驗合格以及出廠文件資料不齊全的電梯,不得移裝。第十七條 電梯經營單位應當銷售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電梯,并建立銷售記錄制度。電梯經營單位對其銷售的電梯的合法性負責。在本市銷售境外制造的電梯,制造單位沒有在境內設立直銷機構的,由經營單位承擔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制造單位義務。第十八條 新建的學校、幼兒園、醫院、車
9、站、客運碼頭、機場、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使用的電梯,應當安裝具有圖像采集功能的電梯安全運行監控系統。住宅等其他建筑新安裝的電梯,鼓勵安裝具有圖像采集功能的電梯安全運行監控系統;進行重大修理或者改造的既有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和人員密集場所客梯、貨梯,應當加裝具有圖像采集功能的電梯安全運行監控系統。第三章 使用、維護保養第十九條 電梯使用單位按照下列規定確定:(一)新安裝的電梯尚未移交的,項目建設單位為電梯使用單位。(二)電梯所有權人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電梯的,該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為電梯使用單位。(三)電梯所有權人自行管理電梯,屬于單一所有權人的,該電梯
10、所有權人為電梯使用單位;屬于多個所有權人共有的,應當委托物業服務單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電梯,受托人為電梯使用單位。電梯所有權人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移電梯使用權的,應當在相關合同中明確電梯使用單位。電梯使用單位不明確的,由電梯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督促電梯所有權人限期落實。未確定電梯使用單位的,電梯不得投入使用。第二十條 電梯使用單位對電梯使用安全負有主體責任,并履行下列義務:(一)在電梯投入使用前三十日或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內向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電梯使用登記。若超過監督檢驗報告規定的下次檢驗日期仍未辦理電梯使用登記的,應當首先辦理電梯使用登記,并經定期檢驗合格后,方可投
11、入使用。(二)配備持證的電梯安全管理人員,加強電梯安全管理,并嚴格落實電梯鑰匙安全使用管理制度。(三)健全電梯事故風險防范、應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四)在電梯顯著位置張貼電梯使用標識(包含電梯使用信息、重要安全注意事項、公共應急救援電話、電梯編號等信息)、電梯檢驗標志、電梯維護保養標識、電梯安全警示標志。屬于重點監控電梯的,還應當貼上重點監控設備標志;已投保的電梯,應當貼上電梯保險標志。(五)保持電梯緊急報警裝置有效使用和值班人員在電梯運行期間在崗。(六)對電梯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并做出記錄;沒有維護保養資質的,應當委托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維護保養電梯,并簽訂日常維護保養合同。(
12、七)對電梯使用情況進行日常檢查,發現不安全乘坐電梯行為的,及時制止。(八)對運載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以及容易造成電梯損壞的家具、家用電器等物品的,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技術措施或者安排人員進行現場管理。(九)電梯發生故障或者存在事故隱患的,立即停止使用,在電梯口的顯著位置設置停用標志,并及時進行檢修,未取得維護保養相關資質的,應當及時通知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檢修。(十)發生乘客被困故障時,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安撫被困乘客,并及時通知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對被困乘客實施應急救援。(十一)對電梯轎廂進行裝修應當采用不影響電梯安全運行的材料和工藝,并在電梯制造單位的指導下進行,電梯轎廂重量的變動不得超過電梯制造單
13、位設計范圍。(十二)配合做好電梯更新、改造、修理、檢驗和風險評估等工作。(十三)對已安裝電梯安全運行監控系統的學校、幼兒園、醫院、車站、客運碼頭、機場、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使用的電梯實施實時監控,監控數據應當保存不少于一個月。(十四)醫院提供給患者使用的電梯、直接用于旅游觀光的速度大于2.5米/秒的電梯以及采用司機操作的電梯,應當由持證電梯司機操作。(十五)學校、幼兒園、醫院、車站、客運碼頭、機場、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自動扶梯的運營作用單位,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緊急停止標識,并加強安全巡查。(十六)對于本單位已經辦理停用手續的電梯,應當加強安全防護措施
14、,防止他人違法乘用。(十七)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義務。第二十一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建立電梯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至少應當包括:(一)電梯的特種設備使用注冊登記表。(二)電梯設計文件、型式試驗報告、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說明、應急處置技術指導文件等出廠文件。(三)電梯安裝、改造、修理施工過程記錄,重大技術問題處理文件等施工文件。(四)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記錄,安全保護裝置定期校驗、檢修記錄。(五)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報告、安全評估報告等資料。(六)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第二十二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保持電梯應急救援通道暢通,嚴格禁止在電梯門外加裝防盜門等影響電梯安全、應急救援、檢
15、驗檢測、維護保養等工作的非法建筑或不安全行為。電梯轎廂、機房、井道內不得放置影響電梯安全運行的物品。第二十三條 電梯使用單位發生變更的,原電梯使用單位和變更后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變更后三十日內向原登記部門辦理變更手續。電梯擬停用一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跨過一個檢驗周期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電梯停用后三十日內向原登記部門辦理停用手續。電梯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無改造、修理價值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予以報廢,并在報廢后三十日內向原登記部門辦理注銷手續。第二十四條 電梯使用單位發生變更的,原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變更后的電梯使用單位移交完整的電梯安全技術檔案;若變更后電梯使用單位不明確的,原電梯使用單位應向
16、電梯所有權人移交完整的電梯安全技術檔案。第二十五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不得將業務轉包、分包,或者以授權、委托、掛靠等方式變相轉包、分包。禁止電梯維保單位以惡意低價、商業賄賂等不正當競爭手段獲取維護保養業務,降低維護保養質量,影響電梯安全。第二十六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對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確保維護保養質量,并履行以下義務:(一)在業務所在地有固定的經營場所,配備相應作業人員、儀器設備,并書面告知當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或市屬開發區管委會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二)實施維護保養時現場作業人員不得少于二人,并做好自身安全防護。(三)應當向電梯使用單位提供電梯維護保養的相關技術資料。
17、(四)在維護保養期間采取圍蔽、警示等安全防護措施,防止意外發生。(五)至少每十五日對電梯進行一次清潔、潤滑、調整和檢查等維護保養工作,并經使用單位負責人簽字確認。(六)在維護保養結束前,對維護保養質量進行檢查。(七)在電梯的顯著位置張貼近期電梯維護保養記錄。(八)建立維護保養檔案,真實記錄維護保養情況,檔案保存期不少于四年。(九)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公布應急救援電話,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針對所維保的電梯種類,至少每六個月開展應急救援演練一次;接到故障通知后,三十分鐘內趕到現場,并迅速采取應急救援措施。(十)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對本單位電梯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記錄保存不
18、少于兩年。(十一)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義務。第二十七條 學校、幼兒園、醫院、車站、客運碼頭、機場、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的電梯以及使用年限超過十五年的電梯,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根據電梯運行的實際狀況,增加維護保養頻次。第二十八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發生變更時,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持維護保養合同,在新合同生效后30日內到原電梯使用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手續,并且及時更換電梯內維護保養單位相關標識。第二十九條 電梯使用單位負責落實電梯日常運行、維護保養以及檢驗檢測等電梯安全運行費用。電梯運行費用應當單獨列賬,??顚S茫怀霈F結余的,應當結轉使用,可以用于電梯的更新、改造和修理,不得挪用。電梯使
19、用單位應當每半年公布一次電梯運行費用的使用情況,接受電梯所有權人的監督。利用電梯的商業廣告收入,應當依法優先用于電梯的日常管理、責任保險、維護保養以及電梯更新、改造和修理。第三十條 存在影響電梯安全的因素,電梯使用單位認為需要安全評估且經所有權人同意的,應當委托具有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電梯檢驗檢測或型式試驗資質的獨立的第三方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安全評估。第三十一條 受委托進行電梯安全評估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做出客觀、公正、明確的評估結論,對評估結論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第三十二條 電梯使用單位對電梯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電梯評估結論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受委托進行電梯安全評估
20、的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受委托進行電梯安全評估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十五日內做出書面答復。電梯使用單位對書面答復仍有異議的,可以委托其他具有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電梯檢驗檢測或型式試驗資質的獨立的第三方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復評。受委托對電梯安全進行復評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安排復評。第三十三條 電梯經評估、檢驗認為存在嚴重事故隱患,可能發生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緊急情況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并進行更新、改造、修理。電梯更新、改造、修理費用按照以下規定解決:(一)已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但未劃轉業主大會管理的,由使用單位持有關資料向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申請列支,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審核同意后,
21、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二)已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且已劃轉業主大會管理的,由使用管理人提請業主委員會審核同意,并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備案,由業主委員會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三)使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由使用管理人報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審核同意,由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四)未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或者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不足的,由電梯所有權人承擔;屬于共有的,由共有權人依照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分攤相關費用,電梯共有權人依法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第四章
22、 檢驗檢測第三十四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應當按照有關標準、規范開展檢驗、檢測工作,客觀、公正、及時地出具檢驗檢測報告,對檢驗、檢測結果、鑒定、評估結論負責。第三十五條 外地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在濰坊首次開展電梯檢驗工作前,應當書面告知濰坊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并主動接受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外地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書面告知材料包括:(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核準證原件及其復印件。(二)電梯檢驗檢測機構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其復印件。(三)外地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在濰坊從事電梯檢驗檢測工作的人員資格證及其復印件。(四)其他有關材料。第三十
23、六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自接到電梯使用單位的檢驗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安排檢驗。凡具備檢驗能力的,應當及時安排檢驗;不具備檢驗能力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第三十七條 電梯檢驗完畢后,檢驗機構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出具電梯檢驗報告,并將檢驗信息及時上傳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信息化管理系統。第三十八條 電梯使用單位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驗結果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負責使用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異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自收到異議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另行指定檢驗機構重新檢驗或者組織專家對原檢驗結果進行鑒定,檢驗或者鑒定所需費用由責任方承擔。第三十九條 電梯檢
24、驗檢測機構在實施檢驗檢測活動中發現重大問題或嚴重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電梯使用單位,并報告當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或市屬開發區管委會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第四十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不得從事電梯的制造、安裝、改造、修理、日常維護保養、銷售,不得以其名義推薦或者監制、監銷電梯。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利用檢驗檢測工作故意刁難電梯制造、安裝、改造、修理、使用、日常維護保養單位的,相關單位有權向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投訴,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第五章 監督管理第四十一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依法對電梯生產(包括制造、安裝、改造、修
25、理)、使用、維護保養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監督檢查,嚴格落實屬地監管責任,發現違法行為或者事故隱患的,依法及時處理。重點監督檢查以下電梯使用單位:(一)學校、幼兒園以及醫院、車站、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的電梯使用單位。(二)近2年發生過電梯安全事故的電梯使用單位。(三)市、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實施重點監督檢查的其他電梯使用單位。第四十二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公布特種設備安全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對電梯制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日常維護保養和檢驗檢測等違法行為的舉報,并及時予以處理。第四十三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
26、門進行電梯安全監察時,發現電梯存在安全隱患或者違反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的行為,應當以書面形式發出安全監察指令,責令有關單位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隱患。電梯違法行為、重大事故隱患的處理需要當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或市屬開發區管委會和有關部門的支持配合時,應當報告當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或市屬開發區管委會,并通知其他有關部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鄉鎮、街道的派出機構在實施電梯安全監察時,至少應當有兩名以上持證安全監察人員參加。第四十四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電梯安全違法行為檔案,并將電梯行政處罰案件向社會公開。第四十五條 規劃部門負責審核工程建設及舊樓改造過程中的
27、電梯安裝項目,城市規劃已列入拆遷改造的項目,不屬于加裝電梯的范圍。住建部門負責電梯井道、電梯機房等建設工程質量及電梯施工現場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審核發放電梯更新、改造、維修住宅專項資金;負責對物業服務企業依法履行電梯日常安全運行管理職責、住宅小區電梯運行維護費用管理加強指導和監督。物價、工商等部門負責確定本市電梯維保指導價,查處擾亂市場經濟秩序、影響電梯安全運行的不正當價格競爭等違法行為。第四十六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電梯安全約談制度。發現電梯安全嚴重事故隱患未及時消除,或者存在其他重大安全管理問題的,各有關部門在依法查處的同時,應約談電梯使用單位主要負責人,要求其落實電梯安全主體責任,采取有
28、效措施消除電梯安全隱患。第六章 乘用人的安全義務第四十七條 電梯乘用人應當安全使用電梯,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使用明示停用的電梯。(二)超過額定載荷使用電梯。(三)在電梯內嬉戲、打鬧、蹦跳,或者在運行的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逆行以及在其出入口滯留。(四)強行開啟電梯層門、轎廂門。(五)拆除、損壞電梯的安全警示標志、電梯檢驗標志、緊急報警裝置和電梯安全部件。(六)違反電梯安全警示標志操作電梯。(七)其他危及人身安全或者電梯安全運行的行為。第四十八條 監護人應當認真履行對兒童、老人等被監護人安全、文明乘用電梯的監護義務。第四十九條 電梯乘用人發現電梯運行異常的,應當立即告知電梯使用單位或者其他相關人
29、員。第七章 事故應急和調查處理第五十條 電梯事故應急救援及調查處理,法律、法規已經做出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五十一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屬開發區管委會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電梯的數量、分布、使用管理等現狀,建立電梯事故應急工作機制,提高電梯事故應急處置能力。第五十二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安監、公安、消防、衛生等部門負責做好電梯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相關工作。第五十三條 電梯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預案進行處置,同時通知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立即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護事故現場和有關證據;并及時向事故發生地縣(
30、市、區)人民政府或市屬開發區管委會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第五十四條 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府或市屬開發區管委會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有關電梯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處置以及善后處理工作??h(市、區)人民政府或市屬開發區管委會接到電梯安全事故報告后,立即組織有關部門趕赴現場核實事故情況、開展應急救援??h(市、區)人民政府或市屬開發區管委會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及時向濰坊市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第五十五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在三十分鐘內趕到現場協助電梯使用單位實施應急救援。第五十六條 因電梯事故造成人身傷害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做好受傷人員的救
31、助、安置工作。已經投保公眾責任保險的電梯,電梯使用單位應當通知電梯責任保險公司及時啟動電梯事故應急墊付、支付機制。第五十七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電梯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分析事故原因,提出事故調查報告,報告本級人民政府或管委會,并報上一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第八章 法律責任第五十八條 事故責任認定后,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事故責任單位和人員的責任。事故造成損害的,事故責任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其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
32、例規定,電梯制造單位未按規定及時向電梯使用單位提供相關技術資料,或未向電梯使用單位提供本條例所規定的相關技術指導和服務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電梯制造、安裝、改造、修理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一)電梯制造單位委托未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電梯安裝、改造、修理活動的;(二)受電梯制造單位合同委托的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單位再行轉包、分包或變相轉包、分包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合同的;(三)電梯改造單位對其改造的電梯,未更換產品銘牌,并標明
33、改造單位名稱、改造日期和許可證編號的;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電梯安裝、改造、修理施工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一)未按照法律法規以及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施工的;(二)未按規定將電梯鑰匙以及技術資料移交給電梯使用單位,并辦理書面交接手續的;(三)在交付使用前,未采取有效措施或因措施不當導致電梯被他人使用影響人身安全的。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移裝的電梯未經安全評估或經安全評估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規范,或未辦理使用登記、未經檢驗合格以及出廠文件資料不齊全移裝電梯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
34、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電梯井道工程設計、電梯的選型和配置不符合法律法規及相關標準規定的,或與建筑結構、使用需求不適應,不符合人身安全、消防、急救、無障礙通行等要求的,由住房與城鄉建設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電梯經營單位未建立銷售記錄或銷售的電梯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新建的公共場所電梯、進行重大修理或者改造的既有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和人員密集場所客梯、貨梯,未配備具有圖像采集功能的監控系統的,由特種設備安
35、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確定電梯使用單位投入使用電梯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電梯所有權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電梯使用單位未按規定及時辦理電梯變更、停用、注銷等手續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電梯使用單位未履行相關義務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第七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電梯使用單位發生變更未移交完整技術檔案的
36、,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電梯維護保養單位轉包、分包或變相轉包分包維護保養業務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其違法所得。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電梯維護保養單位以惡意低價競爭等不正當手段獲取電梯維護保養業務,降低維護保養質量,影響電梯安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未履行電梯維護保養義務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增加維護保養頻次未增加維護保養頻次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電梯使用單位未及時辦理維護保養變更登記的,由特種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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