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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法律保障下的自由如初 社會契約論讀書筆記內容梗概:社會契約論由18世紀的法國天才讓雅克盧梭所作,其中的提出的精辟創新而又經典實用的理論觀點超越了時代,至今仍熠熠生輝。它由四卷構成,每一卷下面又分成若干章;每章抒發或論證一個小觀點,層層遞進構成一卷的一個主題,四卷主題也逐漸深入,環環相扣形成一部書的理論體系。第一卷共九章,探討了人類從自然狀態進入社會狀態以及如何這種社會約束合法化的問題;第二卷共十二章,探討了主權的特性及立法問題;第三卷共十八章,探討了政府的形式;第四卷共九章,探討了公意以及保障公意的各種制度最后做出結論。第一卷是根本的理論核心是理論架構的前提所在,第二卷是從理論向制度架構的過渡

2、論證,第三卷是重要的制度架構分析,第四卷是對其中一些理論的補充論證以及總結。讀書心得:由于盧梭自小經歷社會底層的各種苦難,這使他形成了憐憫眾生的自然情懷,這種情懷反映在他的作品中就是自由和平等。正是盧梭在政治領域對自由平等的不斷思索和追尋,最終超越了簡單的自然自由而提出法律保障下的自由如初,這是盧梭的社會契約論的主要觀點。“人生來自由,卻無往不在枷鎖之中。”這是書中最經典的一句論點。在讀完這部著作后,我在法律與自由、政治制度等很多方面都有很多啟發,尤其在自由與法律的關系這一方面啟發最大。本篇讀書筆記我選擇其中的法律保障下的自由這一角度,結合盧梭其他相關著作來闡述書中的觀點以及自己的一些思考。一

3、、自然狀態下的自由社會契約論系統全面的構建了一套社會體系,這使我們對自由有了新的理解,自由唯有在法律的保障之下才能真正實現。法律并非是自由的藩籬,反而正是自由的保護傘,在法律的保障之下,人們在文明社會中才能自由如初的生活。在理解“文明社會下如何自由如初”之前,我們首先要明白“如初的自由”是什么,即我們原始自然狀態下自由的原貌,這是一個很重要的前提。自然狀態中的人是:整日游蕩于森林中間,沒有勞役,沒有語言,沒有家庭,既不知何謂戰爭,也不知何謂關系,他們對同類沒有任何需求,也沒有任何傷害他們的念頭,甚至于根本不能區分他們誰是誰。這種狀態下,人們之間是彼此獨立的,他們沒有固定的居住場所,也沒有語言的

4、溝通,彼此之間就算會發生一些偶然性的聯系,也不會維持長久,各自遵循于自己的生活軌跡存在于自然狀態之中。在這種獨立共存的狀態下,每個人自身又是缺乏自我意識的,他們對于自身的需求沒有理性上的認識,完全只是按照自然賦予的本性自由地生活著,這樣每個個體都維持著同樣的平等的生存狀態。所以,自然狀態下人們的自由是憑借本能的一種孤獨平等的自由。盧梭又提出兩個“先于理性而在的原理” 法盧梭: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呂卓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2009年版,第30頁。作為自然狀態的理論支持。一個原理是我們熱烈地關注我們的幸福和我們自己的保存;另一個原理使我們在看到任何有感覺的生物,主要是我們的同類遭受滅亡或痛

5、苦的時候,會感到一種天然的憎惡。即自愛和他愛(憐憫心)這兩種情感,這也是人與生俱來的自然天性。由此,在自然狀態下,人與人是平等的、隔絕的,不存在規范的交流,不存在理性選擇的概念,一切都出自本性的驅使和需求,自覺的行為還沒有存在。支配自然人本身的不是理性而是基于自然屬性的感性與激情,即關切自身的幸福和自我保存以及對自己同類不幸的憐憫。于是,在自然人的世界中不存在美德與邪惡,“阻止他們作惡的不是智慧的發展也不是法律的約束,而是感情的平靜和對善與惡的無知”。自然狀態的人們之間不存在所謂的觀念認知,他們之間沒有任何種類的道德關系,或者任何為我們知曉的義務,所以他們既不是善的也不是惡的,既不擁有道德也不

6、擁有邪惡。二、文明社會中自由的喪失社會是需要發展的,但是自我完善能力、社會美德和獲得的其他技能的能力,都是絕不可能自我發展起來的,但是正是很多外部因素偶然結合是人類社會一步步的發展。這些偶然事件使人們社會化,使人脫離了他們遙遠的初始狀態,來到現今的境地。伴隨著人類與生俱來的還有他對于自由意志的意識和自我完善的能力,人們對于外在的認識不斷增加,心智也得到不斷發展。知識的增加使人的理智不斷開化,產生更多的需求,進而欲望得到不斷的膨脹。而智力的不斷開化使得他們獲得了滿足更多欲望的可能性,逐漸遠離了孤獨平等的自然狀態。人類欲望的膨脹使他們自身僅憑個人力量無法滿足更多的需求,這就使得人們為了達到某種共同

7、目的而增加彼此間的聯系。在不斷的增加和擴大的反復交往之中,人們也逐漸獲取了一些觀念進而形成了自己的語言。在人們需要他人幫助的那一刻起,從一個人發現擁有兩份食物的好處時,平等就不存在了,私有制就產生了。私有財產確立了人們之間的依附關系,出于私欲人們開始保護和擴大自己財產,而勞動就是手段之一。但是同樣的勞動帶來的收益是不一樣的,人與人之間的差別由于不同的境遇而加大,最終產生了強者和弱者的區分,當弱者對于強者產生依賴需要依靠強者才能生存時,奴役關系就產生了。盧梭總結道私有制和奴役的產生是人們自由喪失的根源 法盧梭: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呂卓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2009年版,第40頁。私有制使

8、人們陷于人與物的關系,奴役則使人束縛在了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中,當人不再僅僅意識到自身滿足于最基本的生存需求而開始對外在的聯系有了認識,進而探尋如何更好地完善自身時,就開始喪失那種自然狀態下最本真的自由了。三、文明社會中法律進行自由的重建私有制和奴役的產生使人們戴上了物質的枷鎖,逐漸喪失了自由這個人本身最高貴的權力。但是人們又不能放棄自己的自由,因為放棄自己的自由,就是放棄自己做人的資格,就是放棄人類的權利,甚至是放棄了自己的義務。那么在不可逆轉的文明社會中我們應該用什么來保障自身的自由呢?這就是盧梭的社會契約論要著重解決的問題所在,盧梭認為社會狀態下人們“要尋找一種結合的形式,使得能以全部共同的

9、力量來衛護和保障每個結合著的人身和財富,并且由于這一結合而使得每一個與全體相聯合的個人又不過是在服從他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樣自由” 法盧梭:社會契約論,何兆武譯,商務印書館2012年版,第18頁。這種結合形式就是簽訂社會契約,在由公意指導下的社會契約中,法律和道德來保障人們自由如初。(一)公意達成公意是人們制定法律的前提,公意也正是法律價值體現的核心所在。當人們為了不再孤立無援,為了擁有更多的自由,將自己的全部獻給了社會共同體時,社會共同體為了能夠保障每個人的自由,必須將公意作為最高的指導意志。公意是盧梭的社會契約論中的核心內容。公意人民的共同意志,唯有公意才能以公共幸福為目的來指導國家力量

10、,根據人民的共同利益來治理社會。公意不同于眾意,它永遠是正確的,永遠代表著人們的共同意志。在如何產生公意這個問題上,盧梭提出,不能有黨派之分,讓人民集會,從而讓每個人能明確的表達出自己的意志,在協調所有人民意志的基礎之上,得出符合正義的公意所在。當然公意是一個較為抽象的概念,公意要真正體現其價值,必須落實到政治體的運作中。于是公意運用在國家(社會共同體)之中就形成了主權,主權來具體指導整個國家的運作。由于主權是公意的運用,公意是一種公共人格,代表全體人民的,所以主權就是一種為人民所承認的絕對的權力。主權所作出的行為也是共同體和它的成員之間的一種約定,這種約定是公正的,他對一切人都是共同的,它是

11、有益的,因為它除了公共幸福之外就沒有其他的目的。它是穩固的,因為有公共力量和最高權力作為保障。所以在公意指導下的社會是一個尊重每一個人的意志的社會,在這樣的一個社會中可以說是“我是人人,人人是我”,在這種聯合體中可以說是實現了更大的自由。(二)法律公意的假設前提為這個社會聯合體提供了生命,但是人們不能每做一個行為就召集一次人民集會來達成公意,這樣會太過于繁瑣和不切實際。所以這個聯合體要想運轉還是需要具體而明確的規范來指導人們的日常生活,立法來賦予社會聯合體以行動和意志。在一個政治體中就是由法律來保障人們自由的實現。1、法律保障人們自由的正當性當人民脫離自然,形成由人不斷發展組建而成的社會時,自

12、然正義的法則在人間便是虛幻的,難以掌控的,所以這個時候需要的是有約定和法律將權利和義務結合在一起,并使正義符合它的目的。而在公意指導的契約社會中,規定權利和義務的約定是由全體人民做出的針對全體人民的法律規范。因為立法主體是全體人民,立法對象也是全體人民,即人民達成的意志就是公意,法律就是公意指導下的行為。因為法律就是人民意志的記錄,所以人民服從法律就是在服從自己的意志,進而我們可以看出在法律約束下的人民并沒有喪失自己的意志自由,反而是用更大的約束力來實現并保障這自己的自由。2、法律的制定因為法律是公意的一種體現,所以說服從法律的人民就是法律的創作者,但是因為制定立法體系是一個很龐大的工程,人民

13、又有自身理性的局限性,人民很難有預見力來規定出什么是對人民好的那些社會條件。正如盧梭所說:“人民永遠是希望自己幸福的,但是人民自己卻不能永遠看得出什么是幸福。公意永遠是正確的,但是那些指導著公意的判斷卻比一定是明智的。” 法盧梭:社會契約論,何兆武譯,商務印書館2012年版,第30頁。所以這個時代真正需要的是一個偉大的立法者,他指導著個人以自己的意志順從自己的理性,使公眾學會認識自己所愿望的事物。立法者需要是一個有非凡預見力的人,他敢于用立法原理來對抗沒有遠見的習俗與公共意見。也正是因為對立法者有如此苛刻的要求才使得制定出來的法律能為人民所信服。3、人民對法律的信仰“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

14、不是鐫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銅表上,而是銘刻在每個公民的心里。”盧梭的這句名言道破了法律只有當被人們所從內心信服時,才是真正的法律。才能真正保障到人們的自由。當法律將人民所崇奉的道德納入,從而使人們在信仰法律的基礎上能有更高的道德信仰,形成一種公民宗教,這樣公民才能熱愛他么的責任,這樣他們因為有一個更高的信仰從而才能對法律能堅定不移的遵從,這樣的法律不會使人感到枯燥且不近人情,法律更不會使人感覺到自由被束縛,因為遵從人民制定的法律就是在踐行自己的內心信仰,這樣就使得人民在自由地追求自己心中所想,自由地過著自己想要的生活。這樣的社會才是一個真正自由的社會。總而言之,在盧梭的思想中,法律首先是要符合普遍人民的廣大意志的,是在公意的指導之下人民意志的記錄;另外法律的創制有需要一個卓越非凡的立法者來規定真正對人民幸福起作用的社會條件。最后,真正的法律又是鐫刻在人民的內心,法律保障著人民的道德自由。所以說,公意指導下的法律是真正能實現人民幸福的,真正能保障人民自由的。六、結語盧梭曾說,“我會選擇一個立法權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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