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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四川寶星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員工分紅權激勵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企業的凝聚力和戰斗力,規避員工的短期行為, 維持企業戰略的連貫性,幵拓企業與員工的雙贏局面,實現對企業員工的 激勵與約束,使公司員工的利益與企業的長遠發展更緊密地結合,充分調 動其積極性和創造性,促使決策者和經營者行為長期化,實現企業的可持 續發展,四川寶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決定實施公司員 工分紅權激勵制度(以下簡稱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依據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三條 本制度所指的分紅權激勵是指,公司根據每年業績水平, 在完成公司既定業績目標的情況下,從每年稅后凈增利潤中提取一定比例 的專項

2、激勵基金,按照個人崗位分配系數和績效考核系數,以長期激勵形 式獎勵給公司的優秀員工。 第四條本制度實施原則: (一)公幵、公平、公正原則; (二)收益與風險共但,收益延期支付原則; (三)短期利益與長期利益相結合; (四)堅持先考核后兌現。 第五條本制度實施意在形成一種高效、可持續的公司經營模式, 不改變公司性質。 第二章分紅權激勵制度的實施流程 第六條 分紅權激勵制度的實施流程圖 制定年度分紅權激勵計劃 設定業績冃標和激勵基金提取比 核算和提 取消本 確定激勵崗位和對象 VI考不合取消激勵計劃 合格 參與本年 擬定年度分紅權激勵基金分配 公示 分配激勵基金 第一期 第二期 第三期 第二章分紅

3、權激勵對象的確定 第七條 本分紅權激勵對象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與公司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并工作滿6個月的員工; (二)年度績效考核評定分數滿_60_分; 第八條 當分紅激勵對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時,可自動升級為股權 激勵對象: (一)職級在T3級及以上且連續兩個年度活獲得公司分紅 激勵基金; (二)與公司有共同的價值取向,具備長遠眼光和較強的 創業欲望、富有犧牲精神和承受力等企業家精神,經董事會成員協 商一致同意的。 第四章 業績考核指標、業績目標的確定 第九條 公司以年度凈增利潤作為業績考核指標。設定的每年業績 目標為下列第項(供選擇): 1、 年度凈增利潤增長率不低于10 %(含 10

4、 % ; 2、 年度凈增利潤不少于上一年度凈利潤的10 %(含 10 %。 “凈利潤”為公司年度實收營業收入扣除相應的生產經營成本支出 (購置設備、原材料、配件、租賃廠房、支付水電等費用)、管理費用、 財務費用以及相關稅費后的余額。 “凈增利潤”為本年度凈利潤較上年度凈利潤的增長部分。 每年的 01月 01日至 12月 31日為一個考核年度(下 文所提“每年”,均指每個考核年度)。 公司以2016年度為本細則的首次業績考核年度。 上述業績目標作為確定是否授予年度分紅權激勵基金的基準指標。 第十條若某一年度經營環境發生變化,且財務部認為年度凈增利 潤目標需調整,貝V可在年度計劃中提出新的年度凈增

5、利潤目標,如果 調整后的年度凈增利潤目標值低于10 %則須由董事會重新審議通過 后才能執行。 第十一條每個考核年度期滿后30天內,由董事會組織財務部門 考核是否實現公司業績目標。 公司業績目標實現的,幵始實施當年度的分紅權激勵,向激勵對象 授予分紅權激勵基金。業績目標未能實現的,不得授予分紅權激勵基金。 第十二條 當出現如下情況時,由董事會審議決定,可對公司業績目 標做出相應調整以剔除下述因素對利潤的影響: (一)會計政策及會計處理辦法發生重大變更; (二)國家稅收政策直接導致公司的稅收發生重大變化; (三)國家經濟環境、經濟政策、行業政策等的重大變化直接對公司 產品的市場和價格產生重大影響;

6、 (四)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影響公司正常經營; (五)發生管理人員職責范圍外的其他不可控制風險。 第五章分紅權激勵基金核算、提取及處理方法 第十三條 在實現公司業績目標的情況下, 按照公司當年度凈增利 潤的70 %核算和提取分紅權激勵基金,另外的30%乍為企業發展 留存資金。 第十四條 若某一年度經營環境發生變化,且行政人事部、財務部 認為激勵基金提取比例需調整,則可在年度計劃中提出新的激勵基金 提取比例。如果調整后的激勵基金提取比例高于70 %或低于 50 % 則須由董事會重新審議通過后才能執行。 第十五條 激勵基金在下一年度的經營成本中列支。 第十六條激勵基金總數核算公式為: F

7、( X2 XI) R 其中F :本年度為實施分紅權激勵提取的激勵基金總數; X 2:本年度凈利潤;X1 :上一年度凈利潤; R :本年度激勵基金的提取比例; 第十七條 綜合考慮激勵對象個人所擔任崗位的重要性和個人績 效評估結果,分別確定崗位分配系數和績效考核系數,公平合理地分配激 勵基金。 第十八條 個人績效評估由人事部根據本制度第六章的績效考核 辦法對激勵對象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單個激勵對象的激勵基金崗位分配系數不得高于當年 激勵基金總量的10 %具體崗位分配系數如下: 序 號 崗位名稱 人數 崗位分配系數 崗位級別 1 公司經理 1 10% T1 2 公司副總 1 10% T2 3 行政

8、人事主 任 1 10% T3 4 部門經理 3 10% T3 5 財務會計 1 5% T3 6 財務出納 1 5% T4 7 預留職位 1 5% T4 8 預留職位 1 5% T4 9 預留職位 1 5% T4 10 預留職位 1 5% T4 11 預留職位 1 5% T4 12 預留職位 1 5% T4 合計 14 100% 第二十條激勵對象可分配激勵基金數計算公式: FAT=FGVK JX X (1-T) 其中FAT :激勵對象稅后可分配所得的激勵基金; F :本年度為實施分紅權激勵提取的激勵基金總數; GW第i個激勵對象的激勵基金崗位分配系數; JX :第i個激勵對象的績效考核系數;績效

9、考核表中 百分制評分所得總分X 100% T:激勵對象應交納的個人所得稅稅率。 第二十一條當年度未分配激勵基金的處理方法:對依照各激勵對象 崗位分配系數 ( GWi )和績效考核系數 ( JXi )所計算的各激勵對象稅前可分配 激勵基金總數,小于本年度為實施分紅權激勵提取的激勵基金總數 ( F ) 時, 余額部分轉入下一考核年度進行激勵基金的再分配。 第六章 績效考核辦法 第二十二條 績效考核原則: (一) 體現本公司的愿景、宗旨與戰略目標; (二) 將公司發展目標和個人發展目標緊密的結合起來; (三)定性與定量指標相結合; (四)公正、公平、合理地評估組織和個人績效。 第二十三條 績效考核周

10、期: 以公司業績目標考核年度為一個周期。 第二十四條 每年年初, 人事部根據激勵對象所在崗位的崗位職責, 確定績效考核內容(見附件 1績效考核表 ),包括工作態度、工作能力 和工作業績等方面的績效考核,其中工作業績是重點考核內容。 第二十五條 每年年末,根據年初確定的考核內容,進行個人績效評 估,根據考核得分結果確定績效考核系數,并將績效考核系數作為計算激 勵對象可分配分紅權激勵基金數額的一個依據。 第七章 分紅權激勵基金的分配與發放 第二十六條 按本細則第三章產生的分紅權激勵計劃激勵崗位名單 和本細則第五章的激勵基金核算、提取、分配及處理方法,由行政人事部 建立分紅權激勵計劃參與者名冊(見附

11、件2)。 第二十七條 行政人事部綜合考慮激勵對象個人所擔任崗位的重要 性(崗位分配系數)和個人績效評估結果(績效考核系數),擬訂年度分紅 權激勵基金分配方案(見附件3,下稱分配方案),確定各激勵對象當 年可分配激勵基金,并將分配方案向激勵對象予以公示。 公示期為天。公示期內,激勵對象如對分配方案有異議, 可在公示期滿后_3_天內提出,由行政人事部對異議進行核查。 最終分 配方案,以行政人事部核查結論為準。 最終分配方案確定后,由激勵對象在分配方案上簽名確認。 第二十八條 對激勵對象當年可分配的激勵基金,按照3: 3: 4的比 例分三期發放: 第一期發放30%于當年分配方案確定后 七 日內支付。

12、 第二期發放30%于下一考核年度期滿當月工資發放日同時支付。 第三期發放40%于下下個考核年度期滿當月工資發放日同時支付。 在分期發放可分配激勵基金時,激勵對象應不存在本細則第三十五 條規定的分配資格喪失的情形,否則,公司有權取消其剩余可分配激勵基 金的分配資格。當激勵對象選擇將當年度可分配激勵基金作為購股出資額 進行抵扣時,則當期激勵基金不再發放。 第二十九條 股權激勵對象當年內可向公司提出購股申請,填寫相 關表格,簽訂股權購買協議(件附件4),到財務繳納實際認購出資額, 完成認購,成為公司股東,參與公司經營管理,享受股權分紅。 具體流程說明: (1)符合條件員工向董事會提出購股申請; (2

13、)購股資格由行政部進行初審, 并由財務部核算當期股 價; 實際認購出資額二申請購買股權份數X核定股價-可抵扣的分紅激 勵基金; 可抵扣分紅激勵基金 二FAT?X (1 + 0.1 X n); FAT?是指:當年可發放的第 n期分紅激勵基金(n=1或2或3); 申請購買股權份數由申請人與公司股東協商確定。 第三十條股權可按公司章程規定在公司股東間協議轉讓。 第三十一條公司資產價值及股價核算 公司資產價值包括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有形資產以半年/年 度財務報告顯示,無形資產包括,品牌、知識產權、團隊、業績及獲利能 力等,其評估參見公司資產價值及股價核算辦法,經合伙人會議董事 會同意每半年予以公布。?

14、股價根據當期公司資產價值及股份數決定,每 年中、年未各公布一次,為內部員工購股標準。 核定股價?二?公司資產價值?+?股份數 第三十二條 四川寶星科技有限公司未來三年股權基本結構與配比 方式如下表: 2016 年 2017 年 2018 年 股權分配人數 3 5 股權結構 60:30:5 (預留 5% 60:30:5:3:2 持股方式 出資 購買 購買 第三十三條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不得超過 50 人,根據公司的組織結構、崗位設置、崗位重要性和人才的變化情況,可 在本制度規定的范圍內合理確定激勵對象。 第三十四條激勵對象在領取可分配激勵基金時,由財務出納在 分紅權激勵計劃參與者名冊

15、中作相應記錄,并由激勵對象簽名確認。 第丿八章 特殊情況下分紅權激勵制度的管理辦法 第三十五條 激勵對象喪失激勵基金分配資格的情形 任職期限內,激勵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人事部有權決定取消 其根據本細則第七章已獲分配的全部激勵基金,由其將已獲分配的激勵基 金全數返還給公司,并取消其剩余可分配激勵基金的分配資格: 1、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2、勞動合同期未滿,未獲公司同意,擅自離職或辭職的; 3、違返勞動法等法規規定,被公司依法解除勞動合同關系辭退、解 雇的; 4、嚴重違反公司有關管理制度和規定,損害公司利益的; 5、執行職務時的錯誤行為,致使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 6、經公司認定對公司虧損、經營業績下降負有直接責任的。 第三十六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 激勵對象不再參加當年度的激勵基 金分配,已分配尚未發放的激勵基金仍按本制度規定的發放期限發放: 1、勞動合同期未滿,激勵對象申請離職,公司同意時; 2、勞動合同期未滿,激勵對象因公司裁員而解聘時; 3、勞動合同期滿,若公司提出不再簽約時; 4、激勵對象退休時; 5、激勵對象因工作需要調離公司時。 第三十七條 激勵對象在任期內喪失勞動能力、行為能力或死亡時, 財務部在分紅權激勵計劃參與者名冊上作相應記錄,激勵對象可分配 的激勵基金可立即兌現,激勵對象的代理人、監護人或其繼承人按國家有 關法律、法規的相關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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