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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甲、乙于 2001年 10月5日簽訂一借款合同,丙作為擔保方在借 款合同上簽字。 合同約定乙的還款日期為 2002年2月5日,到期未還由 丙對借款本金 500萬元承擔連帶責任。 2001年12月1日,甲、乙雙方經 協商將還款期延至 2002年4月5日,并通知丙, 丙對此未置可否。 2002 年5月1日,甲因乙未按期還款而首次要求丙償還借款本息。 根據上述 案情,請判斷下列說法是否正確。1、就保證范圍而言,丙對本金的利息不承擔保證責任。2、由于丙對延期還款期未置可否,故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3、根據約定的保證方式, 甲應該先向乙主張權利后才能向丙主 張權利。4、若丙不同意變更還款期, 則甲向丙主張
2、權利的保證期間止于 2002年8月5日。5、若丙書面同意變更還款期, 則甲向丙主張權利的保證期間止 于2002年10月5日。1、正確。 根據合同約定, 到期未還由丙對借款本金 500萬元承擔 連帶責任。根據擔保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 債權及利息、 違約金、 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 保證合同另有 約定的,按照約定。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 保證人應當 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2、錯誤。根據擔保法規定,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履行期限作為變動, 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 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者 法律規定的期間。3、錯誤。合同約定的是承擔“連帶責任”。丙承擔
3、的是“連帶責任 保證”,而非“一般保證”。 只要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 限屆滿時沒有履行債務的, 債權人可直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 承擔保證責任。4、正確。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法律規定的保證期間 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 6個月。5、正確。理由同上。補充一條:保證合同應當以書面訂立。根據此 規定,丙書面同意,變更有效期有效。甲將自己所有的三間房子出租給乙。甲因做生意缺少資金,對 乙表示愿將此三間房子出賣。 乙愿意購買, 甲、乙簽訂房屋買賣合同, 約定價格為 6萬元,同年 12月底以前交清房款。不久,乙依約交清了 房款。甲的朋友丙聽說此事, 愿意 7萬元購買此房。 于是,
4、甲告知乙, 房價提至 7萬元,若乙補交 l 萬元,則房子賣給乙,否則,房子賣給 丙。乙堅決反對提價, 認為自己早已交清房款, 房子已經屬于自己所 有,甲既無權要求再補交房款,也無權將房子賣給丙。 1個月后,甲 將房子以 7萬元賣給了丙,并辦理了過戶手續。丙以自己是房屋所有 人為名,要求乙騰房。乙認為自己買房在先,而且房子的租期未到, 因此拒絕騰房。問:(1)乙是否取得了這三間房的所有權?2)丙要求乙騰房是否合法?答案( 1)乙沒有取得所有權。不動產的所有權以登記生效,雖 然甲乙已簽署了合同, 并且該合同成立, 但沒有登記, 只是在他們之 間有效,不能對抗第三人。丙取得所有權。(2)如果租賃期屆
5、滿,丙有權依所有權可要求乙騰房。如果 未屆滿, 根據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 不能要求乙騰房, 租賃合同仍然 有效。二、甲經營需十七萬元進貨款, 經協商, 乙同意借給甲十七萬 元,借款期六個月, 但要甲提供借款抵押。 甲的好朋友丙愿以自己的 房產作為甲的借款抵押物, 并與乙簽訂了以房屋作為借款抵押物的合 同,但未進行登記。由于經營不善,六個月期滿甲無錢歸還借款,乙 持借款抵押合同找到丙, 要求丙按合同履行, 丙認為借款人是甲, 與 己無關。無奈,乙將丙告上法庭, 要求法院判決丙承擔抵押擔保責任。問:丙是否應該承擔抵押擔保責任 答案,抵押合同未生效。根據擔保法規定,不動產的抵押應當登 記生效。三、甲
6、、乙于 2001年10月5日簽訂一借款合同,丙作為擔保方在 借款合同上簽字。 合同約定乙的還款日期為 2002年2月 5日,到期未還 由丙對借款本金 500萬元承擔連帶責任。 2001年 12月 1日,甲、乙雙方 經協商將還款期延至 2002年4月 5日,并通知丙,丙對此未置可否。2002 年5月1日,甲因乙未按期還款而首次要求丙償還借款本息。 根據上述 案情,請判斷下列說法是否正確。1、就保證范圍而言,丙對本金的利息不承擔保證責任。2、由于丙對延期還款期未置可否,故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3、根據約定的保證方式, 甲應該先向乙主張權利后才能向丙主 張權利。4、若丙不同意變更還款期, 則甲向丙主張
7、權利的保證期間止于 2002年8月5日。5、若丙書面同意變更還款期, 則甲向丙主張權利的保證期間止 于2002年10月5日。答案 1、正確。根據合同約定, 到期未還由丙對借款本金 500萬元 承擔連帶責任。根據擔保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保證擔保的范圍包 括主債權及利息、 違約金、 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 保證合同 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2 、錯誤。根據擔保法規定,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 履行期限作為變動, 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 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 的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間。3 、錯誤。合同約定的是承擔“連帶責任”。 丙承擔的是“連 帶責任保證”,而非“一般保證”。 只要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
8、務 履行期限屆滿時沒有履行債務的, 債權人可直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 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4 、正確。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法律規定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 6個月。5 、正確。根據此規定,丙書面同意,變更有效期有效。四、某鄉鎮企業為購置設備, 向銀行貸款 30萬元,企業以自有工 具車一輛作抵押(評估價 10萬元),另由鄉財政所作保證。貸款到期 后,企業僅歸還 15萬元,其余貸款及利息無法償付,為此,銀行向法 院提起訴訟,要求鄉財政所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問: 1、鄉財政所是否應承擔連帶責任?為什么?2、法院對此案應作如何處理?3、如果保證人不是鄉財政所,而是 B 公司,但保證方
9、式沒有約定, 該案應當如何處理?如果保證期間沒有約定,又該如何處理? 答案1、鄉財政所不承擔保證責任,屬于無效擔保。根據擔保法 規定,除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 貸擔保者外,國家機關不得作為保證人。2、根據擔保法解釋規定,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 擔保人有過錯的, 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 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 清償部分的 1/2 。本案中主合同有效,債權人應當知道擔保人財政所 不具備擔保資格, 屬于有過錯, 而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為 30-15-10=5 萬元,所以鄉財政所承擔民事責任最多只有 2.5 萬元。3、保證方式未約定,視為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未
10、約定,為主債 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 6個月。六、甲公司與乙公司于 2001年5月20日簽訂了設備買賣合同,甲 為買方,乙為賣方。雙方約定:(1)由乙公司于 10月30日前分二批向甲公司提供設備 10套,價 款總計為 150萬元;(2)甲公司向乙公司給付定金 25萬元;(3)如一方遲延履行,應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 20萬元;(4)由丙公司作為乙公司的保證人, 在乙公司不能履行債務時, 丙公司承擔一般保證責任。合同依法生效后, 甲公司因故未向乙公司給付定金。 7月1日,乙 公司向甲公司交付了 3套設備,甲公司支付了 45萬元貨款。 9月,該種 設備價格大幅上漲,乙公司提出變更合同,要求將剩余的 7套設
11、備價 格提高到每套 20萬元,甲公司不同意, 隨后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 同。11月1日,甲公司仍未收到剩余的 7套設備, 從而嚴重影響了其正 常生產, 并因此遭受了 50萬元的經濟損失。 于是甲公司訴至法院, 要 求乙公司增加違約金數額并繼續履行合同; 同時要求丙公司履行一般 保證責任。要求:根據上述事實及有關法律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合同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給付 25萬元定金是否合法?說明 理由。(2)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是否合法?說明理由。3)甲公司要求增加違約金數額依法能否成立?說明理由4)甲公司要求乙公司繼續履行合同依法能否成立?說明理由(5)丙公司在什么條件下應當履行一般保
12、證責任。答案1、合法。我國擔保法 第九十一條規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 但不得 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本案中主合同標的額的 20%為30 萬元, 25萬元的定金在此限額之內。2、不合法。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當事人可以解除 單方面主張解除合同的五種情形:(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 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 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 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 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本案中甲公司沒有同意乙公司變更合
13、同的要求, 同意也不具備解除合 同法第九十四條所列舉的情形,乙公司無權解除合同。3、可以成立。 雖然違約金的數額是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已經約定明確的, 但原 約定的 20萬元違約金顯然低于甲公司因對方違約造成的 50萬元損失, 依據我國合同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 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4、能依法成立。 依據我國合同法:“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 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5、依據我國擔保法丙公司作為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只有在主合 同糾紛經審判或者仲裁, 并就債務人乙公司的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 能履行債務時,才對債權人甲公司履行保證責任。王
14、某向新業公司購買生產原料一批, 合同價款 20萬,雙方約定新 業公司交貨后 3個月王某再付款。同時,王某以自己所有的一輛汽車 (價值 30萬元)做抵押,約定如王某到期不能還款, 則這輛汽車歸新 興公司所有。為此,雙方簽定了抵押合同但未向有關機關辦理抵押登 記。此后,王某又將該車質押給朋友吳某,向吳某借款 15萬元。質押 期間,吳某開車與人相撞, 造成車輛的嚴重毀損, 花費修理費 4萬元。 但當車修好后,修理廠卻要求吳某必須同時將以前曾欠修車廠的2萬元付清。吳某拒絕, 于是修車廠留置了該車輛。 請根據上述案例回答 下列問題,并簡要說明理由:1、王某與新業公司的抵押合同效力如何?2、如王某到期不能
15、還款,新業公司能否取得車輛所有權?3、王某與吳某的質押合同效力如何?4、修理廠留置車輛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5、車輛修理費 4萬元應當由誰承擔?6、假設王某到期無力清償,新業公司和吳某應如何實現債權? 答案 1、抵押合同有效, 但因為沒有登記備案故不得對抗第三人。 抵押合同中關于逾期不能還款,汽車直接歸新興公司的約定無效。2、不能3、有效4、合法5、修理費用吳某承擔6、抵押合同未登記故不得對抗質押權人 故 受償順序為留置權 人質押權人抵押權人甲公司因轉產致使一臺價值 1千萬元的精密機床閑置。該公司董 事長與乙公司簽訂了一份機床轉讓合同。 合同規定,精密機床作價 950 萬元,甲公司于 10月
16、31日前交貨,乙公司在交貨后 10天內付清款項。 在交貨日前, 甲公司發現乙公司經營的經營狀況惡化 通知乙公司中 止交貨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擔保; 乙公司予以拒絕。 又過了一個月乙公 司的經營狀況進一步惡化, 于是提出解除合同。 乙公司遂向法院起訴。 法院查明:1. 甲公司股東會決議規定, 對精密機床的處置應經股東會 特別決議; 2甲公司的機床原由丙公司保管, 保管期限至 10月31日, 保管費50萬元。11月5日,甲公司將機床提走 , 并約定10天內付保管費, 如果10天內不付保管費,丙公司可對該機床行使留置權 . 現丙公司要 求對該機床行使留置權。依據合同法和擔保法回答下列問題:(1)甲公司與
17、乙公司之間轉讓機床的合同是否有效?為什么?(2)甲公司中止履行的理由能否成立?為什么?(3)甲公司能否解除合同?為什么?(4)丙公司能否行使留置權?為什么?1、合同有效。根據合同法第 50條的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 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 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至于董事長違反決議而簽合同的行為,應由其對其他股東承擔違約 (決議)責任。2、甲公司中止履行的理由可以成立,這是不安抗辯權的行使。 按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不安抗辯權的中止履行是指應當先履行 債務的當事人, 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 可以行使不 安抗辯權,中止合同履行:
18、(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2)轉移財產、 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3)喪失商業信譽;(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 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3、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同樣也是行使不安抗辯權。按照合同法規定, 當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 應當及時通知對方, 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 應當恢復履行; 如果對方在合同期限內未恢復 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可以解除合同。4、甲公司將機訂既已提走,則丙公司無權行使留置權,只能依保管合同,追究甲公司的違約責任。因為:丙公司的行為按下款第一條的規定已喪失對該財產留置權 的行使。根據我國擔保法 的規定,留置權人行使留置權要滿足以下條 件:(1)債權人持續不斷的占有債
19、務人的動產。留置合法成立后,債 權人若喪失對所留置的動產的持續占有, 會導致留置權的喪失。 這里 指的持續占有是指對留置物的不間斷地占有, 不僅包括直接占有也包 括間接占有。(2)債務人不按法定期限或約定期限履行債務。債權人在行使留 置權前,應當在法定期限內通知債務人履行債務。 債務人不在合同約 定或法律規定地期限內履行義務, 即構成義務遲延履行, 這時債權人 方可就留置物行使留置權。(3)不存在妨礙留置權實現的法定或約定情形。債權人留置債務 人的動產的權利行使應當符合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 否則,債權人也 不得行使留置權。案例1:甲欠乙 10萬元錢,已經超過履行期限半年未還。 當乙要求 甲還錢
20、時, 甲說自己沒錢還債。 當乙請求甲變賣私家車還債時, 甲說 其私家車昨天為幫朋友從銀行貸款已抵押銀行, 并于銀行簽訂了抵押 合同,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于是,乙起訴到法院,以甲和銀行為被 告,請求撤銷兩被告之間的抵押合同。問題:抵押合同是否可被撤銷?為什么 ?1、合同法關系惡意避債的規定在題中沒有體現出來,同時,物權優 先于債權的規定使抵押效力大于債權,因此,抵押合同應該有效的, 乙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甲。但銀行就抵押可以優先受償,也就是說, 甲的車子在償還了銀行的貸款后剩余的款項才能償還乙。案例 2:甲乙簽訂一份房屋租賃合同,甲將房屋出租給乙,租期 3年。 合同訂立后,甲又向丙借款 6萬元,并
21、以其已出租房屋作為抵押,雙 發簽訂了抵押協議。 規定如甲在一年內不能還清借款, 則將房屋作價 轉讓給丙。 后甲不能還清借款, 將房屋過戶給丙, 并要求乙從房屋中 搬走,并認為甲在租期未滿前將房屋出賣或抵押給他人, 損害了他的 利益,要求法院認定房屋抵押和買賣合同無效。 問題:甲能否將租賃的房屋抵押或出賣?2、甲完全可以將租賃的房屋抵押或出賣。合同法規定,租賃物所有 權轉讓的,不影響租賃合同履行,同時,在轉讓時,承租人有優先購 買權。這時乙可以向法院請求買賣合同無效, 自己愿意以同等價格優 先購買。同時,即便乙放棄優先購買權,丙也無權要求乙搬出房屋, 買賣不破租賃。 乙可以繼續使用房屋至合同期滿
22、, 除雙方商定外合同 不能解除張某因經營需要向王某借款 10萬元,王某擔心張到期不能還款要 求其提供擔保。 李某在場并當即表示愿意為張的借款作保, 并在借款 協議上寫下“如果張到期不能還款由李承擔全部責任”后簽章。 在借 款到期前一個星期, 李因車禍死亡。 借款到期后, 張因經營虧本而無 力還款,王遂要求以李的遺產對張的借款承擔擔保責任, 而李的繼承 人認為,李已死亡,不能對張的借款承擔擔保責任。于是訟至法院。 此案該怎樣處理? 擔保合同的主體資格已經消滅,而其繼承人有沒有承擔擔保的義務。 所以,債權人不能起訴擔保人的繼承人。甲企業和乙企業簽定了一個買賣合同, 約定由甲向乙提供一臺設 備,價值
23、 30萬元人民幣,貨到 10天以內付款。丙、丁兩個企業愿意為 乙擔保,在保證人一欄里簽了字。甲方于 1996年 12月 8日交貨,乙方 直至97年初都未付款。甲方直接要求丙、丁支付貨款和利息。 問:1、甲方能否直接要求丙、丁承擔保證責任? 2、本合同沒有約定 擔保人的保證方式, 乙、丙、丁之間是怎樣的關系?丙和丁又應該怎 樣分擔擔保責任? 3、如果該合同債務已經轉讓,并且丙曾經口頭同 意、丁曾經書面同意這一轉讓 , 他們還要不要承擔保證責任? 4、丙、 丁除為乙支付貨款外,要不要支付利息?1、如果約定是一般保證,丙、丁擁有先訴抗辯權,甲不可直接要求, 如果無此約定,甲可以直接要求。2、乙、丙、
24、丁是連帶責任保證的關系。丙、丁為乙的債務承擔連帶 責任保證,無先訴抗辯權。3、丁要承擔,丙不承擔。根據擔保法規定,保證應當以書面形 式訂立,丙未書面同意。4、要。根據擔保法規定,保證擔保的責任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 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對責任范圍 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案例:甲經營需十七萬元進貨款, 經協商, 乙同意借給甲十七萬 元,借款期六個月, 但要甲提供借款抵押。 甲的好朋友丙愿以自己的 房產作為甲的借款抵押物, 并與乙簽訂了以房屋作為借款抵押物的合 同,但未進行登記。由于經營不善,六個月期滿甲無錢歸還借款,乙 持借款抵押合同找到丙, 要求丙按合同履行, 丙
25、認為借款人是甲, 與 己無關。無奈,乙將丙告上法庭, 要求法院判決丙承擔抵押擔保責任。 問題:(1)丙是否應該承擔抵押擔保責任?(2)丙是否是擔保人 ?從擔保人角度而言 , 他是否應承擔擔保責任 ? 據規定,不動產的抵押與買賣是以登記為要件的。 在本案中, 房屋的 抵押沒有進行登記, 房屋的抵押權沒有設立, 但是抵押合同有效。 丙 肯定是要承擔保證責任的 .乙是一個獨資企業(新新玩具廠 ), 其企業生產樂樂牌玩具熊。 2002 年 3月8日,乙因擴大生產規模缺乏資金向甲銀行申請貸款 100萬元。 甲經審查后同意貸款, 貸款期限為一年,但要求為這筆貸款提供擔保。 乙將本企業的樂樂商標專用權 (經
26、權威機構評估價值 40萬)質押給銀 行, 3月11日雙方簽訂了質押合同并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了質押 登記。由于還有60萬的借款血藥擔保, 于是乙又請了他的朋友丙丁戊 為剩余的 60萬提供擔保,但當時保證人之間沒有約定各自的保證份 額。 2002年5月,金山玩具公司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撤銷乙的的樂 樂注冊商鳥。裁定申請成立,撤銷注冊商標。乙不服起訴,駁回維持 原判。此后,乙效益下滑,到 2003年2月10日,宣布破產。貸款后期, 甲見乙已無還款能力,于是要求丙丁戊還款,三人拒絕。 2003年5月 18日,甲向法院起訴丙要求其承擔還款義務。1. 甲乙之間的質押合同是否有效?為什么?2. 丙丁戊應
27、承擔何種保證責任?丙丁戊能否主張自己享有先抗辯 權?為什么?3. 乙的商標權被撤銷后,丙丁戊又應承擔多少保證份額?4. 貸款到期后,乙五償還能力,甲可以如何收回貸款?5. 在丙償還銀行 60萬后,他可以去的那些權利?6. 在新新玩具廠宣告破產后, 甲能否要求乙個人承擔還款義務?甲可 以在多長時間內行使這種權利?第一 甲乙的質押合同有效,本案中甲乙通過協商一致為債的擔保設 立質押,并且登記,雖然商標被撤消但是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第二根據擔保法 共同保證人對同一債務保證沒約定份額, 共同保 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可以主張自己的抗辯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二十條規定,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享
28、有債務人的抗辯 權。第三這個要看合同對保證責任的形式約定一般保證丙丁戊只承擔 60 萬,假如約定是連帶保證就應該對此債務 100萬承擔連帶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為連帶保證 第四 乙可以根據保證責任的形式向丙丁戊主張保證責任。 第五 丙在償還 60萬后可以想其他保證人和債務人追嘗。 第六 甲可以要求乙個人承擔還款義務。甲可在 2年內行使求償權。主題:王甲欠李甲 5萬元,因無現金償還,并提出以自己價值相 當的一套家具(價值 45000元)和一條金項鏈(價值 5000元)抵償, 李甲表示同意。 李甲的兒子李乙 (13歲)偷偷將項鏈拿去首飾店賣了 4000元。李甲向范某借款 10萬元經營飲食店,
29、以家具作為抵押。 范某 認為家具價值太少, 讓李甲提供其他的擔保。 由于李甲的哥哥李丙是 著名的書法家, 在李甲請求下, 李丙與范某簽訂協議約定: “如果李 甲到期不能償還欠款, 則由李丙書寫一幅作品給范某。 ”李甲決定對 自己的房屋進行裝修, 因此請求鄰居金某讓自己把家具放在他家一個 星期,結果由于水管爆裂,家具進水幾乎不能使用。一年后,李甲由 于經營不善,無力償還范某的借款。(1)王甲是否能以實物抵消自己的借款?這屬于民法上的哪種債的 履行方式?(2)如果李甲要求認定李乙出售項鏈的行為無效,能否得到法院的 支持?為什么?若首飾店告知李甲后兩個月, 李甲未作表示, 則該行 為是否生效?(3)
30、如果李丙為范某書寫了一幅作品,則誰享有該作品的著作權? 范某是否可以將其用于展覽?為什么?(4)李甲如果要求金某賠償家具損壞的損失能否得到法院支持?為 什么?(5)家具進水后范某是否可以要求李甲提供另外的擔保?為什么? 1,實物抵債,雙方通過對實物價值的評估,且雙方表示認同,簽署 了協議,則協議有效, 王甲當然可以用自己的實物來還債。 同時李甲 也認可了這個方式,是有效的。2,李甲有權要求金鋪返還項鏈,取消李乙和金鋪的交易。李乙年僅 13周歲,出售家里的金項鏈(價值 5000),其行為已經超出其民事行 為能力的范圍, 其銷售金項鏈行為無效。 故而項鏈所有人李甲有權要 求取消交易, 退還4000
31、元并將金項鏈索回。 但是,若金鋪之后通知李 甲,李甲二個月還沒有做出任何回應, 表示李甲知道這筆交易且并沒 有反對, 視為李甲默許這筆交易, 這樣性質就發生轉化, 交易由不合 法變成合法。3,著作權屬于李丙,范某不得在沒得到李丙的許可下展覽作品。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十八條規定:美術等作品原件所有權的轉移, 不視為作品著作權的轉移, 但美術作品原件的展覽權由原件所有人享 有。4,李甲起訴金某的訴訟請求得不到法院支持。 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條規定: ”保管期間, 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 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但保管是無償的, 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2、。”5,范某當然有權要求李甲提供新的擔保。根據擔保法之相關規定, 因為李甲提供的擔保物損毀, 已經不具備原先擔保物所具有的擔保價 值,且該行為不是在不可抗力的情況下發生的, 所以李甲繼續承擔對 范某的債務。 由于家居不再具備原先的擔保范圍, 故家具所擔保的部 分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對于這部分, 李甲承擔相應的還款義務, 范某 可以要求李甲償還家具部分的債務或者要求李甲提供新的相應的擔 保。2、A企業在公司章程中明確約定,其法定代表人王某對外簽訂 合同的最高限額為 150萬元。 2007年4月1日,王某在一次商品交易會 上,為了抓住稍縱即逝的商機,代表 A企業與B企業簽訂了一份250 萬元的買賣
33、合同,B企業不知道王某違反了 A企業的內部規定。按照 買賣合同的約定,由A企業在2007年6月5日前向B企業提供貨物,B 企業收到貨物后的 10天內支付貨款 250萬元。2007年 6月1日,A企業按照合同約定完成全部貨物的生產, 6月2日 A 企業有確切證據得知 B企業經營狀況嚴重惡化,可能無力支付 250萬 元的貨款。6月5日,B企業要求A企業提交貨物,遭到A企業的拒絕, A企業要求B企業提供擔保。B企業以自己的機器設備作為抵押,擔 保的價值為100萬元,同時B企業請求C企業為保證人,C企業擔保 的價值為150萬元。6月20日,A B簽訂了抵押合同,雙方在抵押合 同中約定,如B企業不能支付
34、到期貨款,該機器設備的所以權直接歸 A企業所有,同時,A B企業并未就該抵押合同辦理登記。 A企業與 C企業簽訂了保證合同,雙方在保證合同中約定,C企業的保證方式 為連帶保證,但雙方未約定保證期間和保證擔保的范圍7月1日,A企業按照合同約定向B企業提交了全部貨物。B企業接到 貨物后,對標的物的數量和質量未提出異議,但由于經營狀況不佳,7月10日(支付貨款的最后期限)無力支付貨款。7月12日,A企業向B 企業要求行使抵押權,發行該機器已經由于保管不當而滅失,B 企業由次獲得補償金80萬元,在A企業的要求下,B企業將80萬元的補 償金全額支付給A企業。同時,A企業要求C企業承擔保證責任,支 付其擔
35、保的150萬元,C企業表示拒絕。根據上述事實及有關法律規定,回答下列問題:(1)A、B兩個企業簽訂的買賣合同是否有效?為什么?(2)A企業在2007年6月 5日是否可以中止履行合同?為什么( 3機器設備未辦理 登記手續,是否會影響該抵押合同的效力? (4)如B企業不能支付到期貨款,該機器設備的所有權能否直接歸 A企業所有? ( 5)A企 業應按何種順序行使擔保權利的順序(6)A企業是否有權要求B企 業支付其 80萬元的補償金?為什么?1 ,合同有效。內部約定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2, 如果B企業不提供擔保,A企業可以中止履行。不安抗辯權。3, 合同有效,但是如果后面 B企業又與第三人簽訂登記的抵押,則 登記的抵押優先受償。4,不能直接歸A企業所有,擔保法有禁止規定。5,有物的擔保應當先行使對物的擔保權利。然后要求C企業承擔 連帶擔保責任。6 ,A 企業可以要求。擔保物滅失的所獲得賠償應當優先給付給擔 保權人2000年4月21日信利商場與豐盛食品公司簽訂了一份購買蘋果脯 5000箱的合同,總價款為 50萬元人民幣,于 5月 20日之前以代辦托運 公路、鐵路聯運方式交付給買方。 合同簽訂后, 信利商場即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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