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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1/ 5背景資料人民調解委員會的糾紛管轄范圍只調解民間糾紛,即公民之間有關人身、財產權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發生 的糾紛,除此之外的其他糾紛,調解委員會無權調解。對那些正在發生,可能 引起嚴重后果的民間糾紛或其他糾紛,無管轄權的調解委員會應在做好疏導工 作,防止矛盾激化的同時,及時移交有管轄權的調解委員會和有關部門處理。 調解糾紛不得超出法定的范圍,更不能對治安案件甚至刑事案件進行調解。調解委員會的糾紛管轄應遵循的原則便利群眾和便利調解;尊重當事人意愿,不得強行調解和限制糾紛當事人 的訴訟權利;以國家法律作為調解糾紛的主要依據,在法律沒有規定的情況 下,依照現行政策,在既無法律又無政策可循的情況下

2、,則應該依照社會公德 來進行調解。人民調解的工作程序受理糾紛、調查分析糾紛情況、對當事人進行說服勸導工作、促成當事人 和解并達成調解協議、調解協議的履行。人民調解委員的產生人民調解委員會一般由委員三至九人組成,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除由村 (居)民委員會成員兼任的以外,由群眾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 任。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應為具備為人公正,聯系群眾,熱心人民調解工作, 并有一定法律知識和政策水平的成年公民。哪些調解協議具有法律效力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并由雙方當事人簽 字或者蓋章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質。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 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

3、調解協議。在今年 9 月27日召開的全國人民調解工作會議上,司法部公布了一組數字:2/ 5自 1989 年國務院頒布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以來,人民調解組織共 調解民間糾紛 8000萬件,防止因民間糾紛轉化為刑事案件 70 余萬件,阻止群 體械斗 40 萬起,為我國法制建設作出了應有的貢獻。但是司法部負責人坦言,近年來調解糾紛的數量逐年下降,與全國法院一 審民事案件受理數的比例,已經從上個世紀 80年代的17: 1下降到去年的1.7 : 1左右。出現這一狀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調解協議缺乏法律的 約束力,當事人可以隨意反悔是重要因素。為了打通這個 “瓶頸”,最高人民法院于 9月 1 6日公布

4、了關于審理人民調 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確定從今年 11 月 1 日起,人民調解協議具有 法律效力。司法解釋打通人民調解工作 “瓶頸”對于司法行政部門人員來說,即將到來的 11 月 1 日是個特殊的日子,那天 起,人民調解協議將不再是一張可以隨意反悔的普通的紙了,而具有民事合同 性質。這意味著他們的調解工作將更有 “剛性”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具有 民事權利內容,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 質。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調解協議。這是我國第一次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將人民調解協議確定為具有民事合同性

5、 質,無異于給人民調解工作注入了 “強心劑 ”。高翠萍是北京市司法局基層處副處長,深知人民調解工作的甘苦。她說, 以往人民調解協議不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可以隨意反悔,不但浪費了調解員 的勞動力,影響了調解員的工作積極性,更重要的是,弱化了人民調解的功 能。據了解,北京市調解糾紛的數量也在逐年下降,與法院一審民事案件受理 數的比例從 1989年的 5: 1 下降至如今的 1:1. “司法解釋出臺后,我們的工作就有了充分的法律保障了。 ”她欣慰地說。我國現行的人民調解工作在國際上素有 “東方經驗”、“東方一枝花 ”美譽,因 其節約訴訟資源和訴訟成本而受到各國司法界的高度重視。據了解,瑞典953/

6、5的民事糾紛都依靠調解來解決;美國制定了解決糾紛法,鼓勵各地實行民 間調解制度。就連聯合國,目前也在制定一部適用調解手段解決社會矛盾糾紛 的法律文件。司法解釋的出臺,必將 “東方一枝花 ”澆灌得更嬌艷。從依情調解到依法調解司法部部長張福森說,隨著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加強,群眾法律意識的提 高,人民調解工作要堅持依法調解,注重從法律的角度對當事人進行教育、解 釋和勸導,促進公民法律素質和人民調解與公信力的提高。為了優化調解員隊伍的結構,司法部今年 9 月26日公布的人民調解若干 規定,規定可推行選舉與聘任相結合的制度,吸收一些 “懂法律、有專長、熱 心人民調解工作的社會志愿人員 ”。高翠萍建議,可

7、以吸收一些離退休的法官、 檢察官、律師、法學家等專業人士,建立起一支專職調解員與志愿者相結合的 人民調解隊伍。在日常的調解工作中,一些調解員一改傳統的 “曉之以理,動之以情 ”的調 解辦法,注重從法律角度進行調解,取得了良好效果。2000年 4月,安徽來安縣磚瓦廠 200多名職工要到縣政府上訪,當地調委 會了解到由于該企業破產拍賣,工人一年多沒有領到工資后,就對工人講清 破產法的有關規定,說明破產拍賣后首先支付工人的工資,穩定了工人的 情緒。還找到新買主,催促其兌現購買金,化解了一起群體上訪事件。據了解,為提高人民調解員素質,目前各地司法行政部門采取了很多做 法。如山東省威海市司法局建立了區、

8、市調委會主任、司法所調解員、村 (居)調委會主任三級教育培訓制度,給他們講授民法通則、婚姻 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提高他們的法律素質;四川成都市雙流縣司法 局則嚴把 “入口 ”管理,調入一批懂法律、具有開拓精神的年輕人,目前全縣司 法所干警中法律大專以上學歷的占 85。人民調解與法院的 “親密接觸 ”4/ 5民事訴訟法和人民法院組織法規定法院僅是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 的工作,但是因為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糾紛的案件,法院 一般不予受理。確定人民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后,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 民事案件將會出現,這意味著人民調解工作與法院的審判活動將更加近距離接 觸。人民調解工作如何與

9、法院審判活動更好地銜接,這種探索由來已久。早在 1999 年,上海市楊浦區就開始推行 “人民調解協議書審核制 ”。即當事人反悔或 者拒不履行協議,其中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對達成的調解協議進行 審核。如果協議不違反法律法規,不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及社會公共利 益,也無重大失誤且顯失公平的,法院可以在判決中支持原協議,或主持調 解,達成新協議。效果非常明顯,2000年 1月至2002 年 7 月,該區制定的 1389 份協議中,當事人基本上都能履行。司法解釋規定了調解協議的有效條件: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 強制性規定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同時也規定了

10、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 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 制性規定調解協議無效。對此,司法部負責人說,提高人民調解協議的規范化水平,是人民調解與 訴訟制度銜接的重要一環,為此要對協議書的內容和形式進行必要的規范,抓 緊對調解人員進行培訓。高翠萍說,以往司法部沒有對協議書的制作作統一的規定,有的調解協議 就隨便寫在一張紙上,而且沒有統一的格式。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頒布 后就有章可循了。規定嚴格規范了調解協議的內容和制作要求,如要載明 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糾紛簡要事實、爭議事項及雙方責任等。從司法解釋執行之日開始,如果人民調解協議不合乎司法解釋規定的有效

11、 條件,法院可能予以變更或撤銷。如何提高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不致使調解 員的勞動付諸東流呢?高翠萍說,這要把握三點:5/ 5第一,依法制作協議書,提高協議書的質量;第二,提高調解員的素質, 最好對調解員進行分級,規定具有一定級別的調解員才有資格制作協議書,避 免出現 “法盲協議 ”;第三,由文化程度較高的司法所人員對協議書進行審核把 關,同時加強對司法助理員責任制的考評,使其更好把握好協議書的質量關。 為此,北京市司法局擬制作一套光盤,用生動形象的方式明確調解范圍、調解 程序和協議書的制作,讓法律素質還暫時無法適應工作要求的基層調解員對相 關法律法規有直觀的了解。人民調解主動 “親近 ”法院,而法院又如何履行對人民調解工作進行業務指 導的法定職責呢?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曹建明強調,法院在審理涉及人民調解 協議的民事案件時,如果調解協議被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變更、撤 銷,或者被認為無效的,法院應將理由告知當地的司法行政機關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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