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調解現狀調研報告 (2)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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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人民調解現狀調研報告 2016人民調解調研報告 人民調解調研報告 人民調解是我國一項重要的社會主義法律制度,在維護社會穩定、實行群眾自治、加強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中發揮了獨特的作用,做出了積極的貢獻。2016年8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的實施,是人民調解制度發展的里程碑,對于推動人民調解工作發展,有效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而深遠的意義,也為基層人民調解組織在法律框架內創造性地履行職責提供了法律依據。 一個地方的人民調解工作的好壞,不僅在于有一批經驗豐富、公道正直的優秀調解員,更在于基層人民調解組織的在人民調解工作中的制度創新,能否有效地整合各方面資源,形成整體作戰、規范化

2、運作的體制,從制度方面挖掘潛能,最大限度地發揮人民調解工作者隊伍的力量,有效化解社會矛盾,維護一方的和諧穩定。筆者在工作中嘗試推行“團隊聯調制”,收到一定成效,在此將個人的思考與實踐作一闡述,求教于諸同仁。 一、基層人民調解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我市人民調解工作發展迅速,xxxx、年全市調解矛盾糾紛78000起,調解成功率95%,工作中也涌現了一大批優秀人民調解員,在全省人民調解工作中排名連續數年名列前茅,成績顯著。但是,在看到成績的同時,更應冷靜地思考下一步該做什么,如何將人民調解工作引向縱深、做的更好,這就需要對基層人民調解工作現狀進行深入的剖析,以便有針對性的改進工作。作為一線的基層人民調解

3、工作者,以筆者的視角,我市的基層人民調解工作尚存在以下一些問題: 1、基層調解組織過于分散,調解能力未得到有效釋放。以我區為例,目前,各調解工作室分散于各街道、公安派出所、各專業調解室,人員過于分散,平時看上去調解員人數不少,但在應急處置時要用人時卻發現人手不夠,捉襟見肘。攤子鋪得過大,表面看來調解范圍擴大,但實質上是調解能力和調解效率的下降,尤其是表現在處理重大矛盾糾紛方面。 2、糾紛的同質化,致使調解員業務特長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發揮。每個人都有自己的特長,所謂尺有所短,寸有所長,調解員各自擅長的領域也是不相同的。各調解工作室面對的糾紛基本是同樣的(專業調解室除外),讓不同擅長的調解員去調解

4、基本相同的糾紛,必然是結果是其業務特長不能得到最大限度施展。從整體上看,就會是工作波瀾不驚、四平八穩,既難以打造自身的有特色的調解工作品牌,也不能在人民調解中形成攻堅克難的有力拳頭,給地方黨委、政府造成人民調解工作軟弱無力的感覺,影響人民調解工作的整體形象。 3、有針對性的培訓較少,難以造就個人調解能力突出的優秀調解員。這涉及到調解員的個人業務素養問題。從我區的調解員從業背景來看,有社區主任、車間主任、企業的服務主管、退休的政法人員等,各自擅長不一。從面對的糾紛來看,有的是說理型的,要以情動人;有的是說法型的,要釋法止爭;有的是二者兼顧,既要說理,也要說法。從領域上看,有物業糾紛、家庭糾紛、鄰

5、里糾紛、合同糾紛、勞動糾紛、治安糾紛等。在扁平化的組織體系下,每個調解員面對的糾紛雖然種類繁多卻又是同質化的,即使做了這樣的培訓也很難收到良好的效果。 二、團隊聯調制的意義 團隊聯調制,為“1+x”模式,即以骨干調解員為核心,配屬輔助人員組成團隊,專門攻克重大、疑難、專業糾紛,形成自身的調解品牌。 團隊聯調制的產生,正是為了克服上面所述的基層人民調解實踐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其意義在于: 1、打破了各調解工作室相對封閉的狀態,有效整合人力資源。在原有的相對狀態下,人力資源沒有得到有效整合。通過團隊聯調制,將合適的人員整合在團隊里,相互取長補短,團隊的整體效能得到提升,產生了“1+12”的溢出效應。

6、 2、可以最大限度的發揮優秀調解員的特長,提升調解效能。針對不同的糾紛,選派不同的團隊進行調解,充分發揮骨干調解員的自身特長,做到一把鑰匙開一把鎖,就能夠抓住矛盾的關鍵點,及時止紛定爭。 3、能夠進行有針對性的培訓,提升調解員的業務素養。對團隊成員進行有針對性的業務培訓,包括法律知識、實踐技能、類案解剖,現加上充分的實戰檢驗,團隊成員的業務素養可以迅速提升,在處理同類糾紛時就可以做到游刃有余,有利于優秀調解員的脫穎而出。 4、有助于打造自身的調解品牌,最大限度地為地方黨委、政府分憂解難。群體性事件已經成為常態化,其中部分屬人民調解范疇,不僅影響地方穩定,也影響黨和政府形象。通過專業團隊進行調處

7、,往往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團隊聯調制的初步實踐 案例。某社區的業委會與小區的幼兒園因幼兒園用房的權屬產生糾紛。業委會主張幼兒園用房屬全體業主所有,其依據是開發商與物業公司簽訂了一份資產轉移協議,寫明幼兒園用房屬全體業主所有,據此要求幼兒園與簽訂租房合同,繳納租金給業委會,否則,要求幼兒園撤出小區,由業委會另外聘請辦學機構入駐。幼兒園則主張,已經與開發商簽訂合同,不能隨意廢止,因此不能與業委會簽訂合同;業委會與開發商的產權之爭不應影響幼兒園正常辦學。雖經街道、社區多次做工作,矛盾也未能得到有效處理。因其中一方采取了過激行為,雙方矛盾因此驟然激化,并發生肢體沖突。 分析。這是典型的法律糾紛

8、,涉及到合同法、物權法等,需要成立以擅長處理法律糾紛的調解員為核心的團隊。 調處:區調委會介入了解情況后,立即以調解員馬xx(退休法官,擅長處理法律糾紛)為主,配屬區法援中心律師、另一名調解員徐xx(退休檢察官,擅長處理治安糾紛)。在調解過程,又引入一名現任資深法官。團隊成立后,主要工作情況包括: 1、召開碰頭會,進行調前分析; 2、確定主調人、各成員在調解中扮演的角色及可能出現問題的應對; 3、接受業委會的委托,為其提供法律方面的幫助,包括為其免費進行訴訟代理; 4、請資深法官指導收集證據,并對證據進行訴訟風險評估。 結果。在證據收集過程中,調解員發現業主在購房時曾簽署過一份承諾書,接受開發

9、商制定的臨時公約。臨時公約寫明,幼兒園用房歸開發商所有。合同有相對性,只對合同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開發商與物業公司之間的資產轉移協議雖寫明“幼兒園用房屬全體業主所有”,但并不構成業主主張產權的依據。對幼兒園用房的歸屬,相關法律也未強制性規定必須歸全體業主所有。經過訴訟風險評估,團隊一致認為在現有證據條件下,業委會一旦訴訟敗訴的可能性很大,并將此結果告知業委會成員。業委會表示接受,基本放棄產權之爭。調解員提出,對幼兒園在小區辦學對業主造成的影響,可以另行組織調解。至此,一場難解的糾紛基本平息。 點評。對法律類的糾紛,調解員必須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識,有些專業問題還必須邀請專家指導。本案是一起復雜的法律類的群體型糾紛,區調委會及時成立以退休法官為核心的調解團隊,配以法援律師、退休檢察官,調解力量很強大,在背靠背的調解中做了很多釋法工作,但由于一直沒有掌握關鍵證據,調解工作走了一些彎路。區調委會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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