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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第二十六章 每股收益第一節 每股收益概述每股收益是指普通股股東每持有一股普通股所能享有的企業利潤或需承擔的企業虧損。每股收益是用于反映企業的經營成果,衡量普通股的獲利水平及投資風險,是投資者、債權人等信息使用者據以評價企業盈利能力、預測企業成長潛力、進而做出相關經濟決策的一項重要的財務指標。進行財務分析時,每股收益指標既可用于不同企業間的業績比較,以評價某企業的相對盈利能力;也可用于企業不同會計期間的業績比較,以了解該企業盈利能力的變化趨勢;另外還可用于企業經營實績與盈利預測的比較,以掌握該企業的管理能力。每股收益包括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釋每股收益兩類。基本每股收益僅考慮當期實際發行在外的普通股股

2、份,而稀釋每股收益的計算和列報主要是為了避免每股收益虛增可能帶來的信息誤導。例如,一家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融資,由于轉換選擇權的存在,這些可轉換債券的利率低于正常同等條件下普通債券的利率,從而降低了融資成本,在經營業績和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相對提高了基本每股收益金額。要求考慮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影響計算和列報稀釋每股收益,就是為了能夠提供一個更可比、更有用的財務指標。第二節 基本每股收益基本每股收益只考慮當期實際發行在外的普通股股份,按照歸屬于普通股股東的當期凈利潤除以當期實際發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權平均數計算確定。一、分子的確定計算基本每股收益時,分子為歸屬于普通股股東的當期凈利潤,即企業當期實

3、現的可供普通股股東分配的凈利潤或應由普通股股東分擔的凈虧損金額。發生虧損的企業,每股收益以負數列示。以合并財務報表為基礎計算的每股收益,分子應當是歸屬于母公司普通股股東的當期合并凈利潤,即扣減少數股東損益后的余額。與合并財務報表一同提供的母公司財務報表中企業自行選擇列報每股收益的,以母公司個別財務報表為基礎計算的每股收益,分子應當是歸屬于母公司全部普通股股東的當期凈利潤。二、分母的確定計算基本每股收益時,分母為當期發行在外普通股的算術加權平均數,即期初發行在外普通股股數根據當期新發行或回購的普通股股數與相應時間權數的乘積進行調整后的股數。需要指出的是,公司庫存股不屬于發行在外的普通股,且無權參

4、與利潤分配,應當在計算分母時扣除。發行在外普通股加權平均數=期初發行在外普通股股數+當期新發行普通股股數×已發行時間÷報告期時間-當期回購普通股股數×已回購時間÷報告期時間其中,作為權數的已發行時間、報告期時間和已回購時間通常按天數計算,在不影響計算結果合理性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簡化的計算方法,如按月數計算。【例261】 某公司20×7年期初發行在外的普通股為30 000萬股;4月30日新發行普通股16 200萬股;12月1日回購普通股7 200萬股,以備將來獎勵職工之用。該公司當年度實現凈利潤為16 250萬元。20×7年度基本每股

5、收益計算如下:發行在外普通股加權平均數為:30 000×12/12+16 200×8/12-7 200×1/12=40 200(萬股)或者30 000×4/12+46 200×7/12+39 000×1/12=40 200(萬股)基本每股收益=16 250/40 200=0.4(元/股)新發行普通股股數應當根據發行合同的具體條款,從應收對價之日(一般為股票發行日)起計算確定。通常包括下列情況:(1)為收取現金而發行的普通股股數,從應收現金之日起計算。(2)因債務轉資本而發行的普通股股數,從停計債務利息之日或結算日起計算。(3)非同一控

6、制下的企業合并,作為對價發行的普通股股數,從購買日起計算;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作為對價發行的普通股股數,應當計入各列報期間普通股的加權平均數。(4)為收購非現金資產而發行的普通股股數,從確認收購之日起計算。第三節 稀釋每股收益一、基本計算原則稀釋每股收益是以基本每股收益為基礎,假設企業所有發行在外的稀釋性潛在普通股均已轉換為普通股,從而分別調整歸屬于普通股股東的當期凈利潤以及發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權平均數計算而得的每股收益。(一)稀釋性潛在普通股潛在普通股是指賦予其持有者在報告期或以后期間享有取得普通股權利的一種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目前,我國企業發行的潛在普通股主要有可轉換公司債券、認股權證、股

7、份期權等。稀釋性潛在普通股,是指假設當期轉換為普通股會減少每股收益的潛在普通股。對于虧損企業而言,稀釋性潛在普通股是指假設當期轉換為普通股會增加每股虧損金額的潛在普通股。計算稀釋每股收益時只考慮稀釋性潛在普通股的影響,而不考慮不具有稀釋性的潛在普通股。(二)分子的調整計算稀釋每股收益時,應當根據下列事項對歸屬于普通股股東的當期凈利潤進行調整:(1)當期已確認為費用的稀釋性潛在普通股的利息;(2)稀釋性潛在普通股轉換時將產生的收益或費用。上述調整應當考慮相關的所得稅影響。對于包含負債和權益成份的金融工具,僅需調整屬于金融負債部分的相關利息、利得或損失。(三)分母的調整計算稀釋每股收益時,當期發行

8、在外普通股的加權平均數應當為計算基本每股收益時普通股的加權平均數與假定稀釋性潛在普通股轉換為已發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數的加權平均數之和。假定稀釋性潛在普通股轉換為已發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數,應當根據潛在普通股的條件確定。當存在不只一種轉換基礎時,應當假定會采取從潛在普通股持有者角度看最有利的轉換率或執行價格。假定稀釋性潛在普通股轉換為已發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數應當按照其發行在外時間進行加權平均。以前期間發行的稀釋性潛在普通股,應當假設在當期期初轉換為普通股;當期發行的稀釋性潛在普通股,應當假設在發行日轉換普通股;當期被注銷或終止的稀釋性潛在普通股,應當按照當期發行在外的時間加權平均

9、計入稀釋每股收益;當期被轉換或行權的稀釋性潛在普通股,應當從當期期初至轉換日(或行權日)計入稀釋每股收益中,從轉換日(或行權日)起所轉換的普通股則計入基本每股收益中。二、可轉換公司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是指發行發行公司依法發行、在一定期間內依據約定的條件可以轉換成股份的公司債券。對于可轉換公司債券,可以采用假設轉換法判斷其稀釋性,并計算稀釋每股收益。首先,假設這部分可轉換公司債券在當期期初(或發行日)即已轉換成普通股,從而一方面增加了發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數,另一方面節約了公司債券的利息費用,增加了歸屬于普通股股東的當期凈利潤。然后,用增加的凈利潤除以增加的普通股股數,得出增量股的每股收益,與原來的每

10、股收益比較。如果增量股的每股收益小于原每股收益、則說明該可轉換公司債券具有稀釋作用,應當計入稀釋每股收益的計算中。計算稀釋每股收益時,以基本每股收益為基礎,分子的調整項目為當期已確認為費用的利息等的稅后影響額;分母的調整項目為假定可轉換公司債券當期期初(或發行日)轉換為普通股的股數加權平均數。【例262】 某上市公司20×7年歸屬于普通股股東的凈利潤為38 200萬元,期初發行在外普通股股數20 000萬股,年內普通股股數未發生變化。20×7年1月1日,公司按面值發行60 000萬元的三年期可轉換公司債券,債券每張面值100元,票面固定年利率為2,利息自發行之日起每年支付一

11、次,即每年12月31日為付息日。該批可轉換公司債券自發行結束后12個月以后即可轉換為公司股票,即轉股期為發行12個月后至債券到期日止的期間。轉股價格為每股10元,即每100元債券可轉換為10股面值為1元的普通股。債券利息不符合資本化條件,直接計入當期損益,所得稅稅率為25%。假設不考慮可轉換公司債券在負債和權益成份的分拆,且債券票面利率等于實際利率。20×7年度每股收益計算如下:基本每股收益:38 200÷20 000=1.91(元/股)假設轉換所增加的凈利潤=60 000×2×(1-25)=900(萬元)假設轉換所增加的普通股股數=60 000/10=

12、6 000(萬股)增量股的每股收益=900/6 000=0.15(元/股)增量股的每股收益小于基本每股收益,可轉換公司債券具有稀釋作用。稀釋每股收益=(38 200+900)/(20 000+6 000)=1.50(元/股)【例263】 沿用【例262】。假設不具備轉換選擇權的類似債券的市場利率為3%。公司在對該批可轉換公司債券初始確認時,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的有關規定將負債和權益成份進行了分拆。20×7年度稀釋每股收益計算如下:每年支付利息:60 000×2=1 200(萬元)負債成份公允價值:1 200÷(1+3)+1 200÷(1+

13、3)2+61 200÷(1+3)3=58 302.83(萬元)權益成份公允價值:60 000-58 302.83=1 697.17(萬元)假設轉換所增加的凈利潤=58 302.83×3×(1-25) =1 311.81(方元)假設轉換所增加的普通股股數=60 000/10=6 000(萬股)增量股的每股收益=1 311.81/6 000=0.22(元/股)增量股的每股收益小于基本每股收益,可轉換公司債券具有稀釋作用。稀釋每股收益=(38 200+1 311.81)/(20 000+6 000)=1.52(元/股)三、認股權證、股份期權認股權證是指公司發行的、約定持

14、有人有權在履約期間內或特定到期日按約定價格向本公司購買新股的有價證券。股份期權是指公司授予持有人在未來一定期限內以預先確定的價格和條件購買本公司一定數量股份的權利,股份期權持有人對于其享有的股份期權,可以在規定的期間內以預先確定的價格和條件購買公司一定數量的股份,也可以放棄該種權利。對于盈利企業,認股權證、股份期權等的行權價格低于當期普通股平均市場價格時,具有稀釋性。對于虧損企業,認股權證、股份期權的假設行權一般不影響凈虧損,但增加普通股股數,從而導致每股虧損金額的減少,實際上產生了反稀釋的作用,因此,這種情況下,不應當計算稀釋每股收益。對于稀釋性認股權證、股份期權,計算稀釋每股收益時,一般無

15、需調整分子凈利潤金額,只需要按照下列步驟對分母普通股加權平均數進行調整:(1)假設這些認股權證、股份期權在當期期初(或發行日)已經行權,計算按約定行權價格發行普通股將取得的股款金額。(2)假設按照當期普通股平均市場價格發行股票,計算需發行多少普通股能夠帶來上述相同的股款金額。(3)比較行使股份期權、認股權證將發行的普通股股數與按照平均市場價格發行的普通股股數,差額部分相當于無對價發行的普通股,作為發行在外普通股股數的凈增加。也就是說,認股權證、股份期權行權時發行的普通股可以視為兩部分,一部分是按照平均市場價格發行的普通股,這部分普通股由于是按照市價發行,導致企業經濟資源流入與普通股股數同比例增

16、加,既沒有稀釋作用也沒有反稀釋作用,不影響每股收益金額;另一部分是無對價發行的普通股,這部分普通股由于是無對價發行,企業可利用的經濟資源沒有增加,但發行在外普通股股數增加,因此具有稀釋性,應當計入稀釋每股收益中。增加的普通股股數=擬行權時轉換的普通股股數-行權價格×擬行權時轉換的普通股股數÷當期普通股平均市場價格其中,普通股平均市場價格的計算,理論上應當包括該普通股每次交易的價格,但實務操作中通常對每周或每月具有代表性的股票交易價格進行簡單算術平均即可。股票價格比較平穩的情況下,可以采用每周或每月股票的收盤價作為代表性價格;股票價格波動較大的情況下,可以采用每周或每月股票最

17、高價與最低價的平均值作為代表性價格。無論采用何種方法計算平均市場價格,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除非有確鑿證據表明原計算方法不再適用。當期發行認股權證或股份期權的,普通股平均市場價格應當自認股權證或股份期權的發行日起計算。(4)將凈增加的普通股股數乘以其假設發行在外的時間權數,據此調整稀釋每股收益的計算分母。【例264】 某公司20×7年度歸屬于普通股股東的凈利潤為2 750萬元,發行在外普通股加權平均數為5 000萬股,該普通股平均每股市場價格為8元。20×7年1月1日,該公司對外發行1 000萬份認股權證,行權日為20×8年3月1日,每份認股權證可以在行權日以7

18、元的價格認購本公司1股新發的股份。該公司20×7年度每股收益計算如下:基本每股收益:2 750/5 000=0.55(元/股)調整增加的普通股股數=1 000-1 000×7÷8=125(萬股)稀釋每股收益=2 750/(5 000+125)=0.54(元/股)四、企業承諾將回購其股份的合同企業承諾將回購其股份的合同中規定的回購價格高于當期普通股平均市場價格時,應當考慮其稀釋性。計算稀釋每股收益時,與前面認股權證、股份期權的計算思路恰好相反,具體步驟為:(1)假設企業于期初按照當期普通股平均市場價格發行普通股,以募集足夠的資金來履行回購合同;合同日晚于期初的,則假

19、設企業于合同日按照自合同日至期末的普通股平均市場價格發行足量的普通股。該假設前提下,由于是按照市價發行普通股,導致企業經濟資源流入與普通股股數同比例增加,每股收益金額不變。(2)假設回購合同已于當期期初(或合同日)履行,按照約定的行權價格回購本企業股票。(3)比較假設發行的普通股股數與假設回購的普通股股數,差額部分作為凈增加的發行在外普通股股數,再乘以相應的時間權重。據此調整稀釋每股收益的計算分母。增加的普通股股數=回購價格×承諾回購的普通股股數÷當期普通股平均市場價格-承諾回購的普通股股數【例265】 某公司20×7年度歸屬于普通股股東的凈利潤為400萬元,發行

20、在外普通股加權平均數為1 000萬股。20×7年3月2日,該公司與股東簽訂一份遠期回購合同,承諾一年后以每股5.5元的價格回購其發行在外的240萬股普通股。假設,該普通股20×7年3月至12月平均市場價格為5元。20×7年度每股收益計算如下:基本每股收益:400÷1 000=0.4(元/股)調整增加的普通股股數=240×5.5÷5-240=24(萬股)稀釋每股收益=400/(1 000+24×10/12)=0.39(元/股)五、多項潛在普通股企業對外發行不同潛在普通股的,單獨考察其中某潛在普通股可能具有稀釋作用,但如果和其他

21、潛在普通股一并考察時可能恰恰變為反稀釋作用。例如,某公司先后發行甲、乙兩種可轉換債券(票面利率和轉換價格均不同),甲債券導致的增量股每股收益為1.5元,乙債券導致的增量股每股收益為3.5元,假設基本每股收益為4元。如果分別考察甲、乙兩種可轉換債券,增量股每股收益小于基本每股收益,兩種債券都具有稀釋作用。并且,由于增量股每股收益越小,其稀釋作用越大,甲債券的稀釋作用大于乙債券。然而,如果綜合考察甲、乙兩種可轉換債券,先計入甲債券使得每股收益稀釋為3.1元,若再計入乙債券則使得每股收益反彈為3.4元,因此,乙債券在這種情況下不再具有稀釋作用,不應計入稀釋每股收益中。為了反映潛在普通股最大的稀釋作用

22、,應當按照各潛在普通股的稀釋程度從大到小的順序計入稀釋每股收益,直至稀釋每股收益達到最小值。稀釋程度根據增量股的每股收益衡量,即假定稀釋性潛在普通股轉換為普通股的情況下,將增加的歸屬于普通股股東的當期凈利潤除以增加的普通股股數的金額。需要強調的是,企業每次發行的潛在普通股應當視作不同的潛在普通股,分別判斷其稀釋性,而不能將其作為一個總體考慮。通常情況下,股份期權和認股權證排在前面計算,因為其假設行權一般不影響凈利潤。對外發行多項潛在普通股的企業應當按照下列步驟計算稀釋每股收益:(1)列出企業在外發行的各潛在普通股。(2)假設各潛在普通股已于當期期初或發行日轉換為普通股,確定其對歸屬于普通股股東

23、當期凈利潤的影響金額。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假設轉換一般會增加當期凈利潤金額;股份期權和認股權證的假設行權一般不影響當期凈利潤。(3)確定各潛在普通股假設轉換后將增加的普通股股數。值得注意的是,稀釋性股份期權和認股權證假設行權后,計算增加的普通股股數不是發行的全部普通股股數,而應當是其中無對價發行部分的普通股股數。(4)計算各潛在普通股的增量股每股收益,判斷其稀釋性。增量股每股收益越小的潛在普通股稀釋程度越大。(5)按照潛在普通股稀釋程度從大到小的順序,將各稀釋性潛在普通股分別計入稀釋每股收益中。分步計算過程中,如果下一步得出的每股收益小于上一步得出的每股收益,表明新計入的潛在普通股具有稀釋作用,應

24、當計入稀釋每股收益中;反之,則表明具有反稀釋作用,不計入稀釋每股收益中。(6)最后得出的最小每股收益金額即為稀釋每股收益。計算流程如圖261所示。【例266】某公司20×7年度歸屬于普通股股東的凈利潤為5 625萬元,發行在外普通股加權平均數為18 750萬股。年初已發行在外的潛在普通股有:(1)認股權證7200萬份,每份認股權證可以在行權日以8元的價格認購1股本公司新發股票。(2)按面值發行的5年期可轉換公司債券75 000萬元,債券每張面值100元,票面年利率為26%,轉股價格為每股12.5元,即每100元債券可轉換為8股面值為1元的普通股。(3)按面值發行的三年期可轉換公司債券

25、150 000萬元,債券每張面值100元,票面年利率為14,轉股價格為每股10元,即每100元債券可轉換為10股面值為1元的普通股。當期普通股平均市場價格為12元,年度內沒有認股權證被行權,也沒有可轉換公司債券被轉換或贖回,所得稅稅率為25。假設不考慮可轉換公司債券在負債和權益成份的分拆,且債券票面利率等于實際利率。20×7年度每股收益計算如下:基本每股收益=5 625/18 750=0.3(元/股)圖26-1計算稀釋每股收益:(1)假設潛在普通股轉換為普通股,計算增量股每股收益并排序,如表261所示。表261 增量股每股收益的計算 凈利潤增加股數增加增量股的每股收益順 序

26、認股權證2 40012.6%債券1 462.56 0000.2431.4%債券1 57515 0000.1127 200-7 200×8÷12=2 400(萬股)75 000×2.6×(1-25)=1 462.5(萬元)75 000/12.5=6 000(萬股)150 000×1.4×(1-25)=1 575(萬元)150 000/10=15 000(萬股)由此可見,認股權證的稀釋性最大,2.6可轉債的稀釋性最小。(2)分步計入稀釋每股收益如表262所示。表262 稀釋每股收益的計算 凈利潤股數每股收益稀釋性基本每股收益5

27、62518 7500.30 認股權證02 400    5 62521 1500.27稀釋1.4%債券1 57515 000   7 200 36 1500.20稀釋2.6%債券1 462.5 6 000   8 662.5 42 1500.21反稀釋因此,稀釋每股收益為0.20(元/股)。六、子公司、合營企業或聯營企業發行的潛在普通股子公司、合營企業、聯營企業發行能夠轉換成其普通股的稀釋性潛在普通股,不僅應當包括在其稀釋每股收益計算中,而且還應當包括在合并稀釋每股收益以及投資者稀釋每股收益的計

28、算中。【例267】 甲公司20×7年度歸屬于普通股股東的凈利潤為72 000萬元(不包括子公司乙公司利潤或乙公司支付的股利),發行在外普通股加權平均數為60 000萬股,持有乙公司70的普通股股權。乙公司20×7年度歸屬于普通股股東的凈利潤為32 400萬元,發行在外普通股加權平均數為13 500萬股,該普通股當年平均市場價格為8元。年初,乙公司對外發行900萬份可用于購買其普通股的認股權證,行權價格為4元,甲公司持有18萬份認股權證。當年無認股權證被行權。假設除股利外,母子公司之間沒有其他需抵銷的內部交易;甲公司取得對乙公司投資時,乙公司各項可辨認資產等的公允價值與其賬面

29、價值一致。20×7年度每股收益計算如下:(1)子公司每股收益:基本每股收益=32 400/13 500=2.4(元/股)調整增加的普通股股數=900-900×4÷8=450(萬股)稀釋每股收益=32 400/(13 500+450)=2.32(元/股)(2)合并每股收益:歸屬于母公司普通股股東的母公司凈利潤=72 000(萬元)包括在合并基本每股收益計算中的子公司凈利潤部分=2.4×13 500×70%=22 680(萬元)基本每股收益=(72 000+22 680)/60 000=1.58(元/股)子公司凈利潤中歸屬于普通股且由母公司享有的部

30、分=2.32×13 500×70%=21 924(萬元)子公司凈利潤中歸屬于認股權證且由母公司享有的部分:=2.32×450×18/900=20.88(萬元)稀釋每股收益=(72 000+21 924+20.88)/60 000=1.57(元/股)第四節 每股收益的列報一、重新計算(一)派發股票股利、公積金轉增資本、拆股和并股企業派發股票股利、公積金轉增資本、拆股或并股等,會增加或減少其發行在外普通股或潛在普通股的數量,但并不影響所有者權益金額,這既不影響企業所擁有或控制的經濟資源,也不改變企業的盈利能力,即意味著同樣的損益現在要由擴大或縮小了的股份規模

31、來享有或分擔。因此,為了保持會計指標的前后期可比性,企業應當在相關報批手續全部完成后,按調整后的股數重新計算各列報期間的每股收益。上述變化發生于資產負債表日至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之間的,應當以調整后的股數重新計算各列報期間的每股收益。【例268】某企20×6年和20×7年歸屬于普通股股東的凈利潤分別為1 596萬元和1 848萬元,20×6年1月1日發行在外的普通股800萬股,20×6年4月1日按市價新發行普通股160萬股,20×7年7月1日分派股票股利,以20×6年12月31日總股本960萬股為基數每10股送3股,假設不存在其他股數變

32、動因素。20×7年度比較利潤表中基本每股收益的計算如下:20×7年度發行在外普通股加權平均數=(800+160+288)×12/12=1 248(萬股)20×6年度發行在外普通股加權平均數=800×1.3×12/12+160×1.3×9/12=1196(萬股)20×7年度基本每股收益=1 848/1 248=1.48(元/股)20×6年度基本每股收益=1 596/1 196=1.33(元/股)(二)配股配股在計算每股收益時比較特殊,因為它是向全部現有股東以低于當前股票市價的價格發行普通股,實際上

33、可以理解為按市價發行股票和無對價送股的混合體。也就是說,配股中包含的送股因素具有與股票股利相同的效果,導致發行在外普通股股數增加的同時,卻沒有相應的經濟資源流入。因此,計算基本每股收益時,應當考慮配股中的送股因素,將這部分無對價的送股(注意不是全部配發的普通股)視同列報最早期間期初就已發行在外。并據以調整各列報期間發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權平均數,計算各列報期間的每股收益。為此,企業首先應當計算出一個調整系數再用配股前發行在外普通股的股數乘以該調整系數,得出計算每股收益時應采用的普通股股數。每股理論除權價格=(行權前發行在外普通股的公允價值總額+配股收到的款項)÷行權后發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數調整系數=行權前發行在外普通股的每股公允價值÷每股理論除權價格因配股重新計算的上年度基本每股收益=上年度基本每股收益÷調整系數本年度基本每股收益=歸屬于普通股股東的當期凈利潤÷(配股前發行在外普通股股數×調整系數×配股前普通股發行在外的時間權重+配股后發行在外普通股加權平均數)。【例269】 某企業20×7年度歸屬于普通股股東的凈利潤為23 500萬元, 20×7年1月1日發行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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